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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070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QC-C070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QC-C070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编号:CQC-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014年09月01日发布 2014年09月0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目 录

0 通用要求 (2)

0.1引言 (2)

0.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2)

1. 适用范围 (4)

2.认证依据标准 (4)

3. 认证模式 (5)

4. 认证单元划分 (6)

5. 认证委托 (6)

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7)

5.2申请资料 (7)

5.3实施安排 (7)

6 认证实施 (8)

6.1 型式试验 (8)

6.1.1 型式试验方案 (8)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8)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9)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9)

6.1.5 型式试验报告 (10)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10)

6.3认证时限 (10)

6.4初始工厂检查 (10)

6.4.1检查内容 (10)

6.4.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10)

6.4.3产品一致性检查 (10)

6.4.4检查时间 (11)

6.4.5 检查结论 (11)

7. 获证后监督 (11)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1)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11)

7.1.2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 (11)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2)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12)

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12)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2)

7.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12)

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2)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12)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3)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3)

8.认证证书 (13)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3)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14)

8.2.1变更委托和要求 (14)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14)

8.2.3 变更备案 (14)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5)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5)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15)

9.认证标志 (15)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15)

9.2标注方式 (16)

10 收费 (16)

11认证责任 (16)

12技术争议与申诉 (16)

附录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7)

附录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3)

附录3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相关要求的技术决议 (33)

0 通用要求

0.1引言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明确认证实施要求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0.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B、C、D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①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② 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③ 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④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⑤ 司法判决、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⑥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⑦ 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1)近2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无不符合项;

(2)近2年内获证后监督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3)原则上,近2年内的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CC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4)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B 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C (1)最近一次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2)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没有严重到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D (1)最近一次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安全项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4)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的;

(5)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CC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的;

(6)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7)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类的。

CQC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如有变化,以CQC公开文件为准。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B级。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一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认证依据标准

安全标准 电磁兼容标准

1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GB4706.1

GB4706.13

GB4343.1

GB17625.1

2 电风扇 GB4706.1

GB4706.27

GB4343.1

GB17625.1

3 空调器 GB4706.1

GB4706.32

GB4343.1

GB17625.1

4 电动机-压缩机 GB4706.1

GB4706.17

/

5 家用电动洗衣机

GB4706.1

GB4706.24

GB4706.20(适用时)

GB4706.26、

GB4343.1

GB17625.1

6 电热水器-储水式热水器

GB4706.1

GB4706.12

GB4706.32(适用时)

/ 电热水器-快热式热水器

GB4706.1

GB4706.11

/

7 室内加热器 GB4706.1 /

GB4706.23

8 真空吸尘器 GB4706.1

GB4706.7

GB4343.1

GB17625.1

9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GB4706.1

GB4706.15

GB4343.1、

GB17625.1

10 电熨斗 GB4706.1

GB4706.2

GB4343.1、

GB17625.1

11 电磁灶

GB4706.1

GB4706.29

(或GB4706.14)

GB4706.22

/

12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

类似烹调器具)

GB4706.1

GB4706.14

/

13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

机械))

GB4706.1

GB4706.30

/

14 微波炉 GB4706.1

GB4706.21

/

15 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

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

GB4706.1

GB4706.22

/

16 吸油烟机 GB4706.1

GB4706.28

/

17 液体加热器

GB4706.1

GB4706.19

/ 冷热饮水机

GB4706.1

GB4706.19

GB4706.13(适用时)

/

18 电饭锅

GB4706.1

GB4706.19、

GB4343.1

GB17625.1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模式2: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1)对于空调器、电动机一压缩机类产品生产企业:

A类、B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

C类、D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

(2)对于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储水式热水器、电热水器-快热式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冷热饮水机、电饭锅产品生产企业:

A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

B类、C类、D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

对于适用于模式1的企业,也可自由选择模式2实施认证。

对于采用模式1获得认证的企业,原则上,在获证后3个月内实施首次工厂检查。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5. 认证委托

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https://www.sodocs.net/doc/348102831.html,)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QC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可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工厂检查调查表;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ODM/OEM协议等);

(5)产品描述信息,必要时可包括: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总装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

