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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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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退休制度

我国的退休制度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06年),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

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工龄条件:干部和工人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为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才符合退休条件,对干部和工人的工作时间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干部是参加工作年限,工人是连续工龄。身体条件: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公残条件:因公致残,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公务条件: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这个条件主要是对工人做出的规定,但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这些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的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在1990年前,对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中等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的批准,可将其退休年龄延长1~5岁,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男最多不超过65周岁,女最多不超过60周岁。

三,国家的一些政策和养老待遇

政治待遇:依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有关部门授予《退休证》。

生活待遇:(1)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不符合离休条件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1949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货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斟酌按当地职工平均工作的50%、40%、30%发给护理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50元得,按50元发给。

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辅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酌情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不需要人辅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

(2)有特殊贡献者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以及其他对国家有特殊贡献、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高于本人的基本工资。

对长期在西藏工作的,退休后给予特殊的优待政策,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积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获得全国性劳动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15%;获得自治区劳动英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特殊贡献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10%。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3)异地安置的可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般由原工作单位发给150元,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途中所需要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规定给予报销

(4)住房困难的分别不同情况由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地区负责解决。回农村安置的,住房的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5)退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6)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冬季宿舍取暖费。

(7)退休人员去世的,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均有本单位去世在职干部和职工相同。

四,我国现行退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退休年龄偏低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55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提前放宽五年期限。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定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社会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格局已发生很大变化,人均寿命已提高到1990年的70岁,在世界各国中属于中等偏上水平,比一般发达国家低6一8岁,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高8一10岁。我们知道,人均寿命的长短是影响退休年龄高低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考虑到我国未来面临的十分严峻的老龄化挑战,其表现形式也较其它许多国家不同,并具有不可忽略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基于这一基本国情的认识,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偏低,较低的退休年龄与继续延长的人均寿命必然会加剧国家对养老保险费用的负担程度。如果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通过缩短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期限而相应减轻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负担。

二、日趋普遍化的提前退休及其经济影响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除对特殊工种特殊原因规定有提前退休条款,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累计工龄在8一10年的可以允许提前五年退休,不降低其应有退休待遇。对一般劳动者并未明文规定允许提前退休或许以降低养老保险金为条件的提前退休。尽管如此,因各种理由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提前退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忽略的问题,并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产生重大影响。有关资料显示,1989年离退休职工总数万816人,占当年职工总数的7.8%,退休金开50.4支亿元,全国1992年离退休职工总人数2597万,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7.56%,退休费开支695亿元。近年来退休人员和退休费用的迅猛增长,尽管主要是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但不能否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提前退休,是退休人员剧增的重要因素。

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提前退休问题,就其退休行为和提前退休的动机方面同其它国家的提前退休有类似之处。收入状况、经济因素起主导作用,健康因素亦不可忽略,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则在许多方面有别于其它国家。

其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给付结构诱使老年劳动者提前退休。养老保险金与职工纳费。尚未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系。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之间

缺乏内在的利益制衡机制,常常形成政府承担最后责任,企业热衷于提高职工退休前的工资收入待遇,职工个人享受退休待遇的互不关联的利益机制,这是促成和诱发提前退休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方面的原因。

其二,收入及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养老金待遇尚未形成正常的调节机制,使按标准工资一定比例如75%计发的养老金待遇显得偏低,加上通货膨胀的压力,这就迫使即将退休的劳动者谋求提前退休,以各种形式到社会兼职,通过额外的收入来抵补现行偏低的退休待遇。我们认为,以增加收入诱发的提前退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只要老年人的退休收入保障偏低,必将成为今后诱发退休的潜在动因,并将长期存在。

其三,劳动力市场供求方面的原因。由于来自显性和隐性劳动就业方面的压力,加之现行人口结构的严重不合理,我国的劳动就业供求问题十分尖锐。这一客观现实不能不对现在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退休问题形成严重压力。我国就业政策中曾经出现过的职工子女顶替制,即为安置子女就业而促使职工提前退休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的厂内退休,都是诱发普遍提前退休的重要成因。鉴于我国的特殊发展背景,应当对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退休政策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对策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以便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长期发展战略的退休政策。

