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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禁烟一直都是国际上争论的话题,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无烟的标准也逐渐提升。我国在控烟管理方面也日趋与国际接轨。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税的调控分别经过了1994年、1998年、2001年、2009年以及2015年的五次大调整,其原因不仅仅是烟草消费品具有消费量大、纳税充足的特殊性,同时也牵涉到国际控烟机构和联合国生命与健康委员会等公共组织的监测与积极倡导。

一、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和存在的问题

1.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历程。首先1994年我国进行的税制改革,施行“分税制”,新增了消费税税种并开始对甲类、乙类卷烟均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8年为优化卷烟产品结构,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以往的单一计税方法,开始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国内外关于控烟的压力,我国适当调高卷烟的调拨价,将70元一条的卷烟开始作为区分甲乙两类卷烟的标准;2009年的烟草税改革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烟草税的税率,例如将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提升至36%,甲类卷烟提升至56%;在卷烟批发环节,也额外征收了一道5%的从价税。因此,可以说2009年的烟草消费税改革,是我国关于烟草税改革的一次重大的里程碑。

2.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在2015年国家对烟草消费税进行改革以前,财政部一直施行的是2009年的烟草税政策,并且该政策刚刚施行的时候,也就是在2009年,我国烟草税上

缴国家财政收及同比增长12%以上。这个大的增幅变动,无不说明在当时国家改革烟草税政策的成功,被认为是既增加财政收入又加强政府控烟措施的好举措。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2009年的那次烟草税改革在增加财政收入上确实起到了很大贡献,可是烟制产品的销量却依旧没有下降,反而呈上升趋势,没有取得公众所期待的控烟效果。表明此次烟草税改革还存在不足。

一是烟草制品分类标准的变化增加了控烟压力。在提高烟草税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卷烟的分类标准,使得部分卷烟税负反而下降。2009年的烟草消费税改革将甲乙两类卷烟的消费税大幅提高,甲类卷烟的税率由原来的45%提高到56%,乙类卷烟的税率由原先的30%提高到36%。但是,甲乙两类卷烟的分类标准却也同时发生了变化,变成了以70元一条卷烟为标准。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实际上国家的税收并没有上涨多少,因为原先的50-70元之间的卷烟的税负由45%下降至36%,并没有完成国家增加卷烟税负,达到控烟的目的。并且随着卷烟生产企业不断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国家在调拨价70元以下的卷烟上增加的税收负担越来越不明显。这是因为烟草生产企业逐渐适应由于烟草税率改变带来的变化,其因为生产低档卷烟而增加的税负,逐渐被生产50-70元的中档烟所带来的税负实际优惠减免所抵消,表面上看,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卷烟的税负由30%提高至36%,但70元以下卷烟的总体消费数量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据统计,我国3.5亿烟民60%都分布在中国农村,而农村吸烟人群绝大多数都是抽低中档的烟,且农村吸烟人群对烟草消费品的消费弹性很大,低档烟的价格上涨而中档烟的价格反而没涨还有所下降,则会导致更多的人消费中档的烟产品。各生产厂商为了使自己品牌的卷烟产品更受青睐,往往选择舍弃一部分的利益来做各种

各样的广告、网络宣传等,这些都对我国的控烟措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二是烟草税率偏低。根据联合国卫生组织调查显示,走在世界经验前列的美国对于烟草的从量税是34美分/千支,日本的从量税率是7072日元(约合54.1美元)/千支,可在2009年改革烟草税改革后中国对于烟草的从量与从价混合税率大概为3元(约合0.36美元)/千支,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关于控烟的力度远远处于世界落后水平。另外世界卫生组织也曾指出,将烟草的消费税率提高10%—般可使国家烟草消费量下降4%,对一些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来说降低烟草消费的效果尤为明显。经过2009年烟草消费税改革之后,我国的烟草税率占到零售价的48.7%,而国际上卷烟税率占零售价的中等水平是65%-70%,可见我国烟草税的税率仍然偏低,我国在提升烟草税税率的空间上还很大。

