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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

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统一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标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目前本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我庭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法庭审判活动区席位标识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案件,在审判活动中均应规范使用汉语和中文。法庭审判活动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席位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应使用外文,也无须中外文并列表述。

二、关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的问题

1.书记员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时,无须要求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起立。

2.书记员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宣布法庭纪律,并增加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即“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三、关于书记员庭前准备的问题

1.书记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审判法庭,并根据高院民二庭2004年8月9日下发的《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78条、《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1条、《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第27条规定,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

2.书记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对。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予以核对,当事人住所地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应核对相关户籍资料或其他资料后确定。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对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否相符。当事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记载不符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变更登记资料后予以确定。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记载职务的,应当核对后确认。

(3)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当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事项为准,诉讼代理人当庭变更代理权限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事人仅写“全权代理”的,应要求当事人和代理人对代理事项予以明确。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律师执照,并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进行核对。律师执照上记载的执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与律师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和授权委托书上记载不一致,应要求其提交相关事务所证明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职工的,应当提交法律顾问执业证或工作证,并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核对。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公民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加以核对。

3.书记员核对完毕,应向审判长或独任法官报告出席今天庭审的当事人情况以及未到庭的当事人。

四、关于法官进入和离开审判法庭的礼仪问题

1.法官进入法庭时,书记员应宣布“请全体起立”。待法官入坐后,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宣布“请坐

下”。

2.庭审结束时,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宣布“现在闭庭”后,书记员应宣布“请全体起立”,待法官离开法庭后,由书记员安排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

五、关于审判人员着装规范的问题

1.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书记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着装。

2.人民陪审员在开庭时应着职业正装。

六、关于法官告知事项的问题

1.法官宣布开庭后,应当宣布庭审的案件案号、当事人名称以及案由。

2.如书记员在庭前已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作了全面核对并报告了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在宣布开庭后可不再核对。

如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决定当庭核对,应由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述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在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才由委托代理人陈述。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陈述自己的代理权限。

3.当事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根据《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0条、《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4条、《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第28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4.审理法院如在开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详细告知,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可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明确表示清楚后,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可不再告知。但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庭前未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则庭审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应简明扼要,当事人如有不明白之处,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予以适当释明。

七、关于当事人当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上诉状中所列的请求不一致时的处理问题

原告或上诉人当庭陈述的诉讼请求与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列请求不一致的,法官应及时予以询问,并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

如果原告或上诉人确实变更诉讼请求,且该诉请的变更涉及到对方当事人需要重新收集证据进行抗辩的,法庭应重新给予对方当事人答辩期或指定适当的期限。

八、关于庭前准备工作的问题

1.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均应在庭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熟悉当事人的诉请及答辩意见,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依据。

2.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较多或争议复杂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在庭前组织当事人召开预备庭,就证据进行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予以固定,对有争议的事实或证据列入法庭事实调查。确保庭审的效果和效率。

九、关于相关审判秩序的处理问题

1.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须遵守法庭纪律。当事人确有需要向旁听人员拿取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的,应征得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许可后,旁听人员方可向诉讼参与人递送。否则,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予以制止。

2.在当事人互相发问阶段,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尚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如果发问的问题属于在之前的法庭调查已经明确的事实或对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法官应予以制止。如当事

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发问阶段发表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观点,法官应予以制止,并告知其在辩论阶段陈述。

3.对法官或对方当事人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规定的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予以回答。当事人不予回答或拒绝回答的,法官应告知其不回答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仍拒绝回答的,应由书记员记明笔录,继续进行庭审。

4.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可先行归纳本案的辩论焦点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后,进行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辩论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案件有数个争议焦点的,当事人可逐一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未发表辩论意见,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就该争点陈述相关辩论意见。

