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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12-26 宋洪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

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

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公司和Z 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综上,从法律关系上看,煤炭购销业务由B公司和Z公司开展,Z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的规定。本案中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情形2:存在垫付货款情形

C公司与K公司签署《煤炭买卖合同》约定, 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5月12日期间K公司向C公司购买沫精煤3,031.45吨,单价450元,价税合计1,364,152.50元。交易完成后,K公司会计常某、业务部经理王某与C公司出纳杨某,于2007年5月24日进行数量结算,实发沫精煤3,088.57吨,扣除水份57.12吨,实际结算数为3031.45吨,有详细过磅单可查。2007年5月25日,C公司按照实际结算数乘以沫精煤单价450元给K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36.4175万元,并进行了纳税申报。

K公司与T公司股东同为张某、钱某夫妻二人,因此,K公司与T公司常相互垫付资金。2007年6月30日,K公司委托T公司代为支付欠C 公司的购货款136.4175万元。

本案中,K公司与C公司煤炭交易是真实的。C公司取得货款的资金流与交易的货票流不一致是由于K公司委托T公司代为支付购货款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认定C公司和K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混淆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E公司和X公司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E公司向X公司销售煤炭,并协助X公司组织运输、协商运费及代为支付运输费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符。E公司和X公司提供了与合同所述内容相符的过磅单、煤炭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E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X公司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可见,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履行运输义务,并收取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工业品买卖合同》,E公司的义务仅限于协助组织运输、协商运费及代为支付运输费用。E公司事实上未提供运输服务,其从X公司取得的运输费用也仅为代X公司向实际承运方支付。因此,E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E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具有开具运输发票的义务。E公司的义务仅限于代X公司支付运输费用,并代实际承运人向X公司转交运费发票。X公司取得的运费发票为实际承运人开具。不能因E公司向X公司交付不是E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就认定E 公司为虚开。

情形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某自称是Q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燃料采购。2006年9月,张某持Q 公司的名片及Q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到A公司联系煤炭采购事宜。A公司煤炭销售后,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开具了购货单位为Q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帐务处理。事后,A公司通过多方渠道得知张某在此次交易中存在严重欺骗,他本不是为Q公司联系购煤,而是个人买煤行为。

A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虽然A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但其对专用发票的虚开情况并不知情,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的善意取得情

形,不构成虚开。A公司认识到其应当依法补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于是安排财务人员通过自查补缴的方式进行了补税处理。

情形5:交易资料不全

(1)交易没有签署买卖合同

2007年1月4日,Z公司从D公司购进粉煤260吨,因数量较少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达成交易意向后,D公司与Z公司进行了真实的货物交割。Z公司据实给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6,017.70元,税额5,982.30元,价税合计52,000元。D公司据此进行了有关的帐务处理。

虽然D公司和Z公司无法提供交易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双方的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情况相符。因此,不能认定D公司和 Z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仅取得口供

由于本案是区域性大范围发生的案件,税务机关通过询问调查人取得了大量口供,其中不乏被调查人相互揭发、互相推脱责任或为减轻自身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税务机关在调查F公司情况时,取得了另外三个被调查人举报F公司无真实交易,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并据此认定F公司构成虚开。

事实上,2006年,F公司分批次向Z公司购进粉煤260吨,后又陆续将粉煤销售给T公司。公司运作不规范,因交易数量较少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F公司与Z公司及T公司都进行了真实的实物交割、支付/收取货款,据实开具/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了有关的帐务处理。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要有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具有逻辑关系的证据链。仅凭口供不能证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更不能据此对纳税人进行处理或处罚。不仅如此,F公司能够提供真实交易的过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等交易凭证,与税务机关取得的口供相矛盾。根据证据规则,书证的证明力强于口供,应当按照F公司提供的书证确认案件事实。因此,不应认定F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6:企业自查补缴税款

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多数企业都认识到自身的税务处理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其并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故意。因此,这些企业在案发后都积极与专案组沟通,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补缴了应缴的税款。

