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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协作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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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协作方式探讨

作者:陈琳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7期

摘要: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存在监事会与内部审计分属不同机构,有着各自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工作中存在各自为政,很难统筹协调;监督内容重复、监督效率较低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提出他们协同配合的途径。

关键词:国有独资;监事会;内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共同性

一是监督目标一致。监事会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都致力于保证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国资监管政策,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揭示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公司改进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完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是监督内容部分一致。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公司财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检查董事高管履职行为,评价董事高管是否勤勉履职。内部审计同样有通过财务监督实现对公司运行情况的监控的目标。

三是监督时效趋向一致。在外派监事会模式下,监事会监督更侧重于事后监督。重庆市“外派内设”监事会模式下,监事会内设于公司,实现了信息对称从而达到当期监督的目的。内部审计从一开始就内设于公司,通过全过程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四是工作方式部分一致。内部审计主要任务是财务查账。监事会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有财务查账、听取汇报、参加或列席各种会议、制度评估、资料分析、查证等。因此,监事与内审人员都必须懂得和使用审计原理和基本方法。

二、监事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差异性

一是本质上有差异。内部审计的本质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管理控制机制,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裁领导。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因此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全体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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