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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初探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初探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初探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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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姓名:

日期:2011年01月04日

浅议国家与社会关系

内容摘要: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纪经济学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的是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分配,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的自主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理界限,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和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化和协调化,是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而演进的,是推动经济民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性资源。本文以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并着重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入手,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并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和全球化的实际,探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互动;全球化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纪经济学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的是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分配,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的自主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理界限,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和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当今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主要是由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事实引起的。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体现了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形成和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人们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渴望;从国家角度而言,它体现了在体制转变阶段,如何界定政府权限、规范政府行为的要求。因此,科学地解答这一问题不仅是学术理论界的事情,而且是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以政治社会学视角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只不过是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位匆匆过客,只有社会才能与人类共始终。

1. 社会产生国家

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独立解决不了自身的矛盾,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组织来管理社会,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国家产生的最初阶段,缓和了社会矛盾,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向前发展创造了条件。

2. 社会支持国家

国家是应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生。国家刚一诞生,社会就赋予其两种职能: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社会在国家的帮助下取得了巨大成功,种种迹象表明,社会必须支持国家的发展才能使社会按正常的脚步向前迈进。)

3. 社会制约国家

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分裂出国家,由国家来管理社会,这是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会由国家管理到多大程度,实际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发展程度。当社会处在落后的幼稚状态中时,国家有可能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但是,国家把全部社会权力都占为己有时,并不有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因为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和国家政治活动根本不同的运行规律。政治对经济的无限制干预只能导致经济的萎缩,由此一来,国家运行的机制,就违背了社会的初衷。为了能使国家按着其理想的模式发展,社会只有去制约国家。

4. 社会收回国家

马克思认为,只有“民主制”才是国家和社会统一的惟一途径。它表明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把社会委托给国家的那些权力重新还给社会。民主发展到顶峰时也就是人人都是管理者,不需要国家设置管理者来管理社会,民主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民主做为国家的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民主没有了,相应的国家也没存在的形式。二、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时期,相继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国家嵌入社会”等理论,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闹复杂的互动关系。这表明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看法走出了零和博弈的传统观念,标志着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出现,对加深人们对社会的理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的主要内容

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的核心是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合作关系,强调一方不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发生作用;在分析方法上,主张对国家与社会这样过于宏大的概念进行分解,将国家与社会看作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交织。此理论主要从两个方向展开,即“国家在社会中”与“国家与社会共治”。

1. “国家在社会中”

首先,国家与社会的“关联程度”影响国家的有效性。国家概念被分为“理论上”的国家和“现实中”的国家,在理论上,国家具有独立的作用;但在现实世界,国家并不是唯一的中心角色,也不是自主于社会的力量。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自主性”并不能决定国家的能力,国家独立于社会的能力有时候导致的是“强”国家,例如快速工业化国家;但有时候则导致

的是“弱”国家,比如很多非洲国家。因此,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交织关系才能决定国家的能力和有效性。

其次,需要对国家概念进行分层。米格代尔提出,要对国家采取一种“人类学的视角”,将关注点从国家高层转向国家的不同部分,尤其是国家组织结构与社会相接的国家底层,将国家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分析。他认为国家自上而下可以分为四层:最高决策中心,指的是国家机器顶端的最高行政决策者;中央政府,指的是国家决策的神经枢纽,它制定国家政策、安排资源的分配,并对最高决策中心负责;地方政府,包括地方的政府部门、立法团体、法院、军事和警察机构,它们在一个固定的次国家范围的区域内执行上级政府政策,制定并执行地方政策;执行者,指的是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国家政策的人员,例如收税员、警察、教师、士兵以及其他直接执行政府规定的人员,他们直接与社会打交道。由于国家组成部分的多样性,因此对同一问题很难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模式,每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自身的原因,形成了不同的风格,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反映了不同行为者基于不同压力下的不同行为的集合。因此,米格代尔指出:“当我们问国家的自主性的时候,我们更应该问的是在哪一级是自主的,因为不同层级所面临的压力是不一样的。”

再次,社会呈现网状的结构。社会由不同的力量组成,包括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和社会运动等观念联合体,它们的权力来自组织内部的等级结构、符号资源的使用等。社会力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心理等领域为争取对社会的主导权而进行联盟或竞争。

最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多元性。“国家在社会中”指出国家与社会互动可以达致四种可能的结果:第一是整体转型,即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导致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第二是国家与现存社会力量合作,即国家吸纳新的组织、资源、符号和力量,使它可以对现存的社会组织进行控制,建立一个新的统治模式;第三是现存社会力量改变国家,即或者国家控制社会力量,但没能建立一个新的统治模式,或者产生了新的统治模式,但是由非国家的力量占主导;第四是国家未能有效整合社会,这将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分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表现为第二和第三种模式,即国家与社会处于相互形塑的过程当中。

2. “国家与社会共治”

如果说“国家在社会中”指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一个动态变迁的过程,那么,国家中心论者提出的“国家与社会共治”则直接指向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国家与社会共治理论就是指国家与社会、公与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国家力量,国家制度可以建立一个促进公民参与的环境,二者互为条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国家嵌入社会

或者让公众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

这一理论主要从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中提升理论问题。一种是互补性(complementarity),即国家提供私人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来培育人们的合作,这些产品可以是无形的,比如法治、公开性、技术改进等,也可以是有形的,例如交通、基础设施、技术推广等。这些无形或有形的物品可以提高人们的合作能力。第二种是嵌人性(embeddedness),即指政府官员参与社区的日常生活,通过塑造自己的社区成员身份,获得社区成员的信任和认同。

