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如何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如何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如何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如何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资产的风险隔离环节和资产担保证券发行及交易环节。资产的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

风险隔离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相隔离,以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的这种过程。风险隔离机制就是实现上述过程的制度设计。

在法律上,资产“风险隔离”结构的完成,是通过真实销售和构建SPV来实现的。这两个方面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结合共同实现隔离破产风险的目标。真实销售是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只是一个独立的载体,除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几乎不参与任何其他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同于一般企业。转移给SPV的资产只用来偿付投资者和一些必要的服务费用,除此以外一般不存在其他的债权人,这就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投资者的权利,换句话说,资产信用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权利。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出发点正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SPV的构造就是为SPV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使SPV远离发起人的破产并防止SPV自身的破产。

风险隔离机制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以保护资产支撑证券投资者为主,要求全部证券化资产只用来偿付投资者,或者首先用来偿付投资者。这就要求SPV必须获得该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使这些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将SPV设计成为一个远离破产的实体。美国法曾规定了对“实体合并”的认定。所谓实体合并,指两个以上破产程序在法律程序上的合并为前提,将两个以上破产者的资产、负债合并后供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以消灭破产者间的债权债务,排除以一次给付为目的的重复的债权请求,在破产程序内部将两个以上破产者在实体上视为一体。这是为了保证满足债权实现而设计的制度。不但SPV自身必须远离破产,而且要防止SPV因为与发起人有某种关联而被当作是发起人的分支机构,从而因为发起人破产导致SPV也被宣告破产。为了隔离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避免破产法对资产支撑证券的限制,可以通过两步来实现:其一,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SPV,使SPV获得资产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资产的转移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使它不会被认为是一种担保融资。这个条件就是资产转让需要符合“真实销售”,换句话说,实现了真实销售的资产转让,才是资产证券化上的资产转让。而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证券化资产移出了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一旦发起人破产,该资产不会被认为是发起人的资产而成为破产财产。其二,为SPV选择一种适当的组织形式,一方而,使SPV不会被认为是发起人的分支机构,防止因为发起人的破

产而导致SPV的破产,另一方面,使SPV以资产证券化活动为唯一的经营活动,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其他债务,并使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对证券化资产享有第一顺位的清偿权。

完善风险隔离机制需要注意两个核心部分:第一,证券化资产转移如何操作,方能真正在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间实现风险隔离。第二,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组建SPV,以实现SPV风险隔离载体的作用,进一步保证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风险之间及与SPV 自身风险之间的风险隔离。

换言之,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所追求的目标时,通过资产的有效转移,和SPV的成功组建,使得证券化资产尽量远离风险,以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风险隔离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第一环节,在资产证券化中起到基础作用,正是因为风险隔离机制的作用,保障了投资者购买资产担保证券后,其本息能够及时得到清偿。相反,如果资产证券不能够实现风险隔离,那么投资者的权益将无法获得保障,可以说,风险隔离机制的失败会给资产证券化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原理 一、概念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二)资产证券化步骤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过程包括资产池的组建,交易结构的安排,证券的发行,以及发行后的管理等环节,具体的流程如下: 1. 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融资要求,资产情况和市场条件(包括证券需求、定价和其他融资选择等),对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和规模进行规划; 2. 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特殊目的实体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和入池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破产隔离)。SPV通过发行证券获得资金,并以此来购买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 3. 构架和信用增级:根据市场条件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意见,对资产池及其现金流进行预测分析和结构重组,以实现最优化的分割和证券设计。在这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利用信用增级措施来强化目标证券的现金流和信用保障,实现证券的目标信用评级和发行的最大经济效益; 4. 信用评级:评级机构对交易发行的证券进行分析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和定价的依据。信用评级机构一般会从交易一开始或计划阶段就参与进来,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设计和发行过程提供意见和反馈,而且一般会在证券发行后一直跟踪观察交易的表现;