5.法庭辩论应视情决定轮次数。在第二轮辩论开始前,法官应提醒各方当事人不要重复陈述辩论意见,应根据第一轮的辩论观点陈述己方新的辩论意见。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3d3213245.html,/fg/detail221014.html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世贸组织(WTO)读书笔记之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正当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范表达 肖 波 内容提要: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的广泛表达。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正当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化 GATT/WTO的发达史,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历史,而正当程序的建立则是这种司法化过程的表征。在GATT成立之前,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例,世界贸易体制类似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无政府状态。但是GATT的缔约方没有象霍布斯或者洛克所指出的那样在国际社会建立君主专制或者有限政府,而是建立了一个通过一致同意进行决策的体系,这点倒像是卢梭所称的公意(至少在语义上)。作为一个法律体系,WTO是政府间契约的体现,是直接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1因此,强求在国际社会推行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努力使国际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使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正当化、制度化、理性化并具有公信力,却是 GATT/WTO的不懈追求。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体现一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要求,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今天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明天的发展契机和空间。 一、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及其司法适用 (一)国内法体系中的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是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概念,肇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2其中"法律和陪审团的审判"即蕴涵了正当程序的意义。美国1791年的第5条宪法修正案和1868年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对"正当法律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由法律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各州亦不得未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开始主要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防止国君和政府对臣民和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后来正当程序的范围逐渐扩展到民事审判以及其它法院、仲裁程序,甚至行政决策程序等。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也被学者更为宽泛地表述为:"防止政府专断,避免错误剥夺,允许人们对针对自身的指控能够知悉并应对,促进公共行为的合法性。"3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和范围不断扩大,被分为"程序性"( Procedural)和"实体性"( Substantive)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从形式上要求程序本身要符合人们的公正感(如赋予当事人主体地位、申诉权等);实体性正当程序从实体上要求程序的结果和内容应公正合理,更关注裁决结果的公正。 在英美国家,对审判者而言,正当程序包括两条基本原则:中立原则和听审原则。4中立原则(bias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5意味着案件的裁断者不能审理和自己利益攸关的案件、排除偏私,蕴含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之意味。听审原则(hearing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听取另一方的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悉指控权、辩护权,要求法官能够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而对当事人而言,正当程序也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6也就是说,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抗辩等,是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这就是参与原则。国内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平等参与诉讼,共同决定程序的进程影响诉讼的结果;诉讼的进行是程序主体选择、决定程序,即程序自治的结果。基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分析框架,这三条原则属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法庭现场经过流程(民事)

模拟法庭剧本(民事)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论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站起)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1: 原告代理人2: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1: 被告代理人2: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由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2021年高二政治上册 3.3.1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教案 沪教版

2019-2020年高二政治上册 3.3.1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教案2 沪教 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人民法院的职权、司法原则、任务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网络、图书、报刊等途径,收集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通过教师讲解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以及质疑和探究学习的方式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的相关基础知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二、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搜集有关人民法院的声像、图片等资料;制作课件等。 学生准备:预习本框知识,有条件的学生可检索、查阅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以及收集典型案例。 三、教学过程 立法机关 【图片展示】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省略) 师:这是一张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在图上我省略了部分机构名称,有谁能说出这些1、2、3、4、5处分别应该填什么? 生: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最高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法院;4—国务院;5—

中央军事委员会 【教师归纳】 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被合称为“一府两院”。(补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而国家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下属部门中的)公安机关等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 师:今天我们就来一同了解我国司法机关中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板书) 【图片展示】法徽 师:这是一枚法徽,大家如果平时看过《庭审纪实》、《案件聚焦》等栏目的话,会发现法官都佩戴这样的一枚法徽,我们把它放大地观察一下,从法徽的图案中,你能说出这里面包含了哪些含义吗? 生1:麦穗和齿轮象征着我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忠文,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卫东,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周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杨德凤,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雅玲,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经理。 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定支行)、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案外人执行异某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被上诉人建行嘉定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潘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机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忠文、李卫东上诉请求:(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并终止对嘉定区安亭镇方德路XXX号XXX-XXX号第2层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的执行。事实理由:1、两上诉人与机电公司就系争房产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首先 ,李阿木依据联建商用房协议(以下简称联建协议),从机电公司处取得13-14号整幢房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野美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师坤,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师坤、王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及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5月起位于上海市临沂北路200号的东樱花苑内的?SAKURA?便利店内,销售着生产者为被告、商标为??王?的鸡蛋,在该鸡蛋的包装盒里及鸡蛋售货架边上放臵了一张以?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正??和?有限会社AVIAN 会长大?正??的名义发布的、用日文书写的题目为《向承蒙惠顾的各位顾客致歉并报告》的声明书。在位于上海