三是烟草消费税在征收环节相对薄弱。在2015年消费税改革之前,虽然我国关于烟草税的税收政策在消费税税率上有所调整,但在批发环节上消费税税率仍仅为5%,消费税税率率较低。通过对比各地卷烟的价格,可知每种卷烟的类别和其批发价之间具体加价幅度有着很直接的联系。例如每条不含税调拨价在100元以上的一类卷烟的批发价相对含税调拨价来说加价52%或者41%;不含税调拨价在70-100元之间的二类卷烟批发价相对含税调拨价一般是加价33%,极少加价41%;不含税调拨价在30-70元之间的三类卷烟批发价相对其含税调拨价加价率为33%;调拨价16.5-30元之间的四类卷烟批发价加价33%或25%;调拨价在16.5元以下的五类卷烟批发价相对其含税调拨价加价18%。由此可以得出我国卷烟批发环节的毛利率是随着烟草档次的上升而上升,两者呈正相关关系。但是我国的

烟草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却并没有分类征收,而是统一为5%,很明显,一类卷烟和二类卷烟所能承担的税负比三、四类或五类卷烟高很多,体现出税制的设计是有失公平的。

二、2015年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与效应

1.2015年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现状。由于受到社会经济环境和税收制度等各方面的影响,各个国家对烟草消费税的计征管理都不相同,我国的烟草消费市场在价格上明显差距不大,但随着人类社会在吸烟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认识程度逐渐加深,我国政府也不得不对烟草消费进行更为有利的管控力度。在2015年对烟草消费税进行调整后,甲类卷烟在生产环节税率适用56%从价税加0.003元/支的从量税,乙类卷烟适用36%的从价税加0.003元/支的从量税,雪茄36%、烟丝30%不变,对批发环节的税率则变为11%加0.005元/支。通过加大卷烟在批发环节的征收税率,不同程度上提高了所有档次卷烟的税负,对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和加强控烟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益。

2.2015年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效应。与以往相比,2015年的这次调整最大的特点就是实现了烟草制品调节税率与调节零售价的同步,税率上升的同时成功的带动了卷烟零售价的上升。另一方面,此次烟草消费税调整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广泛,由于受到烟草税率变动的影响,全国各地烟草的零售价均有不同程度的上调,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需求量也有所下降。

但是在需求量和产量下降的压力下,势必会造成对烟叶需求的下降,烟叶生产受到影响,则烟农的切身利益会受到较大的损害。因此在推进烟草消费税改革的同时,国家政府也应该关注对烟农的

转型发展,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实行组合式的税收政策,鼓励和扶持烟农向精细化、高附加值烟叶生产转型。

据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受到本次香烟涨价的影响,参与调研的民众中31%的人决定不受影响,有钱任性照抽不误;25%的人已经做好戒烟的准备,表示响应国家政策不再吸烟;另外44%的参与者表示将降低所抽烟类的档次,选择价格更加适宜的便宜烟并且减少每天的吸烟次数。

三、对我国烟草消费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从征税范围上考虑。2015年烟草消费税改革除了复烤烟叶等少数烟草材料外,已将所有烟草制品全都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内。由于烟草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而流转税的征收原则为不重复征收,因此将烟草制品的主要原材料纳入征收范围不仅不能进一步增加国家税收,还会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和征税成本。因此,从烟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看,无法作出实质上的调整。

2.从征税环节上考虑。烟草消费税征税一个是在生产环节,另一个是在批发环节,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具有市场准入机制相当完善的烟草专卖制度,烟草生产商的地位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并在市场上具有垄断的性质。

将两个环节的消费税合并征收,既能充分体现出消费税对烟草消费品的调节作用,也不会使征收成本和管理成本大幅增加,从烟草消费税征税环节上来讲将生产与批发环节合并征收确实是今后烟草消费税改革的一个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可行办法。

3.从征税税率上考虑。在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上,由于税率问题受到征收范围和征税环节的影响,因此只有先确定好范围和环节后,才能确定税率。由于烟草企业自身的净利润需要上缴国家,烟草消

费税率的调整将会影响国家利益的分配,增长过高烟草企业承受不了,下降又会导致国家分配利益减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烟草消费税税率的调整空间不会太大,在一段持续的时间内,烟草消费税的税率只会有局部性的调整,不会有较大的波动。

