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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

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
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

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

人为什么会得病?疾病该怎么治疗?这是人类生活的本质需求,无论人类做什么都是为使自己活得更好,而前提是要活着!除了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今天我们必须战胜健康的敌人,那就是疾病和贫穷,可现实中我们更多的是追求金钱改变贫穷,却忽略了疾病,即使得病也就是去看医生,普通人把医学看的太过深奥,以至于完全把这件事交给别人,孰不知,这世界上最好的医生是自己!因为没有谁比你更看重这个皮囊,就如同你不能代替亲人肉体的疼痛一样,别人也代替不了你。

生命的自然规律就是生老病死,这里包括一切生命,但现实社会里,似乎只有人和与人身边的动植物得了病去找医生看病治病,而那些老鼠以及原始森林的动植物就只好听天由命了!但讽刺的是看病治病的活不到本该活到的年龄,相反没有医生的却尽享天年。那么医生和医学到底犯了什么错误?自古以来就有医巫同源和医道同源之说,也就是说医生和巫师一样给人更多的是玄学,今天还有这样的人!科学地说他们都是心理医生!医道同源就是医生和道士一样都是炼丹的,而更高层次的理解就是医学和道家主张一样,顺应天理自然,把人类和自然相融合,人不是主宰,而是和其他生命一样普通,甚至还不如某些,今天我们人类在大自然面前依然脆弱不堪!所以我更认为疾病的治疗如同其获得一样,都是自然地变化,有着非常普通的规律!即生命是自然的产物,一切治疗都有个基本原则和规律可循!以下论述解释都是本人观点,仅供参考和讨论!

中医讲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山倒不过是表象症状,就是今天讲健康—亚健康—疾病,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就是质变!抽丝就是反过来疾病—亚健康—健康,这是质改的过程,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前者讲的是标,后者讲的是本。今天的医学侧重治病症,病人正好应和感觉,没有症状就好了!却忽略医生后面的话“回去好好养养吧!”,好了还养什么啊?去养本!人是自然的产物,就应遵守自然之道,不需去寻找什么灵丹妙药,这世上本身也没有灵丹妙药,我们结合中医学和现代营养学,以及简单的生命科学探讨一下疾病的治疗原则。

一、水。水在人体中的作用无可替代!但是我们要说水在治病过程中,更无可替代!一定有人会笑话,如果水可以治病,那还用开发什么药物啊,根本就不需要医院和医生喽!尤其是经过现代医学洗礼的医生和专家,更认为是荒唐。打着科技名义的人会说,全球那么多的研究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研发各种各样各类的药物,水就可以解决的话,都失业了。但恰恰相反,这个世界上哪个东西不含水,没水的地方一定没有生命,探测外界宇宙生命,水是第一指标,我们说治病的第一步必须解决水的问题,提出这个思想的是李时珍,水是百药之王,饮食者,人之命脉也!中医治病讲究君臣佐使,“使”就是药引子!没有引经药,就像是炸药包没有导火索!使类药物通常是茶酒甘草等等,而李时珍强调更多的是水,举出48种水作为治疗不同疾病的汤水。可是今天学中医的人,只去关注药方,而看不到水,认为那是骗人的!水在治疗疾病过程是起到载体作用。

众所周知,一切营养包括药物要进入人体必须靠水来运输,同时一切毒素也必须靠水排放出人体,即使二氧化碳也需要水的滋润,否则对我们的肺及呼吸系统通道都会损伤,所以我们要想解决疾病就必须解决水。

第一、要保证水量。水份不充足就会影响体内和体外物质的交换,使吃进去的所需物质无法达到该到的部位,毒素废物就无法排放干净。

第二、要保证水质。就是指水的洁净力、乳化力、渗透力、溶解力以及水自身的营养结构。参考好水的标准。好水是药,坏水是毒!

