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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累犯认定看量刑规范与量刑建议

从累犯认定看量刑规范与量刑建议
从累犯认定看量刑规范与量刑建议

2010年第4期(经典案例版)/总第98期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编者按: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重要的是要积累大量的社会知识。为此,要做好公诉工作,必须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学会运用。通过分析总结个案,挖掘问题,认识不足,对广大检察官来说,不失是一种好的学习途径。针对这一特点,《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从本期特辟“个案公诉”栏目,刊登一些典型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诉案件,揭示公诉工作规律、阐释公诉技巧、探索公诉工作创新等问题,以飨读者。

具体要求:(1)所选案例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所述问题要对公诉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3)字数在5000-8000之间为宜;(4)随文能附图片更好;(5)电子版发至zhjcg@https://www.sodocs.net/doc/3b13266479.html, ,并注明“个案公诉”栏目收。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116011]

一、公诉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刑法》第

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王冰在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重新犯罪,赃款未予返还,主观恶性深,根据诈骗犯罪2000元构罪标准,应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认定为累犯。据此,在起诉中不仅对被告人王冰构成诈骗犯罪提起公诉,并依法认定王冰为累犯,提请法院应当从重处罚。

二、判决与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

266条规定,被告人王冰的行为属

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诈骗犯罪2000元构罪标准,被告人王冰诈骗数额

7000元,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判

决认为王冰再犯之罪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构成累犯,并在判决书中对为什么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定被告

从累犯认定看量刑规范与量刑建议

文◎刘晓燕

*

案名:王冰诈骗案

案情:被告人王冰于1998年3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9年4月刑满释放。2009年7月,被告人王冰谎称自己能帮被害人张某

办理城市户口,骗取张某人民币7000元,后被抓获,赃款被其挥霍,至法院判决也未予返还。法院以被告人王冰构成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个案公诉

责任编辑:丁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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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经典案例版)/总第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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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冰为累犯)未加任何阐述。

检察机关在对判决进行审查时认为,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有最终的裁量权,在量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拘役而未认定累犯,没有明显的错误,因此,在法院对被告人选择判处拘役并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置之不理的情况下,签署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得当,同意法院判决”的审查意见。否定了在提起公诉时适用累犯并从重处罚条款的认定。

三、累犯的法定刑幅度在我国,对累犯的“从重处罚”是指应当比照初犯从重处罚。关于如何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犯罪人先不考虑其累犯情节,而是按其所犯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大体决定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在此基础上,根据累犯的具体情况适当加大刑罚的分量,对于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1]根据此量刑原则,法官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除了“考虑后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要考虑后罪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时间的间隔等”,[2]以避免机械量刑和随意量刑。如果忽视被告人再犯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仅依据犯罪数额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那么,对被告人再犯情节在量刑时就无从体现。

上述案件的判决由于法官在

量刑幅度内,没有先考虑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就重新犯罪以及犯罪后潜逃,诈骗款项未予返还等情节,依据犯罪数额先行选择适用了拘役,因此从刑期上看对被告人王冰未体现从重处罚,法官的自由裁量直接决定累犯是否适用,是法院当前解决量刑规范问题和公诉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试想,如果对此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就是累犯,判处拘役五个月就不是累犯,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度决定着法律的适用,由此可见,量刑标准的制定和法官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至关重要。

四、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两个问题

此案反映出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未经审判,检察机关就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为累犯是否妥当;二是检法在本案“求刑”和“量刑”上如何才能相互衔接。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启发我们加大量刑建议改革力度,全面规范法院的量刑程序,进一步提高公诉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和水平。

问题一:累犯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累犯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我国刑罚把累犯视作一种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人类型,并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所谓再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是指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其他各种量刑情节,某一犯罪实际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指某一法定刑中包括有期徒刑。按照对累犯法律规定的理解,只有在法官对被告人量刑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据此可以认为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对于不必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对被告人在五年内再犯罪不宜直接认定为累犯,否则,在起诉书中认定为累犯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法官在量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有期徒刑的,检察机关适用法律正确,如本案法官选择判处拘役,未认定累犯,则起诉书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因此,对于涉及对被告人法定和酌定量刑条款的适用,公诉机关应以量刑建议的方式提出,而不应直接认定。