其四,与其它方面的协调配套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是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份。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富裕人员。且不说我国现行失业保险计划能否容纳下为数可观的失业劳动大军,对于相当数量的即将退休的老年劳动者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失业保险的途径解决。根据有关政策,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来说,允许在优化组合过程中早于退休年龄3一5年退休。这里暂不讨论这一政策措施是否必要或其重要意义如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90年代中期由于这一政策措施,将对退休人数的增加和养老保险费用的增长产生重大影响,因职工提前退休而形成的对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压力不应低估。

三、退休政策机制尚未健全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仍然延续几十年一贯制的苏联模式,在严格意义上说,其运行机制缺乏调节的科学性。首先,退休方式是强制命令式的,个人在退休年龄上

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一方面难以妥善对待中国人口发展在空间上、区域上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难以顾及千差万别的老年劳动者行为个性方面的差异性。使劳动者缺乏在退休和继续充分就业方面的相对灵活性,而这对不同区域、不同个性劳动者的影响作用甚大。其次,现行退休政策尚未在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金数量的多与少之间建立起正常的收入调节机制,全国一刀切的作法既不利于促进老年劳动者就业和解决具有特殊困难劳动者在降低退休待遇的条件下提前退休的愿望,也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用的精打细算。可以这样认为,即使在退休待遇有所降低条件下的普遍提前退休,都可能促使养老保险费用的膨胀,更不用说毫无费用降低的退休机制对费用增长的影响程度。其三,退休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尚未从国家长期战略发展的角度进行协调,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统盘考虑的鼓励退休的政策,造成顾此失彼。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条员工退休是指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规定的年龄或因病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在职员工在年龄、缴费年限或身体状况符 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中心按规定的标准按月计发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时止。 第三条员工办理退休的年龄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来,工人的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领取退休费的办法,最早见于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在执行的员工退休年龄条件的规定,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正常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鉴定合格,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病退;达不到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 第四条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现在执行的是1998年4月2日北京人民政府第2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一、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条员工办理退休后养老金的组成及标准: 一、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1)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 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 以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4、综合性补贴 按北京市原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147、5元计发,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按149、5元计发。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由二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员工退休管理制度

员工退休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规范公司员工的退休操作规程。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退休条件及核定 3.1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男干部年满60周岁,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 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2核定: 由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退休核定工作。 4.退休待遇 4.1退休金: 公司员工退休后,按照国家政策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即: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养老金。养老金核算方法详见国家相关的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4.2医疗: 在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退休的员工,与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在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退休的员工,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4.3其他 发给公司荣誉退休证。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退休员工交流会”。 遇公司有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春节联欢会等,邀请退休员工或退休员工代表参加。 5.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5.1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90天,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本人、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 管理部门联系,启动退休核定工作。 5.2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60天,人力资源部向退休员工所在部门发出退休通 知。 5.3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30天,人力资源部通知退休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发 放“退休员工工作/物品交接单”。 5.4退休员工在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将“退休员工工作/物品交接单”签署完 毕,交回人力资源部。 5.5由人力资源部向退休员工发放退休证。

聘用离退休员工管理办法

聘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退休人员聘用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退休人员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退休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必须是公司急缺、关键或特殊岗位,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聘用人员条件 1、被聘人员上岗前,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最近一个月的身体检查健康证明,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得聘用。 2、被聘人员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及工作经验。 3、被聘人员要求年龄:男性65 岁以下,女性57 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首次聘用 用人部门提出聘用退休人员需求,需求中应标明聘用退休人员的缘由、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交人力资源部后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2、续聘

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需要续聘的,由个人填写《退休人员聘用审批表》,交人力资源部后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签订聘用协议。 四、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等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相同岗位人员标准,也可由公司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聘用人员享受公司每年一次免费体检。聘用人员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 五、聘用人员管理 被聘人员由公司按在职人员管理,被聘人员需遵守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接受公司考核。 若在聘用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公司原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计划方案