第三、要正确的方法和时间喝水。不同的疾病对应不同的器官和组织,而不同的器官和组织所含水量不同,每天各器官组织工作的时间和状态不同,即生物钟不同。如骨病,骨中水份含量少,吃药时就要比正常情况要多喝。便秘就要求早起床时要多喝。

第四、构成人体的七大营养素中水占70%,而其他六种合在一起才是30%。世界上长寿之地大多是偏僻的地方,营养素的获取很不全面,但仅仅是水好就能长寿,平均寿命最长的日本,也是世界上最关注水的国家。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获得健康的最重要的一步,也是必须解决的第一步,就是水!否则,即使用最好的药物和营养,也不能达到其全部功效!

二、和。这是指肝脾胃相合,主要是解决营养物质的摄入问题,能否通过三者的加工、制造、储存,生成人体器官和组织所需要的物质。

第一,胃。食物或药物通过人体的服用到达的第一个脏器,把他们进行粗加工,有利于人体的吸收,它就像一个工厂的原材料车间,保证材料品质合格。如果胃的功能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它的受纳搅拌作用,势必给生产车间的加工生产带来困难。因此有各种胃功能不正常情况,都要先行解决好。否则,事倍功半。胃的问题主要是:

1、胃酸多。浅表性胃炎,糜烂性胃炎,溃疡性胃炎等比较常见。治疗上主要是制酸,减少胃酸对胃的刺激。

2、胃酸少。即为动力不足,萎缩性胃炎。这就要增强胃动力。

3、胃神经性功能紊乱。自律神经失调。应对下丘脑调整。

所以治病先治胃,就像盖房一样,没有地基就没有楼房。

第二、脾。食物经胃后进入十二指肠,在进入小肠吸收,这是现代生理常识,但中医认为对食物的加工主要是靠脾的运化。人的气血生成主要是靠脾的运化,中医诊病讲究望闻问切查二便中的望就是看气色五官和舌苔,舌苔就是脾的功能表现。脾的作用就是工厂的生产车间,如果它的功能失去正常,就不能保证原料生产加工出来的是合格品,很可能是半成品或是废品,这样一来,一则不能给人体利用,二则加重体内垃圾的堆放,因为不合格的产品是不能是不能占据库存的!气血不能生成,人就不能很好的生存。所以,健脾是中医始终倡导的积极治疗法则!根据脾湿、脾热、脾寒、脾虚等症状确定健脾方路,而薏米、淮山和芡实是最常用的药物。尿多尿频一般用芡实。这是因为中医认为“肺生水,脾布水,肾排水”。

第三、肝。它的作用是疏泄,就是把脾生成的气血能量储存起来,并把它们输送给全身的组织器官,相当于工厂的仓库。现代医学把肝也看作人体很重要的一个器官,解毒净化血液,如果功能下降,势必给心肺带来负担。现代生物电子学发现,大脑和心脏所消耗的电能也是肝脏提供。所谓耗精损神,损的就是肝!如熬夜,手掌颜色通常发紫,就是肝受损的表现,中医讲:血,卧则归肝。如果肝不藏血,必有浑浊之气,因为有空船必有贼人如!就像仓库不放满东西,就一定有大量灰尘!

肝炎,脂肪肝,肝纤维化,肝硬化,肝功能下降等都会给身体健康带来重要影响。因此中医提出:和胃、健脾、疏肝三者相合,本身就是一个链条,缺一不可,不管身体有何疾病,这是解决新陈代谢中“新代”的问题,从解剖学的角度,左脾中胃右肝,三者在统一横线上,同等重要,治病先后,即没有解决前面的问题,就不必去关注后面的事。否则也是白忙活!

三、通。这是解决“陈谢”的问题,就是排毒通道通畅。今天有很多人认为人之所以得病,是营养不均衡。但现实情况是长寿之地没有一个是富裕之地,受经济水平的影响,很难达到营养充足,所以个人认为:造成人体得病的不是营养,而是毒素,正是长寿之地,没有污染,水质好,使人排毒干净,因而得病少。

人体排放毒素的方式就是:大便、小便、汗液、痰和废气,对于更年期前的女性来说,月经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式,是与生俱来的净化血液的方式。注意它们都跟水有关!

