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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法治新论汇萃?法与人:从对立到和谐

何士青

法: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法不是凭空产生的,法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这里的“人”是指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没有人,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既无存在之必要,也无存在之可能;由此,法应该与人协调一致,人应该是法的主体、内容何目的,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持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

法的异化:法与人的矛盾冲突。法的异化是指法背离了自身的本质,变成了不同于它自身的另一个东西;法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人之外的因素如神、物为本。法的异化之一是法的神本化,即法以神为本,匍匐在神的脚下,体现在神是法之源、法之目的,神、正义、法交织在一起。法的异化之二是法的物本化,即法以物为本,拜倒在物(商品、财产等)跟前。法的物本化是在反对法的神本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拜物教在法律中的体现,其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强调法以维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为根本目的,二是强调法以财产保护为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法的两种异化虽然有所不同,但本质一样:二者都导致法与人的矛盾冲突,使来源于人、服务于人的法成为压迫人的工具,使作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法从人的工具变成了人的枷锁、变成了压迫人的手段。异化的法是人的发展的藩篱,导致个人价值并最终导致社会价值的失落,使人成为“单向度的人”。

法回归于人:法与人的和谐统一。法回归于人,意指法摆脱作为奴役人的工具的状态,恢复到以人为目的的本来状态;法以人为本,法不再是人的异己力量,而是维持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手段。法从产生于人到异化为人的异己力量,再到回归于人,表明法与人的关系经历了从协调一致到冲突对立,再到和谐统一的过程。法回归于人,实现法与人的和谐统一,是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的产生为之提供思想条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之奠定了社会制度基础,但要实现这一目标,还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历史过程。当代中国,坚持以人为本,使法回归于人,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实现法回归于人,要加强法律人文精神教育,大力弘扬法律人文精神;加强人权法制建设,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理顺法律运行机制;要坚持群众路线,实现法律民主化、科学化。

!作者:湖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周波摘自《现代法学》"##$年第%期。&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陈瑞华

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与“实体性制裁”措施不同,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程序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与实体性制裁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差异:(’)从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来看,程序性制裁所要惩罚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从实体法后果来看,程序性制裁所带来的是宣告无效的后果,也就是那些受到程序性违法行为之直接影响的证据、起诉、行为以及羁押命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从法院在宣告无效方面的裁量空间来看,对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应当依据行为不完善或者瑕疵的严重程度,而不应按照等同划一的方式加以制裁,更不应都采取宣告无效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从适用程序来看,程序性制裁要通过一种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加以实施,这种司法审查程序相对于那种为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实体性裁判而言,构成了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

程序性制裁具有独立的价值:首先,为维护程序法的实施而不惜牺牲所谓的实体公正结果,这体现了一种程序中心主义的游戏规则;其次,法院通过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不仅不再充当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院程序

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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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年第$期%!性违法行为的“帮凶”,而且还为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这显然有助于司法非正义的纠正;最后,从一种经验主义的视角来看,不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就根本促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遵守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句空话。

当然,程序性制裁也具有局限性:一是所有程序性制裁并不对程序性违法的实施者加以惩罚,它们所剥夺的恰恰是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和机构的利益;二是程序性制裁所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宣告无效与制裁程序性违法之间缺乏应有的因果关系;三是程序性制裁的实施使被告人获得了额外收益,而这并不具有正当性;四是程序性制裁的实施使得犯罪的被害人因为诉讼程序违法就失去获得正义的机会;五是程序性制裁的实施使得整个社会为诉讼程序的违法而承受巨大的代价。

虽然在抑制程序性违法的实际效果上存在争议,在其内在正当性上也有缺陷,但程序性制裁方式仍然具有其固有的生命力。当然,程序性制裁方式也应进一步完善:对于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终止诉讼这样宣告无效的制裁方式应严格限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必要根据侵权情况和危害后果,对程序性违法行为作出三种必要的区分:一是“技术性违法”,二是“一般的侵权性违法”,三是“违宪性错误”或“宪法性侵权”。对于这三种不同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分别确立不同的法律后果;另外,要通过改革实体性制裁制度,加强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实体性制裁效果;最后,对于程序性制裁本身,也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改造。除了传统的宣告非法证据无效、非法起诉无效、非法裁判结论无效、非法诉讼行为无效、非法未决羁押措施无效的措施以外,还可以建立一些“不太极端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如变更强制措施,责令重新实施诉讼行为,减轻刑罚,责令恢复原状等。尤其是尽量选择那种带有补救性的制裁措施。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波摘自《中国法学》"##$年第%期&