(6)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7)其他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3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后制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实验室信息;

(4)有关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CQC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试验方案中包括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见本细则第6.1.2、6.1.3、6.1.4条。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QC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样品数量要求

产品类别主检型号送样数量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1

电风扇类 2

空调器类1

电动机-压缩机类3(其中一台堵转

机、一台开盖机)

家用电动洗衣机类1

电热水器类一储水式热水器1

室内加热器类2

真空吸尘器类2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2

电热水器类一快热式热水器2褽

电斗类2

电磁灶类2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

2

具)类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2

微波炉类2

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

2

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

吸油烟机类2

液体加热器类2

电饭锅类2

冷热饮水机类2注:视情况可增加样品数量。

整机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TC04技术专家组《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相关要求的技术决议》(TC04-2014-02)实施,详见附件3。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关键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之日计算时间。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原则上,整改应在6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对于ILAC协议互认认可机构按照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在符合CQC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方式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

6.1.5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格式需采用CQC规定的报告格式。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对型式试验结论、有关资料/信息等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认证受理时限见本细则5.1条款。

型式试验时限见本细则6.1.4条款。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6.4初始工厂检查

6.4.1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4.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本细则附录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录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实施。

6.4.3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一致性检查通常为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上标识的内容及必要的说明等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关键元器件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6.4.4检查时间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所需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6.4.5 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QC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7. 获证后监督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CQC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所需时间,需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7.1.2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同本细则6.4.3条。

此外,还应检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 根据认证产品质量风险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必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生产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CQC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对于ILAC协议互认认可机构按照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在符合CQC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方式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市场抽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使用方、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信息等。

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包括产品一致性核查和/或产品检测。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CQC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企业分类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A类企业 不少于2年1次:获证后跟踪检查。

B类企业 不少于每年1次:获证后跟踪检查。

不少于每年1次:获证后跟踪检查;必要时,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C类企业

或者检查,或者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不少于每年2次:获证后跟踪检查;必要时,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D类企业

或者检查,或者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CQC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CQC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CQC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CQC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3所列明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或涉及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等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QC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8.2.1变更委托和要求

以下内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QC 提交变更申请:

1.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命名方式、技术参数更改;

2.在证书上增加或减少同种产品其它型号;

3.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认证规则变化;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更改;

5.产品中属于附录3所列明的关键件和材料更改;

6. 明显影响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和结构发生了变化;

7.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

8.其他。

变更申请程序见本细则5.认证委托。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证书可关联使用。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8.2.3 变更备案

对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在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下,可由CQC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CQC备案。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备案应符合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相关要求的技术决议》(TC04-2014-02)的要求,详见附件3。

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生产者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负责上报CQC并重新申请考核认定。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实验室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确认合格的,由CQC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CQC的有关规定执行。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当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当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认证标志。

9.2标注方式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

10 收费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认证委托人应按时、足额缴纳认证费用。

11认证责任

CQC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CQC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录1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正确使用CCC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

