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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中法引渡条约论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从中西、中法引渡条约论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从中西、中法引渡条约论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从中西、中法引渡条约论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摘要]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的重要原则,被许多国家所承认,并在许多双边引渡条约中频繁出现。中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一向持回避的态度,但是近年来我国的态度发生了转变。随着我国先后与西班牙、法国签署了包含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双边引渡条约,正式确立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原则中西引渡条约中法引渡条约引渡法

2006年4月29日,我国正式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以下简称“中西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2007年3月20日,我国与法国在巴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以下简称“中法引渡条约”),这表明我国正在与欧美发达国家建立良好的司法协助关系。这两个双边条约中包含了现代引渡制度中的一项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从中西和中法引渡条约的签订过程来看,西班牙和法国都视“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条约谈判的核心。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法律地位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

引渡是国家间在制裁犯罪中进行一种国际司法协助,用于防止罪犯因穿越边境而逃避法律追究的现象。引渡有不少公认的原则和规则,如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待定原则等等。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新出现的拒绝引渡理由,由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第二次废除死刑运动扩展到引渡领域,这项原则引起了关注。虽然出现比较晚,但立法进度却十分迅速,无论是在一些国家的引渡法中,还是在双边或多边的引渡条约中,都可以见到这项原则。例如《瑞士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欧洲引渡公约》等。目前国际社会在有关引渡问题的各种立法中,死刑不引渡原则成为了不可缺少的内容。西班牙、法国与我国就双边引渡条约谈判中,不约而同地将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谈判的先决条件。

虽然死刑不引渡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各国对其本身含义和性质存在着分歧,特别是各国对废除死刑问题有着不同主张,在适用时常常会面临一些尴尬的局面。比如,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对是否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存在争议,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引起紧张状态。在实践中,一般由请求国单方面做出保证或外交声明,承诺不会对引渡者适用死刑。这一做法表面上解决了问题,但其实是请求国为了追诉外逃罪犯的无奈选择。对被请求国而言有干涉他国内政之嫌。只要全世界范围内没有统一实现废除死刑,这一问题都将长期存在。而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并不代表着国家就会废除死刑,只是这一现象又一次

国际法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 B. 《各国律例》 C.《战争与和平法》 D. 《国际法原理》 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 B. 《战争与和平法》 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D. 第一次世界大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 B. 边沁 C. 凯尔森 D. 卡尔沃 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 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 B. 实在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 B. 国际法协会 C. 联合国 D. 国际法委员会 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基本原则 B. 国际法强行规范 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B. 《中日联合声明》 C.《中美建交公报》 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社会连带法学派 D. 政策定向学说 E. 权力政治学说 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 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练习题〕 1. 下列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 联合国 B.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C. 英伊石油公司 D. 欧盟 2.承认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的承认可追溯到其()。 A. 成立之时 B.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 C. 与他国建交时 D. 缔结国际条约时 3. 在国家继承中,应该继承的条约有()。 A. 政治性条约 B. 共同防御协定 C. 边界制度条约 D. 友好条约4.当前国际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适用()原则。 A. 绝对豁免 B. 相对豁免 C. 有限豁免 D. 职能豁免 E. 完全豁免 5.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因()而免除。 A. 联合国干预 B. 危难 C. 同意 D. 不可抗力 E. 自卫 6.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 独立权 B. 平等权 C. 自卫权 D. 管辖权 E. 战争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C. 只继承动产 D. 只继承不动产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王庆海Ξ 国际法中的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境内受到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在现代国际反犯罪斗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许多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然而,如何正确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什么叫政治犯,如何公正解决在执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产生的分歧,这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许多混乱。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由来和性质 从历史上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18世纪末期形成的国际法原则,首先规定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在此之前,政治犯和其他犯罪没有区别,同样可以被引渡。1793年的法国宪法 第120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1〕1833 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则是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政治犯的国内立法。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10年后,即1843年,法国在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也出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内容,但在19世纪,许多君主专制国家像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无论在国内立法或他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中对政治犯,即对叛国罪或阴谋颠覆王权和合法政府或参加叛乱的人,都规定予以引渡。现代有些国家都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规定在宪法中,如巴西宪法第153条、墨西哥宪法第15条、西班牙宪法第1条第3款〔2〕、意大利宪法第10条〔3〕。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另外,不少国家在专门的引渡 法中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1964年的《日本逃亡罪犯引渡法修正令》〔4〕、1870年制定 的现行《英国引渡法令》第3条第1款〔5〕、以色列1954年的《引渡法》第10条〔6〕、荷兰1967年Ξ〔1〕〔2〕〔3〕〔4〕〔5〕〔6〕同〔2〕引书,第15卷,第250页。 同〔2〕引书,第1卷,第252页、第265页。 见小田兹:《日本的国际法实践》(1961—1970),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英文版,第223页。 康树华译:《九国宪法选介》,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86页。 [英]斯蒂芬?劳勃特:《引渡改革》,载于《康乃尔国际法杂志》第15卷,伦敦出版社1982年第2期。 周鲠生: 《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0页。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个人观点认为,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 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 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依据 目前,在国际社会里大体上存在着三种引渡方式。包括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相互承担引渡嫌犯的条约义务。这种形式最为普遍。如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有时,即使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引渡也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但具体程序还需有关国家共同商定。 第二种是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载有引渡的条款,则缔约国之间承担引渡嫌犯 的条约义务。如1970年的《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 将劫机犯予以引渡或加以惩罚。 第三种是通过某一国际组织的协助而将嫌犯引渡回国。如果有关国家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则它们有义务在该组织规定的范 围内就引渡嫌犯进行合作。 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无法援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协助,那么在该两国互相引渡嫌犯方面就会存 在一些问题。现有的变通办法是适用“对等原则”,即一国如在引 渡方面曾给予另一国帮助的话,那么,该国在请求该另一国给予帮 助时,该另一国就应根据“对等原则”给予相应的帮助。 看过“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效力

