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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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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

一、1月,上海:挂靠关系、承包关系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赵某于2004年12月受耿女士的雇用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耿女士的车辆挂靠于上海市南汇区某运输公司,2007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辞退。赵先生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车辆挂靠公司(南汇区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赵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上,赵先生认为,耿女士将运输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故自己与运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运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运输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先生是与耿女士签订的协议,不清楚赵先生是否为耿女士打工,即便赵先生押运过挂靠在公司的车辆,也不能说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运输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赵先生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给赵先生劳动报酬,故赵先生不受运输公司管理、约束、支配,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挂靠关系、承包关系中的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本案明确了该运输公司不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较具代表性。按照劳动部2005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时,劳动关系方成立。

从以上三个标准来看,赵先生并不受运输公司的管理,显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这种个人承包形式中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发包人与承包个人共同对个人所招用的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劳动法上的责任,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从而造成实务中的不同理解。本案将发包方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与此前类似案件的裁决结果不同。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模糊规定使用人单位接受个人承包提供服务的法律风险大为增加,也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尽快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以避免更多类似争议的发生。

二、4月,北京:十年加班工资索赔案

案情回放:

1998年9月孙先生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其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据孙先生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其从事的工作全年无休,24小时不间断在岗。但是进入公司工作11年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孙先生依据该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1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在审理中,孙先生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向企业讨要11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该物业公司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天,但是像孙先生这种一直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官审理这类案件只能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对于职工翻老账索要加班费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的案件,两年以内部分由企业举证,两年以上部分由职工举证。如果职工能够证明企业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费,法院应该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于2009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了孙先生索要11

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盲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像本案这种处在在职工作状态下的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加班工资案件的一个共同点均是由劳动者翻旧帐而引发的且追索时间长,动辄十年二十年的加班工资。

有关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问题,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案中孙某提起加班费的诉求未过诉讼时效,但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凭证负有两年的保管义务,也就是说对于两年内的工资支付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两年之外的用人单位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再回到本案,孙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所有年限的加班工资,但对于两年之外的加班工资,若孙某不能提供相关的加班证据,则其诉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最终员工的胜诉也是基于其提交了相关加班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报酬类争议的时效起算时间,但未规定往前追溯保护多长时间。有些地方考虑到追溯保护时间过长可能造成案件证据认定困难、用人单位压力过大等问题,从追溯保护时间、举证责任等方面做了一些实验性规定。比如,2002年的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保护时间以2年为限。又如2009年7月份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亦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些地方性的文件思路值得司法部门、立法部门借鉴。

三、4月,广东中山:200亿天价标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潘某与广东中山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潘进入东力公司洗衣机车间做普通员工。但实际安排工作时,潘却被安排到冲压部做冲压工。实际工种变化后,潘认为

公司没有与其协商,也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心里产生矛盾。而公司方面则不愿意因工种的变更而更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双方矛盾逐渐升级。2008年6月2日,东力公司以潘长期不上班自动离职为由拒绝其进入工厂。而潘则认为,他是于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辞职但由于车间领导挽留,所以并无实际离职。随后,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5月份工资1570.6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87.28元,以及10亿元的精神赔偿。

同年9月,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东力公司支付潘2008年5月份工资1570.65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87.28元,驳回潘要求10亿元的精神赔偿等其他仲裁请求。潘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随后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除了上述工资和赔偿金外,还额外追加要求东力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100亿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潘的诉讼请求,潘不服该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了上诉。

2009年4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潘因劳动争议纠纷而提起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但法院采信了一审已认定的用人单位解除与潘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判令用人单位东力公司应向潘永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80.92元及2008年5月份工资、赔偿金1963.31元,两项合计5544.23元。

点评:

本案反映了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诉讼收费低从而导致的劳动者“滥诉”现象。基于对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防止劳动者因没钱而无法维权局面的发生,我国劳动立法不仅在实体法上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在程序法上也大幅度倾向劳动者。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文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的经费全部由财政予以保障。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可见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低廉。这些规定在保证了劳动者维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劳动者“滥诉”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应当是有限制的自由,对劳动者的“滥诉”如果不予以规制,将大大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违背立法者的初衷。

四、4月,浙江杭州:“50周岁”强制退休第一案

案情回放:

1991年吴女士调入浙江某公司工作。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将

其定岗为财务人员。吴女士出生于1955年8月30日,至2005年吴某年满50周岁。2005年9月人事部经理通知她,让她办理离职手续,原来吴某年一直认为自己可以在财务岗位干到55岁退休。在和公司人事部交涉期间,她看到了时间为2005年8月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盖章的退休证。原来,公司早在一个多月前就着手为她办理了退休事宜。吴某随即给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认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退休,但公司表示已经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吴某表示,公司办理退休时并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而且当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批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购买机票时用的复印件。退休手续没有经本人签字,单位提交审批时也没有向其索要身份证原件。吴某觉得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签署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规定,剥夺了她的劳动权。

2006年11月,吴某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2007年2月,一审法院以吴某没有技术职称聘书为由,判她败诉。随后,吴某找到了公司从1992年11月就聘她为会计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书证明,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2007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恢复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吴某同意和解,公司愿意补偿吴某10.3万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留一份在法院备案。但公司说要把和解协议拿回去盖公章,然后就再也没消息了。

2009年4月22日,吴某意外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4月24日对本案宣判的传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工人身份,从事工人岗位,不符合劳部发[1995]309号和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选择的规定,且在2003年11月1日吴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将终止期限确定为满50周岁后的第二天。

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上诉。

点评:

本案持续时间长,被称为浙江省“强制退休第一案”,引发各方关注。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认定吴某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有关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主要见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中。根据这些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因职工的身份而有所不同,其中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女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或聘用合同未满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年满50岁为由,强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法院的终审判决已出,但引发的争议并未结束。很多人认为财务岗位应当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即吴某属于女干部身份,退休年龄应当是55周岁,这就涉及岗位界定的问题,如何界定,目前的规定较模糊。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所谓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作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以规范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避免争议。

五、4月,上海:外国人无证打工案

案情回放:

2007年6月底,法国籍公民真?郎尼马逊在A公司任厨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签发了外国人就业证,就业有效期到2008年6月14日止;同时他的居留期也到2008年6月14日。真?郎尼马逊在A公司工作不久又“跳槽”到B公司担任酒店行政总厨,每月工资人民币2.5万元。2008年6月1日,真?郎尼马逊工资结算到5月31日,回法国续办工作签证,双方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此后,真?郎尼马逊与B公司人事部经理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工作签证续签等事宜,但始终未得到圆满解决。直到同年7月9日,B公司人事经理经给真?郎尼马逊发去电子邮件称:现在工作签证的政策非常严格,你没有办法持有L签证或者F签证……酒店决定目前不再与你续签合同。2008年7月22日,真?郎尼马逊持L签证(旅游签证)到上海仍去B公司上班,双方却为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008年8月中旬,真?郎尼马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未被受理。随即真?郎尼马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6月1日,公司要求自己回法国办理工作签证,办证期间包括20天的休假,期满后因未办妥工作签证,公司让自己待在法国,当自己回到公司则被告知已被解雇了。真?郎尼马逊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B公司应支付2008年6月至8月的工资7.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2.5万元。法庭上,B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变更就业证手续应由真?郎尼马逊办理,没有变更责任在其自己。承认自2007年8月聘用真?郎尼马逊担任酒店行政总厨,但自2008年6月1日,真?郎尼马逊自行离开公司,公司没有与真?郎尼马逊解除合同。且真?郎尼马逊工作未满1年不符合安排年休假的条件,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2007年8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B公司聘用真?郎尼马逊担任行政总厨,然而该公司却未为真?郎尼马逊办理就业证变更,真?郎尼马逊在禹嘉公司工作期间不具备外国人就业证,不具有合法的劳动者身份,双方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产生争议应按

一般民事案件处理。真?郎尼马逊没有及时督促,B公司懈怠办理就业证变更均有过错。法院以为双方的劳务(雇佣)合同应于2008年6月14日终止,而在该时间段内,从双方往来邮件内容看,一直为真?郎尼马逊工作签证事宜协商,禹嘉公司应支付该时间段的真?郎尼马逊劳动报酬。

据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作出如下判决,由B公司支付真?郎尼马逊报酬人民币11494.25元,对真?郎尼马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点评:

随着外国人在华就业人数的不断攀升,外国人就业引发的争议亦越来越多,本案由于未办就业证而被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较具代表性。根据现行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合法就业的一个前提条件——必须办理就业证,否则会被认定为非法用工。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加强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本身无可厚非,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问题是大大的了。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真?郎尼马逊报酬人民币11494.25元,对真?郎尼马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的理由在于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按民事争议处理,B公司无须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那么假设真?郎尼马逊办理了就业证,则就应按劳动争议处理,显然此时公司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不仅要支付工资,还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一对比,我们发现公司合法用工时所要承担的责任要远高于非法用工时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规定,较之于合法用工,企业非法用工的成本反而要低,企业责任明显较少,不得不说此乃外国人就业一“怪圈”。

对于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立法予以改正,明确未办外国人就业证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或法律责任问题。

六、6月,北京:“值班”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马某就职于某保险公司,并在其支公司中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月收入15000余元。2008年12月,马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马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付其加班费等各项补偿20余万元。因马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马某的申诉。随后,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庭审中马某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在周末到公司进行加班。检查员工的工作情

况。并且,由于工作性质和职务特点,还经常需要应酬,很难保证正常的休息,故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保险公司辩称,马某身为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人强制要求其加班,且加班时并不像平时上班那样需要办理公务,就该行为的性质而言应该属于值班,不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与值班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加班是劳动者工作的延续,即加班的劳动者除了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外,还要针对“同一工作”额外付出一定的劳动。值班则不同,值班的内容一般与工作内容有较大区别,并不具有工作的延续性。从马某的情况看来,其本身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该公司的最高领导,其所主张的加班实际上是到单位处理一些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果没事可自行休息,并不是为了直接完成生产任务而进行的加班,这与他平时的工作内容不具有延续性。据此,法院于2009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企业在管理实践中有所谓“值班”的说法和做法,但在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却没有出现过“值班”的概念,由此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一种观点认为,加班、值班一字之差,含义却截然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值班与加班并无本质区别,也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从判例上明确了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上海、北京的高院及劳动部门,先后在其系统内的会议纪要中对“值班”做出了界定,明确了值班的只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而不是按照加班工资的标准。对于“值班”的定义,两地司法机构基本相同:“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应该说,以上界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值班与加班的区分,也较为合理。但在正式立法层面上,上述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建议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时予以参考。

七、8月,广东佛山:高温津贴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莫先生到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工作,担任注浆工一职。在刚开始的半年时间内,公司并未与他订立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准备与他签订合同,但莫先生认为合同的大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故拒绝签订此合同。

2008年11月14日,莫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陶瓷公司赔偿加班费及其各项损失。他还认为,自己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公司从未对其支付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公司应以每个月150元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驳回了莫先生的全部请求,包括其提出的高温费的请求。莫先生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于莫先生追讨“高温费”的诉求,陶瓷公司辩称,他们从未安排莫先生从事高温作业,其工作环境是室内安装有风扇的非高温区。另外,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支付高温津贴的规定。且莫先生每月领取工资时已被告知没有发放高温补贴,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莫先生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莫先生不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故其高温津贴标准应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发放年度为2007年9月、10月,2008年6月至10月,共700元。

据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判决,判决陶瓷公司支付莫先生7个月的高温津贴共计700元,对莫先生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是佛山市首例高温津贴劳动争议案,较具代表性。于用人单位而言,高温津贴到底是一项可给可不给的企业福利,还是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支付的法定福利,在实践当中结论不一。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但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法定福利,甚至还明确了非高温作业也可领高温津贴。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同样是在2008年8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另外一起高温津贴索赔案,东莞劳动争议仲裁庭以“高温津贴并不计为工资构成、劳动者并未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厂方为维持厂房内温度、耗费大量电费成本”为由驳回了劳动者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的诉求。案情相似,结果却截然不同,反映了目前对于高温津贴理解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其实,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早在2007年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文),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法定强制福利。原文如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应当”二字,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强制性。问题在于,该文件属于《立法法》中的所谓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偏低,另外,普法工作及地方执行力度不到位。看来,关于“高温津贴”是否属强制支付的福利范畴的讨论可以告一段落,但如何提高文件的执行力度,却是另一个更值得各部门思考的问题。