5. 证券发售:由承销商通过公开发售或私募的形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6. 后期管理:上面所讲的5个步骤一般都是在几个月或几个星期内(有的甚至是几天内)完成的。特殊目的实体会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或管理人对资产进行管理,在很多情况下,发起人一般有偿作为资产服务人对资产池资产进行服务。这些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资产现金流的收集,账户的管理,债务的偿付,交易的监督和报告。当全部证券被偿付完毕或资产池里的资产全部被处理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才算真正结束。 (三)增信措施 1、内部增信 (1) 风险隔断。 (2) 优先与次级结构。这是内部信用增级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优先与次级结构是指根据偿付顺序的先后发行不同级别的证券,证券级别随偿付顺序的先后由高到低排列。 (3) 利差账户。利差是指基础资产组合的利息流入量减去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息和各种资产证券化所需费用之后的净收入。利差账户是一个专门设置存放收益超过成本部分金额的账户。发行人可以在利差积累与信用损失之间进行时间上的合理匹配。 (4) 现金储备账户。现金储备账户是由发起人或SPV建立的一个账户,由发起人或SPV 在发行证券前预先存入部分现金,在发生损失或不能按期偿付时,用来支付本金和利息。 (5) 直接追索权。直接追索权包括对发起人和发行人(SPV)的追索权。这种方式的信用强化体现在,可以利用发起人和发行人的财力进行补偿,而且促使发起人和发行人更好地服务。 (6) 超额抵押。超额抵押是指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保证资产池的总价值量高于证券发行的总价值量,这样资产池中的超额价值部分可以为所发行的证券提供超额抵押,在发生损失时,首先以超额价值部分予以补偿。 (7) 购买从属权利。购买从属权利是指发起人购买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

