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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国和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奖惩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4]3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4.07.02

【实施日期】201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国和全省教

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4〕35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89号)和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励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在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同时表彰一批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和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等。

2.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和全省优秀教师推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和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推荐参评。

(二)名额分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按照差额20%的比例,共分配给我省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差额推荐名额31个、全国模范教师差额推荐名额56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差额推荐名额6名。

2.教育部等额分配我省全国优秀教师114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3名。

3.全省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0个、优秀教师54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60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现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市、单位及有关学校,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和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和全省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

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和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无私奉献,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堪称楷模;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

(四)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教育部在受表彰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中同时表彰一批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该表彰不单独安排名额,与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共同使用。名额分配见附件2,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3。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各推荐单位要对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进行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推荐对象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根据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研究确定我省的正式推荐对象和表彰对象。其中,全国推荐对象统一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初审后落选的集体和个人优先列入全省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严把人选质量关。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为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人选为教师的,须征求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倾斜,向农村学校、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承担内地民族班任务的学校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教师倾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副厅(局)级(含)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和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处级干部比例不得超过分配名额的20%。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领导和高等学校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不参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和全省优秀教师的评选。

1.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和全省优秀教师的推荐人选,必须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有援疆、援藏、援青工作经历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同时推荐为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人选,推荐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2.各市在推荐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镇及以下的农村学校(集体及个人)应占本地区推荐名额的6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集体及个人)应占本地区推荐名额的8%以上,其中技工院校(集体及个人)应占中职学校推荐总数的20%。

3.各市要按照属地原则统筹、合理分配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额,统筹兼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教育机构及人员,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技工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4.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科(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拟推荐全国和全省先进个人,需提前征求省教育厅意见。省教育厅结合被推荐人选所在市、县工作在全省排名情况等,综合平衡确定是否上报。未征求意见直接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市、单位或学校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为保证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学校(单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请各市、单位及学校于2014年7月9日至10日,报送全国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推荐领导小组情况、推荐对象情况、公示情况等)一式1份,《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一式5份,《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7)、《全国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8)一式3份。以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一式3份。

2.请各市、单位及学校于2014年7月28日至31日,报送全省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推荐领导小组情况、推荐对象情况、公示情况等)一式1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9)、《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10)、《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一式3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见附件11)、《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评选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一式1份。

上述材料均需提交书面打印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文档。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须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进行申报。网址为:http://https://www.sodocs.net/doc/3e18077182.html,。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教育部对评选出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章;对同时表彰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对评选出的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联合成立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选推荐和表彰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单位:省教育厅人事处

联系人:梁强

联系电话:0531-********

传真:0531-********(传真)

电子邮箱:sdsjybz2014@https://www.sodocs.net/doc/3e18077182.html,

附件:1.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名额分配表

3.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略)

4.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略)

5.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略)

6.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略)

7.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略)

8.全国推荐对象汇总表(略)

9.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略)

10.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略)

11.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略)

12.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评选情况统计表(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附件1

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左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

杨喜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组长:房波省公务员局局长

张兴民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张志勇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临山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

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

王平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成员:陈长辉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处长荆戈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

关延平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吴建华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朱传纲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张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高磊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

梁斌言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祝令华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

方军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副组长

宋志明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主席

办公室主任:关延平(兼)

附件2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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