八、8月,北京: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限制案

案情回放:

2008年1月1日,喻某与一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至英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喻某同意派遣,并表示愿意遵守该英国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即在任职期间,不会参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喻某经聘任,在公司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在接受公司培训后,依据公司安排专门负责水产品居间业务的相关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联,代收国外客户订单,掌握相关国内供货商,国外客户业务联系资料,转接相关文件等。

2008年11月19日,该公司发现喻某公然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喻某在任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其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所做的郑重承诺,在公司北京代表处任职期间,公然从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交易,与公司前员工联系,谋划成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公司。

随即该公司以喻某违反竞业禁止且擅自离职为由,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喻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人民币216000元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赔偿原告15501.41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东城区法院于2009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喻某辩称,其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该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食品公司无权主张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喻某与食品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中所谓“竞业限制条款”缺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必要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喻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商业秘密及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

2009年11月,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了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并未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判决劳动者可以不受该义务的约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可否与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签订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如可以,是否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2、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法,或约定了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以上两个焦点问题,都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模糊地带。

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民事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使用关系,也就是说劳务公司是派遣人员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单位显然无权直接与派遣人员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要求派遣人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是用工单位的必然需求。两者之间的矛盾究其根源是对劳务派遣所适用岗位的理解上有差异,如何平衡这两种利益以及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等问题都是有关部门立法时必须考量的因素。

竞业限制协议中,未依法约定补偿金或不支付补偿金,是否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目前各地有各地的做法。如浙江,直接认定为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而上海,则认定为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是有效的,此时需双方重新协商或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补偿金的标准,在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时,员工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国家立法对这类模糊问题不明确,必然导致地方的不同理解,由此导致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地方仲裁或诉讼,裁判结果完全不一样。想必这也不是立法者、执法者愿意看到的结果。

九、10月,北京:首例判决认定“大学生亦可就业”案

案情回放:

小刘是北京某大学200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某投资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该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由于该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

由于该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该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小刘遂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向他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该投次公司辩称小刘尚未毕业,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并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该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宣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恒紫金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恒紫金提出的无入金量就无底薪的说明,由于该项规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现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据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判决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小刘自2009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共计1847元。

点评:

本案是国内首例确定大学生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判决,具有较大争议。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资格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专门予以界定,其标准散见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对于大学生是否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中在2007年爆出的“大学生洋快餐店打工”事件更是引发各界关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呼声也越来越

高。

劳动部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该文件的效力等级低,不少学者、官员认为对大学生的“实习”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本案则直接认定为只要年满16周岁,不论是否大学毕业,均有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

我们认为,劳动部1995年的文件具有较大合理性与现实意义,应继续执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用人单位实习、勤工俭学,是其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连接点,实习经验将帮助其更好地积累即能,为毕业后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如果将大学生界定为“劳动者”,恐怕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的实习机会、勤工俭学机会将越来越少,如此这般,必将对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机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十、10月,深圳:深足欠薪案,行规与法规的冲突

案情回放:

深圳足球俱乐部队员在2008年初与深圳足球俱乐部签署了工资合同。随后,深足俱乐部自2008年2月起被深圳市足协托管。2008年末,深圳市足协辛辛苦苦承包了一个赛季,最终因为赞助商尾款不到位在赛季结束后拖欠18位队员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全年大部分奖金。而深圳足球俱乐部的主要赞助商香雪公司认为,深圳足球俱乐部上赛季在六方面违反了赞助合同,所以余款不再支付。拿不到2008年大部分收入的深足队员,于2009年4月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足俱乐部和深圳市足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等总计398.196万元。

2009年9月,在原体育局及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深足终于与该赞助商重新展开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在双方律师见证下,深足与该赞助商签署补充协议,该公司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期票已经到了深圳市足协。只要期票兑现,深圳市足协承诺尽快按明细发放到每个球员账户中。深足队员则表示,一定要每个人都得到白条上的全部收入才考虑调解。

该案于2009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大楼开庭,深足队员袁琳、黎斐和代理律师王劲松出庭,但应诉方市足协、深足俱乐部却没有任何代表出庭。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点评:

本案是中国足球史上最大一起球员讨薪案,引发各方关注。欠薪其实是表面的问题,深层次上的问题是: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是否全部适用劳动法的保护?

在中国足球界,一直以来是通过足协制定的行规来调整球员与俱乐部之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足协制定的行规很多是与劳动法相冲突的(如经俱乐部批准才能转会、允许与培训费支出完全不对等的高昂违约金等),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近年来有加速上升的趋势。除职业体育行业外,文艺行业、娱乐行业甚至航空行业,都存在着类似问题。基于这些特殊劳动者主体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对于像足球、篮球等体育圈内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当行规与劳动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是适用劳动法还是行规,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将运动员、演艺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规定为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但最终《劳动合同法》未予以采纳。

我们认为,劳动法律存在倾斜性保护,这本无可厚非,也是追求社会公正平等的一种体现。但是,立法在顾及社会普遍性平等的同时,不应当忽略特殊性的存在。航空业、体育界、文艺界等特殊行业中,高端人才的长期稀缺,是目前不可回避、不能即时解决的一大问题,是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下人才市场必然经历的一过渡过程。如果法律没有给与一个宽松的环境,苛求“一步到位”的严格法律规范,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拔苗助长”。可以适当考虑,针对特殊行业的劳动者,适用民法的保护而非劳动法的保护。