G公司经过自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接受虚开运输发票71份,票面金额15,129,102.49元,税额1,059,037.17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59,037.17元。对此,G公司可以提供入库单、现金支付手续等凭证,证实确实存在真实的运输交易。由于在煤炭出产地购煤运输时的运费票据无法获得,运输方向G公司提供了虚开的运输发票。但是,运输交易是真实存在的,G公司不知其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更不具备主观上的偷逃税款的动机。G公司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前已经通过自查的方式补缴税款1,059,037.17元。从结果来看,G公司的行为也未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

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据此规定,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纳税人自行补缴税款的就不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实践中,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如纳税人自行补税的,通常税务行政机关对其免于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如在2008年2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国税局、广州市海珠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大布匹市场税收专项检查的联合通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自查阶段发现应缴未缴税费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广州市海珠区国家、地税局补缴应缴未缴的税费,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只补税不处罚"。

即便是G公司的行为违反规定,但是G公司对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对于错误的行为认识深刻透彻,在得知有关情况后及时补缴相关税款并消除负面影响,因此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危害后果。据此,G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本案集中体现了几种不可简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如:个人购煤谎称公司购煤、存在交易居间人、部分货款支付资金流不规范、存在垫付货款情形、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混淆了运输合同当事人和购销业务当事人、税务机关仅取得口供未取得其他资料、纳税人已自查补税等。

总结起来,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实质性判定原则,对于交易真实存在,根据交易情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具体而言,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为: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一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向购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购买方向提供方支付价款,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各方当事人基于交易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因此,虽然交易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影响票、货、款的走向,但是不管交易的形式发生怎样的变化,均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排除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也不能当然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善意取得方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票、货、款一致一直以来被认为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但一方面,这一标准在事实上不能与虚开行为相对应,另一方面,也缺乏足够的法律和理论支持。由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标准没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确,税收执法中常出现执法机关机械地执行票、货、款一致标准,造成行政相对人不信服、税务争议数量增多等问题。因此,继续完善立法,一方面可以使税收执法机关有法可依、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遵守税法、提高税法遵从度。

招标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废标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要求密封; 2.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签字; 3.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4.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2 —

废标案例分析

废标案例分析废标是相伴招投标交易工作的必然事物,有招标行为就可能有废标情况,这一点不容否认。但废标是可以避免的。出现了废标情况,一方面说明了投标当事人准备工作不充分,遭受外界干扰成份多,浪费了项目资源;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投标项目的不重视。 废标的原因有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归类为六大类。 一、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 案例一:8月9日开标的《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确定为废标,详细理由及依据为: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这种情况就是投标员没有仔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了该项目废标。 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废标的情况有: 1、招文要求《余泥渣土排放方案》,而投标文件没有《余泥渣土排放方案》 2 3、《投标申请人声明》没修改 4、招文要求《标函承诺书》,而投标文件没有《标函承诺书》 5、招标公告要求《无行贿告知函》,却没有提交《无行贿告知函》 6、保修期、质量标准、总工期错误等。 7、投标有效期错误。法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必须大于投标有效期。 二、疏忽补充公告及项目答疑纪要 案例二、7月29日开标的《东区玻斯韬与瑞松机器人项目地块间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共102家单位竞标,就有16家废标,其中有八家单位就是因为没有查看到项目答疑纪要导致废标。这里有个注意点,复制项目名的时候不能有空格,不然会导致搜索不到项目答疑纪要。 一般情况有: 1、控制价、安全文明措施费、余泥渣土排放费修改, 2、《投标申请人声明》修改 3、开标时间或项目经理签到时间修改等

