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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这一复土厚度指标是下限指标,是依据我国复垦现状并综合考虑植被特别是农作物正常生长、防止污染土源和复土经济指标等综合制订的。

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编著的《中国土壤普查技术》一书中,关于旱地分级及参评项目指标如下(见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国多采用类、等、级(或型)三个层次,“等”是土壤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适宜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级”是土壤评价的辅助单元,反映同一等内土壤对其主要利用方式、适宜性和生产潜力级差,以体现土壤等内量上差异。

本标准规定的0.5m以上复土相当于旱地“三等”,这对于通过复垦使我国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适宜的。

另外,还参考了我国几年来复垦试验研究结果,参考了曾进行的尾矿库复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

试验结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复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出现多项不良指标,而且产量随复土厚度明显增加。实验结果是,复土厚度30cm,亩产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长正常,产量上升,开始可以得到较好产量。

表1 旱地等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表2 旱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我国有关省、区土地复垦标准中制定的复土厚度列表如下:

表3

国外土地复垦工作较好的美国、波兰、原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复土厚度多在1m以上,甚至2m以上。

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及中国土地学会土地复垦分会组织编写的《土地复垦》一书中,复土厚度推荐为:表4

在有条件地区,可依据具体情况,增加复土厚度,有利于获得更好地力的土地。对于无土源复盖,需经过试验研究确证无污染者方可用于作物用地。

障碍层系指不利于根系发育的层次,例如砂浆层、砂石层、铁锰结核层、青泥层、漂洗层(白土层)等(见《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程》;上述表1中规定了障碍层出现深度30~60cm(三等地)。复土层内不含大于7cm块石,系依据“6英寸表层内粒度大于3英寸的岩屑含量少于10%”(见《露天矿土地复垦》)。

粒径为0.1~1.0mm之间为砾石,砾石的表面吸湿性和吸肥力都很小,且易溶性的养分也易于随土流失,因此复土的砾石含量要少,不大于10%为二等地的标准,见表1(5~10%)。

4.1.2 坡度条件的限制,是为防止水土流失,做到蓄水保肥。根据全国土肥总站在《耕地地力等级及中低产田土壤改良基础研究》一书中的论述,中等地力的坡度一般<5°~6°,用作水田时,坡度严格要求2°~3°,基本属于平地。

4.1.3 各类作物及植被适宜生长的土壤酸碱性不同,其适宜指标如下:

表6 南方水稻土壤PH范围

根据《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划分土壤酸碱度的等级:

表7 土壤酸碱度的等级

考虑我国南、北方差异,旱、水地适宜PH值差异,将PH下限旱地取值为5.5,水地5.0;上限旱地8.5,水地8.0,是为使复土后土地适应作物正常生长并适应范围宽。

根据我国惯用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本标准采用作物正常生长允许最多盐份作为界限值。

表8 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

4 / 18

其理化性能控制指标参考值如下:

表9 各种土壤理化性状及养份指标

5 / 18

表10 各种肥力地力理化指标参数

碎石层为恢复地下水输送通道而设计。

4.1.4 防洪能力采用当地防洪标准,例如,50年一遇设防等。

4.2.1 池塘应有充足水源,不仅丰水期,即使枯水期也需要满足池塘最大用水量需求。因此,临近河、湖、水库下游等处开挖池塘是适宜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4.2.2 池塘面积的要求,以能满足鱼类生态和生长需要为宜。渔谚:“宽水养大鱼”,充分反映了池塘面积的重要性。国内多数塘养鱼池生产实践表明,池塘面积以5~10亩为宜。池塘过大,投喂饲料时易造成鱼类摄食不均,水质不易控制,日常操作管理与成鱼起捕均有一定困难。

渔谚说:“一寸水,一寸鱼”,反映了水深和鱼类生长、鱼产量的关系,具备必要的水深,是夺取池塘高产的重要条件。但过深的池塘,下层光合作用弱,上下层水混合困难,下层溶解氧不足,阻碍物质循环,降低池塘生产力;同时对新开挖的池塘也增加投资。因此,池水深度一般以2.5~3m为宜。

4.2.3 排水渠道的暗渠,多铺设大规格水管,可节省土地,但造价高。因此,多数生产单位都采用明渠土沟。在设计池塘的排水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其防洪排涝能力,复垦后用于淡水鱼养殖的池塘,其防洪排涝等级应与当地一般鱼塘相一致。

对于靠地下水补充的鱼塘,其渗漏速度必须要小于补给速度,这样才能保持池塘的水量。另外,如果存在渗漏时,可对池塘的边帮进行防渗工程处理。

4.3.2 地面水环境质量中,IV、V类水域为娱乐用水区和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在一般情况,复垦水域水质达到IV、V类水域标准既可。在条件好的地区和当地对水质要求标准高的地区,在不大幅度增加复垦难度和成本的情况下,可提高复垦水域水质。

4.4.1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模》(GBJ7-89)第6.3.7条:“压实填土地基应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填土塞堵原地表水流或地下潜水时,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量,做好排水工程。位于填土区上下水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第6.3.5条“位于斜坡上或软弱土层上的压实填土,必须验算其稳定性。当天然地面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填土沿坡面滑动。”第6.

