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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2.项目编码:44011

二、设定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四、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

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申请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条件

1、第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第三十四条: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1、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第十条: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规定条件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提交分为电子版材料提交和纸质版材料提交。

(1)申请人将申请系统账户及密码的说明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人、固定电话及手机)传真至010-********;

(2)获得填报账号和密码后,登陆基金综合监管系统在线填报以下材料;

(3)将申请材料在线打印出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受理处。

2、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托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

(2)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3)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3、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

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目录: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3、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4、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5、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6、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7、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8、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9、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

11、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12、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13、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3、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4、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

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5、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6、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7、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数量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一份。

(三)表格下载(见附件)

托管资格申请表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结果

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

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

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https://www.sodocs.net/doc/3812250313.html,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九、办理流程图

报送材料

接收申请材料

材料补正 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

受理前撤回

公 告

审查决定

审查过程

恢复审查

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

受理通知

一次反馈通知

二次反馈通知

反馈回复 反馈回复

结 束

会签银监会(仅适用于商业银行申请资格)

现场检查:申请人的结算模式、人员配备、部门设置、软硬件配置、托管业务系统

附件:托管资格申请表

一、托管机构基本信息

1.组织机构代码

2.托管机构名称

3.营业执照号

4.法人代表

5.托管部门负责人

6.托管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7.联系人

8.联系人联系电话

9.成立日期

10.组织形式

11.注册资本(万元)

12.注册地址(省)(市/区)

13.办公地址(省)(市/区)

14.邮政编码

15.公司网址

16.电子邮箱

17.联系地址(省)(市/

区)

18.托管机构联系电话

19.传真

20.主要营业网点数量

21.背景简介

22.备注

二、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财务状况

说明

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

净资产(万

元)

资本充足

率(%)

三、人员信息

1.高级管理人员填写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籍贯国籍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及学

职称

现任职务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现住地址

基金从业资格证

书编号

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证书的日期

托管业务从业年

主要社会关系

工作履历

教育简历(从大学开始)

从业资格及培训情况

备注

2.核心人员(核算监督

填写核心人员基本信息核心岗位人员)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年限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现任职务现住地址

学历及毕业院校

基金从业资格证

书编号

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证书的日期

托管业务从业年

是否核算、监督

等业务岗位人员

工作履历

从业资格及培训情况

备注

3.其他执业人员填写其他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金融从业年限现任职务学历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编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

书的日期

是否从事基金清算、核

算、投资监督、信息披

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

四、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1.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

立,配合门禁系统

2.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

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

意进入

3.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4.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

5.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

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五、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1.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

到账

2.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

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3.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

系统安全对接

4.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1.公司概况

2.商业模式

3.管理团队

4.市场、行业分析

5.公司战略及发展规划

6.财务预测

7.风险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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