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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豁免权] 律师职业豁免权

[律师执业豁免权] 律师职业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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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豁免权] 律师职业豁免权

论新律师法下的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失及其对策

摘要:律师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尤其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虽然新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但从实践中看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执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法官滥用例外情形的规定等。为确保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更好地实现,应当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原因,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从法律规定、司法体制、律师与律师协会、文化观念、法官职业素养等方面重新考虑律师执业豁免权缺失的对策。

关键字: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保障

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界定

含义

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任务需要对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所发表的言论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我国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特征

第一,律师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第二,律师豁免权不是通过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而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律师只能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豁免权。

第三,律师豁免权不是对一切责任的豁免,而是对律师的相对责任的豁免。这使律师能得到有效豁免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的。

二、我国律师执业的社会现状及原因分析

社会现状

震动全国的李庄案虽然只是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小插曲,但其过程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律师权利保障的思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李庄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值得探讨。在世界各国确立律师责任豁免权、我国新律师法确定该权利的的大背景下,该案的结果无疑是违背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削

弱了原本并不牢固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虽为个例,但消极影响方面仍不可忽视。新律师法力图构建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局面因为律师伪证罪的再次介入而陷入搁置状态。这为当事人权利维护和辩护人执业行为开展释放出分不利的信号。

据统计,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下降到2002年的%。以北京为例,目前律师每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还不足1件。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更不足论了。 自1995 年以来,全国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已有数百起。这其中,律师被指控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追究“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 %。 在那些被拘留、逮捕、判刑的律师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因伪证罪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经过审理被判无罪。可这些无辜律师大都被关押了长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原因分析

1、法律方面

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豁免权规定的不足:

第一,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首先,该条在时间和内容上将豁免权限制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这一限定的范围过窄。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或在任何司法机关、行政当局履行职责阶段同样承担着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其执业权利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公权力相抗衡的职责,同样处于弱势地位,有很大的执业风险。该限定不尽合理,不足以充分发挥保护律师人身权

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次,例外情形上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判断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鉴于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该例外情形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尚方宝剑”。

第二,新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可见律师协会只是自律性组织而不是自治性组织,律师行业整体并不独立,这种局面也影响到了律师的独立执业权,不利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实现。

第三,新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由于豁免不包括行政责任,即使律师

逃脱了《刑法》第306条的制裁,恐怕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的可能。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缺陷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分原则概括,就如何理解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如何认定律师的犯罪故意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导致该条的适用在实践中被任意扩大,造成不少律师被冤枉拘留、逮捕、甚至被判有罪,对律师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伤害。单独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单列罪名,不仅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并且传达了一种歧视律师的错误价值导向,该规定对律师是歧视的。

2、司法体制方面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现呈一种倒三角形状,控诉方、被告方作为冲突的双方, 受法院的居中裁判。但是,公、检、法三家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三位一体力量强大,而辩护律师的辩护则显得势单力薄,无法形成控辩双方真正的对抗局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另外,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模式,但是以上两者对律师的监管的权利分配上并不平衡,大部分律师行业管理权牢牢掌握在司法行政部门手中。

3、律师自身与律师协会方面

首先,律师队伍本身建设不足。现实中受各种各样环境因素的影响,律师队伍本身良莠不齐,有的律师专业素质低下,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有的律师缺乏基本的诚信,欺骗当事人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律师应有的职业形象;有的律师不思业务上的进取,专门想拉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以此赢得官司;以及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败坏了辩护律师形象, 客观上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使得律师豁免权失去了公信力。

其次,原本应作为律师权益维护者的律师协会难以有效发挥其功能。《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的八项职责中,仅第一项规定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其他条目对保障律师的权益都没有太多帮助,但就这项职责, 律师协会现在也没有能力胜任。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实质上仍然属于行政管理模式,律师自治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作为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权限太小,难以承担对律师行业的指导、监督和保护职能。在律师群体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时,律师协会受命于司法行政机关,难以维护律师群体利益。

4、文化观念方面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浓厚,公检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其占有的资源是律师不可比拟的,无形中使律师沦为弱势群体。其次,我国缺乏传统的律师制度,人们长期认为辩护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这种缺乏认同和理解的执业环境,无疑潜伏着律师的执业风险。