5.1和

6.5.2条“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波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施工影响等因素,认真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可采取排水、支挡、卸载、反压等防治滑坡的处理措施”。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5.1.2 合理安排排岩土顺序,可以确保复土地表达到要求。将品质质量较差的层次留在下部,易风化岩层及表土放于地表主要是为增加土壤肥力。

5.2.2 有毒、有害、放射性矿物剥离排弃地,须先用碎石深度复盖,确证无影响再行复土,其复盖层厚度依具体情况及条件而定,有条件地区,复土尽量增厚。

复盖用于林业的岩土混合物需1m以上。虽然林木野生性强、茁壮,对土地的要求一般是不高的,在贫脊的土地上也能生长,甚至于沿海海洋沉积的硅质沙土中,只要有充足的水分,林木也能生长,但是与粮食作物的生产一样,林木仍渴望能生长在有土壤的地方。而且

林木的根比粮食作物的根深,所以在复垦时特别是在种植果树或一些经济林时,有一定的复土厚度仍然是应该做到的,因为土壤是供给植物生长营养的仓库,是林木立地的重要条件。

5.3.2.2 坑栽时,坑内添加客土增强保肥水能力。

5.3.2.3 坡度角小于10°的复垦地应优先种植粮食。坡度在10~25°之间适合于植树造林,但仍需要平整土地,植树与种粮食一样要整地。在大于25°的坡地,首先就要整治缓坡,采取种草护坡或工程护坡等措施。

边坡保水工程措施,应依工程所在地条件而设计。地下水位在1~2m间为宜,若低于2m,则必须有足够的灌溉水设施。

5.3.3.1 边坡坡度陡,可利用面积小,水土流失大。据国内外边坡整治经验,坡度在30°内可用于牧业。

5.3.3.2 待排土场内排台阶稳定后,视土源条件,国内外一般复土20~50cm,对于草的正常生长来说,应保证20cm的土层。

5.3.3.4 在土地复垦后草地建设中,要根据轮牧布局,合理布置饮水点和牧道。

5.3.4.3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第2.3.4条:根据地形地貌条件,建筑场地可分为两类:

一、平坦场地:地形坡度小于5°;地形坡度大于5°小于14°,距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cm的坡顶地带。

二、坡地场地:地形坡度大于或等于5°;地形坡度虽然小于5°,但同一座建筑物范围内局部地形高差大于1m。又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第7.2.3条“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处理可选用机械压(夯)实、堆载预压、砂井真空预压、垫层、砂桩、碎石桩、水泥土桩以及桩基等方法。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试验确定。

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6.1.1 废矸石充填料,需经综合论证,不能再综合利用者,方可用作充填。要视具体废弃材料性质防止二次污染。

6.1.2 挖深填浅的抬田措施系综合考虑有效利用土地的复垦实际经验得来。

6.2.1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第6.3.4条:“利用压实填土作地基时,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作填料;当填料内含有碎石土时,其粒径不宜大于200mm;若填料的主要成分为易风化的碎石土时,应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盖等措施。第七章第二节:“充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均可利用作为持力层”;“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持力层”。“机械压实包括重锤夯实、强夯、振动压实等方法,可用于处理由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地基,处理有效深度应通过试验确定”。“垫层可用于软弱地基的浅层处理。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角(圆)砾、碎(卵)石、矿渣、灰土、粘性土以及其它性能稳定、无侵蚀性的材料”。

城镇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占用和毁坏了大量的耕地。因而,城镇建筑项目,在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将所占耕地上的0.2m以上的耕作层,全部加以收集贮存,多余的土方也要指定地点集中堆存。这些多余土方可以有计划地运至城镇附近一切过去难以利用的废弃地,按照要求进行回填,使它变为农田。或将剥离土铺敷到邻近农田上,加厚农田的耕土层,增强土壤的肥力,防止肥沃耕土的流失。

6.2.2 渔业水质标准适用于淡水,海水养殖见《渔业水质标准》另外部分(GBJ116O7-89)。

危害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有毒物质种类很多,较常见的有重金属汞、镉、铬、铅等;农药有滴滴涕、六六六、五氯酚钠、对硫磷等。其它有挥发性酚、氰化物、石油类、放射性

