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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模式

论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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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模式*

竞争是市场经济永恒的主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有市场进入就必然有市场退出,“破产”就是市场主体进行退出和自我挽救的机制。破产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保障债权人公正受偿;对债务人而言是淘汰落后和起死回生;对社会而言则是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优化资源组合,保障经济安全。1但是因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特别是商业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传递者,其经营着公众存贷款业务,一直被视作现代社会经济运转的枢纽之一,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对于这样一种准公共企业,如果因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断然采取破产还债措施可能会引发局部性或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商业银行破产持相当谨慎的态度。但金融机构也是市场主体,它具备法人组织形式的所有特征,其应该按照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去参与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市场竞争中,其也可能陷入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困境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鉴于我国一直以来实施金融业分业制度,证券、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各有其特殊性,若实行普适性的破产制度难度较大,本文考虑到银行业在金融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其破产处置对社会的影响巨大,试以商业银行的破产为例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模式作一探讨。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问题的现状及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正确认识和评价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生存环境,是研究我国银行破产法律价值形态、模式以及制度设计的前提和首要任务。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受次贷危机的影响,一个接着一个的银行破产新闻不时传来,使得金融风暴愈演愈烈。反观国内,商业银行破产倒闭却是一个较为新鲜的话题,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高枕无忧?其实不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危机业已存在。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存在着明显的危机与风险:贷款集中度过高,不良贷款数额巨大,中长期贷款与中长期定期存款的比例明显偏高,银行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却偏低,“大发展—高不良(资产)—大剥离”的怪圈依然存在。另外,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也是银行业经营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泡沫与房地产贷款强烈需求在国家新一轮的宏观调控后,对银行的经营构成极大的潜在风险。但由于我国银行体系有着与别国不同的特色,以隐性的国家信用作支撑,因此政府时常变成银行困境最后的埋单者。这样的行业发展状况,实际上是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精神。正如沃尔特·白哲特所说,“援助一家现存的坏银行就是阻止建立一家未来的好银行”2,市场经济的主体有进有出,企业有生有死,破产法就是要以市场化的模式解决企业的退出,这是最终能否杜绝错误行政干预、贯彻市场经济原则的关键一环。

从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来看,金融业准入门槛在渐渐降低,政府也要由原来的参与者转变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放权给民间和市场,这样一来,各种形式的资本都有可能涌入这个领域,竞争将更为激烈。然而,长久以来,商业银行乃至于整个金融机构均未被纳入到破产制度中,因此造成了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行政关闭,但清算程序却持续多年的状况。目前,新《企业破产法》终于原则性的将金融机构纳入到自己的体系中,但总的说来,我国未就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散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当不完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

1 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2 沃尔特·白哲特:《:金融市场素描》,1873年版,第104页。

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但该条并未直接回答《企业破产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商业银行破产。另外,《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人民银行法》中都有有关银行退市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担心会危及社会稳定,银行监管机构和各级政府一直不愿让银行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因此在银行破产的过程中,必然是法律与政策并存,在这个前景下,若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经营、退出规则,势必会降低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模糊其风险防范方向,从而影响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局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建立一个良性、健康的商业银行破产机制,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的商业化、公司化和市场化,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大有益处。

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模式的特殊性研究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造成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市场主体的破产相比,具有高负债、涉及的利害当事人众多、破产风险具有巨大的传导性、易造成社会公众信用危机等特点,这使得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必然是一个多方权力介入和博弈的过程,也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企业破产法》附则的第134条宣告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首次被破产法纳入调整视野,金融机构总体上需要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原则与程序,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法律在其条文中也为金融机构设置不一样的程序与规则埋下了伏笔。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一般包括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也同样如此,而商业银行在这三种程序中也拥有着自己的特点。

(一)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制度,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破产法中普通的和解制度是在债权人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方案,还需要移送到法院进行确认。在和解程序中,法院能够干预的范围极其有限,它不能强迫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也不能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因此,和解制度的实质只能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破产而不能积极挽救其经营。对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破产而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往往可以出现双赢的结果,但对于银行而言,和解程序常常无法适用。这是由银行的核心业务及债权人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仍侧重于传统的存贷业务,这就造成银行的债权人的数量和分布都相当广泛,而和解协议需要将如此大规模的债权人召集在一起举行债权人会议,这本身就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更不要说对和解协议进行决议表决了。其次,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债务减免和延期偿付,这一点对于存款人尤其是中小储户而言几乎很难达成妥协和让步。最后, 银行信誉是银行的生命线,但其建立在公众脆弱的心理防线之上。一个银行一旦在市场上出现信用危机,就很难再获得存款和其他资金,这意味着银行几乎丧失了恢复正常经营的机会,失去了履行和解协议的实际能力。因此,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在解决银行破产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弊端。