问题二:检察机关的求刑权与法院的量刑权的对接

实践证明量刑建议对规范法院的量刑十分必要。以往对于提起公诉案件,法院只要在量刑幅度内做有罪判决,不出现无罪判决或量刑畸轻畸重情形,检察机关从办案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在审查判决时一般均签署“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得当,同意法院判决”的审查意见。对于起诉书中关于法定的从重、从轻条款的适用和案件中一些酌定情节法院是否认定,只要在法官的自由裁量

个案公诉责任编辑:丁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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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ESE PROCURATORS 个案公诉责任编辑:丁英华

幅度内,公诉人、公诉部门一般以认识分歧为由不再深究。公诉人在法庭上也不针对量刑部分进行专门的阐述和论辩,法院也可以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置之不理。存在着审判机关裁量权行使不规范,量刑存在随意性问题。主要反映为量刑依据不足。因没有量刑标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样事实和情节的案件可能判处不同的刑罚,导致执法不公,也给个别法官徇私枉法以可乘之机。

目前重点要解决的不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问题,而是要重点研究法院对每种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尤为重要的是确定每种犯罪的基准刑。检察机关在明确基准刑的基础上,才能依据案件事实和情节,选择量刑建议幅度。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进行法庭质证,并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论证,实现求刑权和量刑权的对接。判决后,检察机关依据量刑建议对照法院的量刑进行审查,检验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制约和监督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上述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对于被告人构成累犯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提出并经过法庭质证,公诉人就可以依据法律和本案情节向法庭提出认定累犯足够的依据,法院就不会轻易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同时会在判决书中对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为累犯的意见是否采纳进行论证。

五、对量刑建议提出方式的

思考

在起诉书中提请法院依法对

被告人从重、从轻处罚的条款的

适用,其实是一种不完全的量刑

建议。因为对被告人量刑要依据

事实、法律,全面考量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结合贯彻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

果的统一。仅仅在起诉书中引用

对被告人从重、从轻处罚的条款,

对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不进行阐

述,这种建议与严格规范执法是

存在差距的。对被告人而言,当其

接到起诉书时对检察机关对量刑

方面的意见是模糊和不理解的,

不能完全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公

正、文明、理性执法。对于在起诉

书中简单对被告人从重情节的认

定,还可能导致被告人对公诉人

的抵触,影响案件的顺利审理。同

时在起诉书中对量刑情节的阐述

不全,意见不明,使被告人及辩护

人在收到起诉书后不能有针对性

的行使辩解权和辩护权。

目前,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

中,有的院单独形成量刑建议,提

请法院在庭审中专门对量刑建议

进行质证。从起诉书和判决书不相

对接的情况看,应引发检察机关对

起诉书撰写的改革。可考虑将起诉

书的内容部分分为构罪和量刑建

议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均应进行分

析和论证。对被告人认定累犯、主

从犯、自首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

和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均应进行阐

述,对法官的量刑提出建议。改变

目前在起诉书结论部分直接认定

“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

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的

直接认定方式,这样既不影响法官

的裁量权的行使,又依法对法官的

量刑进行有效的规制。同时将检察

机关认定犯罪和对量刑的意见全

部通过起诉书的送达,在庭前向被

告人、律师和其他当事人公开,通

过这种方式促使量刑过程公开化、

透明化,规范法院依法行使量刑

权,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

使,同时促进公诉人提高执法水平

和法律监督能力。

对于量刑建议,应当明确具

体,包含具体的刑种和刑期。既要

提出主刑,又要提出是否判处相应

的附加刑,并根据具体案情提出是

否建议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中的刑

期,应该是一个确定的幅度。承办

人应当在审结报告中写明拟提出

的量刑建议,并进行说理,充分说

明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

据,根据公诉案件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进行审批,切实保证量刑建议的

质量。

注释:

[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6页。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

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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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刑事诉讼- 其他文书)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 被告人:____ 案由:____ 起诉书文号:____ 被告人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执行方式),并处___(附加刑)。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关于精准量刑建议的思考