十大暴利行业

十大暴利行业.txt点的是烟抽的却是寂寞……不是你不笑,一笑粉就掉!人又不聪明,还学别人秃顶。绑不住我的心就不要说我花心!再牛b的肖邦,也弹不出老子的悲伤!活着的时候开心点,因为我们要死很久。请你以后不要在我面前说英文了,OK?十大暴利行业,创业开店从这里入手。zz 来源:林琪 Eva的日志 郑重说明!!!此文系转载,借一网友留言,有些能看,有些话能听,自己过滤吧。其中观点如令各位看官感到不适,只欢迎就事论事文明发言。ps:天热火气大尚可理解,但针对楼主进行人身攻击对么?如再出现脑残言论,删帖勿论。 2010年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 选择一个好的行业创业能让创业者事半功倍。2010年哪些行业利润最高呢? 1:化妆品 男士也许该怀疑,大宝是暴利产品吗?NO.这里的化妆品是指进口高端产品。SK-II著名的神仙水在中国零售价格为560元,而其制造成本仅为人民币6.5元。惊讶么?就算研发成本都加进去,每单只成本也不超过人民币10元。资生堂650元/50克的眼霜连包装成本也只有10元不到。而欧伯莱那些150元左右的低端眼霜成本仅在3元左右。呵呵女士们,现在不再认为你们往脸上涂抹的是什么高科技产品了吧?在这里,女士是第一受害大头! 2:日用品 其中以个人清洁化学制品利润最恐怖。以牙膏为例,其中最贵的成分―发泡剂成本仅为600元/吨左右甚至更低,而这600元的发泡剂足足能够装满6000只最大号的180克牙膏。剩余的有效成分成本更是可以忽略不计了,碳酸钙粉末每吨用量成本仅为120元左右,最高级的含氟牙膏其有效成分―单氟磷酸钠每吨成本不过100元。国产的低端产品就不算了,就算是用硅磨料的佳洁士,180克装市场零售价为13元左右,6000只能卖多少钱?洗头水就不说了,比这个更恐怖。 3:饮料 这其中,非碳酸类果汁饮料的利润最大,市场零售价2块钱的果汁饮料连包装成本+设 备成本只有7分钱,而易拉罐饮料则更低,仅有5分钱。 4:白酒 以五粮液酒厂为例,每吨粮食能够生产100市斤左右白酒,其中10市斤最品质好的是五粮液,其余则被用作什么五粮春啦、浏阳河啦类似低端产品。每吨粮食的收购价格大概是400块钱,而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零售则最多可达到15000元左右。大家不要相信某些白酒所谓的N年陈酿,厂家没那耐心真的去陈酿,只不过是用现代工业的催化剂加快发酵过程罢了。 5:药品 药品的暴利大家是知道的。在一般人的眼睛里,药品的利润应该是最高的。但事实却不

十大暴利行业和未来十大暴利行业预测

十大暴利行业和未来十大暴利行业预测

十大暴利行业和未来十大暴利行业预测 十大暴利行业是指能源、药品与医疗、中小学教育、殡葬、教材出版、美容整形、高速公路、有线电视、房地产、网络游戏 能源 大凡和能源沾边的2005年都与暴利或者涨价有关。油涨价、煤涨价,还有每年都上演的大面积“电荒”,以致于北京的居民用电也从0.44元涨到了0.48元。 大小煤矿的矿难,我们几乎隔一段日子就能听见。官煤勾结屡禁不止的背后是暴利支撑。 今年的各种富豪排行榜又一股新势力,是来自唐山或者山西的这种能源产区的煤矿老板。尽管有各种消息称明年我国的电力有供大于求的趋势,但是这丝毫不能影响我们把能源排在暴利排行榜第一位的决心。(煤老板团购悍马车真相背后)

中小学教育 据一些教育专家保守测算,10年的教育乱收费从中小学生的口袋里搜走了2000多亿元。 中小学教育的暴利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中小学教育本应属于公益事业。在我国,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既然是公益性机构,就不应以赢利为目的。然而,中小学教育不仅赢利,而且还成为暴利行业。有人认为,教育成了暴利行业是国耻。关于这个行业的暴利,来自于乱收费。就本质而言,教育乱收费说到底就是“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 在中国,孩子的钱总是那么好赚。孩子的教育成了很多家庭最大的一项消费支出。除了中小学教育,甚至幼儿园的利润也是畸高的。有家长抱怨,中小学生比大学生还要费钱。 殡葬 这是个大家都忌讳提起的行业。可是每个人总难免要有和他们打交道的时候。关于这个行业最大的新闻就是在历年的暴利行业排行榜上,它都非常靠前。

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利润空间呢。中国人是尊崇孝道的国家。亲人去世,在最后的送别过程中,很多人愿意风风光光的把亲人送走。这助长了这个行业漫天要价的习惯。 一个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骨灰盒,可以卖到三四千元甚至更多。一个亲人去世,往往要花掉几万元。一般情况下,殡葬行业一般的利润都能够保证在300%左右,甚至可以达到1000%甚至2000%。 编辑本段 教材出版 今年7月份,新华社发表的文章《大批官员“落马”背后出版发行“水”有多深》,抛出了出版发行产业里的腐败链。 教材出版业的利润丰厚主要与我国一直实行的高度行政垄断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垄断编审,教育出版社垄断出版,新华书店垄断发行。中国教育网总经理,中国教育家协会常务理事马占锋先生认为,我国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始终按照出版管理部门指定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总发行这种垄断运营机制,教材行业基本上属于垄断行业。虽然我国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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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入1000万,十大暴利行业揭密层层都有暴利难以终结

十大暴利行业揭密 一、医药业每个环节都有暴利 中国医改在2005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舆论风暴。2005年,对中国医改的批评,已不仅来自民间和学者,还来自官方。这表明了中国的医改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制度的不完善、执行力度欠缺、监督不严格,都为医药行业的暴利提供了契机。 没有理由把医药业排除在暴利行业之外。 哈尔宾“550万元”的天价就诊余波尚未平息,深圳120万元的就诊风波又再次传出。而事实上,经过相关调查组对上述两事件的审核,都表示医院明显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令人瞠目的惊人暴利1300% 据业内人士披露,抗生素是当前医药市场的“暴利之最”,通常利润率为20倍。抗生素大多售价较高,但成本十分低廉,单价数十元甚至上百元的药品成本往往只有几元钱。而企业在向医院或医药公司销售的时候,回扣、返利一般都高于30%,有些医生拿回扣的数目惊人,一些重点科室的重点医生每月仅拿药品回扣就超过万元。 以头孢三代为例,其市场零售价是170元一针,药厂给地区销售商的价格是12元。仅为零售价的1/14。高达1300%的暴利是这样分配的:每针零售价170元的抗生素类药品,医院得到66元,医生回扣35元左右,增值税16元,药厂12元,维护医院关系,每支产品需要10元,经销商5元,其他协调费用5元,医药代表提成10几元。这里面利益最大的是医院和医生,分别占40%和20%。这样,一种药从生产到患者手里至少要经过6~9个环节,而中间商则不计其数。 罗红霉素出厂价为6元,市场上骤升为26元;心脏支架在香港仅为300美元,内地医院里却升了10倍多,达三四万元。 济南一位曾介入心脏手术器械销售的李先生曾向媒体提供了一份他给某医院供货的价格表:如果使用国产普通支架,一套包含11种器械的产品,出厂价仅为8598元,经销商却以近3倍的价格2.3万元卖给了医院,医院加价15%后卖给患者,此时的价格已高达2.6万元。 层层都有暴利 从最初生产企业的药品,到批发商、医院、药店,每过一关都会层层加价。以至于到最终的消费者手上时,药品的价格已抬高几倍,甚至是数十倍。这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再来看医药,暴利仍然惊人。 暴利的根源在什么地方?药品回扣。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回扣的空间之所以大,在于药品定价“虚高”。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2018十大暴利行业.doc