(二)重整程序

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减少因破产而给社会秩序带来的震荡,是为了避免使困难企业或债务企业最终走向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使企业在法律意义上归于消灭。可见,与和解程序相比,重整程序是一种预防企业破产积极、有效的挽救程序。因为商业银行的破

产带来的社会震动面较大,因此世界各国大多鼓励商业银行的破产进入重整程序。普通的重整程序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但是对银行而言,其业务是建立在公共信心的基础之上,一旦对外宣布进入重整程序,银行的资产就会很快贬值,一家丧失公众信心的银行注定是无法正常经营下去的。3而且,在银行陷入破产困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银行自身或法院的力量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去召集人数众多的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方案。因此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不能完全适用普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而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和变通。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不仅为法院采取中止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对商业银行的前期风险进行处置。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接管、托管”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又存在潜在冲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有权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如果银行业监管机构已经对某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重组,而该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两种程序如何协调?这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三)清算程序

破产法的清算程序是法院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对债权人按其债权性质分类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其强调的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一般来说,当陷入困境的银行越接近破产清算,其成功重组或转移业务以维持和恢复继续运营的机会也就越小,此时利益的平衡点将倾向于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一方。4但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在清算程序中仍然存在着与其他市场主体不一样的地方,如由于债权人种类的复杂性,商业银行的破产在分配方案上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破产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有两大类,除了一般通常的债权人分类以外,还有一个特别的分类,即个人债权人与机构债权人的区分。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破产清偿原则,“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即个人债权人具有优先权。除此以外,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启动程序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支付系统的特殊保护都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

三、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之模式选择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市场主体的破产相比较情况更特殊、更复杂,社会波及面也更大,因此在商业银行破产问题的处理上,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政权的介入。一般市场主体破产,不论是和解还是重整,都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法律的框架内,由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来决定,但商业银行的准入、经营、退出都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进行持续性的监管,这种监管渗透在商业银行存续期间的全过程。这使得银监会可以比较全面的获得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对商业银行的持续性经营能力、偿付能力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在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上,银监会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部门。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经过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方能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宣告,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均无法直接引起破产程序。这比普通的市场主体破产多出一个行政前置程序。虽然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监管机构出于政治、社会经济的考虑,可能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但笔者认为,银行的经营状况不仅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也关乎着一定范围内的金融安全与稳定,与债权人相比,银行监管机构显

3 张继红:“商业银行破产之立法模式探讨”,载《财贸研究》,2006年第2期。

4 同上。

然掌握着更多的企业运营信息,对银行的财务状况也更加了解;如果债权人仅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在不当时机提出启动银行破产程序,可能会引发或恶化银行的财务问题,使银行重组复兴的努力付之东流。毕竟银行重组或重整的主要战略目标还是使银行恢复盈利和清偿能力,而有着一定专业性、对银行更了解的监管机构显然更具备发起和执行重整与清算程序的权力和职责。因此国外很多法律甚至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5 行政权的介入并不代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就是行政性的,银行的退出机制属于基本的金融制度,应该有完善的法律予以适用。而且任何一种权力都要有监督与制衡的机制,银行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也应遵守这一规则。我们可以设想,强制性地以行政手段阻滞银行破产也许可以避免一时的金融危机,但行政性的过度保护与过度膨胀必然会破坏法律规则和社会善良风俗,不利于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实质上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挑战和干预。因此,在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上应平衡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使其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内为银行破产机制站好岗。对于监管机构,正如在“2008年中国经济形势解析高层报告会”上,银监会有关人士提到的,在酝酿金融机构破产监管理念时,要从过去依靠行政手段的管理方式逐步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尽量维护债权人利益,加大自身监管,减少行政干预,安全、高效地解决金融机构退出问题,最终达到形成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竞争生存环境。对于法院来说,在银行破产程序中应履行好司法控制和司法审查的职能。具体说来,法院出于维护公平、正义及法律尊严,将破产程序严格的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包括依法中止针对银行的司法强制执行、任命管理人或清算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检查和指导等,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独立审查银行监管机构决定的途径,使法院在行使银行监管机构正确从事监管、确定监管介入的法律界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坚持法律至上,维护“司法最终裁判”的原则。

在具体的程序设置上,清算前阶段(主要是重整阶段)应主要是行政性程序,主要受银行法约束。这有利于监管机构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迅速采取行动减少损失,缩小影响,恢复营业,同时赋予法院的监督权;在清算阶段,则应该主要受破产法约束,并由法院主导,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模式选择