关于精准量刑建议的思考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周维勇郭素雯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鼓励其主动、全面交代犯罪事实,便于公检法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但实施精准量刑切不可急于求成求多,应不断探索,稳步推进。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实施精准量刑,容易产生四种不利后果: 一是与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相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两个“一般应当”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没有刑诉法第201条规定的但书情节或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则此时法院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的刑罚,有先定后审侵犯审判权之嫌,与刑诉法第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悖,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削弱了审判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二是不利于个案平衡。一方面,被告人认罚的真实性难于判断。部分被告人虽认罪但并不认罚,但为取得从宽处理而具结认罪认罚书的情形。表现为法院考量其认罪认罚后在其认罚幅度内给予较轻刑罚,被告人却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通过二审得到更轻处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规范。因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不够明确,检察院机关对一些案件的量刑建议较为随意,仅以某个已判决案件作为量刑参照标准,未考虑个案具体情况,且检察机关的各个办案人员因对法律的理解差异导致量刑建议存在差异,不利于实现个案平衡。 三是容易出现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不利于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按照我国刑事构造来看,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但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明显又充当着“运动员”的角色,不利于实现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 四是影响司法效率,可能导致法检矛盾增加。根据新刑诉法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审判阶段有许多刑事案件存在退赃、退赔或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等情况,此时,检察机关出具的精准量刑建议明显会不合理,这就增加了法院与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工作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效率。而对于有些不合理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未采纳,容易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导致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矛盾。

累犯制度

关于累犯制度的思考 摘要:我国新《刑法》65和66条分别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进行了规定,较之以前关于累犯制度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但我国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存在不足,我们应采取措施对之加以完善。 我国现行的97新《刑法》第一编(总则)的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的第二节对累犯制度进行了规定。该节共两条,分别规定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制度从各国刑事立法实践看,可概括为三种:即一般累犯制度、特殊累犯制度和混合累犯制度。修订后的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混合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既规定了一般累犯制度,又规定了特殊累犯制度,且对一般累犯制度和特殊累犯制度的构成条件和处罚等均作出了明文的规定。 一、累犯的概念及构成 我国《刑法》第65条确定了一般累犯的概念,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累犯是指一种犯罪人类型,即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之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目前大多数人是把累犯作为一种犯罪人看待的。第二,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第三,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刑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第四,不管是前罪还是后罪均不包括过失犯罪。 一般累犯的特点是,前后罪均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罪中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其构成条件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所决定我国刑法是以同故意犯罪作斗争为主要任务,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为目的的累犯从重制度,必然也要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作为自已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次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是累犯比初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即再犯的可能性大,由故意犯罪的主观性质决定,故意犯罪的实施者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过失犯罪者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再次实施犯罪,但是过失犯罪的结果不是犯罪人主观上所希望的,因此,过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很小甚至没有。由此决定,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后两罪只能限于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部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同时也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减刑或假释最终出狱,回归社会,从而有可能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根据后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其他有关情况,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说该罪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以上的刑罚,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含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势必无限制地扩大累犯的范围。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知识点:累犯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知识点:累犯 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 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 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 秽书刊罪。 (2)前后罪都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97年10月1日一前一后的:以5年判断是否构成累犯。 (4)已满18周岁。(《修正案(八)增加》) (二)特别累犯: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点: 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因为 前罪没有执行,不存有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所以: (1)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也可构成累犯。 (2)就一般累犯来说,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也是从主刑执行完毕 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主刑执行完毕超过了5年,即使附加刑执行完毕 没有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3.前罪被假释的,一般累犯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从假释考验期 满之日起计算。 4.刑事责任:(1)理应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10年)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准确的?(B)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 立累犯 D.对累犯能够从重处罚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发布日期:2010-08-13 资料来源:正义网作者:周玉均点击数:351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说过,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 的一半工程。检察官量刑建议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 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从1999年首次试行 便引起了广泛关注,试点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 工作,这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不可否认,目前我 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及不足,本文试就此做些分 析及探讨。 一、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意义 1、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促使量刑公开化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量刑公正和正确定 罪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案情相似,但量刑差距较大的情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启动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程序,由此可以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答辩,帮助合议庭全面了解案件和量刑的合理界限,掌握量刑的各种情节,从而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判。因而,量刑建议制度在一 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监督之下,避免和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被采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使 得办案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办案检察官在每提出一个量刑建议的时候,都 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掌握分析,熟悉法律和相关政策,了解以往有关案例。为了使 量刑建议既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达到量刑的个别化的要求,办案检察官必 然会对经手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精准掌握,从而也大大提高整个检察机关对公诉 案件的办案质量。 3、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认为法官在量刑上有违公正,常以量刑畸轻或者畸 重为由提出刑事抗诉。如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中就明确地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并 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可以 使许多案件结束在一审程序中,减少了上诉和抗诉程序,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此外,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辩护人产 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所涉及的意见和证据,可以获 取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将有利于法官提高做出正确判决的效率。 二、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过程中的误区 (一)误区一: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在“抢权” 部分司法人员认为:量刑是法官在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后的事情,定 罪权与量刑权共同构成刑事审判权的内容,量刑权专属于法院,检察院并不享有。比如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一般被认为是法官的职责,检察官 在起诉文书和公诉发言中可能就被告的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即发表意见,可能就处罚条款的适用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刑罚段,但习惯的做法是不就具体量刑提出意见。”①所以,现在检察院推行求刑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在“抢权”,会出现“使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该文为枣庄首届律师论文比赛获奖作品欢迎提宝贵意见) 2009-11-07 17:18:21|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作用和担忧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览表 被告人:杜某 案由:抢劫 序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备注 号

