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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

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

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可见,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信用缺失将会令人寸步难行。对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有人可能会问,“我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对此,相关文件规范并没有加以区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那种认为“挂名法人”不会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如此明确,那么,如何让法定代表人不因公司负债而遭信用惩戒,或者,移出信用惩戒名单?很简单,还钱即可!只要公司能清偿全部负债,不论是在被实施信用惩戒之前,或是之后,法院都会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惩戒名单。

有人可能会不屑,“这不是废话吗?公司要有钱,早就还了呀,至于等到被别人告嘛!”

如果公司没有钱还,又想让法定代表人不进入信用黑名单,或者从黑名单中移出,有一个简单的办法:主动申请公司破产!

●在执行程序启动前申请公司破产

这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是一种最安全的时机。上面提到的限制消费、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均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实施的,若负债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就主动申请破产并经法院受理,则上述措施均无法实施,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应当中止。从这个方面来讲,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在保护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公司破产

若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已将债务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债务人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帮自己及法定代表人“洗刷清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法院因被执行人进行破产程序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公司破产是解决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未结执行案件的终极出路,破产不仅可以化解所谓的“执行难”问题,而且,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有效途经。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公司申请破产不需要向法院预交费用,除了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用再花钱,具有成本低的优势。

主动申请破产并非是恶意逃债,而是一种对既定事实的法律确认,不应站在所谓道德的高度进行不理性批判。相反,我们应该鼓励负债企业主动站出来,通过破产程序让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这也是破产法的立法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2017)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的苦难生活

当事人咨询时常常这样说:“法院判决了也没用啊,对方不愿意掏钱!”现实中可不是这样的,判决生效后,他不愿履行也得履行! 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被 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 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那么,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之后,对生活会有什么影响? 失信的后果可比你想象中的严重多了! 截至目前共纳入失信人920万例,全国法院共限制902万人次购买机票、353万人购买动车 高铁票。已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17.2万人。 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不止这些! 1、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之前由于法律法规更新的滞后,很多老赖把钱存到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账户中,然后以 银行卡中没有钱为由来忽悠法院,以此来躲避追债。现在,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 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成了老赖,以后网上 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2、一键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 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这样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 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3、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接入芝麻信用的相关平 台将全面限制老赖。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

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 被执行人。 4、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 了代步私家车…… 6、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养老金应当视为老赖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7、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模板: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申请 执行申请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某市……。 代理人:龚家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XXX XXXX XXXX。 被执行人一: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一:李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户籍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经常居住地:某市……。手机:XXXXXXXXXXX,办电: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将被执行人一、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招投标行为; 3、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股东赵C ,的高消费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张某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在贵院立案受理,案号:(XXXX)浙XXXX执XXXX号。 该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归还XX.X万元借款,及XXXX年X月X日至XXXX 年X月XX日的利息XXXXX元;并从XXXX年X月X日起按X%月利息(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但是,被执行人一、二不主动履行,申请人特依法提出本申请。 一、应将被执行人一、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一进行招投标。

被执行人一实收资本XXX万元,在某市……路XX号A创业园实际经营,和某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申请人二李某)共用一套人马,经营、财务混同。 被执行人二原为被执行一的法定代表人,XXXX-XX-XX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但仍实际控制该公司。被执行人二现任某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实缴),被执行人二持有该公司XX%股权。此外,被执行人二还持有X家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二还是某某商会的执行会长,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但是,被执行人一、二有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也不申报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所以,申请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一进行招投标。 二、应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 被执行人签署《民事调解书》后没有主动履行,恶意拖欠,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以,应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 三、被执行人一是单位(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及于其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执行【唯一标志】212484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6日) 案例1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新闻报道中经常能看到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诸如此类的词,在生活中这两者可能被共同被称为老赖。那么这两者是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吗? 一、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上可以得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的条件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二、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可为自然人的, 也可为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个人。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惩戒力度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可以说从方方面面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 总而言之,失信被执行人比限制高消费人员条件更为严苛,针对对象不同,惩戒力度更大。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混淆。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失信被执行名单移除后,征信记录会删除吗?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之后该怎么办? 征信不良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不同?

