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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

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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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发放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的挂失、换卡、差错及注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电子渠道服务签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长春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长春市开办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的网点及人员。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发放

第三条公积金网点发放制卡申请资料。

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件到长春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建行专柜(以下简称公积金网点)领取开卡申请资料。公积金网点将以下资料交单位经办人:

1、《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附件1),在公积金中心系统打印一份,并提供电子格式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卡协议》,附件2),单位首次申请办卡时需签订,一式四份。

3、《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授权书》(以下简称《短信授权书》,附件3),单位批量开通个人短信金融服务需签订,一式一份。

第四条单位统一签订协议及授权书

《发卡协议》及《短信授权书》由单位统一签订。

单位经办人应准确核对《制卡明细表》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如核对不符,对《制卡明细表》中信息有误的,

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变更后,由公积金中心系统重新生成、打印。单位经办人员补全身份证件类型、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后,提供变更后的《制卡明细表》。单位必须保证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第五条公积金网点受理、审核。

1、单位经办人核对个人信息正确后,持以下资料到公积金网点申请制卡:

(1)、首次制卡单位,采用批量制卡,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章的《发卡协议》一式四份;

(2)、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单位,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短信授权书》一式一份;

(3)、经单位加盖公章并确认的《制卡明细表》纸式一式三份和电子格式一份。

2、公积金网点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发卡协议》、《短信授权书》、《制卡明细表》签章是否完整;

(2)、审核单位提供的《制卡明细表》纸式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

3、审核有误的申请资料退单位经办人进行修改。公积金网点审核单位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填写《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4)一式两联,并在《制卡明细表》和《受理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份《制卡明细表》和

《受理通知书》交单位经办人,通知其在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一份《制卡明细表》(纸式和电子)、《短信授权书》、四份《发卡协议》与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交接,一份《制卡明细表》和《受理通知书》专夹保管。

第六条公积金网点与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交接。

公积金网点应在受理申请的次日填写《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并将已加盖单位公章的《发卡协议》(一式四份)、《短信授权书》、《制卡明细表》(纸式和电子)双人一并送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双方办理交接并在登记簿签字确认。(如无原则性要求建议取消双人,因人员有限)

第七条制卡信息的录入、审核和上传制卡文件。

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核对公积金网点提交的《制卡明细表》纸式和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退还公积金网点。核对一致后登录公民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身份审核;如《制卡明细表》中的职工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系统不一致,则由经办柜员将不一致的职工信息在《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上登记。

通过身份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根据《制卡明细表》电子文档转换生成制卡文件,通过前台交易将制卡文件上传DCC系统。DCC系统进行信息核对,若身份证号已存在,但DCC系统中姓名与上传姓名不一致,返回错误信息。经办人员打印失败清单一式两份,并由经办柜员在《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龙卡批量制卡及交接。

长春银海支行打卡部接收打卡信息后,进行批量制卡和密码信封打印,按现行规定分发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并将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提交的《发卡协议》(四份)加盖银海支行公章,其中三份连同“打卡文件清单”(纸式)于7日内交接到具体经办储蓄网点,其中一份银海支行留存。

储蓄网点留存一份《发卡协议》。

住房公积金龙卡初始密码采取“密码信封”的形式交公积金缴存职工。

储蓄网点领取和保管成品卡及密码信封时须遵循双人分管制度。

储蓄网点在领取到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后,在DCC系统中完成发卡交易,完成发卡的卡片和密码信封按单位分别进行保管。

储蓄网点将完成发卡的公积金龙卡手工登记表外账,并电话告知公积金网点制卡成功的单位名称。公积金网点委派双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到储蓄网点核对卡片数量,储蓄网点同时将未成功制卡的失败清单、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系统不一致的职工名单及已加盖银海支行公章的两份《发卡协议》交接给公积金网点。核对无误的,双方双人在《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上交接登记。

住房公积金龙卡为重要单证,公积金网点领用的公积金龙卡和密码信封的保管具体比照龙卡通的管理规定。公积金网点留存一份《发卡协议》。

第九条公积金网点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

公积金网点收到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后,手工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登记簿,并于当日通知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单位经办人(双人)凭身份证件及《受理通知书》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信封、打卡文件清单(纸式)、《发卡协议》(一份)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及短信金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龙卡及短信申请表》,附件5,每名职工一份)。同时,公积金网点将未成功制卡退回的《制卡失败清单》及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系统不一致的职工名单交单位核实职工个人资料后按原流程重新办理。

