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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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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

主要学习内容

?第一部分消防法规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部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消防行政办案

?第四部分消防行政诉讼

?第五部分消防行政复议

?第六部分消防行政赔偿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1987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就要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部分消防法规的概念和体系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1、法规

——广义上: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也可称“法”或“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仅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两者的区别,主要根据语言环境判断。如“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

?2、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是调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发生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对消防工作作出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消防法规?±这一概念。

包括消防组织和人员的组织制度、消防监督管理及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管理的监督救济制度,从而建立起保障人民利益的消防法律秩序,以保证消防监督管理权运行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消防法规体系图

法律

一、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施行;2009年5月1日施行)

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会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行政法规

国务院第235号令: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10号令: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信访条例

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地方性消防法规

江苏省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苏州市消防条例

徐州市消防条例

常用部门消防规章

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公安部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3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40号令: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部41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60号令: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79号令: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80号令: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部88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地方性消防规章

省政府28号令: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消防产品技术标准

?三、消防法规的效力

?1、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层级冲突:高阶位法优于低阶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同级冲突: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于同一效力层级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

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4)规章之间的冲突: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人大常委会裁决。

——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人大常委会裁决。

2、消防技术标准的效力

技术标准不是法律渊源,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律规范赋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消防法规的溯及力

?(1)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

应当通过制定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合理确定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

第四部分消防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复议主体:同级公安机关;

?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3、火灾原因认定、损失核定、责任认定。

?一、基本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申请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4、申请形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当场记录);

(二)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2、告知另行申请;

3、受理: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理

1、前期工作:

(1)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被撤销。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3、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4、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制作笔录)。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复议。

5、审理方法:书面审查。

例外: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决定

1、审理与决定分离: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复议决定的几种情形:

(1)维持;

(2)限期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赔偿或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责令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程序违法的,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不受上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五)执行

1、申请人:

(1)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或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二、被申请人在消防行政复议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及法律责任

1、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被申请人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①不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②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2)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复议期间,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受理后,如果被申请人自行来收集证据的,有权予以拒绝。

3、认为需要时,可停止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

4、被责令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改变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重新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就行政赔偿问题,与申请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6、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3)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部分消防行政诉讼

?消防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程序

(一)起诉

1、原告:

(1)消防监督管理的相对人;

(2)特定消防行政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人。

2、管辖的基本规定:

(1)原则上由最初作出执法行为的主体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2)经复议改变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起诉的几种情形:

(1)直接起诉,在知道作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的,先申诉,不服申诉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起诉。

(4)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可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单独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先由公安消防机构解决,对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自赔偿期间(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二)受理

1、审查起诉(自接到诉状起7日内)

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受理,

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审理

1、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

2、组成合议庭;

3、撤诉和缺席判决:

(1)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行申请,或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审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5、审理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6、基本步骤: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

(四)判决

1、维持;

2、确认合法或有效: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

3、撤销或部分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理由改变,或程序违法予以纠正的,均可);

4、确认违法或无效:

(1)被告改变但原告不撤诉,经审理认为原行为违法;

(2)判令履行职责无实际意义;

(3)无可撤销内容;

(4)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5)判决撤销会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有损害要赔偿);

5、限期履行;

6、变更。(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

7、驳回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2)被诉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

(4)被告改变原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理认为原行为合法;

(5)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对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审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对赔偿方式和数额可进行调解(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

(五)上诉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一般通过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六)二审

1、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2、审限:2个月;

3、终审判决情形:(1)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七)审判监督程序

对象——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认为确有错误(或发现违反法律、法规)。

1、申诉——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4、上级法院发现——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八)执行

1、原告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公安消防机构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公安消防机构拒绝履行判决、裁定,一审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应归还罚款或应给付赔偿金——通知银行帐户划拨;

(2)未限期履行——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处理结果告知法院;

(4)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的应诉

(一)庭审前的工作

(1)提出答辩状: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2)履行举证责任:按前述期限提交作出消防执法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申请保全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4)变更或撤销原消防执法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要法院准许;变更但不撤诉,原行为照常审理(起诉不作为,同此)。

