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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答案详解

2011-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答案详解
2011-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答案详解

【单项选择题部分】2016

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考点】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解析】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其中对立关系(异质关系、排他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不可能也属于B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而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

D项: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选项中行为人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当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时,即可在未查明是否具有归还公款意思时,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D项正确。

A项: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A项错误。

B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之间是一种特殊关系,即包容关系(包摄关系),表现为属于A 概念的所有事项都属于B概念。对二者构成要件的解释使得两个法条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符合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所以,B项错误。

C项:招摇撞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客体,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法条竞合。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答案】C

【考点】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C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成立放火罪,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的危险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当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的危险性时,必然不可能成立与之相当危险性的其他方法。所以,C项正确。

A项: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车道上用树枝点燃火堆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其使用的是树枝点燃,不可能在时间及空间上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不

符合放火罪的客观方面,不成立放火罪。所以,A项错误。

B项:甲在高速路上燃烧树枝,但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并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项说法错误。

D项:当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其行为不构成防火、决水、爆炸等犯罪时,其必须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题中,甲虽然实施了危害行为,但不与放火行为具有危险相当性,且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所以不确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C

【考点】破坏交通工具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C项:陈某只是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故意范围中并不包括杀害附近玩耍的幼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因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致幼童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

AD项:本罪是危险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陈某破坏轨道的行为足以导致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的事故,不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A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4.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答案】D

【考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项: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向信用社贷款时,只是用钱从事养殖,并非非法占有的目的,甲的行为不成立贷款诈骗罪。所以,A项错误。

BCD项:甲以借用他人身份证获取信用社贷款,后不能归还本息,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但甲是听取了信用社主任乙的建议,不存在欺骗手段。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乙作为信用社主任,违反规定告知甲借身份证贷款,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以,B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5.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D

【考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解析】D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乙、丙二人以索取债务的主观意图扣押吴某三天,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犯。所以,D项正确。

A项:共同犯罪需要共同犯罪的合意,本题中,乙、丙是受到甲的欺骗,并无实施绑架的故意,不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行为一旦结束,本罪即既遂,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态。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题中,甲并无伤害及杀害吴某的故意,吴某系自己溺水身亡,不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6.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

【解析】CD项:贾某轻踢马某一脚,却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此时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主观无伤害或杀害的故意,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是不同行为导致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B项:贾某在将马某打倒在地时,劫取其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离开时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轻踢一脚行为的心理状态只是为了报复马某的反抗,并非为了劫取财物而使用暴力,贾某踢马某一脚不属于抢劫行为,只成立抢劫罪的基本犯。所以,A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7.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

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

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

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答案】B

【考点】诈骗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B项: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由于他人是基于对付款网站的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乙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正确。

A项: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其利用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获取财物,并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成立盗窃罪。所以,A项错误。

C项:丙谎称摩托车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被骗人是孙某,被害人是钱某,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且孙某支付对价获得摩托车,并无财产的损失,所以丙就钱某的摩托车不成立诈骗罪。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丁实施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并非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答案】D

【考点】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

【解析】D项: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为为被他人的意志,不限于秘密盗取;抢夺罪是对物暴力,二者均针对他人占有的物,均未不法取得。根据对物的暴力程度,在二者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所以,D项正确。

A项: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式。本题中甲并未对乙女采取任何的强制行为,不属于其他方法的抢劫罪。所以,A项错误。

B项:乙女的钱包摔出七八米外,甲虽然欺骗了乙,但是甲获取钱包并非基于乙女的错误认识,依法不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70条前两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钱包并非乙女的遗忘物,钱包也并未脱离乙女的占有,不成立侵占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9.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答案】C

【考点】妨害公务罪

【解析】C项: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丙实施暴力将警察打倒在地,阻碍警察对其弟实施行政拘留的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所以,C项正确。

A项:警察已经处理完毕甲与傅某的斗殴事件,甲此时认为警察不公平处理而踢警察的行为,并未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根据其受伤程度,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以,A项错误。