消费税改革对烟草企业的影响

消费税改革对烟草企业的影响 摘要:从2015年5月10日以后,我国的卷烟批发环节的从价税率由5%上涨到11%,并且加征0.005元/支的从量税。纳税人如果有同时经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 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没有分开核算的,依照全部销售数量和销售额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卷烟消费税政策一旦调整, 那么烟草行业必然会受到影响。 本文首先对烟草消费税的改革进程和现状,然后就烟草消费税变化前后对烟草企业的影 响作出说明,最后为烟草企业为应对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和今后的发展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改革;影响;建议 1 烟草消费税的现状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近年来,全球烟草税的负担水平不断提高,据世界 2013日公布了全球烟草流行报告,2010至2012年全世界共有97个国家提高了烟产品消费税,2014年,印度、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同时控烟组织一直呼吁烟草 行业需要提高卷烟零售价格,减少消费需求,用价控烟,而利用税收杠杆提高烟草消费税同 时提高烟草价格,是被世界都认可的最有效的控烟方式之一。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通知,经由国务院批准,从5月10日起卷烟消费税政策将被调整,卷烟批发环节的从 价税税率从5%上涨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从1994年我国开始分税制改 革以后,第四次提升烟产品消费税。为了达到重税控烟的目的,在提税的同时提高卷烟批发 价格和零售价格。 长期以来,消费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特别是烟草行业更是我国的税收第一大户。据统计,在2014年,全国消费税共计8907亿元,同比增长了8.2%。而卷烟消费税占了4823亿元,增长达12.5%。2014年的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现在税率提高11%。2014年的 卷烟消费税如果依照11%的税率纳税将缴纳10610亿元,税收增收5787亿元。如今从量每 箱将近加收250元,如果2015年的销售量与2014年保持不变的话,销售保持稳定,那么2015年将增加财政收入133多亿元。这样从价加上从量,卷烟批发消费税增收接近6000亿。这一政策不仅是中央近六千亿的收入,地方也将获得好处,主要是通过附加的消费税对城市 建设税,这将增加数十亿美元的收入。 由此可见,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巨大,不仅如此,对企业的影响也是 非常大的。 2 应对消费税改革的措施 由于烟草消费税改革给企业带来了上述不利的影响,为了使烟草企业能够减少烟草消费 税改革带来的压力,给出以下建议: 2.1突出公司产品营销地位 随着提税顺价政策的实行和“两个拓展”工作的深入,市场需求状况已经开始改变,烟草 企业应该积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市场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首先应该了解市场上的最 新情况,特别是客户订货情况、明确实价执行情况、社会库存及客户盈利情况、卷烟零售价 格等方面,了解市场真实需求,尊重市场规律,组织有效货源以适应市场。其次,注重提高

消费税现状和改革思路

浅谈我国消费税现状和改革思路 【内容提要】自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发挥积极了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的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消费税的缺点与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几点消费税改革思路,希望可以对消费税改革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改革;计税方法;课征范围 Abstract:Since the 1994 years since the consumption tax official levy, th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in our country play an active role of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many years, industry structure adjustment of consumption structure of change, the our country present consumption tax system has inevitable show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lace, appeared activ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evel of the separation, in the form of tax levy limits and the collection of the defects in the link highlighted increasingly question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several consumption tax reform thinking, hope can have certain help for consumption tax reform. Key words: consumption tax tax reform assessment method levied range 一、引言 我国的消费税是我国继增值税后第二大税源,是为体现国家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解而设置的。在调解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存在与现实不合拍的地方。从2006年4月1日起, 我国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消费税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的增加,导致人民