物质等。

在复垦实践工作中,当人们使用各类废弃物充填较深的塌陷区以达到所需的池塘深度时,为防止废弃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水质的污染和对鱼生长的危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隔离,该措施还应兼顾防止渗漏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避免池水与工业废弃物的直接接触。

6.2.3 首先,应确证用于充填废弃物是否含有毒有害成分,如废弃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重金属含量超标等,当植物吸收养分时,容易使有毒有害元素被植物吸收。当有毒有害物质被水浸出土壤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时,为了保证土壤和对地下水不受危害,国家规定了《农田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4284-84)、《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73-87)、《城市垃圾农田控制标准》(GB8172-87)等,复垦时应参照或参考执行。

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依矸石风化层性质不同,可以建立植被,以乡土草种和乡土灌木为宜。因风化时间短,风化层薄,表面具有酸性或含盐者,直接建立植被不易成活,可依据客观条件采取复土办法,下限20cm,有条件可加厚土层以更好利用。

强酸性矸石堆复垦,需首先用碱性材料处置。碱性材料,可以因地取材,一些无污染的碱性废弃物也可考虑利用。中和处置后再行复土0.5m以上,以保证种植条件。

7.3 根据国内矸石堆复垦经验及试验结果。

7.4 矸石山堆积状态复垦,以观赏景观为宜,平地形矸石堆场可因具体情况作其他有效利用。

改变堆制方式应予提倡,可以多恢复一些可有效利用的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1)我国尾矿分为金属矿、非金属矿等类,不少尾矿为酸性、碱性矿、粉煤灰、赤泥、尘泥等亦然,有的尚含大量盐份,如不处置,即使复土,也仅用于不长的时间。由于土壤与废弃物接触,土壤会转变为原废弃物的酸性、碱性,致使植物生长不良或死亡,因此,处置必须因原废弃物堆场及废弃物性质不同而分别选择适宜路线进行,如处置后,仍不适宜种植,可因地制宜利用。

(2)隔离层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放射性水平相匹配考虑,以防止污染为目的。

(3)我国尾矿、粉煤灰等种类繁多,有的尾矿含细泥成分多,且不含有害物时,可酌情少复土或不复土用于种植。视具体情况确定,以不对土壤或作物及植被引入污染为目的。

(4)原场地用毕,应有闭库(场)设计,闭库后堆场稳定性应有良好维护,只有稳定场地才能用于复垦各用途,否则,即使复垦后,也会因场地不稳定而前功尽弃。

(5)“有收无收在于水,多收少收在于肥”,概括了土壤中的水、肥在农业中的重要性。降水及灌溉水是农田水的主要来源。复垦造田一般是人工造地,因此,应当增加降水向土壤中入渗的数量,减少和遏止地表径流,控制土壤冲刷,土体防渗性能好,有排灌设施等。能否保证土壤中的养分供应平衡是高产的基本条件。

9、生态恢复通则:

9.1.1 适应性强,抗逆性强品种可保持复垦后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良好生长,复土区由于土层薄、有机质贫等工人条件不同,对植物品种要求筛选抗性良好者为佳。例如,品种的抗旱、抗涝、抗污染性能及抗病性能等。

9.1.2 复垦区的培肥措施,是保持其良好生产力的前提。有条件者,培肥应以增加有机肥为主,复土区“营养库”厚度有限,应依地制宜增加短缺营养元素。

9.1.4 土壤在缺少N.P.K营养及微量元素等时,或强盐、碱地,或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高时,均会引起植物生长不良。例如,植株矮小,叶色不正,结果(穗)率低等,致使经济学产量和生物学产量过低,或重金属等偏高,这样将不可能有持续生产力。

9.1.5 我国现有粮食及作物(特别是籽粒)中有害物含量标准规定不全,只有Pb、As、

Hg、Cd有标准。对于其他目前无标准的,可参考植物正常生长时,各元素在其中的常见含量范围,或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标准。

设立常年观测项目的目的是为观察复垦后土地经过长期使用后的动态变化。是否有退化病、虫害及缺少营养成份等现象。是否具备植物正常生长的基本条件。水是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土壤含水量标志其保持土壤有效水的能力,如果不能保持,地力就会下降,随之水土流失会使土壤养分大量流失,肥力下降。肥是植物生产及预防病、虫害等的保证,肥力跟不上,势必使庄稼的生长势下降,从而减产。复垦使用的充填物有害物质有些是超标的,可通过毛管作用上升到土表、被根系吸收而副集到植物中。而植物中的有害元素超标直接影响到植物的可食用性,对人、畜都会造成危害。

9.1.6 经济学产量(单位面积)与当地产量(单产)比较,系指在相同自然条件下的比较。例如:地理位置(经纬度),气候条件,水、肥及耕作制度等相同或相似条件下比较。

