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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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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adjustment method)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2(@):法域,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

3:法人(legal person)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4: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5: 反致(renvoi)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remission)、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转致(transmissin):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转致在法文中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适用于丙国法,依丙国的冲突规范确适用于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6: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7: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者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公共秩序(order public)、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9:外国法的查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亦称外国法的证明(proof of foreign law) 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10(@):经常居所(often home;often residence)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所在国际上又称惯常居所,属人法领域。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最早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喜欢采用的术语,它出现在许多海牙公约中。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这个概念。

11:国际私法,综合性定义,如我国学者李双元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

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2: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13: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之父”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他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是属地的,“人的法则”是属人的,“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

14:自然人权利能力(natural rights ability)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

自然人行为能力(Natural person behavior ability)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5: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16: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 principle)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17: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他又叫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或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18:准据法(applicable law ,lex causae)是国际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简答题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自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为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性质上说还不能称之为国际组织,实际上是一种临时性的国际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的通过,标志着它已演变成一个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已于1987年7月3日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而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已从1951年的17国发展到目前将近50个国家。并且已由少数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参加的会议发展到现在由来自五大洲不同法系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百余年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举行了18届例会和两次特别会议,通过了4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扶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起草组成员多由各国政府代表和国际私法专家组成,公约在通过前还要征求各国政府的意见,因此,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

私法的发展趋势。

二:胡伯三原则(荷兰)(@)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他在其《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第二编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重点)

这三条原则,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则,它是根据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建立起来的国际公法上的原则;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它才是国际私法原则。所以,人们常把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称为“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

(一):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二):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查明方法)?其理由是什么?

有三种最基本的态度。

1:完全要由当事人查明,理由是这些国家认为外国法对法官来说不是法律而只

是一种事实,而事实是“谁主张谁证明”的;

2:法院可依职权查明,理由是在审理涉外案件时被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同样是法律,而法官应“知法”;

3:法院既可依照职权查明,当事人亦当协助,这是公正合理的态度。

(三):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办法主要有:1:以内国法取而代: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5:如有其他指引外国法的连结点,则适用被指引的另一外国法,只有在无这种连结点因素时才能适用自己的法律。

外国法错误适用有因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而造成的外国法错误适用与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两种情形。对于前者,各国一般允许当事人上诉并加以纠正;对于后者,存在允许与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四):根据涉外关系适用法回答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不能查明外国的法律?

根据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第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为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四、@简述涉外产品责任(一定考)

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从各国实践和理论来看,“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观念已赢得广泛认同。

为协调各国法律的差异,1973年在海牙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生效。

适用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法(即侵权行为地法),如果损害事实发生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或赔偿义务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所在地。

适用赔偿义务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如果赔偿义务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损害事实发生地或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出售,此时法院就适用赔偿义务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而不管是否有上述两个连结点重合。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对法律的适用是按先后顺序排列的。但是不管根据哪一顺序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下列三项要求必须得到遵守:

法院在适用公约规定的准据法时,还应考虑到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通行的相关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

只能以违反法院地国公共秩序为理由,才能拒绝适用公约规定的准据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五、罗马法(Roman law)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它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因为当罗马征服其邻邦的时候,它并

没有把那里的人同罗马人同等对待。因此,在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ius gentium)。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不过,由于万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六、孟西尼的三原则(意大利)

孟西尼是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一位政治家兼法学派。他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适用他本民族的法律。他的学说可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

(1).民族主义(即国籍)原则。他认为,每个人在自己国内有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权,而每个人都与他所属的民族紧密联系着,他无论到哪里,这种权利都应保留。同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都只服从其本国的法律,都应按自己国家的法律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时,都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只有这样,才是尊重民族和国家的主权。

(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按这一原则,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他认为如果适用外国法(即当事人本国法),或按照当事人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三)影响和评价

意大利本来是国际私法的发源地,后来由于欧洲其他国家特别是法国和荷兰国际私法的发展,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逐渐衰落。但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与此同时,他的学说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国际

私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以及1898年《日本法例》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许多公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