试述经济全球化下的烟草专卖与烟草消费税的发展趋势

试述经济全球化下的烟草专卖与烟草消费税的发展趋势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兴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博弈也逐渐升级,本文通过对各国烟草专卖体制与烟草消费税的政策发展回顾和趋势描述,论述了烟草行业的政府管制体现出取缔专卖体制与增加烟草税收的大趋势,并对我国的烟草业管制政策改革提出一些借鉴。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烟草专卖烟草消费税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专卖制度,古称“禁権”或“権酤”,在我国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财政制度。“権”是一种只能由一人通行的独木桥,禁権,意指官家垄断某产业的产购销,禁止私人进入该领域。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官专卖在古代禁権制基础上有所发展,但对生产经营和价格的管控一直没有放松。专卖制度的特点有四:一是高税高价;二是特需经营;三是监督产销;四是禁私缉私1。专卖的目的在于国家动用行政手段以专卖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烟草消费税是以烟草消费的流转额作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特种税收,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添加消费税这一税种以后,烟草消费税在消费税中的比重一直稳居首位。烟草专卖与烟草消费税一直是烟草产业管制的两大基本政策。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兴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博弈也逐渐升级,体现在烟草业的管制政策上,也呈现出趋同和统一的趋势。本文旨在从其他国家的实际经验出发,略述烟草专卖与烟草消费税的发展趋势。 二、专卖与烟酒消费税 (一)烟草专卖制度 1、概况 目前,我国是世界烟草消费第一大国,拥有多达3.5亿的吸烟人口,占全球吸烟总人口的1/ 3。2008年,全国卷烟消费总量超过2万亿支,消费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烟草税收超过500亿美元。 在我国,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国家统一的专卖政策,垄断经营烟叶收购、卷烟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在以上各个环节,国家对烟草进行严格的计划、控制、管理和征税,以限制烟草的随意生产和销售。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其表述为“中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两套班子,一块牌子”,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1983年9月23日,《烟草专卖条例》发布,并在11月1日起全国实施2。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成为第一部规范烟草业的重要法规。 1《中国烟草史话》,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499页 2李宝江《实施烟草专卖制度是中国改革的一项创新性成果》经济学消息报2008年4月14日

浅析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献综述

浅析我国消费税的问题及建议 【前言】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我国国务院是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征收消费税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有着其特定的意义。 研究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有助于我们了解其性质,有助于揭示其实施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有助于把握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长期方向,有助于我国目前的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这篇文献综述首先参考文献总述消费税的优缺点;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其优缺点,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主题】 一、消费税的优缺点 尤斯第(Johan Herich Gottlobs von Justi,1705—1771)是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尤斯第以平等课税原则为依据,探讨了各种赋税形式,认为国内消费税不利于生活资料的供应,因而不支持征收消费税。他认为,国内消费税的缺点有:(1)限制人们合理的活动自由;(2)不利于营业及商业活动;(3)不能使课税负担均匀等;(4)基础不确实,逃税严重;(5)需要许多官吏和征收费用。其优点有:(1)把公共负担分派到每一个人;(2)人们通过对消费税支出的调节,有可能避免这种这种负担;(3)只占个人收入的极小一部分;(4)对每一个人来说负担很小,却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5)征收上不需要强制执行;(6)外国人也可以负担消费税;(7)既能控制商业,又能创造工业。[1] 与尤斯第的立场不同,另一位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人物宋能菲尔斯(Joseph Freiherr von Sonnenfels,1732—1817)从国内收入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立场出发,认为消费税对于国家和纳税人都有利,主张实行消费税。他也列举了消费税的优缺点,优点主要是:(1)征收税额与纳税人收入相适应,从而使有免税特权的人也要间接地承担纳税义务;(2)纳税人每天几乎是在无意中支付了税收,因此不感觉其负担;(3)商人虽可将消费税金转嫁于商品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上升,但幅度不会很大。他也指出了明显的缺点:(1)征收费用变高,纳税人或消费者的负担就会加大;(2)消费税以销售的商品为对象,对富有阶级的所得就课征不到税金;(3)如果征收消费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势必抑制就业和商业的发展等等。他特别主张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反对对资本直接课税。[2] 以上这两种观点我们不能简单而言谁对谁错,它们有着其存在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但是就今天的发展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还是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的。消费税的征收对调节人们的消费结构,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间接调整人们的收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还是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现下的消费税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研究这个方面,我们不仅要看到历史借鉴历史,更应该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来评定消费税的优缺点。 二、我国的消费税政策 我们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来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我国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出于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方面的考虑,当时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1类,大体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