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现代社会,信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人一旦失去信用,将寸步难行。为了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央行牵头银行做了征信系统;而法院则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名单已经被录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因此银行可以直接在征信系统中查询到客户的被执行信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银行黑名单是怎么回事?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去借款之后逾期了,或者是信用卡欠款未还款,当借款人再次到银行借款时,很多银行都不借钱了,这时候我们就说这个借款人上了银行黑名单。 但是坦白讲,银行黑名单并不存在,只是说明借款人在银行无法贷到款的状态,因为征信上面留下了污点,所以很难借到钱,但是如果不是征信特别差一般情况下你可能只上了一家银行的黑名单,可能还了一家银行又能够借到钱了。 失信执行人是怎么回事? “老赖”大家应该都有所了解,一般来说,失信被执行人都会存在严重的征信不良记录,并且失信被执行人会存在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而一般所谓的有征信不良记录的人,并不会存在太长时间不还款或者是存在其他的问题,所以,有征信不良记录人只要认真的保护好自己的征信问题,就比较容易让自己的征信记录恢复到良好的状态。 并且国家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很多,不能高消费,例如,不能做高铁、动车,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星级宾馆,子女不能住星级学校等,不能做上市公司高管等。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 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法治江西、信用江西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二条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守信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 第五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武汉2015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武汉市文明办、市法院推出今年第三批失信黑名单 (2015.07) 近日,市文明办、市法院推出今年诚信红黑榜的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涉案369件、标的5.34亿元,上榜者369名。其中,包括133个法人、236名自然人。 上榜的自然人中,欠债最少的为硚口法院案件被执行人蔡全善,债务本金为1000元,欠债最多的为市法院承办的申请执行人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的两起案件,债务本金均高达2000万元,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为李燕霞、王雅青、王汉生三人和袁少珍、朱洁、周艳玲、郭彬、郭炳辉、李婷婷、郭亮七人。上榜的法人中,欠债最少的为江汉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企业武汉网全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本金为3402.29元,欠债最多的为市法院案件被执行企业武汉迁建王家墩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飞翔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本金逾5433万元。上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将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贷款和被司法拘留等法律制裁。 自2014年7月,市文明办与市法院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来,截至目前,连续向本地媒体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批,涉1282案、1441人,涉标的总额23.65亿元,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库推送被执行人12368名。 黄陂法院的被执行人王某飞去北京参加商贸活动,在返汉时发现被纳入“黑名单”,既不能坐飞机,亦不能乘高铁,叫苦不迭。按计划,王某在本月初将前往澳大利亚参加另一商贸活动,但受“黑名单”制度影响,将无法成行。迫于压力,王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义务。硚口法院的被执行人张某为军工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涉军背景使案件执行困难重重。张被纳入“黑名单”后,一方面不能乘坐飞机、高铁顺利出行,另一方面,“老赖”信息的公布使其名誉严重受损。在双重压力下,张某也“主动”履行了428309.34元的债务。不仅如此,张某还将自己名誉受损、出行受限的情况告诉给同事即另案的被执行人方某,动员方某偿债,方某出于担忧也履行了463167.98元的债务。在硚口法院的另一起案件中,法院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吴某还与法院玩起“躲猫猫“,拒不露面。被纳入“黑名单”库后,吴某被迫现身。原来,吴某在贷款买房时被银行告知其被限制贷款,这才被迫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市文明办、市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2015年第三批·自然人) 序号被执行人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执行内容本金(元)拟采取的措施纳入失信名单的原因姓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1储江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9-2号3楼2号42010319xxxx053714 (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129号黄永华932610 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任晴武汉市江岸区如寿里1号-3-701号42010419xxxx110022 (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223号王宁153500 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 孙小仲武汉市江岸区新湖三村9栋49-4-1 42070419xxxx240596 (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1号 胡志荣810960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闫孝兵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60-4号6楼1号42010619xxxx20445x(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841号 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2148360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郑菲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68-2号2楼7号42010219xxxx231498(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2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汉区支行107020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6余仁学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深红村5组68号42242719xxxx041012(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408号 陈端邦1920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7茅炼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40-46号46单元4层1室42010319xxxx200817 (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878号 陈端邦、韩智明 134492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王雪丽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40-46号46单元4层1室42010719xxxx090549 8陈昌义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171号42010219xxxx100659(2011)岸执民字第00444号吴小云 570000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