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姓名:张袁袁 学号:2014 日期:2015年7月20日

摘要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2) 1、“一元论”说 (2) 2、“二元论”说 (3) 二、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3) 三、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 (3) 1、转化方式 (3) 2、纳入方式 (4) 四、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现状 (4) 1、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无明确宪法规定 (4) 2、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尚未明确 (5) 3、我国法律对国际条约适用作原则性规定 (6) 五、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上的法律建议 (6) 1、国际条约入宪法 (6) 2、确立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 (7) 3、以转化方式为主,纳入方式为辅,规范条约适用方式 (7) 六、结语 (8) 七、参考文献 (8)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条约的签订数量明显增多,尽管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对于国际条约的问题,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国内法予以认定。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纠纷是益增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显现出来,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需要不断的跟进,从而提高我国对国际条约的认识深度与践行能力。本文将借鉴国外对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并简单分析我国当前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现状,以此提出自己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拙见。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条约;国内法适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① 1、“一元论”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的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而国际法的规范效力来源于群体国家意志,国内法规范来源于国家意志,由此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②该理论来源于康德哲学。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这种学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①《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制度僵化及其解决》彭岳中国法学2014-08-09 期刊 ②《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王红坤孙希尧2012/08/中总第374期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看过“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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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刑事执行法学 刑事法律史 刑事政策学 犯罪学 外国刑事法 中国刑事法 刑事诉讼学 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其中,引渡制度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存在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国际上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中央电大形考国际公法03_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得分:40 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满分:2 分 2.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满分:2 分 3. “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满分:2 分

4.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满分:2 分 6.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满分:2 分 7.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A. 国家保护 B. 外交保护 C. 使馆保护 D. 领事保护 满分:2 分

