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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几种典型追偿方法的适用分析

担保公司几种典型追偿方法的适用分析

信用担保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朝阳产业。目前,伴随着行业发展的东风,众多担保机构正迅速成长,但与此同时,信保项目风险也逐渐显露。担保机构必须承担越来越多的代偿责任,并在补偿银行等金融、非金融机构的风险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代偿项目的增多,追偿工作日益显现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证担保机构资产的良性化,有利于实现担保机构的持续增信。可见,做好追偿工作十分必要。

一、追偿方法选择的重要性

做好追偿工作,首先要选择正确的追偿方法。追偿方法的选择,是指担保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代偿业务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结合项目的不同特点,在众多的追索方法中选出最优、最有效的债权实现方法。

代偿项目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有的债务人隐匿财产或消失无踪;有的债务人财产有限,且难以变现;有的项目因行业滑坡致使反担保物不值一文。这些复杂的项目情况给追偿工作带来了众多障碍,也促使担保机构必须相机选择不同的追偿方法。对具体代偿项目而言,选择正确的追偿方法将指导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节省追偿开支,缩短追偿时间,促进项目损失最小化;从担保机构长远发展考虑,追偿方法的正确选择是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快速发展的前提,是维护担保机构资产流动性的保障,也是保持担保机构信誉度的关键。如果方法选择错误,追偿工作将无法进行到底,中途调整追偿方法,既增加了追偿开支又耗费了大量人力,还可能最终导致项目遭受重大损失,使追偿工作事倍功半。因此,正确选择追偿方法对挽回项目损失致关重要。

二、追偿方法选择时的注意事项

追偿方法的正确选择建立在担保机构对项目情况充分了解与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各担保机构应提前分析追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结合项目特点并充分考虑以下事项,选择出最佳的追偿方法。

(一)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担保机构的追偿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深入债务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保持定期接触和良好关系,给债务企业造成一定道义上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经常深入现场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掌握企业财务危机的性质与程度,发现解决问题的思路,以便更好地选择追偿方法。

(二)客观评价追偿方法的可行性。担保公司代偿后,债务企业往往会主动提出一些解决方案,这里不乏有企业为躲避责任而刻意编造以达拖延还款时间目的的方案。担保机构应尽量客观地评价这些解决方案,并在综合比较后择优而用。

(三)同时考虑债权实现金额与实现概率两个因素。即在对各种追偿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时,担保机构不能单纯依据债权回收金额多少来评判追偿方法的好坏,而应综合考虑债权回收金额和实现概率两个参数,选择最佳的追偿方法。

(四)追偿工作是一项同时需要高度责任心、创新精神、坚韧性和务实态度的综合性工作。因此,追偿方法的选择切忌过于宽松,使追偿人员失去必要的工作压力,直接降低工作效率;又要防止方案过于理想化,延误解决问题的有利时机。

三、几种典型追偿方法的适用分析

选择追偿方法可谓见仁见智,但对于一定条件下的代偿项目而言,总有一种追偿方法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下面,我将集中介绍几种典型的追偿方法,并逐一分析其适用条件,希望能为各担保机构今后的追偿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一)协议还款法

所谓“协议还款法”,即指担保机构与债务企业通过友好协商、平等谈判,就债务履行期限、方式、数额、违约事宜等内容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下,达成债务履行协议或由债务企业单方出具债务履行计划,以实现债权清理目的的非诉追偿方法。

协议还款法主要适用于银行借款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因回款不及时或产品市场行情暂时低迷等原因导致企业短时间内无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且有未来偿债实力的代偿项目。我们公司曾发生过类似的代偿项目。一个销售大豆的经贸类企业,因大豆一时滞销,无法按时还款,但企业将其现有的8000吨大豆仓单为我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恳请我公司给予其三个月的宽限期。我公司在确认了大豆权属关系属实、办理完仓单质押手续后,经企业同意派驻保安公司前往看管,在确保项目不会遭受损失的前提下,与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允许企业分期缓交欠款。这个项目最终在两个月内全部收回代偿款,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协议还款法的好处很多。首先,经友好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能在不伤彼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问题,避免产生“借款成朋友、欠债变敌人”的局面;第二,还款协议的达成也说明企业有良好的还款意愿,这样做维持了企业的信用度,对企业将来再寻求融资影响极小;第三,担保机构允许企业按计划分期还款,给予企业重振旗鼓、东山再起的机会,这也符合担保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国家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机构在选择适用协议还款法时,千万要提防企业借分期还款之名恶意拖延时间,转移有效资产。

