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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机制 提高城管依法行政能力

2019年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机制 提高城管依法行政能力
2019年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机制 提高城管依法行政能力

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机制提高城管依法行政

能力

要实现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除了要有合理健全的组织体制、精明强干的行政工作人员、与职能相匹配一致的行政权力以外,还必须有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与运行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予以法律上的保障。目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所实施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可言仍处于起步阶段,虽历经数年不断改革与创新,日趋完善,但发展进程的步伐与实际工作运作仍然存在着不同步。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在法律意义上有责权的界定,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管理,而在工作实践中却没有真正的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监督管理体制,留有较多的盲区和误点,看似都在监管,实际却无具体的落实负责,处于群龙无首、割据自治的状态。

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

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盲区和误点主要有: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

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

交替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确立,大多数行政执法行为尚未通过法制的形式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尚未网络化、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集中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全面,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后果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加上目前人大机构人员素质的局限,使得这种本应最具有监督功能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

第二,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行政执法监督作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并且对监督目标也应具体化、法定化。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而言,除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制度比较健全外,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缺乏应有程序的规定,目标也显得较为泛化,没有落实到实处。例如,民主党派的监督有时也仅仅是"代表视察、听听报告"。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只较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目标,因而其监督很难达到明显的实际效果。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其本身改制转换

较晚,对其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更加缺位,甚至是空白。

第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价体系弱化。监督效果评价体系的弱化,既是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以上诸弊端的集中表现,又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原因之一。监督效果是考察监督主体责任有没有完成及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现行城管执法监督体制中监督程序的缺乏,监督目标的泛化,同时又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评价制度,使得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的评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在更多的时候只满足于形式,走走过场,而不注重它的实际内容与结果。这种状况既造成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自身缺乏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又不可避免地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轻视,甚至无视监督这一重要环节。

第四,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合作。目前现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特色和优点所在,但不可否认,各监督主体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及应有的合作,有的甚至出现了有利就抢,无利就避,易得罪人的事就互相推诿的不正常现象,使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效力非但不能形成合力,相反却相互抵消,这就直接影响监督效果的发挥。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一方面使其执法监督应有功能难以发挥,应有权威难以树立,更重要的是直接导致了城管行政执法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加强城管

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自治是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的,特别是单靠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单挑自治,独家来开展这项工作是不实际的,也有着"小马拉大车"之嫌。而在现行编制体制中,市辖区的政府机构则多数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处于长期缺位状态,何谈地上履行监督职能。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要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实施指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专门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大监督的格局,由现在的"宏观理念型"向"固定式专业管理型"的根本转变,从真正意义上构建一个固定的专门管理模式,以便来统一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与制止不文明执法、野蛮执行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过度的不良现象,还社会公众对城管这支队伍一个良好的感观。提高城管依法行政能力,笔者认为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全面提升其监督的法律效力。从完善行政法制的角度讲,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既是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行政法制的重要保障。因此,其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首先应在地方政府立法上完善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现行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合法性、权威性,防止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更为欠缺。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还只

是散见于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而且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系统、不完整,相互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甚至还有矛盾。再加上一些地方、个别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对必要的监督非但不支持、不配合,相反设置种种障碍,给正常的监督造成极大的困难,从而使行政执法中的失职、越权、滥用职权等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制约。因此,应尽快制定监督法,推进地方政府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在新的立法未出台前,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先行建章立规,内容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简陋,尽可能做到精确、全面、严密,这样从根本上解决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的问题。

(二)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政府法制部门具体实施监管的作用,抓好机制建设。政府法制监管部门或是委托代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人员,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外联络机制,将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方案的细项中,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要建立总结、推广、表扬先进的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总结好的成功的经验予以推广。

(三)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的监督主体机关作用,抓好监督与管理的内部协调。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行政执法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执法监督工作也十分复杂。它需要各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以发挥整体效应。例如,地方政府立

法机关要适时、及时地加强立法,为监督主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监督主体要及时反馈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使立法机关的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有关立法。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也应明确,必要的监督是有效执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应主动配合执法监督主体的各项监督。监督主体也应主动听取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意见,及时了解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协助妥善解决。