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和谐员工关系,规范员工退休管理,明确有关事宜,结合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退休办理流程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45日,按照《退休审批表》(附件1)中的内容,在EHR系统中填写退休员工基本信息后,发起退休审批,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退休审批完成后,人力资源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主要办理流程为:退休公示→退休员工档案整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待遇享受。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于员工退休当月5日前,在公司范围内对员工退休信息进行公示,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工种)、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退休时社保累计缴费年限等。

第七条退休公示后,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并 填写员工退休申报资料,即《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附件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3)、2)、 《职工退休申报表》(附件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5)。 第八条员工需同时提供办理退休所需的其他资料,包括所获的 职业及职称证书原件、个人照片等。 第九条资料完备后,人力资源部于员工退休当月8-24日至合 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员工自退休手续办理 完毕的次月开始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享受退休待遇(养老及医疗待遇)。 第十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须及时梳理公司人员情况,员工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前两个月在EHR系统中发起退休审批,在履行 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批。 第三章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退休员工必须做好工作、实物等交接工作,完成交接 手续后方可正式离岗,如未完成有关交接及手续即离岗,视作旷工,并 依据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退休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按职工股管理规定办理 备案或减持手续。人力资源部在员工退休审批结束后,填写《职工退休 备案通知》(附件6),向职工股理事会通知员工退休事宜,由职工股理 事会安排员工股份备案或减持手续。 第十三条退休员工的年度剩余绩效奖金在当年度清算结束后一

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河南省XX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河南省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员退休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退休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退休条件、时间认定 第四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1、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员工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1、员工向公司借款尚未还清的。 2、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尚未赔偿的。 第五条: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出生时间为准。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员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员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章退休程序 第六条:员工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90天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对公司负有债务清偿义务、损失赔偿责任的员工,应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其义务。员工逾期未完成债务清偿、损失赔偿的,公司将通过诉讼实现其权利。 人力资源部提前60天填写《员工退休审批表》,经财务部、法务部确认无异议后,交员工所在部门领导会签,人力资源部经理确认,报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审核,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填写意见,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完成《员工退休审批表》审批流程后,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员工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在员工退休次月,停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退休待遇 第九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协助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员工自退休次月起可根据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已满足本规定退休条件的在岗职工,自规定实行后办理退休离岗手续。

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离退休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离退休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离退休工作部门及人员要努力做到。 一、敬业爱岗,以热情周到地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为中心,以让离退休老同志满意为标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难,落实政策,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二、认真落实,积极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宣传离退休老同志为电力事业所做的贡献和他们的优良品质,宣传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三、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四、为老同志服务要全心全意、满腔热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贴心人。努力创造条件,拓展活动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五、坚持定期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电力事业改革、发展的情况,为电力事业建设出谋献策。 六、要坚持经常、有计划地适时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走访慰问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节)、“十、一”(老年节、中秋节),对离退休老同志普遍慰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离退休老同志住院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代表工区领导前去探视,其探望费用为--元。 七、离退休职工去世后,要前往职工家中慰问,并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对家属提出的不附和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丧事过程中的各种迷信活动,要进行教育制止。认真按政策规定落实抚恤金、丧葬费、遗留问题等。 八、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中共省局党组

员工退休管理流程图

员工退休管理流程图

员工退休审批表

员工退休通知单 尊敬的先生(女士): 至年月日,您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为您办理退休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退休手续办理 请于年月日前提交以下资料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协助办理退休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公司将于年月前为您办妥退休手续,并根据国家规定于退休次月停缴您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二、工作交接 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年月日终止,请您于年月日前做好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对您为公司做出的贡献深表谢意。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签收人:

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

附件4 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的对象 乙方系(单位)退休人员,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聘用乙方,乙方愿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二条:聘用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服务岗位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公司)从事(岗位)工作。 第四条:劳务报酬 甲方根据乙方返聘的工作岗位确定薪酬,乙方的工资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年薪制的,以《聘用通知书》相关薪资内容执行,加班 工资不另行计发。 2.实行月薪制的,月工资为元,其他工资按甲方制度执行。 3.实行计件工作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计件单价计算工资。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的情况,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二)甲方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确定、调整乙方的工作、休息时间;有权根据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聘用乙方。 (三)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相应职位,提供相应的报酬;并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调整相应的职位以及相关福利待遇。 (四)聘用期间,若乙方因工作过失或错误,导致甲方重大损失的(指经济、声誉等方面之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所造成的后果,部分或全部取消乙方本应获得的报酬或福利待遇,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员工退休暂行规定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对应公司各职位的要求,制定本退休规定。 第一条退休的条件 凡从业于本公司的中方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1.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在46级(含46级)以下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在47级(含47级)以上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2.男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龄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退休时间的认定 1、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 致,人事课应会同员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的依据。 第三条退休手续的办理 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的20日由人事课发出关于退休的《人事通知单》,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退休员工的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2.公司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公司“住房基金个人帐户”,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公司结算一次性发给员工。 3.退休金: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12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月奖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每满1年本公司工龄给付1个基数额的退休金,最多不超过12个基数额,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工龄计算标准: (1) 员工工龄是指:从到本工作之日起至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之日计算的工 龄。 (2) 工龄计算的余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 1 / 14

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部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项目部、钻井队、二线生产辅助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i]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西部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

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XX集团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模式,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对退休人员管理,坚持企业管理与社会服务相结合,逐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程;在加强内部管理基础上,搭建企业与社会的沟通桥梁,确保管理和服务到位,保证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分、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机构 第四条集团本着兼顾历史,立足实际的原则,将采取集中委托与适度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集团退休人员的集中委托管理机构为实业公司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散管理的机构为各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根据集团实际,将退休人员按照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老人”:xx年xx月xx日xx集团成立之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二类—“中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底xx集团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类—“新人”:xx年xx月xx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六条中心作为集团离退休人员的集中委托管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基础上,具体负责以下退休人员的委托管理工作: 1、受xx集团委托,管理:xx集团机关的“中人”、“新人”;进入上市企业的“老人”、“中人”;原xx集团已实行集中管理的除进入上市企业外的其他“老人”;原xx集团集中管理的“老人”;xx集团直属分公司、项目部的“老人”、“中人”,境外企业的“新人”。 2、受集团所属企业委托,管理:目前已由中心集中管理的包括进入上市企业的“新人”以及未进入上市企业的“中人”、“新人”。 3、委托管理本着谁委托谁付担退休人员费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趸缴的方式结算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协议,如委托单位不愿继续委托,可于一个管理周期(一年)末提出解除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彻底解除前应结清相关费用。

退休人员管理方案

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动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退休干部管理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劳动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劳动局党委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条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上级全面做好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在推进有效监管、构建和谐劳动局中开创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局系统的退休干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劳动局退休干部工作在劳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劳动局党委发挥统筹部署、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和落实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领导各科室(监管办)各司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人事部门是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承担

向退休干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有关退休干部政策;及时向劳动局党委汇报上级有关政策和精神,反映退休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贯彻落实劳动局党委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具体措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等职责。 第六条人事部门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组织安排有关退休干部的活动和学习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劳动局各科室(监管办)要重视和关心退休干部,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落实政治待遇 第八条加强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建设。按照党章规定,在符合成立支部条件的情况下设立“老干部支部”,“老干部支部”接受机关党总支的领导。在不具备单设支部的情况下,编入人事部门或相关监管办所在支部管理。保障党支部有学习活动场所、必备的活动设施和学习资料,通过强化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生活,保证党组织对退休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保障退休党员干部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退休党员干部在推动社会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第九条认真落实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和传达国家方针政策,原则上每月组织退休干部阅读一次。对行动不便或异地居住的,可通过家访、信函、电话等形式,保持退休干部与组织的联系,使退休干部能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内外形势、劳动