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2003/23总第283期商业研究coMMERCIALRESEARcH 文章编号:loo卜148x(2003)23—0065一03 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郑明川,蒋建华,包万根 (渐江大学管理学院,新江杭州3l0027) 摘要:资产证券化目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广为流行∞取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对于完善我国赞奉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许多风险,尤其对我国而言,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中开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套苴涵着变大的风险。因此蔷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充分降低我困资产证奉化的运行风险.促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途径与措施 中圈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B 资产证券化(AsSe卜Backedsccllriti删lon,简称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将原资产中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使其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缓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 收镐日期:2002一12?26 基金J再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顷目(批准号70072027)。…~…… 通过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从而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加强独立董事建设.规范和约束独立董事行为.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干市场化。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规范与约束.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真正实现独立萤事的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牛制约作用,包括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良好的治理文化 加强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文化建设,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培养企业的核心竞勺力,不断拓展企业的持续发展空间,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成败,而且对我 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缺乏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颟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的健康良好地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一)道德月W险 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证券化交易的各当事方,资产证券化不仅涉及投资者。发行者,SPV.还涉及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专家和律师等当事人,而其中任一个当事人的欺诈行为都会对资产证券化结构造成风险.在B前信用状况不佳的我国.当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现后。债权银行有可能乘机将债务 社会、企业和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应大力宣传公司治理文化。首先.应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为公司治理文化的发展与推行创造有和l氛围。在垒社会范围内,推崇与鼓励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担负起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责任与义务,使其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并以此作为其整体的行为准则.引导其自觉加以实践.其次,从个人角度出发,独立董事应必须保证向全体股东履行职责,包括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足够投人,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应保持其独立的判断. 参考文献: 【l】袁国辉上市公司独立董串制度的几点思考明.经济管理,2002,(1). 【2]韩志国,段强独立董事一管制革命还是装饰革奇f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棘悦从财务角度看独立董事制度【J】财政研究,2002.(6). 【4】侯大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运行问题探讨【J].财务与会计,2002,(6) [5】孙敬永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fJ】改革与理论,2002,(8) f61朱志砺独立董事手记【J】改革与理论.2002,(2) (责任蝙辑:孙桂珍) 万方数据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对流动性差,或者不能立即变现,但却有稳定的预期收益的资产进行重组,将其转换为可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是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 1、法律风险: 2、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产物,更是日益完善的法制条件下体现制度组合优势的金融创新。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美国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获得成功,主要得益于其建立了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具有极为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联邦政府的适当支持。从法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化的实践来看,上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规范,其立法规范的类型比较多样化,有些有专门独立的立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就制定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反观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在政策推动下进行的。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积极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12月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成功发行两只资产支持证券。实际上,我国长期处于尚不完全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证券化探索历程深刻反映了我国法制障碍的约束性和进行相应立法的迫切性。如今,我国开展证券化业务已经有十多年,仍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规范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会计条例,法制条件的不完善由此可见一斑。 2、风险隔离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投资者与原始所有人之间存在着双向的、结构性风险,如果不予以隔离,对于投资人来说,一旦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而影响到基础资产,投资人将损失投资收益;而资产原始所有人的风险在于,一旦资产池本身收益未实现,投资人有可能向原始所有人索赔。在美国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往往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即”破产隔离”的载体,它实际上是证券化交易的中心环节。但按照我国当时的法律制度,尚没有关于SPV设立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中更是无据可引。因此,实践中只能通过信托的方式运作,虽然形式上基于《信托法》,我国的ABS 通过引入特殊目的信托(SPT)或特别目的载体(SPV)等方式,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风险隔离,但在实务操作中却无法实现彻底有效的风险隔离:一方面,信贷类ABS的发行人,一般自持产品分层中风险最高的次级产品,且通常担任贷款服务商,由此形成的隐形”刚兑约束”会显著增强发行人与ABS资产的信用相关度;另一方面,企业资产类ABS的发行人,因其和相关利益人普遍存在对本息偿付的差额支付承诺或关联机构提供担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风险隔离尚未完全做到。 3、信用评级风险 资产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了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成为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环节。资产证券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又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行人或承销人的委托进行,但这种第三方评级存在信用强相关问题,即在实务操作中,发行人对相关资产的运营管理将显著影响预期现金流的分布,其尽职履约能力乃至偿付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回收效率。这种信用相关度无论在法律义务还是投资实务中,均不容忽视。此外,将传统信用债评级思路简单套用到ABS上的做法,很容易在评级过程中将信贷类ABS产品与发行人等同化。由于投资机构通常较难获得关于基础资产的原始资料,缺乏足够的信息,不了解产品的定价方式,因此很多投资机构倾向于直接参考发行机构的信用评级。这与信用强相关问题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了投资机构将ABS产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经贸大学 硕士课程论文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鹏展 学院及专业:财税学院财政学 课程名称:货币金融理论专题 学号: 201401370006 指导老师:文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摘要:随着金融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世界经济的白热化竞争和对金融创新的强烈需求,使得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而同时也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其中,作为金融创新领域的重要手段之一的资产证券化,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并成为当代国际金融、资本市场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针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手段转换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过程,使之具有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年来出现的金融创新思想和方法,为各国有效管理经济和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并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品种,无论是从政府的管理视角和金融创新规律来看,还是从银行、企业和广大社会投资者的不断变化和增加的需求来看,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及其创新应用的构筑等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金融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资本市场;信用评级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首先,美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最早也最为全面,而且大量的研究依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而得以相互支持。在2008年的次货危机以后,大量的研究更多的开始涌现。 其次,Theodor Baums, E. Wymeersch(1996)对欧洲各主要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英法德、西班牙等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化进行了深度的研究与论述,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起源与发展、产品与市场等,认为资产证券化在欧盟各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者较全面的,并着重探讨了在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指出立法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除美欧以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广泛的关注与研究。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也是资产证券化研究与实践较为成熟的国家。 国外主要研究分析的视角只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历史经验及特征的研究

