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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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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程序。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湘环发[2010]8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收缴火电、钢铁行业中央及省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以及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

长沙、株洲、湘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收缴市(区)属企业,以及化工、石化、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七个行业中央及省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市级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县(市)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承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条部门分工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审核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资质和排污权交易资质,根据排污权交易情况,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手续。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核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量和可交易量。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的前提下,为排污权交易提供预留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负责督促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在环评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申购排污权,核定其排污权申购量。

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获得的排污权排放污染物。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提供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

排污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根据《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案》,制定和下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办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手续,受理排污权交易申请,并组织实施交易。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三条现有排污单位(含2010年10月1日前已获得环评批文但未正式运行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始排污权”,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可获得初

始排污权。

第四条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实行分级管理。省环保厅负责分配和核定单机2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市环保局负责分配和核定所辖市区范围内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县(市)环保局负责分配和核定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

市环保局汇总、复核和公示辖区内《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市、县(市)分级征收,汇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执收。

第六条排污单位按初始排污权分配量一次性购买五年期初始排污权。

第七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流程

(一)环保部门根据《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向排污单位下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缴费内容、金额及缴款截止日期等。

(二)排污单位按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三)排污单位凭《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一),到交易机构办理初始排污权申购确认手续,领取《初始排污权申购确认表》,获得初始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凭《初始排污权申购确认表》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

(五)交易机构根据申购情况,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中,公开相关信息。

三、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新、改、扩建设项目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或排污单位因实际排污量超过许可排污量的,均需购买排污权。

第九条排污权购买量核定和购买方式。

新、改、扩建设项目以环评审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其排污权购买量。

排污单位因实际排污量超过许可排污量而需要增购排污权时,环保部门在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核定其购买量。

排污单位可通过向交易机构申购或通过其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

第十条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或因关停、破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可以申请转让交易。

第十一条排污权转让量核定和转让方式。

(一)排污单位因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而腾出的排污权,由交易机构回购注销,不能申请挂牌交易。

(二)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其超额部分的排污权可申请交易机构回购,或申请挂牌转让、公开拍卖,或自行储备。

(三)已获环评批文但项目因故取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购买的排污权只可申请交易机构原价回购,不能申请挂牌转让、公开拍卖。

(四)排污单位因关停、破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可以申请交易机构回购,或挂牌转让、公开拍卖。但无偿获得的排污权只能由交易机构无偿收回。

排污权交易资质和交易量的审核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排污权使用年限和转让时段的规定

新、改、扩建设项目排污权使用年限以其试生产时间作为排污权使用起始时间,顺延五年。

申请单位因实际排污量超过许可排污量而增购的排污权,以《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作为排污权使用起始时间,顺延五年。

以《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作为起始时间,以所转让排污权的使用截止日作为终止时间,确定排污权转让时段。

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工作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市交易机构提交《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一、附件二)。市交易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送市环保局审核。

(二)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书》审核。

由省交易机构实施的交易,需提交省环保厅审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交易机构与申请单位商定交易内容、交易方式后,组织实施交易。

申请单位选择直接与交易机构实施交易的,则与交易机构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

申请单位选择挂牌或公开拍卖方式实施交易的,由交易机构将交易信息在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予以披露,待征得合适的交易方后,组织双方实施交易,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

(四)交易方按《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结算后,交易机构向其发放《排污权受让/转让确认表》,申请

单位获得或减少相应排污权。

(五)申请单位凭《排污权受让/转让确认表》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同时办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变更或确认手续。

(六)交易机构根据交易情况,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四、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购买的排污权原则上应来源于本区域(市、县、区)。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应征得省环保厅的批准,并由省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排污权回购、储备和转让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环保、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排污权储备和交易信息,每半年汇总相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人民政府和民间团体为经济发展或支持污染物减排而购买的排污权申请转让时,只能由原交易机构以原价回购。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购买排污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二:转让排污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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