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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存在于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以家庭为主要工作场所的小型或微型经营实体中,也被称为"家庭作坊式企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序列中属于"小微企业"。这类部门多数集中于加工、制造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政府对这类部门的关注重点在于消防安全,由于生产、仓储、住宿"三合一",家庭作坊式企业的消防监管和救援难度相对于正规经济部门而言更大。但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很难引起劳动行政部门的关注。湖南省长沙市妇联2004年曾经做过一个关于家庭工人的调查报告,④调查显示,家庭工人收入低、缺乏劳动保护措施、因工作导致的伤病亦缺乏救济。调查报告希望借此引起对家庭工人法律保护的重视,但效果甚微。家庭工人一直游离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外,发生争议时,往往因家庭工人在法律定位上的不确定性,导致无法启动劳动法保护的程序。

应该说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是全球化的产物,而2008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我国的出口型产业*

①②③

④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国际劳工局:《

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361页。参见国际劳工局:《

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361页。参见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管理世界》2001年第2期;丁金宏、冷熙亮、宋秀昆:《中国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移植和发展》,《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6期。

参见钟小珍、刘科:《家庭工人,一个独特的人群》,《中国妇女报》2004年7月13日。DOI :10.16390/https://www.sodocs.net/doc/3213391861.html,ki.issn1672-0393.2015.05.008 网络出版时间:2015-09-21 14:41:44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3213391861.html,/kcms/detail/42.1664.D.20150921.1441.016.html

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总第169期)

以及制造业受到冲击,工作岗位的减少导致我国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数迅速增加。此外,劳动力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以及城镇化政策是非正规经济部门在中国发展的基础和推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9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战场",是顶住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一招"。①从本届政府部署推进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及对小微企业从税收、融资到社会保险补贴等一系列的扶助政策,不难看出政府对非正规经济部门的重视。那么,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保护也应当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为此,笔者拟就此问题作番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二、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现状

家庭工人的法律保护模式取决于其法律定位:如果家庭工人与雇主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则适用劳动法;如果认定为民事雇佣关系,则适用民法。

(一)我国家庭工人法律定位的司法实践

我国关于劳动法适用的司法裁判所形成的逻辑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则适用劳动法。但立法未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则确立了司法裁判中主体判断+从属性判断的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条文没有对这两个主体的内涵进行界定,"劳动者"的外延依附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外延则以列举式的方式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基金会"。

确定主体适格后,再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判断主体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辅之以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形式证据。

按照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认定路径,首先要确定雇佣家庭工人的雇主是否具备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家庭工人所在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如果已经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具备劳动法上的用人主体资格。而根本未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任何登记的,就连用人主体资格都不具备。事实上,无论这些非正规经济部门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最终都会在双方的法律关系定位上产生争议。因为从我国的劳动法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内涵及外延上均不确定,故司法裁判中主要依靠"从属性"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问题是,《通知》第1条还远远不能诠释"从属性"的全部内涵,因此有必要对"从属性"标准进行重新审视。

(二)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如前所述,按照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路径,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在法律定位上极具争议,因此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案例不多,即使有启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裁处结果认定为劳务关系的也占90%以上。这就意味着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家庭工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处理适用民法而非劳动法,而民法与劳动法在对家庭工人的保护上从理念到制度都有很大差异。具体而言:

1.雇佣合同/劳动合同

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远低于正规经济部门,而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几乎为零。《劳动合同法》专门对劳动合同及其主要内容作了系统规定,如第82条就强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①参见康逸:《聚焦小微企业之一:小微企业的"大时代"》,htt p://ne w s.xinhuanet.co m/w or ld/2014?09/25/c_1112624843.ht m, 2014?09?25。

付二倍的工资"。相比之下,民法对雇佣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干预甚少,因此家庭工人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很少签订民事雇佣合同。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家庭工人在举证上相当困难。

2.劳动报酬

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劳动标准游离于劳动法规制之外,家庭工人因其身份特殊而更为显著。家庭工人的收入根据企业的收入变动,时高时低,且不同行业的家庭工人在收入上有较大差别。上述湖南省长沙市妇联的调查报告显示,一个磨制镜片的熟练家庭工人每小时的劳动力价值仅为3元左右。由于家庭作坊式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处于产业链的最底端,家庭工人所处的生产环节利润最薄,加上市场竞争力不足,因此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对劳动报酬持"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态度,除非"显失公平",但又没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因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家庭工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书面合同、工资条等证据的缺乏,对大部分通过口头约定报酬的家庭工人而言无疑增加了胜诉的难度。

3.劳动安全保护

非正规经济部门尤其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生产场所与生活场所合一,缺乏劳动保护,工作中受伤或患职业病缺乏救济或救济有限。上述湖南省长沙市妇联的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大多数家庭工人在家庭内生产,生产场所即生活场所,工作的污染同时也构成对家庭的污染,影响生活环境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还有调查显示,62%的受访者有背部、手腿疼痛的职业病症,11%的受访者有视力问题,80%的受访者因久坐导致血脉不畅;在生病时,只有32%的受访者会选择到医院就诊,其他的则是服用家庭土方或自制药物,依靠家人照顾。①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永平,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民法中并未制定相关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假定一个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家庭工人因工作场所发生爆炸事故死亡,对工伤赔偿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进行比较:②

情景假定:该工人45岁,月收入为2500元,工作地点为浙江,事故发生时间为2015年,有一位65岁的老人为被扶养人,且该工人为唯一抚养人。

工伤赔偿③

项目计算基数比例/月份赔偿额计算金额(元)

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6个月4012*62407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20倍28844*20576880

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月收入

30%的基础上增加10%,共

计20年。55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500*0.4*

12*10

120000

共计720952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①②

③参见钟小珍、刘科:《家庭工人,一个独特的人群》,《中国妇女报》2004年7月13日。

这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28、29、30条;《工伤

保险条例》第39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

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014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145元(月平均工资4012元),参见htt p://w w w.z j.stats.g https://www.sodocs.net/doc/3213391861.html,/t jg b/g m j j shfz g b/201502/t20150227_153394.ht ml,2015?02?26。

人身损害赔偿(城镇居民)①

项目计算基数比例/月份赔偿额计算金额(元)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6个月4012*624072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40393*20807860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

上的,按5年计算

27242*15408630

共计1240562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居民)②

项目计算基数比例/月份赔偿额计算金额(元)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6个月4012*624072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19400*20388000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

上的,按5年计算

14498*15217470

共计629542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规定属于浙江省地方规定,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中尚没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相关规定。

在民事雇佣关系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雇佣双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上述比较的前提是雇员对爆炸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在雇员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雇员的损害赔偿显然更为有利,这也是家庭工人在发生损害时多数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4.社会保险

《劳动法》和《》(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生育保险费。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制度设计,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如前文所述,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家庭工人与雇主之间定性为民事雇佣关系,并且很多家庭作坊并未登记,因此几乎所有的家庭作坊企业主都没有给家庭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浙江、湖南两省为例,2008?2014年,家庭工人诉雇主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基本都被驳回。③

三、家庭工人法律定位及保护的比较考察

综上所述,"家庭工人"概念在我国并未进入劳动行政、司法等部门的视野。事实上,"家庭工人"是一个国际公约和外国法上的概念。对此,我们可以把目光移向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寻求他山之石。

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总第169期)

