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

(一)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

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

1 .机动车驾驶人;

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

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赔偿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1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处理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的请求追加或自行查明情况后依职权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 .交强险赔偿对象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本车人员

上述所称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

(2)被保险人

上述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对象之外的被保险人,是具体到某特定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需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方可确定,在具体某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或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具体规则为:

①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投保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该驾驶人。

(3)审判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

①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除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之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②本车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③本车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④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均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3 .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赔偿项目

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被

赔偿项目

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100

100

00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

死亡110

00

110

000

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

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死亡赔偿金(含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额内对超出上述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4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上述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由于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造成的,仍应由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 多车相撞事故中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车辆无事故责任的,经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车辆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扣除相应的交强险无责限额。

6 . 多名被侵权人事故中的交强险限额分配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被侵权人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部分被侵权人先行起诉的,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预留必要的赔偿份额。预留赔偿份额的具体数额,应综合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7 . 主挂车交强险问题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日以前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的,若事故发生在挂车交强险保险期间,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应予支持。

8 .特殊情形下的赔偿问题

(1)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下列变化,不影响事故发生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

①机动车所有权变动;

②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

(2)赔偿责任的免除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违法驾车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②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4)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9 .交强险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问题

事故车辆投保人已与交强险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缴纳费用,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的,法院应审查保险人对该格式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二)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付的受害人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1 .商业险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前提

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需经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未请求的,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2 .商业三者险的免赔问题

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免赔条款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尊重契约,保证辩论权利

在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赔偿责任时,应重视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适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严格依合同处理。作为被告的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可以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抗辩,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可向受害人行使。对于免责条款的成立与效力、基于合同的抗辩权问题,庭审中应给予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互辩论的机会。

(2)区分免责条款约定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查

①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无证驾驶、醉驾、逃逸、超载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②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未做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③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停运损失等法定赔偿项目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于免责的赔偿项目逐项、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等费用,保险人不得约定免责。

④不计免赔险系附加险种,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的,应适用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赔率的约定,与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无关。

(3)对“履行提示义务”的审查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4)对“履行说明义务”的审查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可以是下列之一:

①投保人以签字或盖章方式确认其已知悉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相关文书,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②能够展现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解释、说明免责条款情况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其他赔偿责任主体

△一般原则

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具有运行支配关系和运行利益关系加以判定。

1 . 运行支配,即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因机动车之运行具有危险性,则开启、控制、支配此危险源的人员,应对机动车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 运行利益,即获得因机动车运行所生的利益。从机动车运行中受益的人,应对机动车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驾驶人更快捷地到达、练习开车技术、获得驾驶体验、寻求驾驶乐趣等。

支配机动车的运行并获得运行利益的主体,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其可单独或共同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

△具体情节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1 .驾驶人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车辆驾驶人一般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 .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机动车管理人,特指在机动车管理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下,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赁、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支配或者收益,并因将该机动车再行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有与相同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的人。

因租赁、借用、试驾等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授权所导致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事故中的驾驶人不同一,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应认定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被侵权人能够证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责任主体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对机动车的保管或管理导致他人擅自驾车引发事故的,应认定为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4 .挂靠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指受让人一方,不限于受让人本人。

6 .套牌车的责任主体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套牌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一项或多项可作为被套牌一方“同意套牌”的证据:

(1)被套牌方以文字形式表达同意套牌的证据,具体可包括有关套牌问题的书面协议、短信、电子邮件等;

(2)有偿套牌情形下,被套牌方收取套牌费的证据;

(3)其他有关被套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套牌人真实身份而未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情况的证据。

若套牌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借用、租赁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事故中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套牌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套牌人的责任承担以套牌人承担责任为前提。

套牌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7 .多次转让的拼装或报废车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改装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经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特指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

转让无故未参加年检的机动车,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证明该未年检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转让人无法证明的,应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8 .驾驶培训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9 .陪练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陪练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服务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 .机动车试乘中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试乘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

12 . 道路管理维护者责任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13 .高速公路管理者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14 .道路堆放物、倾倒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 .道路建设、设计缺陷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经当事人请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承担

(一)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1 .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免责事由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比例

1 .两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①两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

上述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可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案件事实情况予以调整。

2 .多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多方事故,参考双方事故的处理思路,确定事故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最终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应反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差别。(三)责任承担顺序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

1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2 .主张医疗费的当事人应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等证据,各单据上所载患者姓名应与主张权利的受害人姓名一致。

