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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发展史期末考试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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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发展史期末考试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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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题(5分一个,四小题)

1、迁界

第一讲

八,清初迁界

清朝初期,为了平定明朝遗臣的抗清斗争,在东南沿海推行“迁界” 海禁政策,沿海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影响.时间长达7年之久.

“迁界”亦称“迁海”,就是强制坚壁清野.沿海50里划地为界,强令居民内迁,禁止船只出海,违者处死.广东巡抚王来任向朝廷力陈迁民之苦;两广总督周有德力主:先展界,后设防.成为当时反对迁界的地方官员的主要代表.香港人民为了纪念他们,在锦田建造的周王二公书院.

迁界自康熙元年1662年到1669年.

新安复县,允许迁民回原地复业,并招集邻近地区人民垦荒种田.从此客籍农民,大量入迁.复界后,赋税为当地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2、克什米亚号公主事件

第八讲

3,“克什米尔公主号”事件

1955年震惊世界的香港启德机场“克什米尔公主号”空难1955前往印尼万隆参加亚非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先行人员、越南代表团工作人员、中外记者共11人罹难,国民党特务在该机停放启德机场时放置定时炸弹,造成飞机在飞行途中爆炸.为建国后首次恐怖主义事件. 3、另起炉灶

第十讲“另起炉灶”

在建国初期,毛泽东提出的我国重要外交方针之一,不承认旧的外交关系.由于彭定康一意孤行,坚持“三违反”,与中国政府对抗,中国就不得不采取措施,宣布香港的三级议会将于1997年7月1日解散重组。

4、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采取弹性政策

第九讲

第1,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采取弹性政策.

毛泽东、周恩来提出的战略构想:“长期打算,充分利用”.

a,保持与西方的沟通;

b,打破美国等对中国的封锁;

c,抗衡苏联的制约;

d,吸引外资的基地.

毛泽东于1959年针对党内、军内出现的急于收回香港的观点指出:“香港还是暂时不收回来好,我们不急,目前对我还有用处.”

周恩来:“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香港可作为同国外经济联系的窗口,吸收外资,争取外汇.”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于1963年3月8日发表文章指出:港澳问题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问题;中国政府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

为了保证对香港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央决定:

1,不允许内地的政治运动波及香港.

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红卫兵火烧英国驻中国代办处的严重事件,日理万机的周恩来总理亲自处理,下令逮捕肇事的红卫兵头子等人,避免事态扩大以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

对震惊中外的香港1967年骚乱及冲突,中国政府再次重申:香港应该保持现状.

香港民众罢工罢市事件

1967年,香港各行业工人因劳资纠纷,相继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罢工罢市,酿成大规模骚乱并扩大至边境冲突,港府出动防暴队进行武力镇压,造成51人死亡,800人受伤,5000多人被捕.由香港青年苏守忠带头反对天星小客轮加价,触发大规模暴乱。

2,为协助中央掌管有关香港和澳门工作,中共中央成立中央港澳小组,国务院成立专门处理事务的港澳办公室,由国家侨务委员会主任廖承志兼首任港澳办公室主任.(现任港澳办公室主任由政协副主席廖辉兼任.)

3,为了满足香港同胞的生活所需,中央有关部门决定以优惠价格大量供应香港生活必需品:A,食品比国际市场(下同)低50%;B,原料低30%;C,服装等消费品低25%.同时保证三列专运火车畅通无阻.

二、论述题(10分一题,3小题)

1、中英两国政治争论的特点(好几个最的那个...)

第十讲五、回归后过渡期1、中英争论的始末

?在香港出现了中英两国的政治争论,其特点是争论时间最长、争论范围最广、争论措

词最激烈、争论的影响最大.

2、中国政府出台的特殊政策促进香港经济的发

第九讲思考题2, 中国中央政府制定了哪些香港政策;课件(三)外部1.2

第五讲四,香港地区的抗日斗争。

三、简答题(25分一题,2小题)

1、举一例说明现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互利互赢关系

Jan2011(1)

1、判断题(5分/个,20分)

(1)客家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

客家人,又称为河洛郎。客家人是一个具有显著特征的汉族民系,也是汉族在世界上分布范围最广阔、影响最深远的民系之一。

疍家

疍家(正体字为蜑,标准汉语为dàn;亦作蛋家、艇家、水上人等)是广东、广西和福建一带一种以船为家的渔民。属于汉族,但不属于汉族中的广府民系,而是一支特有的、濒临消失的民系。由于常年生活在游船上,他们的脚同生活在陆地上的人略有差别,因此在福建也被称作北海疍家人的传统婚礼“曲蹄”。广东疍家人的母语为汉语粤方言蛋家话,语音与粤语广州话很近似,但有一些专有的词汇。

(2)港元自发行以来一直在市场上正常流通×

二次大战日本点领香港时,强行以日本军用手票代替港元。战后港元才恢复法定地位。

港元(或称港圆,俗称港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流通货币。按照《香港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香港的自治权包括自行发行货币的权力。其正式的ISO 4217简称为HKD(Hong Kong Dollar);标志为HK$。港币单位为“元”,十分一元为“毫”,十分一毫为“仙”。1元=10毫=100仙。“仙”由1995年10月1日开始不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港元的纸币绝大部分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下由三家发钞银行发行的。三家发钞行包括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另有少部份新款十元钞票,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自行发行。硬币则由金融管理局负责发行。自1983年起,香港建立了港元发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发钞行在发行任何数量的港币时,必须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兑换汇率向金管局交出美元,记入外汇基金账目,领取了负债证明书后才可印钞。这样,外汇基金所持的美元就为港元纸币的稳定提供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所有钞票的式样都有版权。所以,任何人在未有得到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前,都不能任意复制钞票的式样。在香港多年来有几家机构因为未得钞票版权持有银行的批准而在广告上运用,结果被判支付巨额罚款。

