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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转型升级,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日趋明显。因此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多元化也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巨大考验。着眼于有效解决多重多元的民事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应时而生。从诉调对接机制的基础原理出发,选取若干典型性地区,结合司法级别、行政区划、案件类型等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现阶段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构建设想,以期诉调对接机制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诉调对接司法级别行政区划案件类型

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新兴纠纷解决模式,它的出现旨在结合诉讼和调解的优势,高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双向互动过程:(1)从调解组织到法院,主要指对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保障其执行。(2)从法院到调解组织,主要是指将法院的案件委托、引流至调解组织,保障纠纷得到解决。

一、诉调对接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制度背景

从社会层面看,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通过纠纷双方在第三方引导下的平等对话来实现纠纷的解决。这一背景为诉调对接机制赋予了程序简便,人性色彩浓厚的特点;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和司法部颁布的各项意见和规定,都为推进诉调对接机制起到了指导作用;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提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改革部署,正式将诉调对接纳入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之中。

(二)实践现状

诉调对接机制注重以司法权为主导,联合行政权,积极发动民间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架构和运作,注重实现“定纷止争”这一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目标。

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鲜明,其中,浙江绍兴在诉调对接机制实行上,相关规定以及组织建设已基本完成,但未能很好地应用于实务操作中,因而呈现条例先行,而实践经验尚需补足的特点。温州地区,在知识产权案件领域,横向上中级法院与市科技局对接,基层法院与县科技局对接,纵向上,上下级法院,市县级科技局形成监督指导关系,成立组织对接试验区。安徽亳州,以派出法庭和司法所为核心,通过基层建设和专业指导相结合,架构诉调对接机制网络,拨付专项资金,保障体制运行。甘肃地区,法院诉讼职能受地方发展水平所限,纠纷调解氛围浓厚,大部分案件采取调解形式解决,诉调对接机制仍有巨大发展空间。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法规缺位,有待立法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对于司法实务的指导意义不大。同时,现阶段司法解释中虽有一定的细化,如规定委托调解制度,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但当前我国关于诉调对接的法律规定,对于申请国家司法机关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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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范围、人员、程序等方面尚无详细的规定,导致其在实务中的适用性不强。同时,各种调解制度的独特性使得对于经由不同性质的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可一概而论,需根据特性“量体裁衣”。

(二)法院自我定位模糊,工作方式缺乏规范

受审判思维的固有支配,法院在进行诉调对接时往往会不自觉地带入审判者的思维,更多地强调法律理性,而忽视了诉调对接制度的本质内涵。同时,对于受邀参与调解或被委托调解的组织和人员往往缺乏独立性,过度弱化自身作用,而这恰与诉调对接的目的背道相驰。当前进行诉调对接的根本目的有二:一是分流案件,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发挥社会理性。因此,进行诉调对接时法院更多的是发挥“弱势的中立者”的地位,仅仅起到辅助调解,引导和解的作用。法院在诉调对接的过程中滥用其“中立者”的地位,将最终导致结果旳公信力大打折扣,更无法保障诉调对接机制下当事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法院在进行诉调对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工作方式混乱,机构设置不统一的问题。诚然,在司法实务中能够实现诉调对接的因地制宜是好事,但是过分强调地方特色而忽视统一标准,难免会给结果带上几分地方保护的色彩。

(三)调解组织素质不高,欠缺群众信任

诉调对接因其较强的专业性色彩在当前社会条件下确实存在社会认知缺失的窘境,再加上受大调解时期“粗暴调解”工作方式的负面作用,普通民众在诉讼过程中大多不会主动选择以诉调对接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社会调解员的素质普遍有所提高,但现阶段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依赖度较高,在日益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面前难免有所受限。

三、国外类似机制的发展经验

1、美国ADR制度

美国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诞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之后,风起云涌的经济局势变化,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满足美国民众的诉讼需求。为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司法当局将ADR制度纳入法制建设和轨道。在传统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纠纷解决程序,其最为主要的特点是诉讼与调解交替使用,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法院设置了缴费制度,借以规避恶意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可能性。

2、英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与美国的诉调对接制度相比,英国法院的推行调解更为传统保守,它采取了一种相对自主的方式,赋予了纠纷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其仅在法律制度中规定更多的鼓励调解条款,法院仅具有鼓励和帮助当事人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的义务。当然,面对恶意选择调解的当事人,英国法院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3、日本调解机制

在日本,调解与诉讼同样密不可分,调解组织是法院的内设机构。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2

日本采取消极立法的方式,直接的法律规范中明确不能适用调解的情形。同时,如果调解双方的调解协议违反强行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调停委员会的意见决定调解程序的终止,在此基础上赋予当事人两周的异议期。同时,为规避恶意当事人,日本也选择了采取了惩罚措施。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规范层面