(二)政治架构从“制衡”走向“互动”是国家发展的历史脉动

由于市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是以反抗专断权力,主张自由和权利为目标的,因此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呈现出了“利益多元需求、权力分散制衡、组织异质独立”的特征,进而广泛形成了排斥单一性和独占性机制的强烈诉求。而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制衡国家权力的功能,经常性地使它们之间处于对立和紧张的状态,为此,西方国家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适和修正,竭力调处个性与共性、公域与私域、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厘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及其公民之间达成某种妥协与均衡,进而实现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然而,从深层次上进行分析,这样的调适和修正在最本质的意义上,表现为国家与社会及其公民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博弈,所以无论从哪个视角进行考量,都很难找到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及其实现路径。

市民社会并不是一种自然和不变的事物,而是一种历史现象;也不是一种僵化和固定的模式,而是具有不同特质的社会现象。进而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在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中,社会对于国家的制约由“抗衡”走向“互动”,充分表现为一种深层的历史脉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进入我们视野中的市民社会,应该是扬弃和超越了与国家“抗衡”为起始点的“公民社会”,而这个新的广阔空间既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传统国家的“民间社会”,它最终将属于整个人类社会。

(三)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在中国研究中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进入中国学者的研究视野,经过短暂的“市民社会对抗国家”路径探索后,大部分学者逐渐接受了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观点。

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在中国首先应用于对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治结构的研究。许慧文(Vivienn Shue)指出,强大的社会团体可以和强大而具有弹性的国家并存,也就是说“强社

会”并不一定意味着“弱国家”,可以实现社会和国家的互相赋权,但是,没有嵌入社会的“强”国家事实上是脆弱的,不能经受社会变迁的考验。她指出,1949年后,国家对社会生活全面控制,但也造成了社会的细胞化(social cellularization),社会在按照意识形态分类组织起来的同时,也被分割成无数小的和互相割裂的细胞。农村集体化将农民限制在小的无所不包的生活与劳动单位中,自由贸易受到限制,农民没有与超出集体化以外的社会发生交往的机会;在城市中,人们的生产和消费也被限制在以工作场所为基础的单位中。这种格局造成了社会的两极化,一端是政策制定的最高层,一端是直接执行政策的地方官员,在这中间则是各级很少拥有真正权威的行政组织。改革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失败并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计划经济或国家权力过分强大导致的,而且是因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有效的契合。

学者对改革开放后的地方政府也进行了分析,例如戴慕珍(Jean C,Oi)对地方法团主义的研究。戴慕珍在对财政改革激励下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经验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法团主义”理论,她指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公司的许多特征,官员们完全像一个董事会成员那样行动,并将这种政府与经济结合的新制度形式称为地方法团主义。她认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相互嵌入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构成中国乡村工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与此同时,社会团体在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产品中的重要作用逐渐为人们所认同,部分学者采用国家与社会互相增权来看待中国的社会团体发展。郁建兴用“国家在社会中”理论分析了社会团体与国家的关系。他认为,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从“政府的助手”变为“政府的合作者”,它们在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同时又以新的方式与之建立起连接。

从中国现有的相关研究看,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研究正处于发展时期,出现了大量富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转型时期中国的政治发展。但总体上而言,现有研究主要着重于借用现有理论对中国语境下发生的问题进行解释,满足于对既有理论的应用,缺少对理论的反思,尤其对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权力边界、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机制、国家与社会互相赋权的条件等理论问题还欠缺深入的探讨,研究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处。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和公共事业的发展,大量的经验事实将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也预示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四)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寻求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在20世纪末,由众多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市场化和民主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调适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发挥了过去曾被消解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由此

可见,市民社会并不是一种自然和不变的事物,进入我们视野中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应该是扬弃和超越了与国家“抗衡”为起始点的公民社会,既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传统国家的民间社会,它最终将属于整个人类社会。转型中的当代中国恰恰就是在这样复杂的历史背景下加速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它决定了中国社会与政治架构必须在反思、超越和建构的基础上,肩负起自主创新的重大使命。

今天,我们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政府还保持着相当大的传统权力,而社会权力尚未达到能够有效地影响和制约政府行政权力的程度。而导致这种情况的因素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一个总的结果,便是行政权力过于发达、控制力过于强大,社会权力较弱,尚不足以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的制约。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有长期准备,有总体思路,又需要立足现实,着眼当前,选择出一种既从现实出发又有努力方向的解决办法。具体地说,目前我们应该从三个方向进行努力:一是增强政府在提供市场运行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规则并有效实施这些规则方面的作用;二是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政事分开;三是创造条件,发展社区组织。

在总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总是不断调整变化,即从现有的状况向着应然所指示的方向不断发展。科学地处理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实现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政府向社会适度分权。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依靠机制诱导而非靠行政强制的时代。所以,选择增强社会自治能力的实现途径,必须创造出形成这种“共同意识”的机制与条件,进而激发公民更多的投入、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共同行为,使政府与社会及公民之间形成一种以责任、妥协、宽容为特征的平衡和互动状态。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对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应对全球化当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

(一)全球化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

如何认识全球化对传统民族国家框架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挑战与冲击,并在理论上有所回应,这是当代学者思考的焦点。全球化催生了许多政治变量,市场力量的扩张,政治行为体的生长,全球意识的提升,个人行为能力的增强,国家权威的衰落等使传统民族国家框架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更。