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

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最新标准目录汇总,含IEC标准号)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最新标准目录汇总,含IEC标准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国外编号 GB 4706.1-2005通用要求2006-08-01IEC 60335-1:2004(ed4.1) GB 4706.2-2007第2部分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3:2005 GB 4706.3被GB 4706.30代替 GB 4706.4被GB 4706.19代替 GB 4706.5被GB 4706.19代替 GB 4706.6被GB 4706.19代替 GB 4706.7-2014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2:2009 GB 4706.8-2008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2-01IEC 60335-2-17:2006(ed2.1) GB 4706.9-2008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2009-07-01IEC 60335-2-8:2002 GB 4706.10-2008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32:2005 GB 4706.11-2008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2009-09-01IEC 60335-2-35:2002 GB 4706.12-2006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2007-07-01 GB 4706.13-2014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24:2012 GB 4706.14-2008烤架、面包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9:2006 GB 4706.15-2008皮肤及毛发护理器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23:2003 GB 4706.16被GB 4706.1附录B代替 GB 4706.17-2010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2011-09-15IEC 60335-2-34:2009 GB 4706.18-2014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29:2010 GB 4706.19-2008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15:2005 GB 4706.20-2004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2001-08-01IEC 60335-2-11:2002 GB 4706.21-2008第2部分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25:2006 GB 4706.22-2008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6:2005 GB 4706.23-2007第2部分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30:2004 GB 4706.24-2008洗衣机的特殊要求2010-03-01 GB 4706.25-2008洗碟机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5:2005 GB 4706.26-2008离心式脱水机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4:2006 GB 4706.27-2008第2部分 风扇的特殊要求2009-01-01IEC 60335-2-80:2004(ed2.1) GB 4706.28-2008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31:2006(ed4.1) GB 4706.29-2008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2010-02-01 GB 4706.30-2008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2010-02-01IEC 60335-2-14:2006 GB 4706.31-2008桑拿浴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53:2007(ed3.1) GB 4706.32-2012热泵、空调器、除湿机的特殊要求2013-05-01IEC 60335-2-40:2005 GB 4706.33-2008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37:2002 GB 4706.34-2008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42:2002 GB 4706.35-2008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47:2002 GB 4706.36-2014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63:xxxx GB 4706.37-2008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38:2002 GB 4706.38-2008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64:2002 GB 4706.39-2008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48:2002 GB 4706.40-2008商用多用电平锅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39:2004 GB 4706.41-2005便携式电热工具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06-09-01IEC 60335-2-45:2002 GB 4706.42被GB 4706.13代替 GB 4706.43-2005投影仪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06-09-01IEC 60335-2-56:2002 GB 4706.44-2005贮水式房间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06-09-01IEC 60335-2-61:2002 GB 4706.45-2008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65:2005(ed2.1) GB 4706.46-2005挤奶机的特殊要求2006-09-01IEC 60335-2-70:2002 GB 4706.47-2014动物繁殖和饲养用电加热器的特殊要求2016-01-01IEC 60335-2-72:2007 GB 4706.48-2009加湿器的特殊要求2010-05-01IEC 60335-2-98:2005(ed1) GB 4706.49-2008废弃食物处理器的特殊要求2009-09-01IEC 60335-2-16:2005(ed5.0) GB 4706.50-2008商用电动洗碗机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58:2002 GB 4706.51-2008商用电热食品和陶瓷餐具保温器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49:2002 GB 4706.52-2008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2010-04-01IEC 60335-2-36:2008 GB 4706.53-2008坐便器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84:2005 GB 4706.54-2008第2部分 步行式和手持式草坪修边机的特殊要求2009-12-01IEC 60335-2-91:2008 GB 4706.55-2008保温板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2-01IEC 60335-2-12:2005 GB 4706.56-2008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2010-01-01IEC 60335-2-13:2004 GB 4706.57-2008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2010-03-01IEC 60335-2-10: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汇编 随着工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品种和数量的增加,有关家用电器方面的标准也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是家电产品设计、制造是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 在3C设计中,我们着重介绍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在产品结构、外形设计的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的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电和类似用途电热器具和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 本标准也适用于不做一般家用但对于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理发用具、割草机等等。 除电器玩具外,本标准为考虑托儿所和其他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对于在车辆交通工具使用的器具需增加附加要求。 2,术语

