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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氏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尤氏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尤氏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尤氏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强力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的开展,及时有效治理防范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xx】

33号)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登封市煤炭局关于《登封地方主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隐患排查相关制度。

一、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机制

1、煤矿企业每天组织人员开展一次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及现场“三违”情况等。排查工作应由值班矿长和跟班矿长组织实施。矿长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5次,其它矿级领导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10次。

2、公司安全生产主要部门,每周对所属煤矿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重点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煤矿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公司总经理月下井不少于5次,其他分管副总月下井不少于12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月下井不少于15次。各煤矿矿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5次,其它矿领导排查不少于12次。煤矿应安排主要安全检查人员对本煤矿的主要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必须指定人员每月至少一次步行从进风井口到回风井口巡检

一次,梯子间每月至少上下一次的检查。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管理机制

1、主体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按以下要求统一建立:

①煤矿企业分别建立公司统一制表的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本公司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②主体公司安全部分别建立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本公司部门、矿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跟踪督办隐患台账】

(每次隐患排查,并有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报告到公司安全部备案)。

三、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需按照“先急后缓,先治理后生产,不治理不生产”的原则,按照“分类建档,现场整改,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的步骤进行治理整改。

1、分类建档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第446号令)所列的15种重大隐患,主体公司及煤矿企业分别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建档。

2、现场整改

煤矿对各级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

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停工停产整改,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落实处理。

四、跟踪督办制度

1、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县级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由市煤管部门挂牌督办的,由矿安全科、公司安全部负责收集信息上台账,跟踪落实督办整改。

2、县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管站、主体公司跟踪督办,按部室分管业务,对照隐患跟踪督办并复查,复查时要建立隐患复查签字表,对一般隐患有主体公司、煤管站督查,在煤矿整改后写出整改报告,分别有公司、煤管站复查对重大隐患由公司,煤管站挂牌督办。

3、主体企业公司、煤管站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矿企业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移交公司和煤矿企业分别挂牌督办。

4、煤矿企业排查的一般隐患,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科室跟踪督办;跟班矿长当班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班安全员、瓦检员及一线监督员整改落实;煤矿企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一律由煤矿矿长挂牌督办。

五、验收销号制度

1、煤矿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矿长签字后方可销号。

2、主体企业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体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主体企业分管安全副总签字后方可销号。

3、县局(市)煤管部门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管站、主体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将隐患整改报告报市局安全生产科经市煤炭局主管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销号。

4、市煤炭局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市、县煤炭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并经市、县煤炭局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销号。

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对主体企业以上查出的重大隐患由主体公司、煤管站挂牌督办。

2、对主体企业查出的重大隐患有主体公司和煤矿分别挂牌督办。

3、煤矿企业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长挂牌督办。

4、重大隐患验收销号工作按照“谁挂牌、谁督办、谁验收、谁销号”的原则进行,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排查出重大隐患的单位销号,方可销号。

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制度

1、主体企业制定考核细则,每日对所属矿企业隐患排查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煤炭局部门备案,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对公司及煤矿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隐患排查质量工作中,组织得力、工作认真,及时查出重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在工资中给予一定奖励、表扬,作为年终评先的优先条件。

3、对未按制度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尽职、不作为的管理人员(不论职位高低)给予通报处罚,并作严肃处理。

八、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机制

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追究主体企业分管负责人,煤业相关负责人)

1、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追究集团公司分管矿副总及部室领导责任。

2、主体公司管理部门,及煤矿分管部门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3、人为造成重大隐患、又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

4、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报、瞒报或应查出而没有查出,导致事故发生的。

尤氏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年三月十五日

第二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建立健全矿、科室、区队、班组四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二、职责

1、矿长对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责任,每月召集一次隐患排查会议。

2、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总工程师和其

他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各业务科室负责实施本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严重隐患制定应急预案或整改措施。

4、采掘区队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具体为: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排查闭合管理台账;②及时排查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③按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采掘班组在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①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②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代清楚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注意的安全事项;③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处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④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⑤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等情况。

6、作业人员及时消除身边威胁安全作业的隐患。具体为。①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②上岗前进行安全确认;

③杜绝违章作业、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④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⑤身体欠佳或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⑥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分级排查隐患

1、按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较大、一般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3、排查周期。班组实行班排查、区队实行日排查、职能部门实行旬排查、矿实行月排查。

4、排查整改的范围。矿所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井上下作业现场、各类设备设施、从业人员。

5、排查整改内容。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情绪、操作技能是否符合岗位安全工作要求。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

1、各专业科室负责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地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专业业务科室隐患检查表。岗位人员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确认。班长负责对照隐患排查卡在班前、班中、工作结束后对本班作业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本班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认无隐患方可人员作业,当班结束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形成班组隐患排查台账;区队干部每天按照隐患排查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同时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专人负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安全检

查员、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对检查区域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跟踪监督整改;矿分管领导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并收集整理,落实闭合管理;矿长每月对全矿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由安检科建立排查台账,实行档案化管理,经矿长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2、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八条线”安全检查查处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落实“五到位“。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闭合管理。对重大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要时应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防止事故发生。

3、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应纳入各级隐患整改台账管理,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合格,井复查验收人签字,予以销号。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能够发现和消除一批隐患,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检查形式

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八条线”安全检查。

二、检查方式

安全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按照矿井相关规定执行,遇到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具体调整,动态检查

实行24h不定时对各作业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三、检查的组织

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检科根据相关部门和专业要求组织,动态安全检查由调度室安排。

四、规定

1、安全大检查由矿长或矿长指定人员组织,各专业、相关科室和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参加。

2、专业安全检查由分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组织专业人员参加。

五、处理

所有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做好记录,落实责任人和复查验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验收、复查。

六、处罚

对按照规定及时整改,由复查人签署复查意见,进行销号;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每项处罚责任人10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火铺煤矿银河井区xx年一月一日

第三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

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

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四条

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

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

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第七条

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第八条

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

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条

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班组长要组织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拒绝他人违章指挥,杜绝人为不安全隐患发生。

第十四条

班组长必须随班指挥,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生产中的每道工序,及时处理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十五条

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班安全班长和安全质量员要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中员工必须严格按先检查后开工的程序作业,坚持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开工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规程》,措施和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七条

严格按下列程序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查出的一般性隐患,由当班班长安排现场及时整改。

2、查出现场处理不了的隐患,当班班长要安排在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

3、检查发现有重大险情时,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所有人员有序撤离现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

4、当班能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不得留给下班处理;并作好隐患整改记录,及时上报安质部汇总。

第十八条

严格考核、奖惩,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整改的人员进行处罚,隐患整改及时到位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

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贵州省桐梓县世纪煤焦有限公司

桐梓县夜郎镇兴隆煤矿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制度

xx年三月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煤矿安全科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一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

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第十二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兴隆煤矿。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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