“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白瀛杨维汉陈菲)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 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凤英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国内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导致如恶意欠薪和逃废银行债务等社会信用缺失的状况屡有发生。 基于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全国法院建立了“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人民法院逐步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对其名誉、声誉产生影响并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不久前,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者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代表委员们认为,这些举措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强有力措施,对失信行为“出重拳、下猛药”,必将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法院全面推进与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司法部门通过金融手段来惩治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达成信用惩戒协议,由这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 据了解,截至今年1月底,签署协议的银行已限制1.1万余人次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截至今年2月13日8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点击率已达300余万次。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啸说,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并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大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这有利于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正是破解执行难最有效的机制。

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

关于建立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 与共享机制的方案建议 按照《2016年集团公司工程与服务招标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安排和要求,由华北油田公司就集团公司已有黑名单制度做一次深入调查,并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站作用,提出建立招投标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的方案建议。为此,华北油田公司成立了由招标中心牵头,采购管理部参与的调研编写小组,并制定了实施计划。以现场调研座谈形式走访了6家地区分公司,以函调形式向15家地区分公司进行了调研,征集对集团公司建立招投标黑名单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到各类意见和建议40余条。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并结合调研了解到的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现状和实际情况,现提出本方案建议。 本建议所称招投标黑名单(简称“黑名单”),是指在参与中石油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和违约(统称“失信行为”)而被中石油集团总部及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给予惩处并记录在案,影响其以后参与中石油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 一、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现状 (一)“黑名单”制度建设方面 近年来,集团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制定出台了《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及检维

修承包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年度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井筒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等多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分别从各自专业管理的角度对本专业领域违法、违规以及违约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出了各自的处理标准和依据,有的也建立了本管辖领域的“黑名单”。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强化管理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起到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各项制度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是否应该被纳入“黑名单”,如何处置,公示流程等缺少统一的标准。 地区分公司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相继出台了多项关于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对失信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但对“黑名单”的认定范围和处理标准差异较大,对同样的失信行为处理结果也是截然不同。 在“黑名单”制度建设方面,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和地区分公司缺少统一的失信行为管控制度。 (二)“黑名单”信息发布与共享情况 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对发现的失信行为或考评不合格的经营主体大多采用通知或通报的方式,通过纸质文件和OA办公系统两条途径传达至地区分公司。这种信息发布方式流程相对顺畅,但仍具有信息流转时间长,信息传达滞后或传达不到位的可能性,发生过禁入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情况。

用好社保失信“黑名单”制

用好社保失信“黑名单”制度_论说公考-华 图教育 从各地已经曝光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些参保人员骗保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医患合谋的骗保行为隐蔽性高,不易查处,监管成本比较高。必须严惩骗保等违法行为,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最近被曝光的某地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表明,建立社保失信黑名单确实十分必要。 近几年,被媒体曝光的骗保事件可谓屡见不鲜。以医疗领域为例,有人无实际住院行为却用医保卡在医院骗取医保资金;有人借用他人医保卡为自己治疗;还有的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刷医保卡购买药品再折价出售这些骗保事件性质恶劣、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也暴露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尚存在不少短板。 骗保事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利可图。近年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总量不断增加。在利益驱使下,针对社保基金的欺诈行为也呈现多发态势。现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为不法者违规使用、骗取社保资金提供