2018十大暴利行业 全球十大暴利行业让许多人趋之若鹜,全球十大暴利行业中的产品,当中的利润真的达到让人瞠目结舌。全球十大暴利行业,大家知道多少个呢?今天,搜集了相关资料,让大家真实的了解全球十大暴利行业。 全球十大暴利行业1:化妆品 男士也许该怀疑,大宝是世界十大暴利行业吗?NO。这里的世界十大暴利行业化妆品是指进口高端产品。SK-II著名的神仙水在中国零售价格为560元,而其制造成本仅为人民币6.5元。惊讶么?就算研发成本都加进去,每单只成本也不超过人民币10元。资生堂650元/50克的眼霜连包装成本也只有10元不到。而欧伯莱那些150元左右的低端眼霜成本仅在3元左右。呵呵女士们,现在不再认为你们往脸上涂抹的是什么高科技产品了吧?在这里,女士是第一受害大头! 全球十大暴利行业2:日用品 其中以个人清洁化学制品利润最恐怖。以牙膏为例,其中最贵的成分―发泡剂成本仅为600元/吨左右甚至更低,而这600元的发泡剂足足能够装满6000只最大号的180克牙膏。剩余的有效成分成本更是可以忽略不计了,碳酸钙粉末每吨用量成本仅为120元左右,最高级的含氟牙膏其有效成分―单氟磷酸钠每吨成本不过100元。国产的低端产品就不算了,就算是用硅磨料的佳洁士,180克装市场零售价为13元左右,6000只能卖多少钱?洗头水就不说了,比这个更恐怖。

全球十大暴利行业3:饮料 这其中,非碳酸类果汁饮料的利润最大,市场零售价2块钱的果汁饮料连包装成本+设备成本只有7分钱,而易拉罐饮料则更低,仅有5分钱。 全球十大暴利行业4:白酒 以五粮液酒厂为例,每吨粮食能够生产100市斤左右白酒,其中10市斤最品质好的是五粮液,其余则被用作什么五粮春啦、浏阳河啦类似低端产品。每吨粮食的收购价格大概是400块钱,而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零售则最多可达到15000元左右。大家不要相信某些白酒所谓的N年陈酿,厂家没那耐心真的去陈酿,只不过是用现代工业的催化剂加快发酵过程罢了。 全球十大暴利行业5:药品 药品是世界十大暴利行业大家是知道的。在一般人的眼睛里,药品的利润应该是最高的。但事实却不是如此。比较以上行业,药品的设备、厂房及研发成本都要高出许多,所以只能排在第5。而进口药品的配方研发一般是在国外进行,导致其研发成本更高。虽然其有效成分不值几个钱,但厂家的时常出新却是实实在在的。当金六福卖不动的时候,五粮液[24.02-0.87%]可以注册一个金七福的品牌继续卖以前的酒,而药品却不行。新药就是新药,没听说过麦迪霉素淘汰以后改个名字继续卖的。 全球十大暴利行业6:保健品 这东西是咱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了,从太阳神到脑白金,就从来没

中国未来十大暴利行业

中国未来十大暴利行业 10、网络游戏 近日,台湾中时电子报近日评选了大陆6大隐性“闷声发大财”的暴利行业,其中网络游戏行业中枪。报告称2015年中国大陆网游出版产业实际销售收入达183.8亿元,毛利率高达50%以上,最高的甚至有75%,而净利率也在25%到50%之间。 报道分析道,去年中国网游出版产业实际销售收入达183.8亿元,并为电信业、IT业等带来478.4亿元收入,规模远超过电影票房、电视娱乐节目和音像制品发行三大传统娱乐之和。 网络游戏产业的毛利率高达50%以上,最高的甚至有75%,而净利率也在25%到50%之间。主要原因在于,厂商只需对网络游戏进行维护与升级管理,无需厂房、仓储与制造,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成本。 在近10年10大暴利行业排行榜,网络游戏排名第十,恭喜入榜。 9、小家电 比起冰箱彩电,小家电的成本最低,利润最高。飞利浦就是做小家电起家的大公司之一。其实,1800元的刮胡刀制造成本往往只比180元的刮胡刀高1.5-2倍,但在零售时却可以卖到10倍价钱。谁用飞利浦刮胡刀举手:您好几百的高科技产品其实也就值20块钱。

小家电的售后也是暴利行业,在手机和家电诸多售后服务收费黑洞中,配件价格已经透明化。追根溯源,售后服务行业暴利经营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整个行业目前仍属于一个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消费者空调的一个电容器损坏,该配件的成本价是5元,加上人工费和上门费用,这一空调维修费用50元左右属于正常价格。在实际生活中,一个成本5元的空调元件损坏故障,维修价格通常在200元以上。这一近40倍的不合理价格,是售后服务人员刻意夸大故障,并以此抬高的价格。售后服务人员之所以如此胆大,就是因为无人监管,消费者只能忍痛挨宰。 此前有消费者抱怨称,家中热水器因为点不着火找厂家进行维修,更换点火器外加上门费共计380元。另外,消费者吴先生也在网上发帖称,官方的维修中心上门维修洗衣机,仅换了一条滚筒带,收费200元,而消费者去市场购买该滚筒却仅花20元。 8、软件业 任何软件在中国卖的都不好,这里只针对买正版的人。每张光盘的制造成本是9分钱,高档软件的包装成本不过5元钱,但软件的大头往往在于研发。WINDOWS98卖了近8年,赚的钱已经足够再研发40个WIN98了,但是这是外国。如果比尔盖茨生在中国,相信其早被饿死或还在中关村当装机工。