一、什么是形式合理化形式合理化或形式合理性是由韦伯创造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范畴,是他用来分析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过程的工具性概念。形式合理性意味着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形式化的

符号体系;二是逻辑一致的演算(广义的运算,包括一切形式的推理)规则;三是运算结果(结论)的精确性和可重复性。

二、法律制度形式合理化的表现一个方面是实质合理化,即立足于人文主义的立场,根据人的需要和人的权利来确定实质合理的价值标准,使人类社会从神权、特权、集权以及其他非理性的法律传统和制度中解放出来,同时,把那些公共理性所能够和接受的价值公理、原则和规则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另一方面是使这样一种体现着人文精神的法律制度同时也符合或接近于上面提到的形式合理化体系的三个基本特点。因此,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化,也就意味着把实质合理性尽可能地转化为可计量的形式合理性体系,并借助于这个体系来实现实质合理性的要求。

三、法律的形式合理化与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指的是构成法律的概念和命题结构的稳定性。形式合理化程度与确定性程序具有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前者提高后者随之提高,前者下降后者随之下降。可以这样说,对于一个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价值标准日益多样化,利益矛盾和纠纷随时可能发生,社会变迁不断加速的现代社会而言,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为社会提供某种确定性,如果不能提供这种确定性,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就根本上被消解了,这样的法律制度也迟早要被抛弃,而能够为社会提供这种确定性的,只能是一个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制度,离开了形式合理性,在司法的领域中就没有确定性而言。

四、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达到数学和逻辑学那样的确定程度,因此,法律的确定性是一种相对的确定性,即与相对不确定性为伴的有限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之所以没有达到数学和逻辑学那样的绝对确定性程度,是因为法律制度形式合理化程序受到了两个方面的限制:一个方面的限制来自于自然语言本身的特点,第二个方面的限制来自于我们自己。

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郑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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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法理学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D ) A.自觉遵守 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B ) A.法律规范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 A ) A.一致的 B.对立的 C.矛盾的 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C ) A.无法可依 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 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B ) A.一般人的行为 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如何实现的( B ) A.国家领导人废除 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法理学(整理)

在一个民主国家,宪法是法律最重要的渊源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1)调整对象:普通法的调整对象是全方位,而衡平法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衡平法的程序简单 4)救济方法,普通法的救济只有损害赔偿,而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多样 法的一般分类: 1)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国内法和国际法 2)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以法的适用范围:实体法和程序法 经济特区的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可以单列为法的渊源 法规规制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在适用个案时,法律规制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授权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非规范性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制的三个部分可以省略,但规范性法律条文,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可以省略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国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制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部门法是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 立法体系不仅包括现行法,也包括已经废止或自行失效的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摘要」程序性裁判的确立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范围非常局限,且法律后果单一,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的必然结果。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并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关键词」程序规则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裁判 一、引言 我国1996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详细规定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则的逐步健全和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初步确立,因此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为切入点,试图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程序性裁判的意义,以及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性裁判存在的局限,并对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性裁判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个长期“被遗忘角落”的重视和思考。 二、程序规则及程序性裁判的确立 (一)程序规则及程序性裁判的含义 程序规则是程序性裁判存在的前提。程序规则是相对于实体规则而言的,两者都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因而都须符合法律规则的一般逻辑构成。从逻辑构成上讲,每一个法律规则应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当这样行为;不应当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模式也就意味着有三种相应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程序规则就是由程序性权利、义务(程序法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程序性法律后果构