市水城南路29号的?新鲜组合食彩馆?便利店内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内也有同样的声明书。在该声明书中被告声称的以下内容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夏振煌未经被告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商标。原告认为,此内容给消费者造成夏振煌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及有限会社AVIAN的商标权或恶意抢注的误解,但夏振煌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夏振煌是原告的负责人,其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2、??王?品牌的鸡蛋是由被告生产的,并从被告的GP中心出货,提出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原告认为,此内容系捏造事实,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以来,在上海无任何养鸡场,被告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鸡蛋生产的经营项目,被告在鸡蛋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只是挑选、清洗、包装鸡蛋;根据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等,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溯源,而被告最多只是在对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管理,被告使用的溯源管理一词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在对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环节进行管理,更进一步误解为被告是??王?鸡蛋真正的生产者。 3、??王?商标原先是由日本法人从15年前开始经过其多年的努力确认品质后打造出的品牌。原告认为,此内容纯属混淆视听,事实上,原告为在上海建立??王?商标的鸡蛋的商品声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多家

民诉庭审流程(用于模拟法庭)

庭审过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 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吴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大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法官敲法锤)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吴亚军,汉族,1950年2月2日生,A省书画协会会长,现住A省B市西江路10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张安琪,A省B市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刘大东,汉族,1978年2月9日生,A省美术学院毕业研究生,住在美术学院学生宿舍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代理律师):张云波,A省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和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亚军与被告刘大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下 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本院法官左玉茹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张丽 芬,即我左边这位,李华锐,我右边这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冯博担 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 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 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字第3号 精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 字第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虹口区虬江路208弄27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峰,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黄浦区徽宁路622号107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董志诚,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浦东新区下南路526弄10号101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戴滢,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黄浦区方斜路370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红梅,女,原一、二审认定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老庙镇和庄村王大庄42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五名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岳峰、张世峰不服,提出上诉。 经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63号刑事裁定,驳回岳峰、张世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27日原审被告人王红梅以原判认定其犯罪时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 原审被告人白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19闸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查询汇款通知书,通讯记录和手机截取短信,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工作情况,上海市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白某某到广东省汕头市购买冰毒,因携款不够,遂多次通过手机联系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二万元,并让李某某将款划入其随身携带的妻子朱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同时将帐号以短信发送给李某某,且答应回沪后以毒品抵扣。 同年7月25日李某某委托张某某将人民币二万元划入朱某某账号为601428391106913的帐户中。 同年7月29日22时许,李某某接白某某电话后到本市三泉路银都一村某号402室白某某暂住处取到三包毒品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二包冰毒晶体5455克、一包冰毒片剂919克。 随后,公安人员进入该住处卧室将白某某抓获,并查获九包冰毒晶体19779克、二包冰毒片剂1869克。

法律文书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3d3213245.html,)/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黄浦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陈述;被害单位某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信用卡申办资料、用卡明细、催收记录、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退赔部分赃款的表现,依法可从轻处

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卜某回到社会后,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同时,还必须提醒你: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模拟法庭经过流程(简版)

刑事模拟法庭开庭流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值勤法警到庭执行职务(待到位后) 请法警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待其到位后)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 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 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公 诉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 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 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书记员报告时站立,面对审判长,审判员, 报告完毕后坐下) 审判长:(敲法锤)××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方×国,谢×平,张×辉,余×初到庭