一方面,全球化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和社会的边界,打破了民族国家框架下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均衡,使既有的社会和谐充满变数。另一方面,传统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伦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同时,社会自身的力量也在不断扩大。但由于社会自身

发展没有如国家一般的传统约束,使社会的未来发展充满变数。

(二)当代全球化浪潮下中国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

全球化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应该本着和谐与互动的基调。全球化进程冲击了国家主权,对国家的需要却有增无减,国家只有转变自身的部分职能才能适应时代;全球化进程拓展了社会领域,但公民社会的未来充满变数,对国家的依赖也一如既往,社会也需要再度调整和转型。要想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健康、和谐而充满活力的关系模式,必须同时以国家和公民社会为支点,进行双向的、多维的良性建构。

西方理论界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理论论争并逐渐形成了两大阵营:一方以国家为中心,侧重思考民族国家在全球化进程的地位与作用;一方以社会为基点,主要关注全球层面中公民社会的角色与功能变迁。

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仍存在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仍然处于失衡状态,具体表现为社会自主性的缺乏和国家权威性的不足。我们必须努力探索,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尽早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动态平衡,为现代化进程创造良好的环境。

构建“强国家—强社会”模式。首先,增强国家的权威性。一是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职能重心转移——由以政治职能为主转向以经济职能为主,政府职能方式转变——由微观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的间接管理为主,政府职能手段转变——由行政命令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二是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依法治国)三是切实转变公务员工作作风(国家公务员要树立为民服务意识,执政为民,廉洁奉公,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自觉地把“公正、廉洁、清明、务实、为民”作为行为准则,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从而提升政府形象,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其次,提高社会的自主性。一是加强城乡社会基层自治(国家向基层社会和人民群众下放部分治理权,通过行使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力,体现公众自身的民主权利,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壮大社会力量,实现社会有效整合。)二是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使政府把不该管的事转交给理想的承接载体,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责任公共服务型政府创造条件。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还可以构筑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平台,起到阶层分化社会的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的作用。此外,社会中介组织对其成员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有助于社会的组织化与社会稳定。)

总之,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应该是一种既能保证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能充分发挥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总代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与控制的“强国家一强

社会”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既要增强政府与国家的权威和效能,又要发展市场和社会的自主力量,形成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问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存的有机统一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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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述评

作者简介:李姿姿(1976-),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公民社会、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与社会关系。 《学术界》 (双月刊)总第128期,2008.1 ACADE M I CS IN CH INA No .1Jan .2008 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述评 ○李姿姿 (中央编译局 世界所,北京 100032) 〔摘 要〕经历了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之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在20世 纪90年代进入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时期,相继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国家嵌入社会”等理论,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这表明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看法走出了零和博弈的传统观念,标志着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出现,对加深人们对社会的理解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家;社会;国家在社会中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长期以来关注的一个话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往往通过国家-社会二分法来看待问题,认为国家与社会是零和博弈的关系。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打破了这种二分的视角,以米格代尔(Joel S .M igdal )、埃文斯(Peter B.Evans )、奥斯特罗姆(Elinor O str om )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公与私合作伙伴关系等理论,认为 国家与社会存在合作与互补的关系,二者是互相形塑的。〔1〕在这一理论的影响 下,产生了有关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形形色色的研究。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超越了传统二分法对单方面的片面强调,反映了社会变迁过程中人们对国家权力和作用的认识转变,对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现实世界有着重要影响。 一、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的主要内容 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的核心是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合作— 072—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初探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课程考试试卷封面 教师姓名: 日期:2011年01月04日

浅议国家与社会关系 内容摘要: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纪经济学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的是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分配,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的自主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理界限,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和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化和协调化,是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而演进的,是推动经济民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性资源。本文以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并着重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入手,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并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和全球化的实际,探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互动;全球化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纪经济学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的是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分配,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的自主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理界限,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和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当今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主要是由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事实引起的。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体现了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形成和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人们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渴望;从国家角度而言,它体现了在体制转变阶段,如何界定政府权限、规范政府行为的要求。因此,科学地解答这一问题不仅是学术理论界的事情,而且是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以政治社会学视角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只不过是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位匆匆过客,只有社会才能与人类共始终。 1. 社会产生国家 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独立解决不了自身的矛盾,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组织来管理社会,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国家产生的最初阶段,缓和了社会矛盾,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向前发展创造了条件。 2. 社会支持国家 国家是应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生。国家刚一诞生,社会就赋予其两种职能: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社会在国家的帮助下取得了巨大成功,种种迹象表明,社会必须支持国家的发展才能使社会按正常的脚步向前迈进。)