3 .当事人主张外购药品费用的,应证明该药品的必要性以及该药品与治疗交通事故所致伤情有关。

4 .医疗费数额一般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5 .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诊疗目的、时间和具体费用数额。

当事人有权在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以其在前诉中明确声明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为前提。

6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的约定主张免赔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2)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对于保险公司能够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受害人住院天数,应以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上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基础,合理确定。

(三)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住宿费、伙食费的赔偿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为前提。赔偿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外地治疗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合理的治疗期间内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参照就医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予以赔偿。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住宿费支付凭证。

(四)营养费

是否支持营养费及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费意见或根据该意见无法确定营养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营养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五)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赔偿权利人提供的交通费凭证无法全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在凭证合计金额基础上,综合考虑受害人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陪护人数、复诊次数、可供选择交通工具的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六)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

1 .误工期的确定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遵循以下规则:

①住院期间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

②出院后的误工期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的连续误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多份建议休息意见上建议休息的时间,除节假日外,一般应当连贯、无间断。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因复查与交通事故有关伤情所致误工费,并提供与复查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复查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用。

(2)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误工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 .误工费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存折)收支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受害人(不分性别)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6)对于农村居民误工费问题,如果受害人成规模地承包土地、鱼塘、果园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经营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的职业确定误工费标准。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

1 .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日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1)护理人收入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护理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 .定残后护理费

定残后护理费=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

(1)护理期限

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 60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60周岁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

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应予受理。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的护理费。

(2)护理依赖程度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 50%。

受害人配置有残疾辅助器具的,对上述比例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调整。(3)护理人数

定残后的护理人数按照1人计算,但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需多人护理的除外。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1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天津市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 .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

(1)残疾赔偿金一般根据受害人的户籍性质计算。受害人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但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受害人系成年人的,能够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②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如其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其代理人应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该未成年受害人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受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①显示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身份证件;

②受害人城镇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③受害人城镇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等证明材料;

④房屋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且有实际在此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3)受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①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②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③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④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4)对于事故发生时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的受害人,但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户籍性质已依法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3 .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届满后受害人仍存活,并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

4 . 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

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上海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行为,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时,应主动避让;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在无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交通标线的路段上掉头、转弯,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在不准掉头、转弯的路段上掉头、转弯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转弯或者借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进出市场、住宅区、单位大门、交通隔离设施和绿篱开口时,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未标明准许停放的路段停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车辆停放者应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第八条行人、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规定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没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分道线的路段时,应避让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主要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以不是在50米内,应该是50米以外100米内。扩展提示:记不记得在高速公路上要在车后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 2、图为加油站,规定加油站50米内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 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3、图片为急弯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 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 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5、如果高速路同方向有2条车道,右侧车的速度范围为60公里到100公里,左侧车的速度范 围为100公里到120公里。如果有同方向有3条的车道,最右侧的速度范围为60公里到90公里,中间的为90公里到110公里,最左侧的为110公里到120公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 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匝道是高速公路出口或入口靠右侧的一条道路(一般在150-200米)。入口处匝道过后是加速车道,出口处匝道紧接在减速道之后。匝道内车速一般要求低于40km/h,加速车道内应迅速加速至60km/h以上。 7、

我国近十年交通事故的总体状况

我国近十年交通事故的总体状况及对未来我国交通 事故的预测与判断 0.前言: 道路交通的发展和进步给人类带来无数的生活便利、经济效益以及社会的繁荣,但同时交通事故的经常性发生也给人类带来很大的灾难,交通事故已经被誉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据统计,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受伤人数237421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7873万元。 交通事故具有随机性质,当从统计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它的规律性,所以应用统计的方法可以得出其发展的方向,这对于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中国的交通事故的近况 2004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一个交通事故死亡报告,其中有两组数据让中国人不得不深思。数据一,中国汽车总量占全球汽车总量的1.9%;数据二,中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的15%。 我国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为27.3%,居世界首位;美国作为一个被世界公认为“车轮上行走的国家”,而美国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仅为1.3%;日本只有0.9%。拿两个规模相当的城市比较,北京的交通事故致死率为14%,东京则为0.7%。

2.2003~2012年交通事故的统计 官方的统计数据是:近10年来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6万多左右。 2003年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这些事故造成1.04372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 2004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6.5万起,死亡人数达9.4万人,居世界第一。 2005年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交通事故死亡9.8738万人。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万起,造成8.9455万人死亡、43.1139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4.9亿元。 2007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分别比2006年下降13.6%、8.7%、11.8%和19.5%。 2008年,据公安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万多起,死亡人数为73484人,同比下降10%,直接财产损失为10亿元人民币。2008年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有明显下降,这可能与奥运会有关,奥运年交通管理部门明显加大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7.8%、9.8%和10.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住所地:身份证号:被告 一:住所地:身份证号:被告 二:住所地:身份证号:请求事项: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元;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伤残鉴定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

