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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行使,防止税收执

法裁量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系统各级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行使

税收执法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执法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裁量原则】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税收执法

裁量权,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理原则。

第五条【规范管理手段】地税机关采取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

指引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对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管理规范。

第六条【程序】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第七条【案例指导】市局不定期组织典型案例发布,选择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的典

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所属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

典型案例发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职责分工】市局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行使工作,

受理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案件的报备,会同相关处室对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核,发布

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市局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处罚、减免税、税收

核定等裁量事项的裁量基准逐步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市局信息部门负责税

收执法裁量权实施的信息化保障工作。

局属各单位参照市局做法明确本单位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的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地税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表述准确,避免产

生歧义,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以减少税

收执法裁量权空间。

第十条【权利保障与公开】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执法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告知义务】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行使执法裁量权作出决定前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使执法裁量权的决定文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应当回避情形】税务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

表明身份,与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第十三条【酌情回避情形】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裁量的利害关系的,由部门负责

人决定裁量权行使人员是否回避:

(一)裁量权行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第十二条列举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的;

(二)裁量权行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行政相对人投诉裁量权行使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量的情况的。

第十四条【回避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回避的,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地税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公平裁量原则】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

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十六条【遵循先例原则】局属单位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法

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税务事项的处理应当遵从先例,并参照市局发布的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证据审核认定】地税机关做出税收执法裁量权决定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

实为根据。

执法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税务工作经验,对涉及裁量事项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

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事实。

执法人员应对证据资料的形式和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

执法人员应对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

第十八条【陈述申辩权保障】地税机关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成立的,地税机

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听证制度】地税机关作出税收执法裁量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必须听证的,应当依法开展听证。

地税机关作出重大执法裁量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听证的,地税机关可根据

需要组织开展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必须遵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其

他听证可以参照该办法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条【集体审议制度】以下重大、疑难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应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一)减免税审批、稽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实

行集体审议的裁量事项;

(二)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依据争议较大的裁量事项;

(三)拟作出的裁量决定在幅度、比率、比例、金额等与同类普通案件差异较大的裁

量事项;

(四)其他需要实行集体审议的裁量事项。

第二十一条【裁量因素】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配合地税机关开展调查、处理的情况;

(三)其他普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所涉裁量权方面的一般状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根本目的;

(五)社会公众对所涉裁量权的认知情况。

第二十二条【非相关因素排除】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排除以下不

相关因素的干扰:

(一)与法定裁量条件、内容无关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

(二)地税机关、税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关系;

(三)无关案外人的干预;

(四)其他非相关因素。

第二十三条【有利于相对人原则】税收规范性文

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行使裁量权时应

选择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最小损害原则】地税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

目的的,应当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

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二十五条【说明理由制度】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实行说明理由制度。

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批复等裁量权文书应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和裁量因素等作出说明,阐明裁量理由。

第二十六条【遵守特别规定的要求】除遵守本章的一般规定外,地税机关行使税收

执法裁量权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关于核定征收、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减免税审批、

行政处罚、税务检查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监督途径】地税机关应通过税收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等工

作加强对税收裁量权行使的检查监督。

地税机关可采取专项、专案督察的方式对特定裁量事项或裁量权行使案件进行检查

监督。

第二十八条【报备制度】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实行报备制度。局属单位应向市

局政策法规处报备裁量权行使重大案件。由市局政策法规处会商有关处室,对裁量权行

使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报备范围】以下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应当在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报备:

(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对企业或其他

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备案类减免税实际或预计减免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稽查案件的报备范围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备案操作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报备流程】局属单位拟做出涉及重大裁量权行使决定的,应填写《重大

税收执法裁量权案件提请报备书》,连同报备资料一并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于3日内对报备案件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拟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的,通知报备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应于3日内先行通

知报备单位暂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后会同相关处室共同会商审核,必要时召开市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于15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报备单位。因

案情复杂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经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一条【报备资料】报备案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案件提请报备书;

(二)做出税收执法裁量权的决定文书;

(三)案件的有关证据、资料;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资料;

(五)局属单位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的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相对人追责】地税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开展检查监督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授权】四区两市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在本局实施的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文 件 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9-21 【实施时间】2009-09-21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 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详情可拨打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和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3d11674048.html,)和市劳动保障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3d11674048.html,)查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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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 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得税带征率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发﹝2004﹞209号 【发文日期】2004-09-30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穗地税发﹝2011﹞144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7﹞101号)和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81号)等规定,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适应全省税收管理信息化大集中的需要,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问题,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简称业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带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通知》(穗地税 函﹝2003﹞85号)规定征收起点的,应全额依率带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中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4年第2号) 2014年7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 单位:元 企 业 ( 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 码 经营地 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 份证或护照号 码 欠 缴 税 种 欠税余额 其中:本 期新增欠 税 广州市环 博展览有限公司4401067418 65570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2-8号 1802房 罗 锦 灿 440622196212 092833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土 地 增 75,329,6 35.26 -1,386,04 4.30