B项:乙夜间入户盗窃,此时戴某的身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也并非执行职务,而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此时的乙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转化的抢劫罪。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318条第5项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依然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10.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答案】C

【考点】诬告陷害罪

【解析】

C项: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的必须是特定的“他人”,本案中乙描述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但却没有特定对象,依法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所以,C项说法错误。

A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乙为帮甲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的行为触犯帮助伪造

证据罪。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本案中,甲只是打电话给乙,并未唆使,也未为乙的行为提供任何便利和帮助,属于乙单独为甲伪造证据,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项说法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作甲证明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帮助其套你的行为,成立包庇罪。所以,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

21.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答案】D

【考点】诬告陷害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D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乙安排丙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钱财,成立行贿罪。所以,D项正确。

A项:甲在行贿人主动行贿时,本应拒绝的,却予以接受,应视为收受他人财物,且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依法成立受贿罪。所以,A项错误。

B项:受贿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同样构成受贿罪。所以,B项错误。

C项:客观上甲收取了乙的钱财,并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多项选择题部分】2016

1.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答案】ABCD

【考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

【解析】A项:帮助恐怖活动,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甲为乙培训提供资助,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不适用从犯的规定。所以,A项正确。

B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题中,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所以,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所以,C项正确。

D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预备犯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答案】ACD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A项:甲生产、销售假药,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应数罪并罚。所以,A项正确。

C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即构成此罪,与销售金额无关。所以,C项正确。

D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别关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特别法条,但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本题中丁误以为没有毒害,不具有故意的主观状态,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所以,D项正确。

B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按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所以,B项错误。

3.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答案】AC

【考点】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遗弃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

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夏某不满18周岁,对摘除其肾脏的后果不具有充分的认识,不能承诺可能造成其身体永久性伤残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承诺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伤害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A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需要行为人存在过失,且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拘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吴某的死亡是由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所以,C项正确。 B 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生存权。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身女儿,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所以,B项错误。 D项:强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尊严,主观需存在故意,必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侮辱妇女。丁和朋友追逐、拦截的行为的暴力程度尚未达到强制侮辱罪,不构成强制侮辱罪。所以,D项错误。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答案】ABCD

【考点】盗窃罪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A项:酒店服务员帮客人拎包,此时客人对其包仍然是占有的状态,服务员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违背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财物转为自己占有,且主观为故意,构成盗窃罪。所以,A项正确。

B项:客人在小饭店吃饭,对其放在收银台边充电的手机仍处于占有状态,客人请服务员乙照看,并非委托其保管,此时乙将手机据为己有违背了客人的意志,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B项正确。

C项:旅客在20余米外,并未丧失对其行李的占有,丙拿走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C项正确。

D项:车钥匙属于遗忘物,顾客对车钥匙的占有状态出现松弛,此时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的车钥匙,开走顾客车子的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5.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考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2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D项: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甲积极的安排丙为其代考,不论丙的考试成绩,甲和丙构成代替考试罪的共犯,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所以,CD项正确。

AB项: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地方公务员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甲没有利用作弊器械进行作弊,而是安排丙代替自己考试,不构成组织作弊罪;提供器械或帮助是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意味着若乙为甲作弊提供器材,但甲并未实施组织作弊行为的,因不存在任何法益侵害和危险,对乙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所以,A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6.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

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

【考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解析】A项:甲无牟利的目的,为蒋某代购毒品,因为其代购行为不与走私、贩卖等行为具有相当性,所以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当其持有的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时,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A项正确。

B项: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了物质利益。乙为蒋某代购,收取了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的若干“劳务费”,属于有偿转让毒品,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所以,B项正确。

D项: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后将该毒品出卖,侵犯了国家的监管秩序,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所以,D项正确。

C项: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丙和曾某受雇于同意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丙和曾某对此互不知情,没有犯罪共谋,不认定为共同犯罪。丙只对自己运输的500克海洛因负责。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ABCD