企业公司职员退休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公司职员退休管理制度汇总 从业人员退休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 第三条申请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 第四条命令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满60岁。 (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 (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第五条退休金的发给标准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 第六条公伤病的范围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 (二)因患职业病者。 (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心神丧失的范围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残视觉者。 (二)失残听觉者。 (三)丧失言语功能者。 (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 第八条退休人员改聘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九条退休表件的填报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 第十条宿舍迁让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 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顾及退休工友的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 第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工友,其年资准予计算。 第四条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求退休: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离)休条件 (一)离休条件:建国前(截止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离职休养。 (二)退休的条件:除少数高级专家、女性高级专家、个别女处级干部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及年满50岁的工人; 2.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延缓离、退休时间的条件: 1.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2.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六十周岁退(离)休; 3.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女处级干部,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四)省管干部离退休管理权限在省委组织部,由省统一管理。 二、退(离)休人员的待遇 (一)政治待遇: 1.离休干部发给国务院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干部、工人发给由人事部、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2.按照上级规定的文件阅读、传达发放范围要求,让退(离)休人员和同级在职人员一样阅读、收听、收看。 3. 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都应编入一个党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二)生活待遇: 1.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月基本退(离)休费构成和以月计发的各项补助构成项目,按月如数发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2. 离休干部按照规定用车。厅局级、县处级和一般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可乘出租车费用报销。退休人员急诊尽量保证用车,如学校车辆不便,乘出租车费用自理。 3.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健康休养待遇,并继续享受我校同级在职人员同样的困难补助等非工作性福利待遇。 (三)其他待遇 1.离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 (1)医疗费。在指定公费医疗就诊医院看病、住院,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在本校医务所看病,免交医药费。 (2)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这笔经费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离休干部体检费。离休干部的体检,每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统一在公费医疗项下支付。 (4)探亲路费。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旅差费开支标准,仅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出国探亲者,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5)购置病残工具费。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得,可酌情补助。 (6)纪念品。干部离休后,可赠送适用的纪念品,价值在130元以内。 2.退休干部享有下列其他待遇: ⑴医疗待遇。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⑵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用于活动场所建设和必要其他活动经费开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发给个人。 3. 退(离)休干部病故后,按规定享有丧葬费,其家属享有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等费用。 4.以上各项费用,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混用。 (四)退休工人的其他待遇,因无明文规定参照退休干部执行。 三、办理退(离)休的程序

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医院因工作需要,可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院 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对象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医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科室人数未达到医院制定的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或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全日制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5、未在院外其他单位兼职。

三、返聘人员管理 1、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与在院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人员未经医院审批同意,不得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3、返聘人员由返聘科室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科室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4、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5、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6、返聘人员违反医院关规定的,医院有权解聘。 四、返聘人员待遇 1、返聘人员按国家政策享受退休工资。 2、医院按返聘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发放返聘工资:中级职称2000元/月,副高级职称2500元/月,正高级职称3000元/月。

3、返聘人员返聘期间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工资。 4、其他福利待遇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退休职工管理办法

XX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组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一XX 单位(以下简称XX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使XX单位退休职工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程序、有效,充分保证XX单位离退休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XX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请XX单位下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退休职工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应继续受到全院同志的关心、尊敬。关心照顾好退休职工,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也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要从全院上下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要切实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退休职工,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条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发挥退休人员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在XX单位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退休人员的生活;要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退休人员在航天事业发展和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退休职工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要坚持在XX单位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合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XX单位党委会负责全院退休职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五条XX单位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XX单位退休职工指导、协调、督促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XX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协调全院的退休工作,保证上级和我院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待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指导、督促XX单位下属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退休工作,提高退休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退休工作和老同志反映的重要问题,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的退休工作。定期召开退休老同志全体或代表的座谈会,传达党和政府关于退休职工的政策和规定,通报学校情况,征求老同志对XX单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2013年是公司成立20周年,2014我们已经跨入第三个十年的行列,公司员工人数逐年扩大,现已发展成一支老中青结合的配置趋于成熟的专业设计企业,为使公司技术和行政人员配置更规范,结构更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2014年退休条件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龄退休人员原则上办理完退休手续,不再返聘。对于公司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可以按本办法来执行。 第二条返聘原则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退休的、身体健康且具有独特专业技术及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办研究同意后可以返聘。 1、坚持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返聘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返聘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返聘人员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且是岗位较适合的人选。同时,聘用部门及子公司应尽快培养在职员工上岗以替代返聘人员。 2、坚持返聘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返聘人员一年一聘,特殊岗位或人才返聘任期可超过