1、大便。主要是指肠道之毒。世上有两种人不会长寿:一是睡眠不好的人,而是大肠不好的人。睡眠不足极度消耗精力,免疫力低下,修复功能差,易出现大病。大肠不好,不管是便秘,还是结肠炎症,都是癌症的诱因。只要大便不正常,都是恶性疾病的温床。尤其是便秘,试想把大便放在40度左右的环境会怎么样?我们体内温度至少体外高1—2度。所以大便在体内多停留一天,就等于抽了三包香烟。造成肠道不好的原因:一是肠道菌群失衡,二是自律神经紊乱,三是肺肝脾胃功能失调,四是饮食结构不合理。详细问题我们会在消化系统疾病里解释。

2,小便。相对于大便而言,小便对人的影响更大,一个人几天不拉大便死不了,而几天不小便会毒死,大便解决的是残渣,毒性是长期的、缓慢的,小便是解决肝肾之毒,血液之毒对健康的影响是急性的、全身的,除了尿毒症外,小便主要是通畅不通畅,男性主要是前列腺的问题,女性主要是尿道炎症的问题。中医认为:肺生水,脾布水,肾排水。现代营养学认为主要是跟水和血液酸性化有关,所以健脾、饮用健康水、净化血液很重要!

3,汗液。这是人体皮肤的主要功能,一般而言肝肾肺功能正常,皮肤出汗能力弱,汗液较少,反

之增多。应为人体的自问系统要求毒素必须排放,正是肝肾肺功能失调,才会累及人体最大的排毒器官——皮肤,出现多汗或是各种各样的皮肤病,这也是皮肤病难治疗的原因,涉及的生理关系太复杂,而少汗、无汗的现象就问题更大了,这说明人体排毒出现障碍,尤其是手心和脚心不出汗,中医认为和肾关系太大,现代医学认为主要是微循环阻滞,当人的手脚心由汗多到汗少甚至无汗,则说明微循环阻塞、狭窄、硬化,这时心脑供血都会有问题!包括血压。多汗尤其是稀水样,说明固汗能力差,肝血肾精损耗大,阴虚所致。所以无汗、多汗都说明身体有问题。

4,痰和二氧化碳。这是指肺部要畅通。生活在今天的环境中,空气污染严重,这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在重力作用下,更容易在肺部的左右下叶积存,慢慢就影响肺脏的换气功能,使人易得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必须由肺脏排除,各种污染和烟雾对肺脏的损伤很大,因此必须保证肺部的干净和通畅。

另外,对于更年期前的女性而言,月经作为天生的净化血液通道,是女性健康的晴雨表,保持正常的月经规律,对于女性健康尤为重要。

四、清。清血、清肠、清肺,就是清除体内多年的沉疴旧物垃圾。通过前三步调理,我们有了新陈代谢的载体水,保证了营养物质的摄入,使排毒的通道通畅,那就需要强大的力量,增强人体清理浊气、浊水、浊便的能力,好比把一个多年废弃、年久失修的老房子,重新打扫一遍,等待修复。这个强大的力量就是气血能量!

五、调。就是身体各器官功能协调完好,并作重点维护!人的身体就是一部汽车,只有各部完好,才能保证良好运转。由于人体各器官受损不一,因此就要对各部位做重点调理,恢复功能。大方向就是:体液调节,水份、无机盐及其它营养成份。神经调节,大脑和脊髓两大中枢,特别是植物神经功能要正常。

六、补。补什么呢?一般人会说:补营养!而营养又是什么?回答起来就糊涂喽。中医说:补气血。气是什么?血是什么?更为直白的说就是吃喝。人靠什么生存?我们从生命本身来讲:能量。虽然吃的各有千秋,但到体内都会转变成能量,同时产生废物垃圾,其中就有自由基。营养是四大条件:阳光、空气、水、地磁。六大要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维生素、纤维素。中医讲:气为血之帅,血为气之母。气血根本是血,补血就是健脾。