某名企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规范

某名企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规范(分享) 1 目的为了慎重负责地实行淘差留优,更好地促进公司人员合理的流动,从而保持公司发展的强劲动力,特制订本规范。 2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 定义 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含以下情况: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2次以上(含2次)季度或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C员工,应予以部门内部转岗或跨部门转岗,降岗使用; (2)季度或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C-的员工,应予以部门内部转岗或跨部门转岗,降岗使用; (3)年度或季度绩效考核成绩为D的员工,应予以辞退。 备注:员工转岗进行降岗使用时,应先考虑在原部门内部进行,然后才考虑跨部门转岗。 4 处理程序 第一步、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应进行部门内转岗或跨部门转岗的员工,用人部门按照《员工转岗建议表》(见附件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对于应进行考核辞退的员工,执行《电脑公司辞退工作流程》,不执行以下步 骤。 第二步、调查核实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部门的建议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用人部门。 第三步、转岗推荐 人力资源部同意部门建议后,应根据转岗类型进行处理: (1)部门内部转岗:由用人部门自行决定,到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岗备案,办理转岗手续; (2)跨部门转岗:应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接收部门。如在10个工作日内找不到接收部门(岗位),将按照辞退处理,不再执行以下步骤。 第四步、接收部门审核 找到有接收意向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接收部门提供该员工的绩效记录及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安排原用人部门、员工和接收部门的三方面谈,决定是否录用。如接收部门决定不予接收或员工不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则按照辞退处理,不再执行以下步骤。 第五步、办理转岗手续 对于跨部门转岗人员,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岗位调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部门内部转岗人员参照跨部门转岗人员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步、观察期 员工转岗后,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和员工实际情况,以最近一或两个季度为观察期。 (1)指导人:观察期内,部门必须为员工指定指导人;

招投标注意事项-商务、技术废标条件全集

开标方评审 一.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 (2).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文件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各种表格齐全完整,容清晰可辨; 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但本页正文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时则可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明的授权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技术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应有效; (2)投标人未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 四.详细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考核及解除方法

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考核及解除方法(系统全面实 从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本质来看,在员工不胜任其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企业根据需要进行调岗、调薪甚至解雇等相应处理,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和用工自主权的畴。但因《劳动合同法》对调岗过于硬性的要求,对不胜任工作解雇课以严格的举证和程序条件,以及对“末位淘汰”的禁止性规定等,使得该法实施后,企业对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处理颇为棘手。理论和实务界也多有探讨,本文拟从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的不同视角,对不胜任工作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实操方案。 一、何为“不胜任”?——基于HRM与劳动法的不同视角 何为“不胜任工作”?可从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法两个层面或角度予以观察。就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来说,员工胜任工作是一切人力资源模块正常运行的保证,换言之,员工不胜任工作必须予以相应的处理。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通常把人的胜任力素质分为两大部分,通常用“冰山模型”来表示,即冰山之上的外化的、显性的知识、技能方面的专业或岗位胜任力和冰山之下的潜在的、隐性的态度、人格特质等核心胜任力。通常所说的胜任力(Competence),一般是指冰山之下的核心胜任力,简单来说就是对提升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更加根本的、潜在的因素。可见,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核心胜任力的缺乏。事实上,这就决定了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单方性”和“随意性”。特别是对核心胜任力的测评和考察,一般缺少客观的衡量标准,由企业主观判定。 在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不胜任工作”的界定和认定相对简单,劳动法领域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制“不胜任工作”的处理:其一是注重证据和程序,即企业必须有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二体现“解雇保护”,即即使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也不能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在此意义上,劳动法对不胜任工作的关注与人力资源管理有一定的冲突。劳动立法首次明确对“不胜任工作”进行界定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鉴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企业可以各种理由和方式处理不胜任工作员工,故并未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但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解雇不胜

废标处理规定

废标处理规定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九)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今天建筑市场与交易网结合本公司真实案例列举出12种废标的情形分享给大家: 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下面再看看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12种情形: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企业资质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 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 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2)业绩方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 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 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 总里程≥50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 路面”;“≥10km”、“≥50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有关处理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有关处理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有关处理《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而且对于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还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条款时,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很多细节,否则不当的操作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拓展:怎样才算不能胜任工作 关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和应对处理,在管理实践中着实困扰着不少h r专业人员,许多企业是仅凭直接上司的感觉而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显然这样做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必定败诉。因此,如何界定“不能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首先必须理清的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可见,这里所说的“定额标准”、“任务”、“工作量”等表述,都是工作结果性质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以劳动者“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符合企业文化要求”等