单位领取公积金龙卡数量和制卡失败清单数应与受理通知书中申请办卡数量一致。公积金网点收回受理通知书并手工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登记簿,一份《制卡明细表》和二份《受理通知书》做表外凭证附件随当日凭证上传,单位经办人领卡后双方办理交接。

单位发放公积金龙卡的同时,应组织领取龙卡的职工填写《龙卡及短信申请表》,职工阅知申请表内容后,由本人签字确认。单位应核实客户签字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考虑到公积金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部门,其在开立公积金帐户时已经采取了严格的身份核查制度,其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因此为了减轻企业客户的负担,对于公积金龙卡申办可以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职工填写完成《龙卡及短信申请表》后,单位应通知银海支

行派人到单位领取《龙卡及短信申请表》。《龙卡及短信申请表》份数与发卡的数量要一致,同时要逐份审核《龙卡及短信申请表》是否有职工签字并与发卡的姓名相符。银海支行储蓄网点将收回的《龙卡及短信申请表》随当日传票上传至稽核中心。

第十条单位新增职工办卡

单位新增职工需办理公积金龙卡的,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按批量办卡流程办理。

2、由职工本人持公积金网点打印的制卡明细表(加盖公积金网点业务用章),并将相关信息补全后到银海支行指定储蓄网点办理。储蓄网点按龙卡通的规定为客户办理公积金龙卡,帐户管理费和工本费的收取以《发卡协议》为准。如果客户选择短信签约,则免收一年的短信费用。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由省分行信息技术部根据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需求,每日从后台提取前一日新增公积金龙卡客户信息数据,利用省分行与公积金中心专线进行数据传递。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龙卡首次发卡采用“密码信封”保管密码,职工领卡后应立刻到建行储蓄网点或利用ATM等自助机具修改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

第十三条职工遗忘龙卡密码时,应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龙卡密码挂失的手续遵照总行龙卡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换卡、差错及注销第十五条职工申请书面挂失、换卡和注销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到原发卡储蓄网点办理,网点应采取预约换卡方式办理换卡,保证职工公积金龙卡卡号不变。挂失等特殊业务处理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比照龙卡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公积金账户销户后,住房公积金龙卡可作为普通银行借记卡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将公积金账户销户后不再转移缴存单位的职工姓名、性别、公积金龙卡卡号、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等信息通过公积金网点提供给银海支行,储蓄网点按照龙卡通规定的收费方式正常收取帐户管理费。

第十七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相关业务发生差错时,比照省内银行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电子银行渠道签约第十八条公积金龙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签约

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由长春银海支行组织专人为办卡单位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POS机签约上门服务。职工也可到储蓄网点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签约。

第十九条公积金龙卡手机短信批量签约

手机短信批量签约比照建吉发〔2008〕26号《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建设银行短信金融服务操作规程》做如下修改:

银海支行经办网点收到公积金网点的《短信授权书》审核完毕后,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及银海营业室通过企业网邮箱传递的已生成的“领卡清单”电子版文件,将《短信批量签约表》中的客户个人姓名、公积金龙卡卡号等相关信息填写完整(见附件10、纸式及电子文档)。

经办网点负责审核《短信批量签约表》中所有相关信息,确保姓名、手机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准确、无误。审核后将《短信批量签约表》电子文档、纸式文档(加盖网点业务公章、经办复核操作员个人名章)连同《短信授权书》一并传送银海支行业务部门。

银海支行业务部门整理《短信授权书》、《短信批量签约表》(纸式)并加盖行章后装订归档;同时将《短信批量签约表》电子文档上传省分行电子银行部。

省分行电子银行部根据银海支行提交的短信批量签约电子文档进行批量签约,并将签约结果反馈银海支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操作规程自长春市公积金龙卡业务正式

开通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申请制卡人数:第页共页

公积金中心签章:打印日期:单位签章:

填表说明: 1、该表由公积金中心系统生成,系统提供个人账号、姓名、身份证号、账户状态信息,单位统一填写性别、身份证件类型、是否开通短信金融服务及个人手机号码,住房公积金龙卡卡号无需填写;

