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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申报临床资料21号

制剂申报临床资料21号
制剂申报临床资料21号

化学药品资料项目编号:3.1-21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申报临床技术资料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研究机构:

研究机构地址:

研究机构电话:

研究机构主要研究者姓名(签名):

试验者姓名:

试验起止日期:从年月至年月

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联系人姓名、电话: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21-1摘要

21-2全身过敏性试验

21-3血管刺激性试验

21-4溶血试验

21-5豚鼠皮肤过敏性试验

21-6单次给药的血管刺激性试验

21-7家兔皮肤刺激性试验

21-8体外人血溶血性试验

21-9光毒性试验

21-10结论

21-11参考文献

21-1摘要

豚鼠隔日每只腹腔注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3μg/ml和15μg/ml,分别相当于30μg/kg和150μg/kg)1ml/100g,共5次。分别于末次给药后第12天前肢静脉注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15μg /ml、50μg/ml)2ml进行攻击,结果均未出现任何过敏反应症状,反应级数0级,表明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全身过敏性试验合格。

浓度为50μg/ml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无溶血作用,检查结果符合注射用安全性要求。

家兔耳缘静脉缓慢注射浓度为50μg/ml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5ml,连续三天,耳部组织外观无异常,病理组织检查无组织变性或坏死等刺激反应。

皮肤过敏试验表明通过豚鼠皮肤给予10mg/kg RS-25258-007(帕洛诺司琼的自由基)的制剂不会引起豚鼠过敏。

家兔右耳静脉单次注射帕洛诺司琼 10mg/kg,在接触药物10、30和60分钟后处死动物作大体检查,帕洛诺司琼或溶剂在任何注射静脉均未引起大体或显微变化。

家兔经皮24小时接触含RS-25258-007(自由基)的制剂,结果给予5或10mg/ml RS-25258-007制剂后,给药部位未观察到任何变化。3只家兔中的1只在接触20mg/ml RS-25258-007的24和48小时出现轻微的红斑。因此,20mg/ml浓度的RS-25259-007对家兔皮肤有轻至中度刺激。

采用10mg/ml的帕洛诺司琼制剂进行体外人全血相容性和血浆相容性试验。帕洛诺司琼对从全血中制备的悬浮物未引起明显的溶血或肉眼可见的变化,表明10mg/ml的帕洛诺司琼制剂在体外与人血是相容的。

体外光细胞毒性和光染色体畸变试验及包括一个预初的单剂量光刺激性试验的光敏性研究未显示出任何潜在的对光安全性方面的担忧。

21-2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全身过敏性试验

[摘要]豚鼠隔日每只腹腔注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3μg/ml和15μg/ml,分别相当于30μg/kg和150μg/kg)1ml/100g,共5次。分别于末次给药后第12天前肢静脉注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15μg /ml、50μg/ml)2ml进行攻击,结果均未出现任何过敏反应症状,反应级数0级,表明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全身过敏性试验合格。

[试验目的]观察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有无过敏反应。

21-2-1试验材料

21-2-1-1药物及试剂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制,批号:20040403,规格:5ml:0.25mg(以盐酸帕洛诺司琼计)。

将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制剂转移至洁净玻璃瓶内,再用生理盐水稀释至所需浓度使用。

卵白蛋白:华美生物工程公司分装,批号:BP0123。

注射用生理盐水: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66040193。

21-2-1-2动物:普通级健康豚鼠,雌雄不拘,体重200-300g,共32只;由四川省医学科学研究实验动物研究所提供,许可证号:SCXK(川)2003-02。饲养于普通级动物房,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号:SCXK(渝)20040003。

21-2-2试验方法

21-2-2-1剂量设置

阴性对照组:注射用生理盐水。

阳性对照组:卵白蛋白,致敏浓度为5%;激发浓度为5%。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低剂量组:致敏浓度为3μg/ml;激发浓度为15μg/ml。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高剂量组:致敏浓度为15μg/ml;激发浓度为50μg/ml。