成本管理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成本管理制度项目 第一节工作流程 一、成本控制管理流程 1、流程图 成本控制管理流程(1) 开始 |同拓展评审会项目拓展初步定位卜规划设计草案 段 阶位 定展拓 段阶计设 产品定位 概念性方 案设计 成本估算_卜经济效益估算 成本测算?经济效益估算 审核 -f、审批> 同概念设计评审会 审核、 * 审批 建筑方案 设计/优化 设计指标审 查,成本匡算 同建筑方案设计评 审会 方案设计成本控 制建议/限额 协助:财务管理中心 参与:市场开发中心、营销管理中 规划设计部、工程管理中心 心 、 组织目标责任 成本编制 经济效益匡算 审核 审批 审核 审批 鬲核:总公司各主管 副总 审批:总公司总经理 □备案:总公司董事长 5 同扩初设计评审会 施工图设计成 本控制建议/限< 额 扩初设计成本控 制建议/限额 设计指标审 查,成本概算 I同施工图设计评审会 -?经济效益概算-'审核■■■■■ 设计指标审 查、优化 扩初设计/ 优化 施工图设计/ 优化 审核 审批 成本控制 总公司市场开 发中心 总公司营销管 理中心 总公司规划设 计部 总公司成本核 算中心 总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 审核审批部门(岗位)

成本管理控制流程(2) 城市公司或独立项目公司 成本部城市公司或项 目公司工程管 理部 城市公司或项 目公司核算部 城市公司或项 目公司财务部 总公司成本核 算中心 审核审批部门(岗位) 成本控制 (1) 段 阶工 施 段阶算结 7 技术支持协助 Y 竣工验收竣工结算 建安成本分析< f Y 成本数据库 1组织结果应用 I 变更造价测 算、复核确认 编制商务条款 参与商务谈判 汇总统计项目 动态成本月报 编制项目动态 工程成本 / 动态成本控制 (其他类) N 审核 审批 审核:总公司成本核 算中心、财务管理中 心 审批:财务总监 诵核:总公司成本核算 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主管副总、总经理 审批:总公司董事长 N 审核 审批 工程款支 付审核 编制施工图预 算 目标成本下达 执行 工程供方 采购 合同管理 质量进度 安全管理 变更、签 证管理 目标成本动态 监控、调整 成本管理评估考 核 成本管理评估考 核 ?其他费用分析 11 组织编制竣工 结算报告 结束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赵某离职。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 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除赵某外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赵某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冲突事宜,也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赵某有重大失职。 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者要取得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倍工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采取欺诈手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目录 目录 (1)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判例制度概述 (4) (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 (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 (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 (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 (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 (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 (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 (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 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 (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 (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 (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 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 (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 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 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 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 4、效力原则 (9) (二)判例的效力 (10) (三)判例的发布 (10) (四)判例的制作 (10) (五)判例的运用 (11) (六)判例的废止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 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其次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第二,我国历史上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第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的立法体例并不矛盾。最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我国判例法应采取两级体系并且遵循效力原则;判例的效力等级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判例的发布应由法律授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应当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判例进行更新,将失效的判例对社会公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应尽早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服务于实践,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判例判例制度建立必要性可行性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最新资料推荐------------------------------------------------------ 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一、刑事诉讼目的论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传统刑事诉讼目的的片面化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的复合化目的: 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活动对行动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是指以观念的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美国)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日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国)消解冲突与实施政策的协调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严重冲突的法律机制,必然关涉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为它是以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为直接目标的国家惩罚行为,通过对罪犯的必要惩戒达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并警示社会潜在犯罪人以保障社会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但是,社会是由所有公民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又构成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内涵,个人基本人权被侵 1 / 16

犯将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同时,个人人权本身就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取向,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人权。 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严重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与社会控制机制,发现实体真实是它最直接的价值目标。 同时,获得事实的诉讼证明过程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体现正当程序的原则,保障程序参与者特别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正当程序设置的意义更多的不在于实现实体真实,而在于通过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司法权的非法侵犯,在于保证刑事诉讼在公平而合理的时空限度内得到有效地解决。 由此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两项价值目标: 发现真实与正当程序都不能仅仅强调一项而忽视另一项乃至选择一项而抛弃另一项。 解决纷争与实施政策刑事政策是争对犯罪的防范系统工程及整体应对方案,刑事司法是根据法律程序解决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的持续运作本身就是实施刑事政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实施不可能离开刑事诉讼这种严重冲突解决的法律机制而独立地自动实现。