5、法官素养方面

众所周知,法官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盛行的今天,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到案件当中,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观点。然而由于许多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则规定的不明确,不能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众多的法律原则更是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新《律师法》第37条中的例外情形就是一例,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裁量的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能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居中裁判,这与法官作为一个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与自身素养密不可分,但是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利剑。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律师执业豁免权

其他国家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法国1881年7月29日实施的《刑法典》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卢森堡《刑法》第452条第1款规定:

“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庭提交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荷兰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口头发言或其他方式藐视法庭,轻谩或侮辱当事人、证人的律师,首席法官可以给予其警告和批评,但是,首席法官无权给律师惩戒处分,因为,这是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职权。”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律师的处罚权力不能超过其维持审判程序的权力。”

国际条约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中包含了律师辩护制度的若干规定。该条约

第20条明确说明“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个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我国是该国际条约的签字国。

从以上国家法律及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律师不仅对其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享有豁免权,而且在法庭外为履行职责,在司法机关或行政当局发表的相关言论也享有豁免权。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不存在类似于我国律师法第37条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例外情形。这些都为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提供了有效保障,即律师不得因依法为被告所

发表的辩护言论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而被拘留、逮捕,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但是以上只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仅限于刑事与民事责任,没有将行政责任豁免规定在内,这有些遗憾。

四、构建对策

法律方面

1、将律师职业豁免权扩大到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履行职责期间。

扩大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范围不仅有利于维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抗衡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而且也符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也有利于我国全面履行该条约义务,早日实现自己的承诺,及时赋予律师依法享有执业豁免权。

2、废除《刑法》第306条

本条规定分原则概括,就如何理解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如何认定律师的犯罪故意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导致该条的适用在实践中被任意扩大,造成不少律师被冤枉拘留、逮捕、甚至被判有罪,对律师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伤害,该规定对律师是歧视的。不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规定,那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仅是一纸空文。完全可以删除《刑法》第306条,不给公权力迫害提供可乘之机,充分发掘律师行业发展潜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对律师职业豁免的例外情形应做严格解释

对此,可参照美国的相关判例精神,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审查标准。纽约市一名顶尖法律援助律师马丁·爱德曼被指控藐视法庭,因为他猛烈批判刑事司法的执行现状,并影射法官像妓女和鸨母一样故意参与对事实的扭曲。另一名在华盛顿执业的律师菲利普·赫斯科普也因类似情形被法宫逐出法庭。但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除对律师处以温和的训诫外,不能处以其他任何处罚。所以在美国,律师在整个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可以针对案件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辩论,只要不是故意作有损于公正审判或虚假的陈述即可。我国也应严格解释该例外情形,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言论不免过激,但这种情况也不宜认定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否适用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标准应该由律师的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而且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惩戒应该主要由律师协会进行,不能轻易启动司法程序。

改革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立足点首先是确保法官中立,可效仿西方国家的做法,让法官在庭审前不了解具体证据材料,不让法官有先入为主的观点,这样就可以避免有些法官与检察官为一家,帮检察官共同追诉被告的不公正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其次改革现行律师管理制度, 突破对律师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自我管理职能, 逐步实现律师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治体制。

加强律师自律、提高律师素质

1、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提高律师职业素质

近年来,律师队伍迅速扩大,同时也带来了律师素质的参差不齐,部分律师的拜金主义、商业化倾向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这与律师职业伦理所要求的律师应具有品德高尚,负有社会正义感、责任感, 敢于抗强权、扶弱小的神圣使命极不相称。因此,

要实现律师执业豁免权,就必须强化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精练律师队伍, 提高律师的品位与素质, 增强律师的群体力量。

2、全面增强律协职能,保障律师独立执业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序言中指出:“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我国也应更加尊重律协地位,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制度中的功用,以保障律师独立执业,增强律协职能,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不公正限制和权利侵犯。同时,增强律协职能,也可以通过律师行业的自律功能防止律师职业豁免权被滥用。