《中华早期国家与社会变革》之《早期国家与社会》

潘桥中学八年级历史与社会(学科)教案设计 课题名称:《中华早期国家与社会变革》之《早期国家与社会》 课时情况:第1课时,共3课时 作者姓名:伍鼎煜 备注 一、教案目标: 1、认识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的渊源,通过对比课文材料与现实生活,理解和感受礼乐文明 的基本内涵,增强对礼乐文明的感性认识。 2、能够利用实物或文献资料分析礼乐文明在当时的作用及对中华文明的影响。增强对礼乐文 明的理性认识。 3、在活动与探索中体验求知和学习的快乐,体会到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从而增强民族自豪 感,激发继续探索求知的欲望,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二、教案重难点: 1、教案重点:中国古代礼乐文明在周朝得到发展和完善。 2、教案难点:分封制、礼乐制度成为中国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工具。 三、教案方法: 讲授法、合作探究法 四、教案准备: 制作多媒体课件 五、教案过程: (一)复习导入 注意与本单元第一课“亚非大河文明”的联系 亚非大河文明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早期文明特征,教案本课时应注意从制度创设、文字起源、宫 殿建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等方面与古代埃及、古代西亚国家、古代印度进行联系与比较。 (二)教案新课 夏、商、周时期,史称“上古三代”,是中华早期国家产生和发展时期。 1.走进夏朝 (1)出示商朝形势图,让学生了解商朝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约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朝,主要统治地区在今河南西部、山西南部一带。 (2)说一说 史籍中有“夏传子,家天下”的说法,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在这之前采用何种制度? 什么是王位世袭制? 历史上将国王权位视为一家一族的私产,实行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的制度叫王位世袭制。 (3)出示图1-13,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朝宫殿遗址复原图 发掘确认宫城平面略呈长方形,面积约10.8万平方M。宫殿区内已发掘的大型建筑基址达9座。 二里头遗址宫城是迄今可确认的我国最早的宫城遗迹。纵横交错的中心区道路网、方正规矩的宫城 和排列有序的建筑基址群,表明二里头遗址是一处经缜密规划、布局严整的大型都邑。二里头遗址 的布局开中国古代都城营建制度的先河。 (4)公元前1600年前后,商部落首领汤,灭夏建商朝。 (公元前1046年被周灭亡) (5)概括——夏朝 1)夏朝建立:约公元前2070年,禹 2)世袭制代替禅让制:启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

过去,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而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由于这一理论上的迷雾,致使我们不能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入手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的难题,从而阻滞了政治改革的进程。因此,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对我们今天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防止与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1]。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但是,马克思离开大学步入社会,亲自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现实斗争以后,逐渐认识到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高级官员们自以为执行了完美无缺的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自信掌握了关于社会的准确无误的详尽材料。但是在他们的治理下,社会的贫困现象却越来越扩大,几乎成为不治之症。这种“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使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国家学说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开国家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之迷,马克思研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隐藏在国家和政府的“理性”之外,即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产生国家法律与政府原则的根源。经过一系列深刻的理论反思,马克思发现了以往国家问题研究中存在着的严重弊病,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时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例如“头足倒置”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指出行政机构与国家的一致性。行政官僚们只相信他们的上级而不相信客观实际,只相信“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而不相信“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2]他们所维护的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并非是理 性的。实际上,行政官僚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行政官僚的本体的价值正是通过他们所保护的客体的价值来实现的,而私人财产所有者正是通过被保护的财产的价值来确定他们的价值的。所以,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财产占有者利益的化身和保障,是财产占有者的奴仆和工具,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成为财产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财产占有者的利益而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3]私有财产,这种处 于行政官僚的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对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起着支配的作用,是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 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他在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开来。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和继承。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行分析,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结构性关系。 (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马克思坚决反对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他通过艰苦的理论探索而建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从而为科学的研究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奠定了唯一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础。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 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化。从社会发展的总过程来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是国家把权利(经济权利)逐步还给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从社会发展的内在机制来看,政治和经济相对分开,是政治和经济充分发展的前提。 (三)社会与国家的重新统一。 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内容,是从过程和结果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的必要性,同时又揭示了国家自行消亡的历史趋势。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

佟德志: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基于西方政治转型背景的两种评价模式 [内容摘要]:泰勒认为,中世纪的社会观念、教会、主体权利的法律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中世纪政体的结构等是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形成的根源;哈贝马斯则认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形成的合法化主题”是“世俗化”、“理性的法”、“抽象权利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主权”、“民族”等五种要素的复合体。实际上,西方政治转型是经过一个从二元分离到一元同构再到二元分离的过程,在国家与教会的二元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政治转型、动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西方政治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它所造成的权力二元以及权利双生为宪政民主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基础,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因此,把握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传统资源与现代因素成为认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础。那幺,西方社会又是如何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呢?这一分离的动力何在?这显然是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此处仅以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两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为线索,对比分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一、国家与教会:传统二元政治的资源 中世纪的社会就像“一块由各种统治形态缀成的百衲布”,这样一种多重统治力量的格局产生了一种“格利佛效应”,也就是:“每个人都被无数绳结绑着,其中任何一条绳子都不足以将他定住,但所有的绳子合起来即足够将他定住。” [1](p322) 对中世纪这块“百衲布”,泰勒的评价可能更为全面。在泰勒看来,中世纪的社会已经不再像古代希腊和罗马那样由政治来界定,而是取得了与政治共同体平起平坐的地位,人们甚至将国家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更为有益的是,教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与政治共同体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二元格局。就世俗社会的制度安排来看,主体权利的法律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中世纪政体的结构等三种力量为西方现代政治文明提供了重要的资源。泰勒从市民社会成长的实践样式和观念形态两个角度出发对西方市民社会形成的传统资源进行评估,为我们理解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提供了一个大纲。泰勒自信地指出:“我们可以从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政民主与西方政治文明的内在矛盾”的前期成果之一(06CZZ001)。 佟德志,1972年生,辽宁朝阳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攻政治学理论。

