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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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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

(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

(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

(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

(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5)负责将贴现合同录入系统。

2、会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审查票据真实性并按规定进行查询;

(2)负责办理票据贴现的后台账务处理;

(3)负责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工作;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工作。

3、合规风险部职责:

(1)负责贴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2)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上报审批;

(3)负责系统中贴现合同审查并下柜发放。

第三章贴现申请人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向本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

(三)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资信情况良好;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第八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二)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未注明“不得转让”或“委托收款”字样;

(三)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四)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持票人为首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

(五)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贴现业务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贴现业务的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基本流程包括受理与审核、审批、贴现、到期收回四个阶段。

(一)受理和审核。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客户部受理,各客户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的贴现申请后,应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原件,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贴现申请人的经营及资信情况良好;

3、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4、审查提交的贴现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上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3)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贷款证)上的名称一致;

(4)贴现申请书的填制应与所附汇票一致。

5、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6、贴现票据单张金额不超过1000(含)万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

7、审查商品交易合同的内容:

(1)合同签署日期原则上应早于汇票出票日期;

(2)合同上的货款结算方式应明确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3)合同上商品名称与增值税发票上的货物品名一致、型号相符;

(4)合同上的商品总价等于或大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增值税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

8、审查增值税发票的内容:

(1)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银行承兑汇汇票收款人或贴现申请人一致;

(2)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贴现申请人的直接前手一致;

(3)发票上商品名称与商品交易合同上的货物品名一致、型号相符;

(4)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等于或大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确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的特殊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申请人可提交普通发票、海关的免税凭证等书面材料以证明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真实商品劳务关系。

客户部在办理贴现时,必须在相关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上注明“已于何时在_______________银行办理贴现______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章上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再进行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由主协办双人签字。

客户部经过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贴现意见:不同意办理贴现即将汇票及申请资料退还给贴现申请人;同意办理的,将汇票送会计部门审票。

会计部门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会计部门应着重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

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

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汇票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汇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4)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查询可采用承兑行本地系统行代理查询或上门实地查询两种方法。查询完毕后,会计部门应根据复审及查询情况在审批书上签署审查结论,作出同意、不同意办理贴现的意见。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该笔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审批。

客户部根据会计部门的意见,在审批书上撰写调查结论,经主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申请资料报送合规风险部审查。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该业务的合法合规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贴现条件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经批准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客户部应根据确定贴现利率,办理贴现手续。

1、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2、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实付贴现金额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1)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天)

(2)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的计算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3)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3天)*(月贴现利率/30天)

3、填制贴现凭证一式五联,经有权人签署意见后与贴现申请书、汇票一起送交会计部门。

(三)贴现。

1、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在贴现当日把贴现款项划入贴现申请人存款帐户;并应设立贴现帐户,负责有关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和票据保管工作。

第一联贴现凭证为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为贴现申请人存款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1289 贴现

贷:________存款科目(如2011)

贷:5121利息收入

借:102 有价单证

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帐通知交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作为贴现到期时贴现科目贷方传票附件。

2、贴现款发放后,客户部必须了解贴现资金的流向,由合规风险部设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台帐,分类专户保管有关资料,并定期与会计部门核对帐户余额。

(四)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收款

1、会计部门应在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承兑银行托收票款。收取汇票款时,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承兑人办理收款。

对承兑人在异地的,会计部门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邮递方式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

收到贴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其会计分录为:借:存放________银行款项或联行款项

贷:1289 贴现

贷:102 有价单证

会计部门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将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送达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在台账上对该笔贴现予以注销。

2、在托收过程中,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部及合规风险部,并采取以下措施:(1)经营单位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行使追索权。对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账户收取(做一联特种转账传票直接从贴现申请人的账户中收取),对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应在被拒绝兑付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还可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2)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1264 垫款

贷:1289 贴现

(五)对于在保管和托收过程中遗失贴现票据的,应及时向承兑人挂失并公示催告,以保障本行权益。

第五章贴现业务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档案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资料必须按以下顺序分企业装订成册:

(一)贴现凭证复印件

(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三)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

(四)贴现企业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五)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六)贴现申请书

(七)贴现审批书

(八)贴现合同

首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向本行提交的下列资料按以下顺序装订在后:

1、有效的法人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须验看正本原件);

2、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

5、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联村银〔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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