21-2-2-2试验分组

将豚鼠均分为4组,每组8只,雌雄不拘,1组为阴性对照组,2组为阳性对照组,3、4组为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组。

21-2-2-3给药途径

致敏:腹腔注射给药。

激发:前肢静脉注射给药。

21-2-2-4试验步骤

致敏:腹腔注射给药,隔日一次,共5次(阳性对照组为末3次给药),受试物高低剂量组按体重给药:1ml/100g,最大不超过4ml,阳性/阴性对照组:1.0ml/只。

激发:末次致敏后第12日一次激发,前肢静脉内快速给药,给药容积1ml/只。

激发后按表1观察豚鼠的过敏反应症状,并按表2分级,判定其过敏试验是否合格。

表1过敏反应症状

表2 全身致敏性评价标准

反应级数达2级以上(包括2级)时,该供试品可认为过敏试验不合格。21-2-3试验结果

阴性对照组及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组的豚鼠在末次致敏后12天攻击时未出现过敏反应症状,注射5%卵白蛋白阳性对照组8只豚鼠均出现竖毛、喷嚏、咳嗽、呼吸困难、颤抖、痉挛、休克死亡等明显过敏反应症状。结果见表3。

表3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豚鼠过敏反应级数

6

续表3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豚鼠过敏反应级数

7

21-2-4试验结论

豚鼠隔日每只腹腔注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3μg/ml和15μg/ml,分别相当于30μg/kg和150μg/kg)1ml/100g,共5次,末次致敏后第14天前肢静脉注射注射1ml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15μg/ml、50μg/ml),豚鼠过敏反应级数为0级,与注射用生理盐水的阴性对照组相同,注射卵蛋白的阳性对照组反应级数为4级。表明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过敏试验合格。

21-3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溶血性试验

[摘要]浓度为50μg/ml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无溶血作用,检查结果符合注射用安全性要求。

[试验目的]检查浓度为50μg/ml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有无溶血和凝集等反应。

21-3-1试验材料

21-3-1-1药物及试剂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制,批号:20040403,规格:5ml:0.25mg(以盐酸帕洛诺司琼计)。

生理盐水: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66040193。

21-3-1-2动物

普通级健康家兔,1只,体重2.2kg,雄性,由重庆中药研究院实验动物研究室提供,许可证号:SCXK(渝)20020004。饲养于普通级动物房,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号:SCXK(渝)20040003。

21-3-1-3仪器

电子恒温水浴箱:型号:DZKW-4,上海科析试验仪器厂;

台式离心机:型号:LDZ4-0.8,北京医用离心机厂。

21-3-2试验方法

21-3-2-1 2%兔血生理盐水混悬液的制备:取家兔心脏血10ml,置于装有玻璃

珠的三角瓶中,摇动以去除纤维蛋白,加入生理盐水,移入离心管内,于离心机3000转/min离心10min。丢弃上清液,再加生理盐水混匀离心,反复3-4次,直至上清液呈无色透明方可用于试验。将所得兔红细胞按其体积用生理盐水稀释成2%的混悬液。

21-3-2-2取洁净试管7只,按1-7号进行编号,1-5号管为供试品管,6号管为阴性对照管,7号管为阳性对照管。按表4所示依次加入2%红细胞悬液、0.9%氯化钠溶液或蒸馏水及受试药物,混匀后,立即置37℃±0.5℃的恒温箱中进行温育,开始每隔15分钟观察一次,1小时后,每隔1小时观察一次,一般观察3小时。

21-3-3 试验结果

见表4。

表4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的溶血反应

注:结果中“+”表示溶血; “-”表示不溶血.