消费税基本原理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任何费用。 2、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区别: 1、消费税是特定征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 2、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与所得税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对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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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的通知 【标 签】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8﹞88号 【发文日期】1998-05-14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 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 华 25×(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90元/条)  中 华 25×(64+20)全包装 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 25×(64+20)硬条翻盖 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 25×(64+20)全包装 6500元/箱(26元/条)  牡 丹 25×(64+20)硬条翻盖 4500元/箱(18元/条)  牡 丹 25×(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价格调整后,补缴的税款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对本通知未核价的甲类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若实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上报我局报总局重新核定。

2020年(烟草行业)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烟草行业)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因为卷烟消费税在工业环节征收,即按卷烟出厂价为基础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因此,许多卷烟生产企业出于降低消费税的目的,专门设立了独立的卷烟调拨站,烟厂以交底的价格卖给调拨站,消费税以此价格计征,调拨站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从而降低消费税。这是很多烟厂规避消费税的常见手法。2001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文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壹、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壹)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之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壹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二、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

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 (壹)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和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且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壹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开题报告-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

开题报告-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学号 分院班级 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论文(设计)题目 ——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指导老师姓名高伟华职称讲师指导老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等) (一)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吸烟有害健康是大家众所周知的道理,中国政府和公共卫生专家也意识到“控烟”的重要性。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上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并且中国不仅是烟草最大的生产国,还是最大的烟草消费国。目前我国吸烟人群3.5亿,被动吸烟者超过7亿,每年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2050年后每年的死亡人数将突破300万。所以,“控烟”是一个社会所关注的课题。中国政府于2003年签署世界卫生组织(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到2006年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自2006年公约正式生效,到2011年1月在京发布的《控烟与中国未来》报告,对中国的履约情况打出了37.3分这样一个不及格的成绩,凸显出中国在控烟道路上的步履蹒跚、困难重重。 在我国“控烟”行动全面展开的同时,由于考虑到烟草行业在财政收入、地方经济和就业方面的重要影响,我国政府在提高卷烟消费税和卷烟价格方面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2009年卷烟消费税的政策调整是我国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控制卷烟消费的一次有益尝试。这是国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进行的第四次调整,除了卷烟

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的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相关专家表示,我国大幅度提高烟产品税负体现控烟与增收双重意图。 据理论表明,烟草税收及价格与吸烟率之间存在一定的数量上关系。就是 1 说,提高烟草税、同时加价10%的话,烟草消费量大概会减少4%,8%。具体来说,根据类别来调价,只要调一块钱,卷烟的销售量就要下降31亿包,也就是说吸烟者的数量要下降1370万。 但政策调整的价格效应和“控烟”效果不理想,但对卷烟消费结构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课题着重研究卷烟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与卷烟消费结构的内在联系,集中探讨卷烟消费结构的影响,分析研究卷烟消费税的提高对卷烟消费结构的影响,得出初步结论,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研究意义卷烟消费与卷烟消费税是关系到国民健康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大事。卷烟消费税是控制烟草消费的有效政策手段,同时也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 由吸烟而产生的社会成本正在逐年增加,增幅不断扩大。虽然烟草业目前是政府的“纳税大户”,但其净效益已是负值。目前的“以税控烟”的政策既能控烟又能增加政府的税收,控烟并不会危害国家和地方的经济。通过对卷烟消费税提高所产生的影响,分析卷烟消费的结构,能找出卷烟消费税政策中的不足,以达到更好的控烟效果。 (三)国外研究概况 有关卷烟消费税的提高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在国外经济学界进行了较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且起步较早,在卷烟消费税上的设计也已经比较成熟,但是以中国的卷烟消费税为背景的研究较少。 1.卷烟消费税提高的理论研究