家电产品的专业术语如下: 2.1 额定电压、额顶电压范围、工作电压、额定输入功率、额定电流、额定频率、额定频率范围、额定功率、额定液容量、充分放热条件、正常负载、额定工作时间、连续工作、短时工作、断续工作。 2.2 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电源软线、电源引线、功能和互连软缆或软线。 2.3 基本绝缘。用于带电部件对防触电提供基本保护的绝缘。附加绝缘。一旦基本绝缘实效,为了确保安全防止触电,除基本绝缘外而设置的另一种独立的绝缘。 双重绝缘。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两种绝缘组成的绝缘。 加强绝缘。带电部件上的一种单独绝缘系统,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条件下,它提供的防触电保护程度,相当于双重绝缘。 2.4 O类器具。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止触电的器具。如果有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则这些部件与固定配电线路中的保护导线之间没有连接手段,万一基本绝缘损坏,安全就依靠环境条件。O类器具有一个局部或全部基本绝缘材料外壳,或者有一个以适当绝缘把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外壳。如果具有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有内部接地部件措施,则认为是I类或OI 类结构。 OI类器具。至少有完整的基本绝缘和装有接地端子的器具,但电源软线不带接地导线,插头没有接地插脚,不能插入有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3C认证实施规则 【来源:】【更新时间:07-12-14 】【点击次数:817 次】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类;电风扇类;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脱水机类;储水式电热水器类;室内加热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类;快热式电热水器类;电熨斗类;电磁灶类;电烤炉、烤架、面包烤架类;家用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电烤炉类;吸油烟机类;液体加热器类;电饭锅类;冷热饮水机类;电动机—压缩机类。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5中带*号的零部件)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4和附件5);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4)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若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需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Safety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 1、范围 本标准涉及的是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这些器具可以带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他们的组合。 不打算作为一般的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的器具,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注1:这种器具的举例为:工业和商业用膳食供给设备,清洁器具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清洁器具。 就实际而言,本标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 本标准一般没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2:对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对于打算用在热带国家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特别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国家供水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使用在经常发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等)的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录放机类似设备(IEC65); ──医用器具; ──手持或电动工具; ──个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 ──电栅栏增能器; ──可移动式电动工具。 2、定义 对本标准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2.1、在使用电压和电流一词的地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都是指有效值(r.m.s) 2.2.1、额定电压rated voltage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 注:对于三相电源,它是相间电压。 2.2.2、额定电压的范围rated voltage range 是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范围,用其上、下限表示。 2.2.3、工作电压working voltage 器具以额定电压并在正常工作的条件下运行时,其所考虑的那部分所承受的最高电压。 注:在确定工作电压时,瞬间电压的影响可忽略。 2.2.4、额定输入功率rated power input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输入功率。 2.2.5、额定输入功率范围rated power input range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输入功率范围,用其上、下限表示。 2.2.6、额定电流rated current 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流。 注: 如果没有为器具规定额定电流,则额定电流: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工厂检查要求

ISCCC-QOG-4717-B/0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工厂检查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工厂检查要求 本文件内容包括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信安中心”)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工厂检查结论、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项目等。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 职责和资源 1.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与认证活动相关的职责包括:产品设计、采购、检验试验、质量管理、生产现场操作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计量校准管理、仓库管理、包装搬运、内审管理、文件记录和认证档案管理等。 工厂应在组织内的管理层中以书面方式指定质量负责人。当工厂具有OEM获证模式证书时,质量负责人可为生产者(制造商)的管理层人员。质量负责人可为一个人或一组人,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产品认证依据标准,认证依据标准见信安中心《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c)确保产品设计、生产、检验、交付等适用质量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有效的控制; d)确保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e)通过信安中心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348102831.html,了解强制性认证规则换版,标准换版等信息;通过国家 认监委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348102831.html,了解认证证书有效性; f)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信息; 1.1.2 质量负责人的能力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a)熟悉工厂生产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 b)了解工厂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产品所包含的关键件(含安全和EMC关键件);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见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d)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见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IEC6033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1