①②③2014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93元,2014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7242元,参见htt p://

w w w.z j.stats.g https://www.sodocs.net/doc/3213391861.html,/t i g b/g m j j shfz g b/201502/t20150227_153394.ht ml,2015?02?27。

2014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9400元,2014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4498元,参见htt p://w w w.z j.stats.g https://www.sodocs.net/doc/3213391861.html,/t jg b/g m j j shfz g b/201502/t20150227_153394.ht ml,2015?02?27。

这是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 p://w w w.court.g https://www.sodocs.net/doc/3213391861.html,/z g c p w s w/)进行统计后得出的结论。

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一)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外立法对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

国际劳工组织1996年颁布的《家庭工作公约》中对"家庭工人"的界定是:在其家中或者是在其选择的、除雇主的工作场所之外的场所工作,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工作的结果是雇主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不论由谁提供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或其他投入,除非此人具备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家庭裁定而被视为是独立工人必须具备的自主的程度和经济独立的程度。

瑞士法律中"家庭工人"是指:依家内劳动契约在其家宅,或在其所指定的他人之工作场所单独或与家属为雇主提供劳务以获得工资的人。①日本法律对"家庭工人"的界定是:从事物品之制造、加工等,或以贩卖、承揽此等为业者,或从事类似此等行为为业者,受托从事该业务标的物之物品(含物品之半成品、零件、配件或原材料)之制造或加工等,且以不雇用同居家属以外之人为常态者。根据《法国劳动法典》第L721?1条和第L721?2条之规定,视为家庭劳动者的情况有以下两种:(1)为一家或数家工业、手工业、农业或农业机构完成其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交付的工作,所得报酬包价统算,无论此种结构的性质如何,是公立还是私立,世俗还是宗教,即使属于职业教育性质或慈善性质。(2)单独劳动或同其配偶或者同《社会保险法典》第285条意义上的由其负担的子女一起劳动的人。无须追究此种劳动者是否:与来料加工的人之间有法律上的附属关系;在来料加工的人日常的直接监督下劳动;劳动的场所与使用的工具属于劳动者本人所有;由他们自己配备辅助物料;实际劳动的工时应达一定数目。如来料加工的人向进行加工劳动的人出售所使用的原材料并且在加工后取回制成品,或者原材料由来料加工的人指定的人出售,进行加工的人必须向该人购买原材料,在此情况下,进行加工劳动同时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的人仍具家庭劳动者之身份。《德国家庭劳动法》中对"家庭工人"的界定是:那些独自或者与家庭成员一道,在公寓、房屋或者其他任何自行选择的场所为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工作的人,以及那些将劳动成果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其他机构的人。②《菲律宾劳工法》并未直接界定家庭工人,而是通过界定家庭工人的"雇主"来确定家庭工人,该法第3章"特殊工人之工作条件"第4条规定:家庭工人之"雇主"系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为其自身之利益,或代表侨居国外之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包人、转承包人或其他任何人,从事以下工作者:(1)递送,或设法递送任何货物或材料至某一家庭或其附近,进行加工或制造,然后送回原地,或按照其意志加以处理;(2)出售任何货物或材料,以便在某一家庭或其附近进行加工或制造,然后再由其本人或通过别人购买经过加工制造后的货物。与之类似的还有《委内瑞拉组织劳工法案》,第293条规定:如果某人固定或经常性地向另一人出售材料,以供买房在自己家中加工或制造,然后又以某确定价格购买这些产品,则前者即被视为雇主,后者则为家庭工人。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国外立法所称之"家庭工人"皆有如下特征:(1)其工作地点在自己家中或者其自己选择的地方,但不是雇主的场所;(2)根据雇主的特定要求向雇主提供劳务;(3)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可以由雇主提供也可以由其自己提供;(4)工作时间以及工作过程并不严格受雇主控制;

(5)报酬形式通常为计件工资。

综上,笔者认为,家庭工人可以定义为:被纳入雇主的劳动组织或生产系统,以家庭为劳动场所,向雇主履行劳动义务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二)家庭工人法律定位的比较考察

我们很难依据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工人的定义勾勒出家庭工人的具体轮廓,即便综合考虑家庭工人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独有特征,确定家庭工人的法律地位也实非易事。综观各国关于家庭工人的法律保护问题,焦点在于其是否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者"身份的取得意味着劳动法保护机制的启动,包括安全卫生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和休假制度、工会与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③

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总第169期)

下面分述之。

1.定位为劳动者

将家庭工人定位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之后,在如何适用劳动法的问题上,又有不同的处理模式:(1)适用劳动法并辅之以特别规定。《法国劳动法典》第7卷是对能源、采掘业、加工工业、公共建筑与工程施工行业、交通运输业、通讯业以及推销代表、记者、艺术工作者、模特等特殊行业的规定。其中第L721?6条规定,家庭劳动者享有适用于受薪雇员的法律与条例规定的待遇,并且家庭劳动者享有约束来料加工的人的集体劳动协议或协定规定的待遇,协议或协定有相反规定的除外。在第L141?16条中,法律授权最高行政法院对家庭劳动者计算最低工资的方式颁布特别规定。第L721?9条至第L721?17条则是关于家庭劳动者工资计算的规定。俄罗斯将家庭工人作为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进行特别规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310条规定,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文件的效力与本法典规定的特别规定同时适用于家庭工人。(2)部分适用劳动法。根据英国就业部1987年的调查统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家庭工人占了社会总劳动力的4%。英国劳动法并未对家庭工人进行特别立法,尽管对家庭工人也有关于劳动安全、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的保护,但家庭工人受到的保护有别于在工作场所的雇员,甚至这些最低限度的保护都未得到强制实施。①(3)以特别立法进行规制。意大利1973年12月18日的第877号法案是针对家庭工人的特殊劳动合同立法,该法案经由1958年公布的法案修订而来。意大利的劳动法学说在判断劳动关系上强调组织从属性,即受雇者在雇主的生产组织中工作并受雇主指挥,家庭工人虽然与雇主没有组织从属性,但双方在工作履行方面存在指挥与服从关系。1973年的法案旨在保证家庭工人的工作条件尽可能与普通工人相类似。出于对家庭工人的特殊保护,有些家庭工作是法定禁止的,比如要求使用有害健康和安全的材料、在企业工厂之外使用机器从事生产等。②但在实务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规则特别是职场秩序之规定均不适用于家内劳动者。《菲律宾劳工法》第151条规定,家庭工人的雇佣由政府通过劳工部长发布特别的条款予以规定,以保证家庭工人的最低就业条件以及一般福利,并保护雇佣家庭工人的工业。

2.定位为"类似劳动者"

德国劳动法以人身从属性作为认定雇员的标准,但由于"人身从属性"内涵的不确定,因此法院在事实上扮演了"标准修订者"的角色———法院在判例中不断扩大雇员概念外延,"类似劳动者"概念亦因此诞生。所谓"类似劳动者",是指按照《德国团体协议法》第12a条第1款第1项表述,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且相比较于劳动者也需要社会保护的人。③《德国家庭劳动法》中上的"独自或者与家庭成员一道,在公寓、房屋或者其他任何自行选择的场所为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工作的人,以及那些将劳动成果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其他机构的人"即"类似雇员"。"类似雇员"并非适用劳动法中所有条款,因此《德国家庭劳动法》仅就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安全进行干预,在解雇时提供的保护相当有限。