1、在《企业破产法》中设单独一章,规范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

我国现有的金融类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破产已作了一些规定,如《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目前《企业破产法》也原则性的将商业银行破产问题纳入其中,因此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已初步具备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一个基础,但由于这些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中,且法律层级不同,无法完全覆盖银行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使得法律法规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不利于我国构建一个清晰明确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与国际原则的接轨。目前我国已接受旧巴塞尔协议草案,并且今后要进一步向新草案的原则、指标接轨。众所周知,新巴塞尔协议草案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再将商业银行视作一个特殊行业,其退出机制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都应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我们也应为商业银行的破产留下足够的法律空间。

目前,《企业破产法》已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条例,但为了既体现出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又避免重复立法,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我认为可以在《企业破产法》中单设银行破产一章,将银行破产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破产标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重整、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责任统一进行规定,囊括商业银行破产的各项重要制度及特别规定。对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性内容指明适用破产法;对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事项作出排除性规定,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或其他规

5朱少平:“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几个问题”,载《中国金融》,2007年第9期。

定,以此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实现法律的对接和协调,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明确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问题的法律适用性

破产重整制度代表了现代各国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作为再建型程序,它使陷入困境的企业可通过重整制度有效地避免破产,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实现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秩序、效率与公平。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对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清算申请,但并未具体规定商业银行的重整程序。《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虽确认了银行重组程序及银行救助的有关问题,但是条文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与相关银行法中重组程序并存。一方面,由于中国属于特殊的非完全市场化的金融体制,银行法中的接管及可能发生的重整更应看作是行政性程序,也就是说监管者在整个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则是法院主导的程序,债权人在整个程序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可以决定重整方案。那么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应采取何种模式呢?笔者认为,由于银行重整方案涉及较高的专业性,建议由监管机构来运作具体的事务,让法院成为程序的监督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样不仅可以减缓法院的压力,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处理破产案件力不从心的情况,也可以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和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同时法院作为重整方案的监督者也可以为破产程序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官要对每一步程序做一个确认,如对破产重整程序申请的批准,对管理人的指定等。其目的在于,从法律角度衡量行为的正当与否,进而保障重整制度的有效运行,防止重整过程中决策者或执行者对权利的滥用。另外,将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与银行法中的重整程序结合起来,也可以解决银行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因为中小储户构成相当复杂,大多不具备基本的金融法律知识,要求人数众多的中小储户作为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的讨论和表决并不现实。但对于重整程序来说,债权人的参与至关重要,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6由存款保险机构代表被保险存款人行使相关权利。

3、银行破产管理人需要进一步专业化

银行破产程序的操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只有对相关金融法规、政策和监管理念比较理解的人,才能在瞬息万变的金融业领域应对各种危机和突发性事件。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专业化和市场化都较强的管理人来接管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相关事宜,这是其一大特色。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即确定了法院对于管理人的最终决定权,即使是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也不能排除法院的该项权力。管理人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一般性市场化的管理人机构与管理人,在接管金融机构财产和处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时,不一定有专业优势,并且缺乏控制与处理金融风险与危机的经验,因此金融机构破产的管理人应更多考虑由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专业化人士合作组成清算组或管理人机构,并由有经验的金融专业人士来承担管理人职责,也可以考虑存款保险机构来参与。7这些具有专业素养的人才来操作商业银行的破产事宜,可以让经营失败的银行平稳顺利地退出市场而不致于引起社会的恐慌心理,起到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在商业银行破产立法过程中,应特别规定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选任、职责与监督事宜。

4、建立商业银行破产责任追究机制

商业银行如果以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必然给广大债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稳定也带来不利影响。为达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必须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严肃追究,

6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险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

7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与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设计”,载《中国金融》,2007年第3期。

建立问责制和事后评价制度。鉴于我国目前此类立法还存有一定缺陷,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还不到位,目前对金融机构人员的行政处置比较多,但没有真正处理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很难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对金融机构破产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法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与关监管人员实行严厉追究。只有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打击金融犯罪,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市场退出中的职业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1、在行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性风 险的管理丄作。2、拟定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经批准后公布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定期检讨和修订,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各业务单位制定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指引进行检查,对其中不符合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修订。 3、制定、跟踪并完善全行性的信贷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信贷决 策规则和流程,拟订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4、负责全行信贷产品管理的调研、审批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5>负责对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考核与业务指导,负责对分(支)行信 贷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的管理丄作,负责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核查和管理匸作。6、负责对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及风险经理在整体职责履行方面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参与授信管理处负责人及风险经理的选聘工作。 7、负责对信贷审批工作的后评价。 8、编制、汇总各类风险管理报告,按照规定及时向行长办公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负责提供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单位所要求的银行风险管理信息。负责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预警委员会安排的日常工作。 9、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包括测量组合的风险;对行业、目标客户、现有客户等进行研究,编制研究报告,拟定我行信贷组合战略方案;分析信贷组合绩效。