结果表明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两组(浓度为50μg/ml)在0.1、0.2、0.3、0.4、0.5ml管中,经37℃保温1、30、45min、1、2、3hr,均未出现溶血和凝集反应,上层液无色澄明,红细胞全部下沉。而第7管加蒸馏水后不到1min即出现溶血,上层液呈澄明红色。

21-3-4 试验结论

50μg/ml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在观察期间均未见上层液澄明红色,红细胞全部下沉,振摇后能很好分散,即无溶血和凝集现象。故浓度为50μg/ml

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符合注射用安全性检查要求。

21-4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血管刺激性试验

[摘要]家兔耳缘静脉缓慢注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浓度为50μg/ml)5ml,耳部组织外观无异常,病理组织检查无组织变性或坏死等刺激反应。

[试验目的]观察家兔耳缘静脉滴注浓度为50μg/ml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对血管有否产生刺激反应。

21-4-1试验材料

21-4-1-1药物及试剂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制,批号:20040403,规格:5ml:0.25mg(以盐酸帕洛诺司琼计)。

注射用生理盐水: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66040193。

21-4-1-2试验动物

普通级健康家兔,5只,雌雄兼有,体重2kg左右,由重庆中药研究院实验动物研究室提供,许可证号:SCXK(渝)20020004。饲养于普通级动物房,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号:SCXK(渝)20040003。

21-4-2试验方法

将家兔固定好后,于左边耳缘静脉以无菌操作方法缓慢滴注入盐酸帕洛诺司琼溶液(浓度为50μg/ml)5ml,右边耳缘静脉相应部位同法注入5ml的灭菌生理盐水作为对照,连续给药3天。

末次给药48小时后,将3只家兔放血处死,于距注射部位近心端2cm左右处取耳缘组织(3×3cm2),用10%甲醛液(福尔马林)固定,然后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剩下的2只动物根据受试物刺激性反应情况,继续观察14天后处死,根据末次给药48小时后处死家兔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病理样本取材,以了解刺激性反应的可逆程度。

21-4-3试验结果

家兔耳缘静脉滴注浓度为50μg/ml的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5ml后,注射部位外观未见淤血和肿胀现象。末次给药后48小时处死部分家兔的病理检查显示:静注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与0.9%氯化钠注射液,耳部组织结构完整,无变性坏死及出血现象发生。14天后对剩下的2只家兔直接处死,不作病理取材。

21-4-4试验结论

家兔耳缘静脉滴注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浓度为50μg/ml)5ml,每日1次,连续3日,耳部组织外观无异常,病理组织检查无炎症、无组织变性或坏死等显著刺激反应。

21-5豚鼠皮肤过敏性试验[1]

21-5-1方法:使用10只雌性豚鼠检查RS-25258-007(帕洛诺司琼的自由基)制剂引起皮肤过敏反应的可能性。预诱导期间,动物单次经皮接触溶剂对照(溶液含氯化钠和磷酸钠,pH为8.2±0.2)或RS-25258-007的制剂10mg/kg。两天后,单次局部给予10%十二烷基磺酸钠(SLS),然后再单次给予弗氏完全佐剂(FCA)进行诱导。此后,用受试制剂对动物进行激发。移除包扎物后24和48小时对给药部位的刺激现象进行评价。

21-5-2结果:研究期间,在选定的浓度条件下,给药部位经预诱导、诱导和激发均未发现变化。RS-25259-007不会引起豚鼠过敏。

21-6单次给药的血管刺激性试验[1]

21-6-1方法:在家兔身上研究静脉注射帕洛诺司琼引起静脉刺激的可能性。家兔右耳静脉注射帕洛诺司琼 10mg/kg,左耳静脉注射溶剂作为对照。静脉给予受试制剂(帕洛诺司琼或溶剂)后,用手指压迫止血10秒钟。在接触药物10、30和60分钟后处死动物作大体检查,出现明显刺激性的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1-6-2结果:帕洛诺司琼或溶剂在任何注射静脉均未引起大体或显微变化。

21-7家兔皮肤刺激性试验[1]

