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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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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作者:王亚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

摘要近年来,国家对渎职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几年来,“依法治国”的大旗被高高挂起,“老虎苍蝇一起打”,国家打击腐败的力度达到了高潮。滥用职权罪作为渎职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学术和实务界对其却存在很大分歧。特别是对其概念和犯罪构成,更是众说纷纭。为了缩小这种分歧,笔者行此文,希望能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王亚文,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5-02

滥用职权罪是从1979年刑法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职责的行为增设的新罪名。关于滥用职权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观点。这些不同观点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但极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有损法制建设,而且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破坏社会公正,损害人民利益。为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消除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概念和构成要件做专门阐述。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权限定的行为,易言之,就是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滥用职权”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是指在职权范围内不当行使权力,从而对国家、社会或个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它是与“行政不作为”、“超越职权”相并列的概念,其范围明显小于刑法上的“滥用职权”,后者应当解释为一个属概念,包括超越职权,不履行职责和以违法手段行使职权。所以,刑法上的“滥用职权”应当包括“超越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三种行为。

综上,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应当概括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概述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是三要件说,即认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外一种是四要件说,即认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本罪在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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