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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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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认为,重庆工商局这五十条措施应该说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物权法》、《公司法》以及行政管理等许多领域,从民商法的角度来分析,首先中央确定重庆为城乡统筹发展的试验特区,应该说是非常正确的,有积极的意义。重庆所研究的作为特区的十几点里,不仅包括户口制度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农村集体土地怎么进入流通,农村集体土地怎么能够进入市场流转,所以重庆市完全可以就土地流转的问题和城乡一体化做一些试点的工作,作为试点的特区。

农村的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的土地,第二是农村作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第三是宅基地,这三个集体土地的问题也正是《物权法》里所涵盖的三个。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这些问题争论很大,到底怎么样来写,要不要改革,要不要进一步开放流通争论的问题,最后《物权法》都是以概括性的条款回避了。因为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写得很清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来怎么怎么样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亦如此。可以看出《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保持现状的办法,但是又留有余地,把过去禁止性的规定都划掉了,保留余地,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是保持现状,一个是保持稳定,一个是留有余地,就可以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等留有余地。

这三种土地的权利应该怎么看呢?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在《物权法》没有写可以入股,可以出资,但是《物权法》有个“等”字,而《农村土地承包法》里没有禁止入股,在这点上重庆并不是创新,但是里面写了土地可以入股,而用途不能改变,现在重庆在这点上对于农业经营的理解扩大了是完全正确的。过去理解农业经营就是种地或者耕地,作为耕种来用,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就是耕地,耕地当然一般都是用于耕种,或者是草地和林地,现在扩展到可以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条应该是合理的。农村的《专业合作社法》去年已经通过了,《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形式可以是加工的,甚至是信用合作社。如果要建合作社,跑到城里租房子是不现实的,就在承包地上搞农业生产专业的合作社有何不可。农业目的应当作更广泛的解释,只要为农业服务,就是符合农用目的的。现在各种专业合作社都是为农业服务的,加工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如果它扩大到了可以拿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搞企业,搞商业可不可以,甚至开发商品房。重庆写法是经过区县批准,这是谨慎的有条件的试点。必须批准,不经过批准不可以。按道理来说什么叫入股,什么叫出资,实际上就是办企业,所以入股现在看起来可以说对它的用途做了扩大的解释,这些是有可能的。

农村承包的土地将来能不能更放开一点,鼓励农民把土地承包权交出来,然后给农民社会保障。因为现在农村中有些人已经不在农村干活了。在密云有很多人开出租车,他们说土地没了,也不要了,到北京来租个房子就在北京生活了,甚至买了房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重要的权利,给了相应的补偿,给了社会保障制度,等于上了保险,所以就不要经营权了。中国总不能那么多人老在农村,中国农村人口要减少,用土地换终身保障,也是可以的。如果有人愿意到北京来开出租车,就给补偿,也是非常好的,所以第二个制度也应该完全鼓励,鼓励农村一些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只要有其他出路,不愿意从事农业经营,然后就可以以土地换取社会保障。再大的开放就难说了,因为终究还有耕地的限制,不能够打破18亿亩耕地这个死线。必须死守这个底线,太放开了底线就难说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设用地,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重庆这次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工商局的权限了,工商局的职责在于注册合作社,

注册企业。但是重庆整个的改革方案里面包含了集体用地的问题,完全可以按照前年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跟国有土地一样流通,也可以出让了。广东这个规定还是有一条底线,不得盖商品房卖,在这点上放开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完全可以。为什么集体土地不能拿来搞工业、商业,甚至娱乐业或者某些建设,因为能够承包土地的已经承包了,承包了就长期不变。如果原来自己还有一些用于集体企业的,现在集体企业有的都不能生存了,按照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只能用于乡镇企业、公益设施、学校、养老院,现在能不能再扩大,不仅仅限于乡镇企业。为什么不能投资,跟人家合资搞一个先进的技术企业,为什么绝对不可以,应该放开。

现在最难点或者争议最大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不能盖商品房卖,已经卖了的怎么办,没卖的怎么办。现在北京出现了一个大的呼声,就是把乡产权、小产权按照正常产权处理,这个做法弄不好也很危险。如果不允许的话,农民可以完全有理由说,我拥有土地所有权我为什么不能盖房子。老百姓也可以说我是低收入的,我买不起每天上涨的商品房,我就在那儿买个小产权,乡产权,我住进去你也禁止就太说不过去了。所以现在看起来城市居民买乡产权、小产权的居住权必须承认,也要保护,不能硬拆掉它。当然现在的底线是二级市场不能转让,可是老百姓要问了,那我买的房子不是完全产权,你不让我卖也可以,我本来也没有多少钱,我有房子住就成了,问题是我死了以后能不能继承呢,我到哪儿变更产权证,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给我变更,我怎么办,是不是我只能够终身住,住完了就没了,这是人们必然要想到的,所以这个问题早晚要解决,过去不太尖锐的时候可能好说,现在越来越尖锐。像大的企业,甚至国家部委都说我们有些职工都买了这种房子,买不起商品房就只能买这种房子。