3.排除适用劳动法

《瑞典就业保护法》第1条明确将家庭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巴拿马劳动法也不承认家庭工人的"雇员"身份。

笔者不赞成将家庭工人完全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但亦不必矫枉过正。从上述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除了法国之外,多数承认家庭工人"劳动者"(或"类劳动者")身份的国家考虑到家庭工人及其所在产业的特殊性,并不要求雇佣家庭工人的雇主与其他雇主一样履行所有劳动法上的义务,这种做法相对平衡了雇佣双方的利益,从而能够提高保护家庭工人的法律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有效性。

四、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建议

曾任国际劳工组织秘书长的米歇尔·昂塞纳在1991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这样描述非正规经济

部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人员是指规模非常小的商品生产者和劳务提供者,大部分是独立小业主,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地区。有些小业主仅雇用家庭成员,也有一些雇用为数不多的雇员或学徒。他们拥有极少量的资本或没有资本,生产技术落后,生产效率极低,收入水平很低,工作不稳定。他们的经济活动之所以被称为非正规的,是因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没有在官方统计机构登记,几乎不能进入有组织的劳务市场,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资金,得不到正规的教育和培训,也得不到政府提供的服务和保护。因此,他们得不到政府的承认、支持和管理。受形势和环境所迫,他们往往在法律框架之外开展业务。尽管偶尔也在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并且依法经营,但其经营场所几乎不受社会保障、劳动法规及劳动保护措施的约束。"①而2002年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指出:劳动立法往往没有考虑到工作的现实情况,对(非正规经济部门)雇员的不当定义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即把工人作为自营就业者对待,使得他们被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②我们应当将劳动法置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维度中,反思劳动法主体的认定标准,并重新审视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措施。

(一)基于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定位

1.符合劳动法发展趋势的法律定位

在从属性的发展过程中不难发现的是,在劳动者身份认定上,单一的从属性标准体系已经略显无力而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复杂的多重认定标准体系。多重认定标准体系考虑的因素往往包括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甚至还包括风险从属性和体制从属性等具有国别特色的标准。有学者提出,不管如何演变,从属性的本质核心依然没有变化:由于地位不平等的存在,劳动者丧失了对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处置权而服从于雇主的广泛指示权进行劳动,劳动者的人格因此受到拘束。③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人身从属性之外加入的大量考量因素,如雇员是否随时待命、雇员是否不能拒绝企业安排的工作、雇员在何种程度上已融入企业组织结构等等,④其实质也都是考量劳动者人格受拘束的程度。但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对这种考量标准和界限的质疑从未停止过。

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学对劳动者概念构建的关键是对劳动者身份事实的制度承认,而非抽象资格的法律界定。应当将劳动者的公民身份看作是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复合范畴并得到劳动者权利制度体系发展的支持,以"事实优先"原则作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法律准则。故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概念界定应当采取一种有别于民法抽象概括的新路径———以身份事实来认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⑤所谓"事实优先"原则,即确认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取决于事实是否符合若干客观条件(工人与雇主采取何种形式确定各自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及实际提供的服务是什么),而不在于各方如何描述这种关系。很多国家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上的扩展趋势也许能够体现"事实优先"原则的应用。例如,新西兰在2000年的《雇佣关系法案》中扩大了雇员的涵盖范围,包括根据服务合同受雇于一名雇主、为酬金从事任何工作的任何年龄的任何人,家庭工人即被包括在内。南非2000年的《雇佣基本条件修订法案》和2002年的《劳资关系修订法案》在更广泛的领域倾向于假设雇员地位存在。如果某人符合法案设定的7项条件之1项或多项即可被视为雇员:此人工作的方式受到另一人的控制或指导;此人工作时间受到另一人的控制或指导;为某机构工作且是该机构的一部分;过去3个月内此人曾为前述"另一人"平均每周工作至少40小时;此人在经济上依赖于他/她所为之工作或服务的另一人;此人用于此行业的工具或工作设备由另一人提供;此人只为一人工作或提供服务。1999年修订的《德国社会保障法典》中规定,如果一个人符合下述标准中2项以上,即被视为雇员:自己不拥有享受社会保障保护的雇员;通常只为一家承包商工作;像常规雇员那样从事相同的工作;此前曾以雇员身份从事过相同的工作;没有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迹象。法国除了承认

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①②③④⑤参见《劳动力市场主要指标体系1999年》,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178页。See Internat ional Labour Conference90th Sess ion2002:Decent w ork and the infor m al econo m y.

参见熊晖:《解雇保护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参见[德]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倪斐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3页。

参见曹燕:《"劳动者"的法律重释:境况、身份与权利》,《法学家》2013年第2期。

家庭工人之外,其劳动法还延伸给予了自由撰稿人、演员等一些特殊群体以"雇员"身份。虽然巴拿马不承认家庭工人属于雇员,但其将"被削弱或淡化的从属关系"都纳入雇佣关系范畴;在哥斯达黎加,即使是"最微弱的从属关系"也被承认为雇佣关系。①基于劳动法不断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有学者建议以社会法原理为基石,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从建立窄口径的劳工利益表达与保障机制,走向建立宽口径的劳工利益表达与保障机制"。②这种观点符合劳动法的主旨:劳动法应理解为一个社会对存在于劳务或劳动提供者(雇员)与接受者(雇主)之间不平等法律关系情况的一种反应。③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突破劳动法上主体定位的传统路径,将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家庭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

2.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定位

2008年底2009年初,全世界同时经历了投资、消费、产出以及贸易的迅速下滑,导致很多国家就业岗位大量减少。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出口导向型企业受到工作岗位减少的重创,④以制造业为主的出口导向型企业通过转包或外包的形式把部分生产环节转移到非正规经济部门,从而推动了沿海地区的家庭作坊式企业的兴起与发展,同时导致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工人人数骤增。

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引起劳资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不大,但在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显著下降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必然要进行大幅调整,于是劳动者提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以及政府应提供更高水平和更均等社会保护的新要求。工人对改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的要求提高、维权意识增强,遇到企业适应能力差、意愿不足的现实,必然会形成就事论事性质的局部劳资冲突。⑤劳动法保护的欠缺不仅危害家庭工人本人及其家庭,继而可能导致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生产风险,或者导致风险恶化,进而危及经济社会发展。

在劳动力雇佣上的低成本以及解雇环节中的低成本,使得产品和服务价格较低的非正规经济部门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给予了非正规经济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者以充分的重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没有理由继续"旁观"了———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用工关系应当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且越快越好。非正规经济部门对就业的贡献主要在于数量,但其对就业质量而言负效应更为显著。以社会保险为例,非正规经济部门降低了社会保险的覆盖率,雇员个人的劳动与生存风险会增加社会风险以及社会负担。

(二)家庭工人适用劳动法保护的特殊规则

根据印度国家劳工委员会的调查,无组织的部门拥有劳动力总数的92%,故该委员会建议针对雇员少于20人的小型企业进行特别立法,避免这些小企业因不适应针对大企业的劳动立法而不守法。⑥《法国劳动法典》对加工业的家庭劳动者作了专章规定,从条文来看,对家庭劳动者采取了不同于一般雇员的保护,如强调家庭劳动者享有适用于受薪雇员的法律和条例规定的待遇;在工资方面规定了最低收费标准,禁止雇主"在其送家庭内完成的加工项目中实行低于最低收费标准的标准",如果雇主规定的工作完成期限紧迫,家庭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收费标准可以相应提高,即2个小时以上,至少增加25%,2个小时以外,至少增加50%;家庭劳动者提出的涉及其完成工作的收费标准、工场费、附加费用、带薪假期的请求,时效为5年,自其工资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家庭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条件不符合劳动、卫生方面的规定,劳动巡视员可以催告雇主停止使用这些家庭劳动者从事家庭劳动;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总第169期)