IEC6033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范围 本标准涉及的是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注1:这种器具的举例为:工业和商业用膳食供给设备、清洁器具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器具。 电器名词解释 基本绝缘:加在带电部件上提供基本保护以防触电的绝缘。 附加绝缘:不基本绝缘失效,为了对电击提供防护而对基本绝缘另外施加的独立绝缘 系统。 双重绝缘: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两种绝缘组成的绝缘。 加强绝缘:加在带电部件上的一种单一绝缘系统,它提供的防触电保护程度相当于双 重绝缘。 爬电距离:沿着绝缘物表面测得的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导电部件与电器边界面之间的 最短距离。 电气间隙:通过空气测得的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导电部件与电器边界面之间的最短距 离。 控温器:一种热敏装置,其工作温度可以固定的或者是可调的。在正常工作期间,通 过自动开闭电路,保持电路的或电器部件的温度在某个范围之内。 温度限制器:一种热敏装置,其工作温度可以是固定或可调的在正常工作期间,当被 控制体的温度达到预定值时,便关完备电路或开启电路。 电子元件:通过电子在真空、气体或半导体中运动而在理论上达到导电的元件。 额定电压:器具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其所考虑的那部分所承受的最高电压。 电子电路:至少装有一个电子元件的电路。 额定电流:由制造商为器具规定的电流。 1, 家电产品分类 (1)、按功能分类: A、电热类:电水壶、咖啡壶、电烫斗、多士炉、电烤箱 B、电动类:搅拌机、吸尘器、榨汁机 C、联合型器具:面包机、豆浆机 (2)、按安装方式分类: A、便携式器具:电水壶、多士炉、咖啡壶0类电器: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止触电的电器。 B、手持式器具:搅拌机、打蛋机0I类电器:任何部分至少都是基本绝缘,并 C、固定式器具:电冰箱、洗衣机有接地线端子,但具有不带接地导 D、固定安装式:空调器、抽油烟机线的供电软线,而其插头则没有接 E、嵌装式器具:换气扇地触点,不能插入有接地插孔的电器。 (3)、按防触电保护分类:II类电器:防触电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O类、OⅠ类、Ⅰ类、Ⅱ类、Ⅲ类有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的电器。例如:I类器具:如水壶、多士炉、咖咖壶及微波炉等;装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接地Ⅱ类器具:如打蛋机、搅拌机等;保护或依赖于安装条件的可靠措施(依Ⅲ类器具:如奶酪机等;靠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防护触电的部件)。 III类电器:依靠安全超低电压供电来防止触电,而且不会 在其中产生比安全超低电压高的电压之电器(两组超低42V, 三相超低24V)。

家用和类似用途节水型纳滤净水器

家用和类似用途节水型纳滤净水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纳滤净水器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以纳滤膜为主要净化单元,供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50 (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30307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GB 34914-2017 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QB/T 4144 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307、GB 34914和QB/T41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累积净水量cumulative water production 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净水器的出水水质、净化效率和净水流量均满足要求时的最大净水量。 3.2 净水产水率purified waterproduction rate 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经水处理系统净化后,总净水量占总进水量的比率。 3.3 累积净水产水率cumulative purified water production rate 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经水处理系统净化后,累积净水量占累积进水量的比率。 3.4 节水型纳滤净水器water saving nanofiltratio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untis 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净水产水率符合本标准等级指标要求的纳滤净水器。 3.5 长效节水型纳滤净水器long-acting water saving nanofiltratio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untis 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累积净水产水率符合本标准等级指标要求的纳滤净水器。 4 技术要求 4.1 额定总净水量 额定总净水量应不小于标称值。 4.2 净水流量 净水流量应不小于标称值。 4.3 节水型纳滤净水器 将节水型纳滤净水器划分为2个等级,如表1所示。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GB/T21097.1-2007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怀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安全使用年限要求 5再生利用、回收利用要求 6标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再生利用率的计算方法 附录B(资料性附录)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中所包含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类别及产品清单 前言 GB/T 210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通则;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第一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分会。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中国旧货业协会、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广东美的集团、海尔集团、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惠尔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器有限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朱焰、刘福中、郭赤兵、覃业竣、赖静、朱伟奇、潘坚、周晓明、朱建军、王亚力、蒋健、李军、肖建国,曹清、冯惠龙、彭咏添、钟华、张磊、童杏生。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1范围 GB/T 21097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以及标识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和处置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注1: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包括远程销售和电子销售的产品及其制造商,并与销售技巧无关。使用远程销售和电子销售渠道的制造商和分销商应采用同样的形式和以同样的方式执行本部分,以避免其他渠道的分销商承担本部分中通过远程销售或电子销售的产品的废旧和回收的管理费用。 注2:本部分应包括所有消费者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及那些有可能成为市政垃圾的特殊用途的电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109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 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厂检查要求。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 职责与责任 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1.2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

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 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1.3 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关键件包括: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或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控制。 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等)、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正确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质量记录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个月。 2.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获证产品的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认证的相关资料和记录,如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初始/年度监督工厂检查报告、产品变更/扩展批准资料、年度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报告、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的相关记录等。这些资料和记录在证书到期后,仍需保存1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 GB 4706.27-2008/IEC 60335-2-80:2004(Ed2.1)代替GB 4706.27-2003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fans 目次 前言 IEC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4一般要求 5试验的一般条件 6分类 7标志和说明 8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9电动器具的启动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11发热 12空章 1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4瞬态过电压 15耐潮湿 16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7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18耐久性 19非正常工作 20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21机械强度 22结构 23内部布线 24元件 25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26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27接地措施 28螺钉和连接 29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30耐热和耐燃 31防锈 32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附录 参考文献