七、简述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这种理论在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发展,这个时期的理论都是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的,故称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的意大利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是属地的,“人的法则”是属人的,“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但是从根本上讲,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没有纯粹的物的法则或人的法则,因此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法则区别说的法国代表人物杜摩兰,他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大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时,才有必要做这种划分。他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他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法则区别说的荷兰代表人物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了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重点)

这三条原则,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则,它是根据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建立起来的国际公法上的原则;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它才是国际私法原则。所以,人们常把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称为“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

他把使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国际法理论的进步。但是这种学说自身包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

意、法、荷法则区别说对同时期的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804年《法国民法典》受其影响较大。

八、既得权说。(内容)

英国法学教授戴赛提出“既得权说”,他认为,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一原则);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不予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二原则);但是,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他认为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他的第三原则);最后,他还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他的第四原则)这种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只不过是保护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

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之间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

九、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他在《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不

同国家的利益冲突。他将法律冲突分为“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无冲突”。柯里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依据这种理论,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本国对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这就等于否定了冲突法有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因此他的学说受到许多学者的反对。

十、第二次冲突法重述(里斯-最密切联系说)

现在,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它是对美国各种学说的一种折衰,一方面力图去反映它们,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同意它们,同时在许多矛盾着的学说中,它又不可能完全综合它们。因此,里斯虽然采取了一种折衰的态度,但仍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

里斯以一种比较客观的态度写道,《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是从一种没有利益要保护的中立法院的角度来写的,它只是寻求适用最恰当的法律。”在这种所谓中立法院的基础上,里斯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提出了一个“最密切联系”或称“最重要关系”(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并把这种思想贯穿到了《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之中。

里斯的这种思想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美国冲突法学界的共同产物,它从一个较为折衷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避免了《第一次冲突法重述》那种机械的公式化的法律选择模式。

十一、直接适用的法律——弗朗西斯卡基斯

他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律”(Loi d’application immédiate)的概念,并在以后的著作中阐述了他的法律直接适用的理论。他认为,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日俱增。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

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律直接适用说的问世,给欧洲国际私法理论注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尤其是在方法论上,它引导人们对现代国际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深思。

十二、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

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这一学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且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则是人法,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则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则属于人法。例如,法条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因其主词是“不动产”,是物法;反之如法条规定为“长子继承财产”,因其主词是“长子”,是人法。

十三、11.简述杜摩尔学说的基本思想。

答:杜摩兰作为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是最先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把他的思想理论简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他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十四、12.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答,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依其本身性质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既不再囿于“人法”、“物法”的区分,也不去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并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根据萨维尼的这种本座说,人们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引法律选择,因而,他的学说对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萨维尼的学说,确实开创了一条完全不同于法则区别说的解决法律冲突和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

论述题:

@一:论述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应研究什么内容的问题,不同国家和不同学者的主张不尽相同。

1、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持小国际私法观,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持类似小国际私法观的还有多数德国学者和日本学者,再如我国私法学者张仲伯先生。

多数东欧国家的学者主张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持类似大国际私法观的还有法国和我国多数学者。

目前,中国学者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主要分歧集中在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持肯定态度。历史上最早采取用冲突规范进行准据法选择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但是,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一种间接调整,运用起来有时不免缺乏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而且带来不少复杂的法律问题。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社会开始制定直接调整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工作,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与冲突规范并行的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把这两种方式放在同一个法律部门来考虑,有助于解决哪一种方式调整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更好的问题。如在国际贸易领域采取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如对继承、婚姻和家庭等方面采取冲突规范。国内法中的直接调整当事人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专用实体规范,是民商事法律规范。在调整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教授曾有一段精彩、形象的论述。他说:"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前提);别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如: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段话可以说形象和科学地勾画出了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结合涉外合同,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

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扬弃。其次,里斯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

出“最密切联系”的概念,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重述》的主导思想。

我国在冲突法立法方面,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它是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则部分第二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分则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再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亦有类似分则41条规定。《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为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可见在涉外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举足轻重。同时,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扩展到其他非合同领域如: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有价证券等问题上。