(四)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二元性",导致现有监督体制表面上看似乎是上下、左右、内外较为严密。但由于体制的不健全,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方面的扯皮现象,因而在事实上并未真正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网络。对此,应根据城管行政执法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健全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主体的、适合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以消除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死角,做到一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均有相应的监督。

(五)在不断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上,设立定量追踪管理目标。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监督程序未作出法律的规定,目标也未明确,即使象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其结果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同时,也造成了他们在实施

监督权力方式、程序的不一致。至于其他监督主体不仅监督权限空泛,监督程序更是空缺,其监督权也无法真正实施。因此,必须完善监督程序,使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真正发挥它应的有作用。在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方面,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必须将监督置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所谓事前监督是指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即依法实施监督。事中监督即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即指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终结后,对执法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审查、核实,以便及时补救。只有这三种监督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方能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合法、合理。

(六)确立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机制,做到监有权失有责。现在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和重视向来不够,这是造成许多规定最后落空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法治的角度讲,有权利(力)就有义务,因此也就有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将权利(力)、义务、法律责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权利(力)才能正确行使,义务才能确保履行。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既是地方政府的权力,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力)和义务都是法定的。它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在监督责任的法制化。所谓监督责任的法制化,就是对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一定的监督主体必须自觉、认真履行,否则,一定的监督主体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从目前现有

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中可见,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很少考虑,致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身缺少约束,从而导致监督乏力。因此,监督权如果不行使或行使不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增强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

(七)坚持正确的社会舆论监督导向,做好城管文明执法的主轴宣传。社会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宣传工具,反映自己的愿望、意见、要求,揭发、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水平,促进文明执法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社会各种媒体对城管执法行为重贬轻褒现象十分突出,在无形中弱化了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理解和容纳之情,这里故然有自身要克服的问题,也有舆论宣传的导向问题。所以要从根本上找回社会公信与认可,首先要自强自立,强化素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以有为求有位;其次要注重把握正面宣传报道的主轴,积极主动的配合社会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城管严于律己,坚持公平、公正执法的社会宣传力度,唱响正气之歌,树立文明之象。这样我们这支队伍才有生存发展之望,才有开拓创业之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内外监督机制,理顺管理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是政府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的一项固本立基工程,是党执政为民的集中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需。我们必须责无旁贷,抓好抓实,真正树立起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探索、潜心研究,以适应新形势,开拓新

思路,阔宽新视野,推动城管依法行政建设向健康轨道发展。

城管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样文

***违法违规案件受理登记表

***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 注:凡需要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

***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字[ ] 号: 根据,你在,涉嫌存在 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一)请你于年月日之前到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请携带(或准备)如下资料: 1. 身份证 ; 2. ; 3. ; 4. 。 (二) (三) 执法机关:(公章) 年月日 收件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 送达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 注:1.被调查人员或被调查单位一般为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与本案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也可使用本文书;2.被调查人为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3.被调查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由: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电话: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邮编: 与本案的关系: 见证人: 检查人: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执法证件号 工作单位: 现场检查情况: 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年月日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理由: 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签字:年月日 注:进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页共页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城管局舒勇 2009年,是我县“项目建设服务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过调研,现将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县城市管理局设一室二科,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和法规宣教科,根据相关职能设七个二级机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维护处、渣土管理办公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广告管理办公室。 城市管理工作是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城管各部门通过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大城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向纵深延伸为充分调动城管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发展,县城管局在完善县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立了城管中队,城市管理工作向全县推进,同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局领导不定期检查、局督查室日常督查、二级机构自我督促的“三级督查”工作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有效协调下,县城管局与其他一些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工作,