虽然港元只在香港有法定地位,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很多地方也接受港元。而且,在澳门的赌场,港元是澳门元以外唯一接受的货币。同时,港元的防伪技术也是全世界最高的防伪技术之一。

港元历史

据考,香港是最先把通货称为“圆”的地方。本来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初,采用英国的货币。但因为当时与中国大陆的贸易主要以银作为单位,使各地的银圆:包括墨西哥鹰洋及中国大陆的银圆都在香港自由通行。后来,政府为更有效规管当地的通货,而採用了银圆为基本通货单位,而银圆一词亦由原先的形容词变成量词。1863年香港首次发行官铸货币,并於1866年在香港成立铸币厂。当时香港生产的一圆银币,都会印上“香港壹圆”四字。这个通货的名称亦由香港传回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并成为各地通货的单位名称。后来铸币厂於1868年关闭,香港改以其他银元作为法定货币,1872年港元辅币才於伦敦重新铸造。1935年,因为美国等地的银价上升,引起中国及香港的白银外流。香港政府在1935年11月9日通过货币条例,公布以“港元”作为香港货币单位,并将港元与英镑汇率定为16.8港元兑1英镑。(中国是在香港通过以港元为货币前的五天,即11月4日宣佈放弃银本位,改发法币。)1937年8月1日,终止了各种银元的流通,正式以港元作为法定货币。二次大战日本点领香港时,强行以日本军用手票代替港元。战后港元才恢复法定地位。

港元最初与英镑掛钩,但是战后英国的经济实力减弱,更曾一度大幅贬值,影响香港经济。香港政府於是在1972年6月英镑作自由浮动后,改为将港元以美元掛钩。汇率由1972年7月6日开始,最初为5.65港元兑1美元。1973年2月改为5.085港元兑1美元。1974年11月起,改作自由浮动。直至1983年,由于香港前途问题引发的信心危机令港元匯价大幅下降,到了同年9月一度下跌至9.6港元兑1美元。同年10月17日起,当时的财政司彭励治宣布港元汇价与美元掛钩,定为7.80港元兑1美元,一直维持至今。

(3)1997年香港回归前不是英国的殖民地×

课件第十讲一,解决香港回归问题的外交和法理基础

新闻资料:香港回归祖国之前不是殖民地

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前,英国在香港实行的是典型的殖民式统治,但这并不等于香港就是殖民地。因为,通常意义上的殖民地主要是指因外国统治、管辖而丧失了主权的国家,是要使其获得独立的问题。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中国要对被占领的领土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

所以,殖民地概念不适用于香港。

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后不久,当时的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于1972年3月8日致

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明确宣布:“香港、澳门是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中国政府在港澳问题上的立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支持。同年11月8日,联合国大会以99票对5票,通过了有关将香港、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上除去的决议。

(4)英国是最早承认新中国的西方大国..√

课件第八讲香港经济战后恢复发展三,与内地的关系(二),新中国成立后与内地的关系2,英国政府对华政策的变化

A,英国于1950年1月6日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最早公开承认新中国政府为唯一合法政府的西方大国.英曾表示愿与中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2、简答题(10分/个,30分)

(1)在抗日战争时期香港做了哪几方面的斗争

(2)中英政论的特点

(3)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出台了哪些特殊政策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

3、论述题(25分/个,50分)

(1)香港廉政公署对香港经济发展的作用。廉署对内地有哪些借鉴。

(2)举一例说明香港与内地相互合作、互利互

Jan2011(2)

一:辨析题(4*5)

1,客家是少数民族

2.港元自问世后就一直正常流通

3.97年香港主权回归前不是英国殖民地。

4.最早承认新中国的西方大国是英国。

二:简答题(3*10)

1.香港地区的抗日斗争。

2.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给予了哪些特殊措施。

3.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政治争论的特点。

三:论述题(2*25)

1:香港廉政公署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给我们的启迪。

2:举一例说明现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促进的互利互赢关系。

中国房地产各阶段发展史(非常详细)

