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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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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包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几个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

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

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

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

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xx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

项的规定,采用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均确定为国有。

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方法,一是依集体所有权证,二是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确认。其中第二种方法是以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十地所有权证的现实情况为根据的;在已经完成确权发证的地方,当然应主要采用第一种方法。

对于历史上发生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事实变动,即当时在没有办理土地征用,又未能办理土地登记(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后期,我国没有土地登记)的情况下转归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如华侨农场)的原农民集体土地,原则上应确定为国有。具体认定标准适用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组织农民集

体所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1、国家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项的规定,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从而无需办理征用手续和支付征地补偿费而取得国有土地使有权。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解散且继续使用原归其所有的土地的,在土地确定为国有后,对该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3、如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企业形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继续使用原集体土地的,可照此办理。

(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集体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用于置换的土地,可以是存量的国有土地,也可以是国家为安置移民而向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的土地。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模式之比较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模式之比较

【摘要】秘密信息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安身立命之所。无论是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还是要进行技术革新与发展,秘密信息的保护,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企业而言,以商业秘密的模式或是专利权的模式去保护信息,都各有优劣之处。选择合适的保护模式,是企业保护信息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商业秘密;专利权;知识产权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的秘密信息保护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砝码。对于企业来说,能够保护并运用好自身的信息资源,正是现代企业经济

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谋求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知识经济时代,许多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发展战略,许多企业也同样将其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秘密信息保护的方式上,选择商业秘密,专利权保护的方式时,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务求达到完善并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商业秘密与专利的覆盖范围及构成要件比较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是从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际中特别是工业中应用的信息,这种信息可以是发明,也可以包含了技术发明[1]。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不同,它可能与专利保护的内容有所交叉,而有可能运用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

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一般来说,可以分为管理性、非公知性与实用性[2]。管理性也即对企业保有的秘密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保护。非公知性也即其秘密性。而实用性,往往没有如专利那样严格的标准,仅仅是一般的价值评判。

对于专利的而言,在我国,专利包含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取得的实体要件有:独创性,新颖性,与实用性。另外对于某些发明对象不予保护,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动植物新品种等。

二者有不同的地方,也有交叉的地

方。当然,仅落在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依照商业秘密的方式去保护与管理,仅落在专利权范围的信息,自当依照专利权保护模式去保护。然而涉及到二者的交叉部分,尤其像是技术方面的信息,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对其的保护模式则需综合权衡选择其一,也可以结合运用。

二、商业秘密与专利权保护措施的比较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一般是企业自我保护措施,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部分法律中,并没有单独的法律加以规定,另外在国际上像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商业秘密也具有保护作用。

企业自我保护方面,主要是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比如对信息进行加密,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等[3]。这不仅是日常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维护时的有效措施,也可以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作为企业对秘密进行

了保护措施的证明。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我国《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国际条约TRIPs中,第39条是对对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于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概括,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而加以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规定于专门的法律中,主要是《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当然,在涉及到侵犯专利权的犯罪行为时,刑法对其也有所规制,如刑法中的第216条对于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于专利权人自身,因为专利的信息会公开化,因而不需要再做出更多的保密措施。不过考虑专利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对于这类问题,企业也要做出相应的措施,保障其对专利的独占性。在国际上,与专利利权有关的公约比较多,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当然也包括

TRIPs协定对专利权的规定。

三、商业秘密与专利权保护的差异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由权利人自行保密,保证其对信息的独占与利用,并不如专利权,可以由法律授予其独占使用或许可的权利。商业秘密不被人所知悉,不登记申请,因而排他性不如专利权强。如果他人通过实验等正当方法取得了相应技术,那么无论后者申请专利或者作为商业秘密,都会降低前者的竞争力与市场占有份额,并且因后者行为合法,前者并不能因此寻找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另外对于商业秘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确定权利范围与内容,不像专利权那样明确或确定[4]。