如何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资产的风险隔离环节和资产担保证券发行及交易环节。资产的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 风险隔离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相隔离,以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的这种过程。风险隔离机制就是实现上述过程的制度设计。 在法律上,资产“风险隔离”结构的完成,是通过真实销售和构建SPV来实现的。这两个方面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结合共同实现隔离破产风险的目标。真实销售是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只是一个独立的载体,除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几乎不参与任何其他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同于一般企业。转移给SPV的资产只用来偿付投资者和一些必要的服务费用,除此以外一般不存在其他的债权人,这就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投资者的权利,换句话说,资产信用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权利。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出发点正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SPV的构造就是为SPV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使SPV远离发起人的破产并防止SPV自身的破产。 风险隔离机制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以保护资产支撑证券投资者为主,要求全部证券化资产只用来偿付投资者,或者首先用来偿付投资者。这就要求SPV必须获得该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使这些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将SPV设计成为一个远离破产的实体。美国法曾规定了对“实体合并”的认定。所谓实体合并,指两个以上破产程序在法律程序上的合并为前提,将两个以上破产者的资产、负债合并后供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以消灭破产者间的债权债务,排除以一次给付为目的的重复的债权请求,在破产程序内部将两个以上破产者在实体上视为一体。这是为了保证满足债权实现而设计的制度。不但SPV自身必须远离破产,而且要防止SPV因为与发起人有某种关联而被当作是发起人的分支机构,从而因为发起人破产导致SPV也被宣告破产。为了隔离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避免破产法对资产支撑证券的限制,可以通过两步来实现:其一,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SPV,使SPV获得资产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资产的转移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使它不会被认为是一种担保融资。这个条件就是资产转让需要符合“真实销售”,换句话说,实现了真实销售的资产转让,才是资产证券化上的资产转让。而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证券化资产移出了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一旦发起人破产,该资产不会被认为是发起人的资产而成为破产财产。其二,为SPV选择一种适当的组织形式,一方而,使SPV不会被认为是发起人的分支机构,防止因为发起人的破

金融市场基本理论概述

金融市场概论 在现代经济系统中,有三类重要的市场对经济的运行起着主导作用,这就是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要素市场是分配土地、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市场,产品市场是商品和服务进行交易的场所。在经济系统中引导资金的流向,沟通资金由盈余部门向短缺部门转移的市场即为金融市场。 §7.1 金融业的发展 第一阶段 19世纪以前 以实物货币为主体 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兑换业务 第二阶段 19世纪以后 以信用货币逐步代替实物货币

金融业以银行业为主体 第三阶段 19世纪70年代以后 金融创新导致银行业的市场份额下降 金融市场开始占据主导地位 第四阶段 现在及以后的发展 以金融的国际化,电子化,网络化,经济虚拟化为主要标志 §7.2 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市场的定义 金融市场通常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1、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有形和无形的场所。 2、金融市场反映了金融资产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 3、金融市场包含交易过程中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各种运行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包括利率、汇率及各种证券的价格)机制。金融资产的定义金融资产是指一切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亦称为金融工具或金融证券。金融资产可以划分为基础性金融资产与衍生性金融资产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债务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后者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等。 包括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 分类:1、货币 2、债务性证券 3、权益性证券

4、衍生证券 机制与定价运行机制 定价机制 利率机制 汇率机制 风险机制 监管机制 主体行为 筹资行为 投资行为 套期保值 套利行为基本定价原则:预期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基本定价公式:()11T t t t v C R ==∑+ 其中C t —— t 时收到的现金流 R —— 投资者要求的市场收益率 T —— 现金流发生的期限V —— 资产的现值,即内在价值 金融市场与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差异 在金融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已不是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借贷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暂时分离或有条件的让渡; 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货币资金。 市场交易的场所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无形的,通过电讯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交易的方式已越来越普遍。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主要由发起人、发行人、服务人、信用评级机构、 证券承销商和投资者所组成。在整个过程中,先由发起人将其所拥有的资产以出售的方式过户给发行人,发行人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发行以该资产的预期现金收入流为担保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凭借对该资产的所有权来确保未来的现金收入流首先用于对该证券持有人还本付息。 国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兴起的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它最初诞生于 美国,是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住房抵押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开创了资 产证券化的先河。在2005年我国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按揭证券化的试点。同时央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范了信贷资产证券 化的操作,保护了投资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主要由发起人、发行人、服务人、信用评级机构、 证券承销商和投资者所组成。在整个过程中,先由发起人将其所拥有的资产以出售的方式过户给发行人,发行人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发行以该资产的预期现金收入流为担保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凭借对该资产的所有权来确保未来的现金收入流首先用于对该证券持有人还本付息。 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可以分为:出售、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信贷资产的回收管理。 销售 在我国虽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有规定,采取以信托模式来实现事 实上的销售,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尚不健全,所以再实际操作中是通过相对简单的信托式