①②③④⑤

⑥参见国际劳工大会第91届会议之报告五:《雇佣关系的范围》,国际劳工局2003年版,第23页。

郑少华:《寻找劳动法上的"人"———以社会法为视角》,《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1期。

参见国际劳工大会第91届会议之报告五:《雇佣关系的范围》,国际劳工局2003年版,第10页。

参见国际劳工大会第98届会议之报告一:《应对全球就业危机》,国际劳工局2009年版,第5页。

参见蔡窻、王美艳:《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新因素》,载蔡窻主编:《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 O12"十二五"时期挑战:人口、就业和

收入分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See R e p ort of the Second N at ional Co m mi ss ion on Labour,June2002,p aras.1.15at htt p://w w https://www.sodocs.net/doc/3213391861.html,bour,ni c.in/co m m2/n/c_re-p ort.ht ml,2015?05?08。

在一定条件下,一般雇员适用的医疗监督可以适用于家庭劳动者,等等。①德国的家庭劳动者适用1911年的《德国家庭劳动法》,该法主要提供工资保护、工作时间保护、安全管制以及在解雇时提供微弱的保护性管制,集体协议基本不起作用。②

采取特别立法模式保护家庭工人的合理性在于:家庭工人所在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在组织化程度、经营规模等方面都不可与作为劳动法上雇主的企事业单位同日而语,让其与企事业单位一样完全适用劳动法并不现实。③如果将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家庭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就不能墨守成规,而应当效仿法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特别劳动法。家庭工人与雇主的关系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有的地方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因此应当针对其特殊性制定特别法。在考虑保护家庭工人时,不宜过于强调提高劳动报酬,因为这会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但应当着重考虑雇主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如果针对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基准过高,既不利于企业发展,亦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因为以劳动密集型加工业为主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对家庭工人的素质要求不高,很容易找到替代者。

1.有别于大中型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法律应当给予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家庭工人与正规经济部门的雇员一样的工资保障,因为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的工资差距增加了社会不平等。但考虑到非正规经济部门在产业链中的弱势地位,可以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既不过分增加企业负担,又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非正规经济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要求,建立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非正规经济部门需要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上述标准可以针对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特殊性单独设立,但以有利于安全生产、有效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为原则。

雇主必须为家庭工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工伤及职业病赔偿制度

非正规经济部门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家庭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可以低于同行业的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依法鉴定为伤残时,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能力不足的,由地方政府给予救助。从湖南省长沙市妇联的调查报告来看,作为发包人的厂商也应当认定为雇主,加工企业则不宜作为唯一的雇主,而应当作为雇主的一个层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加工企业本身是厂商生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厂商委托组织产品加工。(2)加工企业在产业链中一般是获利最少的一个环节,依风险与利润对应的原理,加工过程的风险不应当只由加工企业承担,厂商作为获利较多者更应当承担加工过程中的风险。(3)加工企业本身的财产能力有限,难以对其所雇家庭工人承担用工责任。因此,从保护家庭工人角度考虑,应当将厂商作为雇主的一个层次,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4.公共教育与职业培训制度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建立公共的教育与职业培训制度,使家庭工人具备能够满足劳动力市场所需的就

我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①②③参见《法国劳动法典》,罗结珍译,国际文化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

参见[德]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倪斐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5页。参见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

业能力。积极的职业培训计划能够有效提高家庭工人的素质,降低非正规就业的风险。

5.社会保险制度

针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家庭工人的社会保险计划必须慎重,既要满足家庭工人的社会保障需要,又要保护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生存与发展。除了工伤保险应当强制性参保以外,还应当要求企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补贴。补贴范围及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规定。

五、结语

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是亚太地区和欧美地区同样要面对的问题。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家庭工人是由劳动法保护还是由民法保护?如果将其纳入民法保护范围,则是将家庭工人视为与独立承包商、自营作业者性质类似的法律主体,如此对家庭工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难以调整,即使是制定民事特别法恐怖也难以有效保护家庭工人。因为即使是民事特别法也要遵循民法的一般理念及原则,而家庭工人尚属市民社会中之弱势群体,若遵循一般的平等、自由等民法理念,则很容易让雇主钻空子,最终还是对家庭工人的保护不利。

当下,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偏向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家庭工人排除适用劳动法的核心原因除了因遵循"从属性路径"而无法将他们作为劳动法的适格主体外,还有一个原因:他们认为这些非正规经济部门无法负担遵守劳动法的经济成本。这种担心源自一个近乎根深蒂固的观念,即劳动法存在的目的就是单方面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①

有学者指出,对成文法规范的正当性,研究者习惯于从基本原则上加以解释,而这种基本原则又深受西方法学的影响。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按照现行成文法无论如何也走不出困境的疑难案件,研究者除了提出一些老生常谈的立法完善方案以外,再无富有启发性的建议。②这一点在劳动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中亦有体现。笔者认为,劳动法的"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单保护"的理念以及对就业保护与经济发展平衡的追求(有时候甚至更在意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禁锢了裁判人员的思维。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法保护对企业以及企业间竞争的影响,或者说劳动法保护对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影响,已经成为司法裁判人员自由裁量的一个重要依据。劳动法在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不仅给劳动者带来了利益,同时它也是调节企业竞争的一个重要工具。纵观劳动法的制度变迁史,其自产生之初就一直在寻求就业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将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家庭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将非正规就业正规化,必须消除就业机会可能减少甚至消失的顾虑,这一点仰赖于合理的制度设计。此外,我们还应当积极推进实施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让非正规经济部门有能力在劳动法框架内履行对家庭工人的义务。

责任编辑翟中鞠

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总第169期)

①②参见黎建飞:《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法理和制度变迁》,《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参见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家庭生活的安全教案

家庭生活的安全》教案 教学目标 态度: 懂得家庭安全的重要性;形成对家庭安全负责的意识,树立家庭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能力: 初步具有家庭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知识: 知道家庭生活中普遍会发生的安全问题、事故及原因,了解有关家庭安全方面的 常识。知道自救自护的方法。 教学准备 1教师要了解本班学生家庭中是否出现过不安全的事故。 2要准备一些案例的照片、图片、录像资料等。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老师:在周末或者假期里,有好多同学呆在家里,家长认为子女在家比在外面安全些。是这种情况吗? 学生:(略) 老师:可是大家知道吗?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如果我们不注意安全的话也会经常发,生危险,我们看燕燕遇到了什么麻烦?(过渡) 【讲授新课】 一、家庭生活中的安全(板书) 老师:同学们,大家先打开课本第五十四页,认真读一读,燕燕发生了什么事情?然后说一说。 学生:(略) 老师:燕燕在自己学炒豆时,不小心烫伤了自己,大家读完燕燕的故事,想一想做家务时应该注意什么?烫伤之后该怎么办呢?大家讨论一下,然后说一说。 学生:(略) (让同学们欣赏视频“生活常识——被烫伤怎么办”;给大家介绍“生活小常识”、“家庭救护常识”、“居家安全小常识”等知识。) 老师:燕燕的问题解决了,它告诫我们做家务时应该注意安全;我们再来看看张明遇到 学生:(略) 老师:张明在帮妈妈烧水时,睡着了,忘了关煤气,水把煤气浇灭了,幸亏妈妈及时回来关了煤气。大家猜一猜,如果妈妈没有回来,张明会发生什么危险呢?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大家讨论一下,然后说一说。 学生:(略) (让同学欣赏视频“防煤气中毒”;还可给同学们介绍“预防中毒”里面的知识。) 老师: 大家在家庭生活中遇到过什么危险呢?你是怎么应付的?你当时的感受和体会是