8.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满分:2 分 9.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满分:2 分 10.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满分:2 分 1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满分:2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请同学们分析一下政治犯的认定标准以及现代国际法规则如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限制。 政治犯的认定标准 关于政治犯的认定标准问题,其实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各人见解不一, 百度百科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异见者或持不同政见者。往往是被当政政府认定为反对政府和颠覆政府,并且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通缉或关押的人。 在某些国家中指因反抗现政权或侵犯其政治秩序而被缉捕的人。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概念。后来,对反对资产阶级统治而被缉捕的革命者和共产党人,也常称政治犯。一般享受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待遇,并在国际上不得引渡。但有些国家对缉捕的革命者以及进步人士不仅不给予政治犯的待遇,而且横加迫害。维基百科上的认识同百度百科。 现行国际法对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犯罪者或从事政治活动遭迫害的人。 我对政治犯的认定没有更好的看法,个人觉得,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政治犯,应结合个人所在国的具体国情及此人所为之事在其所在国家遭追述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各国国情不同,不应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应抽象概括,但这样很容易造成部分人或部分国家对政治犯概念的滥用,进而有损他国内政。所以在抽象概括的基础上,适当的加上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 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固然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由于国际社会对政治犯的概念界定不一,所以,如不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可能造成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违背造法者的本意,也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 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刺条款对该原则的限制,即规定杀害外国元首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后来又有公约将该限制扩大到在外国境内的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以及他们的随行家属;二是把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总之,各国通过国际协定不断将某些可能与政治因素发生联系的犯罪做非政治化处理,将其排除或有条件的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刺条款”,对暗杀或企图暗杀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的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私法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先决问题 答:所谓先決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2. 转致 答:转致,也叫“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但乙国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是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如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实体法),即为转致。 3. 分割制 答: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目前,采取区别制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保加利亚国、泰国、智利等 4. 诉讼费用担保 答:诉讼费用担保,一般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的法律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预先提供定的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日后败诉时不致逃避缴纳诉讼用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当人滥用诉权、给内国法院及被告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对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者的诉权一种限制性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各国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有哪些? 答: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适用外国法所起的作用,立法中的表述方式上大致有三种:(一)直接排除方式。这种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该外国法不得适用。(二)间接排除方式。这种方式只规定内国法必须直接适用或者明确指出在内国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三)合并排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在一个法律中,及规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的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 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 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 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

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法律上,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 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 条、中国引渡法第8 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 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法学概论(专科)期末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 1、()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 A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中共中央 2、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法人 C 知识产权 D 起诉权 3、在我国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D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 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 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5、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A 人的出生 B 人的死亡 C 时间的经过 D签定合同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A.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B.应先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拒绝赔偿的,方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C.只能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D.只能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7、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承包经营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土地使用权 8、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 配偶 B父母 C子女 D兄弟姐妹 二、判断 1、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 2、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层次结构组织起来的统一体。() 3、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欺诈等结婚的,受胁迫和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福师12秋《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及答案

福师《国际私法》在线作业一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一、单选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得分:20 1.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叙述错误的是() A.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B.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C.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院所在地法律 答案:D 满分:2分得分:2 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达让特莱 D. 胡伯 答案:A 满分:2分得分:2 3.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 A. 戴西 B. 孟西尼 C. 库克 D. 柯里 答案:A 满分:2分得分:2 4.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做法的共同特点是() A. 离婚的法律适用常常受到管辖权制度的影响 B. 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C. 离婚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D. 当事人可协商适用的法律 答案:A 满分:2分得分:2 5.我国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 A. 送达 B. 调查取证 C. 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D. 鉴定 答案:D 满分:2分得分:2 6.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如下规定()。 A. 在不与我国国内法冲突的情况下可适用 B. 当与我国国内法有冲突时,则适用国际条约。 C. 一般情况下国际条约效力优先。 D. 一般情况下国内法优先,特殊情况下国际条约优先。 答案:C 满分:2分得分:2

7.对法定继承的区别制说法错误的是() A. 又称分割制 B. 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C. 通常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 最早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创始人巴托鲁斯提出的 答案:D 满分:2分得分:2 8.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不包括() A. 发给执行令 B. 发给仲裁令 C. 重新做出判决 D. 登记执行 答案:B 满分:2分得分:2 9.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来调整。 A. 船旗国法 B. 物之所在地法 C. 所有人属人法 D. 合同的准据法 答案:A 满分:2分得分:2 10.我国现已加入的,且是国际上最具有重要性的一个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是()。 A. 关贸总协定 B.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D.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 答案:C 满分:2分得分:2 二、多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得分:40 1.我国确定自然人住所的做法是() A.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B.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C.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D.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ABCD 满分:2分得分:2 2.《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 A. 国民待遇原则 B. 优先权原则 C. 强制许可原则 D. 独立性原则 答案:ABCD 满分:2分得分:2 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 A. 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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