程序文件及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制造程序文件及管理制度 (2016版) 文件号:LZZG-2016.1 编制: 审核: 批准: 持有人: 2016-0X-0X发布 2016-0X-0X实施 xxxxxxxx有限公司

1.1 人员职责 1.1.1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1.1.1.1 负责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公司产品的安全质量负全责; 1.1.1.2 批准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批准发布《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1.1.1.3 任免公司总经理、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1.1.1.4 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 1.1.1.5 主持召开董事会,拟定公司管理机构; 1.1.1.6 支持总经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 1.1.2 总经理 1.1. 2.1 全面领导公司日常工作,向全体员工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及顾客满意的重要性; 1.1. 2.2 对公司质量工作和产品质量负责; 1.1. 2.3 负责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1.1. 2.4 负责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的批准; 1.1. 2.5 负责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任免; 1.1. 2.6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全面负责; 1.1. 2.7 主持管理评审; 1.1. 2.8 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 1.1. 2.9 支持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专业质控责任人开展工作,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 1.1.3 质保工程师 1.1.3.1 协助总经理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1.1.3.2 按照质保手册的规定对各质控系统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的发展不断完善、改进质保体系的工作; 1.1.3.3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定; 1.1.3.4 坚持原则,行使质量否决权,保障和支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人员工作; 1.1.3.5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协助总经理组织管理评审; 1.1.3.6 对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和培训; 1.1.3.7 组织编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其中包括质量记录、报告,并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贯彻实施; 1.1.3.8 审签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1.4 材料责任人 1.1.4.1 对原材料、焊材、外购外协件的采购质量负责,审核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和材料的入库验收; 1.1.4.2 审查分包/分供方的资质,组织对分包/分供方的评价工作; 1.1.4.3 监督检查材料的保管、标记移植和材料的发放,确保压力容器用材的正确性; 1.1.4.4 审核材料的代用手续; 1.1.4.5 有权对材料员、保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有权制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制造现场; 1.1.5 工艺责任人 1.1.5.1 负责并组织图样的审查工作,有权制止不合格的技术文件流入制造工序; 1.1.5.2 组织编制并审核工艺文件,负责工艺文件的修改和现场工艺质量问题的处理; 1.1.5.3 负责组织审核工装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解码OFAC制裁名单

【推荐】解码O F A C制裁名单解码OFAC制裁名单 一、序言 根据美国财政部官方网站上的定义,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以下简称“OFAC”)的职能是:在美国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目标的基础之上,负责管理和实施针对特定国家和政权、恐怖分子、国际毒品分子、从事有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的人,和其他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与对外政策或经济的相关人员,做出经济和贸易制裁规定。 以往的经验观察,一旦有金融机构违反了OFAC规定的制裁政策和相 关法律条令,OFAC将会施加非常严厉的经济惩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为了应对这方面的合规风险,目前各国银行都非常重视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建设。我们欣喜地看到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在中国日益得到了重视,并且已经上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然而即便银行或企业内部拥有了强大的黑名单自动筛查系统,甚至不惜花费重金购买外包的检测系统,我们必须在日常工作中检查以下问题:第一,使用人员能否认真阅读系统说明书,熟练正确地操作系统?第二,即使系统自动产生了筛查结果,显示为命中黑名单,使用人员能否解读结果或了解其意义,避免人为错误放行的严重后果?第三,是否了解制裁合规政策,能否在获得结果后灵活判断是否可以叙做业务?我们相信对于OFAC制裁政 策的普及能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 OFAC制裁名单是黑名单自动筛查系统中的一个重要数据来源,因此我