中国房地产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理论突破与试点起步阶段(1978至1991年) 1978年理论界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观点。 1980年9月北京市住房统建办公室率先挂牌,成立了北京市城市开发总公司,拉开了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序幕。 1981年,在深圳、广州开始搞商品房开发试点,在此之前,国内只有房地产开发,没有商品房开发,事业单位或是企业单位造房子主要是用于内部职工福利分配。 1982年国务院在四个城市进行售房试点。 1984年广东、重庆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7年11月26日,深圳市政府首次公开招标出让住房用地。 1990年上海市房改方案出台,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1年开始,国务院先后批复了24个省市的房改总体方案。 1987至1991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起步阶段。 第二阶段:非理性炒作与调整推进阶段(1992至1997年)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深圳视察后发现特区市场经济之后变化很大,其中房地产开发相当成功,认为开发区的经验值得全国推广,于是他吹响了中国发地产开发号角,沿海城市一带开始展开,特别在海南、北海、广州、深圳等。 1992年房改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 1993年“安居工程”开始启动。1992年后,房地产业急剧快速增长,月投资最高增幅曾高达146.9%。房地产市场在局部地区一度呈现混乱局面,在个别地区出现较为明显的房地产泡沫。1993年朱镕基总理到海南视察,发现海南的房地产市场是已经失控,主要是土地市场形成了严重泡沫。于是下令停止银行贷款。政府开始第一轮紧缩性宏观调控,房地产泡沫破裂,造成了大量的烂尾楼和银行呆坏账。 1993年底紧缩性的调控政策落实,经济过热势头放缓,处在通货紧缩通道中,亚洲金融(行情,资讯,评论)危机爆发,日本、香港等地房地产泡沫破裂。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一段时间的低迷之后开始复苏。 第三阶段:相对稳定协调发展阶段(1998至2003年)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1998年对中国房地产业来说是关键之年,分水岭就是上半年和下半年,很多开发商在1998年上半年都熬不下去了,把土地纷纷卖掉退出市场。但是到了1998年下半年,在6月份左右,政策面开始发生变化,出台了一系列的刺激房地产发展的政策,主要一个是取消福利分房,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这种政策使得有效需求在短期内爆发,并大幅快速上升。还有价格政策,在这之前商品房的价格受到物价局的管制,不能随便涨价,是限价的。但是在这时候取消了这些管制,为后来开发商涨价提供可能,这以后开发商自己喜欢怎么定就怎么定,开始乱涨价。1998以后,随着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取消和按揭政策的实施,房地产投资进入平稳快速发展时期,房地产业成为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1998 里程碑 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倡导贷款买房。 7月3日,国务院正式宣布停止住房收入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被确定为基本方向。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在《香港基本法》中的体现: 中央一直都享有这项权力,我们不妨来看《基本法》第二条。 《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享有全国性法律的地位;没有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就没有《基本法》。除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文也适用于香港,一些《基本法》特有规定不直接适合香港的除外。例如,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宪法》第三十一条容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大陆法,香港实行普通法,等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和立法、司法机构均是获中央“授权”行使各项权力的,这表明中央一直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一、中央对特别行政管治权的法理基础 关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法理基础,应从三方面进行理解。 (一)从“一国两制”战略方针理解 “一国两制”是实现我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的战略决策。“一国”包容了“两制”,“两制”统一于“一国”之内。所以在强化“一国”观念时,其核心就是确保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管辖。 (二)从国家主权管辖理论理解 基于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拥有主权,中国政府对特别行政区就具有法律上的全面管治权。所谓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构成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曹旭东 2012-09-07 22:49:11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其解释制度的构造,这种“一元双重”的解释体制最重要的一环是香港法院释法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衔接。也正是在此环节存在漏洞:对于香港法院应当提请解释而未提请的,没有有效的制约途径。香港法院居港权案中“不厚道”的解释,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分析了“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后,建议借鉴“当事人”模式,设立当事人启动程序,以约束法院滥用提请判断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与基本法解释权是分离的,其司法权是完整的,但是其基本法解释权却并不完整。因此,“当事人”模式并不侵犯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当然新法律规则的确立需要时间和等待,在过渡时期需要政治方法的补充。 关键词:提请解释判断权;“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当事人”模式;政治压力 一、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制度,其内容如下: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从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1.在解释体制方面[1],有以下几点:(1)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均可行使基本法解释权。(2)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原始解释权和普遍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授权解释权和有限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源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一点基本法第2条也可以印证,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也就是说,基本法解释权的权源是一元的,即只有人大常委会是解释权的所有者,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固有的,不是解释权的所有者而是权力的行使者。(3)既然是授权解释,香港法院所作解释的效力必然低于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的效力。正如法条所说,“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4)另外,香港法院的解释权相较人大常委会的原始解释权是有限的,其关系可以类比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

香港回归历程

香港回归历程 见证香港回归历程的外交巨子柯华2007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十周年纪念日。 在香港回归的历史过程中,有一位特殊的中国外交官是不能不提到的,他就是原中国驻英大使柯华(1978-1983年在任)。 柯华,这个名字伴随着的是一段不平常的历史。 但他却总谦虚地说:我不是历史人物,我只是历史的见证者。 大学生?八路军战士?大使柯华,原名林德常,1915年12月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县鲤湖镇。 小时家境贫寒,父亲到南洋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母亲除做家务外还要织布挣钱贴补家用。 1935年,柯华考入燕京大学医学预科,并参加了著名的一二?九运动。 1937年4月,柯华参加了一个由十人组成的燕大学生代表团秘密到延安参观学习,得到了毛泽东的亲切接见。 抗日战争爆发后,柯华怀着抗日的满腔热情,脱掉学生装,投笔从戎,参加了八路军。 柯华先到山西临汾八路军总部,八路军总政治部宣传部长陆定一为他改名柯华。 不久柯华去了延安,在那里工作了整整十二年。 期间,他进过陕北公学、抗日军政大学和中央党校,毕业后主要

