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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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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索票索证守则.doc

食品安全法草案: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索票索 证制度-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来源:新华社编辑:陈秀军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1.4主观要件 由于在食品流通损害环节的作用不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赔偿条款区分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原则,对着食品源头的生产者,责任承担更重,不论生产者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有主观过错,都用无过错责任归责;而流通环节中的销售者则要“明知”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违法行为,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如果销售者缺乏主管故意意思,则不能试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仅赔偿民事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 1.5客观要件 一是行为的不法性,行为的不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损害事实确定存在,消费者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因义务主体的不法行为确实对消费者造成现实损害,并不以造成损害事实为条件是因为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领域被消费者购买,现实损害已经存在,消费者的人身利益和信赖利益造成损失。 2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立法建议 2.1明确主观条件 立法中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过错归

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进口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导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食品进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9条增至11条,相关条款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其中:第九十三条新增申请主体,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 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新增的第九十四条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第九十六条新增“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的备案要求,新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新增“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地址”的记录要求,新增“保存相关凭证”要求,修订记录保存期限。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遵守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履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承诺明示书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本企业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厂门处的显著位置设立企业名称标牌,并张贴本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及其副页的复制文本。 二、印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供员工学习使用。 三、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做好相关记录。 四、保证食品标签条例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律在配料表中予以明示。 五、在食品生产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也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以下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保证具备相应的检验人员、检验设备并按下列指标对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

七、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坚决不使用回收食品(回收食品包括: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持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持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八、定期向企业的每位员工宣传如下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期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负责告知企业员工对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知道的内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鼓励每位负责任的公民对企业存在的不法行为,是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为保证投诉举报获得成功,建立采取手机录音录像等方式做好有关违法事实的取证工作。投诉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辽宁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23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3月4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及对策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总结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对策,包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内容,以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原因;对策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阜阳奶粉事件、山西假酒事件、“瘦肉精”中毒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生产者饱受指责,监管者却也备受争议。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是靠企业诚信;二是靠政府监管。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更不是靠检测出来的,而主要是靠生产出来的,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1次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1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 首先,中国是农业大国,有2亿多的分散农户在生产作为食物和原料的产品,农牧业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以及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现象较常见,食品源头污染无法控制。其次,我国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数量庞大。据统计,我国现有约45万家食品生产者和288万多家食品经营者,还有无法统计的小摊贩、小餐饮点,大部分为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给食品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1],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再次,虽然我国食品监管部门众多,但是这些监管部门中,仅是其中的1~2个部门的少数几个人真正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却监管着全市或全县的食品安全工作。以质监部门为例,全国专责食品生产监管的内设机构1 200个、人员总共只有1 400多人,而质监部门面对的监管企业超过45万家。政府机构的发展趋势是精减、高效,靠增加食品监管人员来加强对食品监管的难度较大[2]。长期以来,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的责任,习惯于政府监管部门把住食品安全防线,希望监管部门能时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做到。因此,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而不能全部寄望于政府监管。 2对策 2.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者内在的自觉规范生产动力不强,政府严格监管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一种有效的形式。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日趋完善,作为监管部门,主要任务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法律、法规和标

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承诺书

镇巴县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承诺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 从业人员:家庭住址:村 送达人: 2018年1月18日 为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六、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七、本业主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保证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并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保证符合产品标准的各项指标和规定的要求。 八、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九、所经销的食品必须要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严禁参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对票证不全、来路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失效变质、超过保质期、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或淘汰的食品严禁入市销售。 十、严禁生产、销售、加工有毒有害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指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含非法添加物或添加剂超标的食品、佐料、调味品等;农药残留超标的瓜果蔬菜;使用化学制剂泡发的海鲜产品及其它肉类制品。 十一、在生产、销售、加工食品中,如有违反则根据《刑法》第140条、143条、144条之规定接受处理。

2016《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题答案(BS2016-3)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题(BS2016-3) 姓名:岗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50分) 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3、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4、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6、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7、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8、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对) 2、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 3、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 4、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

司法考试经济法之消费者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司法考试经济法之消费者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司法考试经济法之消费者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为他们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故的始作俑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这些都属于行政性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特别是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而言: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除未经许可外的其他违法情形。除了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外,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不同程度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十类重大的违法行为: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④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⑤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⑥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⑧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对这些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及对策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及对策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及对策摘要:总结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对策,包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内容,以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原因;对策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阜阳奶粉事件、山西假酒事件、“瘦肉精”中毒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生产者饱受指责,监管者却也备受争议。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是靠企业诚信;二是靠政府监管。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更不是靠检测出来的,而主要是靠生产出来的,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1次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1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因

首先,中国是农业大国,有2亿多的分散农户在生产作为食物和原料的产品,农牧业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以及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现象较常见,食品源头污染无法控制。其次,我国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数量庞大。据统计,我国现有约45万家食品生产者和288万多家食品经营者,还有无法统计的小摊贩、小餐饮点,大部分为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给食品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1],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再次,虽然我国食品监管部门众多,但是这些监管部门中,仅是其中的1~2个部门的少数几个人真正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却监管着全市或全县的食品安全工作。以质监部门为例,全国专责食品生产监管的内设机构1200个、人员总共只有1400多人,而质监部门面对的监管企业超过45万家。政府机构的发展趋势是精减、高效,靠增加食品监管人员来加强对食品监管的难度较大[2]。长期以来,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的责任,习惯于政府监管部门把住食品安全防线,希望监管部门能时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做到。因此,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而不能全部寄望于政府监管。 2对策 2.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23号) 2016-03-15 09:33:13 浏览:100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3月4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二、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三、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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