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体现表明,我国积极吸收和运用这一国际重要原则,积极与国际接轨,同时我我国立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运用之中也存在种种不足,所以,在实践中处理案件的时候,法官应该全面了解案件事情,并且要对所涉国家法律进行了解,然后依据法律进行种种判断。进一步,在判断最密切联系并确定法律适用时,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利益,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论述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杜摩兰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大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时,才有必要做这种划分。他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26

条,《民法通则》第146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69条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由涉外合同领域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运用比较广泛。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同时《适用法》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对意思自治区别对待:1:无范围限制的意思自治,如:《适用法》第16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即对协议选择的法律没有限制。根据《适用法》司法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选择的法律不必与争议内容有实质联系。类似第16条的还有《适用法》第17条、18条、37条、38条等等。

2:有范围限制的意思自治,如:《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在几者之中选择)再如: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用法院地法律(确定只能协议一个指定的法律)。根据《适用法》司法解释第6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综上,在我国适用意思自治应结合我国国情,应注意下列法律问题:

1:统一涉外经济合同和涉外民商事合同的概念。

2:明确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判断标准。

3:限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4:放款法律选择的方式(如:对默示推定进行限制)。

5:扩大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更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评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早在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

但沿袭到宋代以后,直到明朝时期,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清朝基本上尚用旧制,直到清末,国际私法仍没有发展。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畸形,我国国际私法发展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后更为迅速。

(二):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

当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属于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与一般的国内法迥然不同。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落后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平均水平,但相当部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条文甚至不乏创新之举,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毫不逊色。与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相比,我国国际私法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1:立法起步晚,但是起点高。一些国际私法的规定借鉴了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2: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上,不拘于单一模式。(专章、专编、单行法)

3:国内立法体系多层次(我国分为4个层次)

4:国际私法的立法轮廓已经基本形成。

尽管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成绩斐然,但是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下面就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例,来阐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存在的不足。

1:系统化不彻底。《法律适用法》作为一部专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单行法,没有把诸如《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等商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吸纳进来,弱化了该法的系统性、完整性。

2:新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尚未厘清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关于海事关系、票据关系及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适用,依然适用《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中的规定,但《法律适用法》并没有解决其与其他法律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的关系,给国内法中冲突规范的适用带来困惑。

3:立法观念比较保守

比如该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此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对于反致制度的否定。这与传统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一致,以求案件公正合理解决的目的是背道而弛的。

4:存在连结点欠缺问题

根据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在当事人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同样没有作出规定.

5: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补缺原则的弊端

我国立法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缺,在冲突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因而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减损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影响案件的公正。

6:、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扶养,法官可在多个法律中选择适用对被扶养人有利的法律,虽然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但是法官要在五个相关法律中选择准据法才能作出判决,这种广泛的选择性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又是否增加了法官的司法负担?是否只有在查明并比较五个法律后才可以作出判决,如未穷尽查明有关法律,是否构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缺乏

可操作性的问题在有关监护的法律适用中亦同样存在。

综上,《法律适用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国国际私法还有很远的路程要走!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全国2006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与答案

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249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国际条约中采纳了反致制度的是(B) A.华沙公约 B.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和销售公约实体法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C) A.萨维尼 B.巴尔特 C.杜摩兰 D.戴西 3、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A) A.财产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D.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4、《保护文学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最低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C) A.25年 B.30年 C.50年 D.55年 5、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A) A.法律的国际冲突 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法律的时际冲突 6、英国的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C) A.戚希尔 B.诺思 C.戴西 D.莫里斯 7、租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多按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旗国法或(A) A.合同缔结地法 B.合同执行地法 C.法院地法 D.租船人营业地法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生效的日期是(D) A.1980年1月1日 B.1981年1月1日 C.1987年1月1日 D.1988年1月1日 9、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是指(C) A.公安部 B.外交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10、在监护问题上,首先从管辖权入手的,即如果其法院对某一涉及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它便只适用本国法的国家是(C) A.日本 B.泰国 C.英国 D.韩国 11、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B) A.它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 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 C.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 12、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一般情况下应适用(A)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 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 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 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18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19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0系属: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1连结点: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2连接点的软化处理:连接点软化,又称“连接点弹性化”。是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灵活的连接点而使冲突规范的适用具有弹性。其主要表现是对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多种连接点,或者将已软化的连接点,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上述两者结合起