2012年老妖精法硕串讲讲义:专题四 如何解答宪法的分析题

专题四专题四、、如何解答宪法的分析题 一、宪法分析题的难点 宪法分析题的难点在于知识点比较散,涉及到的宪法条文原则性较强,不太容易回答到点子上。下面以2010年(法学)综合课宪法分析题为例说明: 36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而该题在2009年(非法学)综合课简答题中已经考过了,但以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后,就不太容易判断了。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出简答题和分析题的区别,简答题是仅仅依靠记忆再现就可以了,而分析题却是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分析具体情形: (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 (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二、宪法法条知识点整理 因为宪法分析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特意列表整理如下: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 结社自由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2002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

2002年中国十大暴利行业 日期:2003-01-27 作者:来源:中国新闻网 过去的2002年里,中国到底哪些行业是最赚钱的呢?《共鸣》杂志在其2003年1月号上刊载文章对国内行业进行了一次品评,并从中推出了"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具体名单如下: 房地产业 改革开放20多年来,这个行业所造就的亿万富翁,比中国任何一个行业都多。房地产业的暴利是无需讳言的,昂贵的房价造成了全国空置商品房超过1.25亿平方米,占压资金超过了2500亿元。 出版业 书价大致是这样构成的:印刷费及纸张成本约占23%-25%,作者稿酬占8%左右,出版社利润占10%左右,如果由出版社自己总发行,再加5%的发行费,剩下的50%-55%被二级批发商和零售商拿走。而国家规定的批零差价仅仅为15%!现行的批零差价已为合法批零差价的300%-400%! 医药业 南昌"开心人"大药房开张之日,打出了"比核定的零售价平均低45%"的横幅。有人拿着医院已划了价的处方,到这家药店来买药,发现划价628元的处方到这里263元就买到了。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建设是典型的资金密集行业,高造价及不尽合理的预算,给包工头留下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为了承揽工程,包工头几万几十万地行贿,行贿之后还有惊人的收益。 汽车业 全世界汽车制造业的利润都在5%左右,而中国竟然在20%-30%。尽管2002年,中国在加入了WTO之后,轿车的价格下调了10%-20%,可中国的汽车行业显然仍旧是一个暴利的行业。 传媒业 大众传媒是重要的广告载体。一家地处西部的商报,改版不过3年,就从亏损成为一张年广告费收入超过2.8亿元的报业集团。2002年广东企业大举深入内地和西部,收购那些濒于倒闭的刊物和报纸。 手机业 据业内人士透露,"诺基亚8250"其实是台湾某厂商全程整机制造,成本价不过55美元,即不到500元人民币。而2002年11月9日,笔者看到的"诺基亚8250"优惠价为1718元。为其成本价的300%!

2016年十大宪法事件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 2016年12月30日下午,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会议计有来自全国各知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四十余位学者参与。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到会报导。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组委会通过中国宪政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年度宪法十大事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收到了社会各界推荐的宪法事例40多件。2016年12月11日,组委会召开初评会,对事例进行初步遴选。12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国宪政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29余万人次参与投票。12月21日下午,组委会召开终评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一、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

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排名

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排名 一、房地产业 从2002年第一版《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到2004年第三版《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国的房地产业已一连3年蝉联《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之首。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个行业的绝对利润值,能挑战中国的房地产业的暴利,没有哪一个行业的利润,能动摇甚或问鼎中国的房地产业的榜首地位。 二、高速公路业 排在次席的为第二次进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的高速公路业。2004年对于中国的高速公路业来说,是暴利如雨的年头。2004年中国出现了煤、电、油、运,前所未有的紧张状况,随着煤、电、油的四面着火,全国运力八方告急,公路运输价格不断攀升,于是,中国的高速公路业的暴利,便再次浮出水面。 三、殡葬业 排在第三位仍为殡葬业暴利。尽管在2004年中,殡葬业暴利遭遇了包括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们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舆论风暴,尽管主管殡葬业的民政部门,也被迫作了点表面文章,但我们所看到的是,殡葬业暴利依然如故。而且,从2004年揭露出来的情况看,殡葬业暴利更加触目惊心。 四、驾校业 排在第四位的为驾校业。驾校业是首次入选《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的新兴的暴利行业,我们之所以将驾校业纳入暴利行业,是因为它的收入中不仅含有暴利,而且在它的收入中,还包含着太多的、明显的非市场因素和司法权力寻租。 五、电力业 电荒是2004年中国的一场灾难,它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有人怀疑,2004年中国电荒是电力行业所刻意制造的电荒。电力行业又借电荒向国家施威,强迫国家提升电价,以制造行业暴利。 六、有线电视业 排在第六位的为有线电视业。有线电视业也是首次入选《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的暴利行业。从2003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从12元调整到18元。收视费大涨50%,此新闻发布后,舆论哗然,有线电视作为垄断行业及暴利行业,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 七、医疗业 排在第七位的为医疗业。2004年,中国医疗业的暴利、药价虚高的问题,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而医疗业也已连续两年位列《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今年仍再次入选。 八、教育 最近,教育乱收费的问题再一次成为中国的焦点话题,起因是在10月26日举行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部长周济批驳了日前流行的教育乱收费(十年)2000亿元的说法。那么教育究竟是不是暴利行业? 九、教材出版业 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类书籍,为全国除此而外的其它图书销售总金额的350%,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类书籍销售利润,为全行业平均利润的520%! 十、网络电子游戏业 在2004年胡润版的《中国百富榜》上,胡润为新首富黄光裕估计的身家是105亿元,为陈天桥估价88亿元。陈天桥让我们重新认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是个大产业。

2010年宪法事件

2014年全国十大宪法事例 1、教育部于宪法日在全国普及宪法教育; 2、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3、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案; 4、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案; 5、“秦火火”网络谣言案; 6、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 7、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 8、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案; 9、冷冻胚胎继承案; 10、北京APEC期间车辆单双号限行等行政管制事件。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未来5年哪个行业最赚钱_未来五年做什么行业最能赚钱