10、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客户信贷风险评级体系及定价模型,负责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11、负责统筹对零售授信管理中心和实施正式方案分行的对公授信管理中心的管理。12、负责全行信贷风险管理培训,建立信贷人员的准入与资格认证制度。 说明: 1 1、法律合规部已不再作为我部二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其负责全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丄作,故以上职责中合规性风险管理(第1条)不再为我部职责。 2、根据行办会相关决议,授信后管理职责山公司部调整到风险管理部,根据新分工以上第6条调整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分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负责向银行管理层及时汇报全行授信后管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及发现的各种问题。 总行风险管理部处室职能划分 综合规划处职责: 负责协助总经理室草拟全部的工作总结及规划,监督全部工作计划(年度、季度和月度)的执行情况;全行风险管理机构的考核和人员的管理;总行风险报告的草拟和意见反馈,全行风险报告体系的管理工作;全行的拨备预算、记帐等相关管理工作;按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存贷款、不良贷款等报告;本部门的行政事务。 风险政策处职责: 依据莆事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战略,负责组织草拟及维护全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审核各部门提交的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相关文件; 根据风险核准制进行新产品的风险审核;全行操作风险的统筹组织。 风险监控处职责: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及对策分析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X与对策分析 目录 摘要.............................................................................................I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隐患的主要表现 (1) (一)信贷风险削弱了商业银行的持续发展能力 (1) (二) 削弱了商业银行经营的流动性 (1) (三)违规经营、违章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损失 (2)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2) (一)社会因素 (2) (二)企业因素 (3) (三)银行因素 (3) 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对策分析 (4) (一)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4) (二)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4) (三)完善经营人员激励机制 (5) (四) 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5) (五)完善对信贷企业的制度建设 (7) (六) 完善国家有关法制建设,加强与政府的沟通 (8) 参考文献 (10)

【论文摘要】信贷风险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主要障碍。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隐患的主要表现来分析其原因,从而制定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对策分析。【关键词】信贷风险不良资产信贷资产商业银行管理成因分析【Abstract】Credit risk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facing the state-owned mercial banks, is the main obstacle for state-owned mercial banks to establish a modern financial system. This paper mainly for mercial bank credit risk to analyze the reasons, so as to formulate a strategy analysis of credit risk of mercial banks. 【Key Words】Credit risk;Non-performing asset;Credit assets;mercial bank management;genetic analysis ;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2-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3-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金融市场对经济发展的稳定与促进作用越来越大,在这之中,商业银行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也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以经营货币信贷和结算业务为主的高负债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特点,一旦经营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不仅会导致银行破产,还会对整个国家经济造成强烈的破坏。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经营风险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本文着重从内控以及会计方面对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进行剖析并研究,落足于我国独有的环境下,提出对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 目录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介绍 (1)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 1..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风险.................................................. 1.. (三)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特点.............................................. 2.. (四)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形式.............................................. 2.. 二、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现状 (3) (一)商业银行风险防控现状措施介绍............................................ 3.. (二)外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4.. 三、银行经营风险防范与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 (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环境制约................................ 5. 1.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与原则之间关系的协调不够................................... 5. 2.市场竞争激烈导致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5.. (二)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的基础措施不到位.................................... 5. 1.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5... 2.相应的技术措施缺失......................................................... 5... (三)商业银行风险防控体制问题................................................ 6.. 1.缺少严格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6.. 2.商业银行中会计对经营风险的监管工作缺失..................................... 6. (四)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问题.................................................. 6.. (五)缺乏对客户信用情况的调查................................................ 7.. 四、加强防范与控制银行经营风险的设想 (7) (一)加强经营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7.. 1.银行本身要明确风险理念问题................................................. 7.. 2.银行本身要树立经营风险观念................................................. 7.. (二)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制度.................................................. 8.. (三)发挥商业银行会计的监督监管作用.......................................... 8.. (四)加强由体制变动而引发的奖惩机制的建设.................................... 9. (五)加强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管的作用.......................................... 1..0参考文献 . (11)

