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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7)不干涉别国国内管辖事项。

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编纂

一、《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确立了七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要求所有国家予以严格遵守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含义:指由中印缅三国所倡导的包括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内容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2、历史发展

(1)提出并倡导时期: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

(2)20世纪50年代,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3)20世纪60年代,为一些拉美、非洲国家所接受

(4)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逐步认可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意义

(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2)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3)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和核心

(4)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地基本特征

(5)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贡献第四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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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全人类整体利益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主权原则是整个国际法的基础。没有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就无法存在。

(一)包括: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3、自卫权

(二)国家主权的发展

1.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

君主主权论,1577年发表的《论共和国》: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集团的标志。“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人民主权学说:“人生而自由,为了确保自身的自由,每个公民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社会契约论》“在那里主权者和人民只能有唯一的共同利益,因之政治机构的一切活动,永远都只是为了共同的幸福。这只有当人民和主权者是统一的时候才能做到。”——《献给日内瓦共和国》(三)各国主权平等

(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sovereignty)这个词的原意是最高的或至高无上(supreme)的意思。主权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上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主权已经越来越转向经济方面的主权。另一方面,主权的完全绝对、至高无上的概念也受到了挑战。

1、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2、国家领土主权就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就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五)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

1.自卫权

2.尊荣权

3.平等权

4.交往权

5.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优先)基于国家领土实施的管辖权。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享有管辖权。我国《刑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权国家基于某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国籍而行使的管辖权。国家对自己的国民享有管辖权和保护权,不管该国民在世界的什么地方。

(3)保护性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国家有权对该行为的实施者行使管辖权。

(4)普遍管辖权是指某些侵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

6.独立权: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标志

7.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平等的含义:国家在法律的平等,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反对国际人格上的歧视。

(2)表现国家平等原则的国际惯例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1.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2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例外

(一)不适用国内关系

(二)合法的武力使用:(1)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自卫战争

(3)民族解放战争

出处

传统国际法

巴黎和会《国际联盟盟约》主要内容

国家的基本权力:“诉诸战争权”

进一步限制战争权

海牙和平会议《国际纷争和平解决公约》限制国家战争权

《非战公约》“战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废除战争权

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冲突的

事实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

《联合国宪章》

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解决了非战公约的漏洞,用“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代替“禁止战争”

确立了“战争罪”为国际犯罪

3、两次海牙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899年:提出了限制国家战争权的问题:(1)“为国际关系上尽量免除诉诸武力起见,缔约各国都愿尽力于国际纷争之和平解决。”(2)“遇有重大之意见冲突或纷争事件,当于未用兵之前,缔约各国酌度情形,请友邦一国或数国斡旋或调停。”(3)第三国可以主动进行斡旋或调停。《国际纷争和平解决公约》

1907年的海牙公约禁止国家以兵力向债务国索债,但欠债国不得拒绝公断。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政治解决:(1)谈判和协商

(2)斡旋和调停

(3)国际调查与和解

(4)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

【政治解决无拘束力,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

2、法律解决:(1)仲裁

(2)诉讼

【司法解决法律解决虽然也许经过当事国的事前同意,但一旦进入解决的程序,仲裁裁决或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的拘束

力。】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2、干涉的定义:干涉就是一国或数国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图,利用政治、经济等手段,采取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部事务,使该国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改变它原来的政策,以造成有利于自己的情势。

(二)所谓的合法干涉:1、“依据权利的干涉”两国之间订有条约或者按照国际习惯法,如果一国违反了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另一国有权进行干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5、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七.民族自决原则

原殖民地人民和托管地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谋求本民族的经济发展。每个民族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1、形成过程

最早在1795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发表的《万国公法宣言》提出:“各国人民不论人数多少,不论领土广狭,一律是独立的和主权的。”

2、民族自决与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民族自决不得解释为他国可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3、西藏、香港、台湾问题

八、全人类整体利益原则

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需要所有国家共同合作才能解决。

国际联盟盟约: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必须将争端交付国联行政院或其他仲裁庭仲裁。

“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仲裁员之裁决或法庭之判决,应于适当期间宣告,而行政院之报告应自受理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对于遵行裁决或判决之联盟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

“也不得向遵从(行政院一致通过的)报告书建议之任何一方从事战争。”

非战公约:1928年,由美国与法国发起,也叫凯洛哥—白里安公约。其正式名称是:《放弃把战争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的条约》。战争本身成为非法。这也是后来审判战犯的依据。序言:“相信断然地废弃战争作为被告国家政策工具的时机已经到来”。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

?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曾规定会员国必须“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