一年。凡聘期超过一年,或聘期在一年以内但跨年度的,要进行年度审查。 3、坚持自愿的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三条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范围:退休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确因公司发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作用的人员。 2、返聘对象:已于公司总部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且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第四条返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对某个项目或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暂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考虑返聘。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可考虑返聘。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考虑返聘。 4、能够帮助解决工程项目和科研攻关等工作的疑难问题时,可考虑返聘。 5、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高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在某项技术有特殊专长。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6、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退休管理 办法 年月日()人字 第号 第一条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第三条退休种类分为: (一)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务满25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岁。 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岁为止。 (二)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龄满60岁。 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第四条退休金分一次退休金和一次退休金及年金两种。 服务15年以上者,退休职员可以选择一种方式领取退休金,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丨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且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第五条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第六条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人职务年资: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二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第七条年龄的认定以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第八条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九条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第十条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第十一条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第十二条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2254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制度 Model of management system for retired veteran cad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制度范文一:一、坚持制度,确保政治待遇得到落实 1、坚持及时为老干部订阅每人一份生活晚报,保证老干部必要的学习资料。 2、坚持离休干部阅读文件制度。要保证离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老干部阅读文件可采取集中阅读和分别传阅的方式进行。 3、坚持请离休干部听取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祝活动制度。举行重**祝会、纪念会时,要邀请离休干部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也要邀请离休干部代表参加每年至少1-2次。 4、坚持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情况制度。凡是重大决策要征

求离退休干部意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每年至少1-2次,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使老干部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5、坚持组织老干部对团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地观摩,每年至少进行1-2次。 6、在离休干部健康情况允许的条件下,邀请离休干部可以在区内适当组织他们开展学习参观活动。 7、将有计划地按老干局安排逐一组织他们赴内地落实疗养、观光活动。 8、坚持节日慰问老干部制度。每年的春节、“七一”、“十一”、重阳节和重大政治活动,要对老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每年至少1-2次。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主动登门、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建议,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生活待遇落实与否,与离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老干部关注的热点,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要落实好离休

员工内部退休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退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推进内部人力资源制度改革,公司人力资源部参照国家关于职工正式退休的有关政策和《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休管理办法》,制定公司员工内部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正式在岗员工。 第二条内退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方可提出内退申请: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0年及以上(含*信息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工作时间); 二、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 三、确因本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岗位,或因公司原因待岗的。(身体原因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定点的三甲公立医院证明为准;如员工的病症对工作无明显影响,公司可在上述条件下,指定另一家三甲公立医院,要求员工进行复查) 第三条内退手续 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填写《内部退休申请表》,通过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复核并报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签订内退协议。 第四条内退待遇

一、内退期间,公司按月发放生活费,内退生活费按内退员工的社保缴纳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司龄*50元”作为月发放标准。同时,内退员工不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津贴及补助(包括:高温补助、餐补、奖金、职称津贴等),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二、内退期间,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原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员工继续参加单位企业年金的缴纳,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纳基数。如果内退生活费低于最低基本社会保险规定的投保基数,以最低规定基数缴纳,个人应交部分由单位从每月生活费中代扣。每年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缴纳基数按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三、每年年度体检(同在职员工)。 四、节日慰问同在职员工(目前为800元/年)。 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视同在职人员计算工龄。 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它退休条件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执行退休人员待遇,停止执行内退待遇。 七、内退生活费随社保缴纳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司龄的核算以申请内退当年为准,后续不再调整。 八、在中国*成立之前已内退的员工,其内退待遇标准按原核定标准继续执行,不做调整。 第五条内退管理 一、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不能自行提出终止内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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