们有必要了解这一名单的构成和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的使用方法,这样在系统提示筛选结果时,才不会对其一头雾水而不知所云。迄今为止,OFAC的制裁名单主要分为两大类: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和综合制裁名单(Consolidated Sanction List),后者主要囊括了五份名单,分别是:巴勒斯坦立法会名单(Palestinian Legislative Council List)、外国金融机构第561条款名单(the Part 561 List)、非SDN涉伊朗 制裁法案名单(the Non-SDN Iran Sanctions Act List)、海外逃避 制裁者名单(the Foreign Sanctions Evaders List)以及行业制裁识别名单(the Sectoral Sanctions Identifications List)。在以下 篇幅,我们将对这些名单逐一解码。 二、OFAC制裁名单详解 1. 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 List) 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包括了代表 及为特定国家服务的个人或企业(那些为特定国家所有或控制的集团、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亦在此范围之内),也包括不代表特定国家的恐 怖分子及毒枭等。名单上的这些个人或实体遍布在全球各地,由OFAC 负责进行追踪,并对其实施因各类制裁项目所致的资产冻结。这意味着,OFAC不光严禁美国公民与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上有关主体进行交易,同时也还会冻结这些受制裁对象名下所有或被其控制的资产。特别指定国民名单的形成主要源自美国的一些法案,例如《与敌贸易法案》(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国家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反恐怖融资及死刑有效法案》(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

《法理学》历年真题 主观题

2002-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6 ,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 、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9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 、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参考答案 6 、答: ( 1 )在阶级社会中。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个主要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来说的。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 2 )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绝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其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其三。组织社会化生产。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生产的社会化水准越来越高。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实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

青书学堂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考试(综合成绩)】 1. ( 单选题 ) 54.法律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这体现了法律程序的那种作用( A)(本题1.0分) A、感染 B、缓解 C、抑制 D、分工 2. ( 单选题 )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法的规范作用看,上述规定属于下列哪种?(B )(本题1.0分) A、个别指引 B、确定的指引 C、有选择的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3. ( 单选题 ) 99.下列对自由的认识正确的是(D)(本题1.0分) A、自由是无限的 B、自由是不受干预和限制的 C、法是对自由的限制 D、法应以自由为目的 4. ( 单选题 ) 9 5.下列有关法律价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本题1.0分)

A、法律价值的主体具有普遍性,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价值主体 B、法律价值对法律具有附从性 C、法律价值反映着实然性 D、法律价值具有多元性,且多种法律价值可以并存 5. ( 单选题 ) 7 6.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目在监督体系中发挥 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监督属于(A)监督?(本题1.0分) A、国家机关监督 B、社会舆论监督 C、权力机构监督 D、人民政协监督 6. ( 单选题 ) 2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选项哪一项不能成 立?( B)(本题1.0分) A、法律原则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 B、法律原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和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案件的确定依据 C、理解法律原则有助于完整地把握法律整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好地适用法律 D、公民理解法律原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 7. ( 单选题 ) 42.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律承了其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B)(本题 1.0分) A、车祸 B、甲的父亲死亡 C、甲与其父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D、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8. ( 单选题 ) 5.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D)。(本题1.0分) A、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B、消灭私有制

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篇一:涉及职工的规章制度程序】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 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 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 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 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 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 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 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 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 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 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

程序性制裁理论初探——从刑讯逼供谈起

程序性制裁理论初探——从刑讯逼供谈起 [摘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为了制约各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应将程序性制裁与实体性制裁结合起来,实现程序正义,进一步保障实体权利。 [关键词]刑讯逼供;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非法证据排除 一、从刑讯逼供到程序性违法行为 说到刑讯逼供、先入为主的办案方式,在我国古代曾经大行其道,并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即使是包公、狄公这样一心为民的司法清官,也会在审讯时着重口供和实行拷问,直到人犯“供认不讳”。但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人人口诛笔伐的悖离现代诉讼文明和司法民主的非法审讯手段。在古代看似正常的刑事证据调查措施,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侵犯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公、检、法三机构的公正形象,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更加不容忽视的是:刑讯逼供同时也是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它的危害性,绝不亚于一般实体性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程序性违法行为呢?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甚而是宪法权利。类似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还包括大量的毁灭、伪造证据、超期羁押、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受限制或者被剥夺等等,它的违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其手中掌握着司法权,高人一等,这样的违法通常在主观上都存在故意,明显比一般公民违法更具有危害性,更难遏制与纠正。 二、从程序性违法行为到程序性制裁机制 (一)程序性制裁的涵义 前述我们知道,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包括一些受委托和获得授权的人员,那么程序性制裁自然就是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办案程序时,宣告这些行为无效——要么证据无效,要么实体无效。它作为一种强调“程序中心主义”的制裁方式,并不一定导致侵权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并不一定会受到实体性制裁,它所针对的只是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承担的只是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剥夺违法者所得之利益”,最大限度地消除违法者侵犯诉讼权利的动力,即宣告证据、起诉、判决无效,使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二)程序性制裁的价值 程序性制裁是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的。它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惩戒违法官员和违法机构,而这些机关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侦查、追诉和审判的,那么,程序性制裁很好地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它也能够使受害人被剥夺或受到限制的诉讼权利得到恢复,使得因侦控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被错误认定有罪或被轻罪重判者得到救济。 (三)程序性制裁的立法规定及现状 1.程序性制裁的立法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将程序性制裁机制引入司法实务中刻不容缓。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制裁都有哪些规定呢?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