了主观上的动机。 从各地已经曝光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些参保人员骗保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医患合谋的骗保行为隐蔽性高,不易查处,监管成本比较高。从执法环节看,真正得到及时严肃处理的不多,骗保违法成本仍相对偏低。要杜绝此类骗保事件频繁发生,就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断骗保行为利益链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愈加严厉。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保和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社保黑名单。未来,黑名单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相当于为社保基金加了一道安全保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进入黑名单,进而失去融资资格,限制消费水平,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能够让违法者心怀对法制的敬畏,打消弄虚作假的念头。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持久战。有关方面必须严惩骗保等违法行为,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考虑到社保制度是为百姓兜底的生存保障制度,也要找到目前制度运行的问题所在,抓紧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实施环节,让制度更加人性化,从而将骗保逐步变成参保续保。 12岁女孩巨额打赏:直播不能对未成年人不设防网络直播无原罪,未成年人深陷网络打赏泥淖,也需要家长的教育引导,但是,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该有的设防,不应该缺席。

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掌律1对1法律咨询APP 隐私保护放心直连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批以欠债为荣的不诚信之人,据数据显示,中国式“老赖”人数已经超过500万。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单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

环保黑名单制度

环保黑名单制度 篇一: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公司生 产持续稳定,维护公司形象制定本制度。 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有7条,明确了建 立制度的目的、制度的使用范围制度的含义、遵循的原则、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条件、制度程序、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在列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一条公司承建的道路、住宅、钢结构、水利水电、安装、装 修等工程均使用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 产,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项目部,通过公司安全部监管,促进项目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坚决依照制度监管,遵循客观、及时准 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

限或未按承诺的进行整改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安全部监管监察执行指令的; (五)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逾期不缴纳经济罚款 的; (六)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弄虚作假,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 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全部收集违规行为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部,公司安全部提前 告知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如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公司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部,有公司安全部以 文件形式,下发每个项目部,以示警告。 (四)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部,在管理期限届满 时,由公司安全部及个项目部联合参加验收,对已经整改并未在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安全部将其从“黑名单”重删除,并通告各项目部。 第六条根据项目部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确定整改 期限。对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将继续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

失信者黑名单

失信者黑名单 2011级人力资源管理1班陈梦云 20112697 失信者黑名单,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公布方式,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这6种情形分别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立国之基。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走向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诚信在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当下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问题日益严峻,制假贩假现象屡禁不止,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其在司法执行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藐视法律、恶意逃债,不但损害了司法权威,加剧了“执行难”,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诚实信用和经济健康秩序。2006年党中央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对扭转社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诚信道德规范是软约束,强调自律,着眼于“劝善抑恶”;而法律信用规范是硬约束,强调他律,更多的着眼于“惩恶扬善”,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诚信“黑名单”与经济利益、个人名誉、就业机会、生存空间的直接挂钩将会对失信者以极大的震慑,同时“黑名单”的强制规范更可以起到事前预警的作用,法律的外在约束力将会在潜移默化中成为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深入人心。 公布“失信者黑名单”具有三重价值: 1、信用惩戒是第一重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用就是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声誉,它为企业和个人带来的不仅仅是人格上的利益,还有经济上的利益。声誉受损、名誉扫地,必然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有杀伤力的武器。而公开是一切信息价值最重要的社会分享形式。 2、权益保障是第二重价值。惩戒失信者的目的不是为惩戒而惩戒,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推动解决“执行难”,避免判决“打自条”,使胜诉方“赢了判决,输了官司”。公布“失信者黑名单”可以让其他社会成员充分分享司法提供的信用资讯,在信用危机面前采取更加主动的自救措施。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时,都可以事先在“失信者黑名单”中进行查询,将信用情况作为是否交易的重要参照和考量,以此来降低交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3、诚信治理是第三重价值。诚信失范近些年已经蔓延到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带有相当的普遍性,相当一部分人“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为此,有人把它同环境问题、腐败问题并称为中国社会的三大污染源。现在,人民法院勇立潮头先行一步,以公布“失信者黑名单”为突破口,为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累了制度经验。以司法服务社会的职业责任感和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 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 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过程: 程序性规定: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 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启动程序:“双重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认定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作决定书。生效时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的工作机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即刻可以录入。 获取名单信息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对行为人本身的影响: 1.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4.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5.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7.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8.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领域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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