的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以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完成真实的销售目的。在这个 销售过程中,先由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设定特定目的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 从而实现了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再利用信托协议的相关条款实现风险的隔离。 信用评级 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市场的创新工具,对于信用评级的水平要求很高。资产证券化一 方面能给投资者和当事人带来更多的融资获利的机会, 另一方面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在 信用风险上存在较多的问题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企业融资工具, 它需要的是较高水平的 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中, 主要是围绕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投资者应收回的权益 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往往会决定证券化资产和交易结构。 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 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对于发行证券的机构来说,一个良好的信用等级就意味着其所发行 的证券的筹资成本低;对于投资者而言,一定的信用评级等级就是对于投资决策的一个衡量。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很多试点的信贷资产均为银行比较优质的信贷资产,而且资产的规模较 大,一般情况下采取成本较低的内不信用评级的机制较多。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 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还只能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以 后可能会慢慢向其他资本市场推广。 信贷资产的回收管理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 为信贷资产单独设账、 单独管理。贷款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贷款并收取本金和利息, 并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 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 同时通知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 做出规定: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 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 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贷资产的资金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管理办法》同时对资金保管机构对资金的管理 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

资产证券化的弊端

资产证券化的弊端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 摘要:资产证券化无疑是过去20多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但它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累积了金融风险。本文结合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危机,对资产证券化的弊端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的集中及重新组合,以这些资产作抵押来发行证券,实现相关债券的流动化。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起初是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等机构的住宅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接着商业银行业纷纷效仿,对其债券实行证券化,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和市场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一)转移和分散风险 资产证券化转移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功能,主要是以证券化的方式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资产的安全性,通过向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发行证券,银行可以及时收回贷款债权,而将抵押贷款等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不能按期还款)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微观主体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将其面临的风险转移出去。如果金融市场是一个有效的,则风险在转移的过程中可以在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担。虽然风险在转移的过程中不可能被消除掉,但通过在投资者之间来分担被资产证券化转移的风险,不仅可以大大的减少每位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量,还可以使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来分担自己所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这样风险可以实现最优的分配。 (二)扩大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扩大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功能就是以债券的形式把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债券,由此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实现银行贷款机构流动性的增加。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诞生的时候就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

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

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 2013-09-24阿尔法工场 本文由中原英石基金副总大山推荐 作者:四川信托研发部白云 本文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出发,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念与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并探讨了当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资产证券化中“构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和隔离的过程,即对基础资产重新配置、组合形成资产池,并通过资产池的真实销售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转变”的过程则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相关参与机构提供服务而实现的,利用一系列的现金流分割技术和信用增级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能够以较高的信用等级发行流通。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在这三种实践模式中,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最主要参与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采用的是注册制,除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粤财信托,外贸信托,华润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在申请尝试外,目前此类业务主要由证券公司主导。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受证监会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直接参与其中仍有一定难度。但是,已有少数信托公司在部分信托项目中尝试前端采用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同的交易结构模式,后端发行由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单一资金对接,从而变相实现了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例如,中信信托与华侨城地产、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作的“华侨城租赁收益权信托融资项目”就是这样典型的案例。本项目原本通过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操作,但是由于2008年次贷危机的来临导致监管部门叫停了券商此类业务的开展。 总体而言,三种我国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体现出了三大特点: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足够分散,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款人相对集中;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性质主要为已经存续的债权,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主要体现为未来的收益(收益权);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设计、运作相对最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实质更多类似为一种债券,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介于两者之间。

广深高速资产证券化案例

一、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案例――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融资 (一)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项目融资简介 广深珠(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交通厅合作的产物。为筹集广州一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发展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并以特许经营的公路收费权作支持,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 6 亿美元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东段工程的建设。和合公司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 50% 的股权,并最终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东段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直至 2027 年。在特许经营权结束时,所有资产无条件地移交给广东省政府。 从性质上看,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属于离岸(跨国)资产证券化(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融资模式。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有学者指出,“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可以作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之一。 (二)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优势分析 1.从证券化产品角度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具有以下优势:(1)基础设施收费的证券化符合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产品的要求,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计算,满足以未来可预见到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要求以及“资产重组”原理。(2)在这个交易机构中,原始权益人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境外的 SPV ,实现了证券化的关键一步――破产隔离。(3)以债券分层的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担保的方法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技术降低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成本。 2.与其它类型的项目融资方式相比,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优势:(1)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增加时,成本可以降低。(3)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的和在建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这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3.从交易机构的地域分布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也具有其固有优势:(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满足支撑债券发行国的法律要求,规避我国有关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顺利完成。(2)在境外发行证券时面对的市场容量大,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多。 4.从融资角度看:(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与其他形式的项目融资想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资金时,融资成本可以降低。 5.其他。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基础设施项目和在建项目均可适用,不受项目