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不能赋予的内容,亦或是没有必要申请的信息,通过商业秘密来管理更加有效合理。而且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保有信息的私密状态,就足以跨越地域与时间界限,不像专利权有地域性及时间性的限制。另外,申

请专利的周期可能较长,对于循环周期短的信息,选择商业秘密来保护也会更加经济。通过专利的保护方式有时效性相较于商业秘密,如果一份技术信息保有的时间可能超过专利权的保护时间,那无疑选择商业秘密的方式可能会增加企业独占信息的时间。

四、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结合

采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是如今较新的方式。这种将二者结合的方式当然并不能运用于所有需要保护的信息。结合保护的方式,并非指同一个技术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保护,而是指技术方案的的若干必要技术特征中,只要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现,达到了专利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4]。当然,有些企业也会充分利用专利申请的周期,在申请过程中进行市场调查,若有相似技术,则因其先申请而获取专利权的保护,若市场上并无相关技术,则可以考虑及时撤回申请,

转为商业秘密[5]。

五、结语

综合考虑,企业对于其技术信息的保护应该是一项体系化的工作,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首先应当充分地分析信息的内容,是否适用于商业秘密或专利;其次对其经济价值,信息更新周期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三者要考虑商业秘密及专利保护的救济方式及成本。在个方面因素权衡之后,做出最经济,能够达到利润最大化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蔡秀珍.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刍议[J].法制与社会,

[2]刘斌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45.

[3]郭绪强.论商业秘密的保护[A].知识产权律师法律实务与法律服务技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96.

[4]王中兴,王迪.专利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策略[J].法制与社会,

[5]温旭,付丽莎.商业秘密保护三大新视角.知识产权律师法律实务与法律服务技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301.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预防性保护简论【摘要】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性质决定了对其的预防性保护可以建立在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基础上,对可能妨碍其权利行使的行为,所有人可以基于该请求权行使预防妨碍请求权,这种保护方式不仅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性质相符合,而且对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方式也不再仅限于合同约定这种单一的方式。建立在知识产权请求权基础上的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可以对商业秘密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请求权预防性保护公平责任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关于商业秘密性质的学说,大体可归纳为两大类:财产权说与非财产权说。

商业秘密的非财产权说,即认为商业秘密不是一种财产权。但其并未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作更进一步的界定,这是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所有人不能向义务人说明其权利范围和权利内容。在否定商业秘密财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有两个学说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一种学说认为商业秘密具有人格权属性,即认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是对具有人格性质的营业活动的侵害。另一种学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企业权,是企业财产的一个权利客体,是企业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

商业秘密的财产权说,即认为商业秘密是具有价值性的。首先,商业秘密是为所有人享有的利益,而这类给所有人带来利益的信息就是财产权的客体。其次,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所有人通过对商业秘密的掌握能让其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或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相对优势,这与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财产权是

相一致的。此外,法律并不禁止商业秘密的转让,因此其应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否则合同的对价性将无法体现。

商业秘密是一种绝对权。商业秘密财产权说肯定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在此基础上,其又可分为绝对财产权说、相对财产说与财产价值说。绝对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绝对权,它能如其他财产一样被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许可使用、转让、继承、赠与等。持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财产权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其既不能如动产物权通过交付来确定权利的归属,也不能如不动产物权般通过登记来明确权属,又因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其并不排斥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等合法的途径来获得并使用同样的商业秘密,因此它是一种相对财产权。财产价值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能给权利人带来价值的信息,虽然其不具有排他性,但其能为所有人予以事实上的独占使用。

商业秘密是一种绝对财产权。绝对

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不需要义务人为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即可实现,其中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主体。上述绝对权的特点于商业秘密中均有充分体现。首先,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作为义务,因此商业秘密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世权,而非对人权。其次,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只能为权利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因此其具有专属性。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体现在任何人对商业秘密的非法妨碍、侵犯,所有人均可以要求对这种危险予以消除或对这种行为予以阻止。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美国1985年修订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中罗列了商业秘密包括的各类形式,而1996年的《经济间谍法》可谓用此种列举模式将商业秘密的范围无限扩大,包括“各种形式和种类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工艺、程序、方案或者密码,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也不论是否以及如何通过物理的、电子的、描述的、摄影的