消费税改革浅谈

消费税税制改革浅谈 摘要:消费税作为我国重要的流转税,在调节消费、保障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优化产业结构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虽经过多轮改革,消费税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消费税功能的全面有效地发挥。目前,我国正处在“营改增”的关键阶段,由于消费税本身就是补充增值税功能的一种特殊税种,其特殊调节功能将更加突出,因此消费税改革与增值税改革必然同行,此时探讨消费税改革问题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从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以及征收环节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提出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关键词: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 一、引言 消费税作为一种商品税,在帮助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还兼具着调节收入分配、引导消费方向、环境保护的辅助税收职能,消费税所具有的辅助税收调节作用正好可以补充增值税普遍调节的缺位和乏力之处。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范围将覆盖全部的货物和劳务。营业税中部分税率较高的课税对象面临着现实的税收选择:一方面,若直接适用增值税现行基本税率,则部分课税对象的税负水平将大幅度下降,如此将会减少相应行业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若保持课税对象原有税负水平,则需要相应的辅助税收调节,尤其“营改增”后,在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同样需要相应的辅助税收调节。 此外,消费税自身还存在缺陷,过于注重收入功能忽略经济调节功能,特别是在环境保护以及收入分配方面,消费税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本应承担的辅助调节作用,加之“营改增”所带来的税收外部环境的变化,这都需要对原有的消费税进行一定的改革。 针对“营改增”后部分劳动行业税负发生明显下降,地方税收收入显著减少,收入分配与环境保护方面现有消费税调节能力不足等问题,此时进一步推进消费税改革,显得合情合理。本文从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以及征收环节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对现阶段消费税的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营改增”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 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三种类型。从实践看,许多国家消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消费税计算练习题 (1)

消费税计算练习题 1. 某卷烟厂2003年10月销售某牌号卷烟给消费者5万箱(每大箱5万支),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35100万元。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2. 某化妆品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委托加工厂加工应税化妆品,收回后继续生产加工成应税化妆品销售。加工厂一直是以60元/千克的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2002年7月,化妆品公司收回用当月外购的原材料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3000千克(外购材料和加工费均取得专用发票),月初库存为2000千克,月未库存为1000千克。当月销售继续生产的化妆品800箱,每箱售价600元。化妆品公司月初进项税余额为零。试计算该化妆品公司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化妆品税率为30%,当月外购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3.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两种产品。2001年11月,外购酒精10万元,销售粮食白酒10万斤,价款200万元;当月销售啤酒250吨,每吨售价为3500元,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元,请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 4. 某公司进口小轿车一批100辆,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20万元,关税税率为10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该批小轿车应纳消费税额。(保留二位小数) 5. 某日用化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成套化妆品1000套,每套198元,在每套化妆品中化妆品占160元,护肤护发品38元。另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售出本厂生产的胭脂2000盒,洗发水600瓶,取得价税合计收入84240元,划分不清两种产品收入金额。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6. 某烟厂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加工生产卷烟,当月烟丝期初库存余额为100万元(不含销项增值税),当月从小规模商业企业购进烟丝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为212万元,期末库存余额为50万元(不含税)。计算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已纳税款。 7. 某化妆品企业于2005年3月8日将一批自制护肤品用于职工福利,该产品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该批产品成本为10万元,成本利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8%,计算该批产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8.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两种产品。某年11月,外购酒精10万元,销售粮食白酒10万斤,价款200万元;当月销售啤酒250吨,每吨售价为3500元,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元,请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 9. 某烟草进出口公司2004年9月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280万元。假定进口关税税率为60%,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30%,计算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为。