1 抢劫7次基准刑12年 2 未成年犯罪7--8年 3 三人以上结伙8--9年 4 有预谋作案8.5-9.5年 5 作用相对较小8-9年 如实供述部分同 6 7.5-8.5年 种余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 7 7—8年 犯罪事实 初犯、认罪态度 8 6.5- 7.5年 较好 9 赔偿损失 5.5-6.5年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 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浅谈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

浅谈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法定期限又犯罪,并应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累犯制度,即对于具备二次以上犯罪记录的人,处以严厉刑罚的制度。而我国行政法领域并没有累犯制度的规定,在理论研究层面的研究也寥寥无几。但因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相较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更易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成为研究探讨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构建的现实需要。本文从论证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分析比对澳门地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构建的路径。 一、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因此,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必须基于这一层面的共识。故此阐明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引发共鸣。 (一)在行政能动与行政克制之间:实现维护公民私权利与达成社会管理目的之契合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原先是处于没有国家或政府的“自然状态”。只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困难或不方便,才产生了公共权力或国家。通过相互同意所达成的契约过程,这个实体获得了一定的授权,而这些公共利益都有比较客观的定义与衡量标准。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设计制度抑制国家权力膨胀成为探讨研究的重点。在此前提下,是否仍有必要探讨将累犯制度引入消防行政领域,扩张消防行政权力,成为首先要论证解决的问题。1.行政能动必要止于公民私权利的边界。虽然给行政以能动性是实现其功能的必然,但是它以不伤害不必要的公民权益为边界。设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通过对二次以上消防行政违法的相对人更为严厉的谴责,符合法律正义,并未伤害不必要的私权利。同时,这种有效的正义实践,能够促使和维护更多的私权利处于一种安全、和平而公正的社会秩序中。在这个层面上,这个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做到不伤害不必要的私权利,还能够拓展维护公民私权利的深度和广度。2.行政克制前提是需要达成社会管理的目的。诚然公民的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以任何“私利唯一至上”、“为求私利,不择手段”的心理与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选择最为行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累犯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累犯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累犯。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累犯的复习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徒刑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管制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死刑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吸收犯 【相关法条】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知识要点】 累犯分普通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65条第一款和第66条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限制性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五条作了修改,主要是明确了认定累犯的限制性条件,即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此处新条文将“过失犯罪除外”增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的规定是命题的要点,考生做题时一定要注意犯罪人的犯罪年龄。 (二)特殊累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做了重大修改,以前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要点: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无论隔了多少时间,无论是否实施与之前犯罪类型相同的犯罪,只要是这三种类型的犯罪之中的具体罪名,都认定为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注意: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3)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敎育网

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区别及适用.

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区别及适用 【案情】 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屡教不改继续贩毒。疯狂的夏子云于2010年7月1日被钦南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从越南购毒来钦贩卖当场被擒。 今年2月11日,防城港市的夏子云渡船到越南向一名越南人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海洛因51.5克。2月22日,夏子云与钦州人凌永强联系,商议好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凌永强,双方约定在市区文峰路的华信花园交易。 随后,夏子云从防城港搭乘出租车从高速公路前往钦州。当车行驶到高速公路钦州收费站不远处时,夏子云电话联系凌永强,然后按照电话中预约的地点,来到华信花园内的广场小排凳旁等待凌永强前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夏子云左边裤袋搜出外层用黑色塑料袋包装,中层和内层都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49.8克,在右边裤袋里搜出用小的白色塑料封袋分装好的可疑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1.7克。 另经公安机关查明,夏子云是吸毒人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28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审判】