(5)认为需要,停止原消防执法行为的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6)确定诉讼代理人:向法院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7)查阅卷宗:依法律规定或经法院许可。还可查阅庭审材料。

(8)补充收集有关证据(两种):经法院同意。(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9)确定应诉方案,准备各种证据材料,拟定庭审代理词。

(10)必要的解释、沟通:消防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且涉及公共消防安全。

(二)庭审注意事项

1、按期到庭参加诉讼。

2、考虑是否申请回避。

3、遵循庭审步骤和规定,充分行使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

4、尊重法官、对方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

(三)一审后的其他应诉工作

1、对除维持判决外的其他判决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上诉。决定上诉的,起草上诉状,按规定时间和途径,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2、对方上诉,则应继续应诉。在接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根据对方上诉状补充相应材料。按二审法院的通知参加相应的应诉活动。

(四)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六部分消防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一、消防行政赔偿构成要件

1、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权;

(1)非监督职权行为——民事赔偿;

(2)个人行为——刑事、民事责任;

(3)合法监督职权行为——行政补赔。

(4)客观归责——不考虑主观有无过错(追偿考虑);

(5)相对人自己的致害行为——自行承担。

2、存在法定的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消防行政赔偿中的几个主体

1、侵权主体——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2、赔偿义务主体——公安消防机构;

3、赔偿责任主体——国家;

4、受偿权利主体——消防执法相对人;

5、受追偿主体——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

?三、消防行政赔偿范围

1、对人身权损害的行政赔偿,包括: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和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2、对财产权损害的行政赔偿,涉及财产罚、行为罚、财产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四、消防行政赔偿程序

(一)请求时效:2年(自行使消防监督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二)单独式

1、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期限为2个月),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

2、逾期不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自赔偿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起诉。

(三)连带式提出(一并提出或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复议和诉讼时一并审理,可调解。

(四)追偿

1、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消防行政赔偿的方式

1、支付赔偿金(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

?六、消防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

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1、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误工收入(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10倍);

3、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20倍)、被扶养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至死亡);

4、造成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者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20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同上)。

(三)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情况适用相应的赔偿方式。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如职工工资、税费等。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时间2009-05-2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消防法规知识问答100题

消防法规知识问答100题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何时经何机关批准,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几章,共有多少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六章,共五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基本内容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及消防监督的主体,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等;第二章,火灾预防,主要规定了各部门及有关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等;第三章.消防组织,主要规定’厂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配置等:第四章,灭火救援,主要规定了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中各有关部门的权利及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4 、消防法规的通常分类? 答:按照国家法律体系及消防法规服务对象,法律义务、对象,我国消防法规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基本消防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是消防行政法规,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例》等。三是消防技术法规。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农村建筑设计规范》等。 5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6 、我国消防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7 、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领导、谁负责?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8 、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9 、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卫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材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法律、消防行政 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国务院部门消防规章和地方政府消防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等。 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为《消防法》)为核心,以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各类消防规章、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性规范性文件为主干,以涉及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为重要补充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它的调整对象是在消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是为规范社会生活中各种消防行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法规的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命令、习惯、判例等。消防法规的渊源,也称为消防法规的法源,是指消防法规来源于其他哪些法律法规和它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我国消防法规的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规范的依据,也是消防法规的基本法源。 在宪法中所包含的与消防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内容包括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规 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的 规范等。 (二)消防法律 1.消防专门法律

《消防法》是我国唯一的消防专门法律,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 我国第一部《消防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在1998年至2009的十年间,为推动我国消防法制 的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水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范消防监督执法以及提高群众自防自救等诸多 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工作中切实 取得了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安全的新 需求、新期待,1998年的《消防法》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自2002年开始,正式启动《消防法》的修订工作,经过数次修改和讨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月1日正式施行。 2.与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相关的法律 与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有一些消防违法行为,常常也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如《消防法》第62条中的五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谎报火警的;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又如《消防法》第70条规定“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

消防法律法规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 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 以下几个层次: 消防法律法规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 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 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