【考点】受贿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接受学校委派进行招生工作,属于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0万元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所以,A项正确。

B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正确。

C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丙是村委会主任,但其实施的是村集体的企业招投标活动,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收受财物,未他人谋利的行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以,C项正确。

D项:国家工作人员副总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10万元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临时工丁,与副总经理相勾结,成立共同犯罪,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8.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答案】CD

【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解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获得补偿款90万元,而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且出于故意的主观状态,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所以C项正确。

D项:县长郑某利用职权,超越职权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给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触犯滥用职权罪。所以,D项正确。

A项: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秦某作为县财政局副局长,只是擅离办公室,并不能证明秦某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造成人员死亡及办公楼烧毁的严重后果,但不触犯玩忽职守罪。所以,A项错误。B项: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人民和公共利益的损失。虽然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诊所,致使患者死亡,但并未说明武某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武某不触犯玩忽职守罪。所以,B项错误。

【不定项选择部分】2016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考点】交通肇事罪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事实一中,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后离开,致使刘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所以,D项正确。

A项:乙交通肇事后,听从丙的指使逃逸,但被害人刘某的死亡是由于丙的藏匿行为而造成,并非因乙逃逸而得不到救助,乙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所以,A项错误。

B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并不单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乙是驾驶人,丙是乘车人,丙指使乙逃逸,但被害人刘某的死亡是由于丙的藏匿行为而造成,并非因乙逃逸而得不到救助,不成立共犯。所以,C项错误。

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

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

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

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收起解析

【答案】ABC

【考点】伪证罪窝藏、包庇罪

【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A项:伪证罪和包庇罪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作为证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时,则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所以,A项错误。

B项:妨害司法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刑事司法秩序,主观状态是故意,明知其行为妨害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甲明知作伪证,将会使乙逃脱罪责,放任进行的。构成妨害司法罪。所以,B项错误。

C项: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即构成教唆犯。丁触犯包庇罪,乙作为犯罪人,无法成为包庇罪的教唆犯。所以,C项错误。

D项:丁明知乙是犯罪实行人,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触犯包庇罪。所以,D项正确。

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D

【考点】保险诈骗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成立保险诈骗罪。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所以,A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陈某作为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与甲共谋,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所以,D项正确。

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甲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定保险诈骗罪一罪。所以,B项错误。

C项: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由于陈某与甲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其为陈某谋利的行为,也视为陈某自己获利,虽未明确将保险金据为己有,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利的行为,仍然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C项错误。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

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

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4.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答案】C

【考点】行贿罪贪污罪受贿罪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CD项: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的行为,可认定甲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构成贪污罪。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B项: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后,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的行为,表明甲并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目的,其挪用公款为自己偿还债务,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是此时并未超过三个月,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A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5.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答案】C

【考点】行贿罪受贿罪

【解析】AB项:根据《刑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的成立需要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本题中程某最终是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并没有损害A公司利益,且甲、程某与另外两家公司之间也提前存在约定,程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甲也不构成教唆犯。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程某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且其赠送给甲的是价值5000元的仿制古董,没有超过亲友正当馈赠的犯罪,不构成行贿罪。所以,C项错误。

D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于甲以为仿制古董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其主观状态远远超过一般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但由于仿制古董的真实价值只有5000元,客观上达不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6.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答案】ABCD

【考点】贪污罪

【解析】AB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甲作为国有公司的领导,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盖公司公章后套取钱财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B项甲构成贪污罪是因为其是国有单位领导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不是仅因为其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所以AB项错误。

CD项:程某并未分得钱款,所以程某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但程某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案例分析部分】2016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

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单项选择题分【2015】

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答案】D

【考点】危险驾驶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请注意,后两种行为,系由2015年8月29日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换言之,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危险驾驶罪只有前两两种行为。

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撞死2名行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最终,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表述来看,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毒驾),并