随着新型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主管机构应因势利导,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诉调对接平台,在各类社团、社区、行业协会、民营企业、集贸市场等社群中探索建立基层调解机构,联合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并优化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对现有诉调对接机制一系列制度和规则加以完善的重点应是优化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更大程度的发掘司法系统的自身潜力。

(二)实践层面

要完善监督和保障机制。监督机制是机制效率的有力保障,调解机构内部的监督。具体来说,通过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转实效进行的反馈,由对接机构的相关部门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转及调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资金支持是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而有关的资金来源的保障则是需要更广泛的调度予以保证,这也要求司法和行政等多部门的共同合作才会有可能真正落实。此外,要提升工作效率。确立法官与调解员的具体分工,避免推诿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才库建设的方式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人才后备资源体系,以确保调解机制可以长期有效的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杜莹.“诉调对接”机制相关问题的探析.法治与经济.2010(4)

[2]董扬.诉调对接:法院主导构建的调节机制.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韩少军.论多元化法院调解制度的构建[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4]刘树桥.大调解格局下的诉调对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1).

[5]王亚新.诉调对接和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法学论坛.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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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量与和探索规律

第11讲常见的量及探索规律 第一部分知识点梳理 1.长度、面积、体积(容积)、质量单位及其进率 长度1千米=1000米 1米=10分米 1分米=10厘米 1厘米=10毫米 面积1km2=100公顷=1000000m2 1公顷=10000m2 1m2=100dm2 1dm2=100cm2 1cm2=100mm2 体积(容积)1cm3=1000dm3 1dm3=1000cm3 1cm3=1000mm3 1dm3=1L 1cm3=1ml 1L=1000ml 质量1吨=1000千克 1千克=1000克 2.常用的时间单位及其关系 年月日时、分、秒 一年有12个月,平年全年有365天,闰年全年有366天 按大 小月 1、3、5、7、8、10、12月是大月,每月31天 一星 期有 七日, 一日 =24小 时 1小时=60分 钟 1分钟=60秒 4、6、9、11月为小月,每月有30天 2月既不是大月,也不是小月,平年2月有28 天,闰年2月有29天 按季 度 1月、2月、3月为第一季度 4月、5月、6月为第二季度 7月、8月、9月为第三季度 10月、11月、12月第四季度 注意:是4的倍数的公历年份称为闰年,当公历年份是整百时,必须是400的倍数才是闰年,否则是平年。 3.人民币的单位及其进率人民币的单位是:元、角、分。 1元=10角 1角=10分 4.名数的概念及其改写 (1)名数:把数量和单位名称合在一起叫作名数。如:60分米,5千克等。 (2)名数的分类:名数分为单名数和复名数。 单名数:由一个数和一个单位名称组成的数称为单名数。如:4吨,2厘米等。 复名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及单位名称组成的名数叫作复名数。如:5元3角。

法院协助调解机制研究(一)

法院协助调解机制研究(一) 在当下大力倡导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际,我国法院通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借助社会力量来化解矛盾、纠纷。相对于以往法院独自对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而言,“诉调对接”是一种新的机制,这一新机制主要包括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两种形式。与委托调解相比,协助调解的形式更为灵活、程序性因素也更少,所以研究起来也更为困难。尽管如此,如果细心去收集的话,还是能够找到一些协助调解的资料的,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就有关于协助调解的规定,一些法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对协助调解做出了规制,在一些书籍和报刊上也有一些关于协助调解的报道1]。本文主要根据上述资料,对我国法院正在大力推广的这一机制作一初步研究。 一、协助调解的性质 协助调解是指法院邀请调解人参与诉讼调解,请调解人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促进纠纷的调解解决。 与委托调解相比较,协助调解的性质是清晰的,委托调解的情况比较复杂,其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委托调解的不同情形而定2]。协助调解在性质上不存在任何疑问,它是法院调解的一种形态,协助调解虽然有协助人参与调解,并且协助人多种多样,但从根本上说它仍然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性质的调解。 协助调解的特征是: 第一,协助调解是诉讼调解。协助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已经诉讼到了法院,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并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该案件。法院对诉讼案件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邀请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协助调解。但即使是邀请他人参与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诉讼调解,只是在调解中有协助人参与其中。 第二,协助调解是以法院为主体的调解。在协助调解中,主持调解的仍然是人民法院,法院对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方案的形成、调解协议的审查和批准、调解书的制作负有责任。在调解中,法官需要认真研究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提出具体的调解意见,协助人主要是根据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意见,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协助人帮助法官做调解工作,对调解成功起着重要的作用。强调协助调解是法院调解,并非是要贬低协助人参与调解的重要意义,也不是要限制协助人发挥其作用。实际上,协助人在调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协助人不仅可以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工作,而且可以帮助法院出主意、想办法,提出有助于解决纠纷的方案。从一些案例看,正是由于协助人的加人,正是由于协助人对当事人的影响力,才使得纠纷最终调解成功。 这表明,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不同。对那些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来说,尽管存在着法院的委托行为,但调解的主体已经不是人民法院,调解在性质上已成为人民调解,除非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便是人民调解协议。即使是那些委托调解成功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通过确认程序,把调解协议转化为法院调解书的案件,真正的调解主体,也是受法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二、协助调解的历史沿革 协助调解在我国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可以说是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限于文章的篇幅,这里只追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至1966年这一时期我国法院协助调解的历史3]。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法院在调解中就采取了协助调解的方式。边区司法机关的审判方式之一是“法官下乡就地审判:我们的法官是常常下乡到诉讼人村里去审判的,既易于查清案情,又能教育群众。凡属于调解范围内的案件,于事实清楚后,又可以以法官为主或完全交给群众去调解,审判与调解结合进行,极易做到人情人理。这种审判方式的基