未来5年哪个行业最赚钱_未来五年做 什么行业最能赚钱 现在投资做什么比较赚?最容易赚钱的行业又是什么呢?学历高不一定就能挣钱,投资多也并不代表一定会有相应的回报,最主要的就是看你有没有入错行。那未来五年最容易赚钱的行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的,供你参考。 未来五年最赚钱的行业推荐 1、殡葬行业 说到殡葬业的暴利,将它排在第三位,真委屈它了。它的利润率远远高于房地产业,但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老百姓的民怨沸腾,则远远不能与房地产业相比,所以,它排名只能靠后了。以二三十元招标买入的骨灰盒,放在殡仪馆的货架上,售价就到了三四百元。利润率高达10~20倍。材质较好的、成本不超过100元的骨灰盒,卖到一二千元;一块不足2平方米的土地,上面建有或繁或简的墓碑,少则五六

千元,贵则一两万元。 墓地比商品房还贵。如果盖成房子,按那样的远郊地段,每平方米不过值1000多元。可墓地仅土地每平方米就卖5000多元。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死亡人口数量每年大致在820 万左右。如果以平均每人2000元的低标准丧葬费用估算, 也是164亿元的市场。面对如此规模巨大的“丧葬经济” ,中国殡葬业能轻易放弃行业垄断吗?据调查,在殡仪馆、公墓,物价部门核定的火化收费标准为92元,可怎么算火 化环节的费用都在六七千元以上。殡葬费为何如此惊人?尽 管从理论上说,中国的殡葬业已作出了打破垄断的姿态,已经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但实际上,时至今日中国的殡葬业还是垄断经营。进入殡葬业的行政审批大权,仍紧紧握在民政部门手中。 2、汽车制造与销售行业 尽管中国汽车业终于拉开了前所未有的降价大战,但是,即便是到了去年年底,中国汽车业仍不能退出《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因为它至今仍具备暴利行业的所有特征。

中国10大暴利行业

中国10大暴利行业 《法制早报》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读者调查,推出2005年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希望能引起全社会对行业暴利问题的关注和思考。通过对暴利行业的盘点,更是在期盼着中国经济的改革能够顺利走过"十一五"这个关键阶段。 能源:排榜首事出有因 大凡和能源沾边的2005年都与暴利或者涨价有关。油涨价、煤涨价,还有每年都上演的大面积"电荒",以致于北京的居民用电也从每度0.44元涨到了0.48元。大小煤矿的矿难,我们几乎隔一段日子就能听见。官煤勾结屡禁不止的背后是暴利支撑。今年的各种富豪排行榜又一股新势力,是来自唐山或者山西的这种能源产区的煤矿老板。 医疗:改革何时成功? 根据药品零售价格与生产成本之比,众多药品的零售价在生产成本的3倍以上,将药品列入暴利行业,似乎一点也不冤。药品价格高,对于医药企业而言是虚的,大部分的差价没有归入生产企业利润账户。据有关人员调查,药品从出厂到最终到消费者手里,企业目前大概只有15%的利润,剩下的是在流通领域,其中大多利润落到医院里。这种现象,称之为药价虚高。药价虚高到什么程度?

教育:不道德的高利润率 据一些教育专家保守测算,10年的教育乱收费从中小学生的口袋里搜走了2000多亿元。中小学教育的暴利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中小学教育本应属于公益事业。在我国,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既然是公益性机构,就不应以赢利为目的。然而,中小学教育不仅赢利,而且还成为暴利行业。有人认为,教育成了暴利行业是国耻。关于这个行业的暴利,来自于乱收费。就本质而言,教育乱收费说到底就是"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在中国,孩子的教育成了很多家庭最大的一项消费支出。 殡葬:利润根本无从计算 这是个大家都忌讳提起的行业。可是每个人总难免要有和他们打交道的时候。关于这个行业最大的新闻就是在历年的暴利行业排行榜上,它都非常靠前。一个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骨灰盒,可以卖到三四千元甚至更多。一个亲人去世,往往要花掉几万元。一般情况下,殡葬行业一般的利润都能够保证在300%左右,甚至可以达到1000%甚至2000%。 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垄断教材 出版业的利润丰厚主要与我国一直实行的高度行政垄断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垄断编审,教育出版社垄断出版,新华书店垄断发行。中国教育网总经理,中国教育家协会

最新整理关于小县城暴利的行业有哪些

关于小县城暴利的行业有哪些 小城市创业的创业点子有哪些,关于创业有哪些值得推荐的新点子。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小县暴利行业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暴利新商机:健康行业 我国健康管理行业发展异常迅猛,目前国内已有超过3000家专业的健康管理公司,其中有数家已经获得数千万美元巨额投资,而境内外资金预计有超过10亿美元会投入国内的健康管理行业。 如果不是亚健康和各种疾病的蔓延,很多资本或许还不会注意到花钱多、回报并不快的体育产业,当大部分人意识到自己身体状况已经被工作、学习压迫到浑身不舒服的时候,体育产业开始受到了资金的追捧。 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从当前情况来看,体育服饰、器材早已成为体育产业的主力军。 这个关键需要有会员管理系统,让店员加客户的微信,经常的推荐免费新品体验套餐,然后主推美容卡。反正没事,就多用微信、电话跟客户聊聊天,说不定她还给你带新客户来呢!

暴利新商机:成年用品行业 性健康用品的年销售额高达百亿元,其中仅安全套就高达数十亿元。随着性文化的开放和人们对于性享受的需求的增加,性趣用品已经不是人们避讳的问题,随着性传媒的开放,性知识迅速普及,性健康用品市场随之迅速扩展,这一块的市场需求也很大,而且空间也很广阔。 暴利新商机:粗粮营养早餐行业 在小区,学校等人口较为密集地区租一间门面,经营各种粗粮,杂粮等为主的稀饭,面点,如小米,玉米,高梁,花生,黄豆等,要求环境卫生,干净,品种齐全,口味丰富。 同样,需要深度耕耘老客户,不断推出新的款式和产品,在朋友圈里晒一晒,回头客特别多。现在微信朋友圈除了炫富,就是晒吃的,每天早上没有什么晒,自然晒早晨就很正常了。这样对你的店的推广和口碑很有帮助 暴利新商机:儿童用品行业 婴幼儿早期教育受到全球各国的普遍重视,在中国也被越来越多的家庭关注,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小乡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 熊文钊教授: 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 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王磊教授: 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 郑贤君教授: 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 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 湛中乐教授: 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其次:内容方面限行令的内容: 1.政府能不能发布? 应处理什么关系?授权是否合法?是否正当?需要让老百姓知道合法性的根基是什么。不能凭政府的规定就给公民设定特殊的规则。限行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问题,不能随便限制,即使有合法依据加以奴隶制也需要有补偿机制