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论文.pdf

一、新时期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商业银行的保护伞是国家政府,政府全权承担了它们的产权保护责任,因此,国家是银行的所有权拥有者,银行要想获得运营资金,也必须通过国家政府之手。这样的情况下,银行行长却形同虚设,虽然在法律上来说,他们是银行的法人代表,是帮助国家去经营管理银行的,但却并无实权,反而被各级各地政府官员以此为借口来干涉管理争取贷款。这样长此以往,银行就会出现被政府以及与政府有关的大型企业大量不计成本地吸取资金。因此这种管理机制和产权制度是根本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的。由于金融资产没有自己真正的负责人,大量的商业银行根本不能自助地支配自己的资金。这样的管理机制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问题,比如存在着贷款过于集中,存在着回收风险;贷款形式过于单一,难以较高的信用约束;经营范围过大,处理效率根本难以提高。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够完善,很容易就导致商业银行难以适应新时期的经济发展需求。 (二)产权制度存在问题 中国的银行比例趋势偏向四大银行是早就存在的事实,但在另一方面,信贷总资产在各个方面都在进行扩张,但由于多种风险因素的限制,积累机制就在逐渐变化为风险存量。表现方式通常有几种,很多企业资金都需要商业银行为之进行垫付,因此会导致其产生情况政策性的亏损,且基本都处于滞留状态,资金流通困难;一旦出现三方之间的债务问题,就会出现难以梳理的资金关系,尽管国家对于银行多次进行清理债款,为银行多次注入资金来进行缓解工作,但根本的资金产权和经营体制过于落后,使得这些情况难以得到大的改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更是望尘莫及;由于某些因素的限制,商业银行的利息回收率通常较低甚至很多时候资金回收不能保证成本,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进行合理地增值;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不当时常会发生问题,比如资金的支配、贷款的回收、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等不合法的行为。 二、新时期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构成机制进行整改 银行内部的产权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实行股份制。就目前的银行业法阵形势来看,银行的股份制在国际上的运用早已十分普遍,有数据显示,在国际排名前50的多家银行中除了中国的四大银行,其他银行基本上都是实行的股份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了董事会,但基本无大的作用,从本质上来看,内部的经营层还是被内控,非常容易造成大的损失,而股份制就可以规避这种缺失,它可以将银行的经营权利分散给多个股东,有助于银行的发展。设置风险管理监控部门,使银行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使其主要负责风险预测、监控、计算风险限额以及制定风险目标,通过考察获取风险资料,来提前做好应对风险的对策。 (二)对银行控制体系进行改善 在各行各业,要想降低行业风险,就要对各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约束,要想约束各岗位负责人,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想要降低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也必须要让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人,给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才能使商业银行获得更好地发展。一方面,在银行内部要建立以信贷立项、调查、审定、贷款决策、贷款检查监督等内容作为基本内容的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又要在奖惩制度上做好万全的考虑,对各个层次的员工采用一套成体系的不同的奖励机制,对工作任务多。责任量大的员工采取激励措施。 (三)开拓创新,参与竞争 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可缺少的是竞争的引入,能够加入不同性质的银行,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商业银行,是让整个金融体系结构趋于完整、打破垄断现象、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开拓创新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让业务多元化,增加各种代理业务,从信用卡方向推进,使信用卡的种类和功能更加齐全,增设完善网上银行的功能,让银行营业厅覆盖全国,这些措施都是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的。 总而言之,在新时期下,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需要得到重视,更需要我们用积极的态度,采取有效地措施来防范。只有形成了商业银行背部风险意识,才能降低预防风险管理;只有争取完善防范风险的体系,加强对风险的监督以及预算,才能把商业银行发展成为“资本足、内控严、运营稳、服务优、利益高”的企业,才能更好地顺应21世纪发展的新型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潮流。 作者:刘珊珊 单位:建设银行太原并州支行

