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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N o

本辖区公民(曾用名),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

系(重/ 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自年月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

年月日

注:请为申请人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发函单位联系电话: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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