解决了过去部门间执法职责交叉、单打独斗、衔接不顺的弊端;与高塘岭镇政府联合,建立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联动工作机制,使城市管理深入到县城每一个角落。 2.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城管难题 如通过疏导与执法相结合,控制流动摊担的无序蔓延,尝试摊点管理新途径,在电子街等地设臵早夜市摊片,引导民众规范经营,有效改善了以前零散、混乱的局面。又如在环卫方面率先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城区面积迅速扩大与清扫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又如城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背街小巷、无人管理的小区等垃圾乱扔乱丢、管理乏力的问题。 3.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人性化,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望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疏堵结合,取消了每月立案罚款的硬性指标,强调办案质量,实行“首犯不罚制”,教育、警告与处罚相结合,去年办理的497例案件中,没有一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良好畅顺的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执法依据不足,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 虽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综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因此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造成了执法难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素质的高低和执法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因此打造专业型、服务型、高效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也就成了顺利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目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密集培训、执法监督等一系列措施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个别领域、个别人员还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服务意识有待增强。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等现象,甚至还发生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假公济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纪律松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丑恶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会强烈。 2、业务知识有待充实。不想学、不愿学、不去学的思想状态还存在于某些执法人员的意识中。平日懒惰散漫,无拘无束,以享乐主义为宗旨,终日无所事事,沉浸于玩乐、应酬氛围之中。工作职责与知识储备相距甚远,知识的缺乏致使执法人员在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处理,只能临时抱佛脚,到了紧要时刻,才想起去翻书、去请教,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办事速度,同时在群众造成了

不良影响。 3、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个别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贫乏,私欲膨胀,利欲熏心,将手的执法权力作为给自己谋利的工具,有时为了自已的蝇头小利,不惜违规执法、暗箱操作,臵法律、法规于不顾。殊不知,自己在获得了利益的同时,已经触及法律,一旦东窗事发才追悔不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尽管以上问题仅是个别现象,但是我们还是应该予以必要的重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及时制止该类恶劣现象的发生,更应该将关口前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此,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学习培训制度化。学习培训是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直接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交流,可以相互促进和提高。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到位。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纳入正常化轨道,系统培训执法人员所必备的业务知识,有计划有步骤的轮训执法人员,使更多的人员有接受正规培训的机会。通过全员、全面系统的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培训和有针对性地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依法执法意识,开阔视野, 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政务公开长效化。政务公开有助于使群众全面了解执法单位的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系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以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论述点,对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城市环境。 标签: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行政执法所面临的新领域不断扩展,新情况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对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构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长效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标准、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根本支撑之一。要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廉洁勤政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认识抓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履行政府工作职能,确保“十一五”规划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正确履行工作职能,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部门发展小局的关系,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有效融合。而要实现这样的融合,关键在人才,基础在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集中表现,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和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要实现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必须狠抓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

第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现状,全面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客观地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队伍的文化、专业结构,工作纪律作风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果不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时发现和遏制一些不良的苗头性倾向,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的人员素质问题,势必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教育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培训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发挥典型带动辐射效应,打造一支觉悟高、业务精、态度好的行政执法队伍。 1、从提高领导班子建设水平入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建设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直接影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培养行政执法领导干部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发挥各级领导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执法工作第一线,搞好指导监督,狠抓工作落实。 2、从加强廉政建设入手,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是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制

执法人员应具备四种能力

执法人员应具备“四种能力” 执法人员的形象代表执法单位的形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成败。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不断执法水平,具备“四种能力”。 一是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形势下,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必修课,是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经常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好法律法规的条文,尤其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学习的质量,有利于打下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重执法,轻学习,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较差,无论是对共同的法律法规条文,还是对平时执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些“当家法”的条文,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理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工作,在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学习好法律法规的条文,在努力提高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上下功夫。

二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是否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这对能否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显得非常重要。《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这一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具有惩罚、威慑作用。但行政处罚不是单纯的强制性制裁,还有教育功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应有的教育功能,收到“罚一儆百”的效果,避免“不教而诛”。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来看,行政处罚所追求的不仅是“惩”已然违法行为,还要“戒”未然违法行为。这种警戒不能只靠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处罚伤其利益的切肤之痛,还要靠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罚是维护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手段,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培养起自觉守法的意识。那么,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必须要靠在一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去具体贯彻执行。所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在具备一定的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理解能力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可是在当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中,部分同志就缺少法制宣传教育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的虽然自己对法律条文很熟悉,可是对别人讲不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 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doc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一个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详! 城管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 ****年度,我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及***经济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 下,认真履行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职务,团结带领中队全体人员,较好的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现将本年度个人的工作、思想、学习、廉政情况作汇报: 一、思想政治学习情况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年来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认真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履职情况 作为一名派驻执法中队负责人,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与经济区领导及驻区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支持与配合,能及时向局领导反馈正确信息。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一年来,经过努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今年以来,为提升农贸市场周边商贸区块市容市貌水平,我带领 中队经过反复论证,首先对市场周边破损的门头进行了统一改造。在广场南侧和北侧分别划出水果临时设摊区和维修便民设摊区,又在**路设置临时自产自销设摊区,农贸市场商贸区块市容市貌得到了较大改善。 (2)今年4月份开始中队对**路等沿街商店发放通知400余份,组织 人员清理沿路无主占道物品,清理乱挂横幅,暂扣违章设置灯箱,有效的保障了沿街街容的整洁有序。