这个问题还涉及农村土地增值以后利益归谁的问题,这不只是法学家的问题,经济学家的问题。《物权法》讨论过程中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之所以升值那么快,就是因为城市建设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地铁、高速公路、水电、上下水道都修到了农村,土地增值完全是靠了国家、市政府的投资形成的,而不是土地质量本身的好坏引起。这样的话增值应该归投资者,级差地租归投资者享有。当然也有人主张这样不行,农民集体土地为什么我就不能获得呢。所以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解决利益到底怎么分配。如果放开的话应该对利益分配有所规定,有一部分肯定要归集体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增值了以后的一部分要以土地税或者土地的增值税,或者土地的收益税等办法来解决,这样可能更好。农民土地本来就是国家投资在这儿发展,现在要盖商品房,放开的话国家用合理的税来征地是可以的。全国统一办法比较冒险,重庆可以搞试点,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盖房子,然后征收特别的土地增值税。

第三个问题是宅基地。宅基地恐怕争论更厉害,我们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完善。我们规定了房子可以买卖,但是宅基地不能买卖。《物权法》规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样在另一条写宅基地不得抵押,但房子抵押必然连着宅基地,这个问题从法律本身来看就是矛盾的东西,房子必然连着宅基地,但宅基地又不允许动。这样就变成了禁止性的规定,省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子,最后引起农民有一大堆意见。为什么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我卖,现在户口取消了,我搬到城市买房子都不让,不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处分权,转让或者抵押,这限制了农民所拥有的非常大的权利,自由权利,因为农民最大的财产就是房子。

2、这类纠纷主要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引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但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理程序。依此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落实该条规定,农业部于2003年11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审核、登记、发放等程序和权限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人民政府依国家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土地承包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但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是约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行政审判也只能对部分因程序违法而错误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撤销,对承包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仅有形式审查的职能,不具有从实体上审查承包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的实质审查权,没有审查承包合同效力的职权。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之争属政府主管,侵权之争属人民法院主管,洞沟电站与覃某某二兄弟之间的土地争议属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授权行政机关先行确权。行政机关将争议的土地裁决给洞沟电站使用后,覃某某二兄弟在确权后的土地上堆积石头、沙土、栽种树木,继续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是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不属“新的民事侵权行为”,之前只存在一个权属之争,并不存在一个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规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中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一种。由此可见,生效行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和生效裁判一样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都具有法律效力,且通过执行即可实现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0)法民字第2号(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布实施)《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该司法解释是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后,对土地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的不履行作的规定,应包括本案之不履行情形,否则就没必要再颁布实施该司法解释。这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在本案中,是指与洞沟电站有土地争议的覃某某二兄弟负有克制、容忍洞沟电站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不作为义务,而覃某某二兄弟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且在该土地上堆积石头、沙土、栽

种树木,继续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违反了这种克制、容忍的不作为义务。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克制、容忍的不作为义务,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中的问题,不应当作为一个违法行为(“新的民事侵权行为”)另案处理。法院认为“该案是在政府对双方争议的林地作出处理决定后,覃某某二兄弟采取堆积石头、沙土、栽种树木等行为,妨碍权利人行使经营管理权,是对洞沟电站实施的新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不成立的,覃某某二兄弟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的行为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后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是方式手段不同而已。因覃某某二兄弟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而产生争议,因争议才有行政处理决定,覃某某二兄弟不服处理决定继续阻碍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因此本案不能以“侵权”之诉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负有义务方的覃某某二兄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第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可不可以抵押,现在我们《物权法草案》对此的规定似乎往前走了一步,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物权法草案》在第1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依此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抵押应受两条限制: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经发包方同意。我认为,这两条限制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变得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一方面对抵押人来说,承包经营权人必须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当然何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需要由解释来具体说明。就一般理解来说,如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不会发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如果一个人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也就没有必要设定抵押权;另一方面即使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发包人不同意抵押的,也不能抵押。而加这两条限制的理由无非是为了防止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如果是基于这样一种立法理由,我认为,物权法当中应当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不必加限制条件,只要最后规定“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就可以达到立法目的。