诉调对接实施细则1

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构建矛盾 纠纷调解大格局 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自实行诉调对接工作以来,各成员单位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全镇社会政治稳定。但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调解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到每一个“点”,则无论是组织机构、队伍素质还是物质保障等方面,与保证有效开展工作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目前绝大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村自治组织的人员兼职的,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摸清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其次,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调解人员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这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直接瓶颈。 2、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完全确认,直接制约调解衔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相应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往往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忽视对人民调解成果的合理利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更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效力就更弱,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变得毫无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为平息纠纷所作出的努力前功尽弃。因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程序在协议效力问题上的衔接,直接关系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 3、行政调解整体上有所弱化,准确定位尚需进一步厘定。现代社会,哪里有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哪里就有通过行政调解、协调解决本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的需要,这也是执政为民理念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行政调解的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且调解的力度和工作的细致程度较以往有所减弱。这既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因素,也与近年来公民、法人权利意识增强、过分依赖法律诉讼有关,使得包括行政调解在内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作用被忽视,甚至受到一定的挤压和排斥,诉讼救济由最后一道权利屏障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和前沿防线。

【工作总结】 县法院关于构建诉调对接新模式的工作总结

县法院关于构建诉调对接新模式的工作总结 一、背景与起因 近年来,随着XX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社会矛盾显凸,房屋拆迁、民间借贷、买卖合同、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权属等方面纠纷增多,诉内、诉外问题混杂,矛盾呈现多样性。法院本身人员不足,且新收案件增多,矛盾纠纷集中反映。201X年XX县法院新收案件5996件,与201X年同比增加45.8%。如何根据社会矛盾纠纷多样性的特点,处理好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促使当事人以最适合的方式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案多人少矛盾,形成合理的诉讼审判格局,成为XX县法院着力探索的问题。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提出,“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201X年以来,XX 县法院按照诉调对接平台与诉讼服务中心结合建设的思路,以审判工作为依托,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平台,加强与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配合,构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324”(三个特色调解室、两种工作方式、四项规章制度)诉调对接新模式,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化解矛盾合力,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法与经过 XX县法院着力构建多元衔接诉讼服务体系,设立特色调解室,衔接联系点,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一)设立三个特色调解室,搭建诉调对接平台 XX县法院依托诉调对接中心,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设立三个联动调解室,构建多元衔接诉讼服务体系。一是家事联动调解室。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的现状,XX县法院在诉服中心和六个法庭特设家事联动调解室,分别聘请3名资深退休法官和若干名优秀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负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二是道交联动调解室。XX县法院挂牌成立了道路交通案件联动调解室,公安、道交调解委员会和法官联合办公,共同化解道交案件。201X年,XX县法院共调解道交案件130件。三是名人联动调解室。XX县法院注重发挥名人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经常邀请老党员、退休干部、老教师和“两代表一委员”等热心人民调解、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乡贤名人,参与到法院案件的调解中来。如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彭伟平参与调解家庭婚姻案件。彭伟平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现身说法”,化解了多起“围城”烦心事,劝和了多对婚姻当事人。

