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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练习题及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练习题及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练习题及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练习题及答案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1、(单选题)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开放。

A.无偿

B.免费

C.优惠

D.免费或者优惠

正确答案:D

2、(单选题)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A.可以

B.应当

C.一般

D.一律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A.改善

B.建立和改善

C.提供

D.建立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A.年龄特殊性

B.成长发育特点

C.体质智力特点

D.身心发展特点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A.建立、改善

B.支持、改善

C.建立、保护

D.改善、保护

正确答案:A

6、(单选题)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A.无偿

B.免费

C.优惠

D.免费或者优惠

正确答案:D

7、(单选题)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A.可以

B.一般

C.一律

D.应当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父母

B.国家机关

C.其他监护人

D.任何组织或个人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时,应当根据()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A.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B.保障子女权益

C.有利于女方

D.父母一方的生活条件

正确答案:B

10、(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以下哪个选项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A.公安机关

B.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C.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D.各地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11、(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

A.追究其刑事责任

B.从重处罚

C.承担责任

D.逮捕

正确答案:B

12、(单选题)对离家出走且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收容教育。

A.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B.儿童福利机构

C.国家民政部

D.法律援助机构

正确答案:B

13、(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成长、健康

B.人身、财产

C.自由、尊严

D.尊严、成长

正确答案:B

14、(单选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开放。

A.优惠

B.无偿

C.免费

D.免费或者优惠

正确答案:C

15、(单选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等方面和谐发展。

A.智力、纪律、美育

B.德育、体质、智力

C.德育、智力、体力

D.体质、智力、品德

正确答案:D

16、(单选题)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

A.行政处分

B.民事处罚

C.行政处罚

D.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C

17、(单选题)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当地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司法机关

D.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正确答案:B

18、(多选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

A.减轻处罚

B.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C.免除处罚

D.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CD

19、(多选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的原则。

A.惩罚为辅

B.感化为主

C.教育为主

D.挽救为辅

正确答案:AC

20、(多选题)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A.参与权

B.发展权

C.生存权

D.受保护权

正确答案:ABCD

21、(多选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A.家庭经济困难

B.弱势群体

C.流动人口

D.残疾

正确答案:ACD

22、(多选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A.道德教育

B.理想教育

C.纪律和法制教育

D.文化教育

正确答案:ABCD

23、(多选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分为哪几个方面?()

o A.社会保护

o B.司法保护

o C.学校保护

o D.家庭保护

正确答案:ABCD

24、(多选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长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不良行为?()

o A.旷课、夜不归宿

o B.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o C.携带管制刀具

o D.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正确答案:ABCD

25、(多选题)全社会应当树立()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o A.保护

o B.教育

o C.尊重

o D.关爱

正确答案:ABC

26、(多选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o A.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o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o C.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o D.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正确答案:ABC

27、(多选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方针。

o A.感化

o B.挽救

o C.劝解

o D.教育

正确答案:ABD

28、(判断题)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被监护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正确答案:对

29、(判断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正确答案:错

30、(判断题)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正确答案:错

31、(判断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对

32、(判断题)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当地行政机关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错