能量就是三磷酸腺苷A TP,人体需要内能和外能。内能靠吃进去,外能主要靠运动和理疗,和在一起就是电、磁、光、热,万物生长靠太阳,就是太阳提供了这些能量!它的能量来源是核聚变,因此太阳在产生能量的同时也产生也有副产物,黑子的诞生。就像人摄入食物获取能量就会同时产生自由基,人类死亡之谜就在其中。

七,防。就是防病,人到底都会得哪些疾病?实在不好回答,但在今天我们探讨人类死亡的原因发现,除了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人类主要是病死的,在病死的人群中,急性病死亡很少,大多死在慢性病,慢性病中主要是冠心病、脑中风、癌症。所以防病就是防这些易得易致死的三大病。水未来,先叠坝!预防的意义不是叫人不死不得病,而是少得病晚得病。这需要长期努力,且认真对待!

人民调解法习题答案

精心整理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___。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保险基本原则之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之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分析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案情】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 年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 年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要求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启示】 本案反映出两方面问题,第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合法性和经济性是保险利益的两个特点。本案中张某对保险车辆拥有抵押权,由此决定了其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张某虽然并不占有使用车辆,但并不见得没有保险利益;第二,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各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在事故发生后作出判断。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对于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导致的后果,进行判断。因此,事故发生后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案例分析二:“借名”购车连环纠纷

中医护理的基本原则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 中医护理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预防,是指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与发展。学历来十分重视预防,早在《内经》中就提出了“治未病”的预防思想,强调“防患于未然”。《素问.四报导神大论》中记载:“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科。”指出了“治未病”的重要意义。 治未病包括未病先防和既病防变两方面内容。 1、未病先防就是在疾病未发生之前,做好各种预防工作,防止疾病的发生 1)调养身体,提高正气抗邪能力:要提高正气,关键要增强。《素问.遗篇.刺法论》说:“正气存内,邪不可干。”为了防止疾病的发生,必须注意精神的调摄、身体的锻炼、饮食起居护理、避免过度和适当的药物预防等方面。 ① 调摄精神。中医认为精神神志活动,与人体的生理、病理变化有密切的关系。突然强烈或反复、持续的精神刺激,可使人体气机逆乱,气血阴阳失调而发病。如过喜伤心、暴努伤肝、过思伤脾、恐惧伤肾等。在疾病过程中,情绪波动或突然的精神刺激,均可导致疾病恶化。而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则使气机通畅,气血和平,有利于疾病康复。正如《素问.上古天真论》中说的:“恬惔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可见,做好情志护理,保持精神上安定清静愉快,对提高正气,预防疾病的发生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 加强身体锻炼。汉代医家华佗根据“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道理,创造了“五禽戏”。说明经常进行身体锻炼,能增强体质,减少疾病的发生。对慢性疾病,通过太极拳、八段锦等锻炼,也有助于关节流利、气机通畅,达到早日康复。

③ 生活起居护理。要保持身体,精神充沛,益寿延年,就应懂得自然变化规律,适应自然环境的的变化,对饮食起居、劳逸等有适当的节制和安排。如《素问.上古天真论》说的:“亡作劳,故能形与神俱,而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 ④ 药物预防。《素问.遗篇.刺法论》中有“小金丹……服十粒,无疫干也”预防疾病的记载。早在明清时代,人痘接种法已得到推广。还有用苍术、雄黄等烟熏以消毒防病等。近年来中草药预防疾病有了很大发展,取得很好效果。如用贯众、板蓝根或大青叶预防,用茵陈、栀子等预防,马齿苋预防痢疾等。 (2)防止病邪的侵害:要做好未病先防除了采用以上四方面措施外,还应防止病邪的侵害,因病邪是导致疾病发生的重要条件。如讲究卫生,防止水源、和环境的污染;对“虚邪贼风,避之有时”,对“五疫之至,皆相染易”应“避其毒气”;对生活起居方面,应起居有常、饮食有节、不妄作劳等,都是防止病邪侵害的有效方法。 2、既病防变做好未病先防是预防疾病积极而理想的措施。但如果疾病已经发生,则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处理各种并发症的发生,及时、果断采取一切护理措施,防止疾病的发展和传变。 (1)在疾病尚未明确诊断时,护理人员要加强观察,通过病员出现的症状、体征及期有关情况的综合分析,为医生早期诊断、及时治疗提供可靠的依据,防止疾病的发展。 (2)捕捉并发症的先兆,防止疾病传变。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常可出现病情突变或并发症发生。如高热病人出现热极动风或邪热内陷心包的抽风或昏迷等。若护理人员能及早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可挽回逆势,使病员转危为安。 (3)掌握疾病的传变规则和途径,及早采取有效的治疗和护理。《医学源流论》中说:“……是故传经之邪,先夺其未至,则所以断敌之要道也,横暴之疾,而急保其未病,则所以守我之岩疆也,挟宿食而病者,先除其食,则敌之资粮已焚……。”《金匮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1]