前言 GB4706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风扇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 60335-2-80:2004(2.1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80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EC 60335-1:2001及增补件1)配合使用。 3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替换”或“修改”的部分应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2005中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3本部分代替GB4706.27-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风扇的特殊要求》。本部分与 GB4706.27-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 31)第3章中增加管道扇的定义:安装于封闭的空气管道中,进风口和出风口均连接有管道的风扇。(本标准定义的管道扇是指GB/T14806-2003中的全导管型(D型)换气扇) 2)第5章中增加:带有工作环境温度标识的风扇,第10.11和13章的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标识温度 ±2℃的条件下进行。 3)第7章中增加:在环境温度高于40℃的场合下使用的风扇,必须标注出工作环境温度。如果说明书规定清洗时要拆下防护外壳,则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拆下防护外壳前必须确保风扇与电源断开。 4)第8章中修改:灯泡不用取下,但是,在安装和取下灯泡期间,应确保对触及灯头的带电部件的防护;增加:在用户因维护而取下可拆卸部件之后,只要内部布线的基本绝缘与GB5023或GB5013的软线的电气绝缘等效,内部布线的基本绝缘可以触及。 5)第11章中增加:带有工作环境温度标识的风扇,其温升限值减少值为标识温度与25℃之差。 6)第15章中增加:带有IP代码第二个数字的风扇应经受GB4208中的相关试验,风扇在静止状态下进行试验,然后在施加额定电压的工作状态下再次进行试验。 7)第21章中增加:在网罩上,沿着风扇电机轴线施加20N的推力和拉力。试验后,用IEC61032的B 型试验指应不能触及到危险的运动部件,此时试验指用一个半径为50mm的圆形挡板代替非圆形挡板。 8)第24章中增加:为使管道扇符合第19章要求而使用的热断路器应是非自复位热断路器。 9)第29章中增加:除非在器具正常使用期间,电气绝缘被封闭或被置于不会暴露在污染情况下的位置,否则其微观环境视为3级污染。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和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广东美的环境电器事业部、深圳市联创实业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家电分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柳荣贵、王攀、陈汉桂、赖春生、赖伴来、廖泓斌、罗理珍、欧燕芳、李瑞山、吴孜祺。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2年4月,第一次修订于1992年1月,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1月。 IEC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所有国家的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各国在电气和电子标准化领域的全面合作。鉴于以上目的并考虑到其他活动的需要,

EN6033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1 (1)

EN6033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

章别页码 1 范围 3 2 定义 3 3 总体要求7 4 一般试验条件7 5 空章9 6 分类9 7 标志和说明书10 8 对带电零件的防护14 9 电动器具的起动16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16 11 发热17 12 空章21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21 14 空章22 15 耐潮湿23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24 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26 18 耐久性26 19 异常工作26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31 21 机械强度32 22 结构32 23 内部电线39 24 元件41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43 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49 27 接地端子51 28 螺丝和连接52 29 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54 30 耐热, 耐燃和耐漏电起痕57 31 防锈58 32 辐射, 毒性和类似危险58 图59 附录页码A 参考标准69

B 由充电电池供电的器具70 C 电动机的老化试验72 D 空章72 E 爬电距离的电气间隙的测量73 F 与电网电源不隔离,并且其具有的基本绝缘又不是根据器具的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78 G 泄漏电流的测量电路79 H 第30章试验的选择和顺序80 J 燃烧试验81 K 灼热丝试验81 L 带加热器的不良连接试验82 M 针焰试验83 N 耐漏电起痕试验84 P 绝缘材料在漏电起痕方面的工作条件严酷等级85 ZA 特殊国家条件86 ZB A-差异88 ZC 电容器89 ZD 安全隔离变压器90 ZE 开关91 ZF IEC与CENELEC电源线编号对照93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GB_T30306_2013_6dae6b07_43