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法规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江西省消防条例》。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消防法律法规(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1、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2、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 1、变压器室; 2、高(低)压配电装置; 3、低压配电箱(盘); 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 5、电气照明装置; 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消防安全知识考试试题库完整

消防安全知识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规、技术标准等。(√) 2、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强制约束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4、消防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 5、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6、“防消结合”,就是把防火和灭火有机结合起来,相互相成、互相促进。(√ ) 7、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依据。物质的闪点越高(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8、物质燃烧或热解后产生的气体和烟雾称为燃烧产物。燃烧产物包括完全燃烧产物和不完全燃烧产物。(√ ) 9、可燃物质由于其自身所发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燃烧起来的现象,称为着火(自燃)。(× ) 10、由于水分布广泛,取用方便,在化学性质上呈中性、无毒,且冷却效果非常好;因此,水是最常用、最主要的灭火剂。(√ ) 11、电路一般是由电源、负载、导线和开关4个基本部分组成。(√ ) 12、完整的一套防雷装置都是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三部分组成。(√ ) 13、避雷针、避雷带和避雷网,实际上都是防雷装置中接闪器呈现的不同类型。(√ ) 14、在限定空间内,可燃物的表面局部(全部)卷入燃烧的瞬变状态称为轰然,标志着火灾进入猛烈燃烧阶段。(× )

15、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物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割设施)分隔而成,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 16、防烟分区是指在建筑物地面(屋顶或顶棚、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 17、排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保障建筑物内的有烟区域保持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 18、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烟气能进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的系统。(× ) 19、消防安全检查是单位内部结合自身情况,适时了解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一项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 2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 2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月(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季度(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 22、在发生火灾疏散物资时,应先疏散受水、火、烟威胁最大的物资。(√ ) 23、当灭火人员能够接近着火物时,应迅速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尽量将火势控制在初期、低温、少烟阶段。(√ ) 24、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灾时,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 25、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对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如发现初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 26、常见的引火源包括:明火焰、电火花、高温物体、撞击与摩擦、光线照射与聚焦、绝热压缩(机械能转变为热能)、化学反应放热(化学能转变为热能)等七类。(√ ) 27、气焊、气割作业时,产生的熔渣温度可达2500℃(2000℃)。(× ) 28、一般来说,电焊熔渣粒径越大,飞散距离越近,环境温度越高,则熔渣越不容易冷却,也就越容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 ) 29、无焰燃烧的烟头是常见的高温物体,烟头中心部位温度在700℃,其表面温度约为200~300℃,可以引燃纸张、可燃纤维、可燃粉尘等。(√ )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安全基础知识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C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第一,综合管理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安全第一,防消结合 2、我国将每年的几月份定为“安全生产月”( B ) A(3月份 B(6月份 C(9月份 D.12月份 3、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主要是( C ) A(增加经济效益 B(提高管理质量 C(减少和控制危害 D. 规避法律风险 4、新工人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指的是哪三级,( C ) A(厂级,工会,车间级 B(厂级,工会级,班组级 C(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D. 工会级,车间级,班组级 5、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和( B ) A(职业工装 B(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C(劳动防护用具 D.防护装置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以下哪些需要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AB ) A(工伤愈合后 B(半年以上假期 C(出差后 D. 旅游后 2、“四不放过”:是指( ABCD ) A(对发生的事故、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 B.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的不放过

C.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processing procedures, documents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was established and the system back, determined to streamline and squeezing too many files, enhances the relevance and operability of document. Third, improved document reading mode feedback system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official forms and documents, document work D.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不放过。 3、事故控制的方法有哪些,( ABCD ) A(隔离 B.设置薄弱环节 C.个体防护 D.避难与救援。 4、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 ABCD ) A(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B.工伤事故案例 C. 岗位危险源护 D.安全操作规程 5、工伤事故的主要分为( ABC ) A(轻伤 B.重伤 C. 死亡事故 D.未遂事故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21分)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可根据部门的需求随意发放。 ( X ) 2、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和投术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丛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 ) 3、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事故。 (? ) 4、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处理现场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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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江西省消防条例》。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1、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2、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完整版)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目录 第一章消防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火灾常识 第三章防火工作要点 第四章消防器材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第五章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消防知识试题 第一章消防法有关规定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而后器材完全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10、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1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火灾常识 1、火灾: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火灾事故的严重性,在于它不发生则已,一旦发生,极可能演变成不同于一般灾害的恶性火灾。