改变人们长期认为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的传统观念。

要在全社会建立法治观念, 法治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规范化的众人之治,而人治是一人或几人的统治,是一种不确定的、非规范化的专制制度,因此,应摒弃人治观念。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法治观念得以实现,防止人治的必要手段之一。

提高法官专业素养

前文所述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裁量的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能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居中裁判,这与法官作为一个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与自身素养密不可分,但是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尚方宝剑”。故为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法官要提高自身水平素养,改变传统的裁判者主动介入、先入为主的观念,真正做到居中裁判;另一方面法院要不断加强对法官职业素养的培训。

结语:总之,正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因此,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豁免权是律师权利的体现,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是由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决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主客观因素,非常需要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执业环境日益恶劣,所

以愿意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少。当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没法保障时,又有什么勇气去实现所谓的公平正义。理想的刑事诉讼结构应当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现在却剩下处于天然弱势的被告人和力量强大的国家公诉方进行抗辩,试问,被告人如何能够获得平等的对抗机会?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最终任务又如何实现呢?答案便是给予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责任豁免权,提供充分的执业环境。我们也期待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逐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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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摘要]律师能够帮助人们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职业。然而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律师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分析这些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简要提出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权利;道德责任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从法律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一、我国律师执业仍存在的许多问题 (一)《律师法》地位尴尬 新《律师法》对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诉讼中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当两者发生冲突是究竟优先适用那一个法律令人相当迷惑。笔者认为应当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当法律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笔者看来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在这两部法的冲突中根本就不能适用,原因在于该原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有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当然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当然高于新律师法。这样新律师法就被置于非常尴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无法真正起作用。 (二)律师社会评价较低,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恢复律师制度,律师职业起步较晚,中国老百姓对于律师的印象大都停留在古代状师的概念上,再加上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对于律师阴暗面的过分解读,使得人们对于律师的偏见越来越深,认为他们钻法律空子,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其实,这是由于律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律师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坏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一个案件中,按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必然有一方律师会受到肯定,而另一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1 在最近3年的执业过程中,我和党中央及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业务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1、思想品德方面 在工作和学习中,我认真学习十七在精神和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中,自己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了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照检查了自己的工作并写出了学习心得。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十七大精神,是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办理业务方面。3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件,刑事代理(辩护)件,行政案件件,非诉讼案件件,法律援助案件件,顾问单位家。同时办案方式有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团结。我

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律师执业期间,我的执业观点始终是端正的,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至今没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没有一例针对我个人的投诉。我习惯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直至国家利益。我也从未假借代理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可以说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保证承诺书》执行落实情况 在职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

律师实务形考答案

1、()不是只要具备条件,无需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对象。 A 未成年人 B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 盲、聋、哑人 D 失业的人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2、下列哪种律师事务所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 A 合伙律师事务所 B 合作律师事务所 C 个人律师事务所 D 国资律师事务所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3、()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A 法学教师 B 公务员 C 人大代表 D 预备役军人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 B 5 C 7 D 10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5、()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A 律师事务所 B 律师协会

C 公司法务部门 D 司法行政机关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6、在涉外仲裁中,仲裁机构所适用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为()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此当事人无权选择。 A 当事人国籍国 B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国 C 仲裁机构所在国 D 当事人选择的国家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7、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A 2 B 3 C 4 D 5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8、郑国大夫()被誉为中国律师的鼻祖。 A 李悝 B 韩非 C 邓析 D 商鞅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9、1679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签署公布了(),确立了在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此为第一个带有资产阶级律师法色彩的法律文件。 A 权利法案 B 人权宣言 C 自由大宪章 D 人身保护法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保障

摘要 律师被认为是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现代社会精英阶层所从事的职业。然而我国的律师行业由于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现状,致使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的执业权利经常性地受到侵害而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律师的执业环境相对复杂恶劣。本文将以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为切入点,着重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环境;执业权利;保障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的保障 引言 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制度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自1980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的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致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因此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律师执业活动权利,是律师依法或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施相关业务行为的权利。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往往与权利行使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所谓律师执业环境是指律师依法或依当事人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现执业权利的过程中所遭遇的积极因素和不利的状况。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执业环境分为两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积极因素 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方面都有了进一步改善。具体表现为,首先,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律师法》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其次,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再次,案件材料查阅权的强化。《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然后,调查取证权的拓展。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同时,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最后,辩护言论豁免权的赋予。《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

深圳律协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考试题目及答案.