33、(判断题)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正确答案:错

34、(判断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对

35、(判断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错

36、(判断题)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

正确答案:错

37、(判断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正确答案:错

38、(判断题)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正确答案:错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工作总结 一、完善组织机构,切实开展有效工作 学校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德育分管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派出所民警为副 组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及心理辅导老师为组员的预防未成年人违 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严厉打击学校周边地区的流动不良社会青年;整治学校周边乱停车 等问题,保证校园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解决学校门口的“游商”问题。积极协调公安、 工商、文化稽查等部门突击检查网吧,共同做好违反国家规定,进入经营性互联网、电子 游戏厅等场所活动的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目前,学校周边环境良好,得到了各位家长的 认可。 二、规范系统地开展学校青保工作,引领未成年人正确成长 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指导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引导他们用健康向上的家庭生活方式行 为影响子女,并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有效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重视家庭教育的同时,学校也十分重视师德建设,每学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 活动,加强对教师的法制培训。发挥教学阵地优势,学校将开发的校本法制课程纳入了学 校的课程计划,利用政治课上好法制课程。平时加强常规管理,严格督促检查,对师生出勤、出操、卫生、课堂纪律、礼仪教育、行为规范等进行管理考核评估,并与星级班集体 和行为规范示范班挂钩,使学校教育管理环环紧扣。建立行为偏差生和党员教师的“一对一”帮教制度,使每个偏差生与党员教师之间建立联系,实施跟踪调查。规定偏差生每周 一次向帮教老师汇报纪律和学习情况,帮教教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来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 教育。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也有计划、有步骤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部分有心理 障碍的学生主动关心,及时给予心理咨询。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通过讲座、看录像、个别 指导等形式进行教育,效果显著。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学校通过画廊、专 题黑板报、校园广播、法制展览等形成了多元化的校园文化网络,拓宽了德育教育的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组织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让学生在法制宣传中自我教育;定期召开法制讲座,邀请派出所和检察院同志来校以案释法、以案明法,有针对性地 举办法制报告会等。 三、瞄准焦点,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安全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教工本着对国家、社会、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 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和饶幸心理,认真细致 地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各种事故防范工作。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内利用黑板报、橱窗进行宣传,组织有关安全知识竞赛,使青少年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 掌握基本的交通、防水、防电、游泳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对校内体育设施和器械的维修保 养落实专人负责,有效地控制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健全青保工作网络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知道《未成年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懂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环节,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情景讨论、调查交流等,初步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掌握一定的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课前准备: 1、学生准备:(1)、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2)、小组调查:调查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保护措施;查找学校的安全隐患。 2、教师准备:(1)、收集相关的案例; (2)制作PPT 三、教学过程: 【多媒体显示】图片:含苞待放的花朵 问:花朵的盛开需要什么条件? 生:如:阳光、雨露、适宜的温度、园丁们特别的呵护 师:我们青少年正如这含苞待放的花朵,需要特别的呵护和照顾才能开放。国家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

较弱,辨别是非能力较差,需要特殊的保护,因此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 师:昨天我接到我学生的一封信,他说他最近遇到了几个困惑,希望我帮他解答,咱们同学们是否愿意跟我一起帮他答疑解惑呢? 生:愿意。 【多媒体展示】王小东的困惑——一封短信,三个困惑 【多媒体展示】困惑一:这学期,学校新增加了许多摄像头,就连门卫都配备了电棍等装备,任何人来学校都要先登记还要询问来意,很麻烦呢;全天校门关闭,即使有事或请病假也要拿班主任假条交到门卫才可以出去呢、、、、、、 问: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学生讨论】 师:学校增设摄像头,加强出入校园人员管理,看起来好像是繁琐复杂,但根本上却是为了学生的安全着想,有利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体现了对学生的学校保护。 【多媒体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的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 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 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 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宣传单

“两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与青少年相关的两部专门法律,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紧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第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臵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例谈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案例1 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案例评析: 夏斐妈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未成年人夏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

受义务教育。 案例2 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2001年春季,这6名学生未到学校报到读书。平乐乡政府多次派人来到这些学生家中,苦口婆心地向家长做工作,并向他们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乡政府分别向学生家长送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家长对此均置之不理,仍未送子女到学校就读。为此,乡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被告送其子女复学。 案例分析: 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3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法定义务。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