钦南法院认为,夏子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完全符合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特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夏子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中, 夏子云携带毒品等候与凌永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夏子云身上搜出了毒品, 夏子云所携带毒品尚未交付凌永强,双方的毒品交易还没有完成。因此,夏子云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鉴于本案有特情介入,夏子云的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当场查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夏子云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差,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夏子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夏子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理评析】 本案中提到的毒品“再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审判工作中适用该规定认定毒品再犯并予以从重处罚,一般不存在困难,也少有争议。但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范本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范本 篇一:什么是量刑建议书 篇一:量刑建议书范本 xxx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检量建[ ] 号 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条______第______款______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_。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2.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3.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4.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5. 其他__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__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篇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通知) 豫检诉一文〔2010〕28号 关于转发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的通知全省各级公诉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省院公诉一处于今年6月份转发了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实践需要,现将高检院公诉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时适用。实践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院公诉一处。 - 1 - 附件:1、《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2、《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 2 -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能够真正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检察机关如何提出精准、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必须加以回应的问题。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生成应当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生成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二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三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 关于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应该说,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主张,积极探索量刑建议规范指引,具体可考虑以下方案:一是及时出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法检应共同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范化量刑指引;二是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对于具有参考价值、典型性的量刑案例,通过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指引;三是借助大数据量刑平台,在有效提取影响量刑结果因子的基础上,基于个案的特殊性进行量刑建议的调整修正,从而实现量刑建议的数据化、精准化和透明化。

关于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单方面收集证据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整性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第一,侦查机关应加强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是其所侦查案件全部事实的调查责任主体,要切实转变“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问题;第二,检察机关应强化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不力、检察机关又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量刑事实,不可一味退回补充侦查,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量刑证据的自行补充侦查;第三,认真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可考虑设立被追诉人量刑意见自白制度,并强化辩护律师的量刑信息调查取证权;第四,在合理的范围内吸收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对于获取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适当增加量刑建议的幅度,对被害人不予谅解的,应综合考虑,不可一概不从宽;第五,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针对的是被追诉人的量刑材料,其具备进入量刑领域的证据要件。相较于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调查的中立超然性。 关于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从传统的公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多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采取的语言表达方式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浅析累犯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英文摘要 (2) 引言 (2) 一、累犯的概念与类型 (3) 二、我国累犯的构成要件 (4) (一)普通累犯及其构成要件 (4) 1、主观要件 (4) 2、刑度条件 (4) 3、时间条件 (4) (二)特别累犯及其构成要件 (5)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5) (一)累犯从重处罚原则的依据 (5) (二)我国累犯的刑事责任 (6) 四、我国累犯制度的不足之处 (6) 五、我国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8) 结语 (9) 注释 (9) 参考文献 (10) 答词 (11)

浅析累犯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 累犯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基本的刑罚制度,它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累犯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重新犯罪的出现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对累犯制度进行了规定,但不完善。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一些不足,带来了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困惑,己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199 7年《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累犯的适用主体和围、单位是否构成累犯、特别累犯的适用对象及累犯的处罚等方面.上述不足不利于我国累犯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为完善我国累犯制度,发挥累犯制度在打击和预防犯罪尤其是重新犯罪方面的作用,应对我国现行累犯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确立我国累犯制度设立以行为人为中心兼顾行为的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在现行累制度中增设单位累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及累犯可以适用假释,扩大特别累犯的适用围,对累犯再犯者加重处罚,修改累犯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使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的作用。 关键词:累犯累犯制度问题完善

累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0)

累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满足法定条件的,可适用缓刑。 选项B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选项C错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可知,“限制减刑”是针对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而不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 选项D正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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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格式样本(试行)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____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_____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 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 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 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常见罪名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规范化研究