随着社会各方对家庭饮用水品质的重视,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用水净化内芯必须规定一系列严格的性能指 标,保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用水处理内芯在流通和各个环节达到质量要求。因此,制定一部明确规定了卫生要求、水质要求、试验方法等的性能标准势在必行。发布于2013年12月31日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用水处理内芯》推荐性国家标准满足了这一需求,标准号:G B/T 30306-2013,将从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解读依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用水处理内芯》GB/T 30306-2013 标准适用范围: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 与命名、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 说 标 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 处理内芯 GB/T 30306-2013 推荐性 国家 标 准 芯的术语和定义、语和分志、运输、装贮存1 2

本标准可关注的指标: 看 标 准 3 465 789 1 进水口 2 原水密封圈 3 产水管 4 浓缩水 5 纯净水 6 浓水通道 7 产品水收集通道 8 膜表面9 膜片支撑层 本标准可关注的指标: 1、正常使用条件;2 外观;3 卫生安全;4 电气安全;5 性能指标。 本标准是性能标准, 所以性能指标尤为重要,性能指标要关注: 1 出水水质; 2 粗滤内芯要求; 3 膜内芯要求; 4 吸附内芯要求; 5 矿化指标; 6 离子交换内芯要求; 7 净水流量; 8 总净水量。

讲 标 准 本标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用水处理内芯,主要是对水做处理,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过滤水中的杂质,而且处理过的水是否可以直饮,故本标准在编制时的主要参考依据分为三部分: 在标准中重点规定了出水水质、粗滤内芯要求、膜内芯要求、吸附内芯要求、矿化指标、离子交换内芯要求、净水流量、总净水量。其中粗滤内芯要求、膜内芯要求、吸附内芯要求为重中之重。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是确定饮用水处理内芯水质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是确定饮用水处理内芯水质指标测试方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等系列规范, 是确定饮用水处理内芯卫生安全要求、试验指标和采样方法的重要依据。 Part.1 Part.2 Part.3 粗滤内芯所用的石英砂、 无烟煤滤料应符合CJ/T 43-2005的要求。天然锰砂滤料应符合C J/T 3041-1995要求。 其余内芯应符合设计要求。 1)活性炭吸附内芯应符合C J 3023-1993的要求。 2)其他吸附内芯按设计要求。 1)微滤内芯要求 微滤内芯的纯水通量和截留率应符合设计要求。2)超滤内芯要求 超滤内芯的纯水通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截留率应≥90%。3)纳滤内芯要求 纳滤内芯的最低通量应不低于制造商标称值。二价离子的去除率不小于90%。 4)反渗透内芯要求 反渗透内芯的最低通量应不低于制造商标称值。脱盐率应不低于90%。 粗滤内芯要求: 吸附内芯要求 膜内芯要求: 1 3 2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通用要求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和命名 5、基本要求 6、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8、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是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GB/T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深圳市诚德来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角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洁净工业协会、慈溪出入境检验疫局、杭州大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慈溪杭州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司迈特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建荣、李明举、张恒、蔡健、陈卉、鲍俊、万志民、徐兆火、顾久传、岑建灿、章建康、徐建波、金薇。 1、范围 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以下简称“饮用水处理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规范评价(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卫生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 3、术语和定义 3.1饮用水处理装置 由一个或若干个饮用水处理单元组成的能改善水质的系统。 3.2过滤 通过半透性材料从水中分离颗粒物的过。 3.3微滤 以孔径为(0.02~10)?的滤膜为过滤介质,以压力差为动力,能浓缩和分离悬浮物的一种过滤技术。通常简称为MF。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1998 国家标准局批准 1999-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335-1(1991)第3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其第1修正件(1994)。本标准中,作为规范性标准而引用的IEC标准和对应的国家标准在附录A列出。有对应国家标准的,以引用的国家标准作为规范使用;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以所列的IEC标准作为规范使用。 本标准与IEC出版物 335-1(1991)第3版主要差异如下: 1)24.1中,将“符合有关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替换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2)IEC 335-1(1991)凡涉及引用IEC标准的地方,如有对应该IEC标准的国家标准时,本标准则写入对应的国家标准。 3)7.12.4第6项,将“除非为器具提供一个符合24.3的开关”替换为“除非器具带有一个符合24.3的开关”。 由于GB 4706.1-1992为等同采用IEC出版物 335-1(1976)第2版,及其第1、2、3、4、5、6号修正件,所以本标准与GB 4706.1-1992属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编辑方面完全不同。为使IEC出版物335-1的第3版与其第2版在章标题和附录标题上有对应关系,所以该出版物制定时,采用了列空章、列空附录的编辑方法。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标准与GB 4706.1-1992有下列主要不同: ——本标准在IEC前言后有一重要引言,而GB 4706.1-1992无此引言。 ——本标准第1章对非单相器具规定的最大额定电压为480V,而不是GB 4706.1-1992第5章所规定的440V。 ——本标准第5章取消了M连接的术语,GB 4706.1-1992第2章中的M连接纳入X连接的概念。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Ⅱ类结构和Ⅲ类结构的定义,GB 4706.1-1992第2章中没有这些定义。 ——本标准第6章对器具防水等级的分类按GB 4208(IEC 529)的IPX0~IPX7进行分类和试验,而不是GB 4706.1-1992分类为普通、防滴、防溅、水密型四个类别。 ——GB 4706.1-1992第9章中的全部技术要求在本标准中取消,当需要时,在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中规定试验和要求。 ——本标准第10章输入功率的偏差值与GB 4706.1-1992规定的偏差值有较大差异。