王套小学法制教育讲稿未成年人保护法

王套小学法制教育讲稿——“未成年人保护法”系列教育 刘 集 镇 王 套 小 学 2010.12.4

王套小学法制教育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系列教育 同学们: 今天主要讲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你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小学生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你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小学生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你们看不起你们,更不允许侵害你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2002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03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 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 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也包括精神损失。作为未成年的幼儿,身体被截肢,除肉体上的痛苦外,也造成伴随终生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赔偿额度应综合杨某的受害程度、被告某分局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受害人杨某安装假肢后,每年需1500元更换接受腔、脚板的费用亦属更换假肢的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此笔费用为6.9万元;终生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火车有自己固定的轨道,在站内和区间内铁路线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等会发生危险,是一般性常识。国发(1979)178号文件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当时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相对人有自觉遵守的义务。原告进入铁路作业区内停留车下玩耍,被火车轧伤致残,显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但其毕竟是未成年的幼儿,没有行为能力,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倍加看护,确保其人身安全。而本案中其监护人明知村外火车站铁路作业区存在危险,而放任其外出玩耍,无人陪同看护,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应对本案事故负主要责任;火车是高速运输工具,铁路作业人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铁路作业对周围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万安站工作人员正常作业亦无违章,虽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在铁路作业区玩耍,其注意程度尚有不足,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负一定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判决:被告某分局承担损害赔偿总额438 129.66元的20%的赔偿责任,即87626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余由原告及监护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准。火车从万安站开出后,才发现杨某被火车轧伤,根本不是注意程度不足,而是开车时没有观察周围环境。原判未能分析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有意把责任推给监护人;原判适用法律方面错误。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指的“承担责任”是指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责任,而不是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本案中被上诉人有过错,原审判决也已认定,就应当依此项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一审判决只让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失的20%,显属不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本案侵害人是某分局,受害人即使有过错也只是减轻侵

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总结(学校材料)

未成年人保护宣传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关于开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更好的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这一主题,我校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周活动引导青少年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自觉预防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将本次活动进行总结。 一、进行宣传 学校悬挂横幅《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人人伸出关爱之手,共同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二、开展12355青少年服务台宣传教育及法制知识学习 3月17日,随着新余市开通了12355青少年服务台,服务台的开通可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此,学校对在校生进行12355青少年服务台宣传教育,希望服务台的开通能帮助该校青少年增加自信、健康成长。 3月28日全校教师进行了法制知识学习。标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

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否则也将被予以惩处……校领导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了认真解读与阐述,要求每位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理念,营造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队部要发挥作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通过这次学习,加深了教师对新《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站在对民族兴旺、国家昌盛负责的高度,突出了儿童利益优先化、最大化的特点,它的实施必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心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同时大家也清醒的认识到,作为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小学教师,率先学法,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自觉改正一些过去惯用的教育学生的口语和行为,带头做法律的维护者显得十分重要。老师们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学法、正确用法,做到依法执教、依法治教。 三、加大预防毒品知识教育与防骗教育 5月11日,市禁毒支队的民警来到特教学校讲解有关预防毒品的知识。 5月27日,市特教学校对在校聋生进行防骗教育。 9月13日,市特教学校组织高年级的聋哑学生亲临法庭 四、重视校家沟通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例如:某中学高二学生王某,从小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虽然家境

不富裕,但王父想方设法让儿子吃好穿好,百般宠爱。致使王某上小学就开始打架,上中学出入台球厅、电子游戏室,父母不仅不管教,还袒护他,2005年5月,王某与社会上的流氓张某合伙抢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将司机杀害被公安局抓获,他的父母伤心欲绝。这是他们娇惯的结果。 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天,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天,赵老师得知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个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doc

关爱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图) https://www.sodocs.net/doc/3c6606494.html, 2011年05月27日11:25 重庆商报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 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设计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知道《未成年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法律,懂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环节,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情景讨论、调查交流等,初步学习运用法律知 识正确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掌握一定的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 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课前准备: 1、学生准备:(1)、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2)、小组调查:调查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保护措施; 查找学校的安全隐患。 2、教师准备:(1)、收集相关的案例; (2)制作PPT 三、教学过程: 【多媒体显示】图片:含苞待放的花朵 问:花朵的盛开需要什么条件? 生:如:阳光、雨露、适宜的温度、园丁们特别的呵护…… 师:我们青少年学生正如这含苞待放的花朵,还很稚嫩,需要有特别的呵护,才能让我们的生命之花得以盛开。国家考虑到我们未成年学生年纪小、阅历少,思想单纯,是非判断能力差,缺少自我保护的能力,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制定了《未成年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亲切关怀,也反映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多媒体显示】课题:《未成年保护法》 师:前几天,我们的法制副校长金老师给我们进行了一次法制常识的教育,大家都受益匪浅。后来,有一位李小强同学给金老师写了一封信,将他的三个困惑反映给金老师,并希望得到解答。今天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帮他解惑吧。 【多媒体显示】李小强的困惑——一封短信三个困惑 【多媒体显示】困惑一:这学期学校的校门口增设了三个摄像头,门卫也全部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保安,爸爸妈妈说,来学校很不方便,又要填会客单,又要询问来意;中午回家吃饭的同学说,进出校门还要签名;中途离校的同学,要由班主任签发的“出门证”…… 问: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 学生讨论:略 师:学校增设摄像头、加强对进出校门的管理,看起来似乎繁琐了一些,但根本上却是为了学生着想,有利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多媒体显示】一、未成年学生的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典案例及相关规定