浅谈消费税的改革思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3d10766492.html, 浅谈消费税的改革思路 作者:玄心怡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02期 摘要:在国家的税收中,消费税作为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一直以来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进程不断推进,我国消费税征收过程中弊病日显,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文章从消费税的概述、消费税制度存在的弊病及消费税改革的思路等三个方面入手,建言献策,为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关键词:消费税;改革;税收政策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是以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从消费税的征收群体而言,征收的主体便是产生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来看,我国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其具体体现在于税收的征收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引导着我国现行相关的产业政策的调整,进一步明确未来消费的发展方向。 针对当下消费税制度的弊病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个人建议,试图调整消费税征收的范围,从以前的生产环节变为更接近消费者的零售环节,“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可以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一种,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况。由于现实价格方面的差距,境外购买化妆品等商品成为中国人境外旅游的主要任务之一,随着消费税进程的推进,这一状况有望得到一定程度改善,换言之,国内消费者可以用较低的价格买到国外质量较好的产品。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税制改革调整来看,调整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对一些居民必需,供应丰富,已经不需要消费税调整的商品就可以从消费税税目的名单上清除掉。根据当前消费的情况来看,一些原先的高档消费品成为一般消费品,不管是国内产品还是国外产品,将不再是消费税的征收范畴。 为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提升国家整体的环保水平,将对一些环境破坏大,高污染、高能耗商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畴,用倒逼的方法提高整体的环保水平。同时,对消费税征收的一些具体条件和环节进行调查研究,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在征收环节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从生产转向批发或零售,具体而言,优化征收的环节,明确商品的种类。 (一)征税商品分布不均 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消费税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始设置。在消费税的征收过程中,根据不同商品的属性进行征税,对于对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一般民众难以消费或者无购买能力以及国家虽然不禁止也不鼓励消费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消费税。此后,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征税方式,一直在不断调整中。其中,最大的一次税制调整发生在2006年,此次在内容和原则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从征税的范围来看,一次性商品、高档娱乐休闲运动用品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禁烟一直都是国际上争论的话题,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无烟的标准也逐渐提升。我国在控烟管理方面也日趋与国际接轨。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税的调控分别经过了1994年、1998年、2001年、2009年以及2015年的五次大调整,其原因不仅仅是烟草消费品具有消费量大、纳税充足的特殊性,同时也牵涉到国际控烟机构和联合国生命与健康委员会等公共组织的监测与积极倡导。 一、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和存在的问题 1.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历程。首先1994年我国进行的税制改革,施行“分税制”,新增了消费税税种并开始对甲类、乙类卷烟均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8年为优化卷烟产品结构,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以往的单一计税方法,开始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国内外关于控烟的压力,我国适当调高卷烟的调拨价,将70元一条的卷烟开始作为区分甲乙两类卷烟的标准;2009年的烟草税改革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烟草税的税率,例如将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提升至36%,甲类卷烟提升至56%;在卷烟批发环节,也额外征收了一道5%的从价税。因此,可以说2009年的烟草消费税改革,是我国关于烟草税改革的一次重大的里程碑。 2.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在2015年国家对烟草消费税进行改革以前,财政部一直施行的是2009年的烟草税政策,并且该政策刚刚施行的时候,也就是在2009年,我国烟草税上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令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现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第五条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由下列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 (一)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二)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采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浅析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2

课程论文 (2014届) 题目我国上市公司利润质量探析 专业辅修会计学 年级2012级 姓名冯进萍 学号12010242956 指导教师袁荣

摘要 消费税作为一个承担了特殊调节功能的税种,其税收负担较重。本文从构成消费税的具体税制要素着眼,提出若干进行消费税收筹划的建议,以求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的消费税负担。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以达到减轻税负,规避税收风险,实现企业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财务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筹划,消费税税收筹划 Abstract Consumption tax as a commitment to the special regulatory function of the types of taxes, their tax burden is heavier. I focus from specific tax elements constitute a consumption tax, made a number of recommendations for consumer tax planning,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onsumption tax burden in the reasonable range. Taxpayers within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by operating, investing, financial and other economic activities prior planning and arrangements, and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e tax law provides preferent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to avoid the tax risk, enterprise overall after-tax income a series of planning activities to maximize financial goals. 【Key word】:Consumption tax, plan and prepare of tax revenue, Consumption tax of planning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完整版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注意辨析】卷烟与雪茄烟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税率也不相同。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复合税,适用税率为11%加元/支。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没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果木酒 B.药酒 C.调味料酒 D.黄酒 E.复制酒 【答案】ABDE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注意】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消费税经典练习题

消费税练习题 1、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2、某企业2006年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从国外进口批A类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0元,已缴纳关税230000元。 (2)委托某工厂加工B类化妆品,提供原材料价值68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该批加工产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B类化妆品同类货物价格)。 (3)销售本企业生产的C类护肤品,取得销售额580000元(不含增值税)。 (4)“三八”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C类护肤品,计税价格8000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30%,C类护肤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 (1)计算A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B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C类护肤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3、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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