值 税 、 印 花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广 州 南 沙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817315 81064 广州市 南沙区 海景路 海景小 区1号 201房 黄 俊 南 420106196510 254975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印 花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60,969,0 95.75 60,969,0 95.75 广州市 黄埔区城市建4401121911 60057 广州市 黄埔区 茘香路 基3号 潘 远 文 440203195208 052000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49,994,6 53.86 -120,000. 00

广州市地税社保数据核对

广州市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2013-04-07

目录 广州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3) 一、核对时间 (3) 二、核对范围 (3) 三、核对内容 (4) 四、核对前提 (4) 五、核对流程 (5) 1.1登录 (5) 1.2单位信息核对及修改 (7) 1.3个人社保信息核对修改 (10) 1.3.1有初始化人员名册 (11) 1.3.2无初始化人员名册 (13) 注意事项: (14)

广州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将实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为确保我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上线工作顺利进行,核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明细基本资料,特制作本指引,请广大社保费缴费单位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一、核对时间 2009年8月10日-9月10日 二、核对范围 在广州市范围内除省直社保费(在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参保登记的单位)和已实行全责征收试点以外的所有缴费单位。 资料所属期截止到2009年7月底。 被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注销户、非正常户和失踪户的缴费单位不在这次数据核对范围。

缴纳“三农”保险(农转居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数据核对工作另行安排。 三、核对内容 核实社保费缴费单位的基本登记数据以及所属个人明细数据。主要有: 1.核对单位名称、纳税人编码、单位社保号、单位地址、社保登记状态、社保联系人、社保联系人电话、社保联系人手机、银行行号、银行代码、银行账号、缴费单位类型等单位基本信息。 2.核对个人社保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籍等个人信息。 四、核对前提 符合社保数据核对的缴费单位接到所属区地税局税管员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取得本单位人员名册:一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下载本单位《单位职工缴费名册》;二是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下载《单位人员名册》;三是按照规定的表格自行填写本单位人员名册。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越秀区是广州市最古老的中心城区。东起广州大道,与天河区接壤;南临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至人民路,与荔湾区毗邻;北到白云山山脚,与白云区、天河区相邻。全区总面积33.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17万人。 越秀区作为广州市行政、商贸、金融、文化中心,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了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特色经济为带动,商贸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格局。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1639.83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590.45亿元。全区总部企业339家,实现营业收入735.39亿元,同比增长11.2%,占全区营业收入27.21%;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15.88亿元,同比增长9.9%,占全区营业收入37.59%;全区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2.39亿元,同比增长1.49%,占全区营业收入20.27%;全区创意产业实现营业收入720.88亿元,同比增长12.3%,占全区营业收入9.43%。 区内已形成北京路、海印地区、英雄广场、农林下路、一德路等一批知名商贸区,中山五路一带已成为广州市最繁华的一个商贸中心和古城文化旅游区;形成了环市东国际中央商务、东风路现代服务、流花会展等各具特色的商务区,区内写字楼云集,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密集,形成具有特色的“总部经济”,成为华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2005年10月,按照广州市政府行政区划改革的部署,合并东山、越秀两区,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诞生。在市地税局和越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部门的协助配合下,越秀区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财税政策和治税方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全面实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优化服务、科学发展”四大战略,在组织收入、重点税源管理、社保费全责征收、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现了新跨越,税费收入规模迈上新台阶,连年税费收入总额位居全市各区之首。2005-2010年,全区累计组织地方税费收入1187.68亿元,其中地方税收830.9亿元,为创建广州地税系统“首善之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机构设置 目前,区局内设22个职能科室所:办公室、税政科、计划征收科、征收管理·政策法规科、信息管理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税源管理七科、税源管理八科、税源管理九科、税源管理十科、税源管理十一科、税源管理十二科、税源管理十三科、税源管理十四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规费管理科。 区局办税服务厅地址: 第一办税服务厅(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9号、邮政编码5101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2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告知事项:

一、上述公司享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上述公司如被处以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1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下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限你公司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广九大马路4号,联系电话:83884961)清缴入库。逾期未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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