(二)文书公证法

文书公证法,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之规定,将含有“公证条款”的债权文书到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当债务企业不按约定还款时,担保机构只要取得《执行文书》、而无须提起诉讼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方法。上面所说的“公证条款”是指在债权文书中约定“企业不按约定还款时,担保机构有权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文书”是指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或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与债务企业达成的《还款协议书》。

债权文书公证法适用于贷款数额大、风险性强、反担保措施信用成份较高的担保项目。例如一个经贸类企业申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只有价值不足500万元的生产线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连带作为反担保。这类企业的反担保措施信用比重往往很大,一旦出现逾期将没有资产可供执行。因此,为避免日后项目出现损失,担保机构应将《委托担保合同》预先办理公证,以便以缩短追偿时间、降低追偿成本的方式挽回项目损失。另外,债权文书公证法还适用于代偿后能够达成《还款协议》,但债务企业违约可能性大的项目。采用此方法,一来对债务企业恶意拖欠是个限制;二来也为企业违约情况下担保机构迅速追偿提供条件。

采用文书公证法确认债权,能合法、有效地避开繁冗、拖沓的诉讼程序,达到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目的。但是,债权文书公证法也有其弊端。它增加了企业融资费用、提高了担保机构担保门槛;代偿后《还款协议》办理公证的做法因公证费将由担保机构垫付,因而预先增加了担保机构的费用支出。

(三)申请仲裁法

申请仲裁法,是指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按代偿发生前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或代偿发生后达成的《还款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在对担保代偿纠纷的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裁决后,下达

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担保机构可以持上述文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法。选用仲裁方法进行追偿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委托担保合同》或《还款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双方单独达成了仲裁协议;2、明确约定争议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简单说就是仲裁协议已经存在且仲裁机构明确、单一。

申请仲裁好处有很多。第一,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更有利于债务双方迅速解决纠纷;第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有极强的保密性,对企业商业信誉影响极小;第三,仲裁的受理和裁判时限都远远短于诉讼,大大提高了追偿效率。当然,任何事务都有它的两面性,仲裁也是一样。比如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虽避免了债务企业借上诉拖延时间,但这种制度也剥夺了担保机构对不利裁决的上诉权;再如,仲裁机构只享有对纠纷的裁判权,相应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这就存在着两个机构相互协调与配合的问题,衔接得不好可能给追偿工作带来重大不利后果。

(四)支付令法

支付令法,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由担保机构向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提出给付金钱债务的申请,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债务企业下达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以此确定纠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

支付令法适用于债务关系明晰、没有重大争议,债务人明确且能够实现送达的代偿项目。相反,如果债务企业已被吊销或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后,新的企业法人不承认原有债务关系的项目则不能适用支付令程序。申请支付令方法确认债权时间最短,只要债务企业在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支付令即生效,担保机构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也最低,每件交费100

元即实现确权。

去年,我们公司曾发生过一笔1500万元的代偿项目。债务企业的反担保物是一条进口果汁生产线,代偿时距年度投产尚有三个月。为赶在果季到来之前、设备最高价时将生产线拍卖,使购买企业能在当年顺利投产,公司决定采用支付令方法追偿,结果成功收回了代偿金额。

(五)诉讼追偿法

诉讼就是民间俗称的打官司。选用诉讼法进行追偿,是指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后,以债务企业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以诉讼方式解决担保债务纠纷的方法。

诉讼法适用于有多方当事人、债务关系较为复杂、债务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或恶意拖欠等代偿项目。诉讼追偿法耗费的人力、财力和给债务企业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均高于其他方法,往往是在无法适用其他方法的情况下才选用的。诉讼法当然也有它可取之处。例如,担保机构可以在起诉债务企业之前,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企业账户、查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企业来不及转移资产的情况下打企业个措手不急,为担保机构在执行阶段提供了债权实现的保障。

有过这样一个项目。去年七月份,公司为某混凝土企业代偿了560万元。当时因行业不景气,企业出现回款不及时现象,但企业保证将在一年内分期还清。直到今年六月份,企业丝毫没有还款迹象。我公司追偿人员在做其他项目调查时,偶然间了解到该企业次日将有300余万元的进款,公司果断决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时冻结了企业账户,为追偿工作赢取了主动。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项目不但没有损失,还在违约金方面有所收益。

结论

以上各种追偿方法虽各有适用条件,但可互为后备方案,担保机构在灵活选用时除应结合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还应充分考虑当地相关部门的职能健全度与司法认知度。因为,有些地方法院基于工作量与收费标准不对等的考虑,对支付令的申请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还有些地方法院根本不承认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些都阻碍了即定方案的实施。因此,各种因素考虑充分,方法选择切实可行,担保机构的追偿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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