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

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置于社会和谐管理趋势下,国内各地法院在诉前调解机制上不断摸索、创新,形成相当数量的成熟模式,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正是目前最具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调解机制之一。本文认为,法院主导型诉前调解机制应成为我国构建诉前调解制度主要走势,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调审分离基础上,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 一、引言 21世纪已走过的17年间,国内法院和信访部门的案件压力与日俱增。伴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诉讼爆炸”局面也逐渐形成,这更进一步加重了司法机关肩上重担。置于此严峻形势下,对ADR机制的探索,成为国内司法机关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项目。调解“适度社会化”理念的深化,让诉前调解模式得以不断发展和推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确立了委托调解制度,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从传统的主动引入纠纷转变为主动引流纠纷,通过积极培训调解员、委托法院外调解组织等手段,来提升诉外调解组织的解纷能力。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邀调解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在国内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也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地区需求的相关举措。从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来看,目前国内对诉前调解的探索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化模式;第一种模式为立案前由法官来调解解纷的模式,即立案法官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积极调解相关案件,避免该纠纷进入法院。当前国内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在实践着该制度;第二种模式是诉前委托调解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在立案前,由法院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的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第三种则是法院诉调对接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在法院内派驻社会力量,由该社会力量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主动进行纠纷调处,以避免纠纷更加恶化。 在西方国家进行的ADR探索中,法院诉前调解被认为是最为关键的一种方式。ADR既被认作是一种不同于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被认作是一种相互依附和作用于司法的机制,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正好能将其与现行法律机制间的依存、作用关系做出清晰表达。基于上述讨论,本文将以法院诉调对接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中解析出我国法院未来诉调对接的走势,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中国法院未来的诉调对接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 典型事例征集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精神,探索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及各调解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中的作用,中国法学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主题,于年月共同举办“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届时将邀请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政法委、首都综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全国知名法学家出席论坛。为了确保“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富有成效,并为中央有关部门提供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决策参考,在高峰论坛召开之前我们还将举办“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主题的征文活动。 在征文的同时,为了及时总结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社会各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诉调对接方面已有的典型做法 和先进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本次论坛特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诉调对接典型事例征集活动。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本届论坛,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推荐优秀典型事例。 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集范围

.以近年来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进行的制度创新实践为主。 .中央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各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申报。 .凡属于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相关的典型事例、案例和创新机制等均可申报。 二、事例标准 .真实性。选送的事例要来自地方实践探索,禁止虚构和杜撰。 .创新性。选送的事例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方面具有创新的性质。 .实效性。选送的事例应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实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典型性。选送的事例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其他地区、单位具有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评审与奖励 .由专家评审组遴选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典型最佳事例件,优秀事例若干。 . 拟邀请最佳事例和优秀事例获奖代表单位出席于年月份在京举办的“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并颁发荣誉奖牌。 .根据报送有效典型事例的情况,评选出“优秀组织奖”单位若干名。

常见的量与探索规律总复习

常见的量与探索规律总 复习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课 次教学计 划 常见的量及探索规律 一、教学温故:讲解作业。 二、课前热身: (1)65000毫升=( )升=( )立方米 时=( )时( )分 82050平方米=( )公顷 立方米=( )立方分米 (2)1,32,85, 2113 ,( ),( ),… (3)21,51,101,17 1 ,( ),( ),… (4) + , ÷=10那么, ( =( )。 (5)已知a+a+a+b+b=54 a+a+b+b+b=56,求a= ( ) b=( ) (6)已知Δ+Δ+Δ=75,□×Δ=100,★÷□=120,则★=( )。 (7)先观察下面各组中的计算规律,再按规律计算。 8Δ2=8+9=17 5Δ3=5+6+7=18 4Δ6=4+5+6+7+8+9 … 7Δ3= 。 10Δ4= 第一部分 知识点梳理 1、 长度、面积、体积(容积)、质量单位及其进率

2、常用的时间单位及其关系 注意:是4的倍数的公历年份称为闰年,当公历年份是整百时,必须是400的倍数才是闰年,否则是平年。 3、名数的改写方法: 乘以进率 低级单位名数高级单位名数 除以进率 4、探索规律 (1)算式中的规律:数学算式中的规律,应认真观察算式、结果中的特点,再根据规律完成这一类题型。 (2)数列中的规律: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的一列数叫作数列。 ①规律蕴含在相邻两数的差或倍数中;

②以数列的前几项为一组,以组为单位找出关系和规律;③需将数列分解,通过对比找出规律。 (3)数图形中的规律: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去数,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①数线段的规律:公式为 2 ) 1( n n (n 为端点数) ②数长方形的规律:长边上的线段条数乘以宽边上的线段条数等于长方形的总个数。 ③数正方形的规律:n ×n+(n-1)(n-1)+…+2×2+1×1(n 为正方形一边上的小格数)。 (4)方阵中的规律:方阵中每边的人或物体的数量相等,相邻两层、每边上的数量 相差2, 四边形四条边上的数量相差8。 ①方阵问题每边上的数量与四周的数量关系:四周的数量=(每边数-1)×4 ②空心方阵中的数量关系:总数=(外层每边的数量-层数)×层数×4 ③实心方阵中的数量关系:总数=外层每边数×外层每边数 (5)周期中的规律:先找出周期的数量,再用总数除以周期的数量,如果正好是整数,结果是周期的最后一个数;如果是整数个周期且多了n 个,结果是周期数的第n 个数;如果不是第一个开始循环,可以用总量减去不是循环的个数后再进行计算。 第二部分 精讲点拨 例1 填空 (1)1050毫升=( )升 8 5公顷=( )平方米 (2)54 3时=( )时( )分( )秒 举一反三:

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的研究

关于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的研究 一、全市各级法院对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是如何认识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刻不容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决定,已经确立为国家的发展目标。 市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社会突出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并将其列为市委的重大改革事项,这是对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实践创新,对于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法院主动站位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积极推进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首先是搭建好诉讼调解对接的平台,加强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建设,转变群众有纠纷就到法院打官司的传统观念,将因诉讼造成的“利益对抗体”变为通过调解达成的“利益共同体”,以此实现矛盾纠纷的解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避免“民转刑”事件的发生。同时,全市法院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通过调解综合各方的利益诉求,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并通过诉调对接

多元化解机制整合调解力量,实现诉讼与调解机制的有效对接,使诉讼与调解互为补充,充分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按照“应调尽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使矛盾纠纷能够以最合适、最有效的方式得以化解。 人民法院作为全市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的参谋者和践行者,必须发挥“龙头”和“核心”作用,要把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市委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用真抓实干践行“敢转争”实践活动,真正实现把诉讼与调解对接好、把纠纷数量降下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在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中,如何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引领”作用?在工作中有哪些具体打算? 一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党政主导来构建纠纷解决体系,通过司法引领和保障来提升纠纷解决的权威,通过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来促进纠纷的分层递进解决,努力构建一个体系化、权威化、科学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诉调全对接、矛盾大化解、信访精治理”的符合XX实际、具有XX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二是搭建好诉调对接平台。完善和疏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依托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这个平台,无缝对接和指导市、县、

司法局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经验材料

司法局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总结经验材料 XX市司法局与法院为创新实践“司法和谐”理念,积极探索新时期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途径,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调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作用,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开辟了“诉调对接”全新调解途径,减轻群众诉累,促进社会和谐。 一、构建平台,夯实基础,实现诉调平稳对接 搭建合作平台,夯实对接基础,是实现诉调平稳、无缝对接,确保诉前调解实施的关键。XX市司法局与法院采取四项有力措施,切实减少对接中的摩擦和震荡,促进双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促和谐,一是实现场所对接。XX年10月,法院在办公楼内腾出房子和接待大厅,司法局设立了镇江市首家“人民调解窗口”和调解室,当事人不出法院就可进入人民调解程序,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降低了成本。XX 年3月又向基层司法所和法庭延伸,目前又在导墅、吕城、后巷三个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及调解室,与法庭联手调处矛盾纠纷和简易诉讼案件,实现诉调对接,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实现人员对接。法院与司法局商定,接待大厅设专职调解员,聘用了司法局原副局长宋金凤担任专职调解员,法院指定1-2名审判人员担任业务指导员,在基层法庭由司法局聘用三名专职调解员分别到三个法庭担任专职调解员,

每个法庭派1名法官担任业务指导员,专职调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工资待遇在司法局专项拨款中解决。三是实现管理对接。对已纳入诉前人民调解机制的诉前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窗口”先行调解,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纠纷调解完毕,调解室填写《民间纠纷受理、处理、回访登记簿》以XX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调解书,以正式公函通知法院纠纷调处结果。对未调结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将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经过等书面材料移交法院立案庭,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立案庭按规定及时审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四是实现效力对接。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确定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健全制度,促进运行,强化“诉调对接”社会基础 “诉调对接”的良性运行,是靠制度的规范来保障的。司法局非常注重以制度促规范,具体落实四项制度,强化了“诉调对接”的社会基础。一是落实免费调解制度,减少当事人成本支出。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组织当事人所在镇(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参与调解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司法局在专项拨款经费中支付。调解员的工资、奖金亦由市司法局在专项拨款经费中安排。当事人不需要支出任何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 精品文档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 我国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总量大且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892382件,是2016年年案件受理量的倍;2016年至2016年,仅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就以40%的速度逐年增长。与保险诉讼纠纷增多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理赔理念严重滞后,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缺少积极主动的保险理赔服务意识,没有积极组织或参与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由于保险纠纷当事人缺少保险理赔及相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当事人凭借自身之力协商调解化解矛盾举步维艰,自行协商不成后,当事人自然会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维权。第二,保险公司理赔存在明显的惜赔现象。目前的保险理赔仍停留在以往延续下来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保险理赔政策比较保守、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与法律标准相背离。特别是对于调解,保险公司错误地将调解的前提理解为调解赔偿的金额必须低于法院判决的金额,甚至必须低于保险公司的核赔金额。这种错误的理赔理念,严重背离“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保险理赔原则,将保险纠纷当事人拒之门外,并最终事与愿违地将案件引导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现象突出,经对江苏及上海地区基层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类型进行调研发现,道路交通事故 1 / 15 精品文档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量占到了法院总受理案件量的50%左右,这极大地占用了司法资源,导致法官疲于应对保险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负荷巨大,兼顾调解