从事宣传教育工作,参加过整风运动,当过土改工作团长等,一直到1949年5月西安解放到西安工作为止。 西安解放后,柯华先后任中共西安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西安市委副书记。 1952年8月,他调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文委副书记兼秘书长,文化部第一副部长。 1953年7月又调任西北行政委员会副秘书长。 1954年底,柯华出任外交部礼宾司第一任司长。 从此在周恩来的亲切教诲下,开始了他的外交生涯。 1955年初,柯华刚上任后几天的一天上午,印度驻华大使打来电话,询问周恩来的电话号码,要直接同周恩来通话。 礼宾司没有这方面的经验,经几位司领导反复商议后,由一位专员出面婉言拒绝。 此事后来受到周恩来的批评,原来是周恩来在不久前陪同毛泽东接见印度总理尼赫鲁时,曾和印度大使说过,有事可直接给他打电话。 周恩来同柯华单独谈话,询问柯华到外交部工作前担任什么职务,接着耐心地向他谈了中印关系的重要和毛泽东对中印关系的重视。 周恩来对柯华说:做外交工作,可不像你当市委书记,那是一方诸侯,权力大得很,许多事情可以自己做主。 而外交工作的每一件小事都疏忽不得,搞不好,都关乎国家大事,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生影响。

房地产发展史

中国房地产发展史 第一阶段:理论突破与试点起步阶段(1978至1991年) 1978年理论界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观点。1980年9月北京市住房统建办公室率先挂牌,成立了北京市城市开发总公司,拉开了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序幕。1982年国务院在四个城市进行售房试点。1984年广东、重庆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1987至1991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起步阶段。1987年11月26日,深圳市政府首次公开招标出让住房用地。1990年上海市房改方案出台,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开始,国务院先后批复了24个省市的房改总体方案。 第二阶段:非理性炒作与调整推进阶段(1992至1995年) 1992年房改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1993年"安居工程"开始启动。1992年后,房地产业急剧快速增长,月投资最高增幅曾高达146.9%。房地产市场在局部地区一度呈现混乱局面,在个别地区出现较为明显的房地产泡沫。1993年底宏观经济调控后,房地产业投资增长率普遍大幅回落。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一段时间的低迷之后开始复苏。 第三阶段:相对稳定协调发展阶段(1995至2002年)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1998以后,随着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取消和按揭政策的实施,房地产投资进入平稳快速发展时期,房地产业成为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第四阶段:价格持续上扬,多项调控措施出台的新阶段(2003年以来) 2003年以来,房屋价格持续上扬,大部分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明显。随之而来出台了多项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 详细: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历史大致这样:首先从1981年开始,在深圳和广州开始搞商品房开发的试点,在这以前,国内只有房地产开发,没有商品房开发,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造房子主要是用于内部职工福利分配的,包括政府造房子也是用于福利分配,没有房地产市场。由于当时搞试点比较成功,后来就小范围的开始试点开发。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深圳视察后发现特区搞市场经济建设之后城市的面貌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房地产开发非常成功,认为开发区的经验值得向全国推广,于是他就吹响了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号角,由沿海城市一带开始展开,特别是在海南、北海、广州、深圳等这些大城市,但时间不长,由于海南的房地产市场形成了严重的泡沫。 1993年朱镕基总理到海南视察,发现海南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失控,主要是土地市场迅速形成了非常严重的泡沫。于是朱镕基总理一声令下:停止银行贷款。银根收紧后使刚刚起来的房地产市场立马遭到重创,造成的结果是从1993年下半年到1998年上半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始终波澜不兴。 1998年对中国房地产业来说是关键之年,分水岭就是上半年和下半年,很多开发商在1998年上半年都熬不下去了,把土地纷纷卖掉退出市场。但是到了1998年下半年,在6月份左右,政策面开始发生变化,出台了一系列的刺激房地产发展的政策,主要一个是取消福利分房,也就是意味着人们所要取得住房,都要到市场上去买房,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这种政策使得有效需求在短期内爆发,并大幅快速上升。这政策的第一效应就是"赶末班车"--凡是有钱的单位纷纷购买现房,把当时市场上所有当时卖不掉的现房一扫而空。这时的房改政策提供了巨大的有效需求,而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又创造出巨大的有效需求。不断