为由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难以获得裁判部门的支持。这一点有别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为录用条件可以跟工作结果无关,是可以针对员工的综合素质而设定的。由此可见,既然不能胜任是从工作结果的角度衡量的,那么要界定“不能胜任工作”,首先需要事先设定工作任务指标,然后进行考核以确定结果,这样的界定才容易被裁判部门认可。 如何设置工作指标 工作任务指标可以结合岗位和工种等实际情况来设定。为了举证方便,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任务指标时要有具体的和量化的要求。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设计: 一是工作量指标。对基层员工,尤其是计件工,这样的指标较为可行;对销售人员也可以采取此类指标,比如每月完成多少客户的拜访,每月新开发多少客户等等。 二是工作品质指标。例如产品不良率、报废率的控制指标,投诉数量的控制指标,工作差错的控制指标等,这样的指标对生产岗位、财会岗位、服务岗位等都比较可行。 三是工作成果指标。例如新开发产品数量、成本降低幅度、克服技术难点个数、取得订单数量、回款金额等,这类指标适合于研发、采购等岗位。 四是综合评价指标。例如满意度评价、工作效率等。对于难以和上述三类指标挂钩的岗位(如管理岗位),可以考虑从综合评价方面设定不胜任指标,比如工作满意度低于一定比例的可以设置为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此外,为了发生纠纷时能确保赢得诉讼,在设置工作指标的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利 决定废标的权利应当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但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此招投标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废标的权利人是招标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的这一权利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案例一:某招标人组织开标。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支票(投标保证金)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票据,唱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废

如何管理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职员

员工不胜任,企业怎么办 关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该如何认定,认定后如何处理,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哪些问题,不能胜任与末位淘汰、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符合录用条件等都有哪些区别,这些都是困扰企业的难题,如果对此认识不清、处理不当,无疑将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而且对于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还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条款时,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很多细节,否则不当的操作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怎样才算不能胜任工作 关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和应对处理,在管理实践中着实困扰着不少H R专业人员,许多企业是仅凭直接上司的感觉而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显然这样做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必定败诉。因此,如何界定“不能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首先必须理清的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可见,这里所说的“定额标准”、“任务”、“工作量”等表述,都

是工作结果性质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以劳动者“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符合企业文化要求”等为由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难以获得裁判部门的支持。这一点有别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为录用条件可以跟工作结果无关,是可以针对员工的综合素质而设定的。由此可见,既然不能胜任是从工作结果的角度衡量的,那么要界定“不能胜任工作”,首先需要事先设定工作任务指标,然后进行考核以确定结果,这样的界定才容易被裁判部门认可。 如何设置工作指标 工作任务指标可以结合岗位和工种等实际情况来设定。为了举证方便,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任务指标时要有具体的和量化的要求。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设计: 一是工作量指标。对基层员工,尤其是计件工,这样的指标较为可行;对销售人员也可以采取此类指标,比如每月完成多少客户的拜访,每月新开发多少客户等等。 二是工作品质指标。例如产品不良率、报废率的控制指标,投诉数量的控制指标,工作差错的控制指标等,这样的指标对生产岗位、财会岗位、服务岗位等都比较可行。 三是工作成果指标。例如新开发产品数量、成本降低幅度、克服技术难点个数、取得订单数量、回款金额等,这类指标适合于研发、采购等岗位。 四是综合评价指标。例如满意度评价、工作效率等。对于难以和上述三类指标挂钩的岗位(如管理岗位),可以考虑从综合评价方面

废标处理规定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二、国家发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制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于废标的认定,有如下规定: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废标条件

附件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B1.6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投标报价中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B1.8未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的现行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的。不可竞争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税金。 B1.9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提供所有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原件与投标文件不符合的。 B1.10投标人增加的措施项目不是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 B1.1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B1.12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条件的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