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 考试试卷答案 姓名单位学员编号 一、单项选择(请将正确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在横线上。每小题1分,共计15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指哪种理念教育?(答案:A) A法治 B人治 3德治) 4法治与德治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为(答案C) A.律师费 B.社会声誉 C.特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D.社会公平和正义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时,同一诉讼案件,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二审律师费应按一审标准的百分之?(答案A) A 50 B 60 C 70 D 80 4、刑辩律师是(答案C) A裁判者 B代表正义 C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 D为了谋生而出卖正义的人 5、律师参与法律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调查对象的(答案 D )。 A、主营业务 B、净资产 C、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D、法律风险 6、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起自签订之日起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答案:A) 1 A、30 B、20 C、15 D、60 7、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答案D ) 。 A:不视为侵权; B:可继续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C:停止侵权,适当赔偿; D:不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答案B) A、3 B、6 C、9 D、12 9、下列哪一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答案C A、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B、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C、从犯 D、教唆未遂的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原因防范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 (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

师执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 (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 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 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

XXXXXX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XXXXXX律师事务所 2019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一、队伍建设情况 XXXX律师事务所:X年X月X日,经司法行政机构批准,XXXX律师事务所在XXXX设立了XXXX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 人员构成:XX共计律师3名,其中派驻律师X名,为:XX、XX、XX,XXX为主任。 学历情况:三人学历均为XX学历。 二、业务活动情况 2019年度共办理案件(XX)件,其中办理民事案件(41)件,刑事案件(XXX)件,共收入(XXX)万元,平均每件案件收费(XXX)元。向国家交纳各项税金(XXX万)元。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数量达(XX)家。 三、执业情况 根据点睛网的统计情况,全部成员为合格。律所还组织了“交通事故道路法规专题”、“审查合同技巧”、“律师常用文书模板”“民法总则”“劳动合同法专题”“律所参与招标办法”“案例探讨”“扫黑除恶专题”等业务学习。 2019年,本所为零投诉。 四、内部管理情况 XXX自成立以来就坚持用制度管理,以制度管人,并每年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订,遇到上级下发的文件内容,随时增补到制度中,目前正在实施的是《XXXXX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019版)》。 XXXX实行内外一套账制度,依法照章纳税。2019年,XXXX所业务收入较低,依法依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为零报税。 五、本所律师2019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以及参加社区、行政村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2019年度执业年度考核本所共有3名律师参加,没有因故未参加的律师,3名律师在律所自评考核中均为称职。2019年度,本所有一名律师在参加社区值班。并在本年度积极参与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胡伟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 (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2) 明确“程

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由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为刑事诉讼各主体实现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法调取证据,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这些都是相关法律职业者需要考虑的新问题。正是由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理性搏弈和制约,才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诉讼机制而言,公正性都带有根本性。现代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理念主要体现在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诉讼原则之中,我国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第8 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不但非常不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试卷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试卷 100题50.0100.0分 第一题:单选题(每题1.0分) 1.专职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不得少于(): A.100个工作日; B.150个工作日; C.150日; D.200日 2.委托人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A.个人原因 B.合理原因 C.私自 D.协议

3.实习人员或执业机构认为实习人员期满后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A.注销实习,重新申请; B.可延长实习人员实习期,每次延长三个月; C.可延长实习期,每次延长六个月; D.可延长实习人员实习期,每次延长三至六个月。 4.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过程中,接收()人以上委托,或对方涉及()人的,应视为群体性案件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A.3人 B.5人 C.8人 D.10人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应当提前报()批准。

A.司法局 B.律师协会 C.律师事务所 D.人民法院 6.律师因为在代理活动中出现健康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继续代理案件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当事律师要向当事人说明真实情况,争取委托人的理解,并进行()。 A.终止代理 B.赔偿 C.中止代理 D.转委托代理 7.律师在()还应进行执业宣誓,承诺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