《家用和类似用途净水机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试验方法及

《家用新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行业标准申报项目说明 一、标准体系的基本情况及标准申报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本标准符合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体系,属于能源节约标准分体系中的用能产品能效标准。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体系编号由行业代号、第二级体系编号和第三级体系编号组成。轻工行业代号为(QB),能源节约标准体系编号为(02),用能产品能效体系编号为(06),本标准体系号为QB0206。 二、与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关系: 本标准主要应用于家电行业,引用标准除家电行业的标准外,还涉及空气质量领域的标准。 三、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室外颗粒物污染严重,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城市群区域重度雾霾现象频发。同时我国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木家具等所引起的甲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超标事件屡有报道。国际权威期刊报道表明,我国大中城市如北京住宅室内甲醛和苯的浓度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标准限值。 为了防止室外的颗粒物污染和去除室内VOCs污染,现有的主流方式是采用密闭门窗,并结合使用室内空气净化器的方式,但室内空气净化器其只能对所处的室内环境进行循环净化,无法提高环境内氧气含量,导致室内空气污浊,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影响室内人员健康和舒适。

家用新风机产品紧随空气净化器之后发展起来,提供了另一种家居空气净化模式。相比于空气净化器,其优势为:(1)能够提供新鲜空气,减少室内二氧化碳聚集;(2)通过通风换气,其能有效去除甲醛、VOCs类装修污染,无需使用滤网,节约成本。但是其也有明显的缺点,即冬季和夏季室内外换气会导致温差过大,很多新风机会装电辅热等配件升温,导致能耗升高,不利于建筑节能。 目前已经立项的产品标准《家用新风机》(计划号2016-0821T-QB),标准制定工作已经进入尾声,其中关于能效的测试方法已经明确。为了推动后续产品的节能发展,建议立项新风机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另外,很多新风机厂商是从工业领域转行进入家用领域,产品设计较粗放,也亟需相应的标准来引导规范企业发展。 本标准有利于规范市场,推动优胜劣汰,相关技术更新换代,促进新风机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标准层面,填补标准空白,引导理性消费。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新风机的能效水平评价,规定了颗粒物和化学气体对应的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 四、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新风机的发展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是通风换气与空气净化相结合的产物,目前国际上尚无相关产品标准和能效标准。但是IEC已经在考虑制定相关标准。因此,本次立项对于后续推动国际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涉及国内外专利情况: 本方法不涉及知识产权。 六、与现有标准、制定中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 本标准主要对家用新风机的能效进行规定,配套标准是产品的安全、性能、环境等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良好。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家用新风机》(计划号2016-0821T-QB)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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