第二,关于承包地的调整。《物权法草案》第137条中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约定。”我认为,承包地的调整应当是所有权人的自治权利,这一规定有越权之嫌。关于土地承包问题,前面我们讲到所有权的时候,已经认定农村集体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那么这个权利应该怎么行使,怎么经营土地,都应当由村民集体来决定。而恰恰我们物权法当中规定一个农村的土地要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我认为是否土地必须承包经营,法律当中不应当作出这样的规定。当然,承包经营权我是主张要进行规定的,但是不应当规定农村土地应当依法承包经营。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否可以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就应当由成员集体决定,而不应由他人决定。既然承包地的调整经成员集体同意,又不用报行政部门批准,而且行政部门批准或不批准的依据也不明确。我认为,这一报批的规定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干预,立法当中应当予以删除,并且明确农村土地只有在涉及规划用途的变更时,才应需要报批。

第三,关于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这应当是继承法当中的问题。但是,现行的《继承法》中不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没有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仅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公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既然现在物权法当中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应当可以继承。我们曾经多次提出,欠缺继承性的财产权就某种

意义上说属于不完整的财产权。不完整的财产权是难以顺利流转的。因此,我认为,为填补现行法的不足,物权法中应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第三个问题、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对于物权法当中是否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争议,我赞同在物权法上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但是,现在的草案规定的并非是全部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仅仅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尽管我国存在的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不可能消除,但是立法上不应当维持这种二元结构的体制。因此,我认为,既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规定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我认为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有私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这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权原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仅因宪法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房屋所有人的宅基地所有权也就丧失了,但法律却从未不承认房屋所有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趁此物权法立法之际,对房屋所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认和保护,这才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必要。承认了这种所有权,对于将来保护私有财产是非常必要的;第二种是因购买商品房而从开发商中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这种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是由开发商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化而来的。公民一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也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应为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我认为《物权法草案》第155条的内容应放在宅基地使用权名下。

就现在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说,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点不足:

第一,关于宅基地的数量。《物权法草案》第160条规定:“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在几次审议当中该条都这样延续下来,这个条文是从《土地管理法》第61条照抄来的。但是,我认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是不妥的,是不符合现实的,我们应该在物权法制订的时候改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1)何为一“户”?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按照一般理解,是否为一户,是以户籍为准的。在农村的实际情况是,父母一般在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成年而未分户时,就申请宅基地为子女盖房,以准备子女结婚之用,这个时候它是一户一处吗?有时子女结婚后即使另居新房也未必与父母分户。在这种情形下,根本就不是一户一处宅基地,而是一户有多处宅基地。(2)农村的房屋也是公民的重要的私有财产,私有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某人死亡了,他的房屋由他的子女来继承,而他的子女又是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户”,难道其子女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就不能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可见,“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只是为了限制宅基地的使用主观臆想出来的,是一个极不符合现实又无法操作的规定,我们应借物权法制定之机予以纠正,而不应将错就错地照抄下来。

第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是这次立法当中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规定一方面限制了农村私有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另一方面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极不利于保护农村居民的财产的。因为这个有限制的转让实际上是不让转让,为什么呢?看起来经本集体同意,合法建造的住房可以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但实际上是行不通的。现在的规定只允许农民经集体同意将合法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这种有限制的许可等于是不许可转让。因为实际上即使集体同意,这个转让也不会实现。一方面,转让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如果这个农户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他宁愿申请一块宅基地盖新房,也不会买一处旧房来翻旧换新;另一方面,即使这种农户愿意购买,其出价也会极低,房屋

所有人也不会出卖。中国地大物博,各地的农村情况不太一样,就我们那个地方来说,农村的村落在不断的扩大,而人越来越少,户数也越来越少,农村中闲置了大量的旧房宅基地。为什么会造成农村中闲置了大量的旧房宅基地呢?我觉得这就是宅基地不能流通、不能转让的原因造成的。如此一来,不仅农民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能保值升值,而且村中已有的宅基地也不会得到合理的利用,难以达到节约土地资源的目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也就使农村的非基本农田的土地价值得不到实现,从而不利于农民致富。当然,这个问题仍然属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问题。农村居民的私有房屋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不允许其流通也就难以实现其价值。我认为,本条规定应改为“农村居民将合法建造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即可,至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禁止性规定应删除。