2、账户状态为销户的不办卡;

3、“是否开通短信金融服务”填“是、否”;若为“否”,可不填手机号码;

4、建行提供“个人短信金融服务”免费一年优惠服务。

附件2

住房公积金龙卡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白城分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为确保住房公积金龙卡安全、及时发放到职工本人,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所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领用、发放工作。

二、乙方责成所/专柜/支行,做为甲方开立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指定网点。

三、甲方经办人应凭《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甲方公积金缴存网点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龙卡。公积金缴存网点应为甲方提供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资料。

四、甲方应根据职工申请制卡情况,通过公积金缴存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纸式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提供给乙方指定储蓄网点。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对职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五、甲方需要变更职工个人信息的,应到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事宜。变更后,甲方可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六、公积金缴存网点收到甲方申请资料时,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纸式文档与电子文档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甲方填写有误的,公积金缴存网点有权退回申请资料。公积金网点审核后向甲方出具《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

七、乙方指定网点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职工制作并由公积金缴存网点通知甲方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换卡期间的制卡时间有可能延长,以公积金缴存网点通知时间为准。自乙方受理之日至甲方领取龙卡期间,甲方已申请制卡的职工不得办理账户转出、销户业务。

八、乙方在卡片制作中,由于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甲方职工在建设银行已经开立的储蓄账户的户名、身份证号与本次申请信息不一致,可能造成实际制卡人数与申请人数不一致,以乙方实际制成卡片为准,同时乙方将制卡失败清单及身份信息错误的客户清单退回甲方。

九、甲方经办人(双人)在规定时间凭身份证件、《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到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领卡时,甲方需认真清点住房公积金龙卡和密码信封,做好交接登记。

十、甲方经办人负责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给职工本人。在乙方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期间,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在甲方工作的职工,其制成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由甲方负责发放到职工本人。

十一、甲方在发放公积金龙卡的同时,应组织领取龙卡的职工阅知《住房公积金龙卡及短信金融服务申请表》内容,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十二、甲方组织职工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及短信金融服务申请表》签字确认后,应通知乙方于日后派人到甲方领取。乙方要审核《龙卡及

短信申请表》份数与发卡的数量是否一致,同时要逐份审核《龙卡及短信申请表》是否有职工签字并与发卡的姓名相符。

十三、甲方职工公积金帐户销户后,公积金龙卡可做为普通银行借记卡继续使用,甲方需将公积金帐户销户后的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公积金龙卡卡号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

十四、由于甲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制卡延误以及甲方未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而引起的职工投诉或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正确提供个人申请信息后,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或双方约定时间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制作而引起的职工投诉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五、乙方有权按照自身业务规定收取公积金龙卡挂失、换卡等相应费用。在乙方与公积金中心协议期间,乙方免收公积金龙卡开卡工本费及帐户管理费。甲方职工公积金帐户销户后,职工所持有的公积金龙卡按照乙方龙卡通的规定正常收取帐户管理费等费用。

十六、甲方有义务通知本单位职工持卡人遵守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

十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年。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自动顺延本协议,顺延不受次数限制。

十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法人代表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授权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我们系单位职工,现集体授权你行对我们在你行开立的以下帐户开通短信金融服务、使用短信金融服务中的及时提醒、查询功能。我们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短信金融个人服务协议”的规定,同意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对外公布的短信金融收费标准交纳信息服务费,同意该信息服务费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从相应的账户中扣收。

本授权书自年月日生效。

单位盖章

银行申明:

1、首次申请开通吉林省分行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的第一年免信息服务费。

2、开通短信金融服务后储户可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机号等业务。

3、短信服务满一年后,银行将按届时的短信金融服务价格收取,客户如想取消可以发送短信撤销,或到网点办理撤销手续。

附件4

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单位名称):

今受理你单位(公积金账号)账户名职工制卡申请,请于15个工作日后凭此受理凭证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银行经办人签章:银行支行(签章)

年月日

声明:1、集中换卡期间有可能制卡时间延长,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

2、自银行受理之日至贵单位领取成品卡期间,贵单位已申请制卡的职工不得办理账户转出、销户业务。

3、贵单位领取公积金龙卡时,以银行实际制成卡片为准。制卡未成功的职工可以重新申请。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银行、单位各份。单位凭本通知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领取后本通知由银行收回。

