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标准号】SH3093-1999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题】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SHJ 1070-86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2、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所

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阎鸿炳吴孟周饶未欣徐元祥程锦晖于洪培李选民彭理通荆其昌孙卓良

1 总则

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

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3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

注:①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

②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60%,部分封闭式的可能减少30%;③*为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的卫生防护距离。

附录A 名词解释

A.0.1 卫生防护距离

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A.0.2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A.0.3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A.0.4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A.0.5 零散居民点

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A.0.6 排毒系数

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A.0.7 特征污染物

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用词说明

对本标准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这样做,采用“可”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石油化工企业包括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化肥四个行业,属于排放污染物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种类多、分布广,其中特征污染物硫化氢、挥发酚、胺类、烃类、苯类、丙烯腈、环已烷、氨等给工厂周围居民的人体健康带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规定,为保护人体健康,必须在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从石油化工企业多年的经验教训来看,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非常必要的,如某炼油厂居住区与生产装置仅一路之隔,居民反映强烈,严重地危害了职工和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在被迫搬迁,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另外,卫生防护距离制订的过大,也不利于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本标准力图制订出一符合我国国情,既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又有利于石化企业发展的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工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由无组织排放源散发的有害物质,对工厂周围的居民健康不致造成危害的最小距离。对于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污染影响,很难用卫生保护距离的办法来防止,只能采用应急救援措施来解决。

1.0.2 石油化工企业的新建工程和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由于工程的规模和界区发生变化,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有所增加,对居住区会产生新的影响,所以必须遵守本标准。对

于在原装置(设施)界区内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由于是原地改造,且改造后工艺、设备技术必然有所提高,使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减少,对居住区不会造成新的影响,因此一般不考虑修改已存在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是在现场实测及典型厂调查的基础上按《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13301-91经过计算得出的。该方法适用于平原、微丘地区。对于地处复杂地形如山区等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地形条件、稀释扩散条件差异很大,影响大气污染浓度分布的因素也很复杂,其卫生防护距离无法统一确定,因此没有包括在本标准中,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其卫生防护距离的结论。

1.0.3 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量与其采用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制订本标准所选择的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是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基础,即必须是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可能散逸出的无组织排放量作为源强计算值。这样才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利于石化企业的技术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艺、设备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的企业,其散逸无组织排放量必然比正常运转条件下有所增加,因此不适宜做为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基础。

制定本标准时,只考虑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而不考虑高架源的影响。

1.0.4 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是影响大气污染物扩散迁移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石油化工企业的规划与选址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其卫生保护距离时,也必须对这些因素予以重视。由于不同的生产装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毒性、数量及最大容许浓度标准值不同,其卫生防护距离相差很大。应根据不同装置对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不同,合理地进行平面布置,原则上将散发污染量大、排放频率高的污染源尽量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地方。

2 具体规定

2.0.1 制定本标准的通用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和化肥四个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分别说明如下:

一通用原则

(一)贯彻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石油化工企业工厂设计模式改革的精神,认真总结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几十年在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论证的基础,从石油化工企业特征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出发,以排查系数大,排放频率高,造成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及污染物作为主要影响因素。

(三)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大多建设在平原及微丘地带,年平均风速度为2~4m/s。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本标准按小于2m/s、2~4m/s和大于4m/s 三类风速分档考虑。

二计算方法

制定本标准统一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Qc/Cm=1/A(BLc+0.25r2)0.50LD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石化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并且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装置特点和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原则,大气污染源类别按Ⅱ类考虑。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 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值。

三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特殊原则

1 炼油厂按小于等于800t/a和大于800t/a两种经济规模划分,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因为炼油工艺、设备水平的提高,且采用硫回收及相应的尾气治理设施,原油含硫量已不是影响炼油厂无组织排放量的主要因素,所以此次修订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

2 炼油厂装置(设施)按两类划分,第一类为排毒系数较大的,第二类为排毒系数较小的。

(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炼油厂一般均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根据对五个典型厂调查分析,得出炼油厂废气污染源构成,见表2。

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3。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本次修订标准,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我们首先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调查资料,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此次修订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另外,此次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减少了制约因素。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小,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但同1982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见表4。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

1.1 恶臭 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本项目恶臭主要来源于兔舍及堆粪池。根据本项目特点,恶臭源在场区分布面较广,以低矮面源形式排放,属无组织排放。根据对同规模养殖场场界恶臭浓度的监测,本项目养殖场恶臭中臭气场界浓度小于70,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中NH3、H2S的场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要求。 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 -91)中的规定,对无组织排放源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为: 式中:C 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确定,v=2.1m/s,L≤ 1000m,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型为Ⅲ类,取值A=350,B=0.021,C=1.85,D=0.84。 Q 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本项目恶臭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见表14。 表 14 本项目恶臭污染源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一览表 经计算,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并呈面源无组织排放恶臭中NH3和H2S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同时考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的相关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的要求,因此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另据调查,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如下: 计算公式: Q c 1 ——— = ——(BL C+0.25r2)0.05L D C m A 式中:C 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下表查取。 Q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1。 表8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二。 I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III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计算的L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级差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本评价以H2S为预测因子,计算出净水厂H2S: Qc为0.003kg/h。 高要市近五年平均风速为2.1m/s,且H2S需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则计算系数A取470,B取0.021,C取1.85,D取0.84,计算出L 29m。再根据级差规定,评价确定新桥镇净水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因此该净水厂周围50m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等敏感点。另外,净水厂现状周围50m 内无环境敏感点,故该净水厂的建设对项目区的空气环境影响不明显。

