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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价格、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

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并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服务转型升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

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出租汽车乘降站点。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其周边划出一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固定服务区。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为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具体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过渡方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二条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国家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安装顶灯、待租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

(四)设置营运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许可其继续经营。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退出运营服务时,应当自退出之日起三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志,拆除营运设施,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回相关营运证件及标志。

禁止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

第十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巡游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巡游车运营服务,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等制度;

(二)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

(三)按照规定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委托管理等;

(四)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完好;

(五)按照规定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程计价设备;

(六)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签订服务质量保证协议,明确服务标准;

(七)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避开早、晚客流高峰,保障运力供给;

(八)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九)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巡游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

(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五)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载客途中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七)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

(八)按照规定使用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计程计价设备出现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不得营运载客;

(九)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

(十)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问询后不载客;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志灯后,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

(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巡游车电召服务运营商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将电召服务平台接入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电召服务信誉管理体系,规范电召服务终端软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电召服务运营商备案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安装和使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运营商

提供的电召服务终端软件,提供电召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操作电召服务终端设备,乘客上车后,应当将电召服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

(二)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时,不得开启电召服务终端设备揽客;

(三)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并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

(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及时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平台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五)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巡游车运价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

第二十八条乘客使用巡游车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出约车信息时应当主动提供用车时间、联系方式、出发地和目的地;

(二)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车辆,按时上车;

(三)因故取消巡游车电召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平台。

第四章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条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

(二)网约车服务平台运行可靠,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制度;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试行) (1993年6月21日 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文发布) 1 总则 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 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 经营服务规范 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 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 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 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 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 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 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 - 答案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汉)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擅自中断服务 C.甩客 D.倒客 2、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称为()。 A.服务标准 B.服务质量 C.客运服务 D.出租服务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中途甩客 C.绕路 D.私揽 4、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称为()。 A.站点服务 B.电召服务 C.包车服务 D.扬手招车服务 5、出租车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6、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A. 方便 B. 准时 C. 持续改进 D. 经济便捷 7、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称为()。 A. 出租汽车客运站 B. 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C. 出租汽车载客区 D.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区 8、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称为()。 A.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企业 B. 出租汽车经营者 C. 个体经营者 D. 从业人员 9、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随时停车满足乘客租车服务需求的,称为()。 A. 预约租车服务 B. 扬手招车服务 C. 站点租车服务 D. 包车服务 1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分。 A.100 B.50 C.30 C.20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A.遵纪守法 B.经营行为 C.综合评价 D.社会责任 E.安全生产 F.运营服务 G.服务规范 2、出租汽车应按规定配置()等。 A.出租车标志顶灯 B.安全防范设施 C.消防器材 D.计价器 E.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F.空车待租标志 G.防劫网 H.灭火器 3、乘客上车告知目的地后,应如何选择行驶路线?() A.最短路线 B.最快路线 C.最经济路线 D.最便捷路线 E.最方便路线 F.按照乘客意愿选择路线 G.视道路交通状况选择路线 4.出租车驾驶员运营前准备()。 A.检查车容车貌 B.检查车辆技术状况 C.备好随车设施、工具 D.检查随车证照 E.备齐发票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租车用车管理,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用车原则 车辆的使用以保证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开展业务用车为主。各部门工作人员用车需报请各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三、用车范围 1、各部门需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并且明确安排使用车辆时。 2、工作需要到达目的地较远或交通不便,有可能误时、误事影响工作时。 3、携带现金或重要文件材料等,途中安全保障系数要求较高的工作。 4、上级领导陪同重要客户因工作需要接送或现场陪同时。 5、公司上级领导指示或安排项目部需要临时或必要动用车辆的工作。 6、遇到突发事件需要马上赶赴现场的工作。 四、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租赁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2、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报主管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 4、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购买凭证和保险凭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部门所租赁车辆合同原件必须留存综合管理部一份。