浅谈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浅谈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商业银行一般存在的风险 1、人员配备不足风险 该风险主要是指业务机构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引发的各种非系统性管理风险。其主要表现和危害是:业务岗位的设置和管理缺乏应有的检查和制约机制,基层行人员配备达不到制度要求,混岗,兼岗、业务处理一手清等现象大量存在,业务分级授权制度无法落实,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银行内部业务操作成为“良心活”,为职业道德败坏的内部人员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形成潜在风险。 2、账户管理风险 账户管理风险是指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放松对客户开户条件的审查和账户活动情况的监督从而导致的风险。这里所说的客户既包括公司客户,也包括私人客户。该风险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开户手续不全或资金性质与账户类别不符;二是不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定期办理对账,使存在的问题长期难以发现;三是对长期不动户清理不及时。 3、单位预留印鉴卡片及客户签章(字)管理风险 印鉴卡管理风险主要是银行对印鉴卡管理不善,为犯罪分子所用进而盗取银行或他人资金的风险。其风险表现一是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卡片的管理不严,未分人保管,及时核对,相互制约;二是银行工作人员对单位更换印鉴手续的审查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使犯罪分子得以“掉包”印鉴实施诈骗;三是由于单位人员不慎,致使印鉴为犯罪分子获取并拓制,利用银企对账和重要空白凭证等管理漏洞窃取单位资金。印鉴卡管理上存在的风险既有单一的外部作案,也有相当数量的内外勾结作案。 客户签章(字)管理风险主要是银行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客户签章要求不严,产生漏签、代签等现象,使银行资金出现风险损失。其风险表现一是银行柜员对客户签章(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对私人客户,在挂失、领用卡折、重要凭证、更改客户信息等业务中审查不严,导致出现风险时客户逃避责任、银行垫付资金的现象。二是办理业务时对授权代理现象缺乏法律意识,造成无效代理、过期代理等行为出现,一旦客户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就会形成银行损失的被动局面。 4、章、证、押(压)的管理风险 章、证、押管理的风险主要是会计部门章、证、押(压)保管不善,未严格执行分工制约、交接登记等制度规定的手续,为内部人员所利用,办理非法的结算业务等引发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章、证、押(压)未进行有效的三分管,办理结算业务一手清;岗位责任制不落实;会计业务用公章与重要空白凭证、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密押器、汇票凭证保管、使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使用交接及相关检查登记制度未有效执行等。危害主要表现为内部作案和内外勾结,监守自盗,一旦作案得逞往往形成较大的资金损失,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5、凭证审核风险 凭证审核环节的风险包括收入凭证与支付凭证审核两大类,主要是由于对凭证要素审查不严,造成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或者使犯罪分子诈骗成功,基于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形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浙江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姓名:孙杰 专业:经济学 准考证号码: 048100101426 指导教师:王昌福 2010 年09 月04 日

摘要 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环境的复杂化,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风险,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不仅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而且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也有很大的进展,然而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对之进行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风险产生后往往会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对于银行的发展颇为重要。 法律风险作为一种人为主观造成的风险,是可以尽量无能为力防范和控制的。本文试图对法律风险特点及产生进行再认识,同时结合当前实际寻求法律风险具体业务中有效的控制方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控制方法

目录 一、绪言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是紧迫而必需的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及产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一)、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对法律风险进行全程的控制(二)、增加管理法律风险的预算成本,保障法律组织部门独力工作四、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制度 (一)、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 (二)、加强对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管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

八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定义: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2.形成原因: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①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②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并且与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 3.应对措施:传统的方法是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较新的方法是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 二、市场风险 1.定义:是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2.形成原因: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则会引起逆向选择,它是引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 3.应对措施:①构建独立、高效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②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文化 ③实现现代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与IT技术的有机结合 三、操作风险 1.定义:操作风险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是指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2.形成原因: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一是所有者虚位,导致对代理人监督不够。二是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三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很容易导致银行高管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四是内部控制能力逐级衰减。 ②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一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不足与控制分散并存,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较大。二是内控制度的整体性不够。对所属分支机构控制不力,对决策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