21-7-1方法:该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经皮给予含磷酸和磷酸钠,pH为8.2±0.2的RS-25258-007(自由基)制剂潜在的对皮肤的刺激性。3只雌性新西兰白兔,对每只家兔背部皮肤的四个位置进行脱毛,脱毛区给予0.5ml溶剂或受试物,保持接触大约24小时,用水擦洗给药部位,每日检查刺激表现,连续3天。

21-7-2结果:给予溶剂、5或10mg/ml RS-25258-007制剂后,给药部位未观察到任何变化。3只家兔中的1只在接触20mg/ml RS-25258-007的24和48小时出现轻微的红斑。因此,20mg/ml浓度的RS-25259-007对家兔皮肤有轻至中度刺激。

21-8体外人血溶血性试验[1]

21-8-1方法:采用未稀释和用盐稀释(1:10稀释)的溶剂和10mg/ml的帕洛诺司琼制剂进行体外全血相容性(溶血和血色素浓度>0.05g/dl)和血浆相容性(沉淀或凝聚)试验。每份Triton X 100(0.75%或2%)+9份全血(体积比)作为阳性对照。

21-8-2结果:帕洛诺司琼和溶剂处理后对从全血中制备的悬浮物未引起明显的溶血或肉眼可见的变化,表明10mg/ml的帕洛诺司琼制剂在体外与人血是相容的。相反,Triton X 100引起可测量的溶血,在0.75%和2%浓度时产生的血色素浓度分别为1.06和9.2 g/dl。

21-9光毒性试验[2]

进行了体外光细胞毒性和光染色体畸变试验及包括一个预初的单剂量光刺激性试验的光敏性研究,光安全性研究结果列于表5。

以上研究未显示出任何潜在的对光安全性方面的担忧。

21-10结论

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过敏、溶血、刺激试验合格,其临床应用浓度是安全的。

21-11参考文献

[1]美国FDA有关帕洛诺司琼审评资料的药理毒理资料(原文及译文参见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申报临床资料3.1-16附件一)

[2]科学讨论(原文及译文参见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申报临床资料3.1-16附件二)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 构制剂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局令 第2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

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格式 609号文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格式609号文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差不多要求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 2007年09月30日公布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治理方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差不多要求》及《境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差不多要求》,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 一、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二、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名目。申报资料应当按照“差不多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间应当由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资料项目编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产品标准和产品讲明书一式二份)。首次申报资料另交副本一份。 四、由申请人、代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五、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六、各项申报资料(申请表、上市批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讲明书)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若有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标注。 七、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按照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八、申报资料受理后,当《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治理方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补充申请,其他情形不得自行补充资料。 九、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治理方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V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 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 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 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 (HIV、HBV 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 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 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四)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模板-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XXXXX检测试剂盒(XXX法) 1. 产品规格 示例1: 48人份/盒 示例2: 2. 性能指标 示例1:定性产品 2.1外观 试剂盒内各组分包装应完整,无污渍,字迹清晰。各组分应为透明溶液,无沉淀及絮状物,无肉眼可见颗粒。试剂盒内各组分名称、数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2准确性 检测试剂盒范围内的国家阳性参考品或者经标化的企业阳性参考品P1-P3,结果应为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2.3特异性 2.3.1检测国家阴性参考品或者经标化的企业阴性参考品N,结果应为未检出

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2.3.2检测试剂盒范围外国家阳性参考品,结果应为未检出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2.4检测限 检测突变频率不高于5%。 2.5 重复性 使用经标化的重复性参考品J1,重复检测10次,结果应为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使用经标化的重复性参考品J2,重复检测10次,结果应为未检出相应的基因突变型。 示例2:定量产品 2.1 试剂性能指标 2.1.1外观和性状 2.1.1.1 试剂盒各组分应齐全、完整、液体无渗漏;中文包装标签应清晰、准确、牢固。 2.1.1.2 试剂1组分应为无色至黄色澄清液体。 2.1.1.3 试剂2组分应为无色至黄色澄清液体。 2.1.2 净含量 液体试剂净含量不少于标示值。 2.1.3 试剂空白 用指定的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光径1cm下,波长505nm处,试剂空白吸光度值A ≤0.500。 空白 2.1.4 分析灵敏度 浓度为20U/L时,吸光度差值≥0.010。 2.1.5线性范围 在(0.1-200)U/L线性范围内,r≥0.990,在(30-200)U/L范围内的相对偏差不超过15%;测定结果(0.1-30]U/L时绝对偏差不超过4.5 U/L。 2.1.6 精密度 2.1.6.1重复性 变异系数(CV)应≤5%。