常见罪名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规范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民最期待改进的司法公正问题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已历时二年有余,但在全国各地仍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有:一是量刑建议的提出尚无明确细化的标准。二是量刑情节收集的主体还不明确。侦查机关按照原有的办案模式只收集定罪证据,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关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等由谁依法收集尚无定论。三是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和时间尚不统一,有的是在起诉书中明确量刑建议,有的是在移送法院起诉的同时附上量刑建议书,有的是在公诉意见书中阐述量刑建议,有的是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提出量刑意见。四是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的说理解释机制尚未完全贯彻。实践中,有些法官不仅对认定事实、运用证据、适用法律,缺乏详细的论证、通透的说理,对量刑问题的说理尤其是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就更是难能可贵。五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标准尚未统一规范。六是如何有效监督制约公诉承办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尚待商榷。如何确保检察机关提出准确具体的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建议的质量尚未有成熟的做法。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从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积极参与、研究设计正确有效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作为改革路径,从制度上规范量刑建议工作。本文试图从量刑建议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国内现实出发,从纵向运行机制、横向运行机制和质量保障机制入手,着力打造规范化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使量刑建议结果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可检验性,从而确保量刑建议工作的正确、有效、顺利开展,以期能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所裨益。 二、解读: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域外考察 “量刑建议”源于西方,我们有必要对西方法治国家量刑建议的制度经验进行理性剖析和借鉴,使量刑建议机制更好地本土化。 1、国外的量刑建议机制之特点 ①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例 第一,量刑指南细化量刑标准。英国和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展了对量刑偏差的深度研究,并通过颁布“量刑指南”来细化量刑标准。1987年美国量刑委员会颁布了第一个联邦量刑指南,该指南包含了100多个部分,长达200多页,确立了目前美国量刑指南的基本框架,其中包括量刑九步曲程序、犯罪行为级别、对犯罪行为量刑的历史刻度、258网格量刑表。美国的量刑指南实际上是以犯罪量刑基准为起始量刑点的,对于有从重量刑情节的案件,则在量刑基准之上确定刑罚,对有从情量刑情节的案件,则在量刑基准之下确定刑罚。在随后的15年里,美

完善我国累犯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累犯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我国新《刑法》65和66条分别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进行了规定,较之以前关于累犯制度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但我国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存在不足,我们应采取措施对之加以完善。 我国现行的97新《刑法》第一编(总则)的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的第二节对累犯制度进行了规定。该节共两条,分别规定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制度从各国刑事立法实践看,可概括为三种:即一般累犯制度、特殊累犯制度和混合累犯制度。修订后的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混合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既规定了一般累犯制度,又规定了特殊累犯制度,且对一般累犯制度和特殊累犯制度的构成条件和处罚等均作出了明文的规定。 一、累犯的概念及构成 我国《刑法》第65条确定了一般累犯的概念,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累犯是指一种犯罪人类型,即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之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目前大多数人是把累犯作为一种犯罪人看待的。第二,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第三,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刑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第四,不管是前罪还是后罪均不包括过失犯罪。 一般累犯的特点是,前后罪均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罪中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其构成条件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所决定我国刑法是以同故意犯罪作斗争为主要任务,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为目的的累犯从重制度,必然也要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作为自已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次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是累犯比初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即再犯的可能性大,由故意犯罪的主观性质决定,故意犯罪的实施者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过失犯罪者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再次实施犯罪,但是过失犯罪的结果不是犯罪人主观上所希望的,因此,过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很小甚至没有。由此决定,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后两罪只能限于故意犯罪。

刑法的具体运用

刑法的具体运用 【导读】 中公贵州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2018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刑法的具体运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是必考内容之一,而刑法的具体运用恰恰是众多考生辨析不清的知识点,中公教育在此为广大考生做一个简要的辨析。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累犯 1.适用条件: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处罚方式: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五、缓刑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车春林赵军红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对量刑建议权的研究,推进公诉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法理基础、可行性操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量刑建议权从1999年首次试行便引起了广泛关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虽然量刑建议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的开展,试点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权时也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内部认识上的不统一以及法院配合程度差等原因而阻力重重,但不可否认的是,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实践已为检察机关这项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量刑建议到底有没有法理依据,适用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有哪些可行性,本文将做以下粗浅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1、量刑建议的概念。所谓量刑建议(又名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个方面,如果将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并对其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起诉书有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可称为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行使着这一权力。指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围的概念。广义的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案件的部分情节,笼统地提出处罚建议,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这种意见是模糊的,仅仅是一种倾向性的意识表达,属于一种宽泛化界定。狭义的量刑建议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犯罪的构成要素,提出了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如法律规定本罪的处刑上限、下限、区间等,请求人民法院在某一范围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是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公诉书中直截提出宣告刑的量刑幅度,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在何种幅度内量刑等,这种具体的量刑建议,是一种相对较为明确的意见,已经有了一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量刑建议和量刑建议权的探讨,应该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唯有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才使理论界的关注和争议成为必要,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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