A.执业前 B.执业后

C.实习前 D.实习期间 8.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A.代理合同 B.委托合同 C.收费合同 D.服务合同 9.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务的,应当承担()。 A.道德责任 B.执业责任 C.法律责任 D.赔偿责任

申请律师执业考核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贴上照片); 2.实习鉴定书(辅助律师办理案件情况中的案号须与实务训练中案号一致,填写事务所收案号;为证明指导老师在实习人员实习期内的指导作用,所填写案件70%为指导老师办理案件); ①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3000字以上); ②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③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 以上三项日期必须为实习期满第二日开始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请根据‘浙江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40条至44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3.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必须签名>); ①法律文书指经过法院、仲裁判决及裁判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抗诉书等;

②工作底稿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参与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③操作记录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参加案件分析、顾问单位法律咨询、接待笔录、询问笔录、会见笔录等相关记录; ④训练心得指实习人员在跟随指导老师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或之后对办理过程所体现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法律知识学习所得到的体会。 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提交优先顺序为1.法院等司法机关及仲裁机关法律文书、2.操作记录其次3.工作底稿及训练心得最后;每份实务训练记录后所附证明材料只需以上所述材料其中一份即可,不必全套案卷材料;三份表格请同时递交电子稿。 4.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秘书处。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市律师协秘书处将电话通知,并在行政人员工作群(QQ 群)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试题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所选答案填写在试题前括号内,否则视为作废。每题2分,共30分) 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给予训诫、、公开谴责。 A、通报批评 B、警告 C、停止执业 D、责令改正 2、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 A、不负任何责任 B、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C、负有行业处罚的责任 D、负有行政处罚的责任 3、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A、可以 B、应当 C、不得 4、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的处分。 A、训诫 B、通报批评 C、公开谴责 D、取消会员资格 5、律师出庭服装。 A、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B、可以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 C、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会见当事人时穿着 D、可以未经中华律师协会授权而由律师委托他人制作 6、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进行业务推广活动时,不得采用方式。 A、通过报刊杂志发布广告 B、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

C、印发简介、名片 D、在移动交通工具上进行推广宣传 7、某一欠发达县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同一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委 托该所代理该案件,该律师事务所应, A、不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接受双方的委托 B、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双方的委托 C、接受了其中一方的委托,指派另一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另一方当事人 8、下列律师应参加本年度广东省律师扰业宣誓的是: 。 A、上一年9月25日后在广东省新注册执业的公司律师 B、上一年9月25日后在第一次在广东省注册的省外执业律师 C、上一年9月25日前已经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的律师,且已参加过上一年执业 宣誓的律师 9、律师的下列宣传行为违反律师协会执业行为规范的是。 A、发表学术论文,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B、通过简介介绍自己的专业特长 C、举办专题研讨会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D、暗示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 10、林律师是当地有名的律师,在一起A、B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林律师担任A 公司的代理人,后由于意见分歧,林律师与A公司依法解除了委托协议。B公司得 知此事后,欲委托林律师作为此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林律师不能接受委托 B、征得A公司同意后,林律师可以接受委托 C、林律师可以在二审时接受B公司的委托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浅谈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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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虽然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体上来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执业环境保护不力。主要表现为: 一、律师的社会地位低。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多于保障,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另外,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在少数。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二、律师的司法地位弱。从律师从事代理司法实践来看,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常常会受到一些法官不正常不合法的压制。从刑事辩护来看,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查官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使得法官与检察官沆瀣一气,对律师的正常辩护行为予以压制。此外,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有的甚至当着当事人的面诋毁律师。比如:“你请的律师就

这种水平,还想打赢官司?”等等,损害了律师的威信。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稍有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律师个人月度总结1000字五篇

律师个人月度总结1000字五篇 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实务的转化。下面就是给大家带来的律师个人月度总结1000字五篇,欢迎查阅!律师个人月度总结1000字1__年度,本所在律协和司法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现将__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队伍建设有一定成效本所人员现由二部分构成:一、律师团队。包括主要合伙人,专职律师。他们是本所开展执业活动的主力军。__年,本所共有执业律师9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行政团队。本所现聘有行政人员4人,他们担负着繁杂的行政与后勤工作,是律师执业的重要保障力量。本所自20__年1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规范执业,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吸引各类人才加盟本所。如何化数量优势为质量优势,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和作用,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打造一流的团队,创造一流的业绩,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和重要任务。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__年度,峡郡所常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在这些大会上,我们认真学习了党的__大精神,学习了新的《律师法》,继续开展了“大学习”和“大讨论”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着重开展了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三进三同活动及争先创优活动。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时学习了市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相关文件。通过学习,使全体人员坚定信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形势,进一步明确律师新时期