“为了处罚没写完作业的孩子,老师就让完成作业的学生扇他们的耳光,谁扇得响,评出前三名,奖励一个作业本。”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件就发生在河南周口项城市的英华小学,年仅12岁的男孩儿豆豆(化名)在学校被扇了40个耳光后,造成左眼睫状体脱离。这件事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年12岁的豆豆家住河南省周口项城市,在项城市民办学校英华学校上小学五年级。豆豆的爸爸妈妈在宁波打工,爷爷奶奶年迈多病,豆豆平时吃住在学校,每两周回家一次。 2013年11月7日,因没写完作业,班主任邓宝珍让豆豆和其他几个同学站在讲台上,让完成作业的男生上去扇没有完成作业的同学耳光。据豆豆讲述“当时被打的还有六七个同学,我被20多个男生每人扇了两个耳光。扇完了老师还让我到讲台下做俯卧撑,并且不让我吃饭。深夜一点多去上厕所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左眼什么都看不见了。”豆豆说当他发现自己看不见的时候曾小声向老师说过,但是老师并没有理睬,并叮嘱他不要把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家长,否则回到学校要写检讨。 但因左眼看不见,豆豆不得不在家长的带领下去医院做了检查,经过检查,医院对豆豆的初步诊断意见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睫状体脱离。豆豆的母亲王女士将此事反映给了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得到的答复是让王女士与校方自己协商,后来学校的校长王家文称让班主任邓宝珍给王女士回话。班主任的理由是期末考试临近,学生没有写完作业自己很着急,责罚孩子是帮助孩子进步,是为他好才这么做的。 王女士找到项城市南顿派出所与项城市教育局,但是派出所让王女士找学校协商,校长王家文让王女士找班主任邓宝珍讨说法,一来二去,事情还是没有得到圆满地解决。王女士说:“事情拖到现在,孩子的眼睛还是看不到东西,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开始推脱起来。” 随着事态扩大,社会舆论增多,最终邓宝珍被公安机关带走,且与王家文一起于2013年12月4日被免职。 律云律师观点: 纵观近些年学校发生的案件,教师体罚学生屡见不鲜。由此造成的师生矛盾、家校矛盾突出,难以解决。实际生活中,教师打着“为学生好”的旗号体罚学生,不仅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还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损害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违反相关法律。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宣传讲稿-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同学们: 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是的。为了你们,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们,还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 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

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板报资料 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材料一:2006年10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自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1.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答:(1)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年侵害的群体。(2)家庭、学校、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3)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4)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2.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建议。 答:(1)家庭方面:①父母要自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②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教育未成年子女;③父母要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 (2)学校方面:①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②加强家校联系,共同营造良好氛围,履行学校保护职责;③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主题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3)社会方面:①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②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③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3.未成年人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你认为青少年应怎样做?) 答:(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爱好;(4)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5)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1)青少年学生中存在哪些不良行为? 答: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课桌椅、作业抄袭、考试作弊、说脏话、欺负小同学、给同学起外号等。 (2)青少年的这些不良行为有什么危害? 答:①这些不良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②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荒废学业,会腐蚀心灵,造成青少年是非不分,甚至诱发违法犯罪。 (3)如何纠正这些不良行为? 答:①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在公民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加强诚信教育。②努力学好各门功课,认真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增强道德和纪律观念,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知识讲座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知识讲座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标准为未满18周岁;二是国籍标准为中国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中学生万鹿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图片展”,回家后父母问他有何感受,他一本正经地说:告诉你们,我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公民。父亲笑着说:特殊公民的说法不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与普通之分,不过,你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而非特殊公民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修订及意义 我国青少年数量将近占全国人口的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你们的重任,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因此,制订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成为必然的历史选择。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2 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例如互联网的普及,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及成长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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