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N o
:
本辖区公民(曾用名),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
系(重/ 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自年月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
年月日
注:请为申请人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发函单位联系电话: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