条件优秀的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 京报道陈平是福建省一家大型国有电子类集团的人力资源部部长,几年来他的主要工作是在不断地招聘新的人员。“从任何方面看,招来的员工都是优秀的人才,学历都是本科以上,中层和高层人员的学历大部分都是研究生以上,而且他们的经验和背景也都不错。”但让陈平不可理解的是,一群优秀人员,一个看似完美的团队,实际的企业绩效却平平淡淡! 事实上,很多管理者遇到的问题还不止这些: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人力资本状况,一定要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那么,要怎样采集到有效的数据呢?如何打破“单打独斗是条龙,凑在一起皆变虫”的怪状?如何搭建高绩效的领导班子?如何塑造能赢的团队?最头疼的恐怕还是关键管理岗位上干部的选拔问题,简单地考考能力、测测个性,显然不能解决问题,那么要用什么方法鉴别其是否具备综合管理素质呢? 人才测评让你“只选对的,不选贵的” “所有这些人力资源管理的瓶颈,都与一个问题高度相关,那就是:我们到底对人了解多少,可以了解多少?”专门从事人才测评和咨询的北森测评网人才测评专家朱伦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人力资源管理的根本任务是‘将合适的人匹配到合适的岗位上去,并设法激励他们’。那么,如何招聘到一个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呢?我认为其实质是选择适合岗位的员工,而不是优秀的员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应该使用什么方法鉴别员工基于岗位的素质能力?人才测详能帮助企业解决这个问题。” “人才评价中最核心的理念是基于胜任力下的人才评价,胜任力的不同决定一个人能否胜任某项工作,也将决定某一人在工作或岗位中表现是优秀还是一般。”北京彦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咨询顾问谷向东博士向记者介绍,“这里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从个体层面考察,人的胜任力或者说能力就像是一座冰山,浮在上面的,可以看见的是一个人的行为、知识、技能,而潜在的能力还包括几个层面——价值观、态度、社会角色;自我形象;个性、品质;内驱力、社会动机。通常是越深的层次越不易察觉。其次是从企业和岗位的角度考察。由于每个企业的战略、行业、方向、岗位设置不同,对胜任力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说,高新企业的胜任力要求多是创新能力、成就动机;传统行业的胜任力要求是执行能力,而服务岗位是要求以客户为导向。” 据了解,近几年测评技术不断发展,既包括了传统的纸笔考试方式,也包括情景摸拟、人机测评、专家面谈、投射测评、背景调查、评价中心,360度评估等方式。北森测评的朱伦认为在实际的人才测评中,更为有效的测评方法是从知识、岗位素质、个人行为三个方面对人进行评价。 具体而言,知识体系要考核员工的知识层面,重点是每个岗位需要哪些知识,如人力资源部的员工需要了解有关社保的知识。与通常的考试不同的是,它更偏重于企业的实际应用,许多是从企业实际中延伸出来的实际课题。岗位素质测评需要根据岗位的具体职责与工作内容,来进行分析,岗位需要哪一些素质能力,例如:销售岗位需要非常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影响他人的能力,而技术岗位需要非常好的创新能力。然后对这些素质模型通过具体的测量进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3年12月05日21:0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方东平陈永康 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日益频繁,因废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问题,应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正确制定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如何,公开程度怎么样。最后,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项目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情形二:招标文件发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因为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无法参与竞争,而有的供应商又因招标项目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应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 再其次,要检查招标项目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存在量体裁衣、指定品牌的嫌疑,有意无意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最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在审查上述内容基础上,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一起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找出症结。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单位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

拒标、废标的各种情形

拒标、废标的各种情形 在开评标现场,经常发生因供应商标书被拒收或被判定为无效标书而导致项目废标的情形,在开标环节,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拒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确认方面,通常要求在投标文件内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标前提供身份证(有的工程项目同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予以确认,但有的供应商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或提供的证明无效,从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 第二、供应商因故迟到。实践中,经常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刚过时抱着标书匆忙赶到会场。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按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迟到的投标文书将被视为废标。 第三、供应商更换单位名称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的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的报名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没有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许多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一些供应商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可以随便以一个单位或者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投标。而实际上,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时相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前告知