未被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即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虽然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但如果行为人饮用的饮料中被人掺入酒精,而且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驾驶机动车之时已经意识到自己饮酒的事实,也应认定为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则排除故意的成立。本案中,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之前吃了大量荔枝,并未主动饮酒,而且也未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事实,虽然后来被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程度,但根本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故意,不成立危险驾驶罪。因此,C项不当选。

关于D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事实上,抽象的危险犯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因此,本案中的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将汽车从大型商场的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已经具有了抽象的危险,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D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答案】D

【考点】危险犯

【考点】危险犯,是指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则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为根据或者说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在抽象的危险犯的场合,刑法鉴于法益的重大性等原因,用另一种侵害结果替代了抽象危险的认定。换言之,只有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否则即为未遂。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是公共危险犯,也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发生了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的侵害结果,才成立本罪的既遂。再如,危险驾驶罪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深夜醉酒后,在没有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该行为不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故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关于A项。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该罪是结果犯,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因此,C项不当选。

关于D项。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该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样,都是抽象的危险犯。因此,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答案】D

【考点】使用假币罪

【解析】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假币必须要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领域。这里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无论如何,“使用”的核心特征在于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处于动态。如果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者为了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用假币来炫耀的,由于此时的假币处于静态,不应认定为使用假币罪,只能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答案】C

【考点】事后抢劫

【解析】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即事后抢劫。

关于A项和B项。事后抢劫的行为要件是: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之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无论是使用暴力还是以暴力相威胁,其对象都只能是人。当然,这里的“人”,不一定是行为人之前的取财对象。例如,甲到乙家里盗窃,刚出门时遇到乙的邻居丙,甲以为丙是乙,于是对丙实施了暴力。此时,甲的行为依然属于事后抢劫。因此,A项和B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不当选。

关于C项。事后抢劫的时间要件是: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这里的“当场”,应作扩大理解,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的时间短暂而被警察、被害人等发现的,依然属于这里的“当场”。本案中,王某在自己的手包被李某抢走之后,让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具有当场性,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根据前述对A项、B项和C项的解析,虽然李某的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但由于李某的暴力对象并非是人,而非动物,因此,其不符合事后抢劫的对象要件,因此,不属于事后抢劫,不成立抢劫罪。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既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5.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答案】A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解析】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甲帮乙照看房屋,但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依然归乙占有,甲并未代为保管该石狮,甲将该石狮谎称为自己的财物卖给他人,成立盗窃罪,当无疑问。问题是,甲的行为是否同时对购买者成立诈骗罪?甲无疑欺骗了购买者,使购买者误以为石狮为甲所有,进而向甲支付了对价。所以,关键在于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上的损失。如有,则甲的行为还触犯了诈骗罪。但无论如何,甲的行为至少都触犯了盗窃罪。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认为甲的行为对购买者成立诈骗罪,也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因为甲虽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诈骗罪,但因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答案】D

【考点】财产性犯罪的认定

【解析】关于A项。抢夺罪是暴力犯罪,其特点是对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使用暴力,即所谓的“对物暴力”。本案中,甲并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刘某虽然去3公里外的市场买菜,但其放置在小区路旁长条桌上的蔬菜,依然归自己所有。小区理发店的店员虽然经常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但并未占有该蔬菜。因此,B项的结论虽正确,但分析的过程错误,因此,B项是错误的,不当选。

关于C项。成立诈骗罪,必须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而且,被害人必须要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这里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刘某虽然距离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该蔬菜,甲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将其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7.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答案】D

【考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

【解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关于A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毁灭”,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隐匿证据的行为,也属于这里的“毁灭”行为。这是因为,使证据不被司法机关发现的隐匿行为,与使证据从物理上灭失的行为,在性质上无任何差别。本案中的乙实施了藏匿凶器的行为,应认定为毁灭证据,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如前所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成立窝藏罪。本案中乙的行为成立窝藏罪,当无疑问。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综合前述对A项和B项的解析,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毁灭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据此,甲唆使乙毁灭证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而非教唆犯。理由在于:教唆犯的前提是共犯,其要求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行为都成立犯罪。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答案】D