上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上海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请表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无相关内容应填写“/”。申请表的封面、表格下方签章处应分别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二、证明性文件(受理时需校验原件) 1.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地址与申请表中相关字段一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以及“内容与原件一致”的章或手写并签字确认。 2.提交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名称、机构代码号与申请表中相关字段一致,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以及“内容与原件一致”的章或手写并签字确认。 3.提交注册申请人委托相关人员办理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务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4.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内容与原件一致”的章或手写并签字确认。 5.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类别。申报资料应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如有复印件,需在复印资料上加盖“内容与原件一致”的章。(或可手写并签字确认)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供参考)

授权委托书 : 现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我方(单位名称)行政许可申请一事的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办理(许可事项):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权限: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接收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要求和参加听证; □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 代理期限:□自许可提出申请日起至年月日 □自许可提出申请日起至此次许可决定作出之日止 2、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权限: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接收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要求和参加听证; □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 代理期限:□自许可提出申请日起至年月日 □自许可提出申请日起至此次许可决定作出之日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 要求及说明

附件3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

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 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 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四)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word版本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V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

需要时提供。 、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 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 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 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 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 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 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 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 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 染病(HIV、HBV 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四)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五)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 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研制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需要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四、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反应成分、质控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 质控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等。 五、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 固相载体的包被和组装,显色/ 发光系统等的描述及确定依据等,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 条件、校准方法(如有)、质控方法等。 六、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一)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主要包括精密度、准确 度、灵敏度、特异性、线性范围或测定范围等项目。应当对多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稳定。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第三类产品第二类产品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3.综述资料∨∨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5.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 ∨△ 料 6.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7.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8.稳定性研究资料∨∨ 9.生产及自检记录∨∨ 10.临床评价资料∨∨ 11.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12.产品技术要求∨∨ 13.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14.产品说明书∨∨ 15.标签样稿∨∨ 16.符合性声明∨∨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

201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考题(含答案)1

2014年《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部门:姓名:工号:总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个小题所给出的题目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 A、第一类产品、第二类产品、第三类产品、第四类产品 B、第一类产品、第二类产品、第三类产品 C、第三类产品、第二类产品、第一类产品 D、第四类产品、第三类产品、第二类产品、第一类产品 2. 下列检测试剂中不属于第二类产品的是()。 A、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B、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C、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D、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3.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 A、1年 B、6个月 C、60天 D、20天 4. 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部分组成。 A、1 B、2 C、3 D、4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A、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制 B、从事临床试验 C、从事注册检验、产品注册以及监督管理 D、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6. 第三类产品和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选定的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数目分别为()。 A、不少于3家(含3家)、不少于1家(含1家) B、不少于3家(含3家)、不少于2家(含2家)

C、不少于3家(含3家)、不少于3家(含3家) D、不少于1家(含1家)、不少于1家(含1家) 7.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包括()。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 D、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自己拟定的标准 8. ()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 A、第一类 B、第二类 C、第三类 D、全部三类 9.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10.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变更申请事项所规定的内容()。 A、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 B、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的 C、变更注册代理机构、变更注册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等 D、已上市销售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改变、已上市销售的产品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发生改变,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写在空白横线上) 1. 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产品进行注册。 2. 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确定,,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 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的原则。 4. 按照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5.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产品,由指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1 人民国 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审批部门:批准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审批部门盖章)