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

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 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正处于“雷声大、雨点少”的两难境地,导致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问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由于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是一种必然,因此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值 得我们认真思考。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的把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分为传统和现代两种模式。传统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模式基于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之上,以微观化、个体化研究为主,具有假定条件多样化和分析工具数理化的特点。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传统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暴露出许多不足,美国次贷 危机的爆发和恶化就是佐证。本文提出的现代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模式正是对传统研究的一种补充,它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评级风险、监管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借鉴了制度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金融生态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把风险研究从纯技术层面提升到了制度层面,并融入了更多的中国元素,力图搭建适应中国未 来经济发展的风险控制框架。本文的研究遵循了最简单的逻辑过程,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然后运用多种方法进行阐述。首先,文章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理论研究进行回顾,归纳出两种风险的研究模式及其表现形式,指出本文的研究 侧重点是现代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评级风险、监管风险和道德风险)。 其次,结合中国情况,提炼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即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评级风险、监管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论述了这三种风险在国内外的相似和不同之处。第三, 从历史演进、经典金融风险理论、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等多角度详细剖析了中国资产证券化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形成机制,认为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 现代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应该主要集中在评级制度建设、监管体制完善和道德风险控制等方面。第四,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分析、变迁分析,行为经济学的心理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中国现代资产证券化风险(评级风险、监管风险、道德风险)进行多学科分析,并运用博弈模型解释了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政府监管的范围和强度,得出了两个重要结论:一是政府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及其力度的临界点,是监管处罚等于资产证券化发行方不规范行为的收益所得。二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的对立统一,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在一 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制度变迁的具体路径选择主要依赖于政府的干预强度。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3: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 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企业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把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换为证券,并通过发行这种证券以融通资金,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最重大创新之一。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推出,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缓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承担美国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金融机构,主要是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其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而使其竞争实力下降,经营状况恶化。为了摆脱这一困难局面,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从此开全球资产证券化之先河。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内含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按以下顺序扩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信用证券化→资产证券化。

所谓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住宅抵押贷款的发放机构将其所持有的抵押贷款资产,汇集重组成抵押贷款组群,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通过证券化这种方式,住宅抵押贷款的原始发放者将其贷款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因为发行的是无追索权的债券),同时得到了现金或其它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相比而言,银行信用证券化的范围比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要广得多,它包括汽车贷款、信用41经济导刊1999年第2期购买价格真实交易余款退回卡应收账款、计算机贷款和其它商业贷款等银行资产,均可作为证券化的对象。被证券化资产的原有者不仅指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还可以是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并且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突破信用资产的范围,扩展到其它的资产形式。至此,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已不仅指一种实际过程,而在更重要的意义上成为一种具体内容十分丰富的理财观念和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图1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

次贷危机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次贷危机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注释1:在美国,房贷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优质(prime)贷款,第二类为次优贷款,第三类则为次级(sub-prime)贷款。)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也译为次债危机,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引起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风暴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但在其根本上没有离开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因素。次级抵押贷款是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利息上升,导致还款压力增大,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出现违约的可能,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 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也是各发达国家有效管理经济和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并促进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近年来发展迅速,一方面,新的产品不断衍生,另一方面,在规模上增长迅速。在美国,金融机构将证券化产品与不断上涨的住房市场相结合,特别是与住房贷款(特别是次级住房贷款)相关的证券化产品发展更为迅猛。新的金融工程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住房贷款业务分工更加专业化,出现了专门从事第一线发放贷款的住房贷款公司和住房贷款经纪公司,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只需要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批量购入住房贷款并加以证券化,为投资者量身定做相应产品。这就出现了房地产价格和金融资产价格的上涨、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和收入增加,乃至全球流动性的进一步泛滥相互刺激的景象。可以说,资产证券化的膨胀正是次贷危机得以酝酿的温床。 [2] (P1)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非常复杂,自然存在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可以概括为法律风险与非法律风险两大类。