或者书面的方式存储、编辑或记忆”。①我国在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从中可知,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十分多样且难以界定,其可以以有形具体亦或以无形抽象的形式存在,但无论其外在表现形式或依附于何种载体而存在,它的价值性并不是产生于上述载体中,而是载体中蕴含信息的价值,无论是经营信息还是技术信息,其都是智力劳动成果的集中体现。从这个角度看,商业秘密是源于智力创造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是一种知识产权。

相对于著作、商标和专利等三大传统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一,传统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授予,而商业秘密由于具有秘密性,所以只要符合构成要件中的“三性”就自动获得;第二,

法律授予传统知识产权一定的垄断权是附有时间限制的,但商业秘密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只要它能维持自身的秘密性,法律对它的保护就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第三,传统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对于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而商业秘密由于其权利的获得并不以公开为代价,因此法律对其他主体以反向工程或自行研发等方式而获得信息的行为不认为是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预防性保护是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当然内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事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物权排除权利人外的任何人对物的侵害,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特点。当物权的上述权能遭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为了使其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而请求侵害人或妨碍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类权利就是物上请求权。

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如物权般也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对世性,它可以不通过任何中介或他人行为的介入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支配。基于商业秘密权的上述属性,在商业秘密权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之时,所有人也可以基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行使“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

目前,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日本知识产权请求权体系中的差止请求权就是指在知识产权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所有人可要求停止侵害、预防妨害、销毁清除侵权设备或进行其他必要的预防行为。由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作用及请求权内容等方面均存有不同,因此很多国家都将知识产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予以区分。也有学者认为应在现有的物上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绝对权请求权体系,以物权、人格权与知识产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范本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范本 常常遇到老板担心重要职务人员的信息保密问题,除了在选人上注意外,建议对涉及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那如何写这个保密协议范本呢?下面为大家分享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范本,欢迎浏览!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范本一 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业务项目;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并,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 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 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 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 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如以暴力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的方式是该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个人以这种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构成上也完全符合盗窃罪,这种情况构

成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认定,不再适用盗窃罪。 (二)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范本【共5页】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范本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得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就是国际上通用得法律术语,有得国家将它称为工业秘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称作未披露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得示范规定》责称其为秘密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得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得经营信息,就是指与企业得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得秘密信息,诸如经 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秘密,即未公开得技术信息,就是指与产品生产与制造有关得秘密信息,如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 一、商业秘密得属性及其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得产权属性 在商业秘密得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就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 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90年代,《知识产权协定》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英美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1987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得产权性质。这意味着上述国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得保护。[1] 我国《反不正当保护法》确认商业秘密得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说明,商业秘密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及商业秘密得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享有得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得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得权利人与有形财产得权利所有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她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得商业秘密,而不受她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她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得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得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依多数国际公约得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得非物质性来说,商业秘密权与其她知识产权具有相同得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联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其他人员进入公司。 第十条**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6640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协议范

商业机密保密协议(协议范本) 说明:以下协议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

[VIP专享]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夯实公司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依法规范、惩防结合、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商业秘密保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有利于单位在竞争中获胜,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类: (一)经营秘密。即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管理方法、

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竞争谈判等方面事项。 (二)技术秘密。即设计方案、制造方法、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技术诀窍、报告、图纸、软件数据等方面事项。 第六条商业秘密确定对象包括公文、过程性文件资料、技术文件资料、声像资料和密品。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统筹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单位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保密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成立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科技、研发、计划、财务、质量、经营发展、风险管理、法律、保密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最新)

济南888硅制品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商业秘密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银丰硅制品有限公司和济南银丰化工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保密岗位 保密岗位是指从事的工作涉及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公司的资金、财产和员工起重大作用或影响的岗位。 公司根据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影响,对各保密岗位进行分类,各类保密岗位具有不同的保密要求。 保密岗位的分类及各项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保密范围 公司保密范围如下:

(1)与本公司发生营销关系的客户名单; (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情报资料、计划或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书; (3)公司在营销活动中所积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 (4)公司电脑软件设计和应用程序(包括软件开发、测试手段、应用开发等); (5)公司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 (6)公司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部重大事务的记录等; (7)公司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状况等); (8)公司重要场所如质量检测区域、产品生产区域、产品研发区域等。 (9)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保密规则与保密管理 第五条密级确定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公司产品研发方案、产品推广方案、客户资料、采购资料、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员工薪资、财务数据等为绝密级; (2)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 (3)公司现行或规划构思中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员工人事资料 等为秘密级。 第六条保密规则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模板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标准版】 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风险告知: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是不一样的,两者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两种手段,用人单位一般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既可以则以而用,也可以一并采用。保密合同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等,不得披露,而竞业限制合同是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在一定期间不得从事某种行业。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保密的期限也是不同的,保密合同一般无时间限制,保密的义务贯穿于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而竞业限制合同一般都有期限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签订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贴,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一条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二条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 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的构成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的构成 摘要: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定义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定中。从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可以进一步推导商业秘密的构成,必须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创新性、保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四大条件。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构成 脑库商业秘密网认为,商业秘密名词解释的构成在《刑法》第219条第3款有所体现: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其定义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定中。 1.商业秘密权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中告知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事实上,商业秘密权90%以上的拥有者是企业,到目前为止出现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原告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均为企业。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权利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宽泛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具体而言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一般可以包括研发战略、知识产权技术方案、工作进度、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所谓“经营信息”,具体又可以分为:市场信息,如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等;采购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等;其他还有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法律事务信息等等。 相对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客体是相当宽泛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技术方案”,即产品或方法,侧重于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专利权不保护客户名单、研发策略、采购渠道、技术参数等抽象的信息或数据。此外,专利法明确排除不保护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新品种,同样可以构成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既有重叠,又有不同,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3.创新性 商业秘密名词解释告知了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与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相比,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有实质性特点或进步。”对于商业秘密的这一要件,笔者简称为“创新性”。 4.保密性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所有自有员工) 甲方(用人单位):淮安市xx公司 乙方(自有员工):姓名:,性别:,工号: 乙方因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保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本协议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关技术信息,包括企业标准规范、原材料信息、产品配方、工艺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成品制造方法、生产设备信息、数据库、试验结果、工作笔记、图纸、操作手册、设备状况、样品、样机、模型、模具、工程设计、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有关经营信息,包括营销计划、采购计划、定价政策、投资计划和方案、财务资料、客户名单、进货渠道、产销策略、谈判低价、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企业战略及规划、诉讼状况、企业内部信息等等。 3、除上述第1、2款约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外,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漏会对甲方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 ①影响甲方企业发展的事项; ②影响甲方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 ③影响甲方企业技术进步的事项; ④使甲方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⑤使甲方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项; ⑥影响甲方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⑦影响甲方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⑧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二条保密期限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订本保密协议之日起,到甲方商业秘密被公开丧失秘密性时止。乙方是否在职均不影响其保密责任的承担。 2、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主动公开自己的商业秘密,甲方商业秘密也可能由于技术的发展而自动丧失秘密性,届时乙方无须再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保密责任 1、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发现、研制、设计、改进和创新成果、作品、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从属权利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自由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或向任何第三方许可或转让。 2、乙方因履行职务需要所持有的一切记录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附表、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于离职时或应甲方的随时请求时,全部返还给甲方,而不得再继续保留和持有上述商业秘密载体,也不得保留和持有复印件或备份。 