我国房地产发展史

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末我国居民的住房一直是按福利分房的政策来解决。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按照分配住房的时间、数量和地点考虑安排工作、学习和生活。 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设想,指出改革的方向是住房商品化。首先改革围绕“三三”制补给出售新建住房政策进行试点。按照这个政策,个人购买住房的房价款,由个人、单位和政府各承担1/3,即个人只需支付房价款的1/3,就可以买到住房,其余房价款由单位和政府补贴。1987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随后,福州、厦门、广州、上海等城市也开始试行。1988年4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从而使房地产市场有了法律上的保障。1989年,由于政治形势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受到了很大的冲击。1991年5月,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发展,加上浦东开发的带动作用,1991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出现回升趋势。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房地产市场是从1992年兴起的。1992年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转折点,而此前的“房改”、“地改”始终步履维艰。房地产业在有利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得到了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兴起,交易活跃。其重要标志是1992年前几个月社会各界普遍公认的一个社会新热点----“房地产热”的出现:全国前四个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18.3%,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8.6%,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 14.6%,而商品房完成投资却增长78%,商品房销额增长63.3%.1992年下半年:膨胀.1992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迅速膨胀.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比1991年底增长175%,新开工面积增长78.1%,利用外资增长228%,全年商品房销售额比1991年增长80%,房地产公司增加2倍. 1993年上半年达到顶峰.这期间,全国商品房完成开发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143.5%新开工面积增长136%;新增开发公司6000余家,至此,全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达19000多家. 1993年下半年----1994年3月:受挫折相持.1993年7月起,政府开始对房地产业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相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心态上看,很多人认为宏观调控是暂时 的,“年底将出现新一轮高潮”;二是从实际价格上看,很多大城市基本不见降价,“有价无市”的局面非常明显;三是完成的投资增速比上半年有所下降,但仍比1992年高.这种局面大致持续到1993年3月. 1994年3月至1995年:房地产进入理性回落、平稳发展阶段。1994年3月“两会”之后,房地产市场开始理性回落。《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9%的经济增长速度和13000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计划,逐渐平静了社会上期望房地产市场出现新一轮高潮的心态。1995年是国家宏观调控继续深化的一年,在房地产领域,宏观调控已取得明显成效,房地产市场步入平稳发展阶段。住宅、办公用房、商业服务业用房等商品房的投资比重更趋于市场需求结构;地区差异有所缩小;用于炒作的资金和投机性的投资明显减少;中介咨询、物业管理也获相应的重视和发展。

香港基本法

香港领养子女居港权案件 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子女声称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3)项,他们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但是,香港政府入境处其后作出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该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的子女处于1998年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透过司法覆核,向入境处处长作出上述关于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提出异议。这件事件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及关注。有关的司法覆核案件(以下统称“谢晓怡案”)资料如下:(1)原讼法庭案件编号HCAL 13/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谢晓怡(译音),与讼人:入境处处长。(2)原诉法庭案件编号HCAL 14/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1)谭雅彦(2)吕耀良(3)陈伟华(译音),与诉人:入境处处长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但并不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只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方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基本法第24条(1)至(6)项规定了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如下: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1)、(2)两项所列居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0.04.04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教育史

香港教育史 平冈中学沈紊仪 1.教育统筹科 教育统筹局成立初时是专责教育事务的教育司署。1981年,政府把经济科辖下的劳工事务拨归教育司署管辖,除了有关教育及人力资源培训的事务以外,亦兼顾香港的劳工事务。同时,初期政府架构改组,司署分家为政策科(“科”)及负责执行及落实政策的“署”,教育司署改组为教育及人力统筹科及教育署,并接管劳工处。教育及人力统筹科于1983年改名为教育统筹科,香港回归后更名为教育统筹局。 2.近代宗教团体与香港教育发展的关系 香港教会办学历史悠久,起步早,发展快。香港开埠初期,港英政府没有专门负责教育的机构,对教育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鼓励教会办学。早期教会办学,主要侧重于培养教会人才。最早开办的教会学校是马礼逊纪念学校,创办于1842年。该校虽然只办了10年,但在中国教育发展史地位突出。1847年该校校长勃朗牧师携同黄宽、黄胜、容闳等到美国入学,其后各有成就。容闳于1872年推动了中国幼童留学美国运动,对晚清教育影响极为深远。港英时期,天主教、基督教获得了当局扶持,基本上垄断了教育资源。早在1847年设立的教育委员会(后来改为教育咨询委员会),其成员均是基督教教会牧师,主席亦由圣公会主教出任。1879年时任港督的轩尼诗因其本人是天主教徒,对天主教办学采取了宽厚政策,使其获得了更多的教育资源与办学权。在长达150年的时间里,天主教、基督教学校因受到特殊扶持,获得了长足发展。至上个世纪90年代,仅天主教香港教区办的学校就达175所,修会办学155所,就读学生达31万人,占全港学生的四分之一。 香港宗教团体办学具有较大的自主权。政府只负责拨发教育津贴,教育主管部门一般不干预教会办学事务,教学管理全部由宗教团体负责。宗教团体办学,采取校董会管理模式,由教会团体负责人出任校董,教会自主成立校董会。校董会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决策机构,全面负责教学方针拟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事务管理、教师选聘培训、学生招收管理及课程设置调整等。香港宗教办学注重将宗教伦理道德教育同普通课程教育结合起来,并将本宗教的基本教义融入到教育活动之中,从办学方针到课程安排,都贯穿了宗教教育理念。各大宗教都要将本宗教的核心教义体现在教育实践与人才培养之中,专门开设有宗教课程。在这方面政府采取了积极扶持立场。2003年特区政府针对道教团体宗教教材匮乏,专门下拨921万元港币,支持香港道教联合会用于编写道教教材。一般来说,香港宗教团体所办的学校,无论从办学条件,还是从办学质量,都要高于政府所办学校,香港所有的名校,基本上都是教会学校。 3.容闳对中国留学教育的贡献 同治七年(1868年),向清政府提出以选派幼童出洋留学为重点的四项条陈。同治九年(1870年),在容闳的反复劝说下,曾国藩终于表示愿意向朝廷奏请派留学生。获得朝廷的批准,同治十年(1871年8月)成立“幼童出洋肄业局”,由陈兰彬任出洋局委员、容闳为副委员。陈兰彬负责留学学生在美期间的中文学习,容闳则负责孩子们在美国的教育,直至同治二十年(1881年)清政府撤回留学生为止。

