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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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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夜为单位计费,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旅游委)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消防、发展改革、外资、规划、房地、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本市旅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并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根据旅馆的不同类型,制定和推广应用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市场拓展、产品推介活动;

(三)组织行业内培训交流活动。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旅游委应当根据本市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旅馆业发展规划。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市旅馆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的旅馆业发展规划。

旅馆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并予以公布。

其他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旅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征求旅游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布局规划)

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高星级旅游饭店布局规划,并予以公布。

高星级旅游饭店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长江三角洲规划协调)

市旅游委在编制旅馆业发展规划、高星级旅游饭店布局规划时,应当听取周边地区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长江三角洲地区旅馆业的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信息管理)

市旅游委应当建立旅馆业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经营、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市旅游、公安、工商、外资等部门应当通过旅馆业经营管理信息系统,通报旅馆管理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

旅馆应当将其设立、变更情况以及客房规模、客房入住率等信息报送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所获信息汇总、分类后,纳入旅馆业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设置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信息联网的功能,推进区域旅馆经营信息共享。

第十条(信息服务)

市旅游委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站点和互联网网站,提供旅馆分布查询、住宿咨询等服务,并每季度公布本市旅馆业发展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

市旅游委应当在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以及机场、火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设置自助交互式信息多媒体设施,供旅客查询旅馆信息。

第十一条(重大节庆活动的保障和服务)

市旅游委应当建立重要节假日、大型公共活动旅馆住宿需求分析系统,并制定相关住宿保障预案。

在重要节假日、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市旅游委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来沪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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