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

1 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1.1“真实销售”的真实性遭遇挑战 “真实销售”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不仅是实现目标资产转移的操作手段,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第一道防线,故“真实销售”能否切实实现关系到发起银行的风险转移的有效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隐含者以下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期望对发起人保留一定的追索权,若当资产不能实现时,可以实现对投资的担保,发起人为了获取更高的资产转移收入,也同意该条款;另一方面,发起银行为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必须遵守法律中的“真实销售”规则。[1]银行在此问题的抉择上,倾向于挑战法律规范,以取得较高的短期收益,之所以是短期的,理由在于风险的暴露需要时间,以及宏观经济现有状况的非持久性。由发起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对“真实销售”的挑战引起原有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遭遇失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骤增。 1.2 SPV独立性的风险暴露 在真实销售模式下,SPV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发起银行的破产风险,因此在构建过程中应当严格操作,尤其是在银行资产证券化下,要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SPV,即实现远离破产的SPV。然而即使存在完善组建形式(主要为公司治理制度)、采取分科或双层结构、自身的业务范围的限制等防范措施,仍无法避免因发起人的原因导致的SPV的不安全。 2 风险隔离机制失败的原因分析 2.1资产证券化中银行监管力度的缺位 现实中,各国金融体制在组织结构上差异较大,形成不同的金融体系模式。理论上存在两大类型:以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型的体制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型的体制。[2]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R.Merton and Z.Bodie 提出一套比较系统地金融体制分析框架——功能主义金融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创立了从金融机构的功能的角度分析不同金融体系下银行的风险与监管这一全新方法。在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银行作为重要参与者,必然伴随着风险分散及监管问题,且不同金融体制在处理程序上差异化。[3]学者Allen and Gale 认为:金融体系风险分散的功能可以划分为横向风险分担和跨期风险分担。依据此分析框架,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在资产证券化实施中,在横向风险分担上占有优势;而银行为主导的德国在纵向风险分担上的选择性相对强。正是基于根深蒂固的金融体制的区别,导致美德两国在相向风险监管上出现疲软倾向,同时市场本身不够完全以及银行固有的局限性,由前述的疲软状态引发的潜在风险不可避免。 2.2银行风险监管的国际化合作层次不高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作为提高证券信用评级和转移风险的手段,实践中无论是发起人还是投资者都倾向于过于膨胀该机制的效果,易忽视新型金融活动所产生的新型金融风险,事实上风险并非可以依靠复杂的风险转移机制来换取迟软的金融监管,再说风险转移而并非是消除风险。随着银行表外证券化业务的增加,造成未被包含在资本比率中的风险累积化。[4]金融创新活动下,银行监管主体的松弛易引发银行为规避资本监管标准实行套利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银行的此种倾向不仅降低了银行资产质量,还扩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资本套利鼓励银行将其高质量资产证券化,保留了受到监管资本要求的高风险资产。证券化趋于降低银行资产负债表保留的未证券化的资产的平均信用质量,从而监管资本比率不变,但是却造成总体风险增强,此外银行的财务报告监管资本比率根本不能表明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势必存在导致整体性安全危机的隐患。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趋势,加剧全球银行体系(已不仅仅限于活跃的大银行)逐步一体化,任何一子系统的危机会迅速扩散到其他主体。在此背景下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呼声再次响起。监管协作并不绝对排斥监管竞争,关键问题在于,监管者及银行机构形成对因监管竞争带来的自由化的本质及自由化环境中固有的高风险的认识,以此不断完善银行也的监管机制。在此基础上的监管协作相比较单纯的金融竞争所带来的效益更高。[5]因此银行业在国际上的监管协调所产生的规避风险的效果是监管竞争与自由化所无法达到的。 3 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完善 3.1证券化立法应当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原则 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证券投资者、原始债务人等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偏重型保障。资产的真实销售实质为债权让与行为,体现民商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应倾向保护投资者、原始债务人的权益,而非资产资产所有者即发起银行。 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主要源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正是在信息获取上处在劣势,使得弱势者在交易中不得不面临强势主体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