房地产公司发展趋势分析

前言 房地产企业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主体,占我国房地产企业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多。房地产开发业是竞争性行业,所需资金量大,资源占用多,而且涉及到社会非常敏感的住房问题。分析我国房地产企业发展趋势,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研究概述 我国房地产发展历史 我国房地产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曾经一度销声匿迹,被福利化的单位住房供应制度所取代。自从20世纪80年代房地产业重新兴起,9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以来,我国住房分配和供应体制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统计,自从1992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已超过五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由1992年以前的8平方米,提高到了现在的20平方米。 八十年代以前,没有人公开地把房地产看成商品,更不会把它作为商品来买卖。它自然就不会形成产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带动下,房地产业,这一亿万价值的巨大商品开始起动,开始流通。八十年代的中国 房地产业是初步形成和发展阶段,是房地产业的第一次高潮,使住房这一大商品的属性得到了明确。进入九十年代,党和政府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制定了政策依据。1991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设中要求:“城镇住房建设要保持合理规模和增长速度,适当加快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宅商品化进程”。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中国房地产业已经出现走向商品经济的第二次高潮。而其重要标志就是,房地产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意义突出地显现出来。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世纪,随着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及中国入世后投资环境和法律与国际惯例靠拢,国外公司和企业将以更大的规模进入我国,尤其是外资机构的进入,则有利于改善房地产开发的融资环境,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这意味着房地产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已经到来。 形势喜人,但存在的问题不少,困难很大。房地产开发具有资金密集型和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而这正决定了其规模经营的性质。但是,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大部分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综合实力弱,发展缓慢,竞争力差。而且各开发企业的状况也不平衡,总体看是东南实力强,西部实力弱。这些都极不适应当前迅猛发展的经济形势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要求。 我国房地产业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整个行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到目前为止,全国房地产企业已达到3万多家,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已突破1000万人,并且出现了一大批优秀楼盘和高素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人才。除房地产开发业外,十年来,还逐步形成了以评估、经纪、咨询为内容的房地产中介业,以及以经营管理楼宇、小区为主的物业管理业,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国房地产业的产业构架体系。全国各地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各地出现了许多成功的房地产经营模式,它们中有成功楼盘的开发,也有成功的中介经纪和成功的物业管理。

香港基本法的启示

香港基本法的启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事关当代中国内政和外交,事关中国统一大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作用如何,应该由法律适用范围内的群众以及国际社会的检验才能得出准确结论。香港回归10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和稳定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基本法不仅在世界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上有着特殊地位,是无愧于有国际意义的一部伟大法律,而且在世界和中国的政治发展史上也是具有开拓意义的政治文献。在基本法实施10年后的今天抚今追昔,基本法的成功制定和成功实施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继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有着许多重要启示。 1.集思广益,殚精竭虑 古今中外任何一部伟大的法律,无不是集思广益与殚精竭虑的产物,基本法也是如此。说基本法是殚精竭虑和集思广益的产物,是因为它是在党和国家以及香港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全世界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全国人大专门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集中了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一大批一流法律专家与政治学和经济学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起草完成的。当时基本法的起草专家队伍可以说是群贤毕至。不仅如此,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和重要成员都十分关心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对基本法的起草发表了多次重要讲话,及时为基本法的起草指明了方向,为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准确定位。说基本法是殚精竭虑和集思广益的产物,还在于它是经过5年时间兢兢业业的反复研究、修改和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才最终形成的。可以说,世界上很少有一部一国的国内法能够得到如此的重视和关注,持续酝酿如此长的时间和精雕细刻到如此精致的程度。基本法制定的领导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参与基本法制定的专家队伍的代表性和学术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反复性,凝聚共识的全面性和长期性,法律内容的求实性和严谨性等,对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这种范例作用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尽管台湾的政治情况比港澳更复杂,牵涉的外交和国防问题也比较多,但毫无疑问,香港基本法制定的以上经验对将来台湾基本法的制定会有直接的借鉴价值。 2.突出重点,粗细相宜 基本法的制定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中国政府恢复和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二是使中国在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能够保持长期的繁荣和稳定。实现这两个目的就要求基本法要突出重点和粗细相宜,即解决主要问题的条文要详尽,要十分周密细致,在枝节问题的解决上则要简略,不要过于铺陈。确保中国政府顺利恢复行使主权,是制定基本法的首要和最主要的目的。而且,也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基本法的最成功之处,正是在于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与对“一国”的内容所作的详尽规定相比,基本法对“两制”方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叙述则比较简略。个中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央政府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比在英国统治时期的香港拥有更大的权力,二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原来香港的个别与中国行使国家主权不相符的权力和法律条文予以取消外,其他的权力与法律都予以保留,香港回归后与香港回归前经济、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等方面都不变,也就不会使回归后的香港产生大的震荡。因此,基本法也就无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的事务规定得很细很全。基本法内容的粗细相宜还表现在,对香港民生和民权的问题上对民生规定的比较细,对民权则规定得比较粗。这是因为中央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比在英国统治时更大的自治权,给香港人民比