的任务和使命。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荣辱观,大局观。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有助于律师文化建设。三、大力加强党的建设,所里对开展各项党建工作予以人员和经费的全力保证和大力支持。__年召开了多次支部会议,开展政治学习,按时缴纳了党费。本所党建工作还将在组织上大力加强领导,纪律上要求更加严格,活动上更加广泛深入。争取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上述措施,我们的队伍建设工作有了质的飞跃,不仅使全体人员树立了正确的理念,还培育出峡郡特色的团队精神和文化,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全体人员对所里有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以所为家,以所为荣,为所奉献。在工作中焕发出巨大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创造出我们不曾设想的优异业绩。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本所自__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司法局、市律协主导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在实践中,结合本所工作实际需要,不断发展,创新完善。一、加强和完善了以合伙人会议为中心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问题和决策,一般要经过合伙人之间的酝酿、沟通、提出讨论,再分头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再进行讨论。经过这种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的反复酝酿与讨论,我们所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做到符合实际需求,符合全体律师的意愿、符合大家的长远利益,因而能够得到全体律师的衷心拥护与支持,因而就能够具体落实见实效。__年本所基本上每周都召开合伙人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了合伙人的分工,

浅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浅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浅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艰辛、努力之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欣喜、激动之余,静下心来细细品读了一些关于律师“老前辈”艰苦、曲折的执业经历文章之后,那颗狂热的心才逐步趋于理性,并终于认识到取得职业资格相对于一名真正的律师而言只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什么是律师目前我个人的理解是运用自身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进而获得报酬的自由职业者。至于有些教科书上所提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说法,我认为作为一名刚入行的新人来说,还是比较理想化的,因为“生存”毕竟是一个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个基础,你将自己想象得再冠冕堂皇别人也不会相信,当然心中永远充满对自身职业的自豪感与敬畏感毕竟不是什么坏事。 在从事一份职业前,对该行业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知是非常必要的。本人心中的律师职业究竟是怎样的呢我觉得从好与坏、苦与乐两个方面去了解能让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这个职业。 一、这是一个充满诱惑而又竞争环境近乎残酷的职业。 谈到律师,很多人往往被电视剧中刻画的光鲜角色所迷惑,认为这是个有钱的职业,很吃香,有面子、潇洒风光、名利双收,羡慕者有之,嫉妒者者有之,诋毁者有之,但真正明白这个行业个中之苦的,少之又少。实际情况是:律师的生活和现状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律师职业也像其他职业人的环境一样,甚至

比其他职业有更多的艰辛和困惑。律师行业有一个大家共知“二八定律”,即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将近80%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则生活艰难,律师行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再有就是律师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高淘汰率的行业,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真正从事律师行业的可谓少之又少,而且即使已入行的也有10%的青年律师熬不过“出道”的前三年,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职业理想,转投其他行业。当然律师行业的高淘汰率也造就了该行业人才的高素质,同时也成就了该行业成功者的高收入。 二、这是一个布满荆棘却能充分展示自身才华的职业。 在各种民事活动中,律师的身份仅仅是一个民间人士。还要不断周旋于各种政府机构及人员中间,因此总是如履薄冰,举步艰难。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成商人,两方面的冲突时刻在煎熬着他们。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还有很多人以为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的,甚至有一些人还会采取过激的行为报复律师。在这种大环境之中,律师只有在夹缝中求得生存。尽管如此,大多学法律的人最初理想是进法检系统或政府部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有识之士最终还是选择了走律师这条路。为什么呢因为目前中国之现状,在政府部门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门路或背景是很难有好的仕途的,于是待遇再好总感觉限制个人发展。但是律师行业却不同,如果你想成为一名社会公认的知