厂区人员定位系统解决方案(移动)(DOC)

厂区人员定位系统解决方案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015-6

目录 1.项目背景及意义 (2) 1.1系统背景 (2) 1.2项目意义 (2) 2.系统介绍 (3) 2.1系统简介 (3) 2.2系统特点 (3) 3.系统介绍 (4) 3.1系统概述 (4) 3.2功能实现 (5) 3.2.1职工权限设定 (5) 3.2.2全程区域定位 (6) 3.2.3记录考勤 (7) 4.产品配置 (7) 4.1测温腕带电子标签 (7) 综合版防水读写器 (8) 4.3定向分析仪 (10) 4.4数据采集器 (11) 5结束语 (12)

1.项目背景及意义 1.1系统背景 工厂由于人员较多,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很容易产生管理漏洞,引发不必要的管理难题;此外,工厂本身也是易燃易爆地带,很容易发生危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加之工厂规模较大,如果由于人员管理涣散导致问题的发生,也无从追究责任,使肇事者存在侥幸心理,不加注意,导致问题更加严重,工厂制度将难以得到完善。 1.2项目意义 我们从化工厂存在的实际人员管理问题角度出发,研发出RFID 工厂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此系统重点解决了工厂全体员工的管理问题,实现简单的人员区域定位,为管理人员带来便捷,同时可以解决工厂的众多管理问题,对工厂工人进行严格管理,减少意外发生,保障工人的安全,避免因意外给工厂带来的经济损失,提高工厂的名誉,为工厂带来更大的效益。

2.1系统简介 本系统是运用无线传感网络和RFID射频识别技术,通过安装RFID硬件和对应的功能软件,针对工厂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发的一套完整高效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2.2系统特点 (1)RFID设备技术先进 RFID电子腕带技术可以透过外部材料读取数据;使用寿命长,能在恶劣环境下工作;读取距离更远;可以写入及存取数据,写入时间快;腕带的内容可以动态改变;能够同时处理多个标签;腕带的数据存取有密码保护,安全性更高;可以对腕带附着物体进行追踪定位。 (2)本系统具备较高的成熟度 具有低成本.低功耗.稳定性和保密性特点,可独立运行,不依赖于其他系统。充分考虑网络.主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设计。 (3)良好的兼容和可扩展性 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具有良好的可扩充性。开放的体系结构和长远的生命周期,能满足以后开发新功能需要;系统通过GPRS 或者串口得来的数据,能和系统实现无缝隙连接。

第一框法律是家庭生活的保护伞

资源信息表 第六课、家庭生活法律保护 第一框、法律是家庭生活的保护伞(B) 一、教学目标 1.知识和技能:了解家庭生活时时处在法律保护之中,理解相关法律规范;学会依法保护正常的家庭生活。 2.过程和方法:通过观察、案例分析、讨论等方式让学生能正确分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和违法现象,自觉遵守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确立和睦家庭需要法律保护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的家庭生活现象,增强依法建设和睦家庭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课前准备

1.以小组为单位,寻找家庭生活中存在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或现象。 2.搜寻与家庭有关的所有法律。 3.印发学习资料:《婚姻法》部分条款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通过前面几课的学习,我们了解到和睦的家庭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家庭生活主要靠道德规范来调节。你知道在家庭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有哪些呢(随机请同学谈谈) 师:家庭生活中是不是都能保证家庭成员按照道德规范处理家庭关系呢当家庭中的一方不能自觉遵守相关道德规范而使另一方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是受到很大伤害,这时候作为受害方又该怎么办呢 【案件聚焦】阿兰和海南许多妇女一样,虽然没有上过学,但仍相信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可以换得一家人的幸福生活。她白天黑夜踏着她的破旧三轮车奔波在烈日和暴风雨中。但她拼命挣的钱,常被什么都不干、什么都敢赌的丈夫拿去充当了赌资。不给钱就打,阿兰的头被打破过,手被打折过。你认为阿兰遇到这样的遭遇后,应该怎么办 生1:和她丈夫离婚。 生2:告到法院,要求她丈夫赔偿她的损失。 师:通过教学,我们已经了解到,家庭是社会细胞,为了保护细胞的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说明家庭生活时时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中。而同学们刚刚提到的离婚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依法维权的表现。那么哪些法律规范保护着婚姻家庭呢它们从哪些方面保护着家庭生活我们应该怎样依法保护家庭生活呢这就是今天我们要学习的课题就是:法律是家庭生活的保护伞。 【媒体出示】法律是家庭生活的保护伞。(板书) 师: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不先认识一下保护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其中《婚姻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教师发放资料】《婚姻法》部分条款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 。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软件使用手册2.0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用户手册2.0 深圳市哲扬科技有限公司 2012-02-09

前言 系统简介 本系统是以监控与定位一体化为主要特点的管理系统,以此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加快矿山生产工作现代化进程,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矿用人员定位系统是深圳哲扬科技有限公司为矿井、矿山隧道等场所的人员和移动设备进行实时定位、跟踪监控和考勤管理开发的完整解决方案。本系统能及时、准确将井下各个区域的人员及设备的动态情况反映到地面计算机,以便于进行更加合理的调度管理。 矿用人员定位系统可对矿井入井人员/设备进行实时定位、跟踪监测,随时清楚掌握每个人员/设备在井下的位置及活动轨迹。如果发生灾变,还可以立即从监控计算机上查询事故现场的人员具体位置分布情况、被困人员数量和他们的姓名。利用系统的日常考勤管理功能,能对下井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培训手册》简介 本手册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篇系统概述 系统概述介绍《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的结构,工作原理。 第二篇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篇指导系统管理员完成对软件运行环境的配置、软件的安装、及初始化设置等。第三篇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篇指导不同角色权限的用户使用不同的功能,对每一项功能操作的具体过程、步骤进行描述,它旨在描述操作的功能及流程,是本手册的核心部分。

目录 前言..................................................................................................................................................... I I 第一篇系统概述 (4) 第一章系统架构 (4) 第二篇人员定位系统功能 (5) 第一章界面概述 (5) 第二章查询 (9) 第一节实时查询 (9) 第二节历史查询 (11) 第三节人员报警查询 (13) 第四节基站报警查询 (17) 第五节查询统计 (19) 第三章管理 (20) 第一节信息管理 (20) 第二节地图设置 (23) 第三章系统管理 (28) 第四章系统操作流程图 (30)

人教部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1课《感受生活中的法律》一课一练(含答案)