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大揭底1000%的利润率

字号:大中小 据《中国投资》报道,暴利是因为垄断力量的存在而在短时间内获取的超额利润。 英国经济学家路易斯给“暴利”的定义是:“当一种产业存在着不可替代性,并逐渐形成单元化的寡头形式时,必然会演变成一种多倍利润而不是多重利润的暴利,这种情况会伴随着多元化经济要素的加入和产业规范的形成而消失,通常暴利时代的经济周期是短暂的”。 在梳理2005年十大暴利产业的时候,我们判断一个产业是否存在暴利,首先要看这个产业的利润率是否远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其次要看是不是由于垄断而产生的暴利,三是要看是不是泡沫催生的暴利,因为泡沫是暴利的内生经济变量之一,泡沫资产达到社会总资产的较大比重时,恶性泡沫才会产生,暴利也才随之诞生。虽然有些产业(比如殡葬业)并非经济的主导产业,但由于垄断产业的特殊性,其利润之高令人惊叹。 以上述标准仔细梳理“暴利产业”,我们发现在2005年产业发展轨迹中,医药业、殡葬业、眼镜业、美容、宠物、房地产、图书、培训、电信分别进入了本刊十大暴利产业的筛选视线。 其实,我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产业本身,而是关注暴利产业对老百姓经济生活的影响。站在大的市场环境下来看待暴利产生的根源,就会发现,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或缺失是一切暴利产业的通行证。 医药业每个环节都有暴利 中国医改在2005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舆论风暴。2005年,对中国医改的批评,已不仅来自民间和学者,还来自官方。这表明了中国的医改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制度的不完善、执行力度欠缺、监督不严格,都为医药行业的暴利提供了契机。 没有理由把医药业排除在暴利行业之外。 哈尔滨“550万元”的天价就诊余波尚未平息,深圳120万元的就诊风波又再次传出。而事实上,经过相关调查组对上述两事件的审核,都表示医院明显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令人瞠目的惊人暴利1300% 据业内人士披露,抗生素是当前医药市场的“暴利之最”,通常利润率为20倍。抗生素大多售价较高,但成本十分低廉,单价数十元甚至上百元的药品成本往往只有几元钱。而企业在向医院或医药公司销售的时候,回扣、返利一般都高于30%,有些医生拿回扣的数目惊人,一些重点科室的重点医生每月仅拿药品回扣就超过万元。 以头孢三代为例,其市场零售价是170元一针,药厂给地区销售商的价格是12元。仅为零售价的114。高达1300%的暴利是这样分配的:每针零售价170元的抗生素类药品,医院得到66元,医生回扣35元左右,增值税16元,药厂12元,维护医院关系,每支产品需要10元,经销商5元,其他协调费用5元,医药代表提成10几元。这里面利益最大的是医院和医生,分别占40%和20%。这样,一种药从生产到患者手里至少要经过6~9个环节,而中间商则不计其数。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1、唐慧案 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结合着十八大报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齐小力教授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角度,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背景,结合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并基于劳动教养制度所反映的瑕疵提出两点立法方面的建议。 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回顾了2013年宪法学的发展,从宪法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包括该实例在内的以上三个案例进行了综合性的点评,通过综合性地分析,莫教授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进行了宏观的评价和对目前的现实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针对设立自由贸易区,莫教授从宪法权利,负面清单,法律保留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具体的解析。 通过法制变革的视角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展开评议,围绕着设立的争议,通过对法律滞后与国家发展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的探讨,凭借立法学的理论视角,以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为点进行了全面的点评。 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 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从言论自由的和诽谤罪,言论自由的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这几个角度,对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并围绕着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与各个机关间的关系提出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的分析。 从事件本身出发,以言论自由为切入点对该事件中初中生言论本身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更进一步指出在该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并针对500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

未来5年最赚钱行业 创业10大绝佳项目

未来5年哪个行业最赚钱?创业是一门学问,不一定学历高就赚钱,也不一定大量投资才能有回报,关键是要看有没有入对行业,以下的几个行业你绝对不容错过。 1、平价消费品行业 “天天平价”的沃尔玛是财富500强的第一位,走平价时尚路线的优衣库(Uniqlo)的创始人柳田正荣也当上了日本首富。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介于优质高价的传统商店和无质量保证、无品牌的批发市场之间,恰好是中等收入的大众消费者。 在实体店方面,平价策略让85度C的消费族群得以向下延伸,更贴近大众生活,相对于星巴克瞄准“气氛体验”市场中的高消费能力群众,85度C的服务对象不再限于大学生或城市白领,退休老人、初中生、普通工人都有足够的能力到85度C消费。在台湾地区,85度C是唯一能打败星巴克的连锁咖啡店,开店数与营业额都远胜星巴克,所凭借的就是平易近人的低价策略与门市地点选择。 新医改再次强化了药品零售业的危机感,平价药店在联合采购、工商博弈、多元化战略上不断下工夫,在今天甚至形成了药店联盟。除了给会员药店提供药妆、保健品这样的高利润差异化产品,服务链进一步延伸到了品类优化、管理输出、终端营销、药学服务等各个环节。

2、眼镜制造与销售行业 中国的老年人已超过了1.3亿,上了42岁的人眼睛已开始老花,若再加上这个年龄段的中年人,实际上已超过了3.2亿人,这些人中90%的人都需要眼镜。中国的在校大学生为2000多万人,其中至少80%的人需要眼镜。而且一个人对眼镜的需求不止一副,再加上眼镜为易碎品,损坏和更新率很高。眼镜业内的统计数字表明,中国对眼镜的需求每年在5亿副左右,这个需求已超过了中国电话的总门数。其每年的交易发生额超过了500亿元。 眼镜业里有这样一段广为流传的顺口溜:“20元的镜架,200元卖给你是讲人情,300元卖你是讲交情,400元卖你是讲行情”。而“一副眼镜,你带三天就坏,属于使用不当,带三个星期就坏,应该习以为常,如果过了三个月才坏,就算你大赚特赚”。 实际的情况是,镜片的成本是售价的10%都不到!眼镜业的利润是以多少“倍”来计算的。而且伪劣假冒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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