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第六讲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教学目的:让学生理解关于人的学说、社会的学说,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认识集体主义与个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怎样坚持集体主义的时代价值,做坚定的爱国者。 教学重点和难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集体主义与个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教学时数:讲授学时:2个,讨论学时:2个,课外学时:4个 引言: 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国家的交互作用,构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是人生的重要课题之一。大学生只有科学地认识人的本质,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把握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基本内涵,履行对祖国、对社会的崇高义务,才能成为生活中的强者,实现自身的价值。 第一节个人与社会 一、关于人的学说 人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是从两个方向延伸的: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而后者历来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无论是东方的思想家,还是西方的思想家均未能弄清人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汲取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他们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人的本性是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性的不断改变的历史而已。 二、关于社会的学说 (一)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1、社会契约论(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卢梭) 2、社会有机论(主要代表人物法国孔德、英国斯宾塞) (二)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结成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发展有其客观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人们在生产中相互交往,形成与一

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

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 杨雪冬 现代国家(modern state)或者说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吉尔平,1994),而现代国家的构建则是一个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合理化的持续性历史进程。这种持续性不仅体现在单个民族国家发展的过程中,而且体现在诸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共时性和历时性上(宁骚,1995)。因此,国家构建可以作为检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视角和基点。 一国家构建、民族构建和民族国家构建 20世纪晚期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科学作品的大量译介,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和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building)三个概念也开始被国内学界较频繁地使用。尽管如此,对于三者的界定、相互间的关系(定义上和历史时段上)以及适用范围,存在着比较混乱的看法。比如,对于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的译法就有多种。比较流行的有“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建设”或者“国家形成”。实际上,这种混乱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即使在创造这些概念的西方社会科学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民族国家有多个表述形式(nation-state, national state,nation state)就说明了这点。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从西方引入的概念所反映的历史情境与这些概念使用者的非西方认识情境的不对称。具体而言,一方面,与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概念一样,这三个概念也是从西方经验中归纳出来的,虽然在进入社会科学领域后得到了理论上的抽象,具有了相对的普适性,但不可避免地带着某种地域历史性。另一方面,在中国的认识背景下,国家本来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现代汉语中的“国家”起码充当了英语中的三个词:作为地理概念的country;作为政治概念的state;作为民族/文化概念的nation。作为研究者很难在语言表述上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国家”与作为日常生活概念的“国家”区分开来。这直接导致了研究表述中的困境。 除语言表述的独特性外,“国家”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以及当代政治文化中还被赋予了强烈的本土性的解释。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国”与“家”有着密切的联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不仅是政治人的生长逻辑,也是“国”的家庭化或家族化的典型写照。虽然与西方传统类似,传统文化在序列上把“国”置于“家”之上,但是并没有把二者作为“公域”和“私域”区别开来(亚里斯多德,1965),而是把两者重叠在一起,淡化了国家的制

国家与社会之间

选自《公共行政》2002年第4期(P19-25) 国家与社会之间 ——论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影响 一、中国的社会转型与社会中介组织兴起的必然性 1.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时期,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向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同时,加入WTO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挑战。中国的市场经济虽已基本确立,但还不完善、不成熟。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滞后。无可否认,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最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然而,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会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物品等因素的影响而受到限制,从而出现市场失效的情况。所以,在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不仅达不到理论上的帕累托最优,就连其基本的资源配置功能也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政府就要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方面不仅要面临着市场机制存在着内在缺陷的问题,还要面临着市场机制力量薄弱,不能较为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的问题,而且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得好;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和竞争经济,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能通过各种间接手段调控、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市场经济必然会划定政府权力的范围,迫使政府重新调整其职责和功能,限制政府的结构和规模。为此,政府又必须在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给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市场失效问题,承担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弱化后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又要借助其他力量来填补对某些领域直接参与、直接管理手段的放弃和间接调控机制尚未健全所形成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机制的结构真空。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指出,从不发达、不规范的市场经济向发达、规范的市场经济的过渡、转轨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历史轨迹,诺思称之为lock in(锁定)和path dependence(路径依赖)。”[1] 而在这种转轨过程中,要避免极易出现的lock in现象,就必须找到一种path dependence,即归根到底要找到一种使市场与政府之间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通道。建立在市场契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的基础上的社会中介组织就是重要的path dependence。 2.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称作市民社会、文明社会,他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近现代社会学家共同使用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指一种不同于国家构造的社会形态。今天,市民社会已成为西方社会普及性的结构形态,也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 中国作为迟发展型国家,国家在启动现代化的初期完全占主导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动员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进行工业化,因而运用政权力量渗透、控制了社会各领域,形成了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关系模式,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两个越位: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越位;国家生活对社会公共(民间)生活的越位。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这种模式使国家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国家行动的有效性降低,进而削减了国家的权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的需要,转变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关系模式已经是非常迫切的了。西方国家现有的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模式形成的动力主要来自社会。市民社会通过与王权和国家权力的不断斗争,逐渐确立了市民社会的地位。在市场社会的强大压力下,国家不断收缩其行动范围,逐渐退出私人领域和非政治性公共领域。这一过程呈现出社会主导国家的特点。西方市民社会尽管有较强的自主性、主动性,但由于国家的被动性调适,西方

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精)