非机动车饮酒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非机动车饮酒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不仅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也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很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那么非机动车饮酒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条例是怎样的?对于这个问题,同时让大家知道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一、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酒驾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是酒驾司机,但是酒驾非机动车的责任划分与酒驾机动车责任划分是很有很大的差别,这需要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划分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三、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

关于近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关于近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10月28日,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浙HD0916的中型普通客车,由江山市四都镇道塘自然村27名村民包租,自江山市殡仪馆回道塘村,行驶至四都镇大湖山路段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在上坡时车辆发生后溜驶出路外,坠落山崖,造成16人死亡。 10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金佳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晋A53772的大客车,由河北西柏坡驶往山西太原,行驶至阳泉国道207线917公里957米路段弯道处时,因驾驶员在雨天、弯道情况下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外山坡,造成14人死亡。 10月30日,甘肃省成县店村镇黑旗村一辆号牌为甘K12609的重型半挂车,与对向行驶的甘肃南部运输集团有限

公司一辆号牌为甘K09189的中型客车,因两车超速、占道行驶,在徽县银杏乡国道316线2451公里900米处相撞,造成10人死亡。 11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诚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冀BE8911的货车,由河北迁西开往曹妃甸方向,行驶至省道262线滦县杨柳庄镇东赵庄子村长下坡路段时,因制动失效,追尾撞到一辆行驶中的号牌为冀BB4321的农用车,导致冀BE8911货车侧翻,冲入路边人群,造成19人死亡。 除以上4起事故外,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还有17起。经对这些事故的初步调查分析,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驾驶现象严重;二是车辆非法载人、违法超载突出;三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的动态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四是部分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出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三项行动”第三阶段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目录 【简介】 【必要性】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计算方式】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 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 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 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 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 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 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 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 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 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31-30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架车交通事故,其中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最大。 自行车交通事故是指自行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由于违章造成骑车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故。 由于自行车具有轻便、灵活、无污染、适应性强等优点,深受高校大学生们喜爱。但自行车也具有重心高、稳定性差、无防护设备、安全性差等缺点。因此,在道路通行中,一直处于交通弱者地位。 高校大学生中平均两人拥有一辆自行车,由于自

行车是最主要的短途代步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也相当惊人。据不完全统计,高校发生的与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高校发生交通事故总数的60%—70%。 造成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违章情况有突然横穿、截头猛拐、逆道骑车、下坡敞放滑行、骑车带人、载物超宽超重、车闸失灵、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等等。下面分类加以说明。 1.争道抢行 根据《道条》规定,“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交通事故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新春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梁新春律师解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如何确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予以明确。即具有本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2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断定,而第1、3种情形则相对不太容易判断,受害人如何举证说明是个问题,而第4种情形则属于典型的兜底条款。 附: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梁新春律师解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需区别对待,主要依据还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 附:侵权责任法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无数家庭带来不幸,而且严重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人们在谈“故”色变的同时,开始寻找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本文运用大量的数据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进行归纳,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规律性,而造成事故的原因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对“人、车、路、”等交通因素的分析研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初步对策,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伴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应运而生,与交通事故密切相关的因素是人、车、路和环境。本文通过介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进行研究,根据交通事故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对策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猛增已成了交通管理所面临的严重问题。汽车交通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彻底地改变了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给人类以舒适和便捷等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人类生活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负面效应之一。正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事故预防及对策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许多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