附件2 人民国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体外诊断试剂) (格式) 注册证编号: (审批部门盖章)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准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要求及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 要求及说明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附件3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要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提供。 一、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

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产申报产品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当覆盖申报产品。 2.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符合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定值)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模板

附件目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 3、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4、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5、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4、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5、证明性文件; 6、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7、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8、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1、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2、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5、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临床研究方案; 19、临床研究总结; 二、说明 1、资料项目5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5)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藏蒙药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藏蒙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规范术语、规范病名。 3、医疗机构制剂应当与《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藏药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2)理法特色;(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2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或委托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制剂者,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藏蒙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

37 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29号)

37 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 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29号) 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29号) xx年11月25日发布为做好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行政受理工作,经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研讨,现就注册申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临床评价资料相关要求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和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xx]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办法》实施后,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注册检验合格后进行临床试验。如临床试验协议在《办法》实施前已经签署,注册检验前进行的临床试验,其临床试验报告可作为注册申报资料予以提交,并同时提交临床试验协议”。凡在xx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了至少1家临床试验协议的,临床试验资料的伦理.签章.注册检验时间等要求提交形式,均可执行原要求。 临床试验资料中“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的书面意见”应当由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出具。“通知”第七条第三款有关临床试验机构的规定中明确:“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控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

中心等机构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对于上述无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机构,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由临床试验机构出具无伦理委员会的说明及对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意见。 (二)医疗器械注册 1.对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有关产品,注册申请时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要求:(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对资料;(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境内已上市同品种医疗器械的比对说明,比对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内境内已上市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表》(见附件)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2.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3.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协议.伦理委员会批件.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二.关于申报资料一般要求申报资料(含检验报告)中所有文件在原件提交并受理后,再次提交时,可提交复印件并标注原件出处。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 2007年09月30日发布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境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 一、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二、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申报资料应当按照“基本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间应当由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资料项目编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一式二份)。首次申报资料另交副本一份。 四、由申请人、代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五、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六、各项申报资料(申请表、上市批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若有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标注。 七、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八、申报资料受理后,当《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补充申请,其他情况不得自行补充资料。 九、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 十、以下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表; (二)综述资料的摘要,其中:产品预期用途(500字以内)、产品描述(200字以内)、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100字以内)、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200字以内)及其他(200字以内); (三)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产品说明书。 以上电子文档除申请表外,其余均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1.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内各项;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制、临床试验、注册检测、产品注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由注册申请人针对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所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产品的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的核查,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并对上市后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 境内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生产企业。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说明 进口产品及国产三类产品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国产: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人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进口: (1境外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2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授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 (6境外产品在变更申请时,还需要提交生产国或者地区注册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 3.综述资料 (1产品的预期用途 (2产品描述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 4.产品说明书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 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5.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1一类、二类产品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2三类产品,拟订产品标准的内容应当参照《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编制。 6.注册检测报告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 7.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8.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格式文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 资料格式文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 2007年09月30日发布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境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 一、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二、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申报资料应当按照“基本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间应当由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资料项目编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一式二份)。首次申报资料另交副本一份。 四、由申请人、代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五、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六、各项申报资料(申请表、上市批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若有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标注。

七、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八、申报资料受理后,当《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补充申请,其他情况不得自行补充资料。 九、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 十、以下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表; (二)综述资料的摘要,其中:产品预期用途(500字以内)、产品描述(200字以内)、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100字以内)、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200字以内)及其他(200字以内); (三)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产品说明书。 以上电子文档除申请表外,其余均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1.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内各项; 2.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 (二)证明性文件 1.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规定局令第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规定局令第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8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首次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首次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首次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注: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再提供。 ×: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 二、申报资料说明 1.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填写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

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2)申请人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综述资料 (1)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4.产品说明书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 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5.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拟订产品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三类产品,拟订产品标准的内容应当参照《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编制。 6.注册检测报告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 7.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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