的精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近些年来,保险理赔难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人民群众讨论得多、指责得多,但是能够有效化解保险理赔难的办法不多,全社会层面迫切需要获得更加便捷、公正、专业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问题的累积、矛盾的升级,严重背离了中国人对待纠纷时传统的“以和为 贵”“调处息争”的处世之道,诉调对接模式呼之欲出。我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是法制建设的进步,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机制创新,也是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生动实践。诉调对接调解员是随着我国诉调对接调解机制孕育而生的,其身份定位必须要切合纠纷诉调对接模式的需求及矛盾的指向。 目前保险理赔难、诉讼率高的原因何在,如何打破这一“斯芬克斯”不解之谜,与问题的收集和分析相比,破解这一难题更需要勇于挑战的先行者去实施。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在调解过程中的积极协调,建议并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赔付;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及时总结、归纳保险公司惜赔理念的主要表现,及时向当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 2 / 15 精品文档 院反馈,以便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查明问题,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督促保险公司回归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赔付的理赔理念,缩短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与法院判决标准之间的差距,逐步扭转社会对保险理赔的负面评价。xx 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我国保险纠纷诉讼案件量暴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方式维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甚至成为了一种风气。导致这种全民诉讼的风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事人缺少法律维权的渠道,缺少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的“老娘舅”来帮助其维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搭建了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

数与代数第一学段教材分析

“数与代数”领域教材分析 一、“数与代数”的地位、作用和内涵 数与代数的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课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有着重要的教育价值。与传统的中小学数学的有关部分相比,《标准》对于数与代数这一学习领域,无论从目标还是内容、结构以至教学活动等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变化。特别表现在:重视对数的意义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数感和符号感;淡化过分“形式化”和记忆的要求,重视在具体情境中去体验、理解有关知识;注重过程,提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自主活动,提高发现规律,探求模式的能力;注重应用,加强对学生数学应用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提倡使用计算器,降低对运算复杂性和速度的要求,注重估算等。 二、“数与代数”的内容在教材中的安排 《数学课程标准》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以培养学生数学能力为主线,将以往繁杂的“数与代数”知识整合为“数的认识、数的运算、常见的量和探索规律”,有层次地安排在各个学段的各册教材中,体现了“数与代数”知识螺旋上升的规律。在教材中的具体安排见下表: 数与代数领域教材结构表(一 ~ 六年级)

分布特点1.相关内容分布在不同的单元,上、下册或不同年级。 2.同一内容分布在不同学段。

以小数内容为例: 三年级下册认识小数——小数的引出小数的读写 例1——小数的意义写法例2——小数的大小比较 例3——简单的小数加法例4——简单的小数减法 四年级下册第四单元小数的读写、意义、大小比较;小数的性质;名数和小数的改写;求一个小数的近似数。第六单元小数加、减法、混合运算以及整数的运算定律推广到小数。小数乘除法五年级上册三、与老教材相比,新教材“数与代数“增加的新内容: ? 1.增加负数的认识 ? 2.增加计算器的使用 ? 3.强化估算的作用 ? 4 加强综合应用和探索规律 削弱的地方 ?珠算 ?繁杂的运算 ?概念的死记硬背 ?应用问题的分类 ?文字题的要求 四、“数与代数”的教学目标 ●从知识技能、数学思考、问题解决、情感态度说第一学段(1-3年级)学段目标: 经历从日常生活中抽象出数的过程,理解万以内数的意义,初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TE5302000-2009-007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 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索取号TE5302000-2009-007 *产生日期2009-11-23 *关键词诉调对接工作规则 *内容描述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金法[2009]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诉讼与调解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调对接包括横向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中心、街镇工业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重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公开、高效、便民

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在全区11个街镇、工业区设立巡回调解室,由区法院民一庭、朱泾法庭与区司法局基层科派专人负责,实现无缝对接,负责指导区联调委、各街镇和工业区、200个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流动信访、咨询接待与案件审理工作。 第五条诉调对接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拟定诉调对接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涉及诉调对接工作的部门协调; (三)组织开展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委托调解工作,接受各街镇和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的案件; (四)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进行司法确认; (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 (六)与诉调对接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 (七)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受理案件范围

诉调对接机制

曹埠镇诉调对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和县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推进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结合法院职能和本地实际,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建设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优先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原则; 我镇大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一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坚持调解优先自愿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3.坚持便民便利原则; 大调解工作围绕着人民利益展开。为人民服务,就要便民便利。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最有效最便捷的渠道。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

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4.坚持有效定纷止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处理程序; (一)审查材料。受理纠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人民法院《建议人民调解函》或《委托人民调解函》、有关纠纷材料的复印件。 (二)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和《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当事人在填写《人民调解书》前反悔,拒绝按受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相关的人民法院。 (三)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凋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报当地司法所备案,其中属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应报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经调解来