附件5: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

龙卡通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白城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龙卡通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龙卡通。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在中国建设银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龙卡通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

4、龙卡通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第一年度账户管理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预先扣收。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

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龙卡通。

2、甲方保证将龙卡通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龙卡通从事

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龙卡通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功能。甲方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自动转账、自动汇款、质押贷款、外汇买卖、证券买卖、银证转账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对于VISA 卡和MasterCard卡也可以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关闭或开通相应的国际组织网络境外交易功能。

4、龙卡通的本外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龙卡通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VISA、MasterCard龙卡通通过VISA、MasterCard 等国际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其美元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

5、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龙卡通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乙方核点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6、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元(含)。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 等国际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交易,银行柜台取现和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含)美元,一月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美元,六个月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0(含)美元,一年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20000(含)美元。在境外每卡每天消费交易次数不得超过15次,每卡日累计消

费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0(含)美元。对邮购/电购交易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等值1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网上交易的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2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

7、甲方使用龙卡通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发生账户欠款时,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对欠款额计收利息,甲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8、乙方有权决定龙卡通是否配发活期一本通存折(本协议简称“卡折并用”)。龙卡通配有活期一本通存折时,甲方应注意及时到乙方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原因使得由乙方保留的龙卡通交易记录与存折上所载不一致的,以乙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9、甲方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

10、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中国建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11、甲方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 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应该和海南省的是一样的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11-9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四条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房租、物业管理费、大学学费、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购房提取 第六条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七条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就是它的工资性,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的工资收入,无论是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实物分配,通过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可以间断?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五、住房公积金适用区域及转移情况 住房公积金在石家庄市行政范围内可以贷款买房。如员工离退等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支取。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当年缴存金额按银行活期利率结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上一年的缴存金额按照银行3月定期利率结息,逐年以此类推。 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都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处境定居的; 6、出境定居的; 7、户口迁出本县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县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3、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4、其它规定可支取的事项。 符合前款1至3项规定支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可以申请之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 提取的管理与监督。中心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心授权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 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五)、(七)、(八)、(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名义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已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购买非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非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或偿还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已以购买某套住房名义提取过,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的; (五)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2021年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2021年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住房公积金 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20XX年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对于我来说是丰收的一年,不但完成了各项任务,更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回顾这一年,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同事的帮助下,我认真完成了归集上的录入工作,现将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时刻保持细心、耐心 在归集员岗位上这一年,我尽心尽责地做好工作中的每一小事,有条不紊地安排好自已的各项工作,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一切从团队出发,讲团结、讲实效,积极主动完成任务。上半年,事情多、任务重。归集上完成3319万的录入,相比去年是近一年的业务录入,新增开户单位8个,在与四家银行合作办理联名卡上,我向银行提供225个单位的所有职工公积金帐户情况,制卡期间配合银行查询新开户的职工个人帐号。全年在协助归集股完成4728万元的录入工作,在细心核对后,对有疑问的明细,都做好详细登记,及时与单位会计联系解决,做到了无误差录入。本年新增开户1729个,对没提供开户资料的职工,都是直

接与他们单位联系,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资料,保证个人信细的真实性。办理提取业务392笔,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上,都做到了认真审核,对资料不全的职工耐心解释,让每位来访人员都是轻松而来,满意而回。 二、加强自我学习,完善业务水平 今年,我个人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6月份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 证。7月份参加市中心组织的“魅力公积金”征文比赛获得三等奖。9月份的业务考试也为管理部增加了荣誉。在我看来荣誉只是对前段工作的肯定,是我努力做好本质工作的动力,下一步工作又是一个起点,新目标,新挑战,就应该有新的成绩。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会严格要求自已,勤学习,勤总结。在业务上对新政策,新知识都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要在学好业务知识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工作水平,还要多学习了一些金融方面的知识,逐步完善自已的业务水平。三、提高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形象这一年中,我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的成长,对业务工作也更加熟练了。虽然能够完成所交予的工作任务,但是,在工作中,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努力的完善自我,做一名称职的工作人员,希望领导和同事对我进行监督指导: 第一,自觉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办理住房公积金介绍信范本