第三,关于农民房屋的抵押。《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经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该规定在以后的审议稿中被删除。我认为,这一规定原则上仍应保留,也就是说应当明确农民的住房可以抵押,房屋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反对的一些学者认为,禁止农民住房抵押,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居住权利,防止抵押权的实现导致房屋抵押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应当说这种担忧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房屋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如果连这样的财产都不能进行融资,那么,农民又何拿什么来融资呢?怎么解决他所需要的资金呢?难道城镇居民就不会出现因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实现而无处可居的情况吗?我认为,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以其房屋抵押的时候,都可能存在着抵押权实现的时候会失去住房的风险。但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会考虑到这些风险并权衡利弊,我们没有必要作出这样的担心。另外,解决居住问题,也并非只有保留房屋所有权这一途径,即使抵押人在抵押权实现时失去房屋所有权,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都也可以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而且一般说来,会出现这种情形的抵押人可能除了以房屋抵押以取得生活或生产所需的资金外,只能以卖血等方式得到可怜的所需资金。我认为,立法者应当相信农民对于自己的利益是有判断能力,不要将农民当成什么都不知道的“二傻子”。否则,我们可能会好心办坏事,从保护农民的利益出发而得到的是限制农民权利、损害农民利益的效果。

新制度经济学:发展历程、方法论和研究纲领

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中最令人激动的领域,并被视为哥白尼式的革命。新制度经济学的革命使经济学的潮流从政策建议转向了经济解释,这种转变引起了对经济现象的重新认识和对研究目的的重新确认以及对效率含义的重新评价。由于关注范围的广阔和文献的庞杂,更主要的是由于其内部不同流派之间的差别和异议,新制度经济学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明确统一的范式。因而适时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文献进行梳理,从总体上把握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脉络和发展方向,成为一项迫切而有价值的工作。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当回顾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时,我们必须将视角推向历史的纵深。 1.制度主义的先驱 制度经济学的先驱可以追溯到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包括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和亚当?斯密(柯武刚和史漫飞,2002:39-40)。他们揭示出了运行中的经济,或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人类文明的制度基础及其演化的性质。而涂尔干和孔德的社会学传统也是制度研究的重要起源(汪丁丁,2002:200-201)。特别是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通则》中将社会学定义为关于制度、制度发生和制度职能的科学,并给出了制度学的研究方法。孔德则保持了与经济学的密切联系,并通过英格拉姆等英国历史主义者产生了重要影响(埃克伦德和赫伯特,2001:343-344)。 理查德?琼斯在1833年的一篇演讲被霍奇森认为是制度主义方法论的源头(霍奇森,1984)。琼斯认为,如果经济学家认为可以从一个很小的一般假设集合出发,推导出具有广泛应用性的原理,他们就是自欺欺人,而以这种方式得出的一般原理也缺乏一般性。因此,经济学家不应通过抽象和演绎获得结论,他们必须“看和观察”(Look and See),把他们的研究建立在最广泛的历史和统计研究上。 对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全面批判始于德国历史学派。老的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威廉?罗雪尔反对将经济学作为狭隘定义和抽象演绎的政治经济学,而应与其他社会科学尤其是法理学紧密联系,但其原理并不具有广泛的普遍性,而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时期和地点。作为青年德国历史学派的领袖,施莫勒用历史和人类文化学的方法处理各种主题,拒绝推理的作用,仅仅坚持在无限的历史变动中的客观和记录下来的东西。熊彼特将施莫勒视为美国制度主义之父。由于无法提供指导和限制人类日活动的原理,历史主义是一口无泉之井(埃克伦德和赫伯特,2001:211)。 新制度经济学:发展历程、方法论和研究纲领 欧阳日辉 徐光东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中不容忽视和令人激动的领域,但新制度经济学内部没 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范式。新制度经济学在坚持正统的新古典理论硬核的同时,不断修正新古典 理论的保护带。由于制度现象本身的复杂性,新制度经济学的进步需要方法论上的多元论,或者说 对各种方法论的兼收并蓄。新制度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在奥地利经济学认识论的基础上,充 分整合现有各个流派制度分析的资源,将被新古典抽象掉的不确定性、无知、错误预期和法律与制 度框架还原到现实中,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 关键词: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 Key Words: Institution;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Methodology 作者简介欧阳日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徐光东,国家发改委 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新制度经济学重点总结