作文: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以经营货币借贷和结算业务为主的高负债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和其在一国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和作用,导致了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的特点,一旦银行经营风险转化成现实损失,不仅可能导致银行破产,而且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对商业银行而言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初步建立,经营行为以市场化成分为主,行政化色彩较少,尤其是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下,国际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的现状和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来自国际银行业的冲击,均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正视经营风险问题并且尽快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不明晰、尚未形成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及经济制度转轨的成本转嫁,导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在认识上也存在很大偏差。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我们首先应树立先进的银行风险管理观念。风险管理的任务就是寻找业务过程的风险点,衡量业务的风险度,在克服风险的同时从风险管理中创造收益。其次,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方法,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其它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各类风险在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且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再次,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调整:(1)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2)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3)改变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并不断摸索以战略业务体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制。要逐步实现在业务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它在各部门之间传递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从业务风险产生的源头就进行有效控制。最后,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使用内部评级法和资产组合管理等先进的风险度量和管理重要技术。不久前银监局所发布的”铁规十三条”中就明确的指出商业银行不可逾越的法则.从中结合我行实际业务.在对具体风险的管理上,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一、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信贷资产在整个资产结构中占比大,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差息可能变小,但仍是收益最高的项目,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渠道。防范信用风险要在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前审查等事前工作的基础上,重点作好:(1)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信用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模型。利用定量方法准确地对风险进行定价,不仅可以提高资产业务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根据资产的不同风险类别制定不同的资产价格,这样不仅可以减低信用风险,而且可以提高银行利润,通过产品差异化扩大市场份额。(2)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严格贷款等资产业务的流程控制,明确责任和收益的关系,如落实贷后问责制、审贷分离等措施。(3)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尽快建立并完善信用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客户基础数据库和开发客户跟踪系统,实现信用风险的动态化管理。(4)通过对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进行对比,选择适时退出策略,以实现最佳的资产配置效果。(5)利用新兴工具和技术来减少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主要利用贷款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来达到提前收回债券和转移信用风险的目的,同时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实现风险组合管理。二、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1、构建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主要是对资金管理体制进行创新,改变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实行的“差额”管理方式,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层行的各项资金来源全额上存管理行的资金部门,基层行的各项资金运用由管理行进行统一配置。通过资金集中,建立资金统一的管理和操作平台,实现流动性、利率风险管理与信用风险管理的适度分离,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资金集中管理后各项资金的配置权集中到上级行,上级行在资金配置过程中建立起完备的经济、金融信息网络系统和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对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柜面业务及中后台法律风险防范 一、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及司法审判规则 案例分析:银行私自划扣储户资金抹账,我的地盘我说了算?! 案例分析:私自揽存谁担责?——合同主体与表见代理 二、取款业务风险点和管理 1. 代理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代理取款案的思考 2. 继承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继承取款操作法律风险案 三、银行账户开立与注销主要风险点 案例分析:开户申请资料审核不严被起诉 四、挂失业务风险点及管理 案例分析:挂失操作不合规引起的一起法律纠纷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银行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怎么办? 1. 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 1)还款意愿 2)还款能力 2. 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 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合同效力 2)有无证据 3)证据效力 4)诉讼时 5)担保期间 4. 打赢诉讼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2)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 3)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兵法实战策略 1. 以终为始 2. 以战止战 三、与贷款流程相对应的合同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 1. 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前调查的尽职性要求——交叉验证 2)贷中审查的合规风险——贷款通则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要求——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2. 借款及担保合同法律主体的审查 案例分析:张冠李戴太奇葩,贷款难收尝苦果 案例分析:私营机构能做担保人吗?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借款或担保,能否推定为共同债务或担保?——最高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例分析: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一定无效吗? 案例分析:保证合同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4. 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必须想在前头,以终为始! 5. 格式合同的风险点——不利解释规则和免责无效规则、提示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6. 借新还旧和贷款展期的法律风险 7. 合同约定、担保责任及手续办理的法律风险控制 案例分析:借新还旧,想说爱你不容易! 8. 合同中担保权实现顺序的法律风险——提前约定是关键,如何约定才有效?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 9. 抵押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风险与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VS租赁,谁会赢?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商业银行风险控制

发展是永恒的主题,但真正好的发展必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根本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社会责任和员工价值的统一,只有通过业务发展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速度和能力相适应,规模和质量相统一,效益和安全相协调。 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两者相辅相成 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始终与风险并存,因为商业银行是承担风险,并通过管理风险以获得收益的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确定的风险偏好指导下进行,这个过程既是风险管理过程,也是风险收益创造的过程。金融史上,银行业危机的频繁发生不断地证明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2011年2月,韩国发生的釜山储蓄银行、三和储蓄银行等七家储蓄银行被勒令停业,以及出现的挤兑风潮,也说明了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一旦风险管理出了问题,不但会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甚至会危及银行的生存。可以说,风险管理对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极端重要性。 在对待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关系上,主要存在两种错误思想认识。一种错误认识是,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不能正确地评价和看待风险,认为风险管理阻碍业务发展。另一种错误认识是,通过少发展业务,甚至否定业务来控制风险和逃避风险,造成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这是由于理念更新不够,业务研究不够,知识学习不够,趋势把握不够造成的。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之间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风险管理是为业务发展服务的,不能因为风险管理去阻碍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的前提和目的不是纯粹地管理风险,而是为了业务发展,为了创造利润。另一方面,风险管理要合理控制银行的业务发展,保持适当的规模和速度,使收益和风险相匹配。 根本上讲,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是“三棱镜”的两面,形式上相互制约,实质上都是为了更好回报股东,履行社会责任,体现员工价值。国际活跃银行对于风险管控和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比较科学,十分重视“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作同等重要的事情,认为风险和收益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彼此不能分离。 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目标,风险管理是实现和保障业务稳健发展的手段。风险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但应适度控制业务发展速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持业务平稳较快发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统一于银行的发展目标。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为业务发展服务的理念,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平衡“资本、风险和收益”。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严守风险底线,对与风险把握不准、风险未经评估和风险认识不清的业务,坚决不做。 风险管理内外约束条件下的强化建议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完整版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八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定义: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2.形成原因: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①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②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并且与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 3.应对措施:传统的方法是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较新的方法是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 二、市场风险 1.定义:是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2.形成原因: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则会引起逆向选择,它是引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 3.应对措施:①构建独立、高效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②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文化 ③实现现代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与IT技术的有机结合 三、操作风险 1.定义:操作风险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是指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2.形成原因: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一是所有者虚位,导致对代理人监督不够。二是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三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很容易导致银行高管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四是内部控制能力逐级衰减。 ②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一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不足与控制分散并存,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较大。二是内控制度的整体性不够。对所属分支机构控制不力,对决策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业务人员监督得多,而对各级管理人员监督得较少、制约力不强。三是内控制度的权威性不强。审计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稽核审计职能和权威性没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课程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和企业法人,其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始终会涉及诸多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特别是当前银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改革迅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银行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热点、难点问题层出不穷。对银行来说,这些法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风险,给银行造成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 因此,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银行经营管理中面对的法律问题,有效识别和控制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在创新与改革中持续、稳健地发展,这些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课程收益: 课程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了解银行法律风险的全貌 ●掌握银行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 ●银行如何应对防范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如何规避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课程特点: ●课程内容来自银行法律风险大量一线案例,针对性强 ●以典型案例贯穿整个课程,激发学习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课堂气氛活跃,学员在寓教于乐中获取最大的收益,并能学以致用 课程时间:1天-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法律合规部、资产风险部、支行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信贷员 课程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享+问题思考+总结提炼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类别、含义与监管体制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法律风险 1. 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别 2.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全面覆盖 3. 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含义 1. 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2. 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 3. 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三、银行法律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及其完善 1. 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2. 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 3. 目前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 1. 识别法律风险 2. 评估法律风险 3. 监测法律风险 4. 控制和缓释法律风险 五、完善法律风险监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1. 培养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意识文化 2. 制度层面完善授权等内控制度 3. 具体实施层面要强化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能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实务 一、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与职业操守 1. 建立一个中心 2. 树立两种意识 3. 培养三种能力 4. 修炼四种境界 5. 处理五种关系 二、信贷业务中所涉的信贷法律风险 1. 贷款合同期限表述要规范