调解基本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二、合理合法原则 合理合法原则实际上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依据。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纪律: ①不得徇私舞弊; 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③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④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⑤不得吃请受礼。 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一)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院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 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 那么,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在特殊的情况下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转合同法的上述损失赔偿原则表明,在合同法上。法院授予当事人损失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对该当事人给予补偿,而不是惩罚当事人。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准备违反合同时,考虑到可能要支付损失赔偿,结果会三思而行;或者,已经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际上也可能支付高额的补偿费。但是,这些结果都不是法院判决损失赔偿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未造成损失,法院将判决只给对方名义赔偿。这一事实也说明,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立足于惩罚当事人。损失赔偿的目的之所以是补偿而不是惩罚有以下原因:第一,授予惩罚性赔偿违背了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即补偿受害的当事人。法院如果判决给予惩罚性损失赔偿,就可能会给受害方一个发财的机会,他并未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遭受多少损失。甚至没有损失,但却得到了巨额赔偿。这就违背了授予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不是使受害方当事人处于合同正当履行时所处的状况,而是使他处于比合同正当履行还要好的状况。第二,授予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公平。刑事和民事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别。刑事案件中的举证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的怀疑的程度,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却只要求超过可能性的平衡,就是要求法院只要认为有超过一半的可能性,就足够了。所以,如果允许法院在合同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比较低,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判决,使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付出高额赔偿。第三,授予惩罚性赔偿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在合同法上允许授予惩罚性赔偿,由于合同纠纷中的高额赔偿往往缺乏直接依据,很难作出公正的估算,因此,赔偿额的确定肯定会遇到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确定自己的责任,从而将会抑制商业活动的发展。 (二)范围与方法。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

临床治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处方

临床治疗的人一旦有病,已经不吃不喝了,单纯靠打点滴维持是不行的,何况畜禽呢?投什么药都不会有好效果,还不如人,还可以挂个吊瓶维持一下。尤其是禽,所以: (一)治病先要想办法让其提高采食 减少畜禽疾病,除用疫苗、药物预防外,主要是靠增强畜禽对疾病的抵抗力。要增强畜禽对疾病的抵抗力,应保证畜禽身健体壮。要使畜禽身健体壮,必须增进食欲并提高消化能力和吸收能力。所谓:凡动物患病,食欲不振或食欲废绝乃第一首症。一日不餐,心慌气短,两日不餐,肢体发软,三日不餐,百病身缠。食少则体懒病现,食颓则体衰病重,食绝则气绝病危;反之,食增则气盛病减,食旺则体健病消,食足则身爽高产,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兽医临床上近千年所推崇的疗畜禽之基本方则就是“治病先治吃”。这是一最基本的治疗原则。 千年古兽医方“消食平胃散”,具有刺激采食中枢、减少胃内容积性反射,调节激素水平,增进食欲、促进消化、增强吸收、抑制胃肠道有害细菌、防止拉稀、驱虫促长、全面提高机体抗病能力、防治多种疾病等功效。可广泛用于添加饲料或临床治疗以促进畜禽生长和增加肉、蛋、奶、皮毛等的产量。疾病过程中使用,通过调节胃口,促进食欲,增加采食量提高抵抗力,对其他药物有协同增效作用。疾病后期使用,通过增强脾胃功能,助于机体迅速康复。驱杀绦虫、