审判员:核对被告人身份。 审判员:被告人方×国姓名 方×国:方×国 审判员:出生年月 方×国:1971年1月20日 审判员:文化程度 方×国:初中 审判员:职业 方×国:无业 审判员:住址 方×国: 审判员: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 方×国:1999年因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0年11月30日减刑释放。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 方×国:2006年4月7日 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方×国:收到了。 以下依次询问被告人谢×平,张×辉,余×初 审判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1年6月12日受理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国,谢×平,张×辉, 余×初,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在法

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4-2015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

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奠定了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总体基调。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法(草案)》则仍在征求多方意见中,反映了国家对完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决心,但争议纠纷依然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领域。现将黄浦法院2014-2015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情况作如下通报。通过对黄浦法院2014年以来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梳理总结案件数据及审理中所折射的突出问题及内在众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案件整体情况 1、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持续高位运行

2014年全年及2015年前三季度,黄浦法院金融庭共受理融资租赁案件447件,其中2014年200件,同比增长25%,2015年仅前三季度已达247件。案件数量每年增长迅速,并保持在高位运行。(近年收结案数增长情况详见图表1) 2、多种交易形式并存,法律关系复杂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在符合融资租赁基本结构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已衍生出多种交易形式。从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所涉及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三种:(一般)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其中涉(一般)融资租赁案件151件,占43.77%;涉售后回租案件82件,占23.77%;涉厂商租赁案件112件,占32.46%(详见图表2)。特别是厂商租赁,多表现为当事人签订有《回购合同》,出租人在起诉时往往要求回购人(通常为制造商或经销商)承担回购义务。但由于回购关系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相关案件的审理争议颇大。实践中,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均系由回购

上海市法院系统联系一览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7

对恢复执行案件几个问题的认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恢复执行案件几个问题的认识 薛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执行案件大量增加,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多年来,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老大难问题,而近年来,执行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即“执行乱”,这不仅影响了执行难的解决,而且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的难度,究其原因,既有执行法律不完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等因素,又有对执行案件具体细微问题,如恢复执行问题、执行救济问题、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等认识不统一因素。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的案件恢复执行问题作相应探讨,以期在此具体问题上有所认识、有所提高,对此规范运作有所裨益。 恢复执行,是指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某次执行程序后,因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活动。恢复执行程序亦可称为后续执行程序,标志着执行程序停止一段时间后的再次启动。[1]目前,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中止执行案件、债权凭证案件、执行和解案件恢复执行问题缺乏系统、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识和操作上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在这方面还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对这个问题加以研究,使之依法规范进行,是刻不容缓之事。 [1]参见冯继华、丁孝军“案件恢复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中国法院网》2003年6月7日。

一、恢复执行案件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恢复执行的案件包括:中止执行的案件、和解案件、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的案件。 (一)关于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申请执行权利,如果权利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一部或全部权利主张属于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异议,执行员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如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承担义务。在尚未确定其继承人时,中止执行。 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因撤销、解散、合并等原因而终止的,依法应由其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参加执行。如果在其终止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的,执行就难以继续进行,中止执行。 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本项中的其他情形指哪些情况,《民诉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③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⑥调取新的证据;⑦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审判。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

法庭庭审程序

法庭庭审程序 首先,民事审判案件,法院会给原、被告举证期限的,在此期限原被告双方都需查找证据。《民事诉讼法》123—128条: 以下是法庭庭审程序,希望对你有帮助: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明。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胜败的关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庭辩论之后,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即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诉讼代理人未得到特别授权,其发言中涉及案件实体处分权的,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一、要注意法庭调查的条理性和层次性。 这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尤为重要。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伤害的事实和伤害程度、治疗情况和治疗费用,各种损失赔偿请求,抚养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数额依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对此类复杂的案件进行法庭调查,一定要有条理性和层次性,要对事实情况分成几个部分进行调查,合议庭要有适当分工,这样有利于把案件审“透”把事实查清楚,旁听人员也听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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