3、乙方在履行职责时或利用会议、访问、参观、接待或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如QQ、微信、易信等)等方式对外联系工作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披露、泄漏或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包括按甲方的管理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员)主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案情 原告瑞博公司诉称:1998年张砚池到其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科工程师,2001年开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还相继负责过外协加工、仓库管理及机械加工的质量验收等工作。张砚池在从事这些工作期间,均有大量机会接触原告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各零部件的图纸,掌握了其公司大量的技术秘密。 2002年6月份,张砚池在没通知其公司任何人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张砚池私自离职后到鲁北机械厂工作,将其掌握的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零部件之一牙板(又称钳牙)的图纸略加修改后,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提供给鲁北机械厂进行加工制作。 2002年10月份,当张砚池携图纸将已加工好的牙板以鲁北机械厂的名义送到山东德隆集团机床有限公司板热分厂进行渗碳淬火时,被瑞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瑞博公司又发现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滚子部件,其图纸也是在其公司图纸的基础上略加修改的。其公司与张砚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张砚池应严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漏公司的技术秘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上班。 张砚池违反合同约定,披漏我公司的技术秘密,到与其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鲁北机械厂工作,而鲁北机械厂违法使用,并从中获利,两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瑞博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张砚池辩称: 1、本案所涉牙板及滚子部件的设计不属瑞博公司独创,不属于技术秘密。本案中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早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许多厂家都掌握这一技术,已不再是商业秘密。 2、其与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没有到劳动部门进行签证,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且5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单位工作,但又不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权利义务不相对等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其去其他单位工作没有违约之处。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北机械厂答辩称: 1、我们是生产石油机械及零部件的专业厂家,生产牙板及滚子是应中原油田物资供应处配件科的要求并根据其提供的样品而为其加工定作的,相关的技术数据是根据样品测绘而来的,技术数据与原告所提供的图纸也不一样。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不是技术秘密,该技术已经被申请专利,早已公开,许多厂家都已掌握这一技术,原告不是牙板和滚子技术秘密的拥有者。 2、原告与张砚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劳动部门鉴证,而且只对张砚池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给张砚池经济补偿,应为无效条款,张砚池在克扣工资的情况下离开原单位,不存在违约问题。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瑞博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是石油钻采工具、仪器等,法定代表人为时永生。德州市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10日核准成立,于2002年4月24日注销,经营期间法定代表人为时永生,经营范围为石油钻井工具、石油钻采配件、石油钻井助剂、家用电器、利用太阳能开发系列产品批发、零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2、张砚池于2001年1月1日与德州市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的第三条第2项约定: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露甲方技术机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如生产石油钻井工具、添加剂等单位)上班,违者罚款贰万元。但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对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条款。该合同的一式两份均由瑞博公司提供到本院,其中一份瑞博公司只在合同的封面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另一份在封面及合同的落款处均加盖了瑞博公司的公章。 3、张砚池曾在瑞博公司担任过仓库保管工作。瑞博公司生产的牙板部件和滚子部件在其公司的液压大钳配件价格表上看不出技术特征,瑞博公司陈述其公司生产的牙板与现有公知技术对比具有以

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乙方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6、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三条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_________ 元;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论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匿名 【摘要】商业秘密的价值已经是世所公认的,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被许多的国家法律所确认。商业秘密是以商业秘密为保护对象的财产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祖传秘方”之说,19纪中叶的英国广泛采用商业秘密的概念,法国和德国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对未经许可而泄露工厂秘密的惩处。美国在19世纪就依据普通法保护商业秘密,有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审判实践,成为最早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之一。20世纪后半期,世界上许多国家先后制定法律以保护商业秘密。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商业秘密的国际界定、各种学说来具体阐述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商业秘密所下的法律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我国及其他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商业秘密是由技术性秘密和商业秘密两部分组成的。如法国就将商业秘密分为工业性商业秘密和商业性商业秘密[ 1]。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构成秘密,从商业秘密内涵出发,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Trips协议》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Trips协议》第39条第(1)项规定来看,七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了三个方面,即新颖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要件,可以归纳为三项。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为新颖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为商业价值性或价值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 第四章密级管理 (4)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 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 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 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 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 第十一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736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 标准版本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业务项目;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

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并,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

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 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 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 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 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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