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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奖学金评定修改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法律硕士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的主体】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适用本办法。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与学费之间的冲抵】

研究生报到与注册时,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所获奖学金情况,按照学校研究生收费标准向研究生收取差额部分。

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类别与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类别与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的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适用于新入校的一年级研究生。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研究生在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奖励比例产生,且只能用于本学年度,不得跨学年度使用。

鉴于特等奖学金旨在资助拔尖人才,故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

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

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周期】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内必须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一等奖学金

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内的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二等奖学金

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内的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一条【分值评定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值评定制,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分值计算标准对申请人在上一学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分值计算。

第十二条【学习成绩的计分标准】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必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的计分标准系满分为60分,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平均成绩乘以60%,即得出学习成绩分数(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

凡参评的科研成果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且与法学专业有关。对科研成果的认定应当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相关规定进行。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法硕之星”获奖论文等属于校院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因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而无法申请

本学年度的奖学金的,可以在下一学年度以该科研成果申请优秀奖学金。

科研成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每篇25分,核心期刊每篇10分,一般期刊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署名的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一般期刊论文字数不低于5000字,且最高分值不超过2分,报纸文章不低于2000字。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12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9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6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3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0.6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三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与学院项目的每项3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科研成果认定:全部科研成果都应符合原创性审查标准,学院予以电子文本、原件公示;论文、学术著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评科研项目应当结项,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学校财务部门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的计分标准】

1.考评因素构成与分数:综合素质从思想品德、专业实践、公益活动与表彰奖励四个方面进行考评;综合素质满分为10分。

2.思想品德的考评:考评标准及处理见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相关情形的规定。

3.专业实践的考评:专业实践取得合格以上成绩,且进行专业实践过程中无严重违反专业实践纪律,具体考评标准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制定;不符合本项规定的,综合成绩不予加分。

4.公益活动的考评与加分:具体考评标准由各年级制定,累计不超过4分。

5.表彰奖励、专利的考评与加分:

(1)荣誉称号: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或党务工作者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一项6分,省部级一项4分,校级一项2分,院级一项1分

(2)竞赛奖励: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4分,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3分,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或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2分,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决赛阶段获得最佳单项奖或获得省部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1.5分,获得省部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1分;

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前三名或最佳单项奖4分,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优胜奖(第四、五、六名)3分(国际性比赛的国内选拔赛视为省部级竞赛);

上述竞赛获奖名次均以竞赛奖项实际排名为准,例如竞赛设特等奖,则一等奖适用本办法二等奖加分规定,依次类推;如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则分别适用本办法一、二、三等奖加分规定。

(3)发明专利:获取发明专利一项6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分,凭专利证书提交申请。

同一事迹获得的不同奖励,就高不就低;本项考评因素满分为6分。

第十五条【排名规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依分数排名进行确定。其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2.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3.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4.学习成绩分值相同,必修课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六条【参评资格的取消】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该学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科研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五)有严重损害学校与学院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六)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七)受到处分或处罚;

(八)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已获得奖学金者被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制定、对获奖名单进行审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分党委。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八条【奖助学金工作小组】

学院设立由院级领导、教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奖学金工作小组可以授权并监督研究生自治团体具体负责奖学金的初评、汇总等评定活动。

第五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学业奖学金评定原则】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学业奖学金的一般评定程序】

凡奖学金的评定均应当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学院评定、公示和推荐;

(四)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学院依学校分配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名额,根据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初步确定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院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当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院内的评定程序】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自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学院将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程序,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步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在学院初评阶段,将在学院范围内对初步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学院应当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应当通报给异议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备案】

本暂行办法应当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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