1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去分析问题。 2马克思的制度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关系: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论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马克思注重制度分析并吧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内生变量。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框架对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产生有重要影响。 3制度分析的三种方法:①科斯,诺思的交易成本方法②布坎南托利森,塔洛克的寻租方法③奥尔森的分利集团方法。 4人类行为分析的假定:①科斯指出,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来研究人。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②第二个假定涉及人与环境的关系,即有限理性。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重复进行,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人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限的,人不肯能无所不知。③威廉姆森把理性分为三个层析一是强理性,即预期收益最大化,二是弱理性,即有组织的理性,三是中等理性,介于以上二者之间。 5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一是人的因素:①有限理性②机会主义。二是与特定有关的交易因素:①资产专用性②交易的不确定性③交易频率。三是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指潜在的交易对手的数量。 6总量交易与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的变化趋势: 7产权的功能:产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产权并不意味着享有者可以为所欲为,他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驶其权利,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各项交易实质上都是产权交易。①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②激励和约束③资源配置 8科斯定理:①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初始权利如何配置,自由交易都会达到资源的最有利状态②在正常交易费用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资源配置的不同效率③在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成本,改进经济效率。 9企业制度的三种组织行形式:①业主制。②合伙制。③现代公司制 10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①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股份公司不同于业主制和合伙制的最主要差异在两方面一是所有权归属是典型的集体所有,即股权(所有权)结构分散化二是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②现代公司面临的问题:1股份公司通常存在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之间,以及三种不同的角色承担风险的所有者,发挥战略决策作用的董事会,执行和承担经营管理的总经理及高级管理层。2股份公司中经营者与所有者目标分离问题解决:两种途径①激励(年薪制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管理层收购)②约束-公司治理(内部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形成相互配合,协调制衡的机制。外部: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 11公用地悲剧:公共资源的自由使用会毁灭所有的公共资源。实质上是产权界定不清情况下每个人都想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出现的集体悲剧 12寻租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一是把企业家引导到非生产性活动中,从而大大降低了一国科技竞争力二是产生了寻租成本,导致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寻租社会成本;①为获取和保持垄断权,寻租者所进行的努力和支持,即这些企业和个人向政府开展各种各种游说活动的支持费用,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②政治创租所需的费用,即政府官员为获得潜在垄断者的支出或对这种支出所作反应的努力。③寻租造成的垄断和资源配置的扭曲,也是种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三是把社会精英集中到非生产性活动中,大大降低了一国未来的竞争实力 13为什么少数人的利益集团一般处于有利地位:大集团由于成本难以分担,个人贡献难以监察而造成的普遍搭便车行为阻止了集体行动的实现。小集团容易实现集体行动,一是成员数量少,相互之间易于监督,而且个人的行动对实现集体收益影响明显,有利于克服搭便车的行为。二是因为成员人数少,联系机密,社会激励与社会压力能有效控制搭便车行为,三是成员人数少,较之实现的集团总利益,集团的总成本更小,个人在集团收益所占的份额可能大到足以弥补由他个人提供全部集体收益所付出的成本,从而激

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户主姓名):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地、鱼塘等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土地流转时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亩、鱼塘亩、山地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计算,每亩流转费大写,小写。本次流转亩,计币,五年合计流转费大写,小写。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分次支付,每五年支付一次。第一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一个五年流转费,以后每五年在合同对应日支付一次。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复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帮助协调本村组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八、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路权和收益权;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模式、问题与对策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转包、城乡统筹等不同模式,它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法律缺失、制度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政策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对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全新发展阶段。现代农业要求实现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而现阶段农村分散、粗放的土地经营方式,难以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挥大型农业机械的作用,这就要求农村土地进行适度流转和集中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有很多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进行考察,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 目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土地资本化的代表 (二)土地转包模式:土地分散租赁模式 (三)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土地集体租赁的典型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的规范,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对土地流转方和流转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原则和程序、流转期限和流转合同、流转权的保护、流转方式、争端解决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作为产权主体的“集体”概念不统一,有关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由此造成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模糊不清,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中遭受侵害[7]。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虽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 地使用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规定了承包权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主体,但没有具体规定土地流转的保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国经济发展应向新加坡经济发展模式的几点借鉴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国经济发展应向新加坡经济发展模式的几点借鉴研究 作者:刘文轩 院校: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专业培养具杯比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基础,熟悉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比较熟练地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知识面较宽,具有向经济学相关领域扩展渗透的能力,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摘要:通过分析新加坡经济发展模式改革概况,审视我国经济发展现况,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探讨借鉴新加坡的有益经验,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借鉴 一、新加坡经济发展模式概观 (一)新加坡现况 新加坡为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转站,世界电子产品重要制造中心和第三大炼油中心,2004年国民生产总值达910亿美元,人均GDP22670美元。新加坡的总面积只有682.7平方公里,不足北京市面积的1/6,总人口约400万,不足北京市人口1/4。 (二)新加坡经济的发展道路 新加坡政府在独立后的经济发展中,贯穿和实行了以下经济运行管理模式及理念:不折不扣地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并与世界经济挂钩;努力营造廉洁的政府运作