第一课感受生活中的法律一课一练 学习目标: 1、认识道德与法律的共性,都是社会规范; 2、从“制定者、内容、违反后的结果”等维度认识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了解三种法律: 刑法——惩罚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民法——维护人们日常生活秩序 行政法——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 3、知道法律的作用: 指南针——行为指引(能为/不能为) 尺子——评价(合法/违法) 武器——保障(敢于维权/理性/合法的方式) 学习重点:了解三种法律 学习难点:知道法律的作用。 学习准备:采访家长,家庭生活与法律的关系。 我能行: 一、填空: 1、法律保护了我们的权利。我们享有人身权、()、()等权利。 2、法律规定了我们的义务,如过马路,要();借了别人的东西,要()等。 3、纪律、道德与法律都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与纪律、法律不同,法律由()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 4、刑法是规定()的法律。民法是维护人们 ()的主要法律。 5、法律如同指南针,告诉我们()。法律如同尺子,衡量我们 ()。法律如同武器,是保护我们的()。 二、判断题(请在题目后的括号中画“√”或画“×”) 1、法律援助可以为所有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2、人人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3、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只有刑法、民法和行政法。()

4、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处处都有法律的身影。() 5、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6、道德和法律如同车之两轮,缺一不可。() 7、尊老敬老不只关系道德,更是法定义务。() 8、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三、选择题(请你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写到题后的括号里,每小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 1、生活照中处处都有法律的身影,行人和驾驶员都要遵守()。 A.劳动法 B.刑法 C.治安管理处罚法 D.道路交通安全法 2、()是维护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的主要法律。 A.刑法 B.婚姻法 C.民法 D.劳动法 3、法律的作用有哪些?() ①法律如同指南针,告诉我们行为的方向 ②法律如同尺子,衡量我们行为的对错 ③法律如同武器,是保护我们的坚强盾牌 ④提供了外部保障,维护着我们的正常生活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4、下列行为属于公民基本义务的是() ①捐款献爱心②爱护公共财物 ③向工商局提建议④过马路,遵守交通法规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四、对应连线: 家庭人身自由权 学校抚养权 社会受教育权 五、实践题: 1、采访同学和老师,了解一下我们的学校生活会涉及哪些法律,这些法律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 。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眼前一亮。“利益本位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根据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的不同进行划分。其依据为“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实际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权利表征利益的维护和增加,义务表征利益的分让与减损。“利益也是法律的基本内容,法所反映的予以保护和实现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因而,“利益本位说”用以研究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早在20世纪初叶,就提出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达到利益平衡。他将值得法律加以保护和促进的利益分成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即指国家利益它分为:一是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如国家人格之完整荣誉和尊严等;二是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分为:一般社会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将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在保护利益层面上进行归类和划分。 3.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

化工厂人员定位系统核心功能介绍_详细图文

化工厂人员定位系统核心功能核心功能包括:卡口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设备管理、区域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告警管理、地图定位等功能。 一、电子地图 提供专业的三维建模地图绘制服务,供客户选择,地图展示细节更真实。

二、卡口管理 包括卡口信息、卡口门闸及身份识别功能。 卡口信息:重点区域设置卡口,双向身份识别,对进出企业生产区、储存区、作业区及重点监控区的人员及车辆信息进行识别,对进出的人员类别、数量、所在区域等信息进行实时展示,并提供查询、统计等功能。维护卡口位置、负责人、联系方式、卡口设备等信息。 卡口门闸: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与需求,集成门闸系统,系统管理各门闸准入的车牌号、允许行驶的线路、允许停泊的位置与时长等。 身份识别:刷卡+人脸(指纹)识别双重验证方可通过。

三、人员管理 包括人员类别、人员列表、承包商管理、岗位管理及临时人员管理功能。 人员类别:包括内部员工、外协人员、临时人员,用户可自定义维护人员类别,并设定不同类别人员的基本信息字段。 人员列表:维护人员的基本信息,默认包含姓名、性别、工号等字段,其他字段根据人员类别自动添加或手动添加。 承包商管理:在人员列表中圈选外协人员,确认为某一承包商,可选取围栏或区域,设定承包商工作区。 岗位管理:在人员列表中圈选对应人群,确认为某一岗位,可编辑岗位名称、岗位责任区域、在岗时间段等。

临时人员管理:录入临时人员(如访客)信息,可设置允许访问的时间、区域等。 四、车辆管理 管理车牌号、车型、驾驶员信息、押运员信息、电子运单信息、允许行驶的线路、允许停泊的位置与时长、到期时间等信息。 五、设备管理 设备包括定位信标与定位卡片。 定位信标:可设置定位信标的功率、频次等参数。

经济法外部独立性问题分析

经济法外部独立性问题分析 摘要:自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出现之日起,有关经济法的争论就开始了。可以说正是因为这种争论才有了经济法的发展,经过多年的争论、探索,经济法的科学内涵及准确表述正越来越清晰地凸现在人们的面前。同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经济法的探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其诸多基本理论问题都需要继续争论和探索。这些争论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须臾不可缺少的问题之一,在国内外众说纷纭。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应该可以为经济法理论的长期争论有一个新的突破,然而这又是一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众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文章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 关键词:经济法外部独立性分析 一、外部独立性问题观点评述 对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法学界历来存在不同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2 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的各

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3 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以及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3)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经济法学界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界,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19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

关于家庭安全教育教案

关于家庭安全教育教案 关于家庭安全教育教案 幼儿有很多的时间是和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的,有的家庭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没有足够重视,家长对孩子的好奇心和冒险心理未加防范,非常容易导致意外的发生。以下是专门为你收集整理的关于家庭安全教育教案,供参考阅读!一.教学目标 1.了解家庭生活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2.了解家庭生活中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活动准备 1.课前布置同学们查阅有关家庭生活安全知识。 2.课件三.活动过程主持人:这是暑假里小明所经历的爸爸妈妈上班去后的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一天,请你跟他一起帮他解决他所遇到的问题。 一.厨房安全(学生扮演小明上场) 小明:嗨,大家好,我是小明。我是一个生活小能手,我会自己做饭,烧菜。但是,在座的各位不知有没有这样的本领,我得考考大家。(投影几件用具:刀具、高压锅、煤气灶),这些“家伙”同学们会用吗?用时要注意什么?(学生回答,回答后小明总结,并投影:) 如何安全使用刀具? 1.使用刀具时应当

注意力集中,不用刀具比划、打闹,更不能拿着刀具互相开玩笑,以免误伤别人或自己。 2.刀具暂时不使用时,要妥善保存起来,放在安全稳妥的地方,不要使刀具的尖和刃部突出、暴露在外,以防止刀具被碰落而伤人或者有人不慎触碰而受伤。 如何安全使用高压锅? l.使用高压锅之前,首先要检查锅盖的通气孔是不是通畅,安全阀是不是完好无损。 2.在使用中,不要触动高压锅的压力阀,更不要在压力阀上加压重物或者打开锅盖。 3.饭菜做好以后,不能马上拿下压力阀或者打开锅盖,要耐心地等待锅里的高压热气释放出来后,才能拿下压力阀,打开锅盖。 如何安全使用煤气? 1.认真阅读燃气器具等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 2.使用人工点火的燃气灶具,在点火时,要坚持“火等气”的原则,即先将火源凑近灶具然后再开启气阀。 3.经常保持燃气器具的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检修;使用过程中遇到漏气的情况,应该立即关闭总阀门,切断气源。 4.燃气器具在工作状态中,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止火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漏而引起中毒、发生火灾。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家庭垃圾分类处理倡议书五篇范文_垃圾分类,从我做起