日本房地产的发展史

日本房地产的发展史 1关于房地产的发展史(绝对精彩) 以前,有个地主有很多地,找了很多长工干活,地主给长工们盖了一批团结楼住着,一天,地主的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有点钱了,他们住你的房子,每月交租子,不划算,反正他们永远住下去,你干脆把房子卖给他们起个名堂叫做-----公房出售!告诉他们房子永远归他们了,可以把他们这几年攒的钱收回来,地主说:不错,那租金怎么办?谋士说:照收不误,起个日本名儿,叫物业费!地主很快实行了,赚了好多钱,长工们那个高兴啊!? 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城镇了,有钱人越来越多,没地方住,谋士对地主说:东家,长工们这几年手上又有钱了,咱们给他们盖新房子,起个名堂叫做旧城改造,他们把手上的钱给我们,我们拆了房子盖新的,叫他们再买回去,可以多盖一些卖给别人,地主又实行了,这次,有些长工们不高兴了,地主的家丁派上用途了,长工们打掉牙只好往肚子里咽,地主又赚了好多钱。? 又过了几年,地主的村子发展成大城市了,有钱人更多了,地主的土地更值钱了,谋士对地主说:东家,咱们把这些长工的房子拆了,在这个地方建别墅,拆出来的地盖好房子卖给那些有钱

的大款还能赚一笔,地主说:长工们不干怎么办?谋士说:咱给他们钱多点儿,起个名堂叫货币化安置,咱再到咱们的猪圈旁边建房子,起个名堂叫经济适用房,给他们修个马车道让他们到那边买房住,地主说:他们钱不够怎么办?谋士说:从咱家的钱庄借前给他们,一年6分利,咱这钱还能生钱崽,又没风险,地主又实行了,长工们拿到钱,地主的经济适用房到现在才建了一间,长工们只好排队等房子,直到现在,还等着呢------? 于是,长工们开始闹事了,地主有点慌,忙问谋士怎么办?谋士说:赶紧通知长工们,房子要跌价了,别买了,租房住吧,正好把我们的猪圈租给他们,结果,这么多年后,长工们的钱全没了,还在租房住,直到永远?。 调控当前房价重要的是压低消除通胀预期 2007年10月20日09:3021世纪经济报道 9月底以来,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拳”再次打到了持续火爆的楼市身上。 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359号文),不但规定“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而且将住房贷款利率提到基准利率的1.1倍。10月9日,国土资源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明确要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受让人,只有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证。

中国房地产发展史

昨天在查阅中国房地产历史文献的时候,冷不丁得看到上面一段话,感触颇深。二十年前的一句话也似乎正在映射现在我们的住房情况。 如果你知道这是什么的话,你就会明白,二十多年前ZF就不准备让所有人都买得起房。如果你买不起房,那么商品房和你是无关的。至于未来如何,也决不能让你露宿街头。 纵观长达三十年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你还会发现很多很有趣的事情。 例如“中国人是有买房传统的”,“政府每次放水都是为了拉动经济发展”,“任何调控都可以控制房地产市场”,这些其实都是伪命题。 “周易八卦,五行占卜”,中国人最喜欢做的事情之一就是算命。同样,购房者咨询我最多的问题就是:未来房价到底怎样?我该如何选择购房时机。 其实这个答案完全可以用历史证明。今天我就带大家一起翻开中国30年来的房产历史卷轴,让大家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历史漫长但有其韵味,也可直接翻阅至底部) 一、中国房地产市场诞生

1980年是中国房地产的元年,这一年邓老把房子定义为商品。房改和土改同时被推动,中国房地产正式成为了一个产业,开始缓慢的种子发芽阶段。 不过当时很多人担忧文革重袭,不敢拥有私产,而且也期盼单位免费分房,房地产业的规模很小。 1984年,邓老肯定了房地产行业的意义,排除了杂音,地产的黄金10年到来。 1987年,深圳进行了首次的公开土地拍卖,催化全国房地产加速发展。 所以,1987年才是中国地产开始进入商业化的时间点。 二、中国第一个房地产泡沫破裂 1988年,海南脱离广东独立建省成立海南省,大批的人来到海南淘金,这些人里就有潘石屹,冯仑,易小迪等人。中国第一批房地产获利者正是这些人。 1991年,国务院进行24个省份的房改,全国房地产进入起飞阶段,同时中国地产的首个泡沫开始蓄积。 1988年房地产平均价格为1350元/平方米,1991年为1400元/平方米,1992年则猛增至5000元/平方米,比1991年增长257%。 地产泡沫时期,当时流传着“要挣钱,到海南;要发财,炒楼花”。