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Taxi passenger transport operation common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____号--____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____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____万元,车辆购置日期_________年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 ( ( ( ( ( ( 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 场地、《准( 第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 ( ( ( ( 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067-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单位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乙方姓名: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 家庭住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拥有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号--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车架号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63 2004(10) 现代城市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 提高,人们对出行的多样化需求及质量要 求也越来越高,出租汽车能够充分根据乘 客的需要,提供灵活、方便、直达的运输服 务,很好地满足人们的专有乘车空间和私 密的要求,因此出租车已经成为城市客运 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客运方式。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制度,我 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可以 分为无偿审批制和有偿使用制两大类。1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审批制 无偿审批制,即管理部门将出租汽 车运营证按照某些市场准入条件无偿审 批给企业,再由企业转租给承包者的经营 管理模式。无偿审批制是我国计划经济的 产物,在出租汽车市场发展初期,这种经 营管理模式还是有其一定的优势,但随着 我国出租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其 缺点和不适应性变得越来越为突出。长期 实践表明,无偿审批制不仅阻碍了出租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s of Urban Passenger Taxi葛宏伟 王炜 陈学武 李志鹏 GE Hong-wei WANG Wei CHEN Xue-wu LI Zhi-peng文章编号:1009-6000(2004)09-0063-04 中图分类号:U491.1 文献标识码:B 作者简介:葛宏伟,男,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 方向为交通规划与管理; 王炜,男,东南大学交通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陈学武,女,博士,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志鹏,东南大学交通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 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容易在管理部门滋生腐败。北京市出租汽车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政府没有拍卖特许权,而是几乎全部把特许权无偿交给了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公司很少,也无拍卖特许权一说),公司名义上是统一经营,但是鉴于出租车业个体运营的特性,实际上是公司把特许权卖给了司机个人,保证金和管理费就是取得经营特许 权的代价。这种公司与司机之间带有交 易性质的关系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由此 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大。2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即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中标,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自1988年深圳市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开了国内之先河以来,我国许多大中城市都相继实行了这种制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 3.2 出租汽车taxi 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 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 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 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 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 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 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 驾驶员driver 3.7 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 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

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1总则 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 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浅析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浅析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的加速发展,进一步探索客运出租行业发展的科学规律,按照现代城市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原则构建相应的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和调控政策,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亟待研究的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一、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1、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与贡献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车辆总数从1992年的4辆发展到目前的522辆,车辆档次由菠萝乃兹、莫斯科人提升为夏利,近年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及运政管理部门的引导下逐步提升到桑塔纳、捷达等中档车型;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随着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运输有限公司等四家出租汽车公司的成立、运行,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秩序由无序走向规范;仅仅10多年时间,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新兴服务产业。 10多年来,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为XX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不仅提供了近千人的就业岗位,更重要的是创造了巨大社会效益,出租汽车己与XX市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成为居民应急出行的主要方式,成为城市公共交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和矛盾 迈入新世纪,XX市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既为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 (1)总量偏大,有向运力大于运量发展,造成恶性竞争的趋势。这同XX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符合。由于XX市城镇人员收入不高,且运力大于运量,导致低价揽客的黑车、黑摩托猖獗。 (2)车况较差,更新缓慢。XX市区XXX辆出租汽车中,1996年及以前起用的有XX辆, 1 997-1998年起用的出租汽车有XXX辆, 1999-2003年起用的车辆有XXX辆,2003年以后起用的出租汽车有XXX辆,实际上投入使用2年以内的新车仅占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总量的23. 75%。 (3)经营分散,管理困难。XX市区XXX辆出租汽车中,分属于XXX个经营单位,平均每个单位拥有车辆仅2.92辆;其中公司组织形态4家、拥有346辆出租汽车,平均每家公司拥有车辆86.5辆,规模最大的为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有车144辆,个体客运出租经营业户175家、拥有176辆出租汽车。车辆分散,反映了XX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也带来了行业管理上的困难,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缓慢。 (4)人员复杂,素质不高。在管理人员方面,4家出租汽车公司实有经理6人,不少出租汽车公司都是经理一人身兼数职,缺乏基本管理素质。 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和矛盾,并不是XX市特有的,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某些方面XX市还并不突出。之所以提出和分析这些问题,更多是从适应XX市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要求出发。导致、引发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二、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新思路与新目标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出租车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出租车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向规范、标准、文明的方向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车辆规范 (一)证件齐全,标志清晰。 1、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营运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出租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齐全完好。 3、车窗两侧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车身两侧喷印公司名称,车身张贴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清晰、齐全。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 1、车身外观良好,无赃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2、座套、踏垫干净整洁,随脏随换,无污垢破损。 3、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4、车内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清洁无杂物。 5、车身内外不随意张贴广告。 二、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一)持证上岗,熟悉环境。

1、从业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服务质量监督卡后方能上岗。 2、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车站、街巷及通往外地的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站地点及公路、铁路、民航等不同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 3、熟悉本地较大宾馆、酒店、企业、医院等重要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二)有车必供,有客必载。 1、待租时开启空车标志灯,上车问明乘客去向,不得拒载;未摆放“停运”标志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 2、电话预约租车时,要迅速回复。约定一旦达成,要按约定准间到达候客。 3、空车待租运时,招手即停,即停即走。 4、不得随意拼座,让乘客等候。 4、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 5、交接班或运行中不准备载客的,需放下空车标志灯。(三)打表营运,按表收费。 1、按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费,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2、乘客对收费有疑问时,应耐心解释,不与乘客争吵。 3、不讲价(包成除外),乘客要求议价时,应耐心说明原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A类)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14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A类)通用范本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A类)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解读

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理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3913684855.html,)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如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聘用或者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 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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