探索与表达规律公开课学案

§3.5探索与表达规律(第一课时)(学案) 棠湖中学外语实验学校陈亮 一、教学目标 1.在探究具体事物的数量关系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用符号进行一般化的表示,发展学生的符号意识. 2.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体会教学的转化思想及特殊到一般的思想. 3.经历具体问题中对数量关系的观察、分析、归纳、概括、猜想的过程,培养探索发现和创新的能力. 4.在大胆尝试中获得成功的体验,形成积极参与学习、勇于面对挑战的学习态度,同时感受数学思想方法的重要性及数学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二、教学重难点 重点:经历探索具体事物的数量关系的过程,体会探索规律的步骤与方法. 难点:用代数式表示一般规律. 三、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 四、教学过程: 1.导入主题:通过“警衔符号”,“功勋级别”,“国民党密文”,“古建筑石壁文字”引入探索及表达规律的课题. 2.探究规律: (1)活动一: 图形序号 1 2 3 4 5 n 五角星个数 (2 次数 1 2 3 10 ... n 时间(s) 3.6 7.2 音节(个)20 40 ( 3) 活动三: 层数 1 2 3 4 ... n 图一圈数 1 4 图二圈数 1 6

(4)活动四: (5)活动五: 图形序号 1 2 3 4 5 n 圆圈个数 (6)活动六:日历 问题:日历中的套色方框中的9个数字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3.口算接龙: 第1题:1,3,5,7,( );第2题:2,4,6,8,( ); 第3题:1,-1,1,-1,( );第4题:2,4,8,16,( ); 第5题:-1,3,-9,27,( ); 第6题:1,10,100,1000,( ); 第7题:1,2,3,5,8,( ); 第8题:1,3,6,10,15,( ). 4.课堂小结:探索规律的一般步骤: 具体问题→观察特例→猜想规律→表示规律→验证规律???重新探索 不成立得出结论 成立 5课后作业:教材P98随堂练习,P99习题2.8直接做在书上。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 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周田、西江人民法庭、各乡镇司法所: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的衔接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开

放的、生态的,和谐平安小康的会昌”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信息渠道,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各自独特作用,减少诉累和对抗,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夯实调解衔接基础力量 1、明确“诉调对接”工作联系机构和工作主体。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共同成立由分管副院长、分管副局长、立案庭长、法庭庭长、基层股长组成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院立案庭,具体负责诉讼与调解衔接的组织实施、信息联络、数字统计等日常工作。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为“诉调对接”的工作主体,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支持下,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能力,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充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力量。挑选政治坚定、知晓法律、清楚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以村(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乡镇司法所调解为轴心、法庭司法调解

《探索与表达规律第2课时》公开课教学设计【北师大版七年级数学上册】

第三章整式及加减 3. 5 探索与表达规律 第 2 课时教学设计 会用代数式表示图形、数字问题中的数量关系,能验证所探究的规律. 重点:经历探索规律并用代数式表示规律. 难点:探索规律的方法. 一、创设情境,引入新知 请你任意想一个数,将这个数减去1后乘以2,再减去3,然后加上5,将最后的结果告诉老师.让老师猜猜你心中想的那个数是几? 二、复习回顾 1. 如果长方形的长为m,宽为n,则长方形的周长为,面积为. 2. 若圆的半径为,则其面积为,周长为. 3. 若长方体的长宽高分别为a,b,c,则其体积表示为. 4. 用字母表示运算律: 加法交换律: 加法结合律: 乘法交换律: 乘法结合律: 乘法分配律: 代数式: 形如2(m+n),mn,πr2,2πr,abc,a+b,ab+ac这样的式子.即用运算符号(+、-、×、÷、乘方、开方)把数或表示数的字母连结而成的式子. 注意: ◆教学目标 ◆教学重难点 ◆教学过程

单独的一个数字和字母也叫代数式.单独的一个数或者字母也是代数式,如:5, π ,a 等. 列代数式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数字与字母、字母与字母相乘,要把乘号省略;如2×a 写作2a ,a ×b 写作ab , 2×(a +b )或(a +b )×2写作2(a +b ). 2. 数字与字母、字母与字母相除,如:()4,22 a b a b a ++÷要写作 3. 如果字母前面的数字是带分数,要把它写成假分数,如:223a b a b 3 12要写作 55 三、合作交流,探究新知 小明:你在心里想好一个两位数,将十位数字乘以2,然后加上3,再把所得新数乘以5,最后把得到的新数加上个位数字,把你的结果告诉我,我就知道你心里想的两位数. 小亮:怎么知道的呢? 要求:同桌两人分工进行. 你发现的规律是什么? 如果用a 、b 分别表示一个两位数的十位数字和个位数字,那么这个两位数可以表示为10a +b ,则可得5(2a +3)+b =10a +b +15 规律:结果为原两位数与15的和. 1. 任意写出一个两位数; 2. 交换这个两位数的十位数字和个位数字,又得到一个数; 3. 求这两个数的和 . 这些和有什么规律? 你们组能发现并验证这个规律吗? 要求: 1. 请解决本节课最初的游戏问题; 2. 以每个小组设计类似的数字,游戏并解释其中的道理 . 请你任意想一个数,将这个数减去1后乘以2,再减去3,然后加上5,将最后的结果告诉老师. 设心中的数是x ,2(x -1)-3+5=2x -2-3+5=2x . 结果除以2就是心中的数了. 四、应用新知 一个三位数能不能被3整除,只要看这个数的各位数字的和能不能被3整除,这是为什么?四位数能否被3整除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律?你还能得到哪些结论?

