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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规范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规范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规范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解读《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爱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要紧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

(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确实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差不多上如此。我国软件爱护条例也不例外。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阻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阻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能够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并能够没收要紧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有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爱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有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治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能够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

(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够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软件条例此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二)涉及软件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法律责任

所谓出版者,是指将软件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复制等手段制作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现代意义上的出版包括编、印(复制、录制)、发等三个环节,因此出版的含义应当包括发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比如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等行为,应当属于出版者的行为。然而关于软件行业来讲,其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各个时期又能够由不同的民事主体进行,将这些行为都归结为出版并不利于区分实践中存在的相互独立的不同行为和不同行为人的不同责任。又鉴于计算机软件的专门性,软件爱护条例也界定了制作者的地位与法律义务。这确实是讲,软件爱护条例分不界定了涉及软件的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者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爱护条例

该条规定的法源,是来自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差不多上事先为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等设置一定的法律义务。当这些义务未被履行时,这些行为主体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此就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难题,即当行为人以不知所出版、发行等的作品为侵权品为理由抗辩时举证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按照这些新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所出版制作等的作品为侵权品时,行为人应当证明其出版制作等的作品有合法授权或者合法来源,假如证明不能或者不实,就由出版者等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无疑对爱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涉及复制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第三十条使用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概念。条例起草人的目的是要解决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然而恰恰在那个地点就引起了专门大的争议。软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明白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明白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假如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北京首华济南分公司 第一章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公司建筑施工有关管理部门及各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在作业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规定。 (二)凡公司工程体系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应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中若有章节、条目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单位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程及标准有出入时,以后者为准。 第二章各级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总经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编制和实施中长期整体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奖惩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保障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经费的落实。 (四)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六)领导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九)领导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并逐级签订含有保障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完成内容的经营责任书。 公司总工程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领导组织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确定指导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其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四)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批相应的操作规程,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依责任的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依责任单位划分,可分为建设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责任等;依责任承担主体划分,可分为单位责任及个人责任。下面按照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进行介绍。 1)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需对交易对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施工现场被责令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在被迫停工期间的损失,如窝工费、管理费等,建设单位应当赔偿,此外还应当相应顺延工期。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且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此造成损失,建设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样,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任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可能造成交易相对方的损失,责任单位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罪名主要有: ①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渎职罪。根据《建设] 二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不查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颁发证照的,构成犯罪,应依《刑法》第397条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责任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甲方: 乙方: 根据建设部建质(2002)75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报告》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防止建筑施工现场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厂房、综合楼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 1、乙方所承建的施工现场不发生死亡事故。 2、施工机械机具发生机械设备事故为零。 3、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必须按《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之要求达到合格级标准化工程。 4、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率为零。

5、不造成市区电力、邮政通讯、市政设施等重大损害事故。 6、发生伤亡事故快报率为100%。 7、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二、双方责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甲、乙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各自履行下列职责。 甲方责任: 1、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指示,部署安全生产施工的任务。 2、定期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督促检查,并组织每季度一次质安大检 查。

3、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配合市建设局每季度一次全市质安大检查。 乙方责任: 1、组织施工现场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综合协调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和各班组及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并付诸实施,以保证责任书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2、认真做好上岗前安全教育,特别是新招用工人及换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必须做好三级安全教育。 3、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台帐。 4、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现场布置要求布置施工用电,现场配电箱、材料堆放及施工机械的设置安装必须符合《浙江省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之要求。 5、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张挂历针对性的安全宣传警示牌子,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加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危险地段出入处(口)应设警示灯,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稿带答案)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稿带答案) 一、法律判断题(50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属于法律的范畴。(B) A、正确 B、错误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A) A、正确 B、错误 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A) A、正确 B、错误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也可以上岗作业。(B) A、正确 B、错误 5、设计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B) A、正确 B、错误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A) A、正确 B、错误 7、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及技术先进性。(B) A、正确 B、错误 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A) A、正确 B、错误 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处罚。(B) A、正确 B、错误 10、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A) A、正确 B、错误 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A) A、正确 B、错误 1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A) A、正确 B、错误 13、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A) A、正确 B、错误 14、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或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B) A、正确 B、错误 15、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A) A、正确 B、错误 16、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对此自行做出处理决定。(B) A、正确 B、错误 17、在特大事故的调查中,调查组织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 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C 2、《建筑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于( )正式颁布。 A.1997年11月1日B.1998年11月1日 C.1997年11月12日D.1998年11月12日 正确答案:A 3、()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B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 )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A.2003年1月7日B.20033年2月7日 C.2004年1月7日D.2004年2月?日 正确答案:C 5、()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 6、在( )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正确答案:D 7、下列( )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正确答案:D 8、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 )。 A.电话通知企业B.通过上网公示通知企业 C.书面通知企业井说明理由D.以上答案都不对 正确答案:C 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 A.2 B.3 C.4 D.5 正确答案:B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202101312313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一、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门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既包括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门类: 1 .宪法 2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足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我国的专门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3)相关法律。包括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际标准化法》等。 3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6.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 类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 个,其中4 个足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分别是《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 号)、《化学品公约》(第170 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 号)、《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第161 号)。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违反《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我国法律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民法、刑法等;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都属于此处所指的狭义的法律。 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八十五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一、《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在建筑活动中,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工程事故,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同时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生产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从世界各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发展情况来看还是非常有效的。如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相继对包括建筑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模式做了根本性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伤亡人数大幅下降,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国际环境来看,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符合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所以我国正在改善国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国际标准逐渐接轨。虽然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与一些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就长远发展来说,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是我国应逐渐达到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尽快改变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对建筑业来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的立法,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卫生保障体系,提高我国的建筑安全卫生水平,原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近年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单选题 第一章法学的基本知识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的阶级本性,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4.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包含(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方面内容。 5.法的渊源在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和表现形式)。 6.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的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的根本大法。 7.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 8.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 9.从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的能力来讲,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资格,即只有部分的行为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满10周岁未满l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0.法律责任,又称非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11.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2.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应当给予刑罚制裁的法律责任。 13.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4.行政相对人是指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15.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6.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中,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法定期限)而免除。 17.法律制裁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18.违宪制裁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9.刑事制裁也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 20.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第二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是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之一 2、由于建筑业区别与其他生产行业所呈现的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各产业系统中仅次子(采矿业),居第二位,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3、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标志。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5、建筑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对象是指由建筑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在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各种关系。 6、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即(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8、《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三大目标,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9、除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下列监督方式中,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方式的是(中介机构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提前 个月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年。 ,行业标准是⑤??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⑤?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房屋拆除⑤??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⑤??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⑤⑤ ?,有占用临时场地、停水电、中断交通、爆破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⑤⑤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2、《建筑法》(草案)经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 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种,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7、下列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选项是(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子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9、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1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1999年2月3日由原建设部第66号令发布,其制定目的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 14、(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 16、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7、下列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事拘留)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偿损失 D、刑事拘留 18、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记过) A、警告 B、记过 C、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 19、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的选项是(罚款)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123-74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 1、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民事责任的特点 一、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点特点: (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以及承担义务形式等所作的规定。 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不履行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授权行为也不同于违约行为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不当得利等。(2)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联系,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会给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法律要求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从经济方面承担责任,以弥补受损害人的经济损失。民事责任还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侵害他人人身权时,由侵害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所设置的法律武器,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防止、减少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权益纠纷分的重要作用。3、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毛线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上午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减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节选)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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