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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何为抵押权人的权利?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保全请求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

A.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B.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

C.行使步骤:

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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