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摘要:律师职业起源于几千年前,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职业,在长期的历史发 展中,人们在不断发掘律师职业在执业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危险,并赋予律 师更多的保护性权利以推动行业的发展,保障律师职业的安全,其中最为重要的 就是律师刑事豁免权。律师刑事豁免权主要保护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 项权利。这一权利的诞生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律师在庭内庭外的人身安全,因为在 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会有不同程度地触及法律所禁止的一些行为,如果缺乏这一权利,律师因执业过程中的不慎导致自己受到制裁,会使律师团队 难以开展工作,同时将会打击这一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律师职业;刑事豁免权;立法体系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概念 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由相关委托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 的一项权利,其大致内容为:由自身职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的相关事项可拒绝 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因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不 会被追诉与制裁的权利。是针对律师执业的一项关键权利,是对律师在诉讼过程 中有效的保护权利。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特征 律师刑事豁免权作为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专属权利,具备以下特征: 1.职业性。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属权利。只有律师能够享受。其他的法律主体无法享受此项权利,比如证人、鉴定人等皆不受此权力的保护。 这一性质体现了律师的特殊性,也凸显出了法律对律师行业的重视。 2.程序性。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产生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以及诉讼的相关程序之中。在程序之外的诽谤、伪证等罪名都不受保护,应依照法律进行追诉,为防止 权利滥用,这也是必要的规定。 3.不可放弃性。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 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当事人如果主动同意 辩护律师放弃此权利,但使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律师也不得放弃该权利。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个人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 行业,是每一个律师不仅能够执业,同时负责执业、用心执业、安全执业。 世界主要国家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保护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有效且强力地保护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只要是法庭上与诉讼有关的发言与诉讼文书,都不会受到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都无法干扰与阻拦律师在法庭上的合 理诉讼,给予的不仅是律师极大的法庭自由与权利,让律师能够最大可能的为当 事人辩护。同时也保护了诉讼当事人,当时人能够放心大胆的让委托律师保护自 己协助诉讼,促进的是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与法律公正程度。刑事案件中最为关 键的就是开庭诉讼环节,在这一环节充分保护律师权利,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 地位,无疑是给了律师行业整体的自信与发挥空间,推动整个律师行业在国内的 发展,更好的促进了法律思想的传播。 英美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保护 198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庭上真实且准 确的发言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表明凡是与算个程序相关的书信或

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简析

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简析 摘要:律师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律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不容乐观,律师执业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律师执业环境相对恶劣。这既有制度因素、观念因素,也有律师队伍本身的因素。为了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本在于加大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早日建成法治社会。同时要在立法、普法宣传、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转换机制、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及健全律师执业权益救济制度等具体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改革开放25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制度的逐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律师行业也从“文革”后的恢复和起步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和水平,律师业务已深入到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律师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律师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地位与律师贡献形成鲜明反差,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经常性地被有关部门和其他主体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加以削弱和侵害。律师执业环境相对恶劣,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深入分析律师执业的困境和问题,探寻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和出路,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设性意见,已经成为改善律师队伍现状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影响律师地位和执业权益的现实因素 (一)制度因素 1、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市场经济的运作品质衍生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自由、竞争进取的现代法治观念,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产生了对法律规范的内在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面前,有关市场主体资格、财产权保护、合同自由、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孕育并日益现代化。与此相适应的,以法律服务为专门职业的法律人——律师,在日益完善、繁多和复杂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面前就可以发挥巨大作用,公民对法律的需要和依赖程度越高,对律师的需要和依赖性也就越强。问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一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作,党权和行政权被异化和神化,法律在强大的政治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并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得以确立,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客观内在要求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得以初步确立。但是,由于仅是“初步”,市场经济的极不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也极不完善,人们的经济活动更多的还是在行政权而不是法权的指挥棒下运行,诸如公有经济与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律师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下称《规则》)和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律师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2月24日至3月31日。 二、考核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分所),2011年9月30日前取的律师执业证的专、兼职律师。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内容及重点: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突出以下重点: (1)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情况。《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2)律师事务所参加“双促双助”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深化年的情况; (3)律师事务所开展诚信建设情况。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九条、《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重点考核: (1)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情况; (2)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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