建议经三年后比较单产的理由:

土壤熟化过程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性恢复的土地第一年是荒地,第二年是生地,第三年就成为熟地。在三年的耕作、培肥、浇灌、种植过程中,土壤中的养分及理化性能逐步达到较理想的作物生长生理条件,从而获得较高的产量,表11为淮北矿区煤矿塌陷区粉煤灰复田农作物产量表:

表11 粉煤灰复田农作物产量表

经过3年多的种植试验,几种主要农作物均获得好收成。对周围社员在粉煤灰复田上种植的农作物调查,也获得较高产量。

表12 几个矿山种植作物种类及单产情况

表13 全国土肥总站对耕地分级标准

此外,还列举如下参考标准:

平顶山:水浇地春秋雨季总产量500公斤以上,菜地经三年培肥后,年亩产鲜菜超过4500公斤,旱地年亩产不少于350公斤。

山西省:复垦验收后,当年耕种农作物的产量应恢复到耕地作物产量的90%以上,并取得基本接近的经济效益。

江苏省:不低于当地中等水平。

9.2 用于林业

1、造林密度:造林初植密度一般应以3-5年内达到郁闭、幼树生长良好为标准。其合理密度则应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特性、防护目睥和利用的经济价值等的不同来确定。

(1)在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种植生长较快的树种,而又不计划间伐的,造林密度宜小;种植生长中庸和较慢的树种,计划间伐的,造林密度宜大。沟头、沟底、库岸等侵蚀活跃的地方,带状造林宜密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密度以维持水分平衡为准。

(2)以经济产品为目的的经济林,应分别树种和产品种类,确定其合适的密度。

(3)初期实行林农间作的,宜采用宽行距、窄株距形式。长期进行间作的经济林,株行距应适当放宽(见《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2、郁闭度:组织在一起的林木树冠,枝条交错,形成树冠层,这种状态叫作郁闭。森林应该经常保持郁闭,郁闭的程度(郁闭度)可以用树冠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对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用枝条的平均扩展与树间平均距离之比在量上的表示。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所述,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才叫有林地,所以复垦成林地的郁闭度必然不能小于30%。

据同一文件指出,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属于未成林地。因此复垦林地的成活率必须大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

3、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准地,连续观察记载营林技术,掌握林木的生长过程。其具体内容和办法按林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9.3 用于牧业:

9.3.1 复垦为草场的地带,一般地处边远,比较干旱,而且肥力变化大,人工灌溉可能性不大,因此,在主要靠降雨、雪补给的草场,应选择抗旱耐盐碱优良草种。

9.3.3 见《草原法》第十、第十二条和《关于草原法的说明》。“对已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责令恢复植被……。”“由于草原植被破坏,造成生态系统失调,风沙干旱,加剧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

9.3.4 覆盖率系指单位面积内牧草覆盖面积与复垦草场总面积之比。三年后牧草覆盖率大于70%,为我国一般草场复盖下限要求。

9.3.5 草场载畜量:放牧牲畜头数(或折合牲畜单位数)与放牧草场面积之比。

草场载畜量=放牧牲畜头数/放牧草场面积(见《农业技术经济手册》)

单位面积载畜量三年后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是依据恢复后的草场三年后生态稳定,经过科学管理和合理经营,可以达到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复垦为草场地带,多为人为扰动少区域,因此经过努力可达上述指标。

9.3.6 自我维持力:在很少或没有人为管理的条件下,草地仍能保持功能完整性和可用性。

9.4 用于渔业:根据实践经验,成鱼的放养面积一般占渔塘总面积约85-90%,其余用作鱼苗的培养。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鱼病防治工作中只有采取“无病先防,有病早治”的方针,才能减少或避免鱼类因病死亡,保证养鱼产量和质量的提高。

要预防鱼病的发生,必须消灭病原体和生活用水(在某些情况下,生活用水可能会流入鱼塘)中的病毒,因此要定期清塘消毒,消灭污染池水的病源体和病毒。

清塘方法有土法清塘和药物清塘两种。

清灭病原体有如下几种方法:

①彻底清塘,②鱼种消毒,③食场消毒,④饵料消毒,⑤工具消毒,⑥流行季节前的药物预防,⑦做好鱼类的检疫工作。

农药、盐渍会污染鱼池(塘),剧毒农药还会导致鱼的死亡和鱼肉的严重污染,此外盐渍污染也不利于鱼池内养鱼的生长,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其污染。

恢复为塘养鱼者,三年后成鱼产量不低于当年平均水平的要求是可以达到的,因为塘养条件与普通塘(池)养没有更多特殊性。

9.5 用于其他生态恢复:

需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1、适用范围:

废弃工厂及矿山系指开发完毕和废弃不用的工厂和矿山原使用区域,和废弃居住区迹地,废弃砖瓦窑址等已废弃场地。

2、复垦工程标准:

2.1 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比较重要的区域,应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定。有些也可结合行业和地区特点具体(在行业的地区范围内)论证。

2.3.1.1 收集约0.2m表土并妥善保存,用于农业或其他种植用途是十分重要的,因该表土富含丰富的有机质及多种有机酶,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工程剩余土方也应合理利用,这也是可以综合利用的资源。利用生活垃圾充填作为农用地时,有机质含量多于8%时,复盖土层应加厚,而且生活垃圾应消除病原体、细菌等有机和无机污染物。

2.3.2.1 平整土地时,保护耕土。耕地的表土层一般为熟土,利于植物生长,下层为生土,需经长时间熟化后才能适合于植物生长。在平整恢复时,注意合理安排土壤剖面结构,一般先回填生土,整平后敷置熟土,有利于当年种植获得较好收成。

2.3.3.1 产业结构调整中,占用农田表土至少应收集20cm,集中堆放,防止流失,尽量综合利用已有地形地势,挖深填浅,少破坏新的土地,表层(耕层)土容重应保持约1.3g/cm3。适宜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松紧度因气候条件、土壤类型、质地和作物种类而异。在土壤质地相似条件下,容重的大小可以反映土壤的松紧度,而土壤的稳定容重值或稳定松紧度可以反映耕地土壤的熟化程度和结构性。各种作物对土壤松紧度有一定要求,过松过紧均不相宜,一般来说,旱作物的耕层土壤容重在1.1~1.3g/cm3范围内为宜。

2.3.3.2 衡量旧有建筑物及设施能否应用的条件是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指标允许,并与总体环境布置相适应。

四、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排污造成破坏的土地复垦。各污染情况有,各种重金属类污染物,酸、碱和其他无机的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病原生物和低放射性废弃物,可能通过工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及工业排放废水污染物,工业污泥和其他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堆入浸滤进入土壤,进而造成污染。这些途径引起污染的土地的复垦均应适应本标准。

2.1 适宜复垦利用类型,建议根据污染具体情况和污染类型以及当地客观条件经过技术论证确定。只有对污染土壤实行人为改造才能恢复其自身原有的生产力。

2.3从产业分,工业污染而破坏土地主要是矿业、石油业、天然气业、塑料业、洗涤剂行业,卫生药品制造业、印染业、染料制造业、化妆品业及其他加工业等。其中,矿业开发、金属生产与加工业等过程中,以及煤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有可能导致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染料及印染、医药创造业、塑料加工等过程中造成土壤有机污染;化工业及矿业生产中可形成酸碱污染;矿业开发、化工等工业中可能导致盐污染;放射性矿业开发、应用及时性煤炭业开发中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等。

2.4.1.1 复垦重金属类被破坏土地时,首先要消除污染源,从排放工艺上治理污染,实现向“清洁生产”过渡。对这类严重污染土地,可以通过农业措施改变土壤条件和作物品种来抑制重金属在土壤中的活性,土壤对重金属类的容量有可能通过人工措施提高。对于用抑制措施也不能消除污染的土壤,可通过深耕层稀释法,甚至部分或全部换土的“客土改良法”加以解决。这种治理费用昂贵,因此,应重在预防,不使土壤污染到严重程度。

受污染的土壤也可采取深埋措施,埋深依污染类程度确定,符合我国土地安全填筑标准。

对于污染严重又暂无处理办法的,可通过工程措施设置阻隔层,再行复土。

对有机污染土壤,在充分利用土壤自净能力下,只有采取适宜农业措施减缓,目前尚无有效的措施解决其已污染的问题。或加入一些有针对性物质加速其降解予以减缓。

对于酸污染和碱污染土地,可有效地投加处理剂予以中和,或采取深复盖等措施解决。

对于低于放射性废弃物处置标准的低放射性污染的土地,一般仍采取安全填筑深填的解决办法,降低和切断其污染问题。

对于盐份高的污染问题,可能通过农业改良措施,在严重污染时,可采取洗盐措施消除影响。

2.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由于草场是草——牲畜——人食物链中的头一环节,因此要特别注意污染是否会在牲畜体内积累并进而影响食用者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不能解决污染问题的地段,则不宜用作牧场或人工草场。

2.4.