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及防范

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及防范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危机、泡沫经济等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和挑战。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一着不慎就可能面临破产风险,所以研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商业银行现有经营模式和业务范围,对现有风险模式进行分析,并就产生原因进行深入探讨,深度挖掘商业银行规避风险的方法,为银行的风险管控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管理控制 1.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含义和特征 1.1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含义 所谓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首先要明确商业银行,区别于中央银行等,是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多种金融产品和资金类别的组织机构。因为经营产品和服务范围较广,在其服务过程中承担较大的风险,因为经营风险的发生从而导致了银行损失,这一过程叫做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1.2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特征 1.2.1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风险的特性之一就是不确定,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而言,风险也就具备了一定的隐蔽性,很难及时发现并根除。笔者通过对商业银行运营过程的研究发现,很大程度上,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多数是可避免的、人为原因造成的,但是,尽管可避免,但是很多时候银行对于市场情况等的忽视会导致难以发现隐藏在现有经营模式下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以营利为最终目的,一方面,银行为了增加获利,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消费者心理等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其形式不断变化,银行自身很难准确判断市场情况;另一方面,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银行在激烈的竞

争中,要不断创新发展,但是一着不慎就有可能面临破产风险,这是难以承受的,且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力度不够,银行破产后何去何从也没有确切的说明,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但是对于商业银行却是潜在的威胁,很难及时意识到。 1.2.2经营风险具有集中性 通过研究发现,商业银行尽管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众多,即营利模式有多种选择。但是,这些产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大背景下,其融资模式单一固定,而银行想要进一步营利就只有通过大量融资的途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的模式,导致了其风险集中,一旦发生泡沫经济等经济危机,银行必然无法进行调整。 1.2.3经营风险具有“三全”特性——全时段、全方位、全过程 无论是对于商业银行还是其他企业而言,风险的存在很难摆脱其经营过程,只要企业在运营其风险也就会一直伴随,这是风险的全过程性;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结合我国随时变动的汇率、黄金价格等,在时间上难以把控,这是风险的全时段性;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可能是来自金融市场的,也有可能是借贷人本身信用问题,亦或者是银行业务运作存在漏洞,这些都是风险,来自方方面面,体现了风险的全方位性。 1.2.4经营风险具有危害大,难控制的特点 对于金融类的风险而言,多数是很难控制的,只能是在一些国家政策策略上做文章,进行大方向上的调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由部分是有金融市场情况决定的,一旦遇到风险就有可能导致银行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破产情况的发生。同时,风险一旦发生还会对消费者心理产生影响,使得它们对其他金融也产生恐慌心理,带来连锁反应,加大风险涉及的领域 1.2.5经营风险具有产生社会影响的特点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管控体系不够完善,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增值等,同时近年来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金融等方面的关注和投入增加,且我国现有的四大商业银行业务覆盖面广,银行经营风险一旦发生,必将带来一系列不良社会影响甚至社会恐慌,国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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