家庭垃圾分类处理倡议书五篇范文_垃圾分类,从我做起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关系到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最 基础的工作。关于倡导人们垃圾分类的倡议书怎么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有关垃圾 分类处理倡议书,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尊敬的家长,亲爱同学们: 地球,是我们美丽的家园。优美和谐的环境为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无限的乐趣。长 期以来,我们习惯将各类废弃物和垃圾混装在一起,这种方法便于垃圾聚集清理,但具有 可利用的物品却难以回收。为了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减少资源的浪费,减少垃圾的产生,我们应当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正确投放垃圾,为保护我们居住 的绿色家园而努力! 一、全校师生树立“环境保护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的理念,强化节能减排意识,养 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二、校内增设垃圾分类收集点,班级中增设可回收物收集箱,带领全园人员认识各种颜色垃圾桶的标志含义和所投放的不同类别的垃圾。 三、人人养成不随手乱扔垃圾的习惯,将废纸、塑料瓶、易拉罐等进行分类回收。 四、减少使用或不用一次性用品、塑料袋。 五、让垃圾分类走进家庭,开展“小手拉大手”的活动。 倡议人:XXX 20XX年X月X日 广大市民朋友们: 当我们走进一座城市里时,你会看见大街上干净整洁,马路十分安静,小区里十分美丽。可是现在呢?大街上到处飘着垃圾,一个不小心,就可能被香蕉皮绊倒。马路上到处 响着汽车的鸣笛声,还到处散着难闻的排气味,小区里到处都有业主随地吐痰的情况。市 民们,你们难道忍受的了这些情况吗?

要是再这样发展下去,我们的地球妈妈就成了垃圾桶了!你们真的不怕每天生活在垃圾中吗?你们真的能忍受这样的污染吗?你们真的可以忍受一出门就被垃圾绊倒的滋味吗?市民们,我们该做出改变了! 在此,我提出了几个建议:1、我们应该实行垃圾分类化了,应该在各个地方放上各种垃圾桶,如:有害垃圾、可回收、不可回收、厨余作文 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3213391861.html,/垃圾、其他垃圾等。2、节约资源,我们应该节约地球上宝贵的资源,这样也不会产生太多的生活垃圾。3、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自已带餐具。在街上现在还是可以看见有许多一次性餐具,这样会造成非常多的垃圾。4、颁布保护城市环境的相关法律政策。我们应大量宣传保护城市环境的政策,还可进行处罚,给市民法律上的约束。5、从我做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应从自身做起,再去呼吁其他人,让大家一起保护人们的城市!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节约资源,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保护我们的地球妈妈,让我们的城市变得像以前一样吧!使我们的家园干净,美丽起来吧! 望大家采纳我的建议! 倡议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关系到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最基础的工作。在垃圾成分中,金属、纸类、塑料、玻璃被视为可直接回收利用的资源,占垃圾总量的42.9%,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各种固体废弃物混合在一起是垃圾,分选开就是资源。垃圾如果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的途径。我们倡议用同学们的小手拉起家长们的大手,共同参与到垃圾分类中,为共同缔造美丽厦门美丽海沧而努力。 一、资源利用变废为宝 1、把废弃物中有回收价值的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以及电器类分离出来单独存放,交由废品回收机构综合利用。 2、在家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盒其他垃圾三类,并分别放置。可回收物直接变卖给废品回收企业,或放入小区设置的可回收物垃圾桶。 3、在家中厨房放置户用餐厨垃圾桶,将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投入其中,然后将其放入小区设置的餐厨垃圾桶。 4、有害垃圾应投放小区集中收集点进行统一收集,除此之外家庭产生的垃圾应归为其他垃圾,并采用单独的垃圾桶存放,然后将其放入小区设置的其他垃圾桶。

家庭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家庭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家庭安全教育心得体会一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让一年级孩子了解危险的存在;知道躲避危险和求生、求助的简单方法、技能;强调个人安全,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二、工作重点 一学期以来,我对本班的安全高度重视,平时挤出时间给学生讲述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不厌其烦地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太小,我在对他们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的同时,还在课余时间注意去观察他们的活动,只要发现了某个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就及时进行教育。 1、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 2、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3、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4、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5、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

的简单技能。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电话。 三、具体措施 利用“日日讲”,强化安全意识,进行安全教育 1、防火安全教育 教育孩子不要将火柴、打火机和刀具等物品装在身上;不要将鞭炮、火药等易爆当作玩具带进校园;不得玩弄、搬动消防器材。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晓之以危险、危害所在,教育学生远离危险品。 2、健康安全教育 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不在学校巷道及校门口等摊点上购买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 任何不符合卫生规范的小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不喝生水,不吃垃圾食品;不带各种药品进入校园,远离毒品;天气炎热要勤洗头洗澡换衣服,饭前便后要洗手等。以及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和个人卫生习惯。 3、防溺水安全教育 教育学生不去池塘、水库边玩耍,以防溺水。天气炎热,不独自去池塘、小溪里洗澡。 4、活动安全教育 教育孩子在校活动时,不能你推我拉,不能攀爬单双杠、学校毛竹、树木。在做卫生值日工作时,不准玩耍劳动工具,

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渐发展而成的,是法律结构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同时法律责任理论一直是一个公认的学术难题,经济法责任亦是如此。在经济法理论中,责任理论不仅研究难度大,而且研究成果的认同度相对较低。有些学者在讨论经济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存在时,往往将上升到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层面。经济法是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同时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亦不影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的不同观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 张守文教授认为违反法定义务,就存在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是法理学的一般逻辑。所以经济法责任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但现阶段的学术研究并不深入,没能给出相关的理论依据和成果。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存在的问题,张守文教授认为学者们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法产生相对较晚,经济法学更是法学领域的新星。要辨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需要超越传统责任理论,不能片面的将“三大责任理论”套用到经济法当中,而是要强调研究不同法律责任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于本质是第二性权义关系 徐孟州教授否认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说,认为该学术的提出,理论依据不够充分。同时徐孟州教授也认为,第二性义务说存在缺陷。其只注意到法哲学核心范畴中的义务,却忽视了权利也是核心范畴之一。徐孟州教授从张文显大法官关于法律关系的基本划分方式出发,认为经济法责任关系是由请求权关系、支配权关系、形成权关系等三类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所构成。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了其形态的特殊性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分为民事、违宪、国家赔偿责、行政和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在责任形态上,一般不存在经济法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可以归属于现有责任形态中,或者是几种形态的结合。但漆多俊教授认为,在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时需要跳出传统理论的束缚,通过创新来丰富现有责任理论形态。 (四)经济法责任通过其他法律责任实现,不存在独立性 史际春教授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并不强调法律部门划分。对经济法责任的学术研究,对于实践没有任何意义。以我国劳动法为