但那时的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安排彼此间的利益或为应付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有限的政治合作。

?国际合作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是《联合国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宪章指出:为维护国际安全与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

?除《联合国宪章》,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里也记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款,其中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

该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等方面的进步。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属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内容。考生须明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掌握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考题以选择题、名词解释题为主,可能出论述题,在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不高。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上确立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亦即基本原则。另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对局部的行政法规范及其适用领域具有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他原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真题·单选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B ) A.民主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科学原则 D.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含义(P67)(名词)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二、具体内容(P67) 1.法律(狭义)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法律”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两种情况。 (1)法律绝对保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法律相对保留 《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1)法律优先行政。 (2)行政不得违法。 【提示】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含义 1.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产生原因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 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体情况选择采用。 3.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适用领域不同;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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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

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刑诉法原则的基石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与灵魂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尽管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但在本质上,无罪推定是一项宪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其宪法的高度,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蕴含的人权精神。 无罪推定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无罪推定最早由现代刑法学之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论证主张:“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无罪的人。”对于这一包含人道主义的法律思想,法国大革命成功后制定的《人权宣言》第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肯定。此后,各国纷纷效仿,相继在宪法和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 在现代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之一。因此,在法律形式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多规定在宪法之中。更重要的是,随着法治文明的传播,该原则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为诸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认为“人之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设立了被追诉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原初地位,为了改变这一法律地位,控诉方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并经由法院判决确认。也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即使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不得对其施以刑罚。由此,在现代社会,惩罚一个人的依据不在于其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而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审判。在此意义上,无罪推定犹如一道屏障,杜绝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施以武断、任意的制裁。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了刑事诉讼法中三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以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作为具体考察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三方面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自负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刑事诉讼原则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主要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检察机关是在开展侦查措施时在场并提供意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是帮助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不是代替公安机关侦查,更没有干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属于相互配合的表现,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属于互相制约的表现。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其中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C选项正确。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上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上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助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2010年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 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四、简答 1、简述行政法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 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 三、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 第二编主体论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填空题 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 二、多选题 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 B.精简原则 C.高效率原则 D.依法设置的原则 2、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如(AB)。 A.民航 | B.铁路 C.国家科委 D.国家体委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主体特征。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章受委托组织 } 一、单选题 1、下面所列组织中在行政法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 ) A.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处 B.县公安局所属的道路交通警察队 C.某区街道办事处 D.法律授权颁发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2、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下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裁决各种治安案件,试问乡人民政府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裁决(B ) 】 A.县人民政府 B.县公安局 C.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D.甲乡人民政府 3、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所设立的派出组织,在我国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A) A.省级政府 B.县级公安局 ^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二、多选题 1、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的是(BD )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

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 (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

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 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②程序法定原则除了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以外,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司法审查原则 (1)司法审查原则的概念 司法审查原则的含义是指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原则在某些国家的理论和立法上又被称为正当程序原则,也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 (2)司法审查原则的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追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着强大的刑事追诉权,由于国家权力本身的特质,刑事追诉机关行使侦查权与控诉权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强制性,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构成威胁。为了防止侦控机关滥用强制权、非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中立的法院要求审查的权利,由法院对刑事追诉机关权力行使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它们是各国公认的、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们是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具体原则: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一些国际法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 (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集体协助原则。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一致遵守原则。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这项规则说明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是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所应一致遵守的。 (7)不干涉内政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但该事件不得违反国际法),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 (4)平等互惠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为一般国际关系提供原则基础,从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它应当是指导中缅两国关系的原则。《亚非会议宣言》的十项宣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适用于社会制度湘彤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原则就成为所有国家之间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也就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无形原则的意义: (1)它们是从《联合国宪章》受到直接的启示的,但也有自己家的特色。 (2)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3)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

刑诉法习题(第5章)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是( )。 A.两审终审制 B.上诉不加刑原则 C.司法协助 D.审判公开原则 2.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是( )。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C.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D.审判公开原则 3.以下属于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是( )。 A.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B.人民陪审制 C.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D.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在下列机关中,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是( )。 A.人民法院 B.劳教机关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5.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6.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有权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机关为(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8.有权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主体为( )。 A.国家安全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9.有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为( )。 A.人民法院 B.监狱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E.人民检察院 10.以下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是( )。 A.决定逮捕 B.批准逮捕 C.执行逮捕 D.监督逮捕 11.以下不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是( )。 A.决定逮捕 B.批准逮捕 C.执行逮捕 D.监督逮捕 12.权力机关有权通过以下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A.集体监督 B.个别人大代表直接实行监督; C.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 D.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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