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这次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比历次争议都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李飞8月22日在深圳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时表示。 如果香港能够顺利拿出政改方案并获通过,2017年就可实行特首普选。但是,香港激进反对派要求特首候选人必须经由“公民提名”,并以违法的“占领中环”胁迫,给政改平添波折。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中央几位涉港官员在讲话中点明了反对派的真正心思。李飞指出,香港反对派提出的政改观点背后,贯穿着一个简单的逻辑,这就是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就要“占领中环”、搞公民抗命。“天底下哪有这个道理?所以,我们反对这种主张,理直气壮。”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23日出席香港新一代文化协会40周年会庆典礼时,同样强调摆在香港人面前的不是方案之争,而是香港与中央的互动模式之争。他说,如果真正有国家观念,真正认同“一国为先”的原则,真正认同基本法的规定,真正认同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包括对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导权,政改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冲击中央底线注定徒劳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迺强23日在香港表示,中央一向不会轻易将一件事定性,但现在已多次表明香港普选本质是政治问题,所以“一步都不会退让”。他指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要爱国爱港、不可以对抗国家,这是中央的底线。中央非常有诚意去落实特首普选,但一定要在这条底线之上去讨论。 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后,须经香港立法会通过。刘迺强指出,若反对派议员一意孤行,中央便会“由得你否决”。若普选由此被耽搁,反对派则需负责任。 针对“占中”威胁,李飞直言,“如果因为有些人威胁发动激进违法活动就屈服,只会换来更多、更大的违法活动,香港将会永无宁日”。《香港文汇报》专栏作者黎子珍就此评论,当年撒切尔夫人表示中国取代英国管治“香港就会崩溃”,邓小平针锋相对地回答:“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那时的英国吓唬不了中央,今日的“占中灾难论”也绝不可能。政治讹诈最终只是徒劳。而“占中”发起人戴耀廷仍强调扩大“占中”规模可令中央退让的说法,不过是夜行人吹口哨,强作镇定却掩盖不了内心的虚怯。 评论员刘斯路指出,中央对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决心是不会动摇的,激进反对派企图通过要挟,逼中央让步,打错了算盘。

香港高等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1998年第1期香港高等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祝宗泰X 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实现了香港回归和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0的伟大构想。这必将影响香港今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必然会影响到香港的高等教育。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香港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以利于今后内地高等学校与香港高等学校的合作。 一、香港高等教育的历史 高等教育的外部规律表明:高等教育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香港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同样受到政治和经济这两方面的驱动。一是受港英政府政治利益的驱动。1911年,英国政府在香港建立了香港大学,这是香港高等教育历史的开端。当时英国政府就规定香港大学应负起/改进中英邦交以及使东西方文化水乳交融的重要使命0。至60年代,港英政府为解决香港学生求学的压力,并缓解内地来港的知识分子的失业问题,以求社会之安定,于1963年建立了香港中文大学。进入90年代,香港回归在即,英国政府从维护其在香港的长远利益和延续其影响力出发,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并提高办学层次(学院升格为大学,办研究生院,大量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企图培养一大批亲英的高层知识分子。二是受香港经济发展的驱动。香港最初为转口贸易型经济,50年代初期,遭到美国等国家对华禁运政策的严重打击后,开始发展以纺织业、制衣业等出口加工工业为主的轻工业。随之,引起了建筑、五金、商业、银行金融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公路、海港、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香港建成工业化城市后,需要高等学校提供各个专业的专门技术人员和工商企业的管理人员,从而推动了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专业和系科的扩展及规模的扩大,由此还新成立了8所工业学院、两所理工学院。80年代,邻近香港的韩国、新加坡、台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冲击了香港的劳动密集型工业。深圳、汕头和广东沿海城市经济特区的建立也吸引相当多的加工工业迁入内地。为此,香港转向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1988年建立的香港科技大学肩负着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重任。由于香港经济的快速发展,从80年代末开始,香港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突飞猛进的阶段。 二、香港高等教育的现状 下面从学校、学生、教师和经费四个方面来说明香港高等教育的现状。 11学校。如今在香港这一弹丸之地,高等学校已有30多所。其中政府资助的有8所主要的高校,即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岭南学院和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负责管理7所主要的高校;教育署管理政府认可的若干所学院,如香港公开进修学院、香港树仁学院、香港演艺学院等;职业训练局管理科技学院和工业学院,如香港柴湾科技学院、青衣科技学院等。 香港主要高校的办学规模已相当大。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规模均已达 # 16 # X工作单位:东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邮政编码:210009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著名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0日不幸逝世,我们编辑部全体同志深感悲痛。 肖教授生前长期任本刊编委、顾问、为本刊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为本刊改进工作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宝贵意见,而且多次亲自揉笔为本刊撰稿,为提高本刊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是肖教授2005年1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也是他的最后一篇佳作,现发表如下,借以寄托我们对先生永远的怀念和追思。 蓑雷羲港境麟馕臻鬃羹泰瀵蟾魇舍阗鼷而reeProblemsabouttheBasicLawofHongKongSpecialAdIIlinistratiVeRegion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Q0871) 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行政主导 本文谈三个问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主要问题。第一是“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三是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当然经济、教育、文化等问题都比较重要,不过,我还是挑选这几个跟《基本法》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当年起草时,注意力或争议也是比较多的问题。 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 (一)“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一国”与“两制”互相联系。这里讲三点。我觉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也好,方针也好,它是一个整体。所谓一个整体,就是既要讲“一国”,也要讲“两制”,不能把它断然地、绝然地分开。因为整部《基本法》,从序言到第160条,还有三个附件,都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基本法》从序言第二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所以说,《基本法》从头到尾地贯彻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一国”、“两制”是互相联系的。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一定要全面看它,不能只讲“一国”,只讲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也不能只讲“两制”,只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如果只讲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而不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那就是“一国一制”,而不是“一国两制”;反过来,如果只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而不讲“一国”,不讲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就是“两国两制”,也不是“一国两制”。 首先应把“一国两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互相联系,而《基本法》里的确也贯彻了这一精神。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主要讲“一国”;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 作者简介:肖蔚云(1924—2005),男,汉族,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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