线虫、蠕虫、球虫等时同时使用,可消除驱虫药物的毒副作用并增进食欲。 (二)采取中西药结合标本兼治 兽医治疗畜禽疾病疗程不能太长,而一种药物难以达到速效、高效、长效。西药针对性较强,见效较快,中药通过多靶点效应,发挥多方面作用,所以临床上常需中西药结合。特别是当前畜禽发生疾病,多数是多种细菌病混发、多种病毒病混发,细 菌和病毒混发的严酷现实,利用中西药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疗尤显得重要。如泻痢性疾病,如过量使用抗菌类西药,易导致胃肠道菌群失调,特别是益生菌遭到破坏,可引起二重感染和消化不良。若选用西药抗菌,如:头孢类,喹诺酮类大环内脂类等。。。配合清瘟败毒,黄连解毒等。。。中药会更好。 (三)多种治疗方法并用 兽医临床上应采用药物注射、口服、喷雾和烟疗相结合等多种方法进行治疗,特别是规模化养殖的猪场、鸡场、鸭场,由于数量多,群体大,发病后症状表现不一,有轻有重。重症感染的畜禽饮食废绝,经口服投药治疗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此时就应该将这些重病畜禽筛选挑出进行药物注射治疗,待恢复食欲后再进行口服投药治疗以巩固治疗效果。禽气囊炎是一种多发的、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的指导 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 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 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

法硕民法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民法试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4.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5.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6.《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 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 9.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0.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保险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的最大用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引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害,基于保险的重要目的,在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一直将损害补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限制保险金的范围,使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金不大于其发生的损失。损害补偿原则的立法旨意有二:其一在于保护被保险人,使其因保险事故受到的实际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从而达到保险规 避风险的初衷;其二在于要通过该原则把获得的保险金限定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阻却被保 险人因保险合同获得额外收益,从而侵害保险人和其他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一、损害补偿原则概述 损害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使被保险人业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损害补偿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无损害无保险,无保险则无赔偿。需要补偿的程度将视损害的实际大小,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其二,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得利,任何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制度的存在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补偿,否则将与赌博无异。因为从保险的目的而言,如前段所述主要在于转移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其他具有相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共同负担。 损害补偿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保险理论的核心范畴,是因为它使保险制度具有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其制度功能维系着保险业的存在与健康发展。损害补偿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而防范危险是其派生的功能。保险的损失补偿动用的是保险基金,是危险事故对社会资源纯消耗后的填补。因此,为了减少社会资源的虚耗,保险法在立法上无不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赋予了防灾减损的义务。同时,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上也明确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防灾减损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些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另一方面,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还表现为,在损失率下降的同时,保险费率也将随之下降,从而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成本也就下降,达到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保障的目的。 (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即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可能的危险发生或者损失扩大,属人为制造的危险,所以,道德风险虽名为“道德”,其实为“不道德”。保险法理认为,只有当“损失额”与“补偿额”相等时,才能遏制赌博。另外,在没有损害补偿原则约束的情况下,投保人为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极有可能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进行恶意超额投保,或者在承保危险自然发生之前,以自己的行为故意诱发保险事故发生,如暗中毁损财产、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及生命等,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这种危险只有当“损失多少赔多少”的损害补偿原则发挥作

人民调解法试题及答案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D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B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B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C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C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D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A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C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C___。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探讨(doc 7页)