环境;实行论功行赏制度;实行劳—资—政三方合作;牢固不破的公积金制度。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同西方接轨。首先,新加坡政府为解决国内就业,在实施工业化进程中,始终力求使自己的工业产品面向美、欧、日等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实行西方的工业标准,并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在金融、运输等服务行业采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同或近似的作法。 二、建立高效廉洁高效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新加坡采取一套较为合理的公务员激励制度,对犯有贪污行为的公务人员则施以重刑,从而建立了一个廉洁奉公的政府运行机制。 三、群众路线。提倡全体新加坡公民就经济发展问题向政府献计献策(特别是在独立初期),对具有重大贡献的提案,政府予以重奖。 四、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公民对政府政策不满而发生罢工罢市等是令西方国家政府较为头痛的问题,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新加坡政府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建立了一套具有新加坡特色的政府主导型的劳—资—政合作协调体制。其中典型的实例就是把全国大大小小的工会统一成一个“新加坡职工总会”,简称“职总”。把全国绝大部分工薪阶层都吸纳为会员。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将政府政策向其会员进行宣传,求得理解,涉及工人利益问题,统一向全国资方代表-新加坡雇主联合会进行交涉。新加坡职总秘书长由政府不管部部长担任,从而确定了政府与工会之间较为牢固的合作关系。 五、建立公积金制度。为妥善解决公民住房、看病等关系社会稳定的基本问题,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一套强制性的公积金制度,即任何企业在员工的薪金中,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比率为员工配发公积金并将其存入员工固定的公积 金户头。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前,新加坡政府规定,雇主发给员工薪金时,要按照其薪金标准的20%由雇主配发公积金,连同扣除该员工薪金的20%一道(即员工薪金40%的金额),存入该员工公积金户头。该员工可按照有关规定,在购房和看病以及子女教育等开支时使用公积金款项。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基本保障了新加坡公民基本生活水准。对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农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用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但据我们调查,当前农地资源利用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小规模生产,农民收益难增加。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三、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

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10%。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五、风险大,效益低,制约流转。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比较效益低,特别是前几年,农产品卖难,造成流转也难,加之加入WTO后对农业的影响更大,农业增产难增收,如城北镇的马林村XX年大面积种植西瓜,由于品种单一,当年气候不好,出产时,市场行情看跌,造成大量烂瓜,农民损失严重。 六、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目前,还没有一个乡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 七、开发业主引进难。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高收益项目农业难以选择,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

新制度经济学_知识点复习题

《新制度经济学》复习题 第一章 概念: 制度(诺思):包括人类设计出来的用以型塑人们相互交往的所有约束 新制度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的经济学. 正式规则(制度):正式制度也叫正式规则,它是指人们(主要是政府、国家或统治者)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正式制度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它们是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非正式规则(制度): ;非正式制度也叫非正式规则,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 重要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研究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区别是什么? 放弃完全信息假设、完全理性假设和确定性,继承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均衡分析。新制度经济学修改了新古典理论生产函数,把制度作为影响生产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二章 概念: 理性: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视阈里,理性就是每个经济主体都能遵循趋利避害原则,通过成本—收益的边际分析,经过深思熟虑后对其所面临的所有机会和手段进行最优化选择。 有限理性:是指那种把决策者在认识方面的局限性考虑在内的合理选择——包括知识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局限性,它非常关心的是实际的决策过程怎样最终影响作出的决策。 重要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类行为分析的假定有哪些? (1)是指那种把决策者在认识方面的局限性考虑在内的合理选择——包括知识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局限性,它非常关心的是实际的决策过程怎样最终影响作出的决策。 (2)有限理性 (3)机会主义倾向 如何理解制度与人类行为的关系? (1)制度塑造个人,能扩展人的有限理性 (2)个人塑造制度,人性的演变影响着制度变迁的方向。 第三章 概念: 社会资本:主要指社会联系或网络、准则以及信任,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是它促进了协会成员相互利益的协调与合作,并最终能对经济绩效产生作用。 合作剩余:社会主体之间形成合作、建立产权制度时的总产出与不合作时总产出之间有一个差额,也就是制度的红利。 囚徒困境:在“囚徒困境”的游戏中,有两个对策者,他们可以有两个选择;合作或背叛,每个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整理)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模式:土地流转具有以下五大模式: 1.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会计舞弊分析