法理学材料分析题

材料分析题 1、阅读下列材料后回答: (1)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运营行为?为什么? (2)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行为是否恰当?请说明理由。 张军系上海某区某公司市场经理。2009年9越8日下午1时左右,他驾驶福特私家车在路口等红灯,这时一名白衣男子过了敲他的车门。白衣男子说胃痛,因打不到车,请求带他一程去医院,还拿出10元钱当车费。张军先是拒绝,但看到对方“痛得弯下了腰”,心软了,就让他上了车。不料,车开出不远,白衣男子在车停下时候突然拔走车钥匙,七八名身穿制服的人随即出现,把张军从车上拖下来,反扣他的双手,卡住他的脖子,将他塞进一辆面包车,并拿走了驾驶证和行驶证。 “面包车上‘制服人员’拿出一份《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填写我的车牌,让我签字,理由‘非法营运’。”张军说,“‘制服人员’告诉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张军想打电话报警,电话呗抢走。张军要求“制服人员”亮明身份,“制服人员”称是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其中一人出示了工作证,却将姓名一栏遮住。在面包车上交涉了半小时后,张军被勒令下车,而他的福特车被“制服人员”开走。 张军队记者说:“我怎么可能开黑车?我不差那点钱。再说,自始至终我对那白衣男子说我不会收他的钱。“ 张军后到建交委要车,交通科的万科长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而很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14日,按照行政执法大队的处罚流程,张军被“强制性要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窗口工作人员透露,如果被处罚对象不“放弃上述权利”,就无法取回车辆。14日下午4点,张军向该执法大队缴纳了1万元“罚款”,拿到了被扣押一周的福特车。他说,缴罚款并非就是接受处罚,由于自己急着用车,并涉及拿车程序上的“强制”问题,无奈签了字。但自己肯定会提起诉讼,洗掉“非法运营”的罪名。 2、赵某和马某是夫妻。一日赵某在看报纸,看到报纸上说某两夫妻平日如何恩爱,结果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闹得不可开交。平日素爱开玩笑的赵某便对马某说:“如果我们俩离婚,财产我一分也不要,全部归你。”马某政治削苹果,于是开玩笑地用水果刀指着赵某说:“口说无凭,你敢就写下来”。于是赵某便立书一字据,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全部共有财产给马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恶化,两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发生争议,马某拿出赵某写的字据要求取得全部共有财产,但赵某声称当时是马某拿水果刀逼他写的,要求分得自己应得部分财产。主审林法官认为,赵某无法举证其主张的字据无效,所以认定字据显示的为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于是林法官判决马某和赵某离婚,马某取得全部共有财产。 试回答: (1)法官的判决合不合法? (2)法官的判决合不合理? (3)林法官的法律思维路径是什么?是否合适? (4)结合本案,请你谈谈对法治的理解。 3、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前检查自愿,夫妻双方只要签订声明,结婚登记不要单位证明,离婚登记当场办理,离婚登记不要单位证明,也不需要街道办事处证明。 问:(1)如果上述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话,应如何处理? (2)上述规定体现了法的哪些价值? (3)上述规定有何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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