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 关键字:领导乡镇国家关系政治自治社会村民组织社会关系 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 ——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 景跃进 【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749】【字号:大中小】 “国家与社会关系”与“党政关系”是我国政治学研究中广为人们运用的两对概念。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所要思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两对概念或范畴所揭示的社会-政治现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对于我们思考和运用这两对范畴具有什么意义?就此一主题而论,文章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不过笔者讨论的进路是具体的,确切点说,这一讨论基于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政治的背景。文章首先反思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运用脉络,其次围绕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两委“一肩挑”现象,解析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交织(注:本文的观点最先发表在拙著《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和宏观透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一书。2004年5月曾作为会议论文提交在复旦大学召开的“中国政治与政党发展”研讨会。此次在杂志上发表,笔者作了一些技术处理。)。 一、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既有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消退,“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成为国内学界普遍采用的一个分析术语(注:这一范畴首先是通过市民社会的讨论而引入学界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的一系列专题文章在大陆学界开启了这一学术话语。从理论上说,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一种特定型式,关于它是否适用于分析中国社会存在一定的争论。不仅如此,有的学者对国家与社会二分法是否适合于中国也提出相应的疑问。对此,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尽管如此,随着自由主义著作在国内的大量引介和影响日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范畴越来越为人们普遍接受。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及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1995年第12期。黄宗智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于甘阳主编、哈贝玛斯等著《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导论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在乡村政治(尤其是村民自治)的研究中,无论是理论文章,还是经验研究,它几乎成为一个主导性的研究范式。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2008年国庆节,《南方周末》邀请了海内外的一些朋友,希望大家能结合自己这些年来的经历,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包括:你对国家做了什么?国家为你做了什么?你还能为国家做什么?国家还能为你做什么?了解我写作立场和价值取向的读者会知道我不过是由着这个机会,重申自己对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解。政治何为?国家何为?谈到对国家的理解,引用最多的恐怕就是美国总统肯尼迪就职演说时的那句话:“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应该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些什么。”就在人们以饱满的热情四处传播、赞扬肯尼迪的爱国主义时,身为美国公民的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对此非常不以为然。在弗里德曼看来,从本质上说,政府仍不过是一个手段,一个工具。政府既不是一个给我们带来恩惠与礼物的人,也不是使我们盲目崇拜和为之服役的主人或神灵。也就是说,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让这个国家公民的权力达到最大化,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公民不能合理合法的享受自己的权力,那么这个国家的政府就应该进行改进或者下台。 这本书上还重新定义了一下爱国,以前我们想到爱国,大部分都是什么以集体利益为重,为人民服务之类的。我们想象中的爱国也更像是爱我们的政府,或是说爱我们的执政党。但我们应该注意到,爱这个东西是相互的,而且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在这本书中举了这样一个国家,圣马力诺,它有9个政党,每年4月和10月由大议会选举产生两名

权力同等的执政官。他们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和议会首脑,任期半年,不能连任,三年后可再次当选。也就是说,在圣马力诺每年能产生4位国家元首。如果以60年为一周期,且不考虑连任障碍,理论上一个人一生中可以有240次当选国家元首的机会。而议员为60位,五年一届,平均下来60年就是720次机会。同样是政治权利,和世界各国相比,圣马力诺的“含金量”当属最高,真有点儿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皇帝轮流做,明朝到我家”的意思。这是一个没有铁路、机场和港口,甚至也没有红绿灯的国家,但人均拥有两辆汽车。全体公民享受公费医疗,实行小学和中学16年义务教育制。我们可以想象,在这样一个美好的国家,不用灌输任何爱国主义,一旦遇到外敌入侵,该国公民都会奋起抵抗。 所以说:归根到底,国家只是全体国民缔约产生的一个组织,是国民用以谋求幸福生活的工具。在此意义上,爱国主义者真正要做的不是忙于督促每个人去爱国家,而是要让国家能够爱每一个人。如果只是单纯的追求外表或是说军事实力的强大,那它就违背了国家这个东西最开始产生的意愿。苏联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它外表看起来固然强大,但我们也应该想到,它的工业之所以能蓬勃发展,是有无数的农民无偿的进行支持才造就的,而那些底层的人民我们是看不到的,我们看到的只是外表的强大。其实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在各个方面上的尝试,我也非常希望能看见理想中的中国,理想中的世外桃源。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与社会存在着诸多关系模式,而非简单的零和关系。有的学者归纳为五种:社会制衡国家、社会对抗国家、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16]而波兰社会学家奥索斯基则认为存在三种模式:集体理解的模式,即建立在传统习俗之上的社会生活;多元模式,它是由于相互作用的“自然法则”而获得的社会均衡,在遵循某些竞赛规则的情况下,是各个不协调的决策的结果;一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决策规定社会生活,主要决策都由一个机构制定并且监督实施。奥索斯基认为,由此可以演绎出第四种模式,“第四种社会制度的概念——尽管旧式的自由主义者反对——是把社会生活的多元特征与合理的计划系统协调起来”。[17]由此可见,不论是“五分法”还是“四分法”,皆包含“强国家-强社会”这一理想类型。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现实经验也印证了上述理论假说的正确性,并且表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确能够达致双赢的结局。[18]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革命型全能主义遗产的国度,将多元主义视为公民社会发展之道并希望最终实现“社会制约权力”的“弱国家-强社会”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而,打破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和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具有非常珍贵的现实意义。就此,笔者赞同顾昕等人的观点,就中国的实际来说,在合作主义(Corporatism,也译为“法团主义”)理念下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并最终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格局,不失为一种合理而又可行的发展模式。[19]一方面,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仍然需要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适宜的活动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社会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并最终与国家形成“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当然,这样一种抽象的理论界说还需要一套技术性的操作方案与之相配套。就当前来说,改革现行的社团监管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它们成为法治框架内各种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有效提供者,乃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国家,并非一个权力不受限制而肆意横行的“利维坦”,而是指国家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够有效动员和汲取社会资源,进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套用迈可?曼(Michael Mamn)对国家权力的区分,“强国家”是说国家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而非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20]对“强国家”进行这样的界定,不仅可以避免国家为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而寻找借口,而且有助于国家提高相应的基础性能力(如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和合法化能力)并免除“自由派”对强大国家能力的无端责难。 国家主要指政府,有时指领土和资源的总合。社会是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主要指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发展战略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研究参考第5 号(总154号)2013年5月8日 作为一种发展战略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本质、条件、机制及限度 内容摘要:这是一篇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综合评论文章。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为深化改革提供了思路。 本文作者王旭(1969-2013),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学士、硕士,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博士,2000年回国后先后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2013年不幸病故。本文的英文稿于1999年1月发表于比较政治学顶尖杂志“Comparative Politics”,V ol.31,No.2。2006年受作者委托,由北京大学张长东将英文稿翻译为中文。2013年受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卢迈秘书长委托,由张长东对译稿进行缩减、改写,并由王旭同志夫人、长江商学院甘洁教授做了修订,在此一并致谢。 谨以此文刊发纪念我们亲密的同事、优秀的学者王旭同志。 关键词:发展战略;国家;社会;赋权