2018电大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的,主要观点是: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国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1.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二、填空题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2.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 3.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2015 年1O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国际私法试卷第2 页共9页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库题库及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2、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简述识别的对象。

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O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 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 B.与其有最密切联自考单科包过qq: 18606240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 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汇编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汇编 说明:试卷号码:1020; 资料整理于2018年11月29日,收集了2007年7月至2018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B) A.国内立法 B.一般法律原则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2. 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这说明:台湾(D)。 A.不承认反致 B.不承认反致,也不承认转致 C.承认反致,不承认转致 D.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3.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4.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5.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D)。 A.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C.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D.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6.《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 A.区别制 B.分割制 C.同一制 D.共同制 7.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果有纠纷,适用(D)。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英国法律 D.日本法律 8.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 10.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C)申请。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全国2018年4月自考考试国际私法试卷(真题+解析)

全国2018年4月自考考试国际私法试卷 (真题+解析) (课程代码00249)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哪一位学者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C ) A.萨维尼 B.斯托雷 C.布鲁歇 D.巴托鲁斯 2.率先采用国籍作为确定属人法的连接点的是( C ) A.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B.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3.下列关于识别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C.识别的依据有法院地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及比较法学说等 D.识别还包括对冲突规范的解释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是一条( C ) A.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 B.互惠待遇制度的规定

C.国民待遇制度的规定 D.非歧视待遇制度的规定 5.在中国历史上,下列哪一期间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处于特权时期? ( C ) A.从西汉到明末 B.从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的入侵至鸦片战争 C.从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 D.从新中国成立至今 6.巴托鲁斯是以下哪种学说的代表人物? ( D ) A.国际礼让说 B.关系本座说 C.既得权说 D.法则区别说 7.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C ) A.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B.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C.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D.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 8.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在确定其本国法时,各国可能的做法不包括( C )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C.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优先 D.以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9.就国际私法的立法名称来说,l3本称之为( C ) A.民法施行法 B.冲突法 C.法例 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10.属于属人连接点的是( A ) A.住所 B.动产所在地 C.婚姻举行地 D.合同履行地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共程序保留 2.领事婚姻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 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辅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 )的规定。 A. 识别 B.反致 C. 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 法人住所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全国2001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有答案)

2001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 A、既是国际法,也是国内法 B、主要是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因素 C、是国际法 D、是国内法 2、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900年《德国民法典》 3、在我国,自西汉到明末,对外国人基本上采取() A、特权制度 B、排外制度 C、平等待遇制度 D、全理待遇制度 4、“婚姻之权利,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5、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 A、胡伯和巴丁 B、卡恩和里斯 C、胡伯和里斯 D、卡恩和巴丁 6、自1878年福果案后,法国判例确定了() A、反致制度 B、识别制度 C、公共秩序制度 D、先决问题制度 7、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阀”制度的是() A、反致制度 B、识别制度 C、公共秩序制度 D、先决问题制度 8、依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 A、我国法律 B、外国人的本国法 C、外国人的住所地法

D、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 9、解放初期,我国对于外国人在华企业国籍的认定,依照() A、复合标准说 B、实际控制说 C、法人住所地说 D、法人设立人国籍说 10、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选应适用() A、本人的属人法 B、代理人的属人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11、关于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 A、法院地法 B、行为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当事人属人法 12、关于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A、物之所在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破产宣告国法 D、意思自治原则 13、《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A、15年 B、25年 C、35年 D、50年 14、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法律是() A、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B、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C、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D、1898年的《日本法例》 15、“合同自体法”学说认为,合同首选适用() A、合同缔结地法律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法律 1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 A、双方当事人都是缔约国国民,或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 B、双方当事人住所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 C、双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在缔约国境内,或合同在缔约国境内缔结 D、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17、国际金融组织和其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协议一般适用() A、该组织的有关规定 B、该成员国的有关法律

(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的全部内容。

一、名词解释 1.人际私法:是一种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 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 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 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 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 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5.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 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6.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 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 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8.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 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9.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 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10.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 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 “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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