办理住房公积金介绍信范本 办理住房公积金介绍信篇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原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因离职,前往你处办理跨行住房公积金转移事宜,烦请贵中心给予办理。 此致 敬礼! xu 20xx年x月x日 办理住房公积金介绍信篇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入职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贵公司协助办理其住房公积金转移事宜。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办理住房公积金介绍信篇三: 兹有我单位职工同志,性别,身份证号:前往你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事宜。请予以接洽。 此致 敬礼! xu 20xx年x月x日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一式三联)(此表可在网上*),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写好的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一式三

联);开户申请书、开户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工资手册(缴交人员明细表)、介绍信、单位公章及财务大、小印预留印鉴等材料。(注:若单位启始缴交时间与单位成立时间不符,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到开户办事处办理。单位开户业务完成后,中心柜员将开户回单连同职工开户清册单位联一起返给开户单位。 单位开户业务完成并预留财务印鉴后,中心柜员将预留印鉴卡和开户登记表单位联、开户回单一同返给开户单位。 注意事项: 单位如低于标准比例开户需填写《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提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上年度及本年证明亏损的财务报表。须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单位下全部或部分职工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需申请特殊账户或组合帐户,开户时除须提供正常的开户手续外,还需填写《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提供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的申请、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的决议、上述职工近一年工资表。 推荐阅读:关于办理公积金相关介绍信范文关于学校的介绍信范文暑假社会实践的介绍信范文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试题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 1、年月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A. 1999年4月3日2002年3月24日 B. 1999年3月24日2002年4月3日 C. 2000年4月3日2003年3月24日 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是所有。 A. 缴存单位 B. 住房公积金中心 C. 职工个人 3、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是。 A. 地方人民政府 B.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C.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单位代表占。 A. 1/3、1/3、1/3 B. 1/4、2/4、1/4 C. 2/5、2/5、1/5 5、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A. 2、设立 B. 3、不设立 C. 1、不设立 6、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A. 5 B. 10 C. 30 7、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A. 5 B. 10 C. 30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A. 1 B. 2 C. 3 9、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A. 4% B. 5% C. 10% 10、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采取按汇缴方式。 A. 月 B. 季 C. 年 1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须提供至少支付所购住房房价款或大修费用%的发票。 A. 10 B. 20 C. 30 12、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A. 1 B. 2 C. 3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A. 5 B. 15 C. 20 14、根据建设部、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5年内年利率是;5年以上年利率是。 A. 3.96%、4.41% B. 5.85%、6.12% C. 3.3%、3.675% 15、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 A. 购买基金 B. 购买国债 C. 建设住房 1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审议。 A.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B. 地方人民政府 C. 审计部门 17、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员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但是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员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员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11住房公积金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规范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基本福利。 2.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3.职责 3.1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物业集团总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及检查地区物业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3.2行政人事部负责地区物业公司本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及检查物业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3.3综合管理部负责物业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4.内容 4.1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包括制定住房公积金缴交方案、缴存及增减员、缴交地管理等事项。 4.2住房公积金缴交方案 4.2.1住房公积金开设账户及缴交方案、变更方案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方可执行。 4.2.1.1开设账户及缴交方案应不少于以下内容:事由、基数、比例、缴存额上下限、缴存人员范围等,当地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性文件作为方案的支持文件。 4.2.1.2变更方案应不少于以下内容:事由、变更事项(如基数、比例、缴存人员范围等变更)等,当地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性文件作为方案的支持文件。 4.2.2住房公积金基数 4.2.2.1物业集团总部全体员工、集团各届统招大学生、各地区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物业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含正式任命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综合奖金总额(物业集团总部新入职员工为入职当月工资及综合奖金总额,地区物业公司新入职员工为转正当月工资及综合奖金总额),且不得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公积金缴存上限。