什么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什么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0—2000)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2—200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GB18074—2000)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_汽车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5.1—2012) 非金属矿物_水泥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1—2012) 非金属矿物_石灰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2012)

非金属矿物_石棉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3-2012) 非金属矿物_石墨碳素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4-2012) 农副食品加工_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8.1—2012) 屠宰及肉类(畜类)加工生产企业 屠宰及肉类(禽类)加工生产企业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9—2012)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0—2000)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_皮革鞣制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2.1—20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2012)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2011) 造纸及纸制品业_纸浆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2012)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GB11660—89)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 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 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污水站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为了解污水厂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上海市对10万m3/d规模的普通曝气法污水处理厂作过专门的现状闻味调查。组织10名30岁以下无烟酒嗜好的未婚男女青年进行现场臭味嗅闻。调查人员分别在下风向设5、30、50、70、100、200、300m等距离嗅闻,并以下风向作为对照嗅闻。调查当天的风向为NE,风速为4.5m/s,气温12℃。由嗅闻结果统计可知,在污水处理设施下风向5m范围内可感觉到强烈的气味(4级),5—100m范围内很容易感觉到气味(2—3级),200m 处气味很弱(2级),300m以外已闻不到气味。 采用面源模式进行预测,得出污染物NH3、H2S对厂界最大影响浓度为 0.045mg/m3、0.026mg/m3,均小于各自排放标准(NH3 1.5mg/m3、H2S0.06mg/m3)。用厂界浓度最大影响值对照上页“恶臭污染物浓度(ppm)与恶臭强度关系”,厂界处臭气强度为2.5-3级。 另外,根据预测结果,厂界外50-150米范围内NH3、H2S影响值分别为 距离厂界(m) 0 50 100 150 NH3(mg/m3) 1.4 1.1 0.52 0.30 H2S(mg/m3) 0.027 0.021 0.010 0.0054 恶臭强度 2.5-3级 2.5-3级 2-2.级 1-2级 可见在厂界外150米处,臭气浓度为1-2级水平,已经低于感觉阈值。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计算,NH3和H2S的最大卫生防护距离为200m。 2、废气 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主要成份为恶臭,恶臭主要在进水泵站、水解池、BAS曝气池及污泥处理等部分产生,恶臭影响程度与充氧、污水停流的时间长短、原污水水质及当时气象条件有关。恶臭主要成份为NH3、H2S、甲硫醇等。 由于恶臭物质的逸出和扩散机理比较复杂,废气源强难于计算,本次评价类比同类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数据,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本项目的废气排放源强。本次评价类比江阴经济开发区石庄园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数据来进行类比分析,根据类比监测资料,在各点各次监测中,甲硫醇均未检出,表明其含量很低。确定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如下: 污染物恶臭污染物排放源强 mg/s kg/h t/a NH3 一期 41.2 0.148 1.30 最终 123.4 0.444 3.89 H2S 一期 1.59 0.0057 0.05 最终 5.08 0.018 0.16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表根据GBll654,11666—89及GBl8068,18082—2000整理,“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 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企业类别标准号 ,2 2,4 ,4 硫酸盐造纸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54—89 氯丁橡胶厂 2000m 1600m 1200m GB 11655—89 黄磷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56—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m 800m 600m GB 11657—89 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 聚氯乙烯树脂厂 GB 11658—89 生产规模?10000t,a 1200m 1000m 800m 生产规模,100000KVA 600m 400m 300m 铅蓄电池厂 GB 11659—89 生产规模?100000KVA 800m 500m 400m 炼铁厂 1400m 1200m 1000m GB 11660—89 焦化厂 1400m 1000m 800m GB 11661—89 烧结厂 600m 500m 400m GB 11662—89 硫酸厂 600m 600m 400m GB 11663—89 钙镁磷肥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64—89 普通过磷酸钙厂 800m 600m 600m GB 11665—89 合成氨万吨率,2.5 1200m 800m 600m 小型氮肥厂 GB 11666—89 合成氨万吨率?2.5 1600m 1000m 800m 生产规模,50万吨,a 500m 400m 300m 水泥厂 GB 18068—2000 生产规模?50万吨,a 600m 500m 400m 硫化碱厂 600m 500m 400m GB 18069—2000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标准号】SH3093-1999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题】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SHJ 1070-86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2、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所 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阎鸿炳吴孟周饶未欣徐元祥程锦晖于洪培李选民彭理通荆其昌孙卓良 1 总则 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 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各种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容 3.1氯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3.2氯碱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容 3.1硫化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止2013.8)