【考点】贿赂犯罪

【解析】此题为填空题,需要考生对相关法条较为熟悉,难度不大。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即斡旋受贿。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多项选择题部分【2015】

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

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考点】刑法的解释、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理解

【解析】关于A项。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字面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其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等等。《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即字面解释,可将妻子解释为这里的“妇女”,因此,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当然,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婚内强奸的一般不成立强奸罪,故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属于“强奸妇女”。但是,这已经不再属于文理解释了,而是属于目的解释,即从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角度,来对“妇女”一词所作的解释。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不法使用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方法,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即所谓的“马上暴力”。强奸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强奸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该罪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可见,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的含义基本相同,但抢劫罪的胁迫的外延,要窄于强奸罪的胁迫的外延。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C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的本质是根据刑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轻以明重”或“举重以明轻”的逻辑解释。一方面,为

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成立抢劫罪。另一方面,既然为了自己收养而偷盗他人婴儿的行为,成立拐骗儿童罪。那么,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D项。中止犯的成立要求具有有效性,即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有效性,必须是客观真正的有效性,即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换言之,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依然发生了行为人原本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2.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就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就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您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就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就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瞧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就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与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她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她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她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就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就是单位行贿还就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就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就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刑法司考案例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 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 1.2011年(本题22分) 【案情】 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不要急着看答案,按照以下步骤自己先写答案: 1.读题并且勾出所有行为,每个行为标记好(确保不漏)。 2.按照行为的顺序评价每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要评价。评价要注意三段论和法言法语。 三段论:第一,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二,案件事实是什么;第三,本案中的甲、乙、丙、丁(赵、钱、孙、李)该怎么处理。在答题时,一定要在心里记住这个三段论的答题顺序。其实,这就是所谓的答题模板,多练几次,自然就掌握了。至于内容,就需要你根据自己的知识去填充了。 (1)大前提:犯罪构成(主体、主观、客观、客体,每个罪的特殊分析)。 (2)小前提:概括复述题目中的行为、犯意等表述。 (3)结论:注意观点展示(结论务必全、可能性都写上,按照不同理论观点展示结论,写错不扣分,写漏才扣分),结论还要写结果加重、转化犯、并罚与否等。