起开始实行了综合治理交通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措施,虽然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很高,但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已趋于平缓,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交通事故尤其是近几年交通事故处于稳定趋势,而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却依然严重,而且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于世界首位。近年来在我国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及伤亡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我国自1951年开始统计交通事故数据,当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922起,死亡852人,伤5159人。①1951年至1984年的30多年间,交通事故各项指标的变化基本上是平稳的。80年代中期以后至今,社会交通需求日益旺盛,城乡交通活动随之剧增,而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的发展却不能满足交通运输发展的客观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加,尤其是1991年后随着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运输发展迅速,交通事故及其死亡人数急剧增长。从1998-2002年的5年中,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绝对数呈上升趋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2.5%、8.8%、42.7%。2002年全国一般以上道路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万起,造成10.94万人死亡、56.21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4亿元,与2001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41%、3.26%、2.85%、和7.66%,是历年之最。②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世界发达国家,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也远大于发达国家,这是由于发达国家通过上个世纪70-80年代的治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而我国却恰恰相反。从相对指标来看,我国道路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审判白皮书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其便利性、经济性和环保性,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到2.5亿辆、电动三轮车社会保有量5000万辆。1同时,近年来餐饮外卖、共享单车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仅2018年,上海外卖总单量超过6391万单,2共享单车日均骑行量达115万次。3伴随着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率的快速增长,各类交通问题也频繁出现,因此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以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审理的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为样本,统计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分析此类案件的审判特点,提出此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建安全文明出行环境。 一、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所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两大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物品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生命权、健 1参见国家自行车电动车质量监检中心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白皮书》。 2参见指食针、再惠两家大数据公司发布的《2018年中国城市外卖大数据报告》。 3参见任翀等:《上海共享单车一年时间缩水一大半,“共享经济”是伪命题吗?》,载“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2019年1月23日。

康权、身体权纠纷。2018年,我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110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659件,占比59.3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共319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71件,占比22.26%。见图1(外圈为机动车案由,内圈为身体权案由)。 图1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收结数(件) (一)涉案主体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为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次之 从案件事故双方的主体性质上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在涉非机动车案件中占绝大多数。2018年,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事故,其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659件,占比90.27%;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47件,占比6.44%;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20件,占比2.74%;其他类型的事故4件,包括电动自行车与路面护栏碰撞、电动自行车在路面滑倒等。见图2。

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201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除停留等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违法装载危险品车毁人亡痛惊心 ——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36种行为应承担全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36种行为应承担全责 (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解释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广义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船、飞机及汽车四种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及意外的无法预见的原因和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是非违章行为所引起的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以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在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然灾害、意外情况、自然条件的作用不容忽视。 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表现形式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起火。构成要素为: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通行中,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有损害后果,具有交通性质。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在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不利的自然条件却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因。 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 1.车辆;2.在道路上;3.通行中;4.发生事态;5.具有交通性质;6.有一定的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 (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道路交通事故状况分析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提報單位:統計室 92.9.30 一、前言 隨著科技進步,車輛、道路工程不斷改進,且車輛安全配備及道路服務水準受到重視,交通投資建設在於滿足行的需求與加強安全保障。 依據本署統計資料,九十一年交通事故A1及A2類死傷案件為86,259件,死亡2,861人(只計算事故發生起24小時死亡者),受傷109,594人。若依衛生署機動車死亡人數統計資料,由84年的高峰7,427人逐年降低,91年為4,322人,顯示近年來交通安全政策已具成效。惟我國每十萬人口死亡19.2人(2002年),與日本6.6人(2002年)、新加坡5.2人(2000年)比較,仍有進步空間,本文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資料分析,提供制訂道路交通安全決策之參考。 二、歷年概況 表一、歷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里程、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事故 說明:道路含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道路及市區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衛生署資料) 人口 (80年=100) 50100150 200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年 九十一年臺閩地區機動車輛為17,906,957輛,較上年增加441,920輛或增2.53%,其中汽車數5,923,200輛(平均每千人263.01輛);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322人,較上年減少465人或減9.71%;人口為22,520,776人,較上年增加115,208人或增0.51%;道路里程37,299公里,較上年增加601公里或增1.64%(詳表一)。 以八十年至九十一年止十二年之資料觀察,機動車輛增加68.76%,道路里程增加31.00%,人口增加9.29%,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在政府積極推動多項安全措施(如註一)及警察嚴正執法下減少3,000人(-40.97%)(詳圖一)。 圖一、歷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等之變動 三、世界主要國家道路交通事故概況 主要國家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以新加坡 5.2人/十萬人口(2000年)最低,英國5.6人(1999年)次之、日本6.6人、德國7.9人又次之,韓國22.3人/十萬人口(2000年),我國2002年死亡率為19.2人/十萬人口,略高於美國15.1人/十萬人口。就狀態別結構觀察,我國以騎乘機車死亡占54.6%最多(2002年),歐美、日本以乘坐汽車死亡為主約占40-50%(2001年),韓國以徒步死亡較高占38.7%。就年齡組(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觀察,我國、日、韓等亞洲國家以65歲以上組較高,美、英、德等歐美國家則以15-24歲組較高(詳表二、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被告一: x,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法定代表人: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