3.2 鉴于放射性污染会严重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因此不能用放射性工业废弃物充垫鱼池底部,而且如果在复垦工程后,土壤中仍有较高的放射性或其它毒害物的污染,则不得用于渔业养殖。

3、生态恢复:

3.1.1.2 土壤中某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浓度超出一般常见范围时,可种植一些改良的先锋植物,如种植某些非食用的吸收重金属能力强的植物,来降低一定重金属含量,如羊齿类铁角蕨属的一种植物,对土壤中cd吸收率为10%,而水稻为0.2%。如需使土壤cd含量减少一半,种水稻350年,而种这类蕨类属植物只需7年,但需妥善处置cd植物体的处理问题。

3.1.1.4 用于农、林等的复垦土地,需检查粮食、果品以及经济林可用部分的有毒有害部分含量,是否达到食品卫生标准;如果严重超出标准,复垦土地则应再行处置或改种林木或观赏植物等用。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

本部分标准制订依据同前。

应坚持常年观测土壤常规理化性质和植物性能测量,以掌握变化情况。

五、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1、适用范围:

过水后土地恢复时,采用本标准。

2、原则: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各总则适用本部分。过水地恢复利用类型的确定是在调研基础上进行的。

3、水毁地复垦技术标准:

水毁地破坏的特点,主要是随来水水质和水量,表层土结构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含水量超过种植物所能容忍的界限,营养流失。针对上述不同情况,在恢复土地时,要清除杂物,脱除水份,疏松表层,增加肥力,平整土地等。此外,还要改善和提高水利设施的防洪等级和满足供水要求等。

3.5.1.1~3.5.1.3 旱地及菜地水田部分技术指标,系参考下述全国土壤普查资料而提出:

表14 旱地等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表15 旱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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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水田等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表17 水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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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 菜地等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表19 菜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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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 恢复为林地技术标准:

恢复为林地技术指标参考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资料下列数据而提出:

表21 园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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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林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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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 恢复为牧草地技术标准:

参考上述相同资料的下列数据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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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施工方案模板

土地复垦施工方案 模板

甘肃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庆阳市宁县和盛镇、焦村乡东乐村 等18个村宅基地复垦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一、第一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及强制性标准规范 1、编制说明 甘肃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庆阳市宁县和盛镇、焦村乡东乐村等18个村宅基地复垦项目,根据该项目工程实际情况,深入施工现场勘察测量后,按照工期、工程质量和环境文明施工、消防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定额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突出技术、时间和空间三大要素,作好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和按程序施工。因该项目比较复杂,生产技术活动,我们集中力量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最佳方案,使其能充分发挥指导建筑施工全局,统筹农田整治施工全过程,在农田整治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事故,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 二、技术规范及要求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下列(不限于)现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的要求。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 1996) 4.《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 )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 ) 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7.《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SDJ338-89编制 说明; 9.《甘肃省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10.《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技术要求》(甘国土 资环发【】9号文); 11.国家省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甘肃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庆阳市宁县和盛镇、焦村乡东乐村等18个村宅基地复垦项目 建设单位:宁县国土资源局 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24.73公顷(折合370.95亩),移动土方量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 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z ·提交文件::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设计文件、土地复垦施工文件、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土地复垦项目竣工总结

镇巴县重度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赤南镇长滩村 项目片(第四标段) 竣工总结报告 编制单位:镇巴县绿园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时间:2013年9月20日

镇巴县重度灾毁耕地复垦赤南镇长滩村项目片 竣工总结报告 我方在镇巴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汉中市建兴监理公司以及赤南镇人民政府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于2013年3月20日认真组织实施了该项目,2013年5月15日顺利完成。现就工程的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一)前期工作情况 在赤南镇人民政府大力支持下积极与农户沟通,宣传该项目的内容和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做好复垦项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情况 该项目于2013年3月20日动工,2013年5月15日全面竣工。在整个复垦整理过程中,我方共完成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三个单项工程。合同价:106万元,竣工决算价:108万元。 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新增耕地土质肥沃满足新增耕地质量要求,土质合格,耕植土厚度符合要求。新建农田防护堤采用开山片石,M7.5水泥砂浆砌筑,水泥、砂浆均经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试件送镇巴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均符合设计要求,各分部、单元工程经各方验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总之,农田防护堤结构牢固,外观质量一般,工程数量质量都达到了实

