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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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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

作者:商亮

来源:《现代企业》2008年第06期

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经是大势所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所有者将其企业产权的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代理行使,于是就出现了职业经理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职业经理人群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虽尚不能说已经构成了一个社会阶层,但起码是一个人数众多并且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精英群体。对于究竟什么是“职业经理人”,目前学界尚无一个权威的定义,在这里我们选取一个目前较为全面的定义,所谓职业经理人是指在一个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由企业在职业经理人市场(包括社会职业经理人市场和企业内部职业经理人)中聘任,而其自身以年薪、股票期权等为获得报酬的主要方式的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专家。按这个定义来衡量,目前我国大企业部门经理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属于职业经理人的范畴。

一、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西方国家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已经走过了160多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个相当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体系,而我国职业经理人的出现还不到20年的时间,尚存在着许多急需完善的地方。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不健全。目前规范我国职业经理人的主要法律就是《公司法》,这部法律1994年正式颁行,在2006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改,几乎是改头换面的一部新法,然而在这部新《公司法》中针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规定依旧寥寥,主要就集中在第148到153条间,例如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条文都是原则性宏观性的规定,缺少配套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主要是以内部规章和合同办事,而规章和合同中对职业经理人和对企业权益的侵犯是屡见不鲜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法律法规,职业经理人长期半游离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

2.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完备,制度约束缺失,职业经理人任职时间短,离职率偏高。(1)

影响公司业务发展与运作的连续性。职业经理人一般掌握着一定的公司业务运作资源,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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