4.2.2.2各地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中心部门副经理(含正式任命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4500元;月工资及综合奖金总额未达到4500元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综合奖金总额(新入职员工为转正当月月平均工资及综合奖金总额)。单位缴纳金额不得超过4500×8%=360元。 4.2.2.3地区物业公司其他员工的月缴存基数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办理。 4.2.3住房公积金公司缴存比例为8%,最低缴存比例高于8%的,执行当地最低缴存比例,费用由单位承担;个人缴存比例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费用由本人承担。 4.2.4行政人事部门每年根据所管辖单位所在城市规定的时间统一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执行。一个调整年度内不得随意调高缴存基数和比例。 4.3缴存及增减员 4.3.1行政人事部门根据各项目地域分布情况,确定公积金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员工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4.3.2物业集团总部员工于入职次月开始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区物业公司员工于转正后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4.3.3公积金管理人员每月根据本单位入职(物业集团总部)/转正(地区物业公司)、离职、调动等人事信息,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员手续。按当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规定的缴交、封存节点时间,员工于业务节点前离职的,办理当月停缴;员工于业务节点后离职的,办理次月停缴。 4.3.4公积金管理人员在员工入职(物业集团总部)/转正(地区物业公司)时为其办理缴存申请,由员工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表》;因员工个人原因申请不缴存公积金的,填写《关于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已由公司办理公积金缴存,后因个人原因申请停止缴存的,填写《关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管理人员按月将上述表单保存至员工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业务。 4.3.5新入职员工在当地已有公积金账号的,员工本人须在现单位为其办理增员业务前确保原单位已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按时缴交的,公司不予补缴。 4.3.6公积金管理人员根据员工(含离职/调出员工)的申请,协助办理其公积金账户转出、公积金提取等业务。

住房公积金业务知识大全

目录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有关概念和内容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实施历史一览表 第二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概况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义和意义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区别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使用指南 一、个人用户网上查询使用指南 (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用户网上查询登录网址是什么? (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用户网上查询能实现哪些查询功能? (三)个人用户如何登录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个人公积金情况? (四)个人用户如何查询公积金缴至情况? (五)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到哪一步如何查询? (六)如何查询已正常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 (七)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提取明细? (八)我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两个公积金个人帐户,如何办理转移合并手续?(九)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已停缴且已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异地公积金转移合并手续? (十)我的公积金个人登记信息有误如何修改? (十一)如何办理个人公积金黄山卡?

(十二)如何修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登录查询密码? (十三)我的公积金查询密码遗失,如何找回? 二、单位用户网上查询使用指南 (一)单位用户网上查询登录是什么网址? (二)如何开通单位用户查询功能? (三)单位用户如何修改登录查询密码? (四)单位用户遗失查询密码怎么办? (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单位用户网上查询能实现哪些查询功能? (六)单位用户如何登录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单位公积金相关信息情况?(七)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公积金转帐情况? (八)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公积金汇缴月份? (九)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的归集明细(单位公积金存款余额) (十)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公积金提取汇缴明细? (十一)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公积金年度结息信息? (十二)单位用户如何查询本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信息 (十三)单位用户如何导出本单位公积金相关信息? (十四)单位用户如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市中心内部公积金转移手续? (十五)单位用户如何为职工办理异地公积金转移手续? (十六)单位用户如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信息修改手续? (十七)单位用户如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黄山卡? (十八)单位用户如何为本单位职工重置网站登录查询密码 第四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一、开户 二、汇缴 三、提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年,或满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和很严格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具体是什么样的吗?以下便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所整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范本篇1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现(曾)就职于 (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存折)为银行的卡(存折),账号为:。(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点击《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及其银行卡、存折范围一览表》,必填) 2、房屋地址:,总房价:元。(购房提取人员必填) 3、联系方式:手机:,电子邮箱:。(必填)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点击下载)提交贵司。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范本篇2 XX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X于20XX年X月在XX镇南环路购买宅基地一宗,为建设该房,201X年X月农行贷款30万元,现由于偿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XX元,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 20xx年10月18日 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第一章提取条件 第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本市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第二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一)、(五)、(八)、(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大修住房1年内(购房的以购房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文件的时间为准),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夫妻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住房[2000]200号文件、鄂建[2000]239号及孝感市建设委员会、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孝建[2001]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文本为准。 第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取得住房贷款的,一年以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上年度个人公积金的缴交总额;提前偿清住房贷款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全部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二)、(三)、(四)、(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时,如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做冲还贷款处理。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八)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低保户可按房租总额提取。 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未注销账户的,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 元。 第九条必备资料 1、《孝感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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