现行有效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至2013年8月) 1.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 2.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1989) 3.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 4.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1989) 5.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未界定的装置按150米要求) 6.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2000) 7.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 8.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 9.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 1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 11.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 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2000) 13.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 14.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2012) 15. 《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1-2012) 16. 《烧结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2-2012) 17.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79-2012) 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 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GB18068.2-2012)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GB18068.3-2012) 2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GB18068.4-2012) 2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18071.1-2012) 23.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GB18071.3-2012) 24.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硫化碱制造业》(GB18071.6-2012)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 (一)化学生产 第一级1000米 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 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 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 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 5、碳化钙的生产 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 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 8、二硫化炭的生产 9、四乙基铅的生产 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 11、溴素的生产 12、碳黑的生产 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 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 等炸药的生产 15、有机氟的生产 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 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 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 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 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 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

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 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 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 标准24) 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 24、硫化染料的生产 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 第二级500米 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 27、合成橡胶的生产 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 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 30、偶氮染料的生产 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 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 33、有机试剂的生产 34、脏器制剂的生产 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 36、有机锡的生产 37、氨法制碱的生产 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 39、合成甘油的生产 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 50000立方米的生产 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D C L .0 /1 = /+ 25 Qc50.02 BL r Cm A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 (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 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按式计算的L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第十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第 10 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10.1 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 10.1.1 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内也可能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更强。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扩散稀释距离,使之到达居住区最近边界时,有害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限值,不致于影响长期居住区人群的身体健康。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结果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参数的确定是否客观真实。综合前面论述的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和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对防护距离的评价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汇总如下。 (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 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GB16297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 (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 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应详细列表、绘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 (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 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 (4)必须落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原则 应根据大气环境影响浓度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结果,评价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5)计算确定、标准确定与文件规范规定区别执行的原则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规定并应按导则HJ2.2规定执行,后者属于卫生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应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 对已发布的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如环发〔2008〕82号文中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明确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该文件规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应自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与卫生防护距离类似)”。 对未发布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照HJ2.2和环函〔2009〕224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说明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2009-03-24 21:36:54) 分类:蓝魔之旅 标签:大气导则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 离说明杂谈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大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清单 标准名称标准号实施日期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2000 2001-01-01 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9-2000 2001-01-01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 2001-01-01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1-2000 2001-01-01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 2001-01-01 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3-2000 2001-01-01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 2001-01-01 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5-2000 2001-01-01 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6-2000 2001-01-01 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7-2000 2001-01-01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8-2000 2001-01-01 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9-2000 2001-01-01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 2001-01-01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 2001-01-01 皮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2-2000 2001-01-01 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4-89 1990-06-01 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5-89 1990-06-01 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6-89 1990-06-01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89 1990-06-01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89 1990-06-01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 1990-06-01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89 1990-06-01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89 1990-06-01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2-89 1990-06-01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3-89 1990-06-01 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4-89 1990-06-01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5-89 1990-06-01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1989 1990-06-01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1998 1998-10-01 GB 18083-2000 2001-01-01 以噪声为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标准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87 1988-06-01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999-09-01

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224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 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防护距离标准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大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大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D C L .0 r /+ = 25 /1 BL A Cm Qc50.02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 (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 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按式计算的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⑴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有关卫生防护距离

改扩建项目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影响 本废水处理站建成后,运行过程将排放一定的恶臭污染物(H 2S 、NH 3和臭气等),主要产生部位为格栅渠、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以及污泥浓缩脱水处理区及堆放场等。废水处理站的恶臭指标H 2S 源强为0.004kg/h ,NH 3源强为0.053kg/h 。 根据本项目特点,恶臭产生源在场区分布面较广,并以低矮面源形式排放,属无组织排放,必须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卫生防护距离 计算模式采用的模式参照GB/T3840-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具体的计算数学公式如下: ()D C m c L r BL A C Q 5.02 25.01+= 式中: C m ??标准浓度限值(mg/Nm 3); Q c ??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L ??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 、 B 、 C 、 D ??防护距离计算系数,见GB/T3840-91之附表。 按照(GB/T3840-91)规定,按Qc/Cm 最大值计算等效面积: 5.0??? ??=πS r ,S 为废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占地面积,本项目取1600m 2; 公式中A 、B 、C 、D 的计算参数按韶关市的气象条件选取如下: A=400 B=0.01 C=1.85 D=0.78 按卫生防护距离管理要求,建议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示意图见图x 。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办公楼、医院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图x 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示意图 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污染源与居住区之间设置的环境防护区域。其取值方法为:(离面源中心)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小距离(m)。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模型为SCREEN3模型。其中计算选项要求如下: 下垫面——复杂地形;测风高度=10m;气象筛选=自动筛选,考虑所有气象组合。计算点范围为离源中心10m到1000m,在100m内间隔采用10m,100m 以上采用50m,计算点相对源基底高均为0。面源无组织排放源长度及宽度分别取40m和40m,有效高度取2m。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3.2 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3.2 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塑料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塑料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