探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 【案件要点】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损害赔偿还没有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当财产遭到破坏,其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遭到贬损或完全丧失时,如何进行赔偿,是依照财产的本身的价值赔偿还是以恢复其使用价值所花费的费用进行赔偿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案号】 一审:(2008)绥民初字第380号 二审:(2009)榆中法终字第151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被告水管破裂漏水是否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原因。被告认为王建忠水管漏水才是导致原告窑洞受损及被告总水管破裂的原因。但根据现有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均无法证明被告上述主张,原告及王建忠一方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而被告水管破裂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窑洞受损是由被告水管破裂漏水造成。第二、原告的损失应按照窑洞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还是以窑洞原有财产价值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窑洞有其固有的使用价值就是居住,这一特殊财产受损赔偿的标准应该是恢复其可居住的使用价值而非其原有的财产价值,否则该财产将无法继续使用,难以达到法律规定赔偿的本意。被告的侵权造成原告原本可以居住的窑洞无法居住,就有义务进行赔偿,使原告窑洞恢复到可继续居住的状况。故原告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为宜。第三、原告租赁费主张应否得到支持。原告在名州镇进士巷6号拥有窑洞两孔,其中只有一孔受损,并非必须租房居住,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外出租房居住的事实。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原告窑洞受损无法居住,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有义务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以维护原告对自己财产的正常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绥德县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贺新园受损房屋修复费用56457元。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二、驳回原告贺新园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赔偿损失显失公正,赔偿修复费用高出了房产的实际价值,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贺新园房屋的修复费用,依鉴定结论判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身免疫疾病的治疗原则

自身免疫疾病的治疗原则 ----兼答牛皮癣患者的关心 (2011-08-31 10:07:28) 我在新浪微博上发了一张“牛皮癣”(银屑病)患者调理前后的对比照片,很多朋友私信我,希望我提供一下牛皮癣的调理方案,由于需要的人比较多,我在此一并做一回答。关于牛皮癣的调理,还要先把人体免疫系统的功能简单复习一下。人体的免疫系统,即人体的保护系统,概括起来有三大生理功能:免疫防御、免疫自稳、免疫监视。 免疫防御:主要预防人体不被外来的致病微生物感染而得的疾病。比如,不被各种致病细菌、病毒、真菌或其它致病微生物感染而生病,这种功能是由免疫系统的免疫防御功能在执行。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经常得感染类疾病,说明这个人的免疫防御功能比较差。 免疫自稳:就是及时把我们身体新陈代谢的老化、受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工作的细胞清理掉,保证我们身体工作的细胞都是“年富力强”的细胞,保证我们身体各组织器官有“青春活力”。就像社会要把那些老、弱、病、残的人从工作岗位上换下来一样。我们身体的免疫自稳功能处理“老、弱、病、残”细胞和社会对待“老、弱、病、残”的人的不同点在于:社会会把老、弱、病、残的人照顾起来,当然,老、弱、病、残的人越多,社会的负担就越重;而我们

身体的免疫自稳功能,则没有那么客气,会把那些老弱、病、残的细胞统统干掉,废物利用。我们的身体不会把这些不能工作的细胞养起来,否则,我们身体的负担就太重了。 免疫监视:就是我们的免疫系统要监视到身体的“每一个细胞”,不能让身体的任何一个细胞变成肿瘤细胞。凡是得各种各样肿瘤(癌症)的患者,都是免疫监视功能很低的人。 我们人体的所有疾病,90%以上都和免疫的三大功能有关系。整个免疫系统的这三大生理功能,都是通过免疫反应进行的,而免疫反应只有两个:识别和攻击。具体到免疫防御功能,我们的免疫系统第一步要能识别到底谁是致病微生物,第二步还要有能力把致病微生物消灭掉(攻击),这两个反应,缺一不可,两个反应都要正常,人才可能健康。具体到免疫自稳功能,我们的免疫系统第一步要能识别哪个细胞或哪些细胞是老、弱、病、残细胞,第二步就是把第一步识别出来的这些细胞处理掉(攻击)。两个反应缺一不可,具体到免疫监视功能,我们的免疫系统,第一步要能识别出来哪些细胞要变成肿瘤细胞(癌细胞),第二步就是及时把这些要“造反”的细胞干掉(攻击),保证人不得肿瘤。两个反应缺一不可。 下面讲一下牛皮癣和免疫系统的关系。 至于什么是牛皮癣,大家可以在网上检索一下。

人民调解测试题

人民调解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3×10)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收取相应费用。()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再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5.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次日起生效。()6.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 7.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 () 9.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10.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单选题(2×20)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B合法合理C合情合 理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年。 A二B三C四D、五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 A五章三十五条B五章四十条C六章三十五条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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