作为一种发展战略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 ——本质、条件、机制及限度 王旭 国家与社会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是社会对抗国家的零和游戏,还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实现共赢?政治学最近20年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和第三波民主化的研究表明,国家和社会在特定环境下可以相互赋权、实现共赢。学者们发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的政府和动员起来的社区相互协作,以实现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学者们用诸如“协作/协同”、“合作生产”等词汇来描述这一过程。同样,在民主化的进程中,民主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削弱。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公民组织可以和国家一道,共同推进政治改革。 “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赋权”的理念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者们尤其具有挑战性和吸引力。原因很简单: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同时担负着双重任务——推进经济转型和政治改革。一方面,经济增长需要强有力的国家,以超越利益集团的短视,并制订长期的发展目标;另一方面,政治发展需要有活力的公民团体的活动空间,并使得社会意志在国家机构的运行过程中得到体现。然而,许多国家的政治改革造成了国家在促进经济转型和改善治理的同时其自身的权力被削弱,这被称为是“双重转型的两难困境”。显而易见,如果相互赋权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确实能够为这些国家绕开这一两难困境、在国家与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转型之间建立良性关系指明道路。 权力具有分配性和集体性两大特征,那么,国家和社会的哪种权力能够得到相互促进?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何种机制能够实现相互赋权?最后,国家与社会之间这种互动的限度何在?本文试图通过回顾理论背景、梳理现有的实证研究,从而对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的观点提供系统的综述,涵盖其实质、机理、条件,以及局限。 一、理论脉络和基本观点 “相互赋权”理论的基本前提是社会中的权力总量并非固定的,而