施方案设计标准。 三、工程管理措施 1、建立项目部,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各级管理制度,管理目标,逐级实行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技术管理制度,做好各分部分项的施工前技术交底工作。 2、认真进行原材料试验,对砂、石、水泥等材料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并按规定做好抽检试验工作。 3、建立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及时做好记录,充分调动加强工人的工程质量意识,使工人认识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四、工程量完成情况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土地复垦相关知识 一、概念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现状分类》等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8]393号) 二、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1.开补充耕地之源,土地复垦是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 2.开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之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开生态用地之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4.开建设用地之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5.“十一五”期末,是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目的和作用 1.对于缴纳复垦费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为政府提供判定复垦义务人是否有条件复垦的依据,根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是否缴纳复垦费、缴纳方式、缴纳费用的计算等等。 2.对于自行复垦的,复垦方案的编制用于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计划实施土地土地复垦。复垦义务人根据批准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复垦,按阶段完成复垦后,申请验收,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通过的,复垦的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主体 依据行业特征分类: 1.采矿系统,包括煤炭开采业、铁矿山、铝土矿、石膏矿、金矿、铜矿、石棉矿、锡矿等.采矿系统可根据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地面扰动大,水土流失严重,但地下矿的水资源破坏和地面塌陷危害较大。 2.交通运输业、包括现有的和正在修建的铁路、公路、码头、海港、大型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等,以山区丘陵区公路、铁路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 3.电力系统,主要包括火力发电站、变电站等,以粉煤灰及其堆积场造成的污染流失为主。 4.冶金系统,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特殊钢厂、炼铁厂、其它金属工业企业,也可包括炼焦厂,主要是尾矿、炉渣及其它废弃物乱堆乱放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5.化工系统包括硫酸厂、烧碱厂、纯碱厂、磷肥厂、橡胶厂、造纸厂等、以环境污染为主,其次是水土流失。 6.建材系统包括水泥厂、陶瓷厂、石料厂、挖砂场、石灰场、砖瓦窑等以扰动地面、挖石取土取石取砂、破坏植被造成的水土流失为主. 7.水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输水工程等。大型水库、水电站和引水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对河道、沟岸、水资源等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较为突出。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发表时间:2010-06-10 09:45:36 作者:佚名来源:中国土地复垦网浏览:11713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土地复垦施工文件; 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土地复垦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监 理 总 结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荣昌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委托,

对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监理工作。本工程于2013年10月10日开工,2015年11月25日竣工。2015年12月21日完成区级验收。现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位于荣昌区昌州街道,1个项目,共涉及到4个村(社区),分别为七宝岩村、八角井村、石河村、红岩坪村。建设规模为0.6292公顷, 2、项目位于荣昌区双河街道,1个项目,共涉及到5个村(社区),分别为金佛社区、高丰村、白玉社区、许家沟社区、排山坳社区。 3、项目位于荣昌区路孔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3个村,分别为玉鼎村、尚书村、沙堡村。建设规模为0.2268公顷。 4、项目位于荣昌区远觉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3个村,分别为高观音村、狮子桥村、蔡家坪村。建设规模为0.4420公顷。 5、项目位于荣昌区直升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5个村,分别为万宝村、黄坭村、荣升村、燕儿村、道观村。建设规模为0.6302 公顷。 6、项目位于荣昌区清升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4个村(社区),分别为漫水桥村、罗汉寺村、三层岩社区、火烧店社区。建设规模为1.2649公顷。 7、项目位于荣昌去吴家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7个村(社区),

分别为代兴村、十烈社区、含珠桥村、燕子坝村、双流村、高峰村、玉峰村。建设规模为3.1365公顷, 以上均为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等七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二、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荣昌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 测绘单位:重庆市钧鸿工程测量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重庆仁义建筑有限公司 三、监理组织及监理制度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荣昌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1. 监理组织:由本公司委派吕祥仁同志为总监理工程师,黎泽林为现场监理,组成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等七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监理组。 2. 监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及相关文件的要求,项目监理组建立了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施工方案报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保证资料核查制度、现场会议制度等。

(技术规范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附件: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土地复垦条件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 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中缅油气土地复垦验收方案

附件 中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段)临时 用地土地复垦验收方案 (试行) 中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段)涉及我省德宏州等8个州(市),瑞丽市等26个县(市、区),干线长度913.67km,支线长度354.54km,项目总用地面积3388.20公顷,复垦责任围面积2966.45公顷,工程总投资为170.61亿元,其中建设投资162.72亿元,土建投资为11.94亿元。 一、项目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及复垦要求 (一)临时用地基本情况 中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段)临时用地面积2966.45公顷,其中管道施工作业带损毁土地2763.81公顷,堆管场损毁土地29.86公顷,弃渣场损毁土地34.16公顷,施工便道损毁土地118.10公顷,临时施工场地损毁土地20.85公顷。拟复垦土地面积2966.45公顷,其中水田697.26公顷,水浇地728.83公顷,旱地93.01公顷,园地122.06公顷,林地66.11公顷,人工牧草地897.7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13.6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6.81公顷,其他土地210.36公顷,城镇及工矿用地1.17公顷,土地复垦率100%。复垦估算动态总投资20927.63万元,静态总投资18886.98万元。