消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消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在几个小时的学习《消防安全法》的培训中,使我受到了启迪,开拓了思维,获益匪浅。下面,我就参加本次演习训练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火魔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地形或身边的物体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就可以让自己的命运由“被动”转化为“主动”,为生命赢得更多的“生机”。火场逃生不能只能希望于“急中生智”,只有靠平时对消防知识的学习、掌握和储备。危机关头,才能应付自如,从容逃离险境。所以我们一定要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火场逃生,人员疏散及自身自救的方法。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当面对滚滚的浓烟和熊熊的烈火,保持良好的心态,

镇静自若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保持平静的心态,才能冷静理智地去实施消防自救和逃生,就极有可能拯救自己,甚而助救他人。反之,就会出现不辩方向,慌不择路,致使失去有利的逃生机会。 经过这次消防培训,使我对消防有了更进一步了解认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对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这是人们在同火灾做斗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2、“边报警,边扑救”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灭火”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然后争取灭火一次成功。 4、“先救人,后救物”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我们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5、“听指挥,莫惊慌”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动用周围的物质进行灭火,因为慌乱中可能会把可燃物质当作灭火的水来使用,反面会造成火势迅速扩大;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静,采取迅速正确的措施扑灭初起火。这就要求大家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制定周密的灭火计划,才能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

2017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2017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安全问题是我们一直都重视的,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2017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欢迎阅读参考。 一、消防法律法规: 1.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 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照《消防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 五、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组 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1:拨打:“119” 2:组织人员疏散。3:火场警惕。4: 初期火灾扑救 5:协助消防灭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3“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4“懂灭火和应急疏散及火灾扑救,5“懂”火场逃生方法 “四会”1:会报警,2: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4:会组织人员疏 散 八、灭火器使用方法:1:拔下保险销,2:一手握紧喷管 3:另一手握紧压把 4:喷 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九、喷淋系统工作原理:1,感温式消防喷淋系统,平时屋顶消防水箱装满水,当发 生火灾时,喷头在到达一定温度后《一般是68摄氏度》自动爆裂,管内的水在屋顶消防 水箱的作用下自动喷射,这时感温式报警阀会自动打开,阀门的压力开关会自动打开,而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要求: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D.安全优先,强制管理答案:C 例: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我国消防安全工作原则是()。 A.政府统一领导B.部门依法监管C.单位全面负责D.社团积极参与答案:D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疏对共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统一管理。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5) 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6)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7) 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同时,举、控告。)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单位要对建筑消防设施( 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A.3个月B.半年C.一年D.两年答案:C 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规汇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7、《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消防法知识培训试卷

消防法知识培训试卷 一、单项选择(10题,每题5分)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A、经济建设规划 B、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并负责组织实施。 A、城市总体规划 B、政府工作计划 C、城乡规划 3、除《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A、五 B、七 C、十 4、单位的()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A、消防中控室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安保经理 5、《消防法》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审核。 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建设部门 C、规划部门 7、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措施。 A、停止使用 B、限期改正 C、临时查封 8、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10、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A、五千元 B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判断题(10题,每题5分) 11、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

各地关于消防法律法规

甘肃:第十六条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除灭火、救援、测试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水源。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具有的检验、检测场地和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核准。 广东: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单位或者场所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贵州:第十八条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江苏: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

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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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学习 培训目的及要求:学习《消防法》、熟知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任务、 明确单位消防工作规定 1、《消防法》中明确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水泵站)、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中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5、单位消防工作规定:XX部负责企业消防工作,及时掌握险情动态,实施防火监督和组织防火检查,负责消防系统(消防控制室、自动报警、感烟(温)探测器、天然气采暖可燃气体报警器、喷淋装置、地上消防栓、裸露的消防管路、消防泵房)的管理、维护、保养,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技术监测工作和组织消防人员的技术培训。 6、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工作的原则。 二、培训内容:消防工作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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