常见的量与探索规律总复习

课次教学计划 常见的量及探索规律 一、教学温故:讲解作业。 二、课前热身: (1)65000毫升=( )升=( )立方米 1.4时=( )时( )分 82050平方米=( )公顷 4.6立方米=( )立方分米 (2)1,32,85, 2113,( ),( ),… (3)21,51,101,17 1,( ),( ), (4) ( + , ÷0.5=10那么,

(, =()。 (5)已知a+a+a+b+b=54 a+a+b+b+b=56,求a= ( ) b=( ) (6)已知Δ+Δ+Δ=75,□×Δ=100,★÷□=120,则★=()。 (7)先观察下面各组中的计算规律,再按规律计算。 8Δ2=8+9=17 5Δ3=5+6+7=18 4Δ6=4+5+6+7+8+9 … 7Δ3= 。 10Δ4= 第一部分知识点梳理 1、长度、面积、体积(容积)、质量单位及其进率

2、常用的时间单位及其关系 注意:是4的倍数的公历年份称为闰年,当公历年份是整百时,必须是400的倍数才是闰年,否则是平年。

3、名数的改写方法: 乘以进率 低级单位名数高级单位名数 除以进率 4、探索规律 (1)算式中的规律:数学算式中的规律,应认真观察算式、结果中的特点,再根据规律完成这一类题型。 (2)数列中的规律: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的一列数叫作数列。 ①规律蕴含在相邻两数的差或倍数中; ②以数列的前几项为一组,以组为单位找出关系和规律;③需将数列分解,通过对比找出规律。 (3)数图形中的规律: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去数,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①数线段的规律:公式为 2)1 ( n n (n为端点数) ②数长方形的规律:长边上的线段条数乘以宽边上的线段条数等于长方形的总个数。 ③数正方形的规律:n×n+(n-1)(n-1)+…+2×2+1×1(n为正方形一边上的小格数)。(4)方阵中的规律:方阵中每边的人或物体的数量相等,相邻两层、每边上的数量相差2,

常见的量与探索规律总复习

课 次 教 学 计 划 常见的量及探索规律 、教学温故:讲解作业。 、课前热身: 算式中白匸 和. 代表一个数。已知:(一 + J ( ) = ( )o 已知 a+a+a+b+b=54 a+a+b+b+b=56,求 a=( 已知△ +△ +△ =75,^XA =100, ★十□ =120,则^ =( 先观察下面各组中的计算规律,再按规律计算。 8A 2=8+9=17 5 A 3=5+6+7=18 4 A 6=4+5+6+7+8+9 … 7A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 10 A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知识点梳理 1、长度、面积、体积(容积)、质量单位及其进率 2、常用的时间单位及其关系 (1 ) 65000 毫升=( 82050 平方米=( ⑵1 2 5匹 ,3 , 8 , 21 , 1111 (3)—,-, 一 , 一 )升 =( )立方米 )公顷 时=( )时( )分 立方米=( )立方分米 )x =匚宁=10那么, b=()

注意:是4的倍数的公历年份称为闰年,当公历年份是整百时,必须是400的倍数才是闰年,否则是平年。 3、名数的改写方法: 乘以进率 低级单位名数* > 高级单位名数 除以进率 4、探索规律 (1)算式中的规律:数学算式中的规律,应认真观察算式、结果中的特点,再根据规律完成这一类题型。 (2)数列中的规律: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的一列数叫作数列。 ①规律蕴含在相邻两数的差或倍数中; ②以数列的前几项为一组,以组为单位找出关系和规律;③需将数列分解,通过对比找出规律。 (3)数图形中的规律: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去数,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①数线段的规律:公式为0口(n为端点数) 2 ②数长方形的规律:长边上的线段条数乘以宽边上的线段条数等于长方形的总个数。 ③数正方形的规律:n x n+(n-1)(n-1)+ …+2X2+1 x 1(n为正方形一边上的小格数)。 (4)方阵中的规律:方阵中每边的人或物体的数量相等,相邻两层、每边上的数量相差2, 四边形四条边上的数量相差 & ①方阵问题每边上的数量与四周的数量关系:四周的数量=(每边数-1 )x 4 ②空心方阵中的数量关系:总数=(外层每边的数量-层数)X层数X 4 ③实心方阵中的数量关系:总数二外层每边数X外层每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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