第五章 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第五章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杨鹏程教学目的:让学生理解关于人的学说、社会的学说,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认识集体主义与个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怎样坚持集体主义的时代价值,做坚定的爱国者。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集体主义与个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教学时数:讲授学时:2个,讨论学时:2个,课外学时:4个 前言: 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国家的交互作用,构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是人生的重要课题之一。大学生只有科学地认识人的本质,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把握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基本内涵,履行对祖国、对社会的崇高义务,才能成为生活中的强者,实现自身的价值。 第一节个人与社会 一、关于人的学说 人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是从两个方向延伸的: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而后者历来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无论是东方的思想家,还是西方的思想家均未能弄清人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汲取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他们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人的本性是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性的不断改变的历史而已。 二、关于社会的学说 (一)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1、社会契约论(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卢梭) 2、社会有机论(主要代表人物法国孔德、英国斯宾塞) (二)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结成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发展有其客观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人们在生产中相互交往,形成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和社会之间有着密切而且复杂的关系。归纳来说,法律来源于社会,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反过来法律又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于不同的时期或是对比不同的社会环境,法律有着各不相同的内容形态,通过这一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先说法律的起源,法律不是原来就有的,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这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律所代替。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律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为了调整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应运而生的,法律不能脱离社会。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所以对于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下,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而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比如说中国的法律就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由此可见法律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分不开的。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千百年来,法律经历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夏商周奴隶时代的“刑”,这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一种暴力的工具,并且通过这些制度、规范来控制自己的国民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发展至今日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趋于完善也更人性化,现如今国家法律在逐渐取消一些死刑罪名,为的是尊重保障人权,这些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笔记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笔 记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一)、关于纯粹法学理论 作者在此书里提出了不同以往的“纯粹法学理论”。所谓“纯粹法学理论”主要就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而实在法是和具体的国家的法相联系的,所以作者的这个理论就是通过对与国家相伴随的实在法的分析、对一切与法有关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试图发现法的自身的性质,从而推出一套可以普遍适用于世的法的基本理论。在绪论中作者指出纯粹法学理论的唯一的目的就在于使我们能够清楚的认识法这个对象,“使和某一特殊法律秩序有关的法学家、律师、法官、立法者及法律教师,尽可能正确的了解并陈述本国的实在法。” 凯尔森认为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必然像其它科学一样有自己的认识对象——法律,有自己的特定的研究方法——对“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进行现实的论述,而不是对法“应该是什么”抽象的论述,也就是研究的是法的实然状态而不是应然状态。所以凯尔森的法学理论必然将与实然法律无关的其他因素都撇弃在法理学这门科学之外。 所以,我们能够看得出纯粹法学的“纯粹性”主要体现在它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的范畴,它要回答的是问题是“法律实际如何”,而不是“法律应当如何”。主张要从结构上来分析实在法,而不是考虑从心理上(道德与正义)、经济上、政治上这些因素来对实在法进行解释或评价。这就从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决定了它必然与持正义观念的自然法学区别开来。 首先他将法与正义划清了界限。认为“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了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因为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他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目的,其本身并不是达到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这种判断始终是由感情因素决定的”。因而正义价值的判断也总是依靠纯粹主观的相对价值判断。而“既然人类分成许多民族、阶级、宗教、职业等等,彼此往往发生分歧,所以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正义观念,多到使人甚至不能简单地讲正义的地步”。所以“这种价值判断是大量的,彼此不同,且互不相容”。 “可是人们却倾向于将自己的正义观说成是唯一正确的、绝对有效的观念。理性地辩护我们的感情的需要是如此之强烈,以至于我们甚至冒着自欺的危险来满足这种需要”。也就是说我们常常用自己的感情欺骗自己的理性。自然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这种学说认为“有着一种不同于实在法的、比它更高而且绝对有效和正义的人类关系安排,因为这种安排导源于自然、人类理性或上帝意志”。自然法学者声称自然法是绝对的,普遍的有效。凯尔森坚决反对自然法学说,因为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不可知的、非经验所能触摸的,“自然法学说的特征是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基本二元论。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至善的自然法,而实在法只能由于符合自然法才能证明是正当的”,这个学说将世界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围,一个使我们用感官可以感觉到的可见世界,我们称之为现实:另一个是不可知的理念世界。在这个可见世界中的每个东西,在另一个不可见的世界中有着他的理想模型和原形。“这种理念定义中包含了先验主义,人们不可能客观的认识理念,那么,人们就对现实和理念间的关系自由的选择这种或那种解释。如果人们对理念世界有充分的洞察力,那他就能使自己的世界,特别是它的社会世界、他的行为适应其理想模型。……因此也就不存在先验的理想世界和经验的现实世界的区别,理想会变为现实。如果人们能知道自然法学说所断言存在的那种绝对正义秩序,那么实在法成为多余的而且简直是毫无疑义的。实在法的立法者面对从自然、理智或神圣意志中了解的社会正义秩序的存在,他们的任务如同是在灿烂阳光下精心人工照明那样愚蠢的工作”。总的来说,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违背了一门科学研究对象特定性的原则,科学应当是以现实世界为研究对象,将超越人们经验所能认识的的东西排除在其研究范围之外。自然法学脱离了这条路线,所以不是科学。 虽然凯尔森否认存在绝对的正义观,但是他并不否认正义存在的合理性,他认为:“将正义问题从主观价值判断的不可靠领域里撤回,而将其建立在一定社会秩序的可靠基础上。这一意义上的‘正义’就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 强世功 2001-3-7 20:14:26 真正的自由不是针对他人的言说,而是指向自我的实践, 真正的反抗也许不是公开的对抗,而是拒绝权力穿过的规避 或对权力视而不见的沉默。 ——题记 尽管“大写的历史”(History)或以“大事件”为标识的宏大历史叙事日益成为反思和批判的对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大事件”本身具有的穿透力而导致一个时代的思想风格或精神气质的断裂或转折。正因为如此,当下的学术界正才小心翼翼地将80年代与90年代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时代:“狂飙激进的时代”与“理智渐进的时代”、“面向世界的开放时代”与“关注本土的保守时代”、“思想的时代”与“学术的时代”。 但是,就知识的增长而言,这样的转折也许仅仅意味着知识旨趣的平面扩展或转移,而不一定就是知识地的叠加或累积。只有当一个时代以及这个时代的知识成果成为被重新思考或审视的对象时,这才有可能意味着一个知识时代的终结和另一个知识时代的开启。由此,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在当下中国的学术场域中迅速弥散的“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在“学术的时代”中所可能具有的意义。当然本文并不是要对这一问题做全面的评价,其目的仅仅是对邓正来先生在《国家与社会棗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书中所建构并予以反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分析性的批评。在我看来,批评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地表明不同立

场或态度的知识行为,而更主要的是一种知识上的历险,它要求探险者对所面临的种种艰险进行周详细致的分析、小心翼翼的辩驳和体现洞识的判断。因此,我的策略是先进入作者的内在理路,分析他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态度的转化,以及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以此揭示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解释限度。鉴于作者既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始作俑者,又是这一理论的深刻反思者,这样一种检讨无论是对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对于健全的学术批评都有可能获得某种一般的意义。 《国家与社会》是一本论文集,其中收入了邓正来先生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7篇研究论文。其中,“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以下简称“建构”)一文是整个研究的基础或出发点,“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以文虽然是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作的知识社会学式的考察,实践上是对“建构”所作的初步的、整体性的自我“反思获批判”,后来的“‘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以下简称“评论”)[1]一文是对这种反思的进一步推进。当然,邓正来先生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反思获批判并没有就此止步。不过,就本文而言,我的评论主要集中在从“构建”到“研究”再到“评述”这一批判性的反思过程中所引发的种种理论问题。[2]我们当然希望他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进一步反思能够多我们的智识构成新的冲击和挑战。 一 1、市民社会:从“社会实体”转向“解释模式” 无疑,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建构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事件。由于市民社会论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他们所建构的“市民社会”理论也就有所不同。大体说来,目前有两种市民社会的理论,一种是针对东欧共产主义解体所提出来的“公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国家与社会》,页142,注释35,以下凡引此书只注明页码),即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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