2012年第·3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 总第128期 M ar2012 [摘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果仅仅关注会计程序和方法等技术层面,难以取得显著的成效,必须要有合理的制度安排作保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会计舞弊,产权不明晰、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利 益冲突以及会计法规体系不完善是导致会计舞弊的主要原因,因此从相关制度入手,才能找到 治理会计舞弊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会计舞弊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3-0090-02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会计舞弊分析 郑晓琳 (山西大学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会计舞弊不仅损害了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而导致会计舞弊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制度因素。该文从制度经济学这个角度对会计舞弊的动因进行分析,为会计舞弊的治理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一、产权理论视角下会计舞弊成因分析 产权是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而引发的对财产的各种处置权利的总称。产权是一组权利,总是以复数形式出现,并且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清晰地界定产权,有利于保障不同产权主体的利益,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 (一)企业产权界定不明晰首先导致外部监管失效,进而引发会计舞弊行为。产权不明晰不仅是我国企业制度变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更是会计舞弊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处于企业制度变革期,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界定不清楚,导致企业会计舞弊的受害对象不明确,因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会计舞弊现象普遍存在。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现象尤为突出。 (二)会计信息产权不明晰导致会计信息的外部性。杜兴强认为,会计信息产权是“利益相关者所共同接受的由会计信息的存在(供给和使用)引起的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行为准则”。会计信息呈现出显著的外部性,即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对需求者(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利益产生影响。由于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存在,降低了社会总效用,破坏了市场应有的效率,违背了成本效益原则,这些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明晰和界定会计信息产权,旨在抑制会计信息的外部性,优化信息资源配置,使会计信息的供求效率得到改善。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会计舞弊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现代企业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者努力程度等与企业有关的信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分布,前者在信息占有上处于劣势,被称为“委托人”,后者拥有信息优势,被称为“代理人”。 (一)导致会计舞弊的内在动因是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目标不一致。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他们的效用目标不完全一致:委托人追求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而代理人除了寻求以货币衡量的报酬以外,还追求一些非货币性因素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如要求增加休闲时间等。利益的冲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代理人有机会进行一些增进自身效用而危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为会计信息舞弊提供可能性。 (二)导致会计舞弊的直接诱因是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有两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往往会通过签订一些契约来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的行为,比如签订报酬契约,使其促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利益有利的行动。 三、会计法规体系不完善 会计法规是规范和指导各种经济实体会计行为的重要依据。由于会计法规制定的滞后性,会计法规制定者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以及会计法规之间的不协调等原因,会计法规对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不清晰或者不合理将会使管理层进行会计舞弊有可乘之机。另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给企业管理层一定会计处理选择权,其目的在于使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环境,对会计政策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这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环境作保证,否则会计斟酌处理权就成为管理层进行会计舞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四、会计舞弊的治理对策及建议 (一)明晰国有产权制度 清晰界定财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利益和责任,做到界限清晰、权责明确。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缺位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使之从政府部门中独立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出资人到位,在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下,防止内部人控制。 90··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思想观念不转变、流转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都会影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文章阐述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旨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关键词: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农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村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中央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并健全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土地承包期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有条件地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在正确引导和推进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探索,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是顺利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保证。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到位

第一,基层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认为土地流转与乡镇村社关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 第二,小农经济思想严重。一是部分农民恋土观念强,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出土地,担心失业没地而生活养老没保障;二是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补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三是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 第三,对流转政策心存误解。部分农民担心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权,没有安全感;部分业主担心市场前景不佳,承包无效益,不敢大胆投入和大规模开发,甚至没有真心实意经营,利用土地搞投机。 流转行为不规范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多实行口头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及管理部门备案公证,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双方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没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部分基层干部没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擅自将撂荒土地、集体土地和“四荒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土地发包和经费收支不公开。部分业主借合

新制度经济学文献综述

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期末课程论文新制度经济学文献综述 姓名:郭兆凯 学号:20125587

