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家具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

《家具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

《家具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
《家具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

最新常用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道路桥梁排水四本规范)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九条2008-04-02发布 2008-09-01实施 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②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线埋缆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③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8.1.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

5℃时施工。 8.2.20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10.7.6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11.1.9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7.3.8冬季施工,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到5Mpa时,必须采取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十三条 2008-11-04发布 2009-07-01实施 2.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或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0.8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5.2.12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6.1.2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5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替代。 8.4.3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13.2.6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13.4.4 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平衡。平衡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13.4.5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平衡。平衡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 (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说明 (一)强制性条文背景 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的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强制性标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这是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近年发生的许多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得出的结论。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条最基本的理由- 那就是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为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强调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但是,条例在实际执行上也会发生一些具体困难。对房屋建筑而言,多达15万条的强制条文,很难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中真正地全面检查执行。 3、强制性条文编制 2001年3月初,建设部在北京集中了我国有关房屋建筑重要强制性标准的主要负责专家150人,从各自管理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环保、健康、公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1500条,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经有关专家、领导审查鉴定,2000年5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正式公布。稍后,2000年8月又公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其执行作出规定。 此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学习班,由各地抽调骨干进行宣贯培训,迅速将强制性条文的精神传达到全国以贯彻执行。2001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被列为重点的检查项目,表明了领导部门对强制性条文的高度重视和坚决贯彻执行的决心。 (二)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1、具备法律性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对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中的竞争行为,将起到了重要作用。《强制性条文》作为《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序号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 3.4.3 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 6.2. 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图 6.3.3)。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4 6.3. 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 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 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 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 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 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 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主要以城市道路桥梁施工所涉及到的现行标准,规范作为监理人员掌握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7项标准规范,其中6项为城市道路工程标准规范,1项城市桥梁标准规范,本章讲解将侧重于该7项标准规范重要条文的内容。 第一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熟悉现行7项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标准规范的名称,标准文号。 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2-96 2.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44-91 3.粉煤灰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4-97 4.煤渣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5-83 5.钢渣石灰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5-90 6.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1-90 7.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2-90 第二节城市道路工程标准规范 (一)《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重要条文) (二) 1.路面抗滑表面粗集料应选用坚硬、耐磨、抗冲击性好的碎石活破碎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矿渣及软质集料。抗滑表层石料的抗滑性能至关重要,规范附录C 表C.0.8增补了磨光值、冲击值等指标。其中磨光值是必须进行的指标。 2.

3.当各层均采用沥青碎石混合料时,沥青面层下必须做下封层。 4. 5.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在2-2-1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 6. 7.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的上面层和中面层的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进行配合比设计时,应通过车辙试验机为抗车辙能力进行检验。 8. 9.压实成型后的路面进行早期养护,并封闭交通2~6h。开放交通初期,应设专人指挥,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不得刹车或调头。在未稳定成型的路段上,严禁兽力车和铁轮车通过。当路面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10. (三)《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44-91(重要条文) (四) 1.路基施工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2. 3.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规格和其他品质要求。 (2)砌体用的水泥,石灰,砂,石及水等,要求质地均匀,水泥不失效,砂石洁净,石灰充分消解,水中不得含有对水泥,石灰有害的物质。石料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不应小于30Mpa,无裂缝,不易风化。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CJJ1-2008) 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 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8.1.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8.2.20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10.7.6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11.1.9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7.3.8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到5MPa时,必须采取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CJJ2-2008) 2.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或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0.8 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5.2.12 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6.1.2 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5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替代。 8.4.3 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10.1.7 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察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13.2.6 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13.4.4 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平衡。平衡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14.2.4 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必须当班检查。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至合格率达到80%以上。对螺栓拧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 16.3.3 分段浇筑程序应对称于拱顶进行,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7.4.1 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量等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将有关数据反馈给设计单位,分析确定下一施工阶段的拉索张拉量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等,直至合龙。 18.1.2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创建日期:2006-10-6 0:00:00 信息来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4/20 【实施日期】2000/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编制:郑钦龙 审核:梁田田 批准:李华祥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立体车库安全操作规范 一、立体车库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二、搞好载车板、操作器的清洁卫生,清理导轨附近的杂物,保证立体车库的载车板的正常运行. 三、严禁立体车库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车辆. 四、禁止在立体车库运行中乱按开关按钮. 五、立体车库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立体车库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立体车库电源,及时通知立体车库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六、车库发生火灾时,立体车库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消防措施.火灾发生后,应请立体车库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且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企业级上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 ②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事故案例; ④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5.01 范围 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 J032—94) 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雨季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路面排水。 1.0.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沥青,使身体受到损害。 4.2.1 道路石油沥青适用于各类沥青面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铺筑沥青路面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的沥青。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表C.1 4.6.3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沥青面层用粗储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8 指标高速公路、一级公 路 其他等级公路 石料压碎值不大于 (﹪) 2830洛杉机磨耗损失不大于 (﹪) 3040视密度不小于 2.50 2.45

注: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限度可放宽至2.45t/m3,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4.6.5 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表层及各类公路抗滑表层的粗集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中关于石料磨光值的要求。 4.7.2 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组成,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1的要求。 沥青面层用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11

(绩效考核)安全培训及考核

安全培训及考核北京荣森建筑施工XX公司

安全培训及考核 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农民工夜校 公司要于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夜校面积原则上为 50-100平米,夜校内应设置电视、录像等必须的教学设备。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对每壹位农民工培训的时间为每月、每人不少于2次(4个学时)。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关联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关联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消防安全知识等。 2:培训计划或培训需求 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公司年度职工教育计划,编制项目部的职工培训计划,包括现场所有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和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需求和计划。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方案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1.新入场从业人员是指新入场的学徒工、实习生、委托培训人员、合同工、新分配的院校学生、参加劳动的学生、临时借调人员、关联方人员、劳务分包人员等等。 2.三级教育分为公司(分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本项目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oc 262页)

一、总则 1本规定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防洪、燃气、热力、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分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本《规定》前期工作中只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简单工程参照本规定可适当简化。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4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5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深度编制设计文件。

二、设计文件编制一般规定 1可行性研究 1.1工程可行性研究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书为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和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比较;提出推荐建设方案。 1.2可行性研究的工作成果是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1.3某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可简化为可行性方案设计(简称方案设计)。 1.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设计招标及业主向主管部门送审的要求。 2初步设计 2.1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要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确定拆迁、征地范围和数量,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2.2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和工程概算。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09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 版) 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

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市政强制性条文

市政工程强制性条文规定 一、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CJJ1-2008强制性条文规定如下。 3、基本规定 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路基 6.3 土方路基 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8.1 一般规定 8.1.2 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8.2.20 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10、水泥混凝土面层 10.7 面层养护与填缝 10.7.6 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11、铺砌式面层 11.1 料石面层 11.1.9 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7、冬雨期施工 17.3 冬期施工 17.3.8 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到5MPA时,必须采取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CJJ2-2008强制性条文规定如下。 2、基本规定 2.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或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严禁按未经批准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