刑法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5.是否有貌似构成犯罪,而实际上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三)关于乙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步骤同对甲的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一、命题特点 刑诉的出题点也是比较集中的,大致分布在管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普通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其实,刑诉的记忆内容比刑法多,只要记住了,就不难拿分,但一旦 记不准确,就会失分,因此可以说是全有全无的状态,没有中间状态。看到一个案例时,先看它的问题设置,明确考查哪方面的知识 时再去读案例,所谓带着问题去发现,在题目中找法眼。辨明这是 特殊管辖还是普通管辖,以及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是死缓还是立 即执行等等细节。在解答刑诉题时,应尽量依照法律规范的原话组 织语言,做到谨慎细心、有法有据。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司法考试对程序法的考查主要侧重于可操作性,因此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题除了证据部分的考题侧重于理 论外,其他考题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法条依据。因此复 习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于对法条要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和记忆。考生 在做历年考试题时,要熟练掌握历届试题所涉及的刑诉部分的法条,这一点自不待言。除此之外,考生还要熟悉1998年1月19日的 “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体现各个机关自身业务特色的内容。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 ⑴第一至六条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涉税案件的管辖、渎职犯罪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不能把应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结合《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⑵第八条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 避的审批人员;⑶第二十六条逮捕的证据条件;⑷第三十五、三十六 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⑸第四十七条核 准死缓案件不能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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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2011年司法考试最终刑法案例题 1.甲常年游手好闲、惹是生非。一日见一军人,以为其提包内有枪,便突然冲过去夺走,跑到偏僻处才发现只有钱包、手机等物。甲回家后,告诉妻子自己抢夺的经过,妻子劝其自首,遭到甲的呵斥,妻子含泪上班。甲担心妻子会告发,遂在饮料里投放了毒鼠强,打算等妻子回家后给她喝。在妻子回家前,甲去超市购买毁尸工具。结果甲妻提前下班回家,自己找到饮料后中毒而亡。甲外出躲藏,走投无路,决定自首,但又担心会被判死刑,于是找到熟人警察乙,给付其2万元钱,让乙告诉他两条别人的重大犯罪的线索,对乙声称万一自己有事时可以抛出线索保命。乙接受了甲的2万元后,告诉了甲两条重大案件的线索。之后,甲投案,如实交代了抢夺军人提包和杀妻的事实。 【答案】 一、甲的刑事责任 1、抢夺罪既遂与抢夺枪支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 2、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3、行贿罪。 4、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二、乙的刑事责任 1、受贿罪。 2、如果泄露的线索属于国家秘密,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甲为了勒索财物,将乙绑入自己的私宅,要求乙通知乙妻丙拿钱赎人。乙妻丙秘密报警,并没有响应甲的要求。甲于杀乙,乙苦苦哀求,称若放自己回去,定当筹钱相谢。甲遂在乙身上安了一颗炸弹,威胁乙“三天内交付100万,否则遥控爆炸”,然后放乙回去。三天后,乙并没有交钱,反倒把炸弹拆除。甲气愤之下,找到乙家,适逢乙外出,只有乙妻丙在家,甲对丙威胁道:“献身还是交钱,你选一个!”丙为了避免被强奸,不得以拿出了钱财交给甲。甲得财物后离去。 【答案】 甲的刑事责任: 1、绑架罪既遂(结合犯故意杀人的中止)。 2、抢劫罪未遂。 3、抢劫罪既遂。 3.甲与乙并不认识。一日在酒吧见乙只是喝饮料,怀疑乙是开车而来,想捉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1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题] (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考点集成]

刑法案例分析

江宁饿死女童案 南京“饿死女童案”经南京市中院公开审理后于18日下午一审宣判,被告人乐燕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说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但我们大致能够从此次判决中推测出此案件的最终走向。基于此,法律的正义已经得到初步彰显,一者,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并非仅仅是“家事”、“私事”。二者,即便是生身母亲,但因其过失使得其子女被伤害乃至死亡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事至此暂告段落,应该说法律及时亮剑,给了公众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但笔者以为法律正义并非一个判决那么简单。因为,法律是正义之剑,正义是法律之魂,法律正义包含了法律和正义两方面的内容,是把制度规范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二者的完美结合。而此次判决显然在制度和伦理问题上做得还不够,只是解决了点的问题。 当然进步是明显的,那就是民众对于儿童伤害事件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尤其是新媒体兴起后,公众能够顺畅地交流意见,公众与社会对儿童受害事件特别敏感,容忍度越来越低,这是值得欣慰的。 >>控辩双方焦点 法律界人士分析,乐某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遗弃、虐待、过失致人死亡等,他们核心区别在于,对于女童的死亡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放任。法庭辩论的关键点也将围绕这一点来展开。 据了解,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由于犯罪嫌疑人乐某被抓时已经发现再次怀孕,所以依据我国刑法,不可能被判处死刑。据分析,乐某很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预计宣判将于今天中午进行。宣判之后南京中院还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庭审信息进行发布。 >>案件暴露问题 虽然案件还没有出结果,但是案件中已经明显暴露出两个问题。首先,我国监护制度运行中,监护人疏于监护的时候,对被监护人的权利缺乏救济。其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就被抓获,在审判前的三个月时间里,尽管有多名律师联名写信要求,公开相关案件信息,但是南京的公安、民政、区政府、街道办,一律噤声,让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存疑。 希望案件不要随着乐某被判决而尘埃落定,通过这件悲剧,能让公众更加关注吸毒人员和类似缺乏有效安全监护的幼儿的生存状况,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督促政府加强信息公开,才能让悲剧不再重演。 罪名分析

2009-2013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

2013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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