(二)复垦要求 按照“边建设,边复垦”的原则,复垦工作与工程建设应同步开展,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部、各EPC施工单位单位应根据中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阶段土地复垦规划完成复垦任务,复垦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及标准,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完成后的管护期,严格进行复垦责任围的草地、幼林等植被管护以及后期植被成活、成林管理。 二、验收依据、原则和条件 (一)验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复垦条例》。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3〕53号)。 7.《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

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这一复土厚度指标是下限指标,是依据我国复垦现状并综合考虑植被特别是农作物正常生长、防止污染土源和复土经济指标等综合制订的。 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编著的《中国土壤普查技术》一书中,关于旱地分级及参评项目指标如下(见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国多采用类、等、级(或型)三个层次,“等”是土壤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适宜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级”是土壤评价的辅助单元,反映同一等内土壤对其主要利用方式、适宜性和生产潜力级差,以体现土壤等内量上差异。 本标准规定的0.5m以上复土相当于旱地“三等”,这对于通过复垦使我国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适宜的。 另外,还参考了我国几年来复垦试验研究结果,参考了曾进行的尾矿库复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复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出现多项不良指标,而且产量随复土厚度明显增加。实验结果是,复土厚度30cm,亩产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长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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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 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标准样本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 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 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 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 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 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 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宜农则农, 宜林则林, 宜牧则牧, 宜渔则渔, 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 保护文化古迹, 保护生态, 防止水土流失, 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

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 指对被破坏的土地, 经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 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 ——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 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 1. 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 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 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 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 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 采用随机抽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1. 选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 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 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 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堪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 用作复垦场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 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 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米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5度。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2011年)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土地复垦条例》是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3月5日发布并实施。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费标准

一、土地复垦费的标准问题 我们一直关心土地复垦费的标准问题。单独选址项目的标准比较容易制订,而矿山的就很困难。在组织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过程中,部里对这个问题逐渐达成一种共识: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来确定一个实事求是的,能够复垦这块土地的标准。不采取规定单位数量矿产收费标准的方式,因为那样我们忽略了的时间价值。即使能达到现在的要求,也达不到将来的要求。所以我们在方案评审中,不仅要考虑现势性,还要考虑时间价值;真正的满足土地复垦的要求,满足资金的需求。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特殊性 从破坏前,到复垦后,破坏者和被破坏者之间的利益调整贯穿于整个复垦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土地复垦标准和用途的确定,必须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国外早就有这种提法,89年的《土地复垦规定》也借鉴了这些思路。这是土地复垦方案的独到之处,也是环境方案不能取代土地复垦方案的根本原因。 三、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标准 部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通过率不高。我们主要看方案是否具备指导意义,如果没有指导意义,还让它通过了、拿了证、批了地,人家会说我们设置了这个权力,却没有行使好这个权力。所以,我们要严格把关。为此,我们也出了评审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有三点是必须做到的,否则无法通过部里评审。第一点是目标和任务的确定,是不是符合实际,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是征求了原土地权利人的意见。目标任务不明确,方案就没有意义。第二点是复垦的资金投资是否足够。对资金审查的重点不在于是否符合以前标准的规定,不在于是按每平方米20元出钱,还是30元出钱;而是你是否拿出足够的资金,来实现土地复垦的目的。因此目标和资金是最重要的两点,如果不达标,不会通过评审。下面举两个例子:山东一个改扩建项目只考虑改扩建部分土地复垦任务,没考虑以前建设部分,目标和任务没有明确,所以没有通过评审。一个西藏铜矿的土地复垦方案编的很好,但是资金运算没有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不满足资金充足的要求,因此也没有通过。第三点是是否有合理的计划安排,如果没有介绍到破坏的时序、范围、地类和评价结果,那样的工作计划也是纸上谈兵,看看而已,不具备可行性。上述三点是我们重点把握的。 四、土地复垦费的资金提取问题 从《土地管理法》,到《土地复垦规定》,到1997年的中央11号文件,到去年发的七部委文件,土地复垦费都要求列入成本,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逐年记提。土地复垦有一定的阶段性,跟他的生产工艺是相连的。所以不能发生时,统一拿出一笔资金,而应该逐年编入成本。至于放在他帐户上管理,问题不是很大,重要的是要拿出一笔钱,专款专用。 五、土地复垦费与矿山环境保护金的关系 土地复垦费和矿山保护金之间的关系就是两个法律、两个条例之间的关系。我们请国务院法制办参加了《土地复垦条例》的修订,并且上周耕地保护司和环境保护司同时向法制办汇报了两个条例。我们制订《土地复垦条例》,他们制订《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也就是大家提到的矿山环境保证金。 我先谈谈《土地复垦条例》的立法基础。1989年制订的《土地复垦规定》,是关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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