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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88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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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版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

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

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使用记录;

(5)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

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6.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

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控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计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委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实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

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后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证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十条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

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秘密。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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