(3)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注重对**区和****夜间偷倒废土、泥浆进行打击,特别是今年4月份开始与交警部门和派出所联合执法实行夜间巡查,在**及**接壤处设立值班岗亭,取得明显成效。 (4)今年***管委会确定我中队为废品收购专项整治首要责任单位。我根据三项整治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取缔了以**地块为代表的4家非法废品收购点,搭建物已全部拆除并已清场。10月初在***设置废品收购集中点,整治工作初见成效。 (5)积极开展“两违”专项整治防控工作。上半年我带领中队共拆除“两违”非法建筑2000余平方米,区内违章搭建250平方米,有效的遏制了违法乱建的发生。 (6)带头办案,全年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2起,简易程序106起,办案数量增加的同时,执法覆盖面今年也有了拓展和突破,全年无不合格案件。 (7)抓队伍建设以“规范执法”、“强素质、赛能力”活动为载体,加快对全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技能竞赛。按照“抓班子、带队伍、建制度、严管理、促工作”的思路,提升中队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老城管队员,能以身作则,关心爱护每一位队员,中队人员始终在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氛围中工作、学习和生活。凝聚力和战斗力逐年提升。 三、廉政建设 今年来,对自己职位的风险点也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并作出承诺,能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生活上廉洁简朴,工作上秉公办事,经济上公私分明,严格约束自己,带头接受群众监督,作出表率。全年中队没有发现违纪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思想、学习、廉洁情况,离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存在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

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2019年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考

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 考 要实现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除了要有合理健全的组织体制、精明强干的行政工作人员、与职能相匹配一致的行政权力以外,还必须有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与运行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予以法律上的保障。目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所实施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可言仍处于起步阶段,虽历经数年不断改革与创新,日趋完善,但发展进程的步伐与实际工作运作仍然存在着不同步。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在法律意义上有责权的界定,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管理,而在工作实践中却没有真正的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监督管理体制,留有较多的盲区和误点,看似都在监管,实际却无具体的落实负责,处于群龙无首、割据自治的状态。 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 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盲区和误点主要有: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

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

提高城市管理组织水平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体制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从而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下面,结合目前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我着重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思路和设想,谈一些想法。我认为,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江都建设,必须要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9年时间。从同年起,国务院陆续批准了部分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但在实践中这些城市试点的进度并不一致,有的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比较早的,积累了一些经验,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的城市试点虽然被批准,但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为了解决试点工作所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又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行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文

件,明确了开展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要求。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推行有了明显进步。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综合统一执法转变;执法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执法形象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仍然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问题,应该认真进行研究和解决,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所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般认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定义为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换句话说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国务院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 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 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添加日期:11年02月12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特别是其中一部分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维护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罚,甚至有个别人为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大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提高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提高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3.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权责统一, 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4.加强公共监督和问责制度建设;5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7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8、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学习、培训,真正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制约和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行为,严肃查处,真正落到实处。 这是一个大课题,不是几句话能够说透的。简单说,就是解决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只要是完备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就必须解决严格执法的问题,如果有人胆敢拿法律当儿戏,那就看追究的力度了。政府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政府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遵循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和尊重少数的原则。政府依法行政还要求做到: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的执法体制,促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心得体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心得体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心得体会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范文,网,心得体会,工作,管理,行政执法,城市,,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工作心得中查看更多范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体会从元月6号我局挂牌启动以来,在局党组和大队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培养下,经过几个月的现场执法,我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逐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行政执法工作者,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经验,掌握了几点粗浅的工作方法,现提出,以飨读者。一、沉着冷静,随机应变,说服教育做到滴水不漏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接触中,我个人认为,在与违法当事人正面接触时,要沉着冷静,说的每一句话要有理有据,要在说出之前考虑好,千万不要说漏嘴,更不应该在情绪激动时骂人,否则,当事人就会抓住一个说话漏洞不放,处罚工作就会无法进行。在说漏的情况下,要随机应变,想出一些相关联的事情,把对方震住、虎住。比如说,我们在汇源大街巡查时发现,一彩钢瓦厂将一红底黄字的招