采购代理机构,或到工商部门开具单位名称更正证明。 第四、其他情形。供应商的招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标书时应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应及时告知供应商在现场弥补这一缺陷;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不符合要求,如未到达指定账户、现场递交的保证金票据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等。 在评标环节,评委会对投标文件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效。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第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的,供应商未提供、提供的质检报告期限不符合要求、质检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提供质检报告与所投产品不符等。 第三、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无效。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产品与授权书不符等。 第四、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第五、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工程投标文件报价封面,造价人员未签字并盖专用章。 第六、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造成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设备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或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导致评委会无法比较和评审;开标一览表大写金

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辞职报告(完整版)

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辞职报告 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辞职报告 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 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对此造成的不便表示遗憾!为了对xxx总多年来给予的重用和信赖表示感谢,我郑重承诺: 1 我的离职及其相关程序完全服从公司的决定,该如何办理只需知会我一下就可以了。 2 在没有离职离岗之前,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和xxx 总xxx交代的其他工作 3 在离职离岗之前,不在别的公司就职;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做私活 4 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规定 在xxxx公司xx年多时间,对于xx总给给予的兄弟般的关照心存感激,我本人也确实对这份工作及这份知遇之恩付诸愚忠,在选择离开的时候,我问心无愧,我更敢肯定的说,对于在**公司的工作,我做到了兢兢业业,恪尽职守。 提出离职是因为我觉得自己能力有限、精力不足,无法再为公司创造出更高的效益了;还有就是个人心情纠结,情绪抑郁,想换一个环境做些自己想做的事情。或许我的离开也是公司计划之中的事,理由都不重要,但我有必要说出实际情况! 最后祝愿公司健康成长,事业蒸蒸日上!也祝愿**总健康快乐,平安幸福,万事如意!! 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两年多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由于个人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今天我在这里提出辞职申请。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两年多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公司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期间公司同事们对我的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对我的离去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因为个人情况,不合适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所以我决定辞职,请领导批准。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2-3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好 第四篇: 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 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 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对此造成的不便表示遗憾!为了对xxx总多年来给予的重用和信赖表示感谢,我郑重承诺:在诸多公司员工辞职的原因中,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是最为常见一种。以下辞职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报告范文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处理才能化解风险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处理才能化解风险 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给予辞退,并不给经济补偿,导致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最终败诉,其老板和HR就纳闷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还动不了他啦?对此,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只需依规按流程来做,是可以妥善解决此事的,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处理过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A、有 B、没有 2、如果有,具体是怎么处理的?效果如何? 如果没有,若让你来处理这类员工,你会如何处理? 专家支招1: 1、岗位说明书内容清晰易懂。HR在修订岗位说明书时,将工作内容、目标、完成时间、工作地点、报告对象等等明确,将每日、周、月必做工作更出,以便新员工对照岗位说明书就可以大概知道自己做的工作,该做的工作。 2、常跟进下属工作情况,及时替下属解决困难,帮助其提升工作业务能力。每一位新员工入职后,都需要有一定的磨合期,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一个月左右,慢的可能需要三个月至半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不旦要观察属下工作能力,还得要帮助他尽快融入到工作中去,若有需要帮助及时提供资源及指示方向,以便提升下属的执行能力及工作完成时效。 3、适时的绩效考核及工作评价很重要。不管是新员工还是老员工,绩效考核很重要,一来可以考核员工的业绩达成情况,二来还可以激

发员工的潜能,让优秀的员工更加优秀。如果连续两个月绩效都不达标,那部门管理人员就得重视调查问题的原因,是考核标准问题还是员工能力问题,或是其他环境原因导致。若答案是员工能力问题,那就培训教育或是劝退处理,辞退一般都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避免试用期之后再提出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一般情况下,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之内就应作出判断,并且在试用期期间作出相应的培训教育措施,经过培训及调岗后,员工极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可以作辞退处理,前提是公司方需提供员工不能胜任之依据,以备员工不接受辞退申请仲裁举证用。 试用期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考虑时间,在此段时间内员工充分发挥其能力,企业关注员工工作表现及其能力的表现。合适则通过试用期进行转正,不合适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延长试用期或是劝退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也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还是可以的。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有哪个企业的老板愿意白给工资呀,哪有这么好的事呢,所以HR就要去权衡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差异了。只要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当然得按法律法规执行了,企业也不能为

废标处理规定完整版

废标处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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