小学生家庭安全知识

小学生家庭安全知识 小学生家庭安全知识 1、如何防止烫伤? 烫伤是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事故。在家庭生活中,最常见的是被热水、热油等烫伤。如何防止烫伤呢? 1.从炉火上移动开水壶、热油锅时,应该戴上手套用布衬垫,防止直接烫伤;端下的开水壶、热油锅要放在人不易碰到的地方。 2.家长在炒菜、煎炸食品时,不要在周围玩耍、打扰,以防被溅出的热油烫伤;年龄较大的同学在学习做菜时,注意力要集中,不要把水滴到热油中,否则热油遇水会飞溅起来,把人烫伤。 3.油是易燃的,在高温下会燃烧,做菜时要防止油温过高而起火。万一锅中的油起火,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应该尽快用锅盖盖在锅上,并且将油锅迅速从炉火上移开或者熄灭炉火。 4.家里的电熨斗、电暖器等发热的器具会使人烫伤,在使用中应当特别小心,尤其不要随便去触摸。 2、如何安全使用高压锅? 用高压锅做饭,节省时间和能源,许多家庭都使用它。高压锅在使用时,锅里的温度高、压力大,所以安全问题十分重要。 l.使用高压锅之前,首先要检查锅盖的通气孔是不是通畅,安全阀是不是完好无损。 2.在使用中,不要触动高压锅的压力阀,更不要在压力阀上

加压重物或者打开锅盖。 3.饭菜做好以后,不能马上拿下压力阀或者打开锅盖,要耐心地等待锅里的高压热气释放出来后,才能拿下压力阀,打开锅盖。 3、如何安全使用刀具? 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菜刀、水果刀、剪刀等刀具,这些刀具锋利、尖锐,使用不慎,就可能造成伤害。在使用刀具时应当注意: 1.使用刀具时应当注意力集中,不用刀具比划、打闹,更不能拿着刀具互相开玩笑,以免误伤别人或自己。 2.刀具暂时不使用时,要妥善保存起来,放在安全稳妥的地方,不要使刀具的尖和刃部突出、暴露在外,以防止刀具被碰落而伤人或者有人不慎触碰而受伤。 4、如何安全使用煤气? 人们通常把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等可燃性气体都叫做煤气。煤气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如果使用不当,它也会造成灾难。使用煤气要注意以下各点: 1.认真阅读燃气器具等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 2.使用人工点火的燃气灶具,在点火时,要坚持“火等气”的原则,即先将火源凑近灶具然后再开启气阀。 3.经常保持燃气器具的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检修;使用过程中遇到漏气的情况,应该立即关闭总阀门,切断气源。 4.燃气器具在工作状态中,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止火被

论述经济法地位

论述经济法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 经济法的独立,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市场失灵,公共失灵经济法 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和重要,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通过管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和滞后,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 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的要求就越高,特别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如果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

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指导

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指导 一、生活垃圾分类 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厨余垃 圾、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经过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废弃物。 纸类:报纸、杂志、书籍、宣传单张、信封、纸质食品包装盒、购物纸袋、书写纸张本子、日月历、纸板纸箱、饮料及牛奶等纸包装(利乐包盒)、干净一次性纸质用品等。 塑料橡胶类:塑料瓶罐盒(食用油瓶)、塑料盆桶、塑料袋、塑料餐 具(盒、碗、匙)、塑料薄膜、塑料凳椅、塑料文具、塑料玩具、塑料鞋、牙刷、牙膏皮、包装塑料泡沫、光盘、有机玻璃制品、废旧轮胎、橡胶球类、鞋子等含橡胶用品等。 金属类:金属易拉罐、金属食品罐盒、餐具炊具、衣架、玩具、文具、 铁钉螺丝螺帽、含金属器具、其他金属生活用品用具等。 玻璃类:玻璃瓶罐、酒瓶、玻璃杯、热水瓶胆、玻璃茶几和桌面、玻璃窗、镜子等。 织物类:废旧衣服、包、窗帘、毛绒玩具等。

(二)厨余垃圾:是家庭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食品制作过程废弃的和剩余的食物。 米面肉类:未食用及食用残余的米饭、面条、麦片、豆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脏、肉干及动物骨头、蛋壳、贝壳、蟹壳、虾壳、废弃调味品、废弃食用油等。 蔬菜果壳类:根茎叶类蔬菜、未食用水果及食用后果皮果核、瓜子壳、花生壳、菱角壳、榴莲壳、椰子壳等。 食品类:废弃食品、过期食品、宠物饲料等。 其他类:茶叶渣、甘蔗渣、中药渣、家用盆景等植物残枝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电池电子类: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包括手机、ipad 、照相机等使用的充电电池以及纽扣电池等)、移动电话、计算器、优盘、MP3 等电子类产品。 灯管类:日光灯、节能灯等废荧光灯管。 日用品类: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水银温度计、废水银血压计、废胶片及废像纸、废硒鼓墨盒等。 其他类: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等。

安全教育常识

安全教育:中小学生自护自救安全常识问答 家庭生活安全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家庭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倍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家庭生活中也有安全问题。 如何防止烫伤? 烫伤是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事故。在家庭生活中,最常见的是被热水、热油等 烫伤。如何防止烫伤呢? 1.从炉火上移动开水壶、热油锅时,应该戴上手套用布衬垫,防止直接烫伤;端下的开水壶、热油锅要放在人不易碰到的地方。 2.家长在炒菜、煎炸食品时,不要在周围玩耍、打扰,以防被溅出的热油烫伤;年龄较大的同学在学习做菜时,注意力要集中,不要把水滴到热油中,否 则热油遇水会飞溅起来,把人烫伤。 3.油是易燃的,在高温下会燃烧,做菜时要防止油温过高而起火。万一锅中的油起火,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应该尽快用锅盖盖在锅上,并且将油锅迅速从 炉火上移开或者熄灭炉火。 4.家里的电熨斗、电暖器等发热的器具会使人烫伤,在使用中应当特别小 心,尤其不要随便去触摸。 如何安全使用高压锅? 用高压锅做饭,节省时间和能源,许多家庭都使用它。高压锅在使用时,锅里的温度高、压力大,所以安全问题十分重要。 l.使用高压锅之前,首先要检查锅盖的通气孔是不是通畅,安全阀是不是 完好无损。 2.在使用中,不要触动高压锅的压力阀,更不要在压力阀上加压重物或者 打开锅盖。 3.饭菜做好以后,不能马上拿下压力阀或者打开锅盖,要耐心地等待锅里

的高压热气释放出来后,才能拿下压力阀,打开锅盖。 如何安全使用刀具? 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菜刀、水果刀、剪刀等刀具,这些刀具锋利、尖锐,使用不慎,就可能造成伤害。在使用刀具时应当注意:1.使用刀具时应当注意力集中,不用刀具比划、打闹,更不能拿着刀具互 相开玩笑,以免误伤别人或自己。 2.刀具暂时不使用时,要妥善保存起来,放在安全稳妥的地方,不要使刀具的尖和刃部突出、暴露在外,以防止刀具被碰落而伤人或者有人不慎触碰而受 伤。 如何安全使用煤气? 人们通常把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等可燃性气体都叫做煤气。煤气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如果使用不当,它也会造成灾难。使用煤气要注意以 下各点; 1.认真阅读燃气器具等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 2.使用人工点火的燃气灶具,在点火时,要坚持“火等气”的原则,即先 将火源凑近灶具然后再开启气阀。 3.经常保持燃气器具的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检修;使用过程中遇到漏气的情况,应该立即关闭总阀门,切断气源。 4.燃气器具在工作状态中,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止火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漏而发生火灾。 5.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 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使用煤炉取暖怎样预防煤气中毒? 目前我国北方许多地区冬季取暖仍采用煤炉,因使用炉火不慎而造成煤气中毒的事故常有发生,怎样防止煤气中毒呢? 1.用煤炉取暖,一定要安装烟筒和风斗。 2.定期清扫烟筒,保持烟筒通畅,如果发现烟筒堵塞或漏气,必须及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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