牌挂在了电线竿上,在与当事人接触时,执法人员告诉他,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陈述到:这是电线杆,不是路灯杆。我随机说道,路灯设施包括路灯杆、路灯、供电线路,也包括电线杆,当事人无话可答。围观和劝说群众是实施处罚过程中的又一个阻力,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采用的办法是:冷落围观者,主攻当事人。也就是,对围观、劝说人员不理不睬,直接说服教育违法当事人。有时候也可以给予围观、劝说当事人警告:我们正在执行公务,无关人员要尽快撤离现场,出了后果要自己负责,警告时嗓门要高,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他们将会有所收敛。二、分门别类,软硬兼施,顺利实施处罚工作对于一些老实、和善的违法当事人,尽量给予警告、视违法事实给予处罚。对于一些拉不长、拽不短的,粘粘糊糊的,要脱离现场,另择地方实施处罚。比如,在鹏泉东大街,我们查处了一占道修自行车的当事人,在处罚前,我们严格按照当场处罚的程序,对当事人讲明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并说三道四:你们没有权力管我们,应该由交警来管。并且还说到,年纪大了,不容易,混口饭吃。经过再三解释,我们与违法当事人相持达40分钟,当事人就是不履行处罚决定。最后,我们商量,当事人可能出于碍面子,怕丢人,随之,我们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将当事人领到一行人较少处,当事人接受了处罚。对于一些钉子户,要集中力量,坚定立场,实施处罚。一乱停乱放的大货车,在对驾驶员处罚时,驾驶员声称这辆车辆是×××人,黑道上的知名人物,你们把锁车器赶快拿下

谭承友试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谭承友试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谭承友:试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四川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谭承友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是,这个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重视。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资格培训考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行政执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执法队伍复杂和分散,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混乱等在一定程度还较为严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二是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滞后。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

混同,体现不出其专业性,缺乏行政执法人员激励机制,难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三是重队伍数量轻人员素质,重业务知识培训轻政治思想教育。四是执法资格培训考试不规范。表现为:缺乏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规范,授予执法资格的主体不明确,执法资格的有效期不统一;没有统一的资格考试大纲、培训教材,没有统一的具体合格标准。五是对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基本上是临近考试时突击应付,难以真正达到促进参考人员认真学法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的目的。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原因。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和“人治”思想影响下,全社会还没有真正树立“法律至上”意识和法律的权威,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不浓。二是社会原因。中国还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政府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公开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但政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新)

浅谈城管执法程序及其适用 城管执法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执法程序是每一个执法队员必须拥有的技能。下面就从实践出发,简要谈一下对城管执法程序及适用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城管执法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在执法中的作用 城管执法程序,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机关履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设的强制拆除权。因此,城管执法程序主要是行政处罚程序及部分强制拆除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期限性。城管执法活动的每一道程序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都有明确规定,如处罚中强制措施的时间、送达期限等;即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执法机关也大都作了内部规定。 (二)顺序性。城管执法程序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什么在前,什么在后,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调查在前,决定在后;限期改正在前,处罚在后;领导审批在前,具体实施在后,等等。如果违反了程序的顺序性,即造成程序违法。 (三)羁束性。程序是对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限制,具有约束性。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特点,城管执法程序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城管行政执法主要就是程序执法。程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平衡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法律往往不得不赋予执法机关优越的实体性权利,如行政权利的单方意志性、先行有效性和国家强制性,这就使作为被管理者的相对人处于弱势。为了克服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就需要在程序上倾向于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现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人们很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因此,程序控制是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利,防止其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旦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程序,哪怕是极小的疏忽,也会影响整个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活动中,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通过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来实现的,如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救济制度等。通过告知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与案件调查人员的对质,来查清事实,防止主观片面,或通过回避制度防止案件查处不公正,从而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定;即使决定失当,也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予以救济,进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管执法程序的种类 按照城管行政执法的步骤和过程,可将城管执法程序分为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按照执法人员能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可将决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归纳起来,城管执法程序共有以下几种: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案情简单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处罚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执法人员即可当场作出决定的程序。案情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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