新制度经济学文献综述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试图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制度的构成、运行和演化,通过探究,去发现制度是如何影响经济运行活动,新制度经济学摒弃了传统的假设,即制度是外生,进而强调制度重要性。本文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四个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发源于罗纳德·科斯(Ronald·Cosas)的两篇巨著,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和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之后在哈耶克、布坎南、斯蒂格利茨等人的努力下发扬光大,逐步形成了包括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完整理论体系。 二、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 1.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的定义是什么?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此并无统一的说法。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使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德姆塞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交换所有权的成本”。阿罗则把交易费用说成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斯把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诺斯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规定和实施构成交易基础的契约的成本因而包含了那些经济从贸易中获取的政治和经济组织的所有成本。”而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是在“鲁滨逊”经济中不存在的所有成本。 深入分析交易费用的产生原因和决定因素是交易费用理论的核心问题,对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斯和诺斯都做过分析。 威廉姆斯认为发生在市场间和企业内的资源转移意义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种,即合约签订之前的“事前”交易费用和签订合同的之后的“事后”交易费用。关于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威廉姆斯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即是人的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以及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 诺斯是从广义上理解交易费用的。即是说,在他看来,交易费用主要由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以及政治型交易费用。而针对市场型的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诺斯是从商品的多维属性和特征、信息不对称与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交易的人格化特征等来方面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两位学者对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认识不尽相同,可以说,这里并没有什么根本上的不一致,他们的分析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有助于人们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和决定因素。 2.企业理论 一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通常被认为是现代企业理论基石,主要是这篇论文解释了关于企业的起源以及最终决定企业规模的主要影响因素。他的企业理论着重点是把企业当做是一种资源配置。对于企业组织出现和存在的原因是什么?科斯给出的解释是:“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生产

新制度经济学部分名词解释和简答

新制度经济学 第一章绪论 名词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是以经济学方法研究制度的构成、运行、演进及其影响的经济学。 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 不完全理论理性:诺思认为,人的理性不完全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经济活动交易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 单选 BBBCDCB 简答题 1、新制度经济学是怎样产生的? 1937年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首次“发现”了交易费用,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60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揭示了制度对资源配置的重要意义,标志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形成。 2、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对象是什么? NIE是以经济学方法研究制度的构成、运行、演进及其影响的经济学。 (1) NIE对制度的构成、运行、演进及其影响的研究所使用的是“经济学”方法。 (2) NIE重点研究的是“制度的构成、运行、演进及其影响”。NIE不仅要对所有制度的构成、运行、演进及其影响的共性进行深入的研究,而且十分关注经济生活中对经济绩效至关重要的一些具体制度(如产权、契约、企业、国家等)的构成、运行、演进及其影响。 5、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假设有何修证和扩展? (1)对经济人假设的扩展——人既有利己主义的一面,也有利他主义的一面 (2)从合理利己到机会主义行为及诚信假设的提出 (3)从完全理性到不完全理性的行为假设 7、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有什么联系? A 新制度经济学坚持新古典经济学个人理性主义前提下的均衡分析框架,坚持偏好、技术、禀赋三大结构,坚持完全竞争的工具性假设。 B引入交易成本范畴,拓展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C 运用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经济制度作局不能均衡分析和比较静态分析,以效率为标准,解释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变迁根据。 概括为:新制度经济学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去分析制度问题,但是这种利用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照搬式的应用,而是一种修正、有发展的运用。 威廉姆森指出:“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他们正在做的乃是对常规分析的补充,而不是对它的取代”。 8、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是什么关系? 差别:价值判断标准不一样、研究对象的把握不同、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态度不同、在理论一般性方面的区别 创新:分析方法上的创新、理论体系上的创新、基本理论范畴上的创新、研究领域方面的创新 关系:新制度与旧制度经济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研究纲领,有着各不同的硬核和保护带,他们之间不存在“修正”关系。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有着相同的研究对象——人

2016中国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6中国土地流转新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大力推行的目标,那么2016中国土地流转政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整理出来的一些相关资料,欢迎大家借鉴。 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论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环境产权治理

论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环境产权治理 论文关键词:产权;环境产权;自然资源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编辑。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

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 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性侵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二、环境产权的性质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济保障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呈现出的分散性已越来越无法适应以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以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是我们当前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认识不足。大多数地方重视不够,对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是小农经济思想严重。由于农村养老、医疗等事关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一般不会转让承包地,“种田养家”“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农民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转出土地。二是基层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农民流转土地缺乏辅助。三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过度依赖国家补贴。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食补助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 2.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一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多实行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内容缺乏规范性,双方